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第8-9章
商法学(覃有土)192页PPT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 一、“商”的含义 • 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 三、商法调整对象
一、“商”的含义
• 日常生活中的“商”: • -一是指买卖行为,如做买卖(生意)、经
商
• -二是指人,即商人(商事主体),如代理
商、证券商、房地产商
• -三是指商品 • -四是指商量、协商
字面意义上的“商”
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等。
• --第三种商 ,即虽不直接或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
但与财货交易有密切关联的行为,如银行、信托、票据、 承揽加工、制造、出版、印刷、影视等。
• --第四种商 ,即与辅助商、第三种商有关系的行为。如广
告、保险、旅馆、饭店、酒楼、电影院、戏院、歌舞厅、 马戏团等
商法的表现形式(渊源)
• --国际条约(公约) • --国际惯例 • --商事法律 • --商事法规 • --司法解释 • --商事习惯 • --法理
商法的特征
• --兼容性 • --技术性 • --营利性 • --国际性
兼容性
• --组织法与行为法相并列 •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融合 • --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交织 • --强行法与任意法相并行
•
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
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
种特殊表现形式。
• 特点(1)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至少
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 ;(3)商行为是商事法律 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事实;(4)商事法律关系的 客体或标的往往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
体的商品 ;(5)实现营利目的的基本形式。
行为意义上的商--法律学意义上的“商”
• 定义: • 商法中的“商”泛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
《商法》教学课件
《商法》教学课件《商法》教学课件一、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由专门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和规范所组成的特别私法。
在实质内容上,它是专门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是确定商法含义的核心要素。
2.商事关系,主要是商主体一方与其他商主体或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
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商事关系实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广义的民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商事关系的主体。
在商事关系中,至少一方主体必须是商主体,另一方主体既可以是商主体,也可以是消费者。
据此,可将商事关系分为单方商事关系、双方商事关系和多方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的内容。
商主体在与他方形成的商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商事关系的内容。
在双方商事关系中,商主体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单方商事关系中,商主体与消费者之间也应当符合平等和自愿原则,还应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3)商事关系的客体。
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其客体也可以分为物和行为,但因商事关系主要是商主体在营业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商事关系中的“物”,还包括营业资产,商事关系中的“行为”,主要是营业行为或称“商行为”。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共同组成“私法”。
民法是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商事关系的一般规范;商法是仅适用于特定范围之商事关系的特别规范。
商法和民法共同担负着维护私法关系的重任,共同维护着平等、自由、自治的法律价值,共同调整着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或)人身关系。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法律理念不同民法构建在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
商法是构建在商主体具有特殊资格和地位的基础上,商主体具有特殊的资格、能力和专业,商主体往往要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
(二)法律创设不同民法主要是国家制定法,体现了较为明显的国别色彩。
商法保留了大量商人自治规范,并发展出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商事习惯和国际条约。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股东
一、股东的含义和构成
(一)股东的含义
股东是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股东
投资 股权
公司
(二)股东的构成
1 、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 股东 2 、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 3 、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
股东
原始股东:原始取得 继受股东:继受取得
新股东:原始取得
《 商 法 学 》 教学课件
第三编 公司法
说明: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它
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编教学目标 : 是使学生掌握公司法律专业知识,
培养专业技能,开拓专业视野。 本编教学重点 : 应放在公司与公司法的基本知识、
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上,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能力培养上,运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理解法律与适 用法律的能力。
五、股份的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意义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1 、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2 、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3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
让限制 4 、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 5 、对股票质押的限制 6 、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三)股份转让的方式
一是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来使自己的股权 得以实现;
二是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仍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时,股东可以 寻求司法救济。
(二)股东权利事先预防救济制度体系的配置
1 、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 2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 、股东的特别调查权 4 、董事解任请求权
(三)股权的司法救济
新《公司法》增设了对股权进行司法救济的条款,对股东的 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制度均作了明确规定。
商法学课件第七编第八章破产法律责任
第二,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债务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 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不正当地减少其财产,从而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是针对企业内部人的追责机制。
五、违反行动限制
指特定行动的自由受到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员,违反 规定实施受限制的行动,从而妨害破产程序进行的行 为。其特征如下:
第四,破产法律责任所采用的制裁手段,不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 施。
第二节 破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说明义务
第一,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 有义务及时、真实地向债权人会议或破产程序职能机构 陈述有关事实的人。
第二,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一是拒不到场接受
询问,主要是指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二是拒绝陈述或 虚假陈述,即行为人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拒绝陈述有 关事实或对有关事实作出不真实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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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提交义务
第一,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是依照破产法的规 定有义务及时、完整地向审判机关提交有关法定文件 或者向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移交财产及有关物品的人。
第二,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具有 提交义务而拒绝履行该义务。
《商法学》教学课件
第七编 破产法
