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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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对于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以下我将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

一,美国和法国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的区别。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便建立了对美国的议会立法审查制度,从而为违宪审查提供间接经验。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监督宪法的合宪性,虽然最终美国宪法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但是汉密尔顿的主张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仍产生极大的影响。

1783年至1803年各州危险审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使得地方法院开始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马歇尔的宪法思想与汉密尔顿一脉相承。

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

800年大选以后,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终身任职。

新总统杰佛逊上台后,就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马歇尔利用对该案的判决借机阐述了自己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惯例。

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议 会 制 的 危 机 和 法 西 斯 主 义 对 人 权 的 侵 害 等 , 别 是 在 纳 粹 及 法 特
西 斯 分 子 愚 弄 议 会 民 主 政 治 、 碎 了 “ 会 民 主政 治 ” 粉 议 的神 话 以 后 , 民 众 对 议 会 是 代 表 民意 的 机 关 、 法 机 关 是 绝 对 可 以信 赖 的 看 法 立 开 始 产 生 动 摇 。许 多 学 者 开 始 寻 找 各 种 机 制 来 保 障宪 法 。 在 此 背 景 下 , 国 在 奥 地 利 于 l2 年 最 早 设 立 了宪 法 法 院 后 在 自己 本 国 德 90 上 构 建 了 由宪 法 法 院 的 专 门 机 关 来 解 决 宪 事 纠 纷 的模 式 。
违 宪 审 查 模 式 是 指 在 宪 法 实 施 监 督 理 论 指 导 下 , 违 宪 审 查 由 主体 、 象 、 对 方式 、 法 、 则 等 构 成 的 可 供 人 们 理 解 、 握 和 仿 照 方 原 把 的 固定 形 式 。 当前 世 界 范 围 内 这 些 模 式 主 要 包 括 : 法 机 关 审 查 司
不 同 , 立 足 本 国 实 际 国情 的 基 础 上 , 望 对 我 国 在 宪 法 监 督 体 制 方 在 希
面有 一 定的 启迪 。
【 键 词 】 宪 审 查 ; 法 法 院 ; 法 诉 讼 关 违 宪 宪


引 言
宪 法 在 现 代 国 家 政 治 、 济 、 化 生 活 中 日益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经 文 用 , 了保 障 宪 法 的 实 施 , 国 都 根 据 本 国 国情 建 立 了 违 宪 审 查 制 为 各 度 。违 宪 审 查 , 指 享 有 违 宪 审 查 权 的 国家 机关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 是 以

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倾向性;但是却有效的缩小了审查的范围,使违宪审查真正落到了实处。

所以在实践中就不会存在法律和法规违宪的问题了。

它们通常的做法是:一旦法律予以公布,则不再进行审查。

提交审查的主体仅限于总统,内阁总理或两院院长。

宪法委员会的裁决期限为1个月,紧急情况下减为8天。

凡是宣布为违宪的条款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因而,这种审查权起到了立法权的作用。

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内容比较丰富,因而其活动方式也比较丰富,既有事先审查,也有事后审查。

在德国,公民和国家机构均能成为宪法诉讼的主体,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包括自行审查或依国家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和抽象审查为主;解释宪法可以主动进行,也可以依请求进行解释;裁决国家机关权限要求公开召开听证会,或者直接审议裁决;对于公民诉讼和弹劾案则与普通的诉讼程序相同。

由上分析可见,(1)由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效果显然不如后三种审查方式,甚至连审查的具体程序都没有,所以现在仍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大多将审查权下放到专门的宪法法院之中,并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审查程序。

(2)普通法院的审判程序和方式的单一决定了其职能的单一,其职能必然要少于专门违宪审查机关的职能,而且只能进行事后审查,不利于维护宪法权威。

(3)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不具备司法审判方式的性质,是一种全新的,专门的审查方式;而宪法法院则兼具多种活动方式,行使多种职能,比较有效的行使了违宪审查权。

(三)违宪审查组织和判决效力的比较分析: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没有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审查组织,将审查权下放到专门的宪法法院时,其组织构成和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组织构成基本相同,只不过和立法机关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

