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资料德国违宪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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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违宪审查机制考验下的欧盟法优先效力原则——以德国宪法法院关于欧洲中央银行公共债券购买计划的最新判决为例

德国违宪审查机制考验下的欧盟法优先效力原则——以德国宪法法院关于欧洲中央银行公共债券购买计划的最新判决为例

The Primacy of EU Law under the Test of German Constitutional Review:With the Judgment of the German Constitutional Court on the ECB Decision on the PSPP Program as a Case Study 作者: 石佳友[1,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欧洲研究
页码: 90-115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5期
主题词: 德国宪法法院;欧盟法;优先效力原则;比例性原则;授权原则
摘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针对欧洲中央银行公共债券购买计划的最新裁决是对欧盟法前所未
有的重大挑战;判决认定欧洲中央银行关于公共债券购买计划的相关决定未进行充分的比例性审
查,宣告欧盟法院对公共债券购买计划的先决裁判因超越权限而无拘束力。

这一判决是宪法法院
多年来相关判例的发展与延伸,反映出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律之间极为复杂的相互关系,也折射出一
体化进程中欧盟这一超国家建构内在的局限性。

该判决在未来将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相关危机
的克服最终必须依赖于相关行动者之间合作与对话机制的完善。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杨珉沣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100001摘要:在宪法制度当中,违宪审查是重要的法律手段。

德国和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两个代表国家,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各国的宪法制度当中也是比较典型的。

但是就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说,两国的核查模式以及条例约束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通过分析德法两国违章审查制度的具体方法,总结出优质成果,为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督体系提供帮助。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诉讼;联邦法院;形式审查中图分类号:D971.2;D956.5;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203-02作者简介:杨珉沣(1985-),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产业经济学专业学生。

一、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比较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首先,规定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在明确主体之后要判断他们行使权利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

其次,要针对违宪行为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

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为止有四种违宪审查体系,英国和前苏联主要是应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美国和日本则是司法审查制,法国主要是运用宪法委员会审查制,而德国和俄罗斯是运用宪法法院审查制。

反观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确切的审查体制,但是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主要负责审查立法冲突以及违宪行为。

(二)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德国是由一个松散的联邦发展而来的,虽然它的宪法制度是全球范围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最晚的,但是宪法院最早出现在德国。

早期的德意志帝国为了实现合理的国家管理一直就有建立宪法的传统,在发展中期,由于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审查,最终引发了希特勒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在后期的发展中为了实现维护宪法的权威,才建立了专门的法院。

相对来看,法国建立宪法制度的时期较早,早期的《人权宣言》就是属于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后期法国的宪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外国宪法考点总结

外国宪法考点总结

1日本国体:君主国;政体:君主立宪制;结构形式:单一制;政党制度:多党制美国国体:共和国;政体:总统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两党制英国国体:君主国;政体:君主立宪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两党制俄国国体:共和国;政体:总统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多党制2 法德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

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

两国同属大陆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

历史渊源和理论依据的比较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始于法国。

法国这种宪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西哀耶斯的学说。

西哀耶斯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弊端,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纠葛,设立一个专门行使审查权的机构就可以避免种种弊端。

二战后,德国确立了专门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宪法法院。

1949年《波恩基本法》及19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相继颁布,以宪法法院为违宪审查专门机构制度在德国最终确立。

德国这种违宪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凯尔森的学说。

他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和保障的专门机构。

他认为:只有将宪法监督权委托给立法机关以外的一个机关行使时,才能有效地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权可由“专为这一目的而成立的特殊机关”即“宪法法院”行使。

违宪审查机构的比较法国以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作合宪审查;德国则以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它有权对法规进行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此外还受理宪法控诉案件。

从性质上看,法国宪法委员会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政治代表机构,德国宪法法院则具有纯司法机构性质。

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预防性审查,即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这种违宪审查权实质上属于国家立法权而非司法权。