说明: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制度 就是在债务人因特定原因不能清偿债务时,通过重整、和解 或者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 理制度和企业重生制度。通过破产制度,可以兼顾债权人利 益与社会利益,达到公平、和谐的效果,同时通过优胜劣汰 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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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商法学》课件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ɡònɡ yǒu);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 同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
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第三十四页,共315页。
商合伙的分类(fēn lèi):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 (jīngyíng)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页,共315页。
第三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biàngēng)登记 3、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页,共315页。
第四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程序
第六页,共315页。
二、商法(shānɡ fǎ)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
(xíngwéi)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七页,共315页。
三、商法(shānɡ fǎ)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tèdìng)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第六十四页,共315页。
特征: 1、商号本身(běnshēn)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 担者; 2、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相互区别的标 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
第六十五页,共315页。
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2、与商店招牌 3、与行号 4、与商号缩写(suōxiě) 5、与注册商标
第三页,共315页。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2020/8/3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2020/8/3
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2020/8/3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2020/8/3
•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2020/8/3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2020/8/3
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商法课件九(新)
四、有限合伙企业
v (一)设立条件: v 1、主体条件: v 组成和人数 v 2、合伙协议要件: v 3、出资条件: v 不得以劳务出资 v 4、名称条件
v (二)事务执行 v 有限合伙人不得代表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v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v (四)责任承担 v 注意: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责任转变
v (五)入伙与退伙 v 关于入伙的责任 v 关于退伙的特殊性: v 1、原因方面: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
力或丧失赔偿能力或法人资格终止不必然导 致退伙 v 2、效力方面: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v (一)解散的原因 v (二)清算 v 1、确定清算人 v 2、清算人的职责 v 3、清算后债务的清偿原则
退伙事由: 法定退伙:(1)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有继承人的
除外 注意: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 (2)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3)法人等合伙人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宣告破 产 (4)丧失某种资格 (5)合伙财产的全部份额被强制执行
v 开除退伙: (1)未履行出资 v (2)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 v (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v 协议退伙:合伙约定或期限届满 v 声明退伙:
v 退伙的效力: v (1)丧失合伙人资格 v (2)财产的结算和份额的退还 v (3)退伙人的责任和亏损分担 v (4)影响合伙企业是否存续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v 1、对象: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资产评 估师事务所
v 2、名称: v 3、责任形式: v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v (2) 无限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v (一)民事责任 v 1、合伙企业 v 2、合伙人 v 对内和对外 v 3、从业人员 v 4、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v 5、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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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与经济法
二者区别: (一)调整对象不同 (二)法律规范的属性不同 (三)调整方法不同 (四)规范内容不同
综上,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的法律; 商法通过对经营者(商个人、商法人)、经营行为(商事行为) 的规范和保护,丰富并活跃了市场投资、市场交易活动; 而经济法体现国家意志对经济活动的介入,防范市场缺陷和商法 的不足,随时纠正自由过度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资源的非理 性耗用。
近代意义的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习惯法,即 商人法。 行会规约 商事习惯 商事判决
海 上 贸 易
新 兴 商 业 城 市
商人基尔特
商人阶层 商事法庭
(二)各国商法立法
1、法国的商事立法:
《法国商法典》采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 立法原则,是近代第一部商法典, 标志近代统一商法的形成, 在大陆法系开创了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 《德国商法典》采主观主义(商主体主义) 立法原则,以商人为基点来构造法典。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依经营规模)
(一)大商人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机 构,依法设立的商人。
(二)小商人
资本规模很小,通常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而依赖
简单交易行为谋生的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者固定商人、 拟制商人(被认定商人的原因)
(一)德国法上的分类 1、完全商人 2、拟制商人 3、表见商人 (二)日本法上的分类 1、固定商人 2、拟制商人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 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商法学课件第三编第九章公司组织机构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独立董事制度 第六节 经理 第七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八节 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与民事责任
本章教学提示: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公司组织机构 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 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 设1-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 少于3人。
四、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 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 (一)董事的种类
1.内部董事(也称执行董事) 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为内部董事。 2.外部董事(也称非执行董事) 在担任董事职务的公司不再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为外部
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股东会的召集
(一)召集人
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东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董 事会召集。
(二)召集时间
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时间召集; 临时会议应法定人员提议而召集。股份有限公司定期会议 亦按章程规定时间召集,但临时会议需要在法律规定情形 发生后2个月内召集。
突出特点:
董事会兼有经营 及监督双重职能
在董事会内设有 若干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多为 外部或独立董事
德国模式:双层型 --- 二元制
商法课件可编辑全文
❖ 4、表现:
❖ A、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
❖ B、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 地为交易的调整对象与商法的独立性
❖ 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与商法的独立地位 问题在19世纪是不争的事实。但20世纪以 来,商法的独立地位经历了“民商合一” 和“经商合一”的两次挑战和困惑。