所以这一小节仅对另外三种模式进行比较,而且由于国与国的具体组织方式不尽相同,略有区别,所以各选了一个最为典型的国家进行比较即可。

(1)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最典型的国家是美国。

1869年的国会法令规定,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它8名法官共9人组成,其人选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违宪审查基准研究》范文

《违宪审查基准研究》范文

《违宪审查基准研究》篇一一、引言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机制,它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宪审查的基准,分析其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以期为我国的宪法实施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及意义违宪审查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对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对不符合宪法的部分进行纠正或撤销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违宪审查的基准理论违宪审查的基准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至上原则。

这是违宪审查的首要基准,即所有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保护人权原则。

违宪审查应着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侵犯人权。

3. 合法性原则。

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立、职权、程序等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确保其审查活动的合法性。

4. 明确性原则。

宪法规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以便于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判断。

四、违宪审查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违宪审查的基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确保其与宪法保持一致。

2. 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对政府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不违反宪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3. 司法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对司法机关的裁判进行监督,确保其不违背宪法精神和原则。

五、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完善建议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违宪审查的案例。

为了更好地保障宪法实施,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建议如下:1. 建立健全违宪审查机构。

明确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职权和程序,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2.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让更多人了解违宪审查的意义和作用。

3. 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摘要: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也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因此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对于实现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法制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宪法监督引言违宪审查权是现代司法权的精髓,是现代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定一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它是防止立法权和行政权滥用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理念的重要表现。

违宪审查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都不能与之抵触。

作为一种有效的宪政装置,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与实施,违宪审查的结果决定着被审查的立法或国家机关行为是否有效,因此,违宪审查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宪法实施状况和宪政生活的走向,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涵义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审查或裁决特定主体的立法和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为防止违宪而设立的专门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通过违宪审查,特别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有权机关不仅可以宣告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效,还可以通过实质性判决,撤销宪法控制,以达到保障宪政秩序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其目的是让各种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活动受到宪法的约束,以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二)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

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由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一般已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了,故一般不必再包括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

审查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根据各国的实际需要有可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政治机关或其它机关,而司法审查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是司法性质的其它机构。

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

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

立 法机 关行 使 违 宪审 查权
上任的国务卿詹姆斯・ 麦迪逊一案 , 开
创 了人 类历史 上违 宪审 查的 先河 。此
由立法机关实施 违宪 审查的体 制始于英国。 英国奉行 “ 议会至上 ” 的 原则,奠定了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的基础 。虽 然英 国至今 仍然 实行这 一
后, 有关案例不断出现 , 违宪审查制度 随之确立并逐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的< 宪法 》 < 、 立法法 》 中已有
翻 人大建设
26 0 年第5 总 9期) 0 期( 第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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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嬲
。 :
年的苏俄宪法。然而 , 在社会主义国 家的宪政 实践 中 ,包括 前苏联等 国 家, 并未见该制度真正发挥作用。随 着这些国家政治社会体制 的巨变 , 这
关 审 查行 政 规 章 的 合 宪 性 的
“ 自我
出几 点思考 :

审查 ” 方式 , 普通 法国家极 力反对 是 的“ 自己做 自己的法官” 的行为。 二、 违宪审查范围狭窄。虽然规

成 立专 门的违 宪审查机构 。 在
违宪审查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善的国家 , 虽然审查的范围、程序等差异较大 , 但 其违宪审查的机构都独立于立法机关,
旦国家权 力被滥 用 ,就应该及 时纠
正。因此 ,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 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 的机制 , 对违 宪
行 为 进 行 审查和 纠 正 。
法委 员会 只能在法案生效之前进 行

— —

普 通 法 院行使 违 宪审查 权
效性。 违宪审查的启动者只能是法 四、
定 的政府 官员 ,普通 公 民无 权提 交对 法案 的审查请 求 。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开始深刻反思这场由合法领导人发动的战争:立法者是否应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而缺乏相关制衡?是否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对于侵犯人民主权的法律进行审查和限制?在法学界,法律实证主义由于其信奉的恶法亦法备受诟病,新自然主义法学派开始崛起,人权保护与限制公权力滥用在整个国家法律价值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违宪审查机制纷纷得以建立。

