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名词解释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的监督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政秩序。
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性在于政治性和领导性。
广义违宪:是指违背和破坏宪法规范、原则的行为。
一切人的言行中狭义的违宪: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颁布的决议、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官员的活动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或将导致破坏宪法所保护的国家某些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或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一)违宪审查的特征1、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由特定的审查范围——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3、违宪审查程序的多样化——对象的多样化,不同性质的违宪范围,不同国家有不同表现4、违宪审查的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一般是辩论方式,违宪审查时事先审查、事后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的区别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监督的对象——宪法监督的对象大于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对象的一部分;主体——宪法监督的主体包括所有政党。
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形式——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还包括舆论、批评、抗议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结论具有法律意义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有一种模式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在大多数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不仅包括对违宪的审查还包括对违法的审查三、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就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优点:使得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及司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
1978年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全国一切审判工作,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这一条举国瞩目的规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那个时代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宪法的违宪审查并未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展。
自此以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逐渐得到实践和发展。
根据法官和律师的提起,现代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启动违宪审查,审查行政、立法等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可以发布违宪决议,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决策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迫使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它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宪法上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问题是权力的边界问题。
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如何界定行政、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的判断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权力运用的慎重性。
另一个问题是相关主体的参与问题。
尽管宪法法院是最高法律机构,但在一些特定的案件或情况下,其他政府机构或法院也可能涉及违宪审查,这些机构的权利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得到保护和发挥。
同时,在违宪审查过程中,民主立法机关和公民个体的主体地位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此制度的优化和实践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宪法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与政府订立的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是民主和法治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伴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强化,我们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应该不断的健全与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出宪法所应有的保障作用。
本文主要简要探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以期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健全;作用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基于宪法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政党行为是否合宪而进行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审查。
1而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奠定了美国为最早的确认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和客体违宪审查的主体通常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立法法》第90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而第91条则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的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的违宪审查对象也就是客体,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启动主体分为两类,一是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是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为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于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宪法的正常实施。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出现,是符合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国家的制度和权力有着明确的规定,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有法律或行政行为与宪法相悖,将会导致法治的失序和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制度来实施。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法律、决议、规定和部门规章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一旦发现有违宪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它可以依法对行政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确保宪法的正确实施。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执行权主要掌握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手中,监察和提起违宪审查程序的权限相对较少,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
其次,我国违宪审查的程序不够完善,导致个案审查比较困难。
目前,个案审查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但其审查权限较为有限,个案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
再次,由于违宪审查的执行权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违宪审查的力度和效果不够理想。
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出现了对于明显违宪行为未能及时纠正或无法落实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和透明度,增加监察和个案审查的权限,明确违宪审查的执行机构和程序,将有助于提高违宪审查制度的效能和权威性,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我国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之争(一)否定论的评述1982年宪法虽然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是,违宪审查的制度化虽然并不是很高,主要表现在违宪审查的提请和审理程序不明确,有关违宪审查的各项制度之间的制度联系不够。
所以,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由于关于违宪审查的各项制度彼此分散和独立地存在,无法通过一个统一、有效的法律程序连接起来,所以,违宪审查的程序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很难启动,导致有些学者否认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否认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学者有其自己的理论支撑。
违宪审查制度滥殇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它确立了司法机关审查制度;随后,欧洲的德国、法国又建立了有效的专门机关审查制;英国又有自己的议会审查传统,而我国现存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则和以上三种模式不甚相符,这在理论上否定了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再加上我国在现实中并未真正启动违宪审查制度,这又在实践上否定了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
仔细评析以上否定论的论点我们可以发现其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在理论上,他们根本没有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制度功能,他们只是从西方的违宪审查制的审查机构的角度来衡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显然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
