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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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央编办字体:小中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内政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服务国家和区域人才培养战略,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和发展素质教育,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2.坚持公平公正。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善政策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3.坚持科学选才。

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增加学生选择权,增强高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促进高校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事关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自治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分类应对、突出重点的原则。

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为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一)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

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针对性与实效性。

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各学科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中小学课程教学内容;幼儿园每季度、中小学每月组织一次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

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考核。

(二)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校园周边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开设上网服务、娱乐、彩票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加油站、加气站和液化气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内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中央财政下达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指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直接实施,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赤政办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15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28日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1月,我市被教育部确定为37个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之一。

为推进我市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结合等特殊教育改革实验项目落实,如期完成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研究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验目标以“全面推进全纳教育、融合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合适教育”为宗旨,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建立并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中小学举办特教班、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升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验内容以加快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质量为根本,针对特殊教育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送教上门、随班就读、医教结合等实验,进一步探索特殊教育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

(一)随班就读随班就读实验主要围绕创新教育理念、改革教学教法、加强师资建设等内容,探索普通教育学校接纳残疾儿童的政策配套、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机制,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

1.切实做好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定期筛查鉴定工作。

教育部门和卫计委、残联等部门要紧密合作,每年度做好0-15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统计核实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鉴定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残疾儿童少年认证制度。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厅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9〕34号2009年6月18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过快增长,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制度和新举措。

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利于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用好用活行政资源;有利于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和人员膨胀反弹,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乌海政办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8〕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教育系统人事和分配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进教职工全员聘任制,不断规范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建立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人事和分配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职工全员聘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教育系统特点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努力形成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工资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合理、结构优化、富有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德才兼备、富有朝气、群众信赖的学校领导干部队伍。

二、适用范围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市体育系统和乌海市职业技术学院参照执行。

三、实施办法(一)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规模、编制,结合教育教学工作量进行岗位设置,确定岗位职数,明确岗位职责。

实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管理。

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明确任期,期满考核,体现岗位绩效和分层级管理。

建立解聘、辞聘、待聘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要依据人事部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来设定。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内党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08〕7号2008年7月28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执行的答复》(中央编办函〔2007〕40号)精神,为加强和完善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和编制管理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机构编制管理原则(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到机构编制精干、体制顺畅、工作高效。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公署)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行使本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行政公署)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具体承担本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内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电[2009]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电[2009]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电〔2009〕4号2009年9月1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见内政办发〔2009〕46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其他中小学建设项目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国办发〔2009〕34号文件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降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成本,增加教育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地区在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其他中小学建设项目时,凡涉及项目立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设计、招投标、组织施工等各种审批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启“绿色通道”。

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办理进度;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工程无障碍实施、无负担运行。

三、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二)全国初中校舍改造工程。

(三)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借宿生生活用房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中小学建设项目。

(五)境内外捐资并符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为推进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自治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自治区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盟市、旗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二、学校设置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1.设置学校应当依据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应结合城市旧城区改建进行调整。

并根据《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学校。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

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及地质条件安全的地段。

高压线缆、市政管线和城市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以下称自治区政府行政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四条自治区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核并重;(四)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五)坚持高效便捷和权责统一。

第五条自治区政府行政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制定自治区政府行政文件,可以确定由一个或几个工作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及以上工作部门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第六条起草自治区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内政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9号2013年1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预算资金支持范围、内容和方式第四条预算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直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条预算资金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

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工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自治区战略和安全等需要安排的支出。

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内党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09〕12号2009年4月27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的确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形式的核定以及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结构合理、总量控制和精干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促进和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公益职能的实现。

在一些领域积极探索社会事业举办方式的多样化。

第六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机构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制订增人计划和核定工资总额的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政办发电[2010]8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7【实施日期】2010.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89号 2010年8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负总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并务于今年年底前将新增绩效工资全部兑现到位。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有关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基层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此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未经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先按有关规定明确其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后,再按《实施意见》实施绩效工资。

三、自治区对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倾斜问题不作统一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研究制定具体倾斜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内政办发电[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2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以下称《规则》)。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主体和信息入编范围编制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

入编范围是编制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释义(一)目录格式和数据、结构⒈目录格式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备注/文号公开时限⒉目录的数据结构:数据项名字段类型文字类别字段长度(字节)索引号字符型字符27信息名称字符型汉字120发布机构字符型汉字50内容概述字符型汉字300信息生成日期日期型日期型8公开时限字符型汉字8备注/文号字符型汉字100(二)数据释义⒈索引号。

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体育运动场馆
1、有适用操场。小学有不低于2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老城区适当降低标准),初中有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老城区学校有不低于200米环形跑道)。
2、有体育器材室及教学器材,满足教学及体育活动需要。