日本作为战败国不仅要进行主动反思,更要被动地接受以美国为首的盟军的改造。

其违宪审查制度亦是如此,被深深地打上了美国模式的烙印。

自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以来,战后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走过七十年的历史,这七十多年来,日本的违宪审查发展路程并不是一帆风顺,其间也经历了各种力量的博弈,最高法院由最初的、短暂的积极主义转向了消极,违宪审查制度也在不断遭受着质疑。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由于二战后日本政府是根据美军的指示制定的《日本国宪法》,其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也采用了美国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即以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关。

而摒弃了二战前理论界倾向以专门审查机关作为违宪审查制度机关的大陆法系做法。

同时,日本法院的违宪审查是附带式审查,即必须通过具体案件,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审查某项法律等是否违反宪法。

但是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日本学界出现了要求对违宪审查的性质进行重新认识的呼声。

一些学者认为从宪法的字面意义来看,宪法并没有禁止最高法院的抽象违宪审查权。

更有一些学者对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实践中的消极主义进行了批判,要求由独立的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以便缓解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窘境。

拥有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关于地方法院是否拥有违宪审查权,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司法实践却明确了地方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力。

但令人玩味的是,日本地方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与最高法院的步调却常常不一致,地方法院做出的违宪判决经常被最高法院驳回。

中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 违 宪 审查 制度 比较研 究 ‘
付 雪银
(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20 0 ) 5 10

要: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实行宪政 , 其核心 内容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建设。
而对 中外违宪审查制度进行 比较研究, 分析其差别所在, 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宪 政理想的实现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 的建构, 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建设 的成功
・ 收稿 日期 :09一 1 2 20 O — 9
作者简介 : 付雪银(93 ) 女 , 1 一 , 8 山东菏泽人 , 山东 大学法学 院硕士生 。研究方 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8 8
20 09血
付 雪银 : 中外违 宪审查制度 比较研 究

第 3期
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的先例。
2 .理论 渊源
个完全独立的宪法委员院形成了违宪审查的理论渊源是孟 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 党人的“ 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合宪性 的权力” 的思 想。宪法的起草者借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度, 形成 了独具特色 的法 国式专 门机关违宪审查制 度。
第 3 卷第 3期 1
V0 . 13l No 3 .
菏 泽


学 报
20 0 9年 5月
Ma 2 0 y 09
J un lo z iest o ra f HeeUnv ri y
文章缩号 :6 3—20 (0 9 0 0 8 o 17 13 20 ) 3— 0 8一 4
经验 , 并认 真结合 中国具体 国情 , 建立 具 有 中国特 色 的社会 主义 的违 宪 审查 制度 应 当是 我们 的一种 可 取之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宪法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与政府订立的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是民主和法治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伴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强化,我们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应该不断的健全与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出宪法所应有的保障作用。

本文主要简要探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以期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健全;作用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基于宪法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政党行为是否合宪而进行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审查。

1而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奠定了美国为最早的确认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和客体违宪审查的主体通常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立法法》第90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而第91条则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的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的违宪审查对象也就是客体,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启动主体分为两类,一是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是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为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之 初 , 权 利请 愿 书 》 与 《 利 法 《 权
案 》就 明确 法律 由普通 法 院与 衡
平 法 院 独 立 适 用 。 英 国 的 宪 法 性
违 宪 审 查 的 含 义
所谓 违 宪 审查 ,是 指 特 定 的
国 家机 关对 某项 立 法或 某 种行 为
法律《 位继承法》 确规定 , 王 明 英
受政 党 的政策影 响 。
三权 分立 中的独 立一 部 分 , 因此 ,
具有 独立 审 查立 法 的权 力 。 这种 模 式 中 的许 多案 例是 与 判例 法 制
法作 出裁决 : 律 在公 布 前 , 由 法 可
总统 、 总理 、 会 两 院 议 长 、 会 议 议
两 院 议 员 提 交 宪 法 委 员 会 , 由 其
中 国违 宪 审查 制 度 的确 立
我 国宪 法规 定 ,国家 最 高权
力 机 关 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度相 适应 的 。启 动违 宪审 查程 序 的 主动 权 始 终 掌 握 在 公 民手 中 。
他 们 可 以通过 个 案 向任何 普 通 法 院提起 诉 讼 , 搁置 违 宪 的立 法 ; 也 可 以在 议 会走 廊说 服 议 员修 改 宪
公 民个 人提 起 的宪法诉 讼等 。 宪法 法 院 的违 宪 审查 与 宪法 委 员会 的违 宪 审 查 有 所 不 同 : 宪 法 委 员会 是政 治 组织 ,不 受理 诉 讼 案件 , 其进 行 的是 “ 前 审查 ” 事 , 经 审查 合 宪 的予 以 公布 。 而 宪法
法 院 是 司 法 机 关 , 不 仅 可 以 进 行
查, 包括 各 类组 织 法在 公 布前 、 议 会两 院 规章 在 施行 前 ,都 应 提 交 宪法 委 员会 ,由其 就 是否 符 合 宪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他法律的母法。

