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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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政纵观世界比较发达的国家,均建设的是法治国家,我们也在强调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要实现法治,宪政是不得不提的一个概念。

有学者认为,宪政指的是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得以实现的过程或状态,在这一过程或状态中,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

豍董和平教授在其《宪法学》一书中将宪政实施的过程分为“立宪”“行宪”“护宪”三个方面。

而所谓“护宪”,主要指维护宪法权威,实施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

豎而违宪审查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豏一、当今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学界一般认为是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始形成违宪审查者这一制度的。

经过近200年左右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三种比较稳定的模式。

(一)代议机关模式代议机关模式起源于英国,且英国是实施此种模式的主要国家。

英国奉行的是“议会至上”的传统,这是英国由代议机关,即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基础。

代议机关一般采用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的方式,与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相比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目前由代议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主要有如下几个:英国、新西兰、比利时、芬兰、荷兰、卢森堡。

豐代议机关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保证了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由于代议机关一般为立法机关,因此,代议机关模式使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英美模式)_VS_“莱茵模式”(德法模式,_又称大陆模式)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英美模式)_VS_“莱茵模式”(德法模式,_又称大陆模式)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英美模式)VS“莱茵模式”(德法模式,又称大陆模式)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自然以英美,尤其以美国为标本。

盎格鲁-撒克逊族人是日耳曼的一支,北欧海盗的后裔。

给英国带去了日耳曼习惯法,使之在“三R运动”(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和宗教改革)中一直避免受到罗马法复兴的冲击,因而形成了与欧陆迥异的文化传统。

大英帝国海外扩张,盎格鲁-撒克逊族人的后裔也以他们的模式统治了世界其他地区如美国,澳洲。

直到今天,习惯上仍然把美国的主流社会称为“W ASP”,意为白种的盎格鲁撒克逊新教徒(这个链接可以了解更具体,其实,anglo-saxons文化对于现代英美人就像先秦文化对现代中国人一样;是文化传统的源头。

/history/ancient/anglo_saxons/)。

莱茵模式,以德国为首,北自瑞典、下到意大利,莱茵河流经的国家瑞士、德国、荷兰等西欧国家大都囊括;也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瑞典,挪威,丹麦,芬兰)。

欧元区的国家属于这个模式的范畴。

另外加一个体外受孕的杰出代表日本。

A.从历史文化看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和莱茵模式的差别,不放在整个西方历史文化中是看不分明的。

两种模式区分之大,超过国共两党的歧见。

1).归结到哲学上讲,德法的启蒙精神重先验,重建构理性,因而浪漫、激进,立法要编法典,哲学要成体系,革命也要上断头台。

黑格尔集其大成;苏格兰的启蒙精神重经验、好怀疑,重演绎理性,反感暴力,任运自在,而略显保守。

如休谟、马赫。

2).以社会契约论为例,“莱茵模式”多重卢梭,强调在个人让渡出权利之后,对国家的绝对服从。

因为那是“公意”,服从它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

这种论调与黑格尔一样,强调国家和主权者的神圣至上和不可分割;强调那伟大的立法者。

持这种信念的人对于绝对真理的地理位置都毫不怀疑,把自己当作精神界最优秀的特种部队和百发百中的神枪手。

所以时下多以为卢梭是大革命和乌托邦的思想源头,是暴力运动走向极权的渊薮。

比较分析德国

比较分析德国

比较分析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来源:考试吧()2008-12-14【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论文大全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制度启示1 前言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之一,有部分学者甚至把违宪审查等同于狭义的宪法监督,可见违宪审查在宪法监督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所要论述的违宪审查仅仅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手段,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秩序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以下三种,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三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法国和德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

这三种模式中以法德的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出现最晚也最为完善,目前前两种模式都在吸收法德模式中的优点,有向专门化融合的趋势。

而法国和德国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代表,两国的模式也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又分为两类: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和德国的宪法法院制。

由于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的监督模式出现最晚,理论体系最为完备,可操作性最强,在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而且正在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因此,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国和德国进行比较,总结这种模式的优缺点,吸取其中积极因素,可以为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

2 法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具体比较分析法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宪法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1789年爆发了法国大革命,****宣言成为法国的宪法性文件。

