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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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议 会 制 的 危 机 和 法 西 斯 主 义 对 人 权 的 侵 害 等 , 别 是 在 纳 粹 及 法 特
西 斯 分 子 愚 弄 议 会 民 主 政 治 、 碎 了 “ 会 民 主政 治 ” 粉 议 的神 话 以 后 , 民 众 对 议 会 是 代 表 民意 的 机 关 、 法 机 关 是 绝 对 可 以信 赖 的 看 法 立 开 始 产 生 动 摇 。许 多 学 者 开 始 寻 找 各 种 机 制 来 保 障宪 法 。 在 此 背 景 下 , 国 在 奥 地 利 于 l2 年 最 早 设 立 了宪 法 法 院 后 在 自己 本 国 德 90 上 构 建 了 由宪 法 法 院 的 专 门 机 关 来 解 决 宪 事 纠 纷 的模 式 。
违 宪 审 查 模 式 是 指 在 宪 法 实 施 监 督 理 论 指 导 下 , 违 宪 审 查 由 主体 、 象 、 对 方式 、 法 、 则 等 构 成 的 可 供 人 们 理 解 、 握 和 仿 照 方 原 把 的 固定 形 式 。 当前 世 界 范 围 内 这 些 模 式 主 要 包 括 : 法 机 关 审 查 司
不 同 , 立 足 本 国 实 际 国情 的 基 础 上 , 望 对 我 国 在 宪 法 监 督 体 制 方 在 希
面有 一 定的 启迪 。
【 键 词 】 宪 审 查 ; 法 法 院 ; 法 诉 讼 关 违 宪 宪


引 言
宪 法 在 现 代 国 家 政 治 、 济 、 化 生 活 中 日益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经 文 用 , 了保 障 宪 法 的 实 施 , 国 都 根 据 本 国 国情 建 立 了 违 宪 审 查 制 为 各 度 。违 宪 审 查 , 指 享 有 违 宪 审 查 权 的 国家 机关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 是 以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两层 次 查美法 违宪 审查制 现行 状 况及 内在的价 值哲学 的差 别 式 确 定 。 考 所在 , 以期 有益 于我 国宪 政建 设 。 法 国在 15 年创立 了宪法委员会 , 了“ 98 否定 议会之上” 的传统 , 器 物—— 普 通法 院 与宪法 委 员会 转 而承认 “ 限政 府” 宪法委 员会对 宪法所 规定 的分权和基 本权 有 。 ( ) 普 通 法院行 使违 宪 审查权 一 美: 利 发展相 当丰 富的案例 法, 而使宪 法获得 了政府 的实施和 公民 从 1“ 伯里诉 麦迪 逊 案” .马 的开 创性 的普 遍尊 重。在这 些案 例中 , 具有标 志性 的是 17 年的 “ 社契 91 结 美国 联邦最 高法 院 首席大 法 官马 歇尔 在 “ 伯里 诉麦迪 逊 ” 约 案” 宪法委 员会判 决关于 “ 马 , 结社契约 ” 的法律违 宪 , 从而使 第五
关 键词 违 宪 审查 兖政 建设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4 宪 法委 员会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 0 00 .2 。2 1 0 .5 22 1 )50 90
宪 法在 马克 思眼 中是 “ 民权利 的保 障 书” 列 宁称其 为 “ 公 , 一 带性 审查 :3 法 院无权撤 销 , () 也无权 宣布 其无效 , 是不 再适 用 , 只 张 写满 公 民权 利 的纸 ” 列 宁 曾指 出: 当法律 同现 实相 脱节 的时 使其 实际 上丧 失效力 :4 被宣 布违宪 的法律 并非永 久丧 失效力 , 。 “ () 候 , 制就 是虚 假 的: 宪 它们 是一 致 的时候 , 宪制 就不 虚假 ” 。美 国 旦 法院在 以后 的案件 当中判定 该法律 符合 宪法 , 其仍有效 。 则 当今 人权 现状 并非得 益于 “ 权利 法案 ” 的存 在 , 像法 国的人 权保 恰 ( ) 国: 二 法 宪法委 员会行 使 违 宪审 查权 障 并不 是 因为宪法 是 以 “ 权宣 言 ” 人 作为 序言 一样 。美 国宪 法的 1“ .结社 契约 案” 的标 志性 生命 力不 在于其 确立 了联邦 制或 代议 制 , 在于 马伯里诉 麦迪 逊 而 19 79年法 国宪 法规 定设 立护 法 元老 院 ,并 赋予 它撤 销违宪 所 开创 的违宪 审查 制度 , 国则 是宪 法委 员会 的存 在 , 法 国人 的法 律 的权 力, 是 由专 门机构 负责违 宪 审 查的起源 。 法 给 这 但政 局动 权 提供 了实 实在 在 的公 力救 济 和保 障 。作 为英美 法 系和 大 陆法 荡频 繁 , 宪 审查 制度 始终 没有 真正得 到 认可 。 违 直到 第 四共和 国 系 的典型代 表 国家 , 国建立 违宪 审 查制度 的时代 背景和 国情 差 宪 法才 确定 了一 个新 的具有较 强政 治色 彩的 宪法委 员会机 构 , 两 来 异 也能在 很大 程度 上 反映 了两 大法 系 的差异 。 者 从器物 、 度 行 使 有 限的违 宪 审查 权 。宪法 委 员会 制度 在 第五 共和 国宪 法正 笔 制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杨珉沣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100001摘要:在宪法制度当中,违宪审查是重要的法律手段。

