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 - 陈鉴泉诉钟惠娟等继承纠纷案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甲国共同生活。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至我国某城市工作,王某也随其来到我国。
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
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则表示反对。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甲国、乙国和我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乙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离婚需证明一方有过错。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协议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
我国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归父亲。
3. 财产分割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的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律冲突:1. 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离婚问题。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与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子女与我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制。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继承案例分析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继承案例分析题篇一:国际私法案例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
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
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XX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讨论国际私法相关的问题。
当人们接触到国际私法时,他们可能会感到朦胧,因为这是一个汇集多个国际法律系统的领域。
不仅如此,国际私法也包括一系列定义模糊,卷入多个司法系统的条款和条件。
第一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的复杂性:H&L斯坦克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英国的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
H&L斯坦克进行了一项生产设备的交易,其中包括一定的运输协议,该协议在英国法律下生效。
然而,该货物在抵达某个到达港时受到了水渍损失。
收货方就此表示不满并要求赔偿。
H&L斯坦克要求该港口履行其责任,而该港口则要求此行为受到香港港口管理条例的约束。
进一步,港口企图采用美国《担保法》将其责任减至最低限度。
案件最终到达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表示,此案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因此引入了中国的一般性原则,从而解决了投资者问题。
上述案例说明,国际私法可能涉及多个司法系统。
例如,本案中香港高等法院既考虑到了英国法律,也考虑到了中国法律。
有时,这种情况也会引入其他司法系统,以便确定适用法律或解决纠纷。
此外,上述案例也提示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概念的定义是否清晰。
例如,香港高等法院在案中定义了“投资者”的概念,而美国《担保法》中的类似概念又是什么?这些概念的不同定义可能会导致纠纷,因为双方可能对同一个概念有不同的解释。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当涉及到国际私法时,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合理?这一问题的解决可能涉及到国家本身的法律,甚至是国际法律。
在H&L斯坦克的案件中,港口企图采用美国的《担保法》,并将其责任减至最低限度,本身就存在了一个合理性问题:美国的法律是否能够适用到香港港口?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司法系统、概念定义模糊、合理性受到考量的复杂领域。
然而,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获得有关国际私法的更深刻理解,这对于有关司法系统的普遍理解和实践都至关重要。
国际私法案例评析
简评“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与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案”本文案例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经终字第177号》。
分析思路如下:该案争论问题是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由于该案是关于担保合同的纠纷,且担保合同的主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香港,所以该案是涉外案件,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认定问题。
依据惯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判决作出国的法律。
该案受理法院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以应使用大陆的法律认定管辖权。
国华银行分别与宏业公司、新业公司在《不可撤销担保契约》第20条约定:“香港法律为本担保契约之适用法律,同时,香港法庭对本担保契约项下一切争议拥有非专属管辖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香港法院应拥有管辖权。
现在考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没有问题。
香港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约定某法院对他们之间的争议拥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则该协议为非专属管辖权协议。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广东省作为被告住所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拥有管辖权。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然后是准据法的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应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通过识别,本案属于涉外合同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个国际私法涉外诉讼案例
1 粤版“小甜甜”争产案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2012-8-22 11:01:59 来源:广州日报庭审焦点集中在是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判决结果将大相径庭港籍女婿有5个亿身家,已经91岁和80岁的岳父母如今要向其讨要6000万亡女遗产。
这宗汕头市巨额遗产继承纠纷案被称作是粤版“小甜甜”争产案,经过三年多的纷扰,此案昨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起遗产纠纷案件,除了巨额数字外,其本身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受到法律界关注。
由于张荣新和杨文珍夫妇均是香港籍,但很多事业、财产均在内地。
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内地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香港的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内地法律规定父母与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判决的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案情回顾岳父母讨亡女6000万遗产今年91岁的杨元璨和80岁的陈佩侬夫妇是汕头市金平区人,2009年初,两位老人将有亿万身家的女婿张荣新告上法庭。
老人说,2005年他们的二女儿杨文珍去世了,但直到2008年他们才知道女儿死后留下多达数亿元的遗产,但女婿只给他们每月2000元生活费,对亿万遗产提都不提。
张荣新与杨文珍于1980年结婚。
改革开放初期,张荣新夫妇抓住机遇,共同打拼,成为粤东地区针车行业销售老大。
1992年,张荣新移民香港,1996年杨文珍也取得香港居民身份。
杨家人查证,张荣新目前至少拥有5亿元身家,仅在内地的房产就有80多套,还有巨额股票。
杨家二老要求分其中6000万,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单是诉讼费就交了17万。
2011年1月26日,汕头市中院一审判决两位老人可继承的遗产为266万元。
杨家人不服,又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本案是一个涉港的法定继承纠纷。
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目前呈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
因此,涉港继承纠纷属于区际司法的调整范畴,目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区际民商事纠纷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都是参照涉外案件来处理的,使用国际司法原则。
国际私法2014 涉外继承
《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 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 有。 《民通意见》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 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据我国法律处理,两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二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 继承的开始及开始的原因