❖ 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贸易之 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 有密切联系活着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 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 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也称为 “第三种商”。
❖ 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 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 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 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也被称为“第四种 商”。
❖ B、商法人:
❖
实物形态:所有权、用益物权
❖ 财产
❖
价值形态:担保物权、股权
❖ 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 ❖ (1)含义: ❖ (2)途径: ❖ (3)效力: ❖ A、创设效力 ❖ B、宣示效力
❖ (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 1、商事交易安全:? ❖ 2、影响因素:根据影响因素确定权利义务的
配置。
❖ (3)本国商事立法对商事交易习惯的借鉴, 如:合同法对交易习惯的效力的承认。
❖ (五)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统一 ❖ 1、组织法:主体法; ❖ 2、行为法:证券、保险、票据等行为;
❖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 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
❖ C11世纪起,封建主和贵族们蔑视工商活动, 天主教廷认为借贷生息亵渎了神灵,但商 人队伍的发展壮大,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 阶层。商人们纷纷组织起来成立了自己的 行会---“商人基尔特”。
商法学ppt课件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固有商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买卖、 票据使用、海商海事活动等。
2、辅助商
辅助商:又称为第二种商,是间接的以媒 介财货交易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 辅助固有商的营业活动得以实现。
我国近代商事立法
我国近代意义的商法产生于清朝末年,在内外 交困的情况下,清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商事立 法活动。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商 律》,后因民商合一立法,在民法典中规定了 商法的内容。
我国现代商事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因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以商 品经济为基础的商事活动暂时停止,商事立法 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已经初步建 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商法体系。 目前,学界谋求制定《商法总则》,以期对各 商事单行法统领和协调。
第四种商主要包括:广告宣传、保险以及饮 食娱乐等营业活动。
二、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 (二)商法的特征
(一)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全部法律 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 事私法。通常所说的商法指的是狭义的商 法。
(一)中世纪商法的产生
通说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商法起源于11世纪地 中海沿岸的商人习惯法。
中世纪中后期,欧洲商业贸易逐渐复苏、发展。 各城邦在商事交往中逐步发展出不成文习惯用 于纠纷处理;商会已由商人阶层中自发成长起 来;伴随着中世纪商业的兴盛,诞生了商事法 院。
商法学ppt课件共79页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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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能力
(一)概念: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 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主体依据 商事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的资格限 制。
(二)体现:各国民商法通常对未成年人、已婚 妇女和外国人的商事能力进行限制。
五、商行为的特殊规则 1、商事行为的代理采取非显名主义的原则 2、商事留置权不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
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商法包括:《公司法》、 《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 法》、以及《证券法》等。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具有兼容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四 个特征。
1、商法兼容性是指商法兼有私法与公法的性质, 以及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2、商法技术性是指商法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 范,与民法等偏重伦理性规范特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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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
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主体 一般指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二)特征 1、商主体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 2、必须是从事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 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商业账簿
(一)概念: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 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在我国, 除因规模太小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建帐的商 主体外,其他商主体都应制作商业账簿
(二)种类: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 表三种
(三)法律效力:
1、商业账簿是商事交易各方进行财务清点核算的 重要依据;
二、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坚持民商合一的精神实质,以民法典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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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1.概念
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 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 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 防范责任。 2.我国的保荐制度适用于两种情况
(1)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2)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商法学
第八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五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节 证券法律责任
本章要点
1.理解证券的概念和特征,把握证券的内涵与外延,并在此基础上领会证券 法的基本原则和这些基本原则对证券法律的实务的指导。 2.掌握证券发行的基本制度类型,区分两种发行制度的各自利弊,同时学习 证券发行中的条件、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则。 3.了解证券市场有典型的违法行为的类型,掌握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及监管机构的职能。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一、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公司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四、证券服务机构 五、证券业协会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 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一)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级业务、 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会计、审计及法律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机 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等。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称“证券投资顾问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 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以营利为目 的的经济组织。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会员是各证券商。会员必须向证券交易 所交纳会费 。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由银行、证券公司、投资 信托公司等各类商事组织共同出资建立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与法定义务
会员制
公司制