因此,从理论上讲,违反宪法,比违反其他任何一部法律都应该更加严重。

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加的注重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诸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类惩罚措施更加具体和严厉的法律,而自觉不自觉的忽视对宪法的遵守。

在中国,这是一个怪圈。

而造成这个怪圈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民法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人们违反宪法往往却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长此以往,人们便逐渐失去了对宪法的敬畏心,导致宪法的地位摇摇欲坠。

什么是违宪制度?简言之,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具体分析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就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机关。

(2)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如德国)。

这里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违宪行为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3)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其审查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4)违宪审查机关不仅有权对审查客体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对违宪行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

即违宪审查具有排它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

从理论上讲违宪审查制度是和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同时产生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形成要晚于宪法的出现。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这应由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本国的具体国情决定。

违宪审查的特点也很明确,包括,第一,违宪审查主体的法定性: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宪法加以规定,如法国是宪法委员会、美国是联邦最高法院(三权制衡之要求)、我国是立法机关(权力统一的需要);第二,违宪审查范围的特定性:主要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进行审查,而且随着审查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而宪法法院审查范围较广);第三,违宪审查只能说明是否违宪,至于追究责任,则由其他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第四,违宪审查程序多样性:表现为性质不同的审查范围或内容,审查程序各不相同,涉及根本问题的违宪审查程序严格,而涉及公民个人行为的违宪审查程序较为简便;第五,违宪审查方式的特殊性:既不同于司法案件的审判方式。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内容提要: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审查,德国宪法法院管辖权的范围远比美国宽泛,但两国的宪法都没有“私法化”;两国的违宪审查都已经介入政治问题,而且这种介入都有加强的趋势,只是介入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美两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借鉴什么?怎么借鉴?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法院,政治司法化,借鉴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毕竟两国国情不完全相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有差异,因此,其违宪审查制度又各有千秋。

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德国则成为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而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德国宪法诉讼的范围极其宽泛,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立法(包括联邦国会立法和州立法)的司法审查;两国的违宪审查都涉及到、并且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政治领域,只是涉及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都展示了自己独特的魅力,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还没有建立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这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地研读它们的制度,探讨这些制度背后的思想,以及这些制度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得以成活……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毕竟研究他们是为了启示我们,是为了有助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当然,文本绝对承担不了这么宏大的使命,笔者在此只是从一个侧面比较了德美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某些特点,以期对建立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有些许启示。

一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一)德国宪法诉讼的独立性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违宪审查制度研究之中西比较

