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诚信档案2015年12月14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0•【字号】辽环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省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沈阳、大连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涉密项目、填海工程除外)。
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区等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二、各市可以按照审批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经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条件(产业园区应具备独立承担环评审批的内设机构和在编人员),审慎调整环评审批权限,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公开。
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等质量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出的地区,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三、各市应及时确定除生态环境部和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建设项目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支持工作,现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如下:一、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简化评估形式与提高评估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评估重点环节前移的原则。
二、评估方式评估方法及内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为主要依据。
评估环节前移,强化项目初审,现场技术评估会采取分类评估,单项审查和集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评估类别划分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行业类别、环评文件类别等因素,将技术评估分为A、B、C三个类别(分类目录见附表,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估类别),并据此确定技术评估形式。
四、技术评估形式(一)A类项目1.现场考察:由省环保厅主管处室项目负责人、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1~2名专家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进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辽环发〔2017〕8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辽环发〔2017〕8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维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省厅组织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文件进行清理。
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三、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29件。
2017年7月31日以前印发未列入继续适用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31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发〔201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2辽环发〔2013〕5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等2项管理办法的通知3辽环函〔2013〕249号关于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4辽环发〔2015〕28号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5辽环发〔2016〕5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继续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通知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函〔2010〕181号关于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复函2辽环函〔2010〕297号关于丹东港大东港区出海航道施工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批复3辽环发〔2012〕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4辽环发〔2012〕9号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辽环发〔201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设工作的意见6辽环发〔2012〕2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7辽环发〔2012﹞53号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8辽环发〔2014〕25号辽宁省辽河水质监测断面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发〔2009〕61号关于辽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2辽环发〔2009〕63号关于抚顺市清原县新宾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3辽环发〔2009〕64号关于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4辽环发〔2009〕65号关于盘锦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5辽环发〔2010〕17号关于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6辽环发〔2010〕29号关于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7辽环发〔2010〕32号关于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8辽环发〔2010〕34号关于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9辽环发〔2010〕46号关于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10辽环发〔2010〕47号关于鞍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11辽环函〔2010〕151号关于锦州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复函12辽环发〔2011〕2号关于开展创建辽宁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城)工作的通知13辽环发〔2011〕25号关于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目标的通知14辽环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5辽环函〔2011〕7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16辽环发〔2012〕7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辽河流域“摘帽”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7辽环发〔2012〕75号关于加强辽河流域“摘帽”污染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18辽环函〔2012〕34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19辽环发〔20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审核和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辽环函〔2013〕148号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21辽环发〔2013〕47号关于做好全省工业地产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22辽环发〔2013〕69号关于优化涉农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23辽环函〔2013〕154号关于做好重大项目服务工作的通知24辽环发〔2014〕14号辽宁省环境违法企业绿色信贷限制管理暂行办法25辽环发〔2014〕27号辽宁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3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定26辽环发〔2015〕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27辽环发〔2015〕31号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8辽环发〔201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辽环发〔2016〕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结束——。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环评机构市场化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环评机构市场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辽环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环评机构市场化管理的通知辽环发〔2017〕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机构: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市场,支持全省经济发展、强化环评市场规范管理及软环境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以及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的服务环境,现就加强环评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要求:一、全面开放市场,严禁地方保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放开本辖区的环评市场,清理取消各种环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打破行政区划和行业、部门垄断,促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引导和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合法程序确定环评单位,实现环评市场的充分竞争。
各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应在自愿、协商、公正、诚信原则下,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
二、消除红顶中介,防止利益输送从体制上彻底解决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问题,防止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建立更加有序健康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
进一步巩固环评改革成果,彻底消除“红顶中介”,防止改革不彻底,出现死灰复燃现象,更不能明“脱”暗“钩”。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监管,切断利益输送。
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前介入,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服务工作;要建立重点项目库,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招商项目纳入其中,动态跟踪,主动服务,推动建设单位与环评机构择优双向选择,要通过多渠道,强化环评宣传指导。
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手续不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推行一站式服务,内部流程统一受理,总量指标确认与环评文件审批并联办理。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辽环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8〕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进“放管服”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暂行办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按时申领许可证。
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投入调试前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二)《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开展。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污染影响类》以及相关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验收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要求,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5〕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朝阳行政审批局:现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2月10日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范围为辽宁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
第四条评审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机构是指能独立开展环境技术评估工作的在册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机构不得同时从事环评编制工作,不得与被评审环评机构及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委托要求,严格执行评估工作时限,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负责。
具体评估流程如下:(一)接受委托、制定评估方案1.接受委托,依据项目特点,分析需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明确技术评估重点,制定具体评估方案。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环评机构2013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环评机构2013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环评机构2013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环评机构,各市、昌图、绥中县环保局: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我厅将于近期开展2013年度全省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考核内容:环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施配置,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制度建设,2013年编制完成的环评文件质量及工作效率,环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环评机构改制情况,环评机构及其个人受到奖罚情况等。
2、考核方式:在环评机构自查基础上,对环评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和环评文件质量考核。
我厅委托省环评行业协会组织现场检查和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各市、昌图、绥中县环保局负责对本埠及外埠环评机构在当地日常审批工作情况考核。
3、考核时间安排:1月底前为自查和抽查阶段,2月10日至20日为考核阶段。
各环评机构务必在2月10日前,将按照考核内容完成的自查报告和2013年建设项目环评业绩清单(2013年编制完成送审的全部项目,格式见附件)报到环评处,作为这次考核的重要依据。
