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3. 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体 制的可行性
一方面制定民法典,一方面将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分别编纂为单行商事法律。同时, 将单行商事法律区分为两个层次,即通则性 的商事法律和具体领域的商事法律。
所谓商事通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性、 共同性规则。
它所提供的商事法律规则,是其他单行商事 法律不可能提供而又非常必要的一般性规则。
定商人营业的人。 第四,营业辅助是和商人建立了特定的从属
法律关系的人。
(二) 经理人 经理人是作为特定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在特定
商人的营业中有权在一切诉讼上或诉讼外实施 代理行为的人。
1. 经理人的选任与终任 2. 经理的代理权 3. 经理的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三) 被聘任为某一部门或特定事项的商业雇员 (四) 店铺的营业员
市场交易关系说。 (二) 如何认识商事关系 1.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
济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人和其他依商法从事商行为 者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 商事关系大多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一章 引论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
一、 商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一)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二) 代理商 所谓代理商,是指接受其他商人委托经常为
其进行营业交易的代理或媒介的独立商人。 代理商和经理人的区别 代理商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其一,缔约代理商。 其二,媒介代理商。 其三,特许经营商。
第五章 营业实现与营业转让
第二节 营业转让
一、 营业转让的意义 所谓营业转让,是指移转作为一定营利目的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商行为是营利性行为和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第一,商行为是营利性的行为。 第二,商行为是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业上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营业实施
《商法总论》课件
在本教程中,我们将深入了解商法的各种方面,并详细介绍商法规则、商业 主体、商法法律行为以及商人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开始吧!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
商法是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第三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一种专门法律。
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一套专门法律规则,它 的特点有约定自由、危机意识、商业风险等。
享有经营自主权、信息自由权、财产支配权等相应的法定权利。
3 义务
有信息披露、纳税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应尽的义务,还要遵守契约、守信用等商业道德准则。
商法未来的趋势
数字化经济时代
商法需要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和方式 的出现。
环保意识崛起
商法需要关注环保立法和绿色 供应链,并引导企业建立可持 续发展的道德承诺和责任。
跨境贸易
商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市场需 求和贸易环境,如保护知识产 权、管理国际金融风险等。
如不得含有禁止法规定的商 业活动原则、不得影响国家 安全原则等,保障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及其能力
商事主体
指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如企 业、合伙企业等。
商事能力
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从事商业活动所必 须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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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合同是商人之间约定的、生效的行为,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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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3
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 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商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商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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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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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国家中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主要是瑞士,商法规则仍然 具有独立的位置和体系,法律仍须确认商主体特别法上的资格,并须 对商主体营业性商行为适用特别法规则。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但是,英美国家的法律中存在着大 量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社会消费者交易活动的特别规则和仅 适用于营利性活动的特别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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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行为的分类
理论上,商行为可分为客观商行为或绝对商行为与主 观商行为或相对商行为。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 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由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 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后者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 内,仅由商人实施时或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 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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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事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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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账簿的意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根据法律要求依照法律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制作的用以表示其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为商事账簿的使用者包括利害关系人 和国家主管机关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 便其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的簿册,主要包括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通过商事账簿,第三人可以获得商人经营状况 的信息,而国家则可能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 活动实行某种监督并征收税款。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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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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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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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序论
第一章 商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商法的意义
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 律规范的总称) (教科书第7页) 狭义的商法 广义的商法
一 形式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 被命名为“商法”的法典。 理论着眼点为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篡结构。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
第三篇 海商 公司法(2005年单独立法) 保险法(2008年单独立法)
无形式意义的“商法”之国家: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
家的挪威、瑞典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形式意义商法存在之国家 =无商法之国家? 商法典的制定取决于各国的历史发展状况以
及立法政策,有商法典的国家其内容也因时间 与场所的不同而不同。
发 与物品交易无关的第三种“商” 旅客运送、人寿 保险等。 出租、借贷、承包业务等
展
问题点:只是对商法的历史变迁作了整合性的说明,并没有说明贯穿在 其中的体系精神。未能统一把握商法的对象。 公司法(营业组织的基础)在商法里所处的位置? 以商人为对象的银行交易与以非商人为对象的银行交易的区别?