违宪审查制度研究之中西比较

宪的法律法令的裁决,不是公开的宣布撤销该项法律、法令,
以同样 的程序 ,在基 本上差 不多 的环境下 , 由同一法律 裁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 09
第2 3卷 第 3 期
违宪审查制度研究之中西比较
雷 红 兵 , 刘 金 刚 z
( 北京 市蓝筹律 师事务所 ,北京 1 0 2 ;2重庆行政 学院,重庆 4 0 4 ) 1 09 0 0 0 1
摘要:违 宪审查一直 以来是 宪法 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究领 域的一个热点 问题 ,美国法院的附 带审 查方 式和德 国法院的全面审查方 式在 当今世界各 国中最具有 特 色,通 过这 两 国的违 宪审查 制度 的介 绍 ,来反 思 中国的违 宪审查制度 。 关键 词:违 宪审查;普通 - ̄ 宪法法 院 ; %; L - - -
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 审查 的最终效果是宣布违 反宪法的法 查的范围还是相 当小 ,在 当时只是针对个权力机关 的权力和 律 无效 。作 为中 国在移 植这 一制度 时 也是看 重 的这一 点 ,
利 益 的 调 整 。但 是 随 着 社 会 的 变 革 和 民 主 进 程 的 加 快 , 特
家机 关 的行 为 是 否 符 合宪 法 的裁 决 。 目前 实 行 这 种 普 通法 院 这是一种不会脱离普通诉讼 的审查方式。不像德 国的违宪审
审查制度 的国家,除 了美国外 ,还有 日本 、加拿大、澳大利 查 ,除 了有具体 的诉讼启 动违宪 审查机制 ,还 有宪法法 院 亚 以及 墨 西 哥 、 阿 根 廷等 国家 。这 些 国家 的 法 院 行使 司法 审 对 法 律 法 规 的 抽 象 审 查 。所 以 在 美 国没 有 独 立 的 宪 法 法 院 , 查的方式 ,虽略有差别,但基本相似 ,主要是通 过审理具体 没有 专 门的宪法诉讼 程序 ,也没 有专 门的宪法判 决 。违 宪

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5 2020/9/7
三、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1955年的司法批复 ——1986年的司法批复 (二)中国现有的违宪审查机制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审查制度 ——法规规章备案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
6 2020/9/7
(三)中国违宪审查案例
齐玉苓案件 孙志刚案件 李慧娟案件 酒泉中院废止省人大地方法规案件 中国未来违宪审查制度发展之前瞻
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2、美国模式的特点 3、美国模式形成的原因
3 2020/9/7
(二)以法国为典型的宪法委员 会审查模式
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的特点 法国违宪审查案件评析 法国模式形成的原因
4 2020/9/7
(三)德国宪法法院制度模式
德国宪法法院制度的特点 德国违宪审查案件评析 德国模式形成的原因
7 2020/9/7
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1 202法的类型与违宪审查 罗文斯坦:规范宪法、名义宪法、语义宪法 夏勇: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宪政宪法 违宪审查的宪政功能 ——维护宪法权威 ——遏制多数暴政 ——捍卫自由民主 ——解决权力纠纷
2 2020/9/7
二、违宪审查的制度模式
(一)以美国为典型的普通法院审查模 式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一、序言当前,现代宪政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也正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目前我们国家的宪政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不够发达且问题较多,原因很大部分在于违宪审查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其他的诸多原因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倒不是因为它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因此,我们应当从当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从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更是宪政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违宪审查的历史演变从宪法制定到实施的历史经验来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理所当然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规范得以真正实现。

正是宪法与违宪审查制度如此紧密的关系才使我们可以通过某国家的宪法史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史,这两种历史通常是平行的甚至可以是重叠的。

但是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却没有严格遵循这个规律而是呈现出一个奇特的现象:即立宪目的并不在于行宪。

以制定宪法的统治政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旧中国的立宪运动大致分为清末时期、辛亥革命之后、北洋军阀时期以及南京国民党时期。

首先是清末时期,这个时期的立宪活动有《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十九信条》。

前者仅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君上大权以及臣民权利义务;后者同前者相比对皇权则进行了更多的限制,确立了更加接近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形式。

接着是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立宪活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但此宪法并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任何规定。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与宪法有关的的有三个,其中《天坛宪法草案》有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但《中华民国约法》没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在南京国民党时期,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三部宪法。

这三部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都有规定,但我认为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最为详尽。

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关键 词 概 念 模 式 比较 中图分类 号 : 900 D 2.
相关概念 比较
障碍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0-5-2 10 -522 0)70 30
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 而这种模式 中的许多案例, 是与判例法制度