奠定了法国的宪法之路,但法国在历史上对司法机关心存戒备,因此建立了宪法委员会来实施宪法的监督工作。

1946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议会的优越地位,而1958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则是为了维护总统和行政机关的权力。

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之 初 , 权 利请 愿 书 》 与 《 利 法 《 权
案 》就 明确 法律 由普通 法 院与 衡
平 法 院 独 立 适 用 。 英 国 的 宪 法 性
违 宪 审 查 的 含 义
所谓 违 宪 审查 ,是 指 特 定 的
国 家机 关对 某项 立 法或 某 种行 为
法律《 位继承法》 确规定 , 王 明 英
受政 党 的政策影 响 。
三权 分立 中的独 立一 部 分 , 因此 ,
具有 独立 审 查立 法 的权 力 。 这种 模 式 中 的许 多案 例是 与 判例 法 制
法作 出裁决 : 律 在公 布 前 , 由 法 可
总统 、 总理 、 会 两 院 议 长 、 会 议 议
两 院 议 员 提 交 宪 法 委 员 会 , 由 其
中 国违 宪 审查 制 度 的确 立
我 国宪 法规 定 ,国家 最 高权
力 机 关 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度相 适应 的 。启 动违 宪审 查程 序 的 主动 权 始 终 掌 握 在 公 民手 中 。
他 们 可 以通过 个 案 向任何 普 通 法 院提起 诉 讼 , 搁置 违 宪 的立 法 ; 也 可 以在 议 会走 廊说 服 议 员修 改 宪
公 民个 人提 起 的宪法诉 讼等 。 宪法 法 院 的违 宪 审查 与 宪法 委 员会 的违 宪 审 查 有 所 不 同 : 宪 法 委 员会 是政 治 组织 ,不 受理 诉 讼 案件 , 其进 行 的是 “ 前 审查 ” 事 , 经 审查 合 宪 的予 以 公布 。 而 宪法
法 院 是 司 法 机 关 , 不 仅 可 以 进 行
查, 包括 各 类组 织 法在 公 布前 、 议 会两 院 规章 在 施行 前 ,都 应 提 交 宪法 委 员会 ,由其 就 是否 符 合 宪

违宪审查模式介绍 PPT

违宪审查模式介绍 PPT

点3击、添加专相关门标题机文字关审查模式
概念: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 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法律性 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 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点击专添加门相关机标题关文字审查模式
特定司法机关
主要表现为特设司法机关 审查模式。即由根据宪法 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违宪 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 查的一种模式。
功能
审查机关
审查方式 审查内容
点击添中加相国关标违题文宪字审查模式
一、功能
1、法的统制 《宪法》第5条第二款中 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 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2、人权保障 《宪法》第33条第三款规 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
二、审查机关
1、全国人大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 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 权。
点击添加复相关合标题审文字查模式
优点: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 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 ,配合密切,使违宪审查案件 得到有效审查。 缺点: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 一。
02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
点击添中加相国关标违题文宪字审查模式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 合,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点击2添、加相立关标法题文机字 关审查模式
概念: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 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 、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 违宪审查模式。
点击立添加法相关机标题关文字审查模式
优点: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 权力行使的统一性以及监督的 直接性和快捷性。 缺点:该模式有时效性、经常 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陷。
缺点:增加的相关机构会加大国家财政支出,对于司法性和政治性 相结合的专门机构的设立会影响一个国家本来的政治结构。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内容提要: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审查,德国宪法法院管辖权的范围远比美国宽泛,但两国的宪法都没有“私法化”;两国的违宪审查都已经介入政治问题,而且这种介入都有加强的趋势,只是介入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美两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借鉴什么?怎么借鉴?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法院,政治司法化,借鉴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毕竟两国国情不完全相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有差异,因此,其违宪审查制度又各有千秋。

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德国则成为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而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德国宪法诉讼的范围极其宽泛,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立法(包括联邦国会立法和州立法)的司法审查;两国的违宪审查都涉及到、并且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政治领域,只是涉及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都展示了自己独特的魅力,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还没有建立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这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地研读它们的制度,探讨这些制度背后的思想,以及这些制度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得以成活……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毕竟研究他们是为了启示我们,是为了有助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当然,文本绝对承担不了这么宏大的使命,笔者在此只是从一个侧面比较了德美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某些特点,以期对建立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有些许启示。