德国宪法法院行使的违宪审查权正具备了上述司法权的特征。

论违宪审查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摘要: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也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因此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对于实现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法制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宪法监督引言违宪审查权是现代司法权的精髓,是现代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定一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它是防止立法权和行政权滥用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理念的重要表现。

违宪审查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都不能与之抵触。

作为一种有效的宪政装置,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与实施,违宪审查的结果决定着被审查的立法或国家机关行为是否有效,因此,违宪审查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宪法实施状况和宪政生活的走向,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涵义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审查或裁决特定主体的立法和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为防止违宪而设立的专门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通过违宪审查,特别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有权机关不仅可以宣告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效,还可以通过实质性判决,撤销宪法控制,以达到保障宪政秩序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其目的是让各种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活动受到宪法的约束,以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二)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

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由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一般已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了,故一般不必再包括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

审查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根据各国的实际需要有可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政治机关或其它机关,而司法审查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是司法性质的其它机构。

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

引言目前,西方违宪审查性的趋势是制度的专业化审查。

在法国以及德国,通过设立专门的违宪性审查机构来进行违宪审查的工作。

法国和德国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是历史原因,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以及政治方针的差异,导致了,法国是宪法委员会制度,而德国则是宪法法院制度。

本文在探究比较法国、德国的违宪性审查的制度在发展历史、相关机构的设置、运作模式的差异,进行总结,据此对我国违宪性审查的未来发展提出构想。

一、宪法法院的概述(一)宪法法院的概念特征1.宪法法院的概念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全部由宪法进行规定。

宪法在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方面具有最高性,集中体现在法律位阶上的最高性。

此外,在法律实施方面,宪法以其体制上、监督制度上区分于普通法律。

其实,在宪法解释的体制上,世界上各个国家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宪法的监督机构也是如此。

如果以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的历史背景、政治方针、文化传统的不同来区分,违宪性审查机构可分为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立法审查。

宪法法院则是指一个国家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担负起违宪性审查的职责并与这个国家的其他法律制度形成一个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法院独立于军事法院、海关法院的,也区分于负责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普通法院。

总之,宪法法院是高度独立的机构。

[1]2.宪法法院的发展历史奥地利籍的Kellson学者在他的宪法保障论断中第一次提出宪法法院这一制度,他倡导违宪案件应该交由一个特别设立的机关全权负责,让它拥有可以审查立法机关指定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权力。

1920 年, 世界上第一个通过行使司法性质的国家权力使宪法成为法律的专门机关-- 宪法法院, 在奥地利的政治领域中率先成立。

二战结束后,在沿袭了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中, 大都采用了宪法司法化的形式, 设立了宪法法院, 使宪法具有了实质上的法律规范的意义。

可以查到的数据是,宪法法院已在世界大约四十个国家中确立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不少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在理论上, 还是在实践中, 都未对宪法法院设立予以排斥, 而是借鉴其成功的模式。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口 张朝 霞 王锡 明
违 宪 审查 又称 司法 审查 , 西方 国家通 过 司法 名 国 民议 会议 员或 6 名 参 议 院议 员 提 交 宪法 委 员 是 0
程序来 审查 和 裁决立 法 和行 政是 否违 宪的一 种基本 会 。 | 宣布 为 违 反宪 法 的 条款 不得 公 布 , 不 得 ”6 1 被 也
的审查方 式 。

也 可 以进 行事 后 审查 , 而意 大利 宪法 法 院则 是 在 法 律 实施 后 的一段 期 限内进行 审查 一 。 ( ) 三 混合制 。这是 采取 事前 审查和事 后 审查相