(2)商的色彩论 着眼于商法规范对象的特殊性
三 形式意义的商法与实质意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本质论:无需就各个时代的商法典规定的存在、不存在予以包括性
的说明。形式意义的商法受时代的限制有可能以不能反映本质的 歪曲的形式出现。
1 两者的范围产生不一致 如:医生、律师等自由职业不属于商法典
的规范对象,但属于实质意义的商法范 畴。
2 实质意义的商法不局限于商法典 商事条约 商惯习 团体的章程(定款)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并非在于法律事实的不同。商法规 范对象之法律事实乃一般私法之法律事实中带有商的 色彩的部分。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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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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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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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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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商法对商主体关于注册的要求不同,可分为法定商人、 注册商人、任意商人,等等。 A、法定商人,不以在注册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为要件。只要 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商事行为,即使不进行注册登记,也 自动取得商主体地位的商人。 B、注册商人,以注册登记为其要件,只有经过才能够成为 商主体的商人。 C、任意商人,指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该种商人以商人经营方式为其要件,多从事农业、林业方面 的经营。
第四节 商主体(又称商人)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能够依商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 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教材中的捉者的这个概 念,完全颠覆了修改前的观点,以前的概念是:商主体是指 依商法的规定,参加商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而 且教材的概念与其后的许多内容不一致,比如在此后的分类 中,依然有商个人的分类,等等。
3、美国
在一般情形,民事与商事不分,都适用普通法(判例 法)。各州有很多商事法。另外有一些称为“统一法”的法 律,各州自行采用,主要的有统一合伙法(1914)、统 一有限合伙法(1916)、示范(有时被译为标准)公司 法(1928)、统一商法典(1951)等。另外还有属 于商法范围的联邦制定法,如破产法(1898)、海上货 物运送法(1936)等。
(二)、商行为依据商行为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商 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A、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 B、辅助商行为,是 指虽然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 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发挥作用的辅助行为。
第三节 当代西方国家商法的主要内容 一、有商法典国家(有代表性的国家)
大陆法国家大多数都有商法典,其商法典一般包括商法 总则、商行为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 产法等。 在英美法国家,商法一般还包括货物买卖法、有时甚至 还加上劳动法的一部分。 世界上有半数以上的国家有商法典。
商法总论课件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事和商事活动(商事的理解)一、商事的概念及其含义商,也为商事,在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上有不同的含义。
1、社会学: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指财物交换。
2、经济学: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
3、法学: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概括为三层含义:(1)商事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概括;(2)商事是对各种持续性营利行为的概括;(3)商事是对各种营利性营业的概括。
二、商事的范围(商的外延)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事活动;2、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3、生产商或制造商: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也称为“第三种商”4、服务商: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第二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它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活动,调整由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第二节商法的历史沿革一、交易规则的古代法渊源——罗马法时代1、诸法合体,民商不分;2、只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关系;3、以家庭为本位;4、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规范,属于其他民族的商业习惯法,即万民法。
罗得古城希腊罗得岛古罗马城的商业区古罗马城商业区的遗址二、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11世纪16世纪)(一)商人习惯法产生的根源首先是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
其次,商人阶级的出现。
再次,政治和宗教因素。
最后,商人实践的需要。
(二)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特征一是,内容为海事习惯二是,它通常采取属人主义立场三是,以当事人自治为最高原则(任意性规范为主)四是,由商人自己组成商人法庭五是,不同地域所形成和适用的商人习惯往往又有内容差异。
(三)商人习惯法体现的规则1,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从索赛特——到康美达)2,商业信用的行为准则3,彻底的自治运行机制(四)中世纪著名的商人习惯法1,《奥列隆海法》——欧洲大西洋海岸2,《康索拉度海法》——爱琴海沿岸3,《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4,《阿玛尔菲法》——地中海西岸《奥列隆法集》意大利的阿玛尔非城瑞典的维斯比古城中世纪商人法庭罗马广场罗马广场是法兰克福的中心广场,旧时属集市和商品交易场所。
商法学 全套课件
商事习惯法是指在社会商事实践中自发形成并经国家认 可的、调整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其通常具有非成文性和行 业性规则形式,对成文法而言,仅具有补充适用意义。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商法和其它部门法 的关系的关系
一、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有一定的争议性)
我国多数商法学者的观点:
商法由于所调整的领域及其调整对象,具有明显的独立 性,完全可以独立于民法而单独存在,属于一个完全独立的法 律部门。同时,商法只是对商事关系作出规定,其具体适用还 必须依赖于民法的一般性规定,与民法相比较而言,又属于特 别法。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3、调整方法上存在差异。 商法多采取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的方法。 经济发表多采取他律性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规制营利性主体在从事营利 性 营业活动时所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是指商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 关系。其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 特征,是私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一般的民事 法律关系相比,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商法总论》课件
二、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商事登记由国家授权登记的机构, 即司法机构 或行政机构管理。
德国将登记簿放在地方法院, 登记官员为该法 院法官。
在法国, 主管机关是地方商事法院, 登记官员 为法院书记官, 在没有商事法院的地方则是一般民 事法院;每次公告汇编成的全国性的登记簿由设 在巴黎的全国工业所有权局保存。
1.公司商人 2.表见商人。 3.双方商人与单方商人。
(二)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 商个人 2. 商合伙 3. 商法人 (三)企业与商事主体 关于企业的定义五花八门,但占主要地位的还是将企业 看作组织经营体,即为了达到既定经营目标,按一定方式 组织起来的物质要素、非物质要素、权利义务或关系等作 为权利客体的统一体。 各国关于将企业活动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和债权转移 给买主的规定都带有任意性,但内容各异。 除了承认财产独立外,各国法律还肯定了许多足以说 明企业地位的因素。 (四)商事辅助人 1. 代理商 2. 居间商 3. 行纪商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 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商行为还可分为纯粹商行为或客观商行为与推定商行 为。前者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 行为。后者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 定, 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 质的行为。
第十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 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总论课件(ppt 95页)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三)交易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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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 (二)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承担义务
1.商个人 2.商法人 3.商合伙
(二)、以商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 机构,从事管理和为准,分为:
1.完备商人 2.小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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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商法对商业主体关于注册上的要求为标准,分为
1.法定商人 2.注册商人 3.任意注册商人
(四)以公司商事主体是否为法人为标准,分为: 1.形式商人 2.非形式商人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商事的含义 (三)商事关系
