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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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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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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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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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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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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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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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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 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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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在商事 交易之时效期间多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多采取交易之定 型化规则等。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商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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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 ②商合伙: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目 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 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 业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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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商法人: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 法人资格并以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 事组织.
▪ 在我国,商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两种公司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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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 中世纪商法的典型特征: ▪ (1)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 (2)商业信用准则; ▪ (3)彻底的自治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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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 1、1807年《法国商法典》 ▪ 2、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 ▪ 3、1899年日本商法典 ▪ 4、1874年瑞士债法典 ▪ 5、英国和美国 ▪ 6、中国
▪ ㈡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 ①法定商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 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
▪ 法定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是特定的,且还要依法履 行特殊的法律登记程序.最常见的法定商人有: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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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注册商人: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 设立,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的商 主体.如:公司、商事合伙.
▪ ㈢小商人、大商人
▪ ①小商人: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 性活动的商人.如: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 户.
▪ ②大商人: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 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 主体.如: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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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述
(一)概念: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 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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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thing related to trade or traffic)。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的涵义
因此,就上述词义来讲,中国“商”的概念要 比西方的“商”内涵丰富得多。中国所谓的“商” 不仅包括商行为活动,而且犹指商主体自身。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在现代社会,“商”在经济学上的理解,是指 沟通生产与消费的直接媒介、中间环节,即从生 产者手中将商品低价买入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卖给 消费者的中介行为,亦即一般学者所称的“买卖 商”。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的涵义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从法律上讲,‘‘商”是在商事实践和商事习 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它比经济学上的 ‘‘商”范围广泛得多。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发达, 交通便利,商业繁荣,颇有“无业不商”的感觉。 因此,商法中的“商”,泛指以营利为目的一 切营业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范围逐渐扩大, 不仅从买卖流通领域扩展到批发、货物运送、仓 库业、银行业、损害保险业,而且延伸到与商业 并无直接联系的人身保险、旅客运送、制造加工、 印刷出版、旅店、影剧业等领域。当然,其具体 表现范围,应根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而定。
导 语
二、主要内容
了解商法的法律意义、特征,商法与民 法、经济法等各部门法之关系,商法的原 则等内容,分析商事主体、商事行为的不 同规制、商法的沿革、商号的法律性质及
其保护、商业账簿、商业登记等问题。
导 语
三、教学的重点与难点
商法的调整对象和一般原则 对商法概念的不同理解 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公法化 现代商法及其国际化与本土化之发展趋
第三节 商事立法及其发展趋势 一、商事立法模式
(二)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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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ɡònɡ yǒu);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 同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
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第三十四页,共315页。
商合伙的分类(fēn lèi):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 (jīngyíng)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页,共315页。
第三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biàngēng)登记 3、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页,共315页。
第四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程序
第六页,共315页。
二、商法(shānɡ fǎ)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
(xíngwéi)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七页,共315页。
三、商法(shānɡ fǎ)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tèdìng)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第六十四页,共315页。
特征: 1、商号本身(běnshēn)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 担者; 2、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相互区别的标 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
第六十五页,共315页。
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2、与商店招牌 3、与行号 4、与商号缩写(suōxiě) 5、与注册商标
第三页,共315页。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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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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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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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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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法的涵义
(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学者们众说纷纭。归 纳起来,主要有三个层次上的界说: 1.最狭义说。这多为日本学者所主张。 2.最广义说。这为英国施米托夫所主张,我国 亦有学者持类似主张。 3.一般意义说。这为我国台湾学者所主张,亦 为大多数学者之通说。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其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 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以 及有关的判例(主要指如英美法上有拘束力的判例 规则)、习惯、惯例等。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这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 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第二节市场经营主体 (二)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商事行为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功能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功能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法的涵义
(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国际 商事法 形式的 商法 如国际邮政与电讯协议 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统一公约 及其他有关商事统一公约 两国间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两国间共同遵守的商事习惯法 宪法(有关商事的规定) 刑法(有关商事的规定) 诉讼法(有关商事的规定) 民商 分立 体制 商事 私法 民商 合一 体制 商法典 商事特别法 商事习惯法 民法典中的商事规定 有关商事的民事特别法 有关商事的民事习惯