(2) 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 (3) 继承财产的范围及移转权 (4) 继承开始的效力 (5) 遗产管理和遗嘱的执行
(6) 无继承人的遗产的确定和归属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三 我国规定
《继承法》第36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 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 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 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 后住所地法。 ◆《民法通则》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问题
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
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 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 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 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正确的(2010-1-83)
A 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 B 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 C 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 D 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
201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 遗产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冲突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跨国离婚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具有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特征。
案例简介:原告王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美国。
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015年,王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美国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双方在美国的财产。
同时,李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在中国境内分割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3.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分析1.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就诉事实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在美国和中国均有住所,因此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应分别适用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
(1)美国法律适用分析在美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美国统一婚姻法》。
根据该法,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其中一方在美国居住,则适用该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在美国居住,则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不在美国居住,则适用结婚地的离婚法。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均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然而,由于双方居住地变更,难以确定居住时间最长的州,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中国法律适用分析在中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已经越来越跨国。
然而,这种跨国的生活方式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了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下,对于遗嘱和遗产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了一些繁琐的法律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私法涉及到了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与解决方案。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在A国留下的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小明是一名中国人,在A国定居多年后因一场意外离世。
在他的身后,他留下了一份遗嘱,表明了对他的遗产的分配意愿。
然而,由于他是在异国他乡去世,他的遗嘱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得到认可与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国际私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遗嘱公证的方式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执行。
国际遗嘱公证是一种国际认可的遗嘱公证,旨在为跨国遗嘱提供法律保护。
根据国际遗嘱公证的规定,小明的遗嘱可以在他去世后的国际遗嘱公证处办理,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旦经过认证,该遗嘱将获得国际认可,并且可以在相关国家进行遗产继承的程序。
案例二:跨国婚姻下遗产继承的分配问题小王和小李是一对跨国夫妻,小王是中国人,小李是英国人。
他们在英国定居,并在那里拥有了一定的财产。
然而,小王在英国去世后,他留下的遗产受到了英国和中国两个国家法律的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国际私法的解决方案是根据国际私法中的合理选择原则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合理选择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需要权衡各个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相关方的需要,选择具有最紧密联系的国家法律适用于遗产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考虑到小王和小李在英国的生活和财产,英国的法律应该适用于小王的遗产继承。
然而,根据英国的遗产继承法规定,小王和小李的子女可能对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而在中国,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应该平分。
因此,在小王和小李之间的遗产继承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私事纠纷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探讨国际私法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和影响。
案例一,跨国婚姻财产纠纷。
甲国籍的甲先生和乙国籍的乙女士在丙国相识并结婚。
婚后,他们在丙国购置了房产并共同经营生意。
然而,婚后不久,他们因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甲先生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乙女士则主张回归各自国家处理财产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甲、乙、丙三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法院需要考虑婚姻成立地、夫妻共同生活地、财产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甲、乙、丙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来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
这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同时也需要对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有清晰的把握。
案例二,跨国商事合同纠纷。
甲国企业与乙国企业签订了一份跨国商事合同,约定在丙国进行合作项目。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因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最终导致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企业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甲、乙、丙三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法院需要考虑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纠纷解决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甲、乙、丙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合同纠纷的具体解决方案。
这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同时也需要对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有清晰的把握。
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跨国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适用和运用将会更加复杂和重要。