西 方对 违 宪案件 的 审查 方式
在不 同 的 国家 里 , 违宪 审查 的部 门不 同 , 但是 共
律及 法律 性文 件 的合宪 性进 行审 查 ・ 。 或 宪 法惯 例 所 规定 的立法 机关 负责 审查 、 决 违宪 裁
( ) 一 事先审查制。即在法律、 法律性文件颁布 案 件 的一 种 违 宪 审查 模式 , 就 是 由最 高 国家权 力 也 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 一旦被确认违宪 , 该 机关行使的违宪审查权。由立法机关实施违宪审查 项法律 、 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 一 。这是为了防 的体制 始于英国。英 国奉行 “ 议会至上 ” 的原则 , 奠 止法 律违 宪事 件 的发生 , 法律 未颁 布之前 , 在 对其 进 定 了 由议会 行使 违宪 审查权 的基础 。虽然 英 国至今 “ 行合宪性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为预防性审查 , 即在 仍然实行这一体制 , 由于英 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 但 法律 、 法令 、 法规等生效之前进行的审查。如法国宪 的国家 , 在形式上没有高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 构成宪 法委 员 会进 行 违 宪 审查 的方 式通 常 采用 事 先审 查 , 法组成部分的宪法惯例和成文法都是可以为新的宪 “ 各项 法律 在颁 布 以前 , 议会 两 院的 内部 规章 在执行 法惯 例以及议会新 的立法所改变的。因此 , 在英 国 以前 , 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 , 以裁决其是否符合 实际上不存在法律违宪的问题 , 其体制和经验也缺 宪法 。为 了 同样 的 目的 , 各项 法 律在颁 布 以前 , 以 乏普 遍 意 义 。 f目前 由立法 机关 行使违 宪 审查 权 的 可 ”g l 由共 和 国 总统 、 总理 、 院 中任 何一 院 议长 , 由 6 国家 主要有英 国 、 两 或 0 新西兰 、 比利 时 、 兰 、 芬 荷兰 、 卢森堡

德国宪法法院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德国宪法法院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德国宪法法院对中国的借鉴一.德国——宪法法院模式德国的违宪审查权专属于联邦宪法法院,是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的宪法法院行使的,普通法院及其他专门法院无权过问。

在法院体系中,宪法法院居于最高的特殊地位,不隶属于任何机关,分别由两院的16名法官组成,各院有3名终身法官和5名定期法官,其中5名定期法官中众议院选出3名,参议院选出2名,可以看出宪法法院兼有司法和行政的特点。

德国宪法法院具有广泛的管辖权,主要是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权,包括抽象的和具体的法律法规审查。

如果说美国的违宪审查权隶属于法院,体现了三权分立格局的话,那么,德国宪法法院的设计则是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之外的一个机关,是三权之外的权力,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监督所有国家权力。

在美国,司法权被认为是“最终”的权力,但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才具有真正的“最终性”。

在审查机构设置方面,德国的宪法法院既是司法机构又是政治机构,属于三权之外的另一种权力。

在审查的强度方面,德国宪法法院管辖的范围及其广泛,不仅包括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而且还会审查选举案件、总统和法官的弹劾案件等。

在审查的形式方面,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和宪法诉讼程序。

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只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机制,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这一机制未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这也让我们不免心生忧虑。

尽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但是宪法监督这项职权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众多职权中的一项,而且全国人大属于非常设机构,不管从职权上还是时间上都无法保证它对宪法实施进行专门而经常性的监督。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2004年06月29日15:55 国际先驱导报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罗锋报道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

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

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

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

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

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内容提要: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审查,德国宪法法院管辖权的范围远比美国宽泛,但两国的宪法都没有“私法化”;两国的违宪审查都已经介入政治问题,而且这种介入都有加强的趋势,只是介入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美两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借鉴什么?怎么借鉴?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法院,政治司法化,借鉴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毕竟两国国情不完全相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有差异,因此,其违宪审查制度又各有千秋。

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德国则成为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而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德国宪法诉讼的范围极其宽泛,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立法(包括联邦国会立法和州立法)的司法审查;两国的违宪审查都涉及到、并且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政治领域,只是涉及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都展示了自己独特的魅力,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还没有建立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这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地研读它们的制度,探讨这些制度背后的思想,以及这些制度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得以成活……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毕竟研究他们是为了启示我们,是为了有助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当然,文本绝对承担不了这么宏大的使命,笔者在此只是从一个侧面比较了德美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某些特点,以期对建立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有些许启示。