4、联系人:环评处:李强62788573/139****6354,139****************附件:2013年辽宁省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环评业绩清单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附件:2013年辽宁省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环评业绩清单环评机构名称(公章):报送时间:填报人: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审核人:电话(手机):。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辽环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6〕8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3月25日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有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环境保护咨询,并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我省下列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重要的排污建设项目;(二)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三)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四)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鼓励其他建设项目主动开展环境监理。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辽环函〔2018〕283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职能转型,6月,省厅制订了《关于开展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工作专项行动方案》,并对全省各市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工作情况6月中旬,省厅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对各市火电、水泥、钢铁、核利用等环境监管重点行业和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红沿河核电站、中橡(鞍山)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本溪北营钢铁有限公司、锦州锦固水泥厂、锦州石化分公司等136个建设项目进行了环保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
其中,对朝阳市第二医院、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北票市中医院等5个核利用项目开展了比对监测检查。
各市能够积极按照省厅工作要求,同步制定了重点行业检查方案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各市根据省厅《关于开展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工作专项行动方案》,详细制订了相应的工作方案。
沈阳、抚顺、丹东、锦州、营口、铁岭、盘锦等市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完善统筹协调领导机制,落实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并明确了责任分工,为打好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战役奠定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监管力度空前,重点行业覆盖面广。
各市细化了检查方案和检查重点,加大了监管力度和频次。
大连市对重点行业监管实行了全覆盖,共抽查了181个项目;鞍山市排查了69个已建成及在建重点项目;本溪市对300个项目进行了环保准入审核,下达了20份整改令;丹东市建立完善了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台账,对27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辽阳市多措并举,统筹开展专项监管和执法行动,出动执法人员近百人次,抽查项目70余个;铁岭市建立行政审批窗口与监管部门衔接制度,确保项目及时进入监管流程,共对96家企业进行了抽查,联合相关部门对8家被信访的企业进行了现场办公;朝阳市出动200人次,对55家企业106个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做到重点行业监管无死角。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撤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职权事项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撤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职权事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辽环函〔2017〕346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撤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职权事项的函辽环函〔2017〕346号省编办: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根据全省政务服务环境保护事项目录,2015年12月,我厅派出人员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017年7月1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据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实施主体由各级环保部门改为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环保部门的职责调整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新的职能调整,从10月1日起,我厅派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将不再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因此,特申请取消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职权事项,撤回我厅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人员。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启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启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0.21•【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启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我部已建设完成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
信用平台于2019年11月1日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信用平台在生态环境部网站()的访问路径为“首页-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或“首页-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信用管理-信用平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
首次提交信息前,应在信用平台首页进行实名注册和校验。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记分,并在作出失信记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信用平台。
上传信息时,使用本单位在生态环境业务专网“环评智慧平台”的账号和密码登录。
四、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录信用平台后,可查询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历次提交的信息及变更记录等。
五、信用平台向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开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5)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文件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环发[2005]5号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计委):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和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和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除此之外的其它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环发[2015]3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5.08.12【实施日期】2015.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辽环发〔2015〕37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2015年7月27日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辽宁省环保局建设项目和规划环评审查委员会的通知-辽环发[2008]53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辽宁省环保局建设项目和规划环评审查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辽宁省环保局建设项目和规划环评审查委员会的通知(辽环发[2008]53号)各市环保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严把环保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查工作,强化环保“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完善集体把关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项目审批、规划审查和环保验收的质量,根据省局人事调整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调整辽宁省环保局建设项目和规划环评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原辽环发[1999]114号废止。
一、“审查委员会”职责1.审批省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审批省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生态调查报告;3.审查省局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篇章或说明);4.审定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初审意见;5.审定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格审查、考核意见;6.审定其它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委员会”组成主任:局长执行副主任:主管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副局长副主任:其它局领导成员:局办公室、规划与财务处、污染控制处、科技标准处、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国际合作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省环科院、省监测站、省环境监察局、省信息中心、省辽河办、省核安全局、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人执行秘书:监督管理处处长三、“审查委员会”会议程序和其它事项1.“审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授权执行副主任组织召开,由执行秘书或指定专人汇报,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人员列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沈阳环保局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16年5月沈抚新城环保分局关于2016年6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16年6月2日我局受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报告表项目公示期为2016年6月2日-2016年6月6日(3个工作日)。
联系人:李臣风联系电话:88051215(传真)联系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57号(11016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3、环境质量状况4、评价适用标准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7、环境影响分析8、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9、结论与建议四、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项目选址位于沈阳市浑南区金橙大街70号,属于沈抚新城区域内。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河水库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河水库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辽环函〔2015〕213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河水库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宁清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清河水库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我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5年第9次会议审查,现批复如下:一、本工程拟建地址位于铁岭市清河区清河水库,工程对清河水库大坝右岸输水洞进行改造,建设主厂房、副厂房、压力管道、升压站、调压井、综合办公楼等设施,劳动定员18人,布置三台立轴混流式水轮机组,单机容量5兆瓦,总装机容量15兆瓦。
工程总投资7071.7万元。
辽宁省水土保持局以《关于清河水库水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辽水保函〔2015〕95号)同意本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铁岭市环境保护局以《关于〈清河流域水力发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铁市环审函〔2015〕39号)出具了清河流域水力发电规划的审查意见。
本工程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环评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在落实报告书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本工程按照报告书规定的内容、规模、地点和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二、本工程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本工程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严格按照《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清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承诺函》(铁清政函〔2011〕38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河水库柴河水库饮水工程有关事宜的承诺函》(铁政函〔2012〕28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河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的承诺函》(铁政函〔2013〕2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和水库汇水流域的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确保逐步全面实现相应的水体环境功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信息情况抽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信息情况抽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4.15•【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17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信息情况抽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近期,我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现将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的分支机构以提交虚假信息为手段,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