商法课件可编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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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表现:
❖ A、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
❖ B、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 地为交易的调整对象与商法的独立性
❖ 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与商法的独立地位 问题在19世纪是不争的事实。但20世纪以 来,商法的独立地位经历了“民商合一” 和“经商合一”的两次挑战和困惑。
❖ 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贸易之 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 有密切联系活着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 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 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也称为 “第三种商”。
❖ 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 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 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 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也被称为“第四种 商”。
❖ B、商法人:

实物形态:所有权、用益物权
❖ 财产

价值形态:担保物权、股权
❖ 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 ❖ (1)含义: ❖ (2)途径: ❖ (3)效力: ❖ A、创设效力 ❖ B、宣示效力
❖ (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 1、商事交易安全:? ❖ 2、影响因素:根据影响因素确定权利义务的
配置。
❖ (3)本国商事立法对商事交易习惯的借鉴, 如:合同法对交易习惯的效力的承认。
❖ (五)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统一 ❖ 1、组织法:主体法; ❖ 2、行为法:证券、保险、票据等行为;
❖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 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
❖ C11世纪起,封建主和贵族们蔑视工商活动, 天主教廷认为借贷生息亵渎了神灵,但商 人队伍的发展壮大,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 阶层。商人们纷纷组织起来成立了自己的 行会---“商人基尔特”。

商法学ppt课件共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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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商法学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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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第二章 商主体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商主体概述 商法人 商个人 商合伙 商中间人 商辅助人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二、商主体分类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
商 法 学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 • • •
一、“商”的意义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四、商法的原则
二、商法渊源
• • • • •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5、立法解释 6、商事自治规则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1、商法与民法
• 2、商法与经济法 • 3、商法与行政法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1、商法的起源
•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2、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 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 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在商事交易过程
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 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