德国和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两个代表国家,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各国的宪法制度当中也是比较典型的。

但是就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说,两国的核查模式以及条例约束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通过分析德法两国违章审查制度的具体方法,总结出优质成果,为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督体系提供帮助。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诉讼;联邦法院;形式审查中图分类号:D971.2;D956.5;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203-02作者简介:杨珉沣(1985-),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产业经济学专业学生。

一、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比较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首先,规定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在明确主体之后要判断他们行使权利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

其次,要针对违宪行为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

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为止有四种违宪审查体系,英国和前苏联主要是应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美国和日本则是司法审查制,法国主要是运用宪法委员会审查制,而德国和俄罗斯是运用宪法法院审查制。

反观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确切的审查体制,但是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主要负责审查立法冲突以及违宪行为。

(二)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德国是由一个松散的联邦发展而来的,虽然它的宪法制度是全球范围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最晚的,但是宪法院最早出现在德国。

早期的德意志帝国为了实现合理的国家管理一直就有建立宪法的传统,在发展中期,由于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审查,最终引发了希特勒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在后期的发展中为了实现维护宪法的权威,才建立了专门的法院。

相对来看,法国建立宪法制度的时期较早,早期的《人权宣言》就是属于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后期法国的宪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作者:卢亚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摘要美、法两国被誉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制度典型的代表国家,宪政建设方面巨大成就及违宪审查制度保障宪法方面的巨大作用是二者相同之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开创性和“结社契约案”的标志性是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形成的渊源所在,由此而形成了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使宪法成为“活的法”。

本文从器物、制度两层次展开对两国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能有益于我国的宪政建设。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政建设宪法委员会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29-02宪法在马克思眼中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称其为“一张写满公民权利的纸”。

列宁曾指出:“当法律同现实相脱节的时候,宪制就是虚假的;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制就不虚假”。

美国当今人权现状并非得益于“权利法案”的存在,恰像法国的人权保障并不是因为宪法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一样。

美国宪法的生命力不在于其确立了联邦制或代议制,而在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所开创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国则是宪法委员会的存在,给法国人权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公力救济和保障。

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两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和国情差异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两大法系的差异。

笔者从器物、制度两层次考查美法违宪审查制现行状况及内在的价值哲学的差别所在,以期有益于我国宪政建设。

一、器物——普通法院与宪法委员会(一)美: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开创性美國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将违宪审查的权限通过判例的方式赋予司法部门,开创了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先河。

马歇尔以“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都不是法律”认为此案应适用宪法,从而以牺牲马伯里的个人利益实现了所有利益的均衡,民主党人、国会、总统、民众及法院所有主体的利益均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

浅论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论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