无论建立什么样的违宪审查机构,只要能达到保障宪法实施的目的,就可以说存在违宪审查制,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
在实践中,翻开我国违宪审查的历史,却是没有历史的记载,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违宪审查制。
我国没有真正启动违宪审查制和存在不存在违宪审查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也从反面说明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存在很多缺陷,很不完善。
(二)肯定论的依据我国复合审查制中的司法审查制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在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法院也建制了相应的行政庭,1994年我国又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这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他法律的母法。
因此,从理论上讲,违反宪法,比违反其他任何一部法律都应该更加严重。
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加的注重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诸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类惩罚措施更加具体和严厉的法律,而自觉不自觉的忽视对宪法的遵守。
在中国,这是一个怪圈。
而造成这个怪圈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民法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人们违反宪法往往却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长此以往,人们便逐渐失去了对宪法的敬畏心,导致宪法的地位摇摇欲坠。
什么是违宪制度?简言之,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具体分析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就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机关。
(2)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如德国)。
这里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违宪行为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3)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其审查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4)违宪审查机关不仅有权对审查客体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对违宪行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
即违宪审查具有排它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
从理论上讲违宪审查制度是和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同时产生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形成要晚于宪法的出现。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这应由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本国的具体国情决定。
违宪审查的特点也很明确,包括,第一,违宪审查主体的法定性: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宪法加以规定,如法国是宪法委员会、美国是联邦最高法院(三权制衡之要求)、我国是立法机关(权力统一的需要);第二,违宪审查范围的特定性:主要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进行审查,而且随着审查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而宪法法院审查范围较广);第三,违宪审查只能说明是否违宪,至于追究责任,则由其他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第四,违宪审查程序多样性:表现为性质不同的审查范围或内容,审查程序各不相同,涉及根本问题的违宪审查程序严格,而涉及公民个人行为的违宪审查程序较为简便;第五,违宪审查方式的特殊性:既不同于司法案件的审判方式。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11级法本19班王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处于宪法之下。
宪法是国家秩序、社会秩序形成的根本依据,是人权的最高保障,因此,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就是保障了统一的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权。
而宪法保障的主要方面就是排除与宪法相抵触的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排除适用的基本方法就是对宪法之下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都建立了不同类型的违宪审查体制。
有的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对作为该案件依据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如美国;有的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如德国、法国。
(一)全国人大至今还没有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宪政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初步形成巨有中国特色、自成体系的违宪审查体制。
但这种体制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违宪审查的体制,其本身并不尽如人意。
我国的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及现行宪法根据我国的基体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工作,进行违宪审查;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
2000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其发展主要有二:(1)规定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2)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基本程序。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在我国,全国人大至今还没有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具体履行违宪审查职能时,一般设立专责机构,由专门人员进行违宪审查。
其次,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
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作为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违宪问题进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再次,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违宪问题时,往往会组织一定的专家和学者进行法律、宪法方面的专门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决议。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会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席进行听证,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最后,违宪审查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违宪问题进行审查的结果,一旦形成决议并公之于众,就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被判定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将被撤销或修订,不符合宪法的行政法规将被废止,违宪的司法解释将被修订或废止。
违宪审查的结果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作用日益凸显。
它有助于保障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法治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目前违宪审查的范围主要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对于其他形式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作为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权威的具体体现,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下面将从违宪审查的意义、方式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保证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精神的贯彻落实。
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宪法的观念和原则应当贯穿于国家的一切行政行为。
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宪行为,避免权力滥用、扭曲判断和歧视。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保证人民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念得到完全实现。
其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集中式审查和分散式审查。
集中式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维护宪法,它是保证宪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最高司法机构。
另一种方式是分散式审查,即其他行政法院、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违宪审查制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国家权力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排除违宪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益,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再次,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违宪审查行为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
总而言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
通过违宪审查可以保障宪法权威性和尊严,保证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浅谈中国的违宪审查
浅谈中国的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相较于美国等国家,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很不完善。