一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一)德国宪法诉讼的独立性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式和程序审查某项⽴法或某种⾏为是否违宪并做出裁决的宪政制度。

世界上违宪审查制度⽆⾮有三种模式,拥有违宪审查权的主体也归于三类国家机关:⼀是美国的“司法机关模式”,即美国的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的最⾼法院有权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过判决的⽅式解释宪法,由于美国法院只在涉及⾏政、⽴法部门的案件中解释宪法,⽽此类案件被认为是法院对⾏政、⽴法部门⾏为的审查,所以⼜称为司法审查;⼆是英国的“⽴法机关模式”。

英国为不成⽂法国家,议会制定的所有法律效⼒相同,议会的组成部分之⼀上议院是最⾼司法机关,享有司法解释权,也享有被称为英国宪法的那些法律的解释权,但不能宣称此部分内容的法律效⼒⾼于议会制定的其它法律。

三是由奥地利肇始、德国、法国等欧洲⼤陆国家竞相模仿的“专门机关模式”。

即设⽴⼀个专门机关,如不同于普通法院的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并通过宪法解释、审查以为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

三种模式中,美国模式⽆疑是最重要的,从1803年确⽴,经过并在修修补补之后⼀直延续到今天,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发挥过巨⼤作⽤。

美国联邦最⾼法院获得违宪审查权是于1803 年通过著名的“马伯⾥诉麦迪逊”案确⽴的。

1800 年,联邦党⼈不⽢⼼在总统和国会竞选中失利,为保存实⼒,决定退守法院系统。

1801 年2 ⽉,国会通过⼀项新的《司法条例》,授权总统任命法官。

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据此做了⼤规模的法官任命。

因为时间仓促,总统离职前有17 份委任书未能发出,其中包括任命马伯⾥为治安法官的委任书。

新总统杰斐逊上台后,为了制⽌联邦党⼈滥⽤职权的⾏为,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这些委任状。

马伯⾥遂上诉到联邦最⾼法院,要求最⾼法院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发给他由前总统签署的公职委任书,依据是1789 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即最⾼法院“依据法律原则和习惯证明有必要时,可对任何法院及根据美国权⼒⽽担任公职的⼈颁发命令。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刘仁文许士友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和处理。

纵览现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一、立法机关审查制即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该模式源于英国的议会监督制度,其审查方式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也就是当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发现有违宪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废除。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宪法的国家。

在英国,议会决定内阁政府的组成,内阁只是议会的办事机构。

议会行使立法权,可以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法律。

英国法院的组成和职能直接由议会决定,法院对议会负责,因此,法院不能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若有违宪,只能通过议会自己来修正或废止。

源于英国的这一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历史上曾被意大利、德意志、东欧、苏联等诸多国家所效法,但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殊性是该国资产阶级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结果,几乎难以成为他国成功仿效的榜样。

例如,苏联1917年、1924年和1936年的三部宪法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违宪审查机关,也就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享有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皆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司法机关无权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宪。

但苏联七十多年的宪法实践表明,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结果很不理想,典型表现就是1936年宪法刚通过,就发生了1937年的大清洗,大清洗的很多做法都是严重违宪的,它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却对此束手无策。

正因此,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原来实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独联体各成员国和东欧各国,大多数都改变了原来的违宪审查体制,如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十一个国家均实行宪法法院体制,爱沙尼亚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模式,哈萨克斯坦设立宪法委员会来实施违宪审查。

二、司法机关审查制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是否违宪。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内容提要: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审查,德国宪法法院管辖权的范围远比美国宽泛,但两国的宪法都没有“私法化”;两国的违宪审查都已经介入政治问题,而且这种介入都有加强的趋势,只是介入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美两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借鉴什么?怎么借鉴?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法院,政治司法化,借鉴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毕竟两国国情不完全相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有差异,因此,其违宪审查制度又各有千秋。