商法学 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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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特别法又称商部门法,是指调整某一特定范围的商 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称。例如大陆法各国普遍存在的公司 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等。
商事习惯法是指在社会商事实践中自发形成并经国家认 可的、调整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其通常具有非成文性和行 业性规则形式,对成文法而言,仅具有补充适用意义。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商法和其它部门法 的关系的关系
一、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有一定的争议性)
我国多数商法学者的观点:
商法由于所调整的领域及其调整对象,具有明显的独立 性,完全可以独立于民法而单独存在,属于一个完全独立的法 律部门。同时,商法只是对商事关系作出规定,其具体适用还 必须依赖于民法的一般性规定,与民法相比较而言,又属于特 别法。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3、调整方法上存在差异。 商法多采取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的方法。 经济发表多采取他律性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规制营利性主体在从事营利 性 营业活动时所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是指商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 关系。其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 特征,是私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一般的民事 法律关系相比,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商法概述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商法概述
患。 第五回合:2021年1月28日,淘宝回应工商总局:正式投诉司长刘红亮。 第六回合,2021年1月28日,马云:假货不是淘宝造成的但注定要背负委屈和
责任 第七回合:2021年1月29日,淘宝大战工商总局 阿里巴巴市值一夜蒸发680亿。
高等教育出版社
阿里巴巴PK工商总局
第八回合,2021年1月29日,商家质疑工商总局抽检结果:没假货,请让我们死个明白。 第九回合: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高度关注淘宝与工商之争 将加大电商整治力度。 第十回合:2021年1月29日,新华社细数中国电商九大痛点矛头直指淘宝。 第十一回合:2021年1月29日,工商总局网站删除对阿里行政指导白皮书。 第十二回合:2021年1月29日,阿里蔡崇信:工商总局白皮书错漏百出 有意针对阿里 第十三回合:2021年1月30日,阿里市值两日蒸发350亿美元。 第十四回合:温州个体商户送锦旗,声援国家工商总局查淘宝(赠签字打油诗和“淘宝体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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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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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二〕商法是实体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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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特点 〔一〕私法与公法标准的融合 〔二〕强制性标准与任意性标准的结合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四〕商法标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五〕国际性
10.徐学鹿:?论现代商法的根本原那么?,载于?法学杂 志?2003年第1期
11.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根本原那么?,载于?中外法 学?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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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 第四节 商法的根本原那么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与开展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
商事登记这一创设商主体的法律事实既决定着商主体 商事能力的起始,也确定着特定商主体的具体营业范围
二、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商事登记由国家授权登记的机构, 即司法机构 或行政机构管理。
德国将登记簿放在地方法院, 登记官员为该法 院法官。
在法国, 主管机关是地方商事法院, 登记官员 为法院书记官, 在没有商事法院的地方则是一般民 事法院;每次公告汇编成的全国性的登记簿由设 在巴黎的全国工业所有权局保存。
1.公司商人 2.表见商人。 3.双方商人与单方商人。
(二)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 商个人 2. 商合伙 3. 商法人 (三)企业与商事主体 关于企业的定义五花八门,但占主要地位的还是将企业 看作组织经营体,即为了达到既定经营目标,按一定方式 组织起来的物质要素、非物质要素、权利义务或关系等作 为权利客体的统一体。 各国关于将企业活动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和债权转移 给买主的规定都带有任意性,但内容各异。 除了承认财产独立外,各国法律还肯定了许多足以说 明企业地位的因素。 (四)商事辅助人 1. 代理商 2. 居间商 3. 行纪商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 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商行为还可分为纯粹商行为或客观商行为与推定商行 为。前者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 行为。后者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 定, 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 质的行为。
第十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 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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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公司运营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01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02
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企业的经营管理等。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01
总结词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存在密切的联系和交叉。
02
详细描述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着密切
的联系和交叉。具体来说
03
1.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商事关系中同样适用。
同时,商法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制度和规则,这些
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 人应当履行。
商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诉讼管辖
法院对商事纠纷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不得异议。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 庭审理、判决等环节,应遵循 法定程序。
证据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 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遵循 证据规则。
上诉与再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 上诉或申请再审。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 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
力。
诉讼解决
双方当事人通过向法院 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
裁决。
商事仲裁的法律规范
01
02
03
04
仲裁协议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

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 事合同法、商事保险法等 方面的内容。
规定商事组织的设立、变 更、解散等程序和条件, 明确商事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规定商事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PART 03
商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 的行为。
商事合同的终止
商事合同的终止可以因履 行完毕、解除、抵消、债 务免除等原因而发生。
PART 04
商事权利与义务
商事权利的类型与特点
财产性权利
人身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等,主要涉及商事交 易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特点在于其 可转让性和流通性,是商事活动的基 础。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国性、复杂性、法律适用多样性等特点。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
2023 WORK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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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的种类与特点
商事争议的种类
商事争议主要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 议、不正当竞争争议等。
商事争议的特点
商事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国际 性等特点,需要运用商法知识进行解 决。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
解决程序
解决商事争议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 或仲裁、裁决或判决等,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 02
商事组织与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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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课件第一章商法总论(此章一般考选择题与简答题,一般在5分左右,不超过10分)第一节商法历史沿革(一般只考选择题,记住一些有代表性的商法即可)近代商法形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不存在独立的商法或类似商法的完整制度。

一、中世纪的商法商法起源于商人习惯法,11世纪-14世纪,形成了商人习惯法。

(在上课过程中会将一些有助记忆的方法,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这些只是为了帮助记忆。