过 法定程 序 , 以特定 方式对 某项 立法 行为 是否合 宪所 进行 的具有 决 新泽 西 州关 于刑 事 陪审 团人 数的 法律 规 定因违 反 了卅l 宪法 而 法律 效 力 的审奄 和处 理 。 关 于这 一概 念 , 还 有一 些 问题 要澄 清 。国 内有些 学者 将 “ 违 无 效 。这应 当算 是美 国第 一个 宣 告立法 违宪 的案 例 。 然而, 违 宪审 查作 为一项 制度 被确 立 , 则是在 l 8 0 3 年 的“ 马
念。
( 二) 法 国违 宪 审查制度 的 产 生 美 国的违 宪 审查制度 给世 界各 国提供 了一个 正面 的教材 , 证
二、 违 宪审 查制度 的 由来
违 宪审 查在 西方 有着 悠久 的思 想渊 源 , 有 些人 认 为 , 这 种制 明 了司 法 审查 与宪 法效 力之 间 的相 互关 系 。而 与美 国形 成鲜 明 度根 源于 自然 法学派 的观 点 , 而 英 国枢 密 院对其殖 民地 立法 监督 对 比 的是法 国 。法 国长 期 以来 一直 有意 识地 拒 绝接 受美 国 的司 制度 则被 认 为 是司法 审 查制度 的先例 。在 著名 的博 纳姆 博 士一 法 审查制 度 。
它 们完 全无 效 ; 当 议会 法案违 反 了普 遍权 利或 理性 , 或 不可 能被 此它 是 西方 国家 最早 的违 宪审 查机 构 。 但是 , 由于这 个机 构无 论 实施 , 那 么普通法 就 将控制 它 , 并 判决 这类 法案无 效 ” 。 然而 , “ 博 对本 国还 是外 国的影 响都 不大 , 所 以就被 人们 忽 略 了。此 后 , 近
司 法审 查就 是指 违宪 审 查与行 政行 为 的审 查两 个方 面 , 其中, 行 “ 断定什 么 是法 律显然 是 司法 部 门的职 权和 责任 。 ” 据此 , 马歇 尔 政行 为 的 审查 又包括 行 政行 为违 宪 的 审查 和行 政行 为违 法 的审 宣 布 《 1 7 8 9年司 法条 例》 第 十三 款 因违宪 而 被取 消 。马歇 尔 的这 查。 所 以, 从广 义上 来看 , 司 法审 查涵 盖 了违宪 审查 的 内容 , 两者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150当代思潮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牟洪娟 严长安(中共丰都县委党校 重庆丰都 408299)摘 要: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英美两国作为同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英国建立了特殊的弱型违宪审查制度,美国建立了强型违宪审查制度,本文从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审查机关和范围、运行及实效等几个方面作了比较研究探析。

关键词:违宪审查;比较;研究违宪审查并不等于宪法监督,其属于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当今世界各国建立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三种。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与美国也存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英国曾经一度被认为未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但自1998年《人权法》颁布后,英国已经建立起了被学者称为“弱型违宪审查”的制度;美国更是以创造司法审查制闻名,司法审查制被认为是美国对政治理论的巨大贡献。

本文将简要分析,在同一法系下两国制度的区别。

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违宪的前提是存在宪法,英国至今没有宪法典,议会颁布的法律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但其中依然存在宪法规范,包括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保护人权的规范。

1998年英国颁布了《人权法》,议会虽未宣称该法为最高法,但从该法内容和实际功效看,却拥有了宪法的“刚性”,相当于半部宪法典。

该法将法律解释权赋予法院,授权法院采用扩大或限制等方法将议会立法解释得与《欧洲人权公约》一致,以保护公约权利。

《人权法》赋予英国法院解释各种法律的权力,配以不一致宣告,形成英国的违宪审查制。

美国违宪审查产生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高级法观念、权力制衡理论、以及法官的努力。

高级法观念源于自然法理论,自然法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具有永恒性、绝对性,相比于人定法更加高级。

比较分析德国

比较分析德国

比较分析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来源:考试吧()2008-12-14【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论文大全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制度启示1 前言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之一,有部分学者甚至把违宪审查等同于狭义的宪法监督,可见违宪审查在宪法监督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所要论述的违宪审查仅仅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手段,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秩序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以下三种,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三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法国和德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

这三种模式中以法德的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出现最晚也最为完善,目前前两种模式都在吸收法德模式中的优点,有向专门化融合的趋势。

而法国和德国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代表,两国的模式也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又分为两类: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和德国的宪法法院制。

由于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的监督模式出现最晚,理论体系最为完备,可操作性最强,在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而且正在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因此,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国和德国进行比较,总结这种模式的优缺点,吸取其中积极因素,可以为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

2 法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具体比较分析法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宪法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1789年爆发了法国大革命,****宣言成为法国的宪法性文件。

奠定了法国的宪法之路,但法国在历史上对司法机关心存戒备,因此建立了宪法委员会来实施宪法的监督工作。

1946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议会的优越地位,而1958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则是为了维护总统和行政机关的权力。