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德国则成为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而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德国宪法诉讼的范围极其宽泛,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立法(包括联邦国会立法和州立法)的司法审查;两国的违宪审查都涉及到、并且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政治领域,只是涉及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都展示了自己独特的魅力,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还没有建立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这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地研读它们的制度,探讨这些制度背后的思想,以及这些制度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得以成活……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毕竟研究他们是为了启示我们,是为了有助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当然,文本绝对承担不了这么宏大的使命,笔者在此只是从一个侧面比较了德美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某些特点,以期对建立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有些许启示。

一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一)德国宪法诉讼的独立性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违宪审查制度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任何一个宪政国家都必不可少的,它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

近代各国采取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以及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严格来说实际上尚未建立起来,因此有必要建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效力,起主导作用,但宪法颁布以后能否保持其最高权威地位和效力,涉及到宪法实施的实效问题。

根据许崇德教授的观点,宪法是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社会各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

因此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有违宪的情况发生,违宪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①违宪审查的特征从其主体上看,违宪审查之主体是国家机关,且须为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这就要求违宪审查的主体须有授权,也就同样意味着它应当有相应的权限的限制;从其审查范围上讲,并非对一切行为均可实施,而是针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关系重大的行为才可实施。

”至于其它的一些个人的违宪行为,则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②从其程序上讲,违宪审查的程序具有多样性和严格性,多样性是由于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和审查模式的不同性而决定的,严格性则是因为违宪审查所涉及问题的根本性和重要性而决定的。

关于违宪审查的概念还有两点应加以说明,其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在宪政体制下用审查的方式维护宪政国家的运行和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这对宪政国家的依法行政有了最基本的要求,首要的依法,是依宪法,进而才能完成宪政国家的各项任务;其二应对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区分。

二、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1799年法国设立”护宪元老院”的组织机构可以说是违宪审查模式的雏形。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150当代思潮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牟洪娟 严长安(中共丰都县委党校 重庆丰都 408299)摘 要: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英美两国作为同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英国建立了特殊的弱型违宪审查制度,美国建立了强型违宪审查制度,本文从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审查机关和范围、运行及实效等几个方面作了比较研究探析。

关键词:违宪审查;比较;研究违宪审查并不等于宪法监督,其属于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当今世界各国建立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三种。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与美国也存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英国曾经一度被认为未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但自1998年《人权法》颁布后,英国已经建立起了被学者称为“弱型违宪审查”的制度;美国更是以创造司法审查制闻名,司法审查制被认为是美国对政治理论的巨大贡献。

本文将简要分析,在同一法系下两国制度的区别。

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违宪的前提是存在宪法,英国至今没有宪法典,议会颁布的法律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但其中依然存在宪法规范,包括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保护人权的规范。

1998年英国颁布了《人权法》,议会虽未宣称该法为最高法,但从该法内容和实际功效看,却拥有了宪法的“刚性”,相当于半部宪法典。

该法将法律解释权赋予法院,授权法院采用扩大或限制等方法将议会立法解释得与《欧洲人权公约》一致,以保护公约权利。

《人权法》赋予英国法院解释各种法律的权力,配以不一致宣告,形成英国的违宪审查制。

美国违宪审查产生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高级法观念、权力制衡理论、以及法官的努力。

高级法观念源于自然法理论,自然法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具有永恒性、绝对性,相比于人定法更加高级。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2004年06月29日15:55 国际先驱导报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罗锋报道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

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

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

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

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

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今年的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今年的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今年的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的宪法制度和实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宪法诉讼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模式和特点。

今年,通过对多个国家的观察和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外国宪法诉讼的三种主要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普通法院审查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以美国为例,其司法审查制度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确立了司法审查的权威性。

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最高法院首次行使了司法审查权,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违宪。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将宪法审查融入日常的司法实践中,使宪法的实施更加贴近民众的生活。

然而,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由于普通法院的法官并非专门从事宪法审查工作,可能在宪法理解和解释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的不一致性。

此外,这种分散式的审查可能会影响宪法审查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二种模式是专门宪法法院审查模式。

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负责对宪法问题进行审查。

德国的宪法法院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宪法法院具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威,其成员通常由具有深厚法律造诣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集中专业力量进行宪法审查,确保审查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宪法法院可以对各类宪法争议进行权威性的裁决,为国家的宪法秩序提供稳定的保障。