帮助记忆方法:很多法律都是习惯成自然,自然成法律,这就是所谓的不成文的规矩。

)商人习惯法的特征:1、其主体仅限于商人,奉行主观主义原则。

(很多情况下仅适用于本行会的内部商人,商人习惯法是一种自主的发展,商法的产生可以说是一种主观的活动,缺乏客观的现实基础。

)2、其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书上P2)3、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书上P2)二、近代的商法(一般考选择题,占1分,考的频率高)(一)法国近代商法(两个第一)本部分重点1、最早的成文商法:法国《陆上商事条例》。

(帮助记忆的方法:古代做生意都是陆上的生意,海上做生意很艰难的。

所以第一部成文法当然是《陆上商事条例》,一般考选择题,看到“陆上”就可以选了。

当然既然是第一部的成文法,当然很不健全啊,法律规定的条数当然不会很多了,所以不会是商法、商法典啊,一般是条例。

)2、近代第一部商法典:法国《法国商法典》,该法典奠定了民商分立的基础,打破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商人阶层的传统,采取以商行为为基础的客观主义立法态度,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

民商合一是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人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以商行为基础是指以商行为来判断是否适用商法)。

(第一部商法典,当然后面是商法典了,那就只要记住是“法国”的就可以了。

法国记忆成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当然第一部商法典和第一部成文法,都是法国的杰作了!)(二)德国近代商法1、只适用各邦内部的商法:1727年《普鲁士海商法》——1751《普鲁士票据法》—— 1766年《普鲁士保险法》——1794年制定了《普鲁士普通法典》,这是一部集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法律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典,基本确认了商人习惯法基本规则。

2、适用各个邦的商法:(1)1848年修改的《普鲁士普通法典》——1861年《德国普通商法典》(旧商法)。

(2)1900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打破了近代以商行为为基础的客观主义传统,而采用以商人为基础的主观主义态度。

(以商人来判断是否适用商法,而非商人实施者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这可以联系到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他们肯定以主观态度来决定一切,奉行的是主观主义。

以是否为商人来判断是否适用商法是比较主观。

)(二)瑞士近代商法1881年的《债务法典》——1907年瑞士《民法典》,首开民商合一的先河。

(民商合一一般都是民法和商法合编在同一个法律里,没有分开来。

所以,可以这样联想,如果普通话不好瑞士就读成累死,把商法编在民法里,那民法典岂不是很厚,看那么厚的民法典,都累死了)(三)英国近代商法典(了解)走上一条与大陆法系不同的英美法系的道路,英国法的成文法是判例法的补充(判例法: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

18世纪制定成文法的商法,但也只是判例法和普通法的补充。

形成过程与欧洲大陆基本相同:1、形成与商人习惯法2、奉行主观主义,强调商人的特殊性。

(四)美国近代商法(了解)美国也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美国50个独立的立法机构分别制定商事法规,不利于州之间的经济来往。

19世纪末,致力于州法律的联邦化,1869年统一流通证券法,1901年统一买卖法和统一仓库收据法,1909年统一货运证券法,1914年统一合伙法,191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等。

三、现代商法1、各国对商法进行补充和完善2、两大法系的融合四、中国商法概况(了解)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不存在独立的商法,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是我过古代法的典型特征。

清朝末年1908年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等商事单行法。

民国政府1914年制定了《中华民国商律》等。

新中国建立后,没有制度统一的商事基本法。

中国制定的具有商法实质意义的法律:1、关于商主体、商业名称和商业登记方面的法律。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2、关于商行为方面的法律,如:《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

3、关于商业税收、商业账簿和商业结算方面的商事公法。

如:《会计法》、各类税法。

大总结:(记住重要的五个法)1、11-14世纪:商人习惯法2、最早的成文商法:法国《陆上商事条例》。

3、近代第一部商法典:法国《法国商法典》,(民商分立,以商行为为基础的客观主义立法态度)4、《德国商法典》(新商法):采用以商人为基础的主观主义5、首开民商合一的先河:瑞士《民法典》,第二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是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和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一般法律的概念都是调整某某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分类(了解):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这是以商法的表现形式为依据所做的划分。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典。

