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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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合理、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违法利用化学物质的;(四)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五)违反环境标准的;(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所得情况,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境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和陈述申辩;(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执行行政处罚;(五)复议或者诉讼。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和事实与意见书。

第三章处罚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办法如下:(一)对于个人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二)对于单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三条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整改能力来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章节。

附件:附件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法律名词及注释章节。

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肃处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擅自制定出台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性规定或文件的;(二)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破坏的;(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指使、授意、放任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四)对辖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关停、取缔、停产的;(五)支持、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项目恢复生产、经营的;(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久拖不决、处理不力,导致辖区内出现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七)干扰、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的;(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的;(三)不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四)不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在报告时弄虚作假,致使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故影响扩大的;(七)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五)责令限期拆除;(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促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吊销证照、暂扣或者注销设备,并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两项以上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确定处罚幅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和依据第六条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实,应当立即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1. 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和地质2. 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3. 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幅度4. 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5. 处罚决定的签发日期第八条被处罚单位对环境行政处罚可提出陈述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环境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的线索和证据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干扰、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请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

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按照审批的内容、标准、期限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四)未按照规定从事危(wei)险废物的采集、储存、运输、处置,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五)其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境行政执法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采集有关证据材料;(二)问询被调查人、被告知人;(三)调查勘验现场;(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五)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第三单位进行检验;(六)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当事人和证人提供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文书等;(二)查封、扣押与环境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文件、资料等;(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进行监察、取证;(四)要求被调查人和证人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问询或者答辩;(五)要求具备检验条件的第三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六)进行现场勘验;(七)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附件12.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附件23.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范本附件3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国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可能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探讨。

一、水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 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体中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体中是一种严重的水污染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种行为,环保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责令停产整顿一段时间,罚款金额根据污染程度大小进行确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超标排放废水企业排放废水时,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如果企业超标排放废水,环保部门可以进行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于超标排放的废水,罚款金额不低于污染物减排限额所需投资金额的1倍,且不得超过所降低环境质量的损失金额。

二、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 过度排放污染物不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存在过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严重破坏了大气环境。

对于过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于过度排放的情况,可以将罚款金额定为企业两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2. 无序焚烧垃圾无序焚烧垃圾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对大气造成污染。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序焚烧垃圾行为进行了明确和严格的处罚。

对于个人无序焚烧垃圾的,可以进行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对于企业无序焚烧垃圾的,可以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三、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不仅会对土壤产生污染,还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威胁。

对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罚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超过部门规定处置标准的相关费用。

2. 土壤污染源治理不当土壤污染源治理不当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造成土壤长期持续污染。

环保处罚标准

环保处罚标准

环保处罚标准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环保处罚标准作为环保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管环保行为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环保处罚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环保处罚标准是指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的形式和金额、处罚的依据和程序等内容。

环保处罚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从而起到震慑和规范的作用。

在我国,环保处罚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来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对于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环保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金额和措施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除了罚款和行政处罚外,环保处罚标准还包括了刑事处罚。

对于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如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污染物等,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甚至被判刑入狱。

这些刑事处罚的加大力度,也进一步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实际执行环保处罚标准时,监管部门通常会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相关责任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罚决定进行申诉和上诉。

这一系列的程序保障了环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环保处罚标准是环保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执行,可以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监管部门能够加大力度,严格执行环保处罚标准,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如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

如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

如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的一种法律程序。

合理、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有助于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基础。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违反环境保护责任的行为,例如未履行环境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

2.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例如企业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3. 未经许可进行环境污染活动的行为,例如擅自排污或者进行高风险污染活动。

4.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的行为,例如未建立污染治理设施或者设施不符合要求。

5.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破坏生态环境、非法捕捞野生动植物等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当环保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后,需要立即立案调查,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取证。

2. 事实认定: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环保部门需要准确、客观地认定违法事实,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等。

3. 材料准备:环保部门需要准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准确。

4. 听证程序:在确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事实后,可以通知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

听证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陈述证据,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

5.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听证结果,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量刑适度、公正公平。

