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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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镇街机关,以及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其由《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即《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库》)、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制度、机构编制核准使用制度以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构成。

第四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实有—1—人员。

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批准文号等。

实有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第五条《信息库》记载机构编制、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该信息库的建设,各单位初始录入的实有人员经审核后登记入库,之后的人员增减都必须通过该系统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通知单》(以下简称《编制通知单》)是调入或新增人员的“凭证”,是办结组织人事手续、办理人员经费拨款和社会保险等的依据,凡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或新增人员必须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通知单》。

第六条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实名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库》,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审核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单;组织指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事业机构、核定事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以及编制外增加的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事业机构的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事业机构的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规格等。

第八条设置各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规范的名称;(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置事业单位,其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一)设置的目的、依据、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等。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体制。

尤其在2001年全市党政机构改革后,市编委在通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办内部进一步整章建制,建立了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人员编制异动审批程序和日常审核监督管理程序,使机构编制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在逐步呈现,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认识不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随意性。

机构编制管理的目的在于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而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地强调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困难多等客观因素为理由,在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机构规格等方面做文章。

另一方面,以项目检查、考核、验收等理由对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相关问题发文件、打招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条条”干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编制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困难。

(二)政事不分,行政部门包揽所属事业单位的事务。

随着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必须实行政企和政事分开。

近几年来,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转变成间接,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来宏观调控和指导经济运行,而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上。

相当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把所属的事业单位当成附属物,对人、财、物、事实行统管统揽,用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管理本应由事业单位自主处理的繁杂事务。

于是,有的部门以工作任务多、编制少为由找领导,为事业单位增配领导职数、增加人员编制、调动工作人员等,致使机关工作政事不分、事业人员臃肿难消。

(三)超编势头难挡,编制控制难度较大。

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然存在部分单位超编现象。

济南市天桥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天桥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天桥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天桥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天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济南市天桥区委组织部济南市天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天桥区监察局济南市天桥区财政局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0月20日济南市天桥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的配合制约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将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紧密结合,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在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数、领导职数相对应,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坚持依法用编、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一项机制、一个平台、四项制度,即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名制公示制度、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包括: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七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含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名称)、隶属关系、机构性质、机构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类别、经费类型等。

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公开的管理制度。

机构编制实名制以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符合。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证》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是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五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级别、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批准文号、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

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类别、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等。

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入编时间、使用编制类别等。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县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为主分别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

第三节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一、机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由法律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到1983年机构改革,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方案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1983年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对政府机构的设置,采取由国务院统一规定限额的办法,即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报国务院审核外,行政公署、省辖市、县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限额由地方决定。

对政府各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变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部门的处、科(室)一级机构,以及行政公署、省辖市、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设立、合并、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国初期,松江、黑龙江两省省级机构设置及专署、市、县机构设置,按照当时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50年6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结合两省实际,在中央的总体控制下进行设置。

1953年2月19日,原松江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掌管编制工作及严格遵守编制纪律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的机构设立、调整、变动与更名,实行事前请示与事后报告的制度。

省政府厅、局一级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要经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请示东北人民政府或中央批准;省辖市、县的局与科级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厅、局内部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须事先将详细材料报省政府审查和批准。

如不履行上述程序,按违反编制纪律论处。

原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也明确规定,省、市、县、区级机构的设置,均由省编制委员会按照国家编制委员会的规定进行设置。

凡不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或调整机构。

松江、黑龙江省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后,1955年2月,省编制委员会重申:凡属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必须经省编制委员会同意,严禁任意增设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温政办〔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前市级国资监管制度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3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三章企业机构设置第四章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第五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第三章流动与减员第四章企业员工转岗制度第五章聘用和解聘办理程序第六章回避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员工编制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企业领导职数、员工编制总额、任职资格等。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序列管理,其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管理技术岗位员工,其他人员统称一般岗位员工。

市属国有企业要改革现有员工管理机制,建立岗位序列和按绩效考核结果取薪相结合的新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市国资委负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重庆市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一年三月二日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五条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按照国务院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第六条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七条市政府行政机构分为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和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市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篇一: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宁党办发20xx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字20xx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委,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五不准”等规定。

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第六条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职责配置。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

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甬编办发[2012]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以下简称编外用工)管理,规范编外用工行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财政管理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条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履行一定岗位职责,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不编制内管理的人员(不包括服务外包、退休返聘的人员及季节性临时性用工)。

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费由县(市)区和开发园区保障的工商、质监、国土、规划、地税其编外用工委托各县(市)区和开发园区管理)。

条编外用工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总量控制、自主招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分工条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条市编委办负责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的核准与下达,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理从严确量。

条市人社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编外用工单位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定,并加强监督检查。

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上报本系统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计划,并对系统内编外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条用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的编外用工管理。

具体负责单位年度编外用工计划申报管理、岗位培训和考核等。

第三章岗位要求及用工方式一条编外用工的岗位要求原则上限于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辅助岗位和后勤保障岗位。

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用劳务派遣、单位聘用等用工方式,使。

第四章申报审核程序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实行计划申报、核准、备案的管理制度。

涉及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办负责核准。

十四条编外用工计划实行一年一报制度,每年8月底前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表》,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编委办审核。

中共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共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委办发[2009]6号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重新修订的《漳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30日漳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定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行政效能,依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中共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编委)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既是市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全市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

(三)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市委编委及市委编办均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坚持机构编制工作“一个部门受理,一支笔审批,一个部门办文”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的审批(五)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批。

市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开发区(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市委编办提出,报市委编委审核,并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上报省委编委审批。