德、法两国违宪审蓟叽度比较分析及其启示

德、法两国违宪审蓟叽度比较分析及其启示
高 ,以及一 系列违 宪案件 的发生 ,整
宪法 法院行使 违宪审 查权 四类 。法国 事 人 的诉 讼确 定有关法律 是否 合宪 。 和德 国是专 门机构违 宪审查 模式的典 历 史传 统 、基本 国情 以及政 治理 念的 不同 ,以法 国为代表 的宪法 委 员会 制 度和 以德 国为代表 的宪法 法院制度存
的典型代表。两 国同属 大陆法系 ( 民法法 系 ),4- 于历 史传统 、基本 国情以及政 治理念的不 同,以法国为代表 的宪法委 . ̄ vb
员会 制度 和以德 国为代表的 宪法法 院制度存在 着诸 多差异。 比较分析 两国的违 宪审查制度 的模 式 、具体 内容 中的较重要部 分得 出一些结论 性的东西 ,对完善 和改进我国的违 宪审查制度 ,强化 宪法在社会 生活 中的作 用有一定的启示 。
组织上 是和司 法机 关分开 的 ,不 属于 司法机关 。它 不审理具体 的宪法诉 愿
其 目的是让 各种 国家权 力 ,包括 立法 权 在内的 活动 受到 宪法的约 束 ,以保 障宪法作 为根本规 范的最 高效 力。违 宪审查制 度是指 由有关 国家机构对 法 律 、法规 、规章 以及其他行 政行为 等 进 行审查 以就其是 否违宪 作出裁 决的 法律 制度 。随 着 人 们 法 律 意 识 的 提
的主体 不同 ,大 致可 以将违宪 审查制 家 立法权 而非 司法权 。德 国宪法 法院
违宪审 查权 ;普通 法院行使 违宪审查 权 的特征 。其一 ,宪法 法院是在立 法
机 关早 已宣布法律 生效之 后才基于 当 其二 ,自然人及 部分法人 有权依 法提 的普遍性 。 12从 两 国宪 法的规 定 中来看 。 . 法国 1 5 年宪 法规定 ,宪 法委 员会在 98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内容提要: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审查,德国宪法法院管辖权的范围远比美国宽泛,但两国的宪法都没有“私法化”;两国的违宪审查都已经介入政治问题,而且这种介入都有加强的趋势,只是介入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美两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借鉴什么?怎么借鉴?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法院,政治司法化,借鉴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毕竟两国国情不完全相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有差异,因此,其违宪审查制度又各有千秋。

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德国则成为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而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德国宪法诉讼的范围极其宽泛,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立法(包括联邦国会立法和州立法)的司法审查;两国的违宪审查都涉及到、并且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政治领域,只是涉及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都展示了自己独特的魅力,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还没有建立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这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地研读它们的制度,探讨这些制度背后的思想,以及这些制度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得以成活……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毕竟研究他们是为了启示我们,是为了有助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当然,文本绝对承担不了这么宏大的使命,笔者在此只是从一个侧面比较了德美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某些特点,以期对建立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有些许启示。

一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一)德国宪法诉讼的独立性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违宪审查制度研究之中西比较

违宪审查制度研究之中西比较

宪的法律法令的裁决,不是公开的宣布撤销该项法律、法令,
以同样 的程序 ,在基 本上差 不多 的环境下 , 由同一法律 裁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 09
第2 3卷 第 3 期
违宪审查制度研究之中西比较
雷 红 兵 , 刘 金 刚 z
( 北京 市蓝筹律 师事务所 ,北京 1 0 2 ;2重庆行政 学院,重庆 4 0 4 ) 1 09 0 0 0 1
摘要:违 宪审查一直 以来是 宪法 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究领 域的一个热点 问题 ,美国法院的附 带审 查方 式和德 国法院的全面审查方 式在 当今世界各 国中最具有 特 色,通 过这 两 国的违 宪审查 制度 的介 绍 ,来反 思 中国的违 宪审查制度 。 关键 词:违 宪审查;普通 - ̄ 宪法法 院 ; %; L - - -
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 审查 的最终效果是宣布违 反宪法的法 查的范围还是相 当小 ,在 当时只是针对个权力机关 的权力和 律 无效 。作 为中 国在移 植这 一制度 时 也是看 重 的这一 点 ,
利 益 的 调 整 。但 是 随 着 社 会 的 变 革 和 民 主 进 程 的 加 快 , 特
家机 关 的行 为 是 否 符 合宪 法 的裁 决 。 目前 实 行 这 种 普 通法 院 这是一种不会脱离普通诉讼 的审查方式。不像德 国的违宪审
审查制度 的国家,除 了美国外 ,还有 日本 、加拿大、澳大利 查 ,除 了有具体 的诉讼启 动违宪 审查机制 ,还 有宪法法 院 亚 以及 墨 西 哥 、 阿 根 廷等 国家 。这 些 国家 的 法 院 行使 司法 审 对 法 律 法 规 的 抽 象 审 查 。所 以 在 美 国没 有 独 立 的 宪 法 法 院 , 查的方式 ,虽略有差别,但基本相似 ,主要是通 过审理具体 没有 专 门的宪法诉讼 程序 ,也没 有专 门的宪法判 决 。违 宪