二、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五)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的意义:(1)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2)保 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3)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2.预披露制度:是指申请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在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在其受理后,将有关申请文件 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不必等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文件审核 完毕,作出核准发行的决定后再进行披露。
2.证券上市的终止也有三种形式:申请上市终止、法定上市终止和自动上 市终止。
3.上市暂停可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证券恢复上市交易,而上市终止不能恢复 上市。
二、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概述 1.概念: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 为。 2.特征:(1)是一种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2)是一种标准化合 同的买卖。(3)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 3.分类 (1)从交易场所的角度来看,可分为集中交易市场和分散交易市场。 (2)从买卖双方交易主体结合方式来看,可分为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3)从达成交易的方式来看,可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委托交易)。 (4)按交割期限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 易、信用交易和回购。
证券市场有两个组成部分,一个是发行市场,另一个是交易市场。发 行市场的存在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前提。交易市场又是发行市场得以保持和 繁荣的条件。
二、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 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在证券的募集、 发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社会关系。包括证券 募集、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服务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证券 关系一经调整,便上升为证券法律关系。
(二) 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及内部管理 1.会员主要是证券公司。 2.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有权决 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行 二、证券承销
第三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 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证券发行有宣示权利的法律 意义。
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一、证券概述 二、证券法概述 三、我国证券法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一、证券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中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 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二)证券的分类 1.依证券上是否记载面值,证券可分为有面值证券和无面值证券 。 2.依持券人的姓名是否记载在证券上,证券可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3.依发行人发行证券时是否向证券购买者提供担保,证券可分为担保证券和无担保证 券。 4.依持券人享有权利的性质为标准,证券分为股票、债券、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投资 基金证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等。
2.从内容来看,包括:(1)总则。(2)证券的发行。(3)证券的交易。(4) 证券经营机构。(5)证券服务机构。(6)证券交易所。(7)证券管理机构。 (8)证券业协会。(9)证券仲裁与诉讼。(10)境外证券投资。
三、我国证券法发展历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
(三)证券市场及其结构
1.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包括证券投资活动全过程在内的证券供求交易的网络和体 系,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市场的构成有三个要素:(1)市场主体,主要是资金需求者和 资金供给者。(2)市场客体,即金融工具。(3)市场组织方式,主要有 交易所方式和柜台交易方式。
2.证券市场的内部结构
3.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 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搜集整理证券信 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等;(5)对会员之间、会员 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 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等。
3.证券发行需要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公司 债券募集办法等。
(六)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在选择发行企业时,要严格审查募集资金的投向。企业发行股票所筹
资金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要向中国证监会事 先报告。
二、证券承销 (一)证券承销概述
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 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二)证券承销方式 1.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 售部分证券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三)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对证券质量进行评价从而确定证券投
资价值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四)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五、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
1.是依法设立的旨在对证券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2.是社会团体法人。
4.承销团承销
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 券的承销方式。
(三)证券承销合同 1.概念
证券承销合同是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或是主承销商 与分销商就证券承销的有关内容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 书面协议。 2.特点 (1)合同主体是特定的。 (2)合同性质是多种的。 (3)合同的内容是法定的。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1.依发行者主体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公司发行、金融机构发行以及 政府发行。 2.依发行对象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公募和私募。 3.依发行目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这种分类适 用于股票发行。 4.依发行是否借助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直接发行 和间接发行。 5.依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或贴现金额的关系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 6.依发行地点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国内发行和国外发行。
证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证券及证券行为;(2)证券市场的参 与者和监督管理者;(3)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所享有的权利 (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二)证券法的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
(三)证券法的体系与结构
1.从表现形式来看,包括: (1)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证券的商事、行政、刑事法律;(2)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制定 的有关证券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3)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制定的 有关证券的法规规章;(4)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自律规章、守则等。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 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四、证券服务机构
复杂的发展过程;与此相应,证券法律制度也呈现出明显的螺旋式上升与 波浪式前进的特征。这种上升和前进与政策引领、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密切相关。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我国证券市场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 到大的发展,初步实现了依《证券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相继出 台,并根据经济改革的现实需要及时进行了修订,为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提供了法律保障。当然,这些只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阶段性成果,而 非发展的终止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