一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一)德国宪法诉讼的独立性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张朝霞王锡明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国外议会评介违宪审查又称司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

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不合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宣告该项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1]。

违宪审查的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2]。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3]。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国情既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规定了各自监督机关的职责范围,也规定了违宪的审查方式。

一、西方对违宪案件的审查方式在不同的国家里,违宪审查的部门不同,但是共同的是违宪审查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性:专门审理政府或立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独立于普通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都关注过程合法性。

从违宪审查的手段上说,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4]。

(一)事先审查制。

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5]。

这是为了防止法律违宪事件的发生,在法律未颁布之前,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为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令、法规等生效之前进行的审查。

如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方式通常采用事先审查,“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章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

为了同样的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两院中任何一院议长,或由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6]被宣布为违反宪法的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上诉,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力[7],如法国。

德中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德中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告”, 由此 我 国违 宪 审 查 制 度 建 设 进 程 开 始 起 步 , 上 述 两 法 但 并 未 能 够 回答 进 行 违 宪 审 查 所 应 遵 循 的 程 序 问题 , 乏 可 操 缺
违宪审查制度 的介绍 , 结合我 国的违宪 审查制度实情作 出 比 较, 分析两种宪法监 督模式 各 自的特 点 , 望能 为构建 有 中 希 国特色 的违 宪审查 制度尽 一家之言。
最近几年每年 大约 要审 理 3 0 0 0个 案件 ,7 9 %是 个人 申
诉, 绝大 部分是 针对行政 法规 和 司法判决 的 , 很少有 向成 文 法律的合宪性挑战的” l ) _ “ 。 18 92年之前 , 中国的违宪 审查 制度 尚属于 空 白,9 2年 18
也称司法审查模式 , 如美 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案开创 了美 国司 法审查违宪 的先例 ; 是 由宪法委 员会 、 三 宪法 法 院等专 门机
山东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OURNAL OF S HANDONG NORMAL UNI VERST IY(Hu nt sa d S ca ce c s ma ie n o ilS in e ) i
2 1 年第 5 01 6卷 第 2期 ( 总第 2 5期 ) 3 2 1 V 15 N . ( e ea N . 3 01 o. 6 o 2 G n rl o 2 5)
主 体 无 疑 应 当承 担 上 述 职 能 角色 。 德 国 是 通 过 设 立 宪 法 法 院来 实 现 上 述 目的 , 法 法 院 是 宪
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 , 最终能得 到独 立 的宪 法判决 。违宪 审 查案件 由相应 的当事人直接 向宪法法 院提 起 , 因此启动宪 法 诉 讼程序的主体包括 : 联邦政府 、 政府 、 州 至少三 分之一 的联 邦议员 。他们对于 已经公布 的法 律 , 可以提请联 邦宪法法 院

从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看中国违宪审查的前景

从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看中国违宪审查的前景

从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看中国违宪审查的前景法学院08级0810030030 周渝宪法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对构建科学、完善的法治社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必然是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迹并受宪法的制约,即所谓的宪政。

美国的宪法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它在产生之初仅仅是一种纲领性的文件,高高在上,并没有实际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直到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法官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

随后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相继建立了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但至今还没有违宪审查情形出现,也没有明确违反宪法的法律的审查与撤销问题。

可见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相当不完善。

所以我们还需要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来建设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目前世界上违宪审查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已然不少,其中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代表,大陆法系则以德国为代表。

我国自建国以来制定的各种法律要么是直接借鉴德国,要么是通过借鉴日本间接学习德国法,所以我国的法律和德国法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大体上是属于大陆法系。

因此,我国构建违宪审查制度从德国借鉴似乎更可行。

从分析德国违宪审查的建立及完善的过程中找到我国的违宪审查的道路。

1815年德意志联邦成立时,并没有设立统一的最高法院。

只是在1820年的“维也纳决议案”第17条规定,联邦会议具有对联邦政府行为的违宪审查权,但对各成员国的同类争议案则由各国自行规定。

这时德国的违宪审查权还在立法机关手里,这恰恰和中国现在的状况相同。

由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就相当于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显然是不符合法治要求的。