从比较法的角度浅析美德的违宪审查制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浅析美德的违宪审查制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浅析美德的违宪审查制度各国都为了确保宪法在一国有效实施,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美国与德国违宪审查制度上的差异。

关键词:违宪审查、美国、德国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是指基于制衡原则而由一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所行使的司法权,用以判断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的机制。

美国和德国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由于二者的国情和文化背景等原因的不同导致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同。

美国采取的是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而德国则采取的是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从而保证宪法的实施。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又称司法审查,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表现,是整个三权分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它起源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其司法审查的特点是针对具体案例作出的司法裁决。

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其诉讼范围比较宽。

美国个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都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自身的特色,都对本国的法治进程起着重大的作用。

接下来笔者将分条论述其违宪制度存在的差异。

一、违宪审查形式不同美国没有设立独立的机关对违宪的行为或者立法进行审查,其只是通过司法机关在普通诉讼的过程中“附带”性的对其进行审查。

相比较与美国,德国的宪法法院的设立完全体现了其审查的独立性。

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因此在德国,宪法诉讼与普通诉讼有着严格的界限,在一般的普通诉讼中是不能直接引用宪法的,即使是在宪法诉愿案件中也必须当当事人穷尽一切可利用的手段之后才能启动宪法诉讼。

在美国,其违宪审查是普通诉讼中的“附带”部分,不独立于普通诉讼。

其违宪审查必须是由具体的案件引发的,即只存在具体审查。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2010年9月(上)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李萍摘要美国和法国分属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美国建立了以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国则形成了以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两者无论是从成因、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时间和方式,还是从审查效力上都有明显差异。

本文就美法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违宪审查司法机关宪法委员会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3-02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例如德国宪法法院可审查政党的组织和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它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或宪法惯例,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

早期,基于增强联邦中央政府和联邦宪法的权威,违宪审查权带有明显的联邦主义痕迹。

最高法院常利用此权力宣布州立法议会的法律违宪,以限制各州的权力,不断扩大联邦政府的权限范围。

因此宪法委员会不仅具有违宪审查的职权,还享有监督总统选举、公民投票和提供咨询等重要职权。

二、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一)理论背景不同虽然两国的违宪审查模式都是建立在“分权”这一理论基础之上,但是由于美国和法国对此理论的理解和国内当时背景的差异,造就了两国最终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形成了鲜明的差别。

美国始终坚持三权分立,制约平衡这一原则。

汉密尔顿这样分析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

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准则。

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可以看出,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为增强提高司法部门的地位,同时制约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必须赋予司法机关以违宪审查权,使得法院享有审查立法和国家机关行为是否合宪的权力。

关于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

关于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性课题,而宪法监督模式研究又是法律监督理论的核心。

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从史学的角度考察美、法两国殊异的宪法监督模式,并从理论上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之所在,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和法国在确立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方式及理论根据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异,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并从理论上进行了广泛的论证。

汉密尔顿吸收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并把这一理论向前发展了一步。

他是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这一角度来论证违宪审查权的。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所以,必须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

“在实际执行中,此类退回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2页。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作为其自身权力的宪法裁决人。

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每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表达的意志与宪法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相违反,则应受后者、而非前者的约束。