但与此同时,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需要较高的制度成本和资源投入,而且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与普通司法体系产生权力分配上的争议。

第三种模式是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

法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

宪法委员会主要在法律颁布之前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预防违宪法律的出台。

这种事先审查的方式能够有效地避免违宪法律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然而,其审查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法律层面,对于具体的案件审查相对较少。

这三种模式在实践中各有优劣,反映了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的差异。

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之间都有哪些不同

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之间都有哪些不同

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之间都有哪些不同?答:①宪法监督模式主要分为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复合审查模式。

首先,主要是使违宪审查权的主体不同,其中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由法院行使该权力;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有由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行使该权力;专门机关模式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行使该权力。

②其次,还存在的不同是这三种模式之间各自存在的优缺点的不同。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保证了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贯彻和执行;这种模式最大的缺点是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违宪审查的实际效果。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优点是通过这种方式审查宪法,可以将宪法适用于普通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中,将违宪审查纳入普通的司法活动之中,也可以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经常地和有效地监督之下。

不足:一是这种审查方式要求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法院的威信很高,必须建立在法院的地位相对独立的情况下才能有效保障这一模式的正常运转。

二是这种模式属于事后审查。

如果没有权利主体起诉到法院,法院不能主动提起审查,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较为消极;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优点是一方面保证了审查机关相对于议会的独立,另一方面事前与事后审查模式的结合也使违宪审查制度更加严密。

缺点在于首先脱离或干扰司法实践,导致普通法院法官审查案件不得不依赖于宪法法院的判决的状况。

其次容易对立法产生实质性影响。

最后容易导致审查机关凌驾于其他机关地位之上的结果。

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答:1.各国政体、国体的不同带来的权力分配方式的区别。

(我国受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的影响选择了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而美国由于三权分立故而选择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等等)2.各国建立起民主政治的方式不同3.各国同时也受到其历史的影响(ps:德国由于希特勒上台的影响)。

最新-宪法监督模式的对比与思索 精品

最新-宪法监督模式的对比与思索 精品

宪法监督模式的对比与思索本文作者康琳娜工作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一、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模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发展史,自有宪法以来,统治阶级历来注重保障宪法的实施,以维护其赖以存在的根本制度。

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有的由议会如英国,有的由司法机关如美国、日本,有的由宪法委员会如法国对立法活动和其他重要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监督与审查。

综合考察世界各国宪法监督的模式,按照传统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即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构监督模式。

1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这种模式首创于英国,而且至今仍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人认为,议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其地位至高无上,其权力广阔无垠,法律由其决定,也应由其解释,监督实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要遵循其制定的法律行事[1]71。

在英国的影响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

从理论上看,这种宪法监督模式主要是议会至上或主权在民的理论的反映。

其最大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可以保持议会或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至高地位,保证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但在实践中,这种模式注定流于形式,不会取得多少成效,原因如下;1议会或权力机关本身就是立法机关,再由它自己负责审查所立之法是否合宪,这就导致了一个矛盾自己审查自己,自己监督自己。

同时,权力机关所立之法必然被它认为是合宪的,否则它就不会制定此法,因此,立法一旦通过,权力机关就不会再去怀疑该法的合宪性了;2议会或权力机关本身也具有繁重的立法和其他工作任务,而且主要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

如果单纯依靠议会或权力机关来做一切宪法监督工作,必然会受到时间和精力的局限,使宪法监督不能很好的落实。

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已逐步淘汰了这种宪法监督模式,只有很少国家仍采用这种制度。

2普通法院监督模式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做出判决。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宣布解释法律的权限属于司法部门的领域,是司法部门的业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监督的模式,因此这种模式又被称作美国模式[1]72。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凡实行法治的国家,无不建立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因这一制度实施的结果,多以裁判的方式作出,并常有两造当事人,所以又常称之为宪法诉讼制度,尽管有些活动并非真正的诉讼。