中国建立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的障碍有很多: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有专司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这是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的共识。
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
但是,宪法又对具体上下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做出了诸多规定。
这些表面上非常健全的规定实际上矛盾百出:这些规定给人的印象首先是,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二、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
长期以来,我国将宪法的作用局限在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方面,它不具有可适用性。
法院在审理具体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中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或运用宪法原则去审查拟将作为裁决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也不能受理和审理当事人以宪法为依据提起的宪法诉讼案件,同时宪法也不能直接运用于审理具体的纠纷案件,因而,法院在适用一般的法律文件审理争议纠纷时是不可能发现这些法律文件与宪法有抵触的;而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尽管在法律上它有违宪审查权,但是,由于它仅仅是制定法律,并不直接适用和执行法律,因此,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推动,它自身是无法发现违宪案件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治环境。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宪法法院,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违宪案件,决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文件是否具有合宪性。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
”这一条款确立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和职责。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宪法的优越性。
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保证了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其次,违宪审查实行的是限制性审查制度。
这意味着宪法法院只对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而不能主动审查所有的法律。
这保证了审查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再次,权力的分立。
我国宪法法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独立行使审查权。
这就意味着宪法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进行审查时不受到干扰和压力,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省级和地市级宪法法庭,包括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等,负责审理违宪案件,有力地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不过,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宪法法院只能通过特定的案件进行违宪审查,而不能主动发起审查。
这限制了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效果。
此外,在一些地方,宪法法院的审查决定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审查结果不够独立和公正。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可以逐步扩大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使其能主动发起审查,提高审查的效果。
其次,可以加强对宪法法院的独立和保护,防止政府干扰和压力。
浅析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也称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各国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宪法的尊严,防止权力的滥用,监督法律的事实,审查各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明确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由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确立。
违宪审查制度在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稳定国家的政权结构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被许多学者称为“宪法的卫士”。
当前世界各国宪法发展潮流中,形成了三种宪法审查制度,分别是“美国型违宪审查制度”即由法院(一般是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奥地利型违宪审查制度”即由特设的专门机关(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和立法机关监督体制,即由立法机关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根据我国目前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来看,应该归于第三类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
事实上,我国的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各种制度。
但是从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中我们也可以抽象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型来:1.宪法规定了自身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明确说明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宪法同时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总体原则。
宪法第五条规定所有法律、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3.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了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和进行违宪审查的主体。
宪法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建议权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主要表现为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体现;《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又赋予了公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启动监督程序的权力;宪法同时又规定了:(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11级法本19班董勤生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制度。
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17世纪,英国枢密院对其殖民地的立法进行监督审查被认为是违宪审查的先例。
随着宪法实施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
从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内容的规定看,我国存在着违宪审查制度是不容怀疑的。
问题在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排除了对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制度;违宪审查主体自己做了自己的法官,导致审查缺乏客观性、公正性;违宪审查的程序中缺失对法律违宪审查的程序。
因此,我们应考虑我国有成功移植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传统和经验,后发的法治现代化国家大都选择的是欧洲的违宪审查模式的实际,在我国完善宪法审查制度,以消除现有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一、违宪审查制度基本特征1、享有违宪审查权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宪法调整着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特定机关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和裁决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的行为是否违宪;审查和裁决公民个人宪法权利是否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
这关系到公民的宪法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特定行为是否合宪的问题,这是国家生活中的大事。
一般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不能担当此任。
大多数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都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
2、违宪审查是以司法或准司法的方式解决宪事纠纷违宪审查是通过司法或者准司法的方式来达到解决宪事纠纷,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
3、违宪审查的原则是合宪性原则世界各国已采用的违宪查模式尽管有所差别,但是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也不论违宪审查机关是最高法院还是宪法委员会或者是宪法法院,它们在进行违宪查过程中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合宪性原则——即违宪审查机关只服从宪法,并直接以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及宪法精神来解决宪事纠纷。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为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
但是这么一个理论界不断呼吁、实践急迫需要的宪法基本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个中原因非常复杂,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有专司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这是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的共识。
在我国,尽管自1954年宪法起就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是作为宪法监督具体体现的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专司违宪审查的机构,而且关于违宪审查主体的规定模糊不清。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