( ) 一 违宪审查与 司法审查
“ 违宪审查” 司法审查” 与“ 都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而对特定权力
相适应 的。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 中。他们
可 以通过个案 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 搁置违宪的立法 ; 也可 以在
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最近的几个案例 行使结果进行的一种审查监督制度 , 但:者仍有一定区别 。“ 司法审 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 04 月 6 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 ・ 科林斯判处布什 查” 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审查 的程序是司法程序 , 从这个角度看,司法 包括 2 0 年 1 2 日, “
审 查 外 , 余 为 违法 审 查 , 法 院 对 行政 行 为 是 否 违 法进 行 的审 查 。 其 即
通法 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但是这种模式 的问题在于司
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 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 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 审查权 , 如英 国。 违宪审查在英 国的历史 比美 国还要长 , 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之 一, 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 ,权利请愿书》 权利法案》 《 与‘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一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 利 。到 了美 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 ・ 马歇尔 (8 1 1 3 任职) 10 ~ 8 5 审查, 的是通过司法程序 , 指 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从这个 任 期内的 10 8 3年, 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 国会通过的法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作为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权威的具体体现,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下面将从违宪审查的意义、方式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保证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精神的贯彻落实。

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宪法的观念和原则应当贯穿于国家的一切行政行为。

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宪行为,避免权力滥用、扭曲判断和歧视。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保证人民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念得到完全实现。

其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集中式审查和分散式审查。

集中式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维护宪法,它是保证宪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最高司法机构。

另一种方式是分散式审查,即其他行政法院、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违宪审查制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国家权力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排除违宪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益,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再次,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违宪审查行为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

总而言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

通过违宪审查可以保障宪法权威性和尊严,保证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引言: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家宪法尊严的重要制度。

作为一种法律机制,违宪审查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发展背景、作用以及案例,以展示此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重要性。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定义为一种法律机制,旨在对政府行为、法律或决策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反宪法的规定。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宪法原则,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背景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中。

1791年,美国通过了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这一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对宪法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此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采用和普及,成为各个国家宪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1. 维护宪法权威:违宪审查制度保证了宪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违宪审查制度使得任何违宪的行为都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确保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护。

2.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政府行为和法律可以被审查是否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保障和尊重。

3. 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违宪审查制度有助于预防和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这不仅对国家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案例分析1. 美国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审查: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认为分离但平等的教育违反了美国宪法。

这一审查结果最终推动了美国的民权运动,对推动美国社会的平等和多元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德国宪法法院对戈特利布(Götz Guba)案的审查:1998年,德国宪法法院认为戈特利布案中对同性伴侣平等受权的限制违宪。

这一审查结果推动了德国同性伴侣权益的保护和推进,对德国社会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程 中 , 不 可 避 免 地 出现 一 系列 的 纠 纷 和 争 议 , 会 当这 些 涉及 宪法 问题 的 争议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时 , 然 会 危及 一 国 的宪 法 秩 序 。 就要 求 必 这 权 ) 的 观念 导 致 了 大 陆法 系 国家 不 得 不 在 普 通法 院 系统 之 外 另 辟 蹊
纷 纷 改 变 原体 制 , 转而 采 取 普通 法 院 违宪 审 查 制或 宪 法法 院 等 专 门机
的宪法诉讼纠纷的模式。从形式上看 ,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属于 “ 散型” 分 体
制 。 高法 院 所 拥 有 的 只 是对 违 宪 的 最 终 裁 决权 , 不 排 除 下 级 法 院 最 并
构违宪审查制, 由此而产生 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诉讼模式, 一是由普通 法院 , 二为 由专门的法院. 由普通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代表国家是
美 国 。一 般 认 为 , 创 违 宪 审查 制 度 先 河 的 是 l0 开 8 3年 的 马 伯 里诉 麦 迪逊 案 。 马伯 里 案 之 后 , 联邦 最 高法 院 又 通 过 判例 发 展 出对 州 议会 制

国、 意大利等国相继建立了宪法法院 , 它们代表了整个大陆法系宪法 诉讼活动的发展方 向。据统计, 现在全世界共有 3 7个资本主义 国家 建立 了宪法法院。另外 , 独联体、 东欧一些 国家在完成体制转变后 也

