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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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研究篇一: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司法审查,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最初是英王为了中央集权的需要,通过王座法院来审查下级法院和各级地方机构的行为,后来演变为普通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而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一种具有政制活力的司法制度,在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如今司法审查制度已无可争议地成为美国政制的生命象征与活力符号美国在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处理法律问题基本上沿用了英国法,1776年独立后的美国仍继续沿用和扩充英国法,因此,英美属同一法律体系。

然而,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等原因。

英美两国在司法审查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范围英国法院在审查时注重实质的法治原则,而不拘泥于成文法的规定。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更依赖于成文法。

美国是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能够对行政权进行审查,源于宪法第三条第二项——司法权涉及以合众国为一方的案件,是司法审查的宪法法源。

当然,虽然这些规定中并未有为什么应该由司法机关而不是其他机关来进行审查的明确字眼,但实际上由于对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继承,在美国民众的眼中,司法审查权已经成为法院的一项理所当然的权力。

但由于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美国司法审查中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即司法权如何不过多地干涉行政权,并因而影响到行政权的独立性。

所以美国的司法审查是相当谨慎的,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上表现为,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严格区分。

美国学者认为,事实问题,只能由行政权作出判断,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法律问题,法院对事实裁定,一方面不能不审查,一方面又不能太多地审查。

解决的办法就是由联邦程序法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审查的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启示1. 嘿,你知道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吗?就像一个超级卫士,守护着宪法的尊严!比如英国高等法院对某些政府决策的审查,那可真是关键啊!这对我们有啥启示呢?2. 哇哦,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可有着独特的魅力呢!好比一把精准的尺子,衡量着一切。

像之前那个有争议的法规,不就是通过它来评判的嘛!我们能从中学到什么呢?3. 嘿呀,想想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它可是法律世界里的重要角色!就如同航海中的灯塔。

记得有一次具体的案例,不正是它发挥作用的时候嘛!这给我们带来怎样的思考呢?4. 哎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真的不简单呀!像一个智慧的长者,指引着方向。

比如在处理某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它的作用太明显啦!那我们是不是也该借鉴一下呢?5. 哇,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可是很厉害的哦!简直就是法律的守护天使。

就像之前那个备受关注的事件,没有它可不行啊!我们能从中得到啥启发呢?6. 嘿,你瞧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多重要啊!好比是法律大厦的基石。

像那次关于选举权的争议,不就是靠它来解决的嘛!我们要怎么运用到自己这里呢?7. 哎呀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真的很牛啊!就如同战场上的将军。

想想那个有名的法律争端,它的决策多关键啊!我们能仿照它做点什么呢?8. 哇塞,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可不容小觑啊!像是一个神秘的法宝。

比如在处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时,它太有用啦!我们是不是也该有类似的机制呢?9. 嘿,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可大啦!仿佛是法律的定海神针。

像那个引起广泛讨论的法律条款,不就是靠它来把关嘛!我们能学到哪些精髓呢?10. 哇哦,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可太有意思啦!就像一个神奇的魔法棒。

比如在保障宪法权威方面,它做得多棒啊!我们该怎么取其精华呢?我觉得英国违宪审查制度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地方,我们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我们的违宪审查模式和机制,让法治更加完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主要由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组成。

英国的宪法并没有明确的成文宪法文件,但是有一些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文件以及一些惯例和习俗形成了英国的宪法。

立法机构的监督是通过议会来实现的。

议会由英国国会的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议会对政府及其他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法律的制定、政策的制定和批准预算等。

议会可以提出和讨论各种法案,并对政府的政策进行审查和问责。

司法机构的监督是通过独立的司法体系来实现的。

英国的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

司法机构保证了法律的平等和公正,并对政府及其他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此外,英国还设有独立的宪法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和宪法事务委员会,它们负责研究和评估宪法问题,并向政府和议会提供建议和指导。

总体上看,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是通过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相互配合来实现的,旨在确保政府和其他机构的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英美宪政机制辨析