1.概念 2.特征 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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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一) 形式商法 (二) 实质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 营利性 (二) 技术性 (三)公法性 (四) 国际性
(五)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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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市场主体法定化的对策 1.市场主体法定化理念的导入和确立 2.市场主体法律体系的构架 3.以法律手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应以公司
制度的规范化为重心
第二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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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主体的范围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属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为标准,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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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保险法 破产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商法概述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商事登记与公告 商业名称 营业 商事代理 商事账簿
(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 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交易规则的定型化 (三)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一)平等交易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情事变更原则
谁是商人,谁的行为属于商行为,进而谁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法典?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是,无论在德国、法国还是美 国,从商法典制定和颁布之初,学者就对立法展开了批判。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的商事主体间: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简要说明: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具有的共性?)
2.基于营利动机建立
2、德国的商事立法: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
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 法基础。按照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 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 法或其他法律。德国商法由《德国商法典》及其相关 商事法规组成。
《德国商法典》采主观主义(商主体主义) 原则,以商人为基点来构造法典。
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注:平等的关系未见得 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还必须具有营利性。)
3.发生于持续营业中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商法总论》课件
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 事合同法、商事保险法等 方面的内容。
规定商事组织的设立、变 更、解散等程序和条件, 明确商事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规定商事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PART 03
商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 的行为。
商事合同的终止
商事合同的终止可以因履 行完毕、解除、抵消、债 务免除等原因而发生。
PART 04
商事权利与义务
商事权利的类型与特点
财产性权利
人身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等,主要涉及商事交 易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特点在于其 可转让性和流通性,是商事活动的基 础。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国性、复杂性、法律适用多样性等特点。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
2023 WORK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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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的种类与特点
商事争议的种类
商事争议主要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 议、不正当竞争争议等。
商事争议的特点
商事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国际 性等特点,需要运用商法知识进行解 决。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
解决程序
解决商事争议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 或仲裁、裁决或判决等,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 02
商事组织与商事活动
商法总论课件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3.、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性质差别
(1)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 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社会关 系之总称,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 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不仅包 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偿 性质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 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 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 、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1、 特点 : 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2 、内涵 : 调整营利主体; 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 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 是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利之中
前面的话
把握商法的地位与体系 把握商法中重要制度与理论 勤看、多想、反复吸收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商法的特征 第四节 商法的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 第六节 商法的体系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一、商与商事
(一)商
从词源上考察,古代汉语中,“商”是一种 计时单位,一刻成为一商,“商,刻也”。 商又被用作“估量”、“推测”,“商,从 外知内也”,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 “商量”,进而引申为协商之意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形式包括各种有 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 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 的判例规则等
《商法总论单》课件
• 商法总论概述 • 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 • 商事行为与商事合同 • 商事登记与商业账簿 • 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目录
01
商法总论概述
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概述商法的定义、特点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详细描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主要包括商事关系自治、商事 关系高效便捷、商事关系形式规范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存在密 切联系,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内容
商业账簿应记录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费用、利 润等。
商业账簿的保管与使用
保管
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 止损坏、丢失。可以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方式进行 保管。
使用
商业账簿主要用于记录商事主体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可以用于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同时,商业账簿 也是商事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公示公信力
商事登记信息经过公示后,具有公信力,公 众可以信赖登记信息,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保护
商事登记后,商事主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享 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种类
商业账簿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用途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按形 式可分为纸质账簿、电子账簿等。
商事主体的资格与权利
商事主体资格
是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所具有的从事 商事活动的法律资格。商事主体资格 的取得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 过登记程序。
商事权利