违 宪审查模式的 比较
奉行“ 议会 至 上 ” 国家 一 般 由立 法机 关 来 审 查 法律 的合 宪 性 。 的
径, 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理宪法争议案件 。 凯尔森率先提 出设立宪法法 院作为主管宪法诉讼的专门机关 。
必需有一个机构来确保宪法 的实施 , 解决各种可能发生的宪法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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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一)论文摘要本文从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入手,对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历史,和具体内容中的比较重要的部分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和分析,并据此得出了一些结论性的东西,希望能加强自己对违宪审查这个宪法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并且对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违宪审查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引言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二各国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分析三违宪审查制度历史的比较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各种模式的理论渊源不同。

(1)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是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和前苏联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2)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在于卢梭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的“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的思想。

(3)由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和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都是凯尔森和斯西哀耶士的专门机构监督学说。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和前景分析。

四违宪审查制度具体内容的比较分析(一)违宪审查范围的比较分析。

(二)违宪审查活动方式的比较分析。

(三)违宪审查组织和判决效力的比较分析。

引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详尽的规定了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基本制度,决定了一国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因而宪法的有效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的《魏玛宪法》实施仅仅14年就被希特勒撕毁,我国的54年宪法实施仅8个多月就处于半瘫痪状态,这些都是因为缺乏卓有成效的宪法保障措施。

不论宪法规定的多么完善,缺少有效的保障措施终将使其变成一纸空文。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保证宪法得以有效实施,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的一项根本的宪法制度,违宪审查也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因而本文的题目是一个广而大的题目,要想在万字左右的论文中对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正是基于此,在本文中,笔者将集中精力针对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逐一进行比较分析,力求其精而非其全。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具体分析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就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机关。

??、(2)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如德国)。

这里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违宪行为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3)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其审查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4)违宪审查机关不仅有权对审查客体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对违宪行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

即违宪审查具有排它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

有些学者将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混为一谈。

他们认为违宪审查又可以称为司法审查,即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1)将违宪审查的主体局限在司法机关。

照这些学者看,法国这个违宪审查的发源地之一岂不也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了么?因为它们的违宪审查机关——宪法委员会只是个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而且在审查时有一套自己的审查程序,完全不依照司法程序。

所以这些学者所谈的司法审查从这个意义上说仅为违宪审查的一部分。

(2)另一方面,这一概念又将违宪审查的客体人为地扩大了。

司法审查的英文是Judicial??review,即司法的审查,包括对立法的审查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显然违法的行政行为已经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了,不必包括在违宪审查(Judicial??review??of??constitutionality)的范围内。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违宪审查的外延广。

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互有交叉,不能等同。

还有些学者将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等同起来,这也是不妥当的。

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的有力手段,其外延甚广,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审计监督;政绩监督;党纪监督;人民监督;社会监督(又包括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信访监督);市场监督;环境监督;国际监督;甚至还包括对于违宪审查机关违宪审查活动的监督。

违宪审查仅属于其中的法律监督,不能以偏概全。

违宪审查是唯一一种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形式,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督形式,但将二者等同起来,无异于人为的扩大了违宪审查的外延。

二、各国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分析纵观各国宪法,依据违宪审查的主体不同,大致可以将违宪审查制度分为以下四种模式: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四类。

西方学者不承认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属于违宪审查的一种,理由有以下两点:(1)他们认为立法机关对其自身颁布的法律进行自我监督是毫无意义的,无异于一个人用手来监督大脑,完全是形同虚设;(2)而且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立法者会宣布自己制定的法律违宪,因为立法者完全可以通过颁布新的法律来否定违宪的法律,法案,而不必非要宣布其违宪不可,在他们看来,宣布违宪会有损于立法机关的尊严。

笔者认为,将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归入违宪审查之中,主要是为了使违宪审查制度更加完整,虽然这种做法确实有其不足之处,且审查效果也并不理想,但这种审查方式也有一定的优越性,这在下文中会具体进行阐释。

我国的学者一般将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归为一类,统称为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