二、浙江绿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提交的与技术评估单位关联情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三、陈习达等9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提交本人全职情况材料和离职情况材料信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对上述12家单位和9人予以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将上述第一项中涉及的分支机构及其人员、第二项中的单位及其人员和第三项中的人员在信用平台予以注销。
相关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变更或补正信息后,方可从被注销的单位和人员中移出。
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信用平台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提交工作是环评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认真落实信息提交前作出的承诺事项,确保所提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自觉维护环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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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5
葫芦岛赛恩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
葫芦岛市龙湾大街24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26号
无
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采掘,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6
辽宁辐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0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27号
无
冶金机电,社会区域,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诚信档案(2015年12月14日)
序号
机构名称
市别
住所
证书等级
证书编号
评级范围
诚信记录
报告书(甲级)
报告书(乙级)
报告表
1
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0号
甲级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3号
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社会区域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
建材火电、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6
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市
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能街128号
甲级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9号
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
轻工纺织化纤,采掘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7
抚顺环科石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市
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东段31号
甲级
国环评证甲字第1510号
国环评证乙字第1503号
无
冶金机电,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2
沈阳中科生态环评有限公司
沈阳市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04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3
丹东市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
丹东市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31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05号
无
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采掘,社会区域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7
核工业二四○研究所科技开发部
沈阳市
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东路4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28号
无
无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8
大连市环境技术开发中心
大连市
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29号
无
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社会区域
沈阳市
沈阳市浑南区万达广场A3-8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46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化工石化医药,交通运输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8
中石油东北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
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37号
甲级
国环评证甲字第1511号
化工石化医药,交通运输,社会区域
轻工纺织化纤,采掘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9
大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大连市
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山街123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01号
无
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
国环评证乙字第1519号
无
轻工纺织化纤,建材火电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3
锦州环境工程技术公司
锦州市
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三段2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20号
无
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24
锦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
葫芦岛市龙港区高新七路146号
乙级
34
辽宁瑞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鞍山市
鞍山市铁东区南中华路150号甲-14室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39号
无
交通运输,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5
北票市同德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朝阳市
辽宁省北票市盛达大厦八楼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40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6
盘锦科力安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市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17号
无
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农林水利,采掘,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1
铁岭市天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铁岭市
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35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18号
无
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2
营口环境评价有限公司
营口市
营口市市政府路25号
乙级
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91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43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7
辽宁宇洁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号2904室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42号
无
化工石化医药,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8
辽宁清远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
抚顺市顺城区隆成街15方块12号楼4门市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9
辽宁科技大学
鞍山市
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185-1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33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0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
鞍山市
鞍山市铁东区鞍千路298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34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1
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营口市
营口市金牛山大街西1号老联通四楼
18
沈阳沈铁环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2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15号
无
交通运输,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9
大连海洋开发研究院
大连市
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42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16号
无
交通运输,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
阜新市鑫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阜新市
阜新市中华路33号
16
辽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辽阳市
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22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11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7
辽宁英瑞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21-2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12号
无
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其前身抚顺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受到全省通报批评(辽环函〔2015〕348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35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2
辽宁蓝源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朝阳市
朝阳市双塔区建设路20-A号楼2单元1001室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36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3
大连新兴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市
大连高新园区高新街3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38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0
大连经环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市
大连市甘井子区高云路140号1-1-2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02号
无
冶金机电,农林水利,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全省通报批评(辽环函〔2015〕348号)
11
大连机工机械环保研究所
大连市
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80号丰盈星海大厦903室
乙级
交通运输
建材火电,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
中煤国际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
甲级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6号
采掘,社会区域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
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市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甲级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8号
冶金机电,采掘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41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9
辽宁昌鑫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45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0
辽宁大奥环评有限公司
鞍山市
鞍山市南中华路大德翠韵华庭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1544号
无
无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1
辽宁唐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沈阳市
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二街
甲级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4号
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交通运输,社会区域,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采掘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
大连理工加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市
大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七贤岭
甲级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5号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4
丹东轻化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