县(市、区)党政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编委研究同意后,由市委常委会审批。

(六)处级规格机构的审批。

有下列事项的,由申报单位根据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向市委编委会提出申请,由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编委研究同意并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委编委主任签署意见,上报省委编委审批:1、申报新设立处级规格机构;2、申报升格为处级规格机构。

(七)科级规格机构的审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石家庄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哈厅字[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哈厅字〔2008〕1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我市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以及不切实际地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增配领导职数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立和调整,要在中央和省、市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其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提出方案,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

其中,市直副局级以上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区、县(市)副科级以上机构报市审批;乡(镇)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区、县(市)审批程序;街道办事处机构调整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合署办公机构设置和机构加挂牌子的审批程序,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16次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政社、政企分开的原则,兼顾人财物力的可能和工作实际需要。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县编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工作。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编办)为其办事机构,既是县委工作机构,又是政府工作机构,列县委工作机构序列,负责县编委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三个一”(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一家办文)的工作制度,遵循“统一领导,省市两级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除省市条管单位外的党政群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县委、县政府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接管理机构、部门归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名称一般称部、委、办、局。

县人大、政协机关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审判、检察机关称院。

群众团体称会。

上述机构一般为科级。

内设机构称为室、股,一般为股级。

乡(镇)党委、政府设立综合办公机构,内设若干股级和办事员岗位。

第七条党政群机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高效。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3-5-16执行日期:2013-7-1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围绕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目标,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三定”规定)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称“三定”规定)。

行政机构的“三定”规定是行政机构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七条(公开制度)本市行政机构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制约机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人员招录、干部配备、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相互制约的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厅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2007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

大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大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大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主要任务是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配备领导职数,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供保障。

市编委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分管党群的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长、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和市编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以及白城市委、市政府和白城市编委关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起草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根据中央、省和白城市的部署,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市直机关、乡(镇)机关和街道办事处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参与、协调相关部门涉及机构编制有关专项改革事宜。

(四)审核市直党政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经济开发区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各乡(镇、街)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副乡(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并上报白城市编办审批;审核和审批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和经费管理形式等事项。

机构编制工作文件汇编

机构编制工作文件汇编

机构编制工作文件汇编中共万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O一四年六月目录第一部分机构编制管理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摘选)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5.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6.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号)7.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7号令)8.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9. 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中央编办发〔2011〕18号)10.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11.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6号)1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发〔2008〕7号)1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10〕54号)14.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编发〔2009〕60号)15.中共万源市委办公室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万委办发〔2011〕51号)16.中共万源市委办公室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使用办理程序的通知(万委办〔2012〕115号)第二部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国事登字〔2007〕02号)4.中央编办工信部印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5.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部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2号)6.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1【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应当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五条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行政机构的设置应当以科学的职能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且不得超过上级机关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

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

区、县(市)人民政府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立独立的行政机构,只设立内设的综合办事机构。

第八条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特定工作应当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不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现有行政机构不能承担该职能的,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但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实施日期】201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确定、编制核定,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一)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三)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并对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以及核定的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配备人员、核拨经费、办理法人登记及社会保障手续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的确定和调整。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单位;(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四)有资格、资质许可要求的,还应当具备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许可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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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大安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编制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把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作为工作考核、绩效考核、干部考察的一项内容,把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纳入党纪、政纪监督的范围。

第四条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中机构编制管理主要是指机构的设置、变更与撤销,机构职能的配置与协调,机构层次与规格的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配备以及岗位结构、人员结构等方面的管理。

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等的依据。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应严格落实中央编办提出的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规定,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超规格、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大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在我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我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第八条市编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白城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二)拟定和实施我市党委、政府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办法、规定;(三)负责并审核、管理我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四)承办我市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五)完成市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工作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市编委应把机构编制管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行政执法、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养老保险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配套的机构编制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管理体系。

第十条大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我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我市编委负责,在业务上接受省、白城市编委、编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第十一条我市党政群机关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且不得超过国家、省和白城市规定的限额。

第十二条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必须按照本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既不能超越职责,也不得推诿,要做到履职尽责。

第十三条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的,报市编办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市编办提出协调意见,由市编办报市编委作为编委会的议题讨论后决定。

需经党委、政府决定的,先由市编委会审议后,再由市编办报市党委、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我市党政群机构调整,一般在全市范围机构改革框架下进行,由市编办提请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编办制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定具体改革方案,报白城市编办审核,由白城市委、市政府审批,报省编办备案。

我市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由各党政群机关提出方案,报市编办审批。

各部门内设机构应严格遵守“三定”规定,不得擅自增减内设机构。

第四章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设置按《吉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市停止审批自收自支事业机构;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职责范围调整时,必须经市编办审核批准。

对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以及业务相近、设置重复的机构应及时裁并,同时核减相应的编制。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及内部机构设置等事宜,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论证材料,报市编办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相当于乡(科)级、副乡(副科)级规格待遇的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编办审核后,报白城市编办审批。

第十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四)有明确的职责;(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七)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应当具备相关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一)一年以上未履行职责的;(二)承担的职责已经消失的;(三)机构性质改变的;(四)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以及职责任务调整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登记管理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人员编制管理第二十一条我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不得突破总量限制。

第二十二条市编办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制,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严格按照吉编办[2007]131号规定的核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核定。

第二十四条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录用,或在公务员队伍中选调。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空岗,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由主管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提出进人计划,报市编办审核,经市编委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和该主管部门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招考,择优录用。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市停止审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第二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需分配安置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单位提出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除特殊人才外,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从企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市编办对全市机关事业编制进行同意管理,按照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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