6. 处罚结果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责任,如缴纳罚款、整改环境等。

解析2023年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

解析2023年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

解析2023年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根据2023年新环保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调整。

本文将对这些处罚标准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新法规。

1. 环境违法行为的分类根据新环保法规,环境违法行为被分为三个等级: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

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 轻微违法: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违法行为可被容易纠正。

处罚通常为警告或者轻微罚款。

- 一般违法: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需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处罚通常为罚款并要求整改。

- 严重违法:对环境造成重大破坏,可能引发严重后果,需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处罚通常为高额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2. 处罚标准的确定新环保法规对处罚标准的确定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违法程度:根据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破坏环境越严重,处罚也越重。

- 恢复成本:如果违法行为导致环境受损,需要考虑修复环境所需的成本。

处罚金额可能包括恢复成本。

- 公众利益:考虑到环境保护对公众的利益,处罚标准也会受到公众关注度的影响。

- 违法行为主体的情况:处罚标准还会考虑违法行为主体的性质、规模和历史记录等因素。

3. 处罚标准的范围新环保法规明确了处罚标准的范围,并规定了最低和最高的处罚金额。

具体的处罚金额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进行确定。

- 轻微违法:最低处罚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一般违法:最低处罚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 严重违法:最低处罚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金额可能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违法行为主体的经济状况、行为主体的合作程度等。

4. 处罚标准的执行新环保法规还明确了处罚标准的执行机构和程序。

环保部门将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调查取证:环保部门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环保处罚标准

环保处罚标准

环保处罚标准环保处罚标准是指国家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维护环境法律权益的重要手段。

环保处罚标准的制定旨在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环保处罚标准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多种形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下面将具体介绍环保处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罚款是环保处罚的常见形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废物、破坏生态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来确定,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者来说,罚款是一种经济上的惩罚,也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警示和震慑。

其次,责令停产整治是针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手段。

当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时,环保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违法企业停产整治,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这种处罚形式的实施,可以有效阻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迫使违法企业对环境问题进行认真对待,加强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此外,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是针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严厉处罚措施。

对于故意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者,环保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这种处罚形式的实施,不仅可以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更可以起到对其他潜在违法者的警示作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法律权益。

总的来说,环保处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保处罚标准的严格执行,不仅可以有效维护环境法律权益,更可以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7月7日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机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适用,不得滥用、误用或者不用。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第六条未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第七条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处罚,并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

第八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登记等处罚。

第九条多次违法行为的累积处罚原则是,安全生产类、环境监管类的违法行为,按照次数逐级加重处罚力度。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基本事实的清楚。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社会公众、涉事群众、相关单位等有权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将听证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违法事实、处罚措施、处罚金额、复议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被处罚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并按照法定期限完成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十六条被罚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提交罚款凭证。

环保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环保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执法依据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一、环境保护综合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臵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改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五)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臵未报经批准的;(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臵污染防治设施的;(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十)未按照规定设臵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臵的。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200万3.无证排放、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最高罚100万4.偷排废气:最高罚100万5.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污染防治不到位:最高罚20万6.无证排污:最高罚100万7.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100万8.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最高罚100万9.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未正常运行的:最高罚20万10.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最高罚20万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款200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五)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六)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在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环境问题。

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逐渐引入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内容。

1. 背景介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为,以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该规定依法明确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的程度以及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种类2.1 污染排放行为这是建设项目中最常见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之一。

污染排放行为是指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超过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行为。

2.2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实施建设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在实施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但有些项目在违规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开始实施,这是一种严重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2.3 未按规定建设和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为减少环境污染,建设项目在设计中需要设置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但有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或使用这些设施,导致污染物无法得到有效处理,从而违反了环境保护规定。

2.4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用途有些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用途,例如将住宅项目改为工业项目,这种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属于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

2.5 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除了上述几种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违法行为,如非法倾倒、非法采矿等,这些违法行为也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3. 违法行为的处罚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其中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

3.1 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是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一种常见处罚措施。

最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汇总

最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汇总

最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汇总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仅会危害人类健康安全,还会影响生态平衡。

本文将为大家梳理最全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以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