德国人也认识到到了这一点,所以在1834年10月,德意志联邦在维也纳召开部长会议,通过了《维也纳联邦协议》,根据该联邦会议具有对联邦设立联邦仲裁法院。

联邦仲裁法院裁判联邦各成员国内特定的某些宪法争议案和各邦之间的宪法性争议案。

德国违宪审查制度

德国违宪审查制度

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内容提要: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审查,德国宪法法院管辖权的范围远比美国宽泛,但两国的宪法都没有‚私法化‛;两国的违宪审查都已经介入政治问题,而且这种介入都有加强的趋势,只是介入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美两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借鉴什么?怎么借鉴?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法院,政治司法化,借鉴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毕竟两国国情不完全相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有差异,因此,其违宪审查制度又各有千秋。

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德国则成为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而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德国宪法诉讼的范围极其宽泛,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立法的司法审查;两国的违宪审查都涉及到、并且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政治领域,只是涉及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都展示了自己独特的魅力,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还没有建立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这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地研读它们的制度,探讨这些制度背后的思想,以及这些制度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得以成活……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毕竟研究他们是为了启示我们,是为了有助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当然,文本绝对承担不了这么宏大的使命,笔者在此只是从一个侧面比较了德美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某些特点,以期对建立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有些许启示。

一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德国宪法诉讼的独立性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德国宪政

德国宪政
国联邦宪法法院、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
德国宪法
德国宪法称为“基本法”,是1948年9 月1日成立、以康拉德·阿登纳(Konrad Adenauer,基督教民主联盟党人)为主 席的德国西部占领区制宪委员会负责 起草的,1949年5月8日获得通过。5 月12日,美、英、法三国军政府批准 了“基本法”。在经过德国西部各州 议会批准以后,“基本法”于5月23日 公布,5月24日正式生效。
作为宪法机构,宪法法院人事独立、 财政独立。宪法法院的法官并不隶属 于政府各部,包括司法部。其财政预 算与议会及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不相同。 此外,宪法法院还有权以全体会议决 议的形式制订内部规章。
法律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判决法庭: 全体会议(Plenum)、 审判庭(Senate) 以及分庭(Kammern)。 全体会议仅在“一个审判庭希望改变另一 审判庭在某一判决中所采取之司法立场” 时方组建(基本法第16条)。判决须获得 2/3以上的法官同意才可通过。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联邦宪法法院 (德语: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简称 BVerfG)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特别设立的。从一开始, 宪法法院就有意设立在卡尔斯鲁厄而不设在联邦首 都,以彰显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独立性。 宪法法院 的中心任务 进行司法审查 中心任务是进行司法审查 中心任务 进行司法审查,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 进行审查,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宣布无效。 人员组成:宪法法院的法官由德国联邦参议院 德国 德国联邦参议院和德国 人员组成 德国联邦参议院 联邦议院推选产生。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联邦议院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德国宪法),上下两院必须经由三分之二的多数通 过各推选出4名法官。
每个审判庭包括八名法官。 在每次庭审中,其中的六名法官必须出 席庭审。 分庭创设于1956年(当时被称为委员 会)。 分庭考量的重点在于“请求或诉讼的理 由是否充分”。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程 中 , 不 可 避 免 地 出现 一 系列 的 纠 纷 和 争 议 , 会 当这 些 涉及 宪法 问题 的 争议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时 , 然 会 危及 一 国 的宪 法 秩 序 。 就要 求 必 这 权 ) 的 观念 导 致 了 大 陆法 系 国家 不 得 不 在 普 通法 院 系统 之 外 另 辟 蹊
纷 纷 改 变 原体 制 , 转而 采 取 普通 法 院 违宪 审 查 制或 宪 法法 院 等 专 门机
的宪法诉讼纠纷的模式。从形式上看 ,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属于 “ 散型” 分 体
制 。 高法 院 所 拥 有 的 只 是对 违 宪 的 最 终 裁 决权 , 不 排 除 下 级 法 院 最 并
构违宪审查制, 由此而产生 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诉讼模式, 一是由普通 法院 , 二为 由专门的法院. 由普通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代表国家是
美 国 。一 般 认 为 , 创 违 宪 审查 制 度 先 河 的 是 l0 开 8 3年 的 马 伯 里诉 麦 迪逊 案 。 马伯 里 案 之 后 , 联邦 最 高法 院 又 通 过 判例 发 展 出对 州 议会 制