英美宪政机制辨析

英美宪政机制辨析作者:徐仲平来源:《商情》2013年第05期【摘要】作为英美法系中最重要的代表,英国和美国在宪政上同根同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也使它们形成了有别于对方的宪政模式。

【关键词】宪政制度辨析一、英美宪法形式英国的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不是在某个时刻“制定”出来的,而是在数百年间渐积生成的;它不是囊括在一个成文的法典中,而是散见于一些宪法性历史文件、议会制定法、判例和惯例中。

故而这种“根本法”与普通法没有形式上的区别,内容也灵活多变。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美国宪法自1787年颁布,沿用至今。

它以自然法学思想和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的宪政理论为基础勾画了美国社会基本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二百多年来,美国宪法增加了27条修正案,作了27次修改和补充。

更重要的是,它的基本原则、价值观在二百多年来始终没有改变,而是反复得到重申或强调,具有极高的稳定性。

二、英美违宪审查制度(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英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英国奉行议会主权原则和议会至上理念,从来没有严格实行过三权分立的制度。

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

英国违宪审查的主体也非议会莫属,因为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己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

法院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于一部宪法,法院要受议会立法的制约,要服从议会制定的法律,这样它就当然无权监督议会的制定法。

但在英国的授权立法上,法院是有权审查的,法院可以对授权立法是否合宪,是否符合授权的目的、范围以及授权立法是否越权等做出判决。

英国议会的宪法监督范围包括监督内容的所有方面,例如制定宪法性法律、对宪法性法律进行修改、审查普通法律和授权立法是否违宪,监督宪法性法律、判例和惯例得到很好的实施等等。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宪法是一部非成文宪法,主要依赖于传统习惯和法律文件。

它是一个权力分立的体系,其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之间。

在这样的体系中,宪法的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以确保政府及其机构依法行事,并保障人权和公民自由。

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司法独立:英国的司法独立是宪法监督的基础。

司法权力由独立的法院行使,这些法院独立于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任何干扰。

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释和应用法律,保障公民的权益,并对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

2.法官的审查权力:英国法官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它们遵守宪法。

如果法律或行政行为被认为违宪,法官可以废除或推翻其效力,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3.国会的监督权力:英国国会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包括对政府提出议案、监督立法进程以及质询政府等。

国会通过制定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也通过对政府的询问、辩论和审查来监督政府的行为。

4.选民参与:英国的宪法监督还依赖于选民的参与和监督。

英国人民通过选举代表进入国会,从而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

选民还可以通过请愿、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对政府的不满,促使政府改善其行为。

5.法律和公共舆论的作用:英国的宪法监督还受到法律和公众舆论的影响。

法律可以通过对不当行为进行追究,约束政府的权力。

对政府的批评和舆论,能够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推动政府更加透明、负责和合法地行使权力。

总的来说,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通过司法独立、法官的审查权力、国会的监督权力、选民的参与以及法律和公共舆论的作用相结合,来确保政府的依法行事,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这种模式体现了宪政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为英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英国四审制度的运行

英国四审制度的运行

英国四审制度的运行英国的四审制度说起来,真的是一段别开生面的历史故事。

你想想,英国这个地方,法庭的运作就像是一场精心编排的戏剧,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四审制度,就是一种非常特别的法律审查机制,不是什么普通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四个不同层次的审判,来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是不是感觉很酷?让我们来聊聊它到底是怎么运作的吧。

四审制度的核心就是上诉。

从名字上就能看出来,四审制度的背后有个“上诉”大招。

别看这上诉好像很简单,但其实每一次上诉都是对过去判决的深刻反思。

如果你觉得初审结果不公,可以申请上诉。

上诉的过程,就是给自己再争取一次机会。

四审制度特别厉害的一点是,它不仅是单纯的“再审”,而是多层次的审查,每一次审查都会有不同层次的法官来审理,确保不至于出现“冤屈”的情况。

你看,这就像是在游戏里,一关比一关难,每一次都有更多高手来验证你的“游戏数据”。

别小看这一层层的审查,确实有它的道理。

英国人非常讲究法律的公正,他们觉得每个案件的判断不能单纯依赖一个审判者的观点。

想象一下,如果只依赖一个法官的判断,那不就像你玩单人游戏,随便一个bug就能影响结局吗?那还得了?所以,四审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经过层层筛选,最终的判决才会更加完美。