一、排污超标排污是企业生产活动中不可避免的环节,但超过法定标准排放废气、废水的企业是违法行为。

废气排放超标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废水排放超标则会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生产废弃物未妥善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类废弃物,包括固体废弃物、有机废弃物、危险废物等。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和节省时间,存在将废弃物随意倾倒、未经合法处置的行为,这是对环境的直接破坏。

这些废弃物可能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对生态系统造成长期影响。

三、非法占用、开垦保护区保护区是有着重要生态价值的地区,不管是湿地保护区、森林保护区还是野生动植物保护区,都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通过非法手段侵占、开垦保护区,使得宝贵的生态资源遭受破坏。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危害了珍稀物种的生存环境。

四、违规排放工业噪声工业噪声是指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中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如引起听力损害、睡眠障碍、心理疾病等。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忽视对工业噪声的控制和防护,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非法砍伐森林资源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于调节气候、维持水源、保护土壤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非法砍伐森林资源,导致林木被滥伐,破坏了生态平衡。

这种行为危害了森林生物多样性,破坏了生态环境。

六、违法使用禁用的农药和化肥农药和化肥的不合理使用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快速的农业生产,过度使用农药和化肥,导致土壤污染和农产品安全隐患。

环保行政处罚标准

环保行政处罚标准

环保行政处罚标准一、前言环保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用于惩罚环境违法者,保护环境及生态系统。

环保行政处罚标准是衡量企业环保行为的标准化,是企业遵循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环保行政处罚标准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标准的具体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讲解。

二、环保行政处罚标准的含义环保行政处罚标准是环保管理部门对于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基准,是旨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

主要包括环保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方式、环保行政处罚的量刑标准、环保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监督等要素。

三、环保行政处罚标准的适用范围环保行政处罚适用于以下情况:1.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2.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应当取得环境保护批准或者验收的行为,未取得环境保护批准或者未经过验收的行为;3.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的反弹制度;4.对环境责任的认定。

四、环保行政处罚标准的具体内容1.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高污染行业与低污染行业的不同特点,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大气环境污染;(2)水环境污染;(3)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4)土壤污染;(5)噪声、振动污染;(6)辐射污染。

2.环保行政处罚种类和方式环保行政处罚种类通常包括以下五种类型:(1)责令改正:要求行政违法者立即停止违法、告知违法行为的后果,限期整改;(2)罚款: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公式或者量刑标准确定;(3)没收;对违法行为所得到的非法收益或者相关物品进行没收;(4)行政拘留:对环境违法者进行行政拘留;(5)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对环境违法者进行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3.环保行政处罚的量刑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行政处罚的量刑标准也不同。

每一种违法行为的量刑标准都有专门的公式或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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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作者:蒋涛
出版社: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
册数规格:全三卷(附光盘) 16开精装
定价:¥798元优惠价:¥350元
详细目录
第一篇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执法
第一章环境管理技术标准
第二章环境管理
第三章环境法及其适用
第四章环境法律制度
第五章环境立法、执法领导讲话与会议精神
第二篇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规范
第一章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概述
第二章生态环境监察调查分析方法
第三章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
第四章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章环境监测标准管理
第六章大气污染监测
第七章水体监测
第八章土壤污染监测
第九章噪声监测
第十章放射性污染监测
第十一章环境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章工业污染源的现场监督与执法检查
第十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第十四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篇环境破坏与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法律规定第三章保护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第四章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和危险化学品污染的法律规定第七章保护城乡环境和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和查处依据、处罚标准第一章环境及环境犯罪概述
第二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三章水污染罪
第四章大气污染罪
第五章固体废物污染犯罪
第六章噪声污染罪
第七章非法占用农地罪
第八章破坏矿产资源犯罪
第九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十章环境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章环境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环境法律责任及处罚应用文书
第五篇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典型案例分析
第六篇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法律依据与政策标准
一、环境基本规定
二、水污染防治法规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四、固体废物管理
五、噪声污染管理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
七、海洋环境管理
八、排污收费
九、污染事故处理
十、环境监察
十一、执法程序和法规解释办法
十二、常用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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