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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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理 论 与 实践 研 究
美 德 两 国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比 较 研 究
孟 莉
( 新乡学院 政法 系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河南 新乡 4 30 ) 50 3

谐。
要: 有效 的违宪审查机制是宪法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 。文 章从历史 渊源 、 审查 主体 及审查方 式等方 面 比
较分析美 、 德两国的违 宪审查制度 , 以期对完 善我 国宪法监督 体制有所 启发 , 进而实 现宪法共 和精神 , 促进社会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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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范 围极 其 宽 泛 。根据 《 联邦 宪 法 法 院 法》的规 定, 宪法法 院管辖 的案件 可大致 概括为六 个方 面 : 第 解释联邦基本法, 裁决联邦机构之问的权限争 议 。第二 , 审查法 律 ( 包括 联邦 法律 和 州法 律 ) 是否 违反宪法 , 以及州 法律是否 违反联 邦其他法 律 , 以保 证 宪法不受 侵犯 和全 国法制 的统一 。第 三 , 裁决 联 邦 与各州之 间 、 与州 之 间 以及一 个 州 内部 发生 的 州 有关 权利 和义 务 的争 议 。第 四 , 理 和裁 决 公 民个 受 人 的宪法诉讼 , 以保障人 权 。第 五 , 审查 和裁决某 个 政党是 否违宪 。第六 , 辖 总统 因故意 违 宪或 违 反 管 联邦法律而被起诉的弹劾案等。而美国的违宪审查 实际上仅 仅是在普 通诉讼 中对本 案适用 的法律是 否 违宪进行 审查 , 审查 范 围 比德 国狭窄 得 多 。虽 然 其 联 邦法院进行 司法 审查 的 对象 既包 括 “ 国会 通过 的 切法 律 、 令 ” 也 包 括 “ 府 制 定 的 一切 行 政 法 法 , 政 规、 行政 命令和规 章制 度 ”4, 其 中对 国会 法律 的 l 但 J 审查和对 政府法 规 的审查 在 性 质上 是 有 区别 的 , 前 者才是 违宪审查 ( 司法权 对立 法权 的审查 ) 后 者属 , 于违法 审查 ( 司法 权 对 行 政 权 的 审查 ) 。可 见 , 在 “ 英美 法系 国家 , 合法 性 审查 与 合宪 性 审查 是 由同一 个法 院来完成 的 ” 。而 “ 大陆 法 系 国家 , 法性 审 在 合 查 由普 通 法 院 进 行 , 宪 性 审 查 由 宪 法 法 院 进 合
违 宪审查 是享 有违宪 审查权 的 国家机关 通过法 定程序 , 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行为是 否 合宪 的制度 … 。一 部制 定 良好 的宪 法 , 果得 不 如 到实施 或不 能 够 很 好 实 施 , 其 量 不 过 是 “ 义性 充 名 的宪法 ” 装饰 性 的宪法 ”2。为 使宪 法成 为 名副 或“ _ J 其实 的“ 规范 宪法 ” 就必 须使 之 在政 治 运作 过 程 中 , 得到贯彻和落实。违宪审查作为一种基本的纠错机 制, 是保 障宪 法实施 、 维护 宪法权 威和 实现宪 政 的重 要制度 。本 文拟对 美 、 两 国违 宪 审查 机 制 的成 因 德 及特征进行比较分析 , 以期对完善我 国违宪审查制 度 有所启 发 , 进法 治 国家 与和谐 社会 的建设 。 促
关键词 : 违宪审查 ; 宪法法院 ; 宪法诉讼 中图分类号 : 9 I 1 1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4— 34 2 1 )2— 0 9— 3 17 3 3 (0 0 0 0 3 0
收 稿 日期 :09—1 20 2—2 l
作者简介 : 孟莉 , , 女 河南新乡人 , 乡学 院政法系讲师 , 新 法学硕士 。

国特色 的宪法法院专门审查制。
二、 违宪 审查 主体方 面 的比较分 析

历 史渊 源方面 的 比较 分析
美 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 10 年大法官马歇尔 83 在“ 马伯里诉麦迪逊 ” 一案的判决 中确立 的。这一 判决 开创 了 由法 院解 释 宪法 的先河 , 确认 了美 国各 级法 院进行违 宪 审查 的权 力 , 而 建立 起 富有美 国 从 特 色 的 、 各 国影 响深 远 的 普 通 法 院 违 宪 审 查 制 。 对 这和美 国的普通法传统和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不 无关系。与美国相 比, 德国的宪法法院审查制度则 是通过立法确立的。对法律 的司法审查被制度化最 初体 现在 14 — 14 8 8 89年 法 兰 克 福 国 民议 会 制 定 的 帝国宪法中。14 年西德《 99 基本法》 第九部分第 9 3 章 明确 规定 了宪法 法院作 为专 门的违 宪审查 机关 的 四项 审查职 能 , 从而 进 一 步从 立 法 上 明确 了富 有 德
美、 德两 国 的违宪 审查 主体都是 司法 机关 , 它们 都有权审查法律以及特定主体行为的合宪性 , 都在 司法实践中解决一定范 围内的政治性纠纷, 但在具 体内容上仍有重大差异。 ( ) 质 的差 异 一 性 我 们 可 以把 审查立 法合 宪性 的 司法 控制分 为两 大类 : 类是美 国为代 表 的把 控制 权 赋 予 某一 法 律 一 体系中的所有司法机关的“ 分散型” 一类是将审查 , 权限于单一的司法机关享有的“ 中型”3 集 L 。美 国 J 的违宪 审查是 由普 通 法 院 进行 的 , 且 联 邦 和州 法 而 院都有 违 宪审查 权 。在 性 质 上 , 国 的违 宪 审查 机 美 关仅仅 具有 司法 机关 的性质 。德 国显然 采用 了集 中 型 的审查体 制 , 它是最早 成 立宪法 法 院的 国家之一 , 也是 宪法法 院最具 代 表 性 的 国家 , 违 宪 审查 权 由 其 独立 于普通法 院 系统 的宪 法法 院专 属 行使 , 通 法 普 院及其 他专 门法 院无 权 问津 。当然 , 国宪 法法 院 德 作为专 门从事立法与选举监督的国家机关 , 也没有 审理普 通案 件 的职能 。这就 决定 了宪法 法 院在德 国 联邦国家机关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 它不仅仅是 个 司法机 构 , 是一个 政 治机构 。 更 ( ) 二 管辖权 范 围悬 殊 在德国, 宪法法院审查 的案件都是宪法案件且
21 0 0年 4月
第2 4卷 第 2期
新 乡学 院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un o i ̄agU i ri ( oilcecsE io) or ̄ f n n nv sy Sc i e dt n X e t aS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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