因此,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理解,对于解决跨国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未来能够加强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跨国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国际私法_案例分析
1、1996年,北京某高校教师辞职到日本留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日本公司。
2000年8月,该人在日本东京不幸遇车祸身亡。
遇害人亲属到日本作了后事处理,获赔款折合人民币80余万元。
为继承这笔存款,死者的父母与死者的妻子、儿子产生争议,遂诉诸法律,提起诉讼。
问: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提示:中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二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不在继承顺序中,但可随序继承。
)答:本案应适用日本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
受害人在日本的财产均为动产。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本案中,受害人的法定住所在中国。
但受害人在日本已4年,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
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因此,应认定受害人死亡时住所地在日本,故本案应适用日本法。
本案中,受害人的父母根据日本法律无继承权,死者的子女是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可随序继承。
2、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
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
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
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引言: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研究不同法域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员流动的增加,国际私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分析国际私法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国际私法的实际运用以及其中的争议和挑战。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对国际私法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跨国婚姻的财产分割背景:张某是中国籍,李某是美国籍。
他们在美国认识并结婚,并在美国共同居住多年。
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破裂,他们决定离婚。
此时涉及到的问题是,如何分割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以及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
分析: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财产分割应当按照婚姻国的法律进行处理。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双方的国籍不同以及婚姻期间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此案例涉及到了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所涉及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婚姻登记地、常住地、婚姻关系性质等,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案例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解决背景:甲公司是英国公司,乙公司是法国公司。
双方在英国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国际贸易方面的合作关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在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涉及到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的选择。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合同的适用法应当由各方事先协商确定,或者根据合同中的选择条款来决定。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则需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途径。
此外,在纠纷解决方面,双方可以选择约定仲裁方式,或者将纠纷提交到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解决。
案例三:国际遗嘱执行问题背景:甲是美国公民,乙是法国公民。
甲在美国拥有财产,并且在遗嘱中指定了乙为遗产执行人。
然而,甲在去世后,乙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遗嘱认证、财产分割等。
分析:在国际遗嘱执行问题中,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遗嘱的认证和执行。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试论我国回绝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我国回绝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1〕依被恳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裁决尚未生效;〔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庭或未得到辩护时机;〔4〕被恳求国法院对同一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成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2、论?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结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成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成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成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
(3)公约规定了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得回绝成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时机;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按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背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
(4)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那么,在成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成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3、论国籍冲突的解决。
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获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国际私法教学案例精选
第二编冲突法的基本制度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七节识别案例1: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
之后,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瑞士工业资源公司随即于1985年3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被上诉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
同年3月26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条款、交货日期等。
1985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应在接受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被上诉人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上诉人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随后,上诉人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被上诉人。
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上诉人。
货款汇付后,被上诉人因未收到上述钢材,向上诉人一再催促,上诉人全盘推卸自己的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
以上诉人为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在1985年内并末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上诉人并末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是伪造的。
上诉人在答复被上诉人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
为此,被上诉人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利息和经营损失等费用559万多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万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 - 陈鉴泉诉钟惠娟等继承纠纷案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 - 陈鉴泉诉钟惠娟等继承纠纷案陈鉴泉诉钟惠娟等继承纠纷案[案情简介]钟惠娟与陈金华于1983年4月10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登记结婚,生有一子陈子宏;陈鉴泉、陈鸿泉、陈彩娟是陈金华与前妻翁玉好的婚生子女。