国、 意大利等国相继建立了宪法法院 , 它们代表了整个大陆法系宪法 诉讼活动的发展方 向。据统计, 现在全世界共有 3 7个资本主义 国家 建立 了宪法法院。另外 , 独联体、 东欧一些 国家在完成体制转变后 也

违 宪审查模式的 比较
奉行“ 议会 至 上 ” 国家 一 般 由立 法机 关 来 审 查 法律 的合 宪 性 。 的
径, 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理宪法争议案件 。 凯尔森率先提 出设立宪法法 院作为主管宪法诉讼的专门机关 。
必需有一个机构来确保宪法 的实施 , 解决各种可能发生的宪法争议 。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刘仁文许士友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和处理。

纵览现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一、立法机关审查制即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该模式源于英国的议会监督制度,其审查方式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也就是当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发现有违宪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废除。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宪法的国家。

在英国,议会决定内阁政府的组成,内阁只是议会的办事机构。

议会行使立法权,可以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法律。

英国法院的组成和职能直接由议会决定,法院对议会负责,因此,法院不能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若有违宪,只能通过议会自己来修正或废止。

源于英国的这一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历史上曾被意大利、德意志、东欧、苏联等诸多国家所效法,但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殊性是该国资产阶级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结果,几乎难以成为他国成功仿效的榜样。

例如,苏联1917年、1924年和1936年的三部宪法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违宪审查机关,也就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享有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皆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司法机关无权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宪。

但苏联七十多年的宪法实践表明,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结果很不理想,典型表现就是1936年宪法刚通过,就发生了1937年的大清洗,大清洗的很多做法都是严重违宪的,它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却对此束手无策。

正因此,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原来实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独联体各成员国和东欧各国,大多数都改变了原来的违宪审查体制,如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十一个国家均实行宪法法院体制,爱沙尼亚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模式,哈萨克斯坦设立宪法委员会来实施违宪审查。

二、司法机关审查制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是否违宪。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修改版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修改版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摘要]关键词: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观(一)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顾名思义,是对违宪现象和违宪问题的审查。

在现代宪政国家,违宪审查是一项专门的宪法制度,它的最基本的价值功能是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宣告违宪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效,以此实现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正确地适用宪法的制度目标。

①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违宪社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这种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是专门机关或一般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它的实施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狭义上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司法审判机关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作出的专门性审查。

在现代宪政制度下,一旦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提请审查的对象作出违宪的判断,有关被宣告违宪的行为或法律规范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作出的审查结论不得加以改变,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

与此同时,违宪审查机构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对宪法本身的规定所作出的解释也构成宪法规范的一个重要渊源,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违宪审查的主要类型特殊的宪法法院或者是专门的审查机构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司法审查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事先审查型,即在法律通过之前对法律进行审查,例如,《法国宪法》第6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41条。

《奥地利宪法》第138条第2款关于联邦或者是州的立法能力的审查;《意大利宪法》第26条等。

②第二种是事后审查型,即对已经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这两种违宪审查制度都各有利弊。

相对于事后审查来说,事先审查进行审查的时间比较及时,能够提高立法者的权威,可以使得①莫纪宏:《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及借鉴意义——以德国宪法法院模式为例

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及借鉴意义——以德国宪法法院模式为例
能够 管 辖 的范 围较 为 宽泛 , 涉及 面大 。
尽管我国在宪法 以及各种法律的规定下建立起 了中国特色 如人意, 存在许多不足, 亟待进一步完善。 ( 一) 违宪审查主体模糊 、 缺乏专门性
我 国的违 宪 审查主 体存 在两 方面 的 困境 。