教学仪器设备
1、教学仪器设备齐全。学校教学装备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试行)>等三个标准的通知》(内教办发[2009]158号)的要求。
2、生师比,小学不高于21:1小学教师中专科以上学历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85%,初中教师中本科以上学历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75%。

教师培训
远程教育培训与离职培训相结合,小学、初中教师每5年至少接受360学时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72学时。

安全保障
生活设备
1、配备有安保人员,安全设备齐全,学校安全保障体系齐全。
2、每年新增图书不少于藏书总数的1%。

教师编制
1、教职工编制达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4号)和《关于调整<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附加编制标准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3]69号)》规定标准。
2、中小学体育、卫生、音乐、美术教学器材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体育、卫生、保健器材设施配备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内教体字[2012]14号)要求。
3、班班具有多媒体设备。教师计算机师机比达到3:1,小学生生机比达到12:1,初中达到10:1。

图书资料
1、有图书资料及阅览室。生均藏书量小学不少于15册,初中不少于25册。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a31教育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11.13
【实施日期】2014.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
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84]教计字239号【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1984.12.27【实施日期】1984.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84]教计字239号1984年12月27日教育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教育局:为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工作,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四化建设对普通教育事业发展和提高的要求,我们曾于去年召开的全国普教工作会议上起草了一个中师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讨论稿。

该讨论稿经多方征求意见,研究讨论,终因中小学量大面广,地区间差别较大,难以确定能够适应这种差别的编制标准而没有颁布。

因此,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自行确定并报部备案。

现将《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研究制定编制标准时参考。

一、中等师范学校和普通中学的机构,一般设置教导、总务两处。

规模较大的中师、完中(或高中),教导处也可以分开,设教务处和政教处。

规模小的不设处,只配备各职能人员。

普通小学一般可设教导主任和职能人员,规模大的可设总务主任。

二、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包括单设和合设),其编制标准参看《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

规模大、条件好的学校要适当紧些;规模小、条件差的学校要适当宽些。

实验中、小学可根据实验项目适当增加。

有条件的地区应按学校规模等,规定不同职能教职工的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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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6.25
•【字号】内政办发[2002]24号
•【施行日期】200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2]24号2002年6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自治区编办、教育厅、
财政厅二00二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优化高效。

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审核中小学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审批并组织实施,同时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和城镇初中规模一般应设立24个教学班,高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9个教学班,初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6—8个教学班。

城镇小学一般应为10—12个教学班,最小规模应不少于5—6个教学班;农村牧区每个苏木乡镇设立一个中心校和若干分校、初级小学或教学点。

各盟市可视情况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最小规模为9个教学班。

达不到规模的,可在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3—4人,13—23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配备校级领导2人。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

(二)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3— 4人,13—23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配备校级领导2人。

农村牧区初级小学(1—3年级)设行政领导1人,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完全小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其中12个班以下的,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

(三)特殊教育学校规模在18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2—3人,9—17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人。

内设机构,参照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置。

第十条中小学教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按照一人多岗的原则相互兼职,不得随意增设机构编制。

第四章教职工编制标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专任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课程设置、教师周授课时数及学生班额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高中教师10—14节,初中教师12—16节,小学教师16—20节。

上述标准周授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外语为基准确定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其它科目的教师周授课时数应不低于上述周课时数的上限。

承担多科教学的教师,在计算工作量时,每增加一门课程,增加两课时工作量。

第十四条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
(一)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严格执行班额标准。

农村每班不足20人,牧区每班不足15人的教学班(点),每个班配备一名教师。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二)附加编制标准
1.因计划安排教师进修或教师产假、病假需聘用教师,由旗县以上编制部门按照专任教师总人数的3%核定编制,旗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使用。

2.蒙语授课班和加授蒙语文班(含用其他少数民族语文授课的班级),每班增加0.5名教师编制。

3.盟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学校,每班可增加0.1的专任教师编制。

4.农村、牧区中小学上划旗县管理后,撤销苏木乡镇学区建制,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巡回教学的职能由苏木乡镇中心小学承担。

每个苏木乡镇中心小学平均增加3名教师编制。

5.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有语音教室和微机教室),每班可增加0.1名教师编制。

6.小学1—3年级,按实际住校生计算,每30名配备 1名保育员。

7.有食宿生的中小学:40人以下的配备一名炊事人员,每增加40—50名学生增加1名炊事员。

不足100人的配备1名宿舍管理人员,每增加150名学生增加1名宿舍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一贯
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第五章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全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机构编制
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旗县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求,按照编制标准
提出定编方案,经旗县、盟市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

第十八条旗县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
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后执行。

旗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十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第二十条中小学编制管理应列入督导检查学校办学条件和义务教育的重要
内容,任何机构不得借调学校编制内的教学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颁布
内蒙古自治区中等师范学校和全自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暂行规定》[1986]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1]19号)即行废止。

原其它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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