有的学者干脆就说“法国的宪法法院叫做宪法委员会。

”??这也未尝不可,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而非单单名称不同,其中最大的不同在于:宪法法院是司法机关,而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

正是鉴于此,笔者将违宪审查依主体的不同分为上述四大类。

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不过这种模式的缺点显而易见。

包括:(1)理论依据不足。

因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真实和完全的反应,而立法机关只不过是民意代表机关,充其量是人民的代表而已,代表的意志有可能和人民的意志发生冲突。

当冲突发生时,如果由代表自己来判断其意志是否违宪,势必造成这种违宪审查机制形同虚设。

(2)审查不利。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违宪审查的效果。

因此,西方学者甚至不承认这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3)审查不能。

因为在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中,立法机关往往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于权力的集中,要处理的事情很多,没有更多的精力进行违宪审查。

且召开议会或者代表大会都要求一段时间间隔,但违宪事件的发生却是不分时间的,这也造成了违宪审查的困难。

也就是说没有个经常性的违宪审查机关保证违宪审查制度得以经常性的贯彻,对于保证宪法实施不利。

目前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包括:英国,新西兰,比利时,芬兰,荷兰,卢森堡??,中国,朝鲜,古巴,越南,蒙古,土库曼斯坦。

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而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

(2)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的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3)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使的宪法得到了经常性的贯彻与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

(4)法院的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障。

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明显的缺点:(1)合法性的质疑。

1803年美国的马歇尔大法官在“马泊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了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原则,然而当时弗吉尼亚洲的大法官吉布斯却认为这种做法无异于篡夺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因为违宪审查权是由选拔出来的法官行使的,而法律却是由全体公民选出的代表制定的,由非民选的机构或人员审查民选机关制定的法律,与主权在民原则是相冲突的。

(2)合理性的质疑。

吉布斯还对违宪审查的合理性提出了三点质疑:首先,违宪审查有无限度,有的话,限度在哪里?其次,因为立法机关可以立法,也必然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说明它也可以解释宪法。

我们为了防止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时存在错误而将违宪审查权赋予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出现错误怎么办呢?最后,马歇尔法官认为法官就任时曾宣誓效忠宪法,那么法官就只能公正的适用宪法,而宪法并未赋予其违宪审查权,其权力的来源显然不会合乎宪法。

(3)可能性的质疑。

法官要准确表达立宪者的意图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根本不可能完全领会立宪时广泛的社会矛盾与冲突。

因而司法活动也不是一个客观中立的过程,而是法官选择与操作的过程,是由法官的主观任意性决定的。

(4)所起作用的质疑。

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官在声称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同时,却固守着旧的社会意识和观念,从而阻碍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使法院成为保守派的据点。

目前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乌拉圭,爱尔兰,丹麦,列支敦士登,埃及,斐济,摩洛哥(最高法院中专设宪法庭),博茨瓦纳,布隆迪,赞比亚,澳大利亚,日本,文莱(专设宪法解释法庭),菲律宾,也门,爱沙尼亚等64个国家。

由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优点在于:(1)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一经宣布违宪即被废止,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也就使的社会生活中不会存在已生效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

(2)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尴尬,又防止了司法机关故意弄权的发生,维护了人民主权原则。

但其缺点也存在,主要包括:(1)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政治倾向性强,也就是主观随意性较大。

(2)在操作层面也存在种种缺陷,主要是抽象审查,不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其次还包括事先审查的片面性和申诉权力的局限性。

(3)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就在今年8月初,伊朗总统哈塔米连任总统,但其就职仪式却因为宪法监护委员会的阻挠被迫推迟。

因为该总统在上一任期内以议会为其后盾,想使不少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但却触动了保守派的利益,宪法监护委员遂以违宪为由,一一否决,今年议会在改选宪法监护委员会部分成员时,仅批准了保守派提名的8人中的1人,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遂下令推迟总统就职仪式的举行。

宪法监护委员会在这场政治斗争中,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目前由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典型国家只有法国。

类似的国家包括哈萨克斯坦,伊朗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

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优点在于:(1)既能受理公民的诉讼,以保护公民权利,又能行使抽象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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