德中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德中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告”, 由此 我 国违 宪 审 查 制 度 建 设 进 程 开 始 起 步 , 上 述 两 法 但 并 未 能 够 回答 进 行 违 宪 审 查 所 应 遵 循 的 程 序 问题 , 乏 可 操 缺
违宪审查制度 的介绍 , 结合我 国的违宪 审查制度实情作 出 比 较, 分析两种宪法监 督模式 各 自的特 点 , 望能 为构建 有 中 希 国特色 的违 宪审查 制度尽 一家之言。
最近几年每年 大约 要审 理 3 0 0 0个 案件 ,7 9 %是 个人 申
诉, 绝大 部分是 针对行政 法规 和 司法判决 的 , 很少有 向成 文 法律的合宪性挑战的” l ) _ “ 。 18 92年之前 , 中国的违宪 审查 制度 尚属于 空 白,9 2年 18
也称司法审查模式 , 如美 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案开创 了美 国司 法审查违宪 的先例 ; 是 由宪法委 员会 、 三 宪法 法 院等专 门机
山东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OURNAL OF S HANDONG NORMAL UNI VERST IY(Hu nt sa d S ca ce c s ma ie n o ilS in e ) i
2 1 年第 5 01 6卷 第 2期 ( 总第 2 5期 ) 3 2 1 V 15 N . ( e ea N . 3 01 o. 6 o 2 G n rl o 2 5)
主 体 无 疑 应 当承 担 上 述 职 能 角色 。 德 国 是 通 过 设 立 宪 法 法 院来 实 现 上 述 目的 , 法 法 院 是 宪
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 , 最终能得 到独 立 的宪 法判决 。违宪 审 查案件 由相应 的当事人直接 向宪法法 院提 起 , 因此启动宪 法 诉 讼程序的主体包括 : 联邦政府 、 政府 、 州 至少三 分之一 的联 邦议员 。他们对于 已经公布 的法 律 , 可以提请联 邦宪法法 院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 9卷
第 4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He a u iilPoieVo ain lee o r lo n nJ dca l c t a Colg n c ol
21 0 1年 l 2月
De e e . 0l c mb r 2 1
Vo . L 9 No 4
迫切 。
为前提 的, 因而在 1 7世纪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之 前 , 是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 的违宪 审查 制度 的。近代违 宪审查 制度 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 19 法 国《 7 9年 共和 国八 年宪法 》 该宪 ,
法设立护法元老 院 , 并赋予它撤销违宪法律的权 力。这被认 为是宪法规定 的由专 门机构 负责 违宪 审查 的起 源 和开 端 。 真正对现 代 违宪 审 查理 论 和实 践产 生 重 大影 响 的 事件 是
在现代宪政 国家里 , 一旦公 民宪法上 的基本权利 受到 了 侵犯 , 就应该有 即时 的法律救济 ; 旦 国家权 力被 滥用 到超 一 越法律设定 的边 界就应该 得到矫 正。而实 现这种 救济 和矫
正 的最为重要 的措施就是 违宪 审查。随着人 们法 律意识 的 提高 , 以及一系列违宪 案件 的发 生 , 整个社会 对建 立违 宪审 查制 度 (u ia rve fcntui ai )的 要 求 也 非 常 jdc l ei o ostt nly i w i o t
10 8 3年美 国的马歇尔大法官所审判的“ 马伯 里诉麦迪逊 ” 一 案 。在该案判决 中, 马歇尔基 于宪法 至上 的观点 , 为凡 与 认
宪法相抵触 的法律无 效 , 法院不予适 用 , 而通 过判例 的形 从 式第一次在美 国乃 至全世界首 开司法 机关审查 违宪立 法 的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程 中 , 不 可 避 免 地 出现 一 系列 的 纠 纷 和 争 议 , 会 当这 些 涉及 宪法 问题 的 争议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时 , 然 会 危及 一 国 的宪 法 秩 序 。 就要 求 必 这 权 ) 的 观念 导 致 了 大 陆法 系 国家 不 得 不 在 普 通法 院 系统 之 外 另 辟 蹊
纷 纷 改 变 原体 制 , 转而 采 取 普通 法 院 违宪 审 查 制或 宪 法法 院 等 专 门机
的宪法诉讼纠纷的模式。从形式上看 ,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属于 “ 散型” 分 体
制 。 高法 院 所 拥 有 的 只 是对 违 宪 的 最 终 裁 决权 , 不 排 除 下 级 法 院 最 并
构违宪审查制, 由此而产生 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诉讼模式, 一是由普通 法院 , 二为 由专门的法院. 由普通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代表国家是
美 国 。一 般 认 为 , 创 违 宪 审查 制 度 先 河 的 是 l0 开 8 3年 的 马 伯 里诉 麦 迪逊 案 。 马伯 里 案 之 后 , 联邦 最 高法 院 又 通 过 判例 发 展 出对 州 议会 制

国、 意大利等国相继建立了宪法法院 , 它们代表了整个大陆法系宪法 诉讼活动的发展方 向。据统计, 现在全世界共有 3 7个资本主义 国家 建立 了宪法法院。另外 , 独联体、 东欧一些 国家在完成体制转变后 也

违 宪审查模式的 比较
奉行“ 议会 至 上 ” 国家 一 般 由立 法机 关 来 审 查 法律 的合 宪 性 。 的
径, 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理宪法争议案件 。 凯尔森率先提 出设立宪法法 院作为主管宪法诉讼的专门机关 。
必需有一个机构来确保宪法 的实施 , 解决各种可能发生的宪法争议 。