但是,宪法又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这些表面上非常健全的规定实际上矛盾百出:这些规定给人的印象首先是,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我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
应借鉴外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尽早建立切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性,则不仅要求宪法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及不足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
从我国现行宪法(67条)和《立法法》(88条)的规定来看,都相应地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
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现状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
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人大不会犯错误的绝对信任,以及认为人大在事实上完全能够代表民意的推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论中国的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制度。
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17世纪,英国枢密院对其殖民地的立法进行监督审查被认为是违宪审查的先例。
随着宪法实施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
那么先让我们从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起吧。
一、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的范围1.审查国家立法行为的违宪性,包括审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命令或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与宪法相抵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国会和各州制定的法律、联邦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合宪性的审查。
联邦德国宪法也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法律、各州的法律与联邦基本法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法律、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规,各共和国宪法、俄罗斯联邦总体的章程及其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和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定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2. 审查有关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包括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政党的行为和国家的机关组成人员的合宪性能够进行裁决。
保加利亚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对政党和联合会的合宪性争议、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民代表选举的合宪性争议进行裁决。
白俄罗斯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对内阁的决议、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总检察长的命令的合宪性的审查。
3.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也包括联邦国家联邦政府与各州地方政府之间管辖权限的冲突。
联邦德国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和各州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州执行联邦法律时和联邦监督权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
奥地利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对法院与执行机关之间的权限、行政法院与其他机关、普通法院与其他法院之间的权限、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限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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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
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与美国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德国专门机构审查模式等许多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相比,我国这种由立法机关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仅仅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雏形,仅仅是大体框架。
且我国的法律中并未引入“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名词,一直在用“宪法监督”这个并不严谨的词语,因此出现上述的争论也就不足为怪了。
然而当现实中屡屡出现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宪法保护的事件时,当万众瞩目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时,我们必须来直面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了。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我国由人民代表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最大的优点是保证了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从而保证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从内容上看,比较权威,比较可靠,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但从形式上看,
却十分单一、抽象,缺乏专门而独立的违宪审查机关以及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和适用性条款,难以满足违宪审查的具体适用宪法的要求。
这应该也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一直没有真正启动的根本原因。
一是缺乏审查的现实性。
这也是事关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违宪审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且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这种专业性、技术性呈日益增强的趋势,而我国的人大代表近3000人,人数众多,来自各行各业,受教育程度也悬殊很大,不仅不便集会,而且在集会时,还要审议许多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求他们在短时间内对专门的违宪问题作出准确、恰当的判断,很不现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可弥补全国人大的局限和不足,但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立法任务异常繁重;各专门委员会无权自行审查,决定也不具有终结效力。
而且违宪问题特别是宪法诉讼是经常的、不定期的发生的,它们都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因此,它们都无法承担违宪审查的重任。
二是缺乏审查的程序性。
缺乏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等具有现实意义的程序性规定。
如违宪审查建议,谁来受理,谁做答复,在什么时间期限内答复,如何保证裁定的公开进行?这些重要的具体问题尚无现成的答案。
三是缺乏审查的有效性。
这也是这种模式在理论上的先天缺陷。
也是因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真实和完全的反应,而立法机关只不过是民意代表机关,代表的意志有可能和人民的意志发生冲突。
当冲突发生时,如果由代表自己来判断其意志是否违宪,无疑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这也是西方学者不承认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属于违宪审查的主要原因。
他们认为立法机关对其自身
颁布的法律进行自我监督是毫无意义的,完全是形同虚设;而且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立法者会宣布自己制定的法律违宪,因为立法者完全可以通过颁布新的法律来否定违宪的法律、法案,而不必非要宣布其违宪不可,在他们看来,宣布违宪会有损于立法机关的尊严。
孙志刚案件就是以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宣布撤销告终,并不是宣布其“违宪”。
而且我国在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和法律这两个层次,都没有被监督。
“如果违宪审查制度不能对立法权进行监督,等于这个大厦倾倒一半,另一半的存在也没有意义。
这个制度也就等于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
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
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首先应从可行性、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否则,方案无论设计得多么完美,都将毫无价值。
虽然,最高国家权力监督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但这是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决定了的,其弊端也应该在坚持和完善该监督体制的前提下予以克服。
因此,笔者认为,宪法监督机构应隶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应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的职权,而不应像其他专门委员会那样仅仅是辅助性的工作机构。
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但鉴于其担负的特殊使命,其地位应高于其他专门委员会,应赋予其独立决定某些问题的权力,而不应仅仅是研究、审议、拟订草案。
因为,监督必须以权力为后盾;没有权力,就没有强制、没有权威。
同时,为了提高其权威,还应对其组成人员作出特别要求。
另外,为使宪法监督得到制度化、程序化的保障,对宪法委员会的运作程序也应作出明确规定。
宪法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及法律性决议进行合宪性审查,发现有违宪问题的提出处理意
见。
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并可以独立作出决定。
对“两高”的司法解释进行合宪性审查。
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直接行使宪法权力的职务行为是否合宪。
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宪法前,须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