不过说到这里,你可能会觉得“哇,那这些审查会不会很麻烦啊?”确实,走四审程序可能会耗费不少时间和金钱。

你想想,一个案件从初审到最终的上诉,要经过多少审理啊!这四次审查不仅要法官认真审查,还得对方律师也得跟得上节奏,真的是一场智慧的较量。

就好比你比赛时,场上的选手一个比一个强,你能赢下来,得靠的不仅仅是运气,还有扎实的准备。

但这种审查方式也并非没有它的缺点。

你看,时间长了,事情也容易拖延。

想要争取公正的判决,最终可能会把大家都弄得焦头烂额。

更别提每次上诉都要缴纳费用,资金充裕的才能有机会享受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

所以,有时候大家也会觉得四审制度有点太过复杂和繁琐了。

如果案件本来就简单,经过四次审理,结果反倒可能让人觉得冗余。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150当代思潮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牟洪娟 严长安(中共丰都县委党校 重庆丰都 408299)摘 要: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英美两国作为同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英国建立了特殊的弱型违宪审查制度,美国建立了强型违宪审查制度,本文从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审查机关和范围、运行及实效等几个方面作了比较研究探析。

关键词:违宪审查;比较;研究违宪审查并不等于宪法监督,其属于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当今世界各国建立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三种。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与美国也存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英国曾经一度被认为未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但自1998年《人权法》颁布后,英国已经建立起了被学者称为“弱型违宪审查”的制度;美国更是以创造司法审查制闻名,司法审查制被认为是美国对政治理论的巨大贡献。

本文将简要分析,在同一法系下两国制度的区别。

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违宪的前提是存在宪法,英国至今没有宪法典,议会颁布的法律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但其中依然存在宪法规范,包括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保护人权的规范。

1998年英国颁布了《人权法》,议会虽未宣称该法为最高法,但从该法内容和实际功效看,却拥有了宪法的“刚性”,相当于半部宪法典。

该法将法律解释权赋予法院,授权法院采用扩大或限制等方法将议会立法解释得与《欧洲人权公约》一致,以保护公约权利。

《人权法》赋予英国法院解释各种法律的权力,配以不一致宣告,形成英国的违宪审查制。

美国违宪审查产生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高级法观念、权力制衡理论、以及法官的努力。

高级法观念源于自然法理论,自然法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具有永恒性、绝对性,相比于人定法更加高级。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做为国家根本法,主要发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利行使这两大功效。

然而要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具体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政党行为。

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就是判断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宪法保障制度中最主要、最具实效性的机制之一。

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式世界上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力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就明确了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和大臣必须批准和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改或废止。

这种监督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二.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甚至还可以在议会的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论英国独特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英国独特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英国独特的违宪审查制度【内容提要】通常认为,在议会主权之下,英国没有违宪审查。

本文论证,如果把违宪审查看成规避议会"恶法"的实施效果,那么英国实际上已经形成独特的违宪审查。

它们包括普通法外衣下法院对议会立法的变相抵制,议会立法自身授权法院的审查,以及通过重新解释不成文宪法而获得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

英国的经验对我国未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建立违宪审查具有特别的启示。

题目有些玄虚,而且似乎自相矛盾:但这正是英国现实的写照。

英国人长久以来相信自己有一套足以自豪的"不成文宪法",它建立在议会主权和法治两块基石上。

可是,一旦问题涉及国家权力的分工或者公民权利的保障,英国人常常为自己是否真的有宪法而颇费口舌。

[1] 如果违宪审查仅仅指法院(或者其它机构)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并撤销它认为违反宪法的法律或者宣布它无效,那么英国显然没有违宪审查。