规的审查权; 审理选举诉愿案及联邦和各州法官的弹劾案等。 所 的违宪审查制度, 但实践证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发挥还不尽
衡 的原则 , 宪法 法院 理应从 属于 司法 范畴 , 但作 为宪 法的 最高 级 调 查 , 裁 定 中止 程序 及其 限 定 。同时还 具备 有特 殊 的程序 , 则 适 别 的保 护 者 , 其 职 能与地 位被 进一 步强化 , 提高。 ( 二) 违 宪 审查 的管辖 权及 范 围 用 于各类 宪法 争议 案件 。 在具 体 的实 践中 , 诉 讼在 程序 上 的运作有 宪 法作 为依据 , 同
德 国所 设立 的《 魏玛 宪法》 规 定设立 的 国事法 院, 具有现 代宪 时 , 宪法 法院 可 以援引 判例 作 为诉 讼 的具 体程 序 。 并且可 以采 用
法法院的性质。 它的管辖权包括有弹劾案; 关于宪法上的争议讼 多种 原则 , 包 括有 公开 审理 原则 、 当事 人公 开 原则等 等 。

( 四) 提起 违 宪审 查主体
德国《 基本 法》 中规 定有 , 任 何公 民或 法人 对于任 何法 律 、 国
见 。 目前 , 在专 门机 构 的违 宪审 查 国家 中, 德 国 以宪法 法 院 的完 家机关的行为都有进行合宪性 申请的权利。由此可知德国提出 违 宪审查 的主 体相对 广泛 , 允许认 为受到 公权 力侵害 的公 民提 起 宪 法控 诉 。 但在 实践 的落 实仍 旧力度 不够 , 宪法 控 诉的成 功概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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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宪法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对于宪法法院的裁 决没有任何机关可以进行监督,宪法法院的违宪 审查权也不例外。并且,违宪审查一直被认为是 一种反民主机制,尤其是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对象 的广泛,更容易让人心生疑虑。 宪法法院的法官主观性强 宪法法院是由12名政治素质较高的法官组成, 任期12年,12年的任期为了保证宪法法院在审查 案件时的中立性,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层面来 看,由于任职时间太长,宪法法院的法官思想偏 向于保守,对于问题的处理结果可能不是很合理, 没有真正到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目的。
宪法法院在审查对象方面的优势 宪法法院审查的对象包括议会制定的 基本法律,对于政府制定的条例、命令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司法判决都可以进行 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这三个方面涉及了 立法、司法、行政三大公权力的行为,而 公权力一旦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范 围和程度都是不可估量的。将范围扩大至 此,也减少了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可 能性以及增加了公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难以实现 由于宪法法院审查对象的广泛性以及审查方式的多 样性,提交到宪法法院的案件非常多,如此一来,便不 能保证所有提交到宪法法院的案件都能够得到即时的处 理这与宪法法院的设立目的即有效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 以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了偏离。另外,宪法法院 要使得自己对相关违宪案件的裁决得到有效的执行必须 要树立宪法法院在公权力机构以及私权利主体当中的权 威,而宪法法院对于违宪案件处理的低效率性使得宪法 法院的权威性更难树立,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导致公民 的基本权利更没有办法得到实际保障。
宪法法院在审查方式方面的优势 宪法法院不仅采取事前抽象的审查方式,即对议 会制定的法律经过有权主体的提请,对其进行是否符 合宪法的审查,发挥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同时还采取 事后的具体审查方式,即在普通法院审理具体的案件 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该案件依据的法律是否符合宪 法提出疑问,宪法法院则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做出 处理决定,原普通法院必须依据宪法法院的该决定进 行审理。这就表明当公民、法人、其他一切组织在具 体的案件中认为自己受宪法保护的权益受到来自法律 等规范性文件侵害时,都可以通过普通法院向宪法法 院提出请求。还有,宪法法院受理公民提出的宪法诉 讼,即公民在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之后,可以向宪法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自己受宪法保护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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