浅议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议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议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如何建设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摘要:在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中,宪法处于最高的地位。

宪法在根本上界定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是其他法律界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根据及基础,在这一意义上,法治从根本上来讲是宪治。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为了能够保障人权,应当且必须具有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功能。

而违宪审查在保障宪法的上述功能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都不尽相同,在大体上可归为三类:(1)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2)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政法院审查制;(1)(3)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本文通过讨论美国和德国(2)的违宪审查制度来探讨如何进一步建设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直接根据宪法制订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及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

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即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实施的行为,包括规范行为和具体行为。

其中,违宪审查最主要的是对规范(3)行为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违宪审查最主要的对象是法律。

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在美国产生,然而在美国宪法中却没有任何关于由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规定,可以说,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自发形成的,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了。

该案确立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法律是否合宪的制度,并在之后的一系列案件中逐步完善了违宪审查制度。

那么,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呢?(4)一、违宪审查的原则在违宪审查的二百多年里,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案件性原则”和“推定法律合宪原则”。

案件性原则是指法院不主动对任何一部法律进行是否合宪的审查,只有在具体的案件中,结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审查该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存在权益相反的诉讼当事人。

对“试探的假装案件”和“共谋的友谊性案件”,法院没有受理的义务。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内容提要: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审查,德国宪法法院管辖权的范围远比美国宽泛,但两国的宪法都没有“私法化”;两国的违宪审查都已经介入政治问题,而且这种介入都有加强的趋势,只是介入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美两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借鉴什么?怎么借鉴?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法院,政治司法化,借鉴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毕竟两国国情不完全相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有差异,因此,其违宪审查制度又各有千秋。

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德国则成为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而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德国宪法诉讼的范围极其宽泛,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立法(包括联邦国会立法和州立法)的司法审查;两国的违宪审查都涉及到、并且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政治领域,只是涉及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都展示了自己独特的魅力,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还没有建立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这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地研读它们的制度,探讨这些制度背后的思想,以及这些制度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得以成活……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毕竟研究他们是为了启示我们,是为了有助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当然,文本绝对承担不了这么宏大的使命,笔者在此只是从一个侧面比较了德美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某些特点,以期对建立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有些许启示。

一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一)德国宪法诉讼的独立性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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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违宪审查 ; 宪法法院 ; 宪法诉讼 中图分类号 : 9 I 1 1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4— 34 2 1 )2— 0 9— 3 17 3 3 (0 0 0 0 3 0
收 稿 日期 :09—1 20 2—2 l
作者简介 : 孟莉 , , 女 河南新乡人 , 乡学 院政法系讲师 , 新 法学硕士 。
●法 学理 论 与 实践 研 究
美 德 两 国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比 较 研 究
孟 莉
( 新乡学院 政法 系 , 河南 新乡 4 30 ) 50 3 Nhomakorabea摘
谐。
要: 有效 的违宪审查机制是宪法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 。文 章从历史 渊源 、 审查 主体 及审查方 式等方 面 比
较分析美 、 德两国的违 宪审查制度 , 以期对完 善我 国宪法监督 体制有所 启发 , 进而实 现宪法共 和精神 , 促进社会 和

国特色 的宪法法院专门审查制。
二、 违宪 审查 主体方 面 的比较分 析

历 史渊 源方面 的 比较 分析
美 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 10 年大法官马歇尔 83 在“ 马伯里诉麦迪逊 ” 一案的判决 中确立 的。这一 判决 开创 了 由法 院解 释 宪法 的先河 , 确认 了美 国各 级法 院进行违 宪 审查 的权 力 , 而 建立 起 富有美 国 从 特 色 的 、 各 国影 响深 远 的 普 通 法 院 违 宪 审 查 制 。 对 这和美 国的普通法传统和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不 无关系。与美国相 比, 德国的宪法法院审查制度则 是通过立法确立的。对法律 的司法审查被制度化最 初体 现在 14 — 14 8 8 89年 法 兰 克 福 国 民议 会 制 定 的 帝国宪法中。14 年西德《 99 基本法》 第九部分第 9 3 章 明确 规定 了宪法 法院作 为专 门的违 宪审查 机关 的 四项 审查职 能 , 从而 进 一 步从 立 法 上 明确 了富 有 德