也就是说,此种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部统一的法律文件。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和地区。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

此一意义上的商法存在于所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

“民商分立”的国家除了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之外,还存在散见于商事单行法、民法、行政法及其它部门法中的商法规范。

因此不论是否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各国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商事法律。

)2、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这是以商法规范的范围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

广义的商法包括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从最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商法。

其不仅包括所有的商事法律,而且包括非商事法律中与调整商事关系有关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一国的国内商法,而且包括调整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

法律可以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相应的,一个国家的国内商法可以分为商事私法和商事公法。

商事私法指私法上的有关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存在商法典国家的商法典及单行的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等。

商事公法则指公法上的有关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等公法中的有关商事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商法仅指国内法中的商事私法,它构成一国商法的主体内容。

这是最小范围意义上的商法,也是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商法。

)二、商法特征(重点,本章的重点,考的频率很高)1、商法属于国内法,但具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

内急国内法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

通俗一点说,是属于各个国家自己制定的。

商法明显是属于国内法,这是显而易见的。

(一般国际法都会带有国际什么法,如国际商法)。

商法可以说是国内法最具开放性的法律。

商法调整的是商事活动,而商事活动是跨国家的,因此,在一国制定自己的商法时,都会考虑国际上通行的交易规则。

(现在有很多跨国公司,既然是跨国,当然具有国际性了)2、商法属于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

(通俗的说,商法调整的是生意人在做生意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法律关系,如合伙做生意之中的一些纠纷,所以是私法。

但国家还是要保证有安全的交易环境,如工商登记,让公司等商主体的经营情况公示给大家,所以具有公法性。

)公法是规定国家或共同团体相互间、国家或共同团体与私人之间关于公的生活关系的法律。

私法是规定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国家或公共团体之间关于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

商法的私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商法主要调节和保护商人的财产利益,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从事商事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通俗的说,商法就是调整各种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商法中存在着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

例如商事主体在从事交易时,为了自己利益的实现,必然对交易安全极为重视,离开了交易安全,营利是无法实现的。

此外,商事行为可能影响到国家或社会的利益,从而与现代法律的社会本位存在冲突。

因此,具有公法性质的强制性规范在商法中必然存在。

然而,此类规范的存在并不能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它是建立在商法基础上并服务于商法的,体现了商法的时代性和进步性。

施工3、商法属于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根据法律与道德的联系程度,将法律分为伦理性的法和技术性的法。

伦理性的法是将一国的基本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则。

如民法“欠债必还”。

技术性法则离社会道德有些距离,更多的是操作性很强的技术规则,而商法就是典型的技术性的法。

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的条件。

巨人4、商法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

商人的目的是营利,商法是为了商人的合法商事活动而创造安全的交易环境。

营利小总结:内急、施工、巨人、营利三、商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可能考选择题和简答题)商法的基本原则,通俗的说就是商法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才能维护商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商事活动有序的进行。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强化商事组织,是指保护企业作为健全的组织体的存续及发展。

商法通过很多制度强化商事组织。

如有限责任,在股东责任上,商法只让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使之免受公司经营过程的最大风险。

2、保障交易快捷原则(交易快捷,即效率)为了追求营利,商事活动注重快捷。

商法通过很多制度保障交易快捷,如为了方便权利的转让,设立了股票、公司债券等。

3、维护交易安全(交易安全)商法通过很多制度维护交易安全,如:公司的设立都需要进行登记和公示。

总结:有组织,有效率,兼顾安全第三节商法地位一、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领域1、商法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商法专门调整商事关系。

2、商法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3、商法具有有别于其他法律的立法精神,即自由主义与严格主义相结合。

(商法的任意发展及国家的宏观调控)二、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一)商法与民法商法与民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商法的特别之处在于:1、对民法的补充、变更。

如关于时效的规定,商法上规定的票据的短而且严格。

【《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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