1999年2月8日,陈金华在中山市立下遗嘱,将其自置产业香港九龙长沙湾道199号5/FB座楼房送给长子陈鉴泉。
1999年4月4日,陈金华在中山市死亡。
1999年6月20日,陈鉴泉以港币119万元将该物业售予浩新发展有限公司。
前列当事人因继承前述遗产发生纠纷,而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陈金华自书遗嘱将香港九龙长沙湾道199号5/FB座楼房赠予陈鉴泉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的规定,陈金华遗嘱处理的是位于香港的不动产,根据香港地区的法律,自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签名方生效,陈金华所立遗嘱不具备两个见证人签名,因而是无效的。
既然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香港地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遗产处理先从119万元中拨出5万元以及自陈金华去世之日起至遗产分配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归钟惠娟。
余下遗产,钟惠娟 1/2,其他继承人1/2。
1999年12月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香港九龙长沙湾道199号5/FB座楼房系陈金华的遗产,其出售所得款项港币119万元现由陈鉴泉保管。
陈鉴泉应先自119万元中划出5万元及该款利息(按年利率5%自1999年4月4日起计至遗产分配时止)归钟惠娟。
余下部分,钟惠娟占1/2,其余继承人均分另一半。
陈鉴泉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该房产是其父陈金华的遗产,后者已立下自书遗嘱,将该房产交由陈鉴泉继承,且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而非境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此房产归陈鉴泉继承。
问题:1.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2. 涉外遗嘱继承应如何适用法律?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高院国际私法案例表
案名案号适用法律海南中新酿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美国金鼎有限公司等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琼民二终字第15号原判认为:被告美国金鼎公司系美国企业法人,本案为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中国琼海市签订并履行不动产租赁合同,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美国金鼎公司系美国企业法人,美国金鼎公司同中新公司在中国海南省琼海市签订履行不动产租赁合同,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即中国法律,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韩照平与王思文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赣民四终字第8号一审未给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韩照平与被上诉人王思文并未就选择适用法律问题达成过协议,因此,本案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由于上诉人韩照平与被上诉人王思文之间的合伙协议是在大陆境内达成的,且协议的履行地亦在大陆江西赣州境内,江西赣州与合同争议有最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一审判决将本案定性为一般经营合同纠纷不当,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系合伙关系,双方是因履行合伙协议发生纠纷,本案应定性为合伙协议纠纷。
汉华铜有限公司与天津大无缝铜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07)津高民四终字第82号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双方争议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双方在诉讼中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作为处理本案合同争议的法律,故该院审理此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
天津高院认为,本案为具有涉港因素的买卖合同纠纷,应比照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确定准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两份《协议书》中均约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解决纠纷,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予以认可。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报告大全及问题详解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私法案例中,经常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跨国交易、国际婚姻、国际继承等涉外事务。
以下将介绍几个国际私法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的具体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国的公司与乙国的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甲国公司主张按照甲国法律解决纠纷,而乙国公司则主张按照乙国法律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考虑合同的选择法律、适用法律和国际司法协助等问题,以便解决双方的纠纷。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婚姻的案例。
甲国的公民与乙国的公民在丙国结婚,并在丙国生活和工作。
然而,随着双方关系的破裂,他们希望离婚并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考虑婚姻关系的认证、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权等问题,以便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继承的案例。
甲国的公民在乙国拥有遗产,并在丙国去世。
根据甲国的继承法,其子女应该继承遗产,但乙国的继承法则规定了不同的继承顺序。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考虑遗产的选择法律、适用法律、国际遗产公证等问题,以便解决遗产的继承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私事关系时所涉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各种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运作。
只有在充分理解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解决跨国私事关系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国际私法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对于加深我们对国际私法的理解,提高我们解决跨国私事关系纠纷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希望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国际私法领域的挑战,为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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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 - 陈鉴泉诉钟惠娟等继承纠纷案
陈鉴泉诉钟惠娟等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钟惠娟与陈金华于1983年4月10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登记结婚,生有一子陈子宏;陈
鉴泉、陈鸿泉、陈彩娟是陈金华与前妻翁玉好的婚生子女。
1999年2月8日,陈金华在中山市立下遗嘱,将其自置产业香港九龙长沙湾道199号5/FB座楼房送给长子陈鉴泉。
1999年4月4日,陈金华在中山市死亡。
1999年6月20日,陈鉴泉以港币119万元将该
物业售予浩新发展有限公司。
前列当事人因继承前述遗产发生纠纷,而诉至中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
[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陈金华自书遗嘱将香港九龙长沙湾道199号5/FB座楼房赠予
陈鉴泉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的法律”的规定,陈金华遗嘱处理的是位于香港的不动产,根据香港地区的法律,自书遗
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签名方生效,陈金华所立遗嘱不具备两个见证人签名,因而是无效的。
既然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香港地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遗产处
理先从119万元中拨出5万元以及自陈金华去世之日起至遗产分配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归钟惠娟。
余下遗产,钟惠娟 1/2,其他继承人1/2。
1999年12月1日,中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香港九龙长沙湾道199号5/FB座楼房系陈金华的遗产,其出
售所得款项港币119万元现由陈鉴泉保管。
陈鉴泉应先自119万元中划出5万元及该款利
息(按年利率5%自1999年4月4日起计至遗产分配时止)归钟惠娟。
余下部分,钟惠娟
占1/2,其余继承人均分另一半。
陈鉴泉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该房产是其父陈金华的遗产,后者已立下自书遗嘱,将该房产交由陈鉴泉继承,
且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而非境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此房产归陈鉴泉继承。
问题:
1.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2. 涉外遗嘱继承应如何适用法律?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