而且,至今为止,除了谈及外国法律,违宪审查这个词对英国人仍然相当陌生。

但是,如果不拘泥于前述的概念,某种形式的违宪审查已经在英国出现,宪法性审查的概念也开始在法律学术界萌芽。

[2] 本文探讨的正是,在奉行议会主权的英国,在缺乏成文宪法的保障之下,违宪审查如何可能,如何生长,以及它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进入具体讨论之前,我还要为"英国的违宪审查"这个论题再申辩几句。

英国的独特经验当然与美、德、法、日等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大不相同,可能有人据此断然否定英国有什么"违宪审查"。

但是,只要我们不囿于某个现成的定义,而是探究违宪审查的功能,我们仍然能够找到一些共同语言。

我们探讨违宪审查,都试图解决这样一个共同的问题,一旦出现"恶法",如何抵消其效果?美、德等国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各自的回答,但这些国家的经验仍有相当的局限性。

主要问题是,这些国家的经验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不相容的。

只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继续存在,由中国的法院(或者"宪法监督委员会"之类的机构)撤销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或者宣布其无效是不可思议的。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2004年06月29日15:55 国际先驱导报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罗锋报道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

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

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

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

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

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简介

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简介

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 监督权,禁止它们的活动超 出各自的权限范围,维持法
上诉:制定法有明文规定 时可向普通法院上诉
律和秩序,这是英国不成文 宪法的一个基本制度。司法 审查是普通法院的正常职责,
不需要制定法的授权……”。
司法审查:没有制定法规 定时
二、英国司法审查的根据
普通法中司法审查根 据的原则概括地说就是普通 法上的越权原则,依据英国 法院的判例又可以细分为三 个子项理由:
法律有特殊规定
……
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后果:
认定无效:法院对于当事人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决定,在
程序上违反自然公正原则时会认为无效。
撤销:法院对于当事人影响较小和违法情形教轻的行政决
定,则认为是可撤销的。
(二)程序上的越权
程序越权的含义: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规定
的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就构成程序上的越权。
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越权原则
程序上的越权 实质的越权
自然公正 程序上的 实质的
原则
越权
越权
(一)自然公正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概念: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
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 力的原则。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方面的规则。 在英国普通法上,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听取对方意见
不履行法定的义务
权力滥用
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
小结:英国司法审查根据的适用逻辑
越权原则
程序上的越权
实质的越权
自然公正原则
谢谢大家!
程序规则的效力划分:
♪任意性规则:违反任意性的程序规则不影响行政行为 的效力;
♫强制性规则:违反强制性程序规则时才发生行政行为 的程序上越权问题。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张朝霞王锡明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国外议会评介违宪审查又称司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

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不合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宣告该项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1]。

违宪审查的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2]。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3]。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国情既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规定了各自监督机关的职责范围,也规定了违宪的审查方式。

一、西方对违宪案件的审查方式在不同的国家里,违宪审查的部门不同,但是共同的是违宪审查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性:专门审理政府或立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独立于普通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都关注过程合法性。

从违宪审查的手段上说,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4]。

(一)事先审查制。

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5]。

这是为了防止法律违宪事件的发生,在法律未颁布之前,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为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令、法规等生效之前进行的审查。

如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方式通常采用事先审查,“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章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

为了同样的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两院中任何一院议长,或由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6]被宣布为违反宪法的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上诉,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力[7],如法国。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违宪审查制度韩宇(沈阳师范大学沈阳 110034)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宗教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各方面的权利。

但现实社会中仍存在着违反宪法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规、规章、文件和行政、执法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实行,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对人权的有效保障人权的保护。

维护了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实施宪法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违宪现象。

(一)违宪审查于违宪审查的特点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目的在于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违宪审查的特点是:(1)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实施;(2)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3)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鉴于政党政治的发展,有些国家(如德国)将政党及其活动也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4)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是否合宪,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5)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宪法及相关的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违宪审查的方式和模式现代国家通过三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

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动进行。

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

三是事前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模式,即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前苏联等国家。

英国弱型宪法审查制度的理解

英国弱型宪法审查制度的理解

英国弱型宪法审查制度的理解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人民权利和义务、政府权力机构、地方自治、选举制度、司法制度等重要内容。

相比于美国、德国等国家,英国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而是由多部法律、习惯法和判例构成的,这就被称为弱型宪法。

弱型宪法在英国具有较为重要的历史渊源。

英国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政治革命和发展,如1688年的光荣革命和1832年的改革法案等。

这些重大事件背后的动力,就是不断完善宪政基础,促进其政治制度的发展。

此外,英国的宪政传统更强调习惯法和惯例的作用,这也与国家历史和英国民主政治不可分割。

在英国的弱型宪法中,议会的地位很高,其法律的修正和制定十分重要。

议会成为宪法修正的关键力量,在法律制定中也拥有一定的自主权。

如英国《阻止滋扰及暴力罪行法》(Prevention of Harassment Act)法案,在法律进行起草之前,议会先要集中讨论,并根据公民的反馈再进行修订。

因此,议会具有了很高的地位,成为了英国弱型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英国的宪政中,最高法院的地位同样不容小觑。

作为英国的最高法律机构,最高法院可审理所有的案件,包括宪法案件。

此外,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是具有权威性的,因为它的判断不需要经过其他法律机构的验证,最高法院的判决就算与议会制定的法律不一致,最终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弱型宪法的优势在于其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宪法,弱型宪法不受到来自统一的基本文本束缚,因此它可以随着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发展随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不受基本文本的束缚使得英国的弱型宪法可以根据社会的变迁和民众的需求来合理调整,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如近年来,英国政府对数字隐私、网络安全等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和修改,以适应网民的需求。

英国弱型宪法审查制度虽然明显较于其他国家的宪法审查机制要弱,但是其优势在于具有灵活和适应性,使得在政治变迁的情况下,无需经过重大的宪法调整。

因此,英国弱型宪法审查制度的理解将受到越来越多政治学者和学生的关注。

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魏洪秀(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5)摘要:违宪审查制度作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虽然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得到确认,但由于不够科学和规范,加上相关制度中也存在各种阻碍违宪审查制度现实化的因素,因此,在我国该制度还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

这导致现实中违宪现象频繁发生,宪法成为许多人心目中“无所事事的闲法”。

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在理论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在尊重我国现有的宪政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比较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共性、本质,特别是价值层面的一些共识,可以为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51(2010)04-0126-04收稿日期:2010-06-17作者简介:魏洪秀(1968—),女,山东沂水人,临沂师范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访问学者。

从法律文本规定来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无论从观念、意识上还是制度设计上,都是得到肯定的。

但事实是,频繁发生的宪法争议案件没有一件是通过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作得以解决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还不够科学和规范,无法进行实际的运作。

一、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比较从目前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制来看,主要有普通法院审查制、特设机构审查制、议会审查制三种模式,每种违宪审查模式的审查主体不同,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及审查结果等均有所不同。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前提是权力分立,但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法律文化不同,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不完全相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违宪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权由不同的主体行使。

美国是三权分立原则实行最彻底的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而在三权之中,作为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既无军队,又无财权,也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所拥有的只有判断,这决定了其“对宪法授予的政治权力危害最寡”,且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刘仁文许士友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和处理。

纵览现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一、立法机关审查制即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该模式源于英国的议会监督制度,其审查方式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也就是当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发现有违宪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废除。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宪法的国家。

在英国,议会决定内阁政府的组成,内阁只是议会的办事机构。

议会行使立法权,可以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法律。

英国法院的组成和职能直接由议会决定,法院对议会负责,因此,法院不能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若有违宪,只能通过议会自己来修正或废止。

源于英国的这一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历史上曾被意大利、德意志、东欧、苏联等诸多国家所效法,但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殊性是该国资产阶级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结果,几乎难以成为他国成功仿效的榜样。

例如,苏联1917年、1924年和1936年的三部宪法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违宪审查机关,也就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享有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皆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司法机关无权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宪。

但苏联七十多年的