这种制度至少有三个共同特点:一是有一个或多个有组织的、专司宪法裁判之职的机构(包括普通法院);二是有广泛的宪法案件受理范围;三是有一套健全的程序制度。

由于各国的政治背景、历史发展、文化传统不同,其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也各有特色,但仍可归纳为五六种模式。

本文只择三种最主要者简要介绍。

普通法院模式由普通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出现最早、历史最长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制度的鼻祖是美国,始于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

尽管这一先例的确定颇费一番周折,但其在世界法制史上的贡献是非凡的。

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多为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但由于二战后美国对其制宪活动的绝对影响,其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的终审权力。

我国台湾地区目前也由普通司法机构司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同于违宪审查权)。

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来源,最早并不是来源于宪法的规定(指美国),而是法院“自授的”。

鉴于这一历史经验将法治带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一些国家将普通法院的这种权力以宪法形式确立下来。

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通常不是抽象地对法律条文进行审查,而是通过审理具体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现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

因此,其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

当然,宪法和法律也为这一事关重大的诉讼设立了一些特别程序,如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

宪法法院模式20世纪20年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建立自己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

在审视了美国模式及本国国情以后,欧洲的奥地利、德国等国都建立了独立的宪法审查机构。

二战后的欧洲重建也包括了对法制的重建,更加完善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制度,便是欧洲大陆国家重建法制的成果之一。

论中国违宪审查机构设立方式和外国违宪审查机构对比(修改)

论中国违宪审查机构设立方式和外国违宪审查机构对比(修改)

论中国违宪审查机构设立方式和外国违宪审查机构对比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虽然已经得到了认可,可是又因为违宪审查制度目前并不是很科学和规范,并且在一些相关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能够阻碍违宪审查制度中现实化的诸多因素。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在实际中运用,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违犯宪法的现象,让我们不禁深思,宪法的设立对我们的意义何在,它成了一个物品,只是摆放在我们的面前而已。

这种现象的发生,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我们应该与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从其共性、本质和价值层面的一些共识上进行对比分析。

进而对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立进行有效的完善。

关键词:违宪审查;机构设立方式;国内外审查机构对比一、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分析(一)违宪审查的主体美国违宪审查模式是适应它本国的情况形成的,属于分散型的附随式审查,各级联邦法院均有违宪审查权,其中联邦最高法院是裁判涉及联邦宪法问题的终审法院,拥有针对联邦下级法院和州最高法院涉及联邦宪法问题案件的上诉管辖权。

启动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程序的途径主要有当事人上诉,签发“意见确认”以及签发“上诉许可令”。

在不同时期,联邦最高法院结合实际,在处理联邦国家机关之间以及联邦与州之间的权限争议,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也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解决诸如“政治问题”以及特殊时期的某些宪法问题;它的有效运作需要具有卓越的政治素质和宪法意识的法官。

美国式的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度对其它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不少国家结合本国实际,对美国的理论和制度予以吸收和借鉴,这些国家大多属于与美国同属普通法系的国家或者被美国直接占领改造的国家。

从这些国家的经验来看,美国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得以良好运作的前提是司法的优越地位和法官良好的宪法意识。

(二)违宪审查的形式在美国,审查违宪、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代表机关;二是司法机关;三是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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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2004年06月29日15:55 国际先驱导报
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罗锋报道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

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

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

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

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

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

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著名的案例是2002年12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二厅以多数反对的结果,否决了德国将于2003年1月生效的《新移民法》,联邦法院多数法官的意见是,今年3月22日联邦参议院通过新移民法的程序违法了德国宪法第78条的规定,原因是勃兰登堡州未能一致投票却算作了赞同票。

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专门机关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在不同的国家里,违宪审查的部门不同,但是共同的是违宪审查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性:专门审理政府或立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独立于普通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都关注过程合法性。

从违宪审查的手段上说,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颁布实施之后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而宪法审查之后的执行,更是世界各国法律保障的基础。

著名案例在1957年,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种族不同公立学校”(即黑白人必须分校的做法)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

当时许多人反对高法判决,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两位领袖。

一位是艾森豪威尔总统,一位是阿肯色州州长。

但是,当阿肯色州长试图抵制高法判决时,艾森豪威尔将军却命令军队进入阿肯色州,强制执行高法判决,保护黑白人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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