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所享 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经营权、交 易权等。商事权利是保障商事主体正 常从事商事活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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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代理商和居间商的区别
1、代理商一般为固定的委托人所用,以委托人利益 为基础将进行代理活动;而居间商并非根据契约关系 固定的为委托人从事促成活动,它是自由独立的商人, 不受雇佣契约约束。 2、在某种情况下(如隐名代理),代理商需要对代 理活动负法律责任;而居间商并非合同当事人,对促 成的商事活动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
民法
市场
商法
企业
政府
经济法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二、商主体的分类
• 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
第二节 商法人
•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
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法人的特征:
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获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标志。
•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一、商法典 二、商法通则+商事单行法
第一章:总则,规定商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二章:商主体,规定商主体的基本形式和种类; 第三章:商行为与商业代理,包括商事行为与商事代理的构成、 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等; 第四章:商业登记,包括登记机关、范围、程序等; 第五章:商业名称,包括其取得、种类、商号权等; 第六章:商业账簿,包括账簿的种类、内容和置备等; 第七章:商事诉讼时效,包括适用范围、起算、中断、终止和 延长以及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商事责任,包括种类和承担方式; 第九章:附则,包括商事部门法的范围及制定、有关术语的含 义、生效时间和解释机关等。
商 法 学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行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五章 商号
第六章 商事账簿
第一章 法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 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商
•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第一节 概述
3、代理商不得“双方代理”,其佣金取得来源于委 托人;而居间商可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理佣金, 居间商的佣金由合同当事人两者负担。
代理商和行纪商的区别
1、行纪商多存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中,如证券、期货 和其他商业贸易等,但不包括不动产领域。而代理商 的代理事务范围较广,只要是企业的经营事务,代理 商都可代理。 2、行纪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 且自己先取得行为的法律效果,然后再移转于委托人。 而代理商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由此产 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3、代理商一般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代理其商 事事务,而行纪商则不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他们仅仅根据单独委托或个别委托而为委托人的利益 处理委托事务。在学理上,行纪被称为间接代理,但 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 一、“商”的意 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
商事通则(商法通则)的主要 内容:
第二章 商主体
•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 第二节 商法人 • 第三节 商个人 • 第四节 商合伙
• 第五节 商中间人
• 第六节 商辅助人
第一节 概述
•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二、商主体分类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 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 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第三节 商个人
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 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的个体。
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构成要件: 1、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 2、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条件和
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
商个人的分类:
三、商法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 6、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结合 • 7、进步性与发展性的结合
四、商法的原则
• 1、商主体法定原则 • 2、公平交易原则
•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 4、鼓励交易原则
• 7、保险制度
• 8、海商制度
• 1、法律
• 2、行政法规
二、商法渊 源
• 3、地方性法规
•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 5、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 6、商事自治规则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 的关系
• 1、商法与民法 • 2、商法与经济法 • 3、商法与行政法 • 4、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者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节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 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 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这一定义表明,商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
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法律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 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伙人对事务的执
•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 商事法律关系: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
• 理解这一调整对象要注意它的内涵以及它
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 。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 1、商主体制度
• 2、商行为制度
• 3、公司制度
一、商法体 系
• 4、破产制度 • 5、票据制度 • 6、证券制度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合伙的一种
划分方式。
• 民事合伙是指以自由职业者组成的从事民事活动的
合伙组织,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
诊所等。这类合伙由合伙人以自身或雇员的某种特 长或技能为提供民事服务。 • 中国法律一般不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但《合 伙企业法》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排除,
(2)美国语境下的商法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普通法中也包含着商法。 但美国在有关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方面也存 在着大量的成文法。1952年制定的《统一商 法典》是规范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典。所以, 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美国,商法便与其《统 一商法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但《统一 商法典》只是美国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 非唯一表现形式。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 担法律责任;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 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商法人的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商法人能力的限制
• 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法律和自治规章 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法人不得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如不得 未经投资者的许可,将法人财产低价让与、抛弃、 私分、捐赠。 2.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财产行为, 如禁止一般贸易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其权限受到 特殊行为能力原则的限制。 3.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4.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 从事经营行为。
1.联系:(1)在法律划分上,均属私法。尤其是在民 商合一的国家,往往认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 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商事单行法规,只是为补 充民法的规定,或为变更民法的规定。即使是民商分立的国 家,也往往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就调整对象来 说,民法和商法都要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3)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 2.区别:(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 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 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2)就性质 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还有公法属性;(3)就法律适 用与效力而言,商法应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