3 9
管辖 范 围极 其 宽 泛 。根据 《 联邦 宪 法 法 院 法》的规 定, 宪法法 院管辖 的案件 可大致 概括为六 个方 面 : 第 解释联邦基本法, 裁决联邦机构之问的权限争 议 。第二 , 审查法 律 ( 包括 联邦 法律 和 州法 律 ) 是否 违反宪法 , 以及州 法律是否 违反联 邦其他法 律 , 以保 证 宪法不受 侵犯 和全 国法制 的统一 。第 三 , 裁决 联 邦 与各州之 间 、 与州 之 间 以及一 个 州 内部 发生 的 州 有关 权利 和义 务 的争 议 。第 四 , 理 和裁 决 公 民个 受 人 的宪法诉讼 , 以保障人 权 。第 五 , 审查 和裁决某 个 政党是 否违宪 。第六 , 辖 总统 因故意 违 宪或 违 反 管 联邦法律而被起诉的弹劾案等。而美国的违宪审查 实际上仅 仅是在普 通诉讼 中对本 案适用 的法律是 否 违宪进行 审查 , 审查 范 围 比德 国狭窄 得 多 。虽 然 其 联 邦法院进行 司法 审查 的 对象 既包 括 “ 国会 通过 的 切法 律 、 令 ” 也 包 括 “ 府 制 定 的 一切 行 政 法 法 , 政 规、 行政 命令和规 章制 度 ”4, 其 中对 国会 法律 的 l 但 J 审查和对 政府法 规 的审查 在 性 质上 是 有 区别 的 , 前 者才是 违宪审查 ( 司法权 对立 法权 的审查 ) 后 者属 , 于违法 审查 ( 司法 权 对 行 政 权 的 审查 ) 。可 见 , 在 “ 英美 法系 国家 , 合法 性 审查 与 合宪 性 审查 是 由同一 个法 院来完成 的 ” 。而 “ 大陆 法 系 国家 , 法性 审 在 合 查 由普 通 法 院 进 行 , 宪 性 审 查 由 宪 法 法 院 进 合
违 宪审查 是享 有违宪 审查权 的 国家机关 通过法 定程序 , 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行为是 否 合宪 的制度 … 。一 部制 定 良好 的宪 法 , 果得 不 如 到实施 或不 能 够 很 好 实 施 , 其 量 不 过 是 “ 义性 充 名 的宪法 ” 装饰 性 的宪法 ”2。为 使宪 法成 为 名副 或“ _ J 其实 的“ 规范 宪法 ” 就必 须使 之 在政 治 运作 过 程 中 , 得到贯彻和落实。违宪审查作为一种基本的纠错机 制, 是保 障宪 法实施 、 维护 宪法权 威和 实现宪 政 的重 要制度 。本 文拟对 美 、 两 国违 宪 审查 机 制 的成 因 德 及特征进行比较分析 , 以期对完善我 国违宪审查制 度 有所启 发 , 进法 治 国家 与和谐 社会 的建设 。 促
21 0 0年 4月
第2 4卷 第 2期
新 乡学 院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un o i ̄agU i ri ( oilcecsE io) or ̄ f n n nv sy Sc i e dt n X e t aS n i
Ap . 01 r2 0 V0 . 4 N . 12 o 2
美、 德两 国 的违宪 审查 主体都是 司法 机关 , 它们 都有权审查法律以及特定主体行为的合宪性 , 都在 司法实践中解决一定范 围内的政治性纠纷, 但在具 体内容上仍有重大差异。 ( ) 质 的差 异 一 性 我 们 可 以把 审查立 法合 宪性 的 司法 控制分 为两 大类 : 类是美 国为代 表 的把 控制 权 赋 予 某一 法 律 一 体系中的所有司法机关的“ 分散型” 一类是将审查 , 权限于单一的司法机关享有的“ 中型”3 集 L 。美 国 J 的违宪 审查是 由普 通 法 院 进行 的 , 且 联 邦 和州 法 而 院都有 违 宪审查 权 。在 性 质 上 , 国 的违 宪 审查 机 美 关仅仅 具有 司法 机关 的性质 。德 国显然 采用 了集 中 型 的审查体 制 , 它是最早 成 立宪法 法 院的 国家之一 , 也是 宪法法 院最具 代 表 性 的 国家 , 违 宪 审查 权 由 其 独立 于普通法 院 系统 的宪 法法 院专 属 行使 , 通 法 普 院及其 他专 门法 院无 权 问津 。当然 , 国宪 法法 院 德 作为专 门从事立法与选举监督的国家机关 , 也没有 审理普 通案 件 的职能 。这就 决定 了宪法 法 院在德 国 联邦国家机关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 它不仅仅是 个 司法机 构 , 是一个 政 治机构 。 更 ( ) 二 管辖权 范 围悬 殊 在德国, 宪法法院审查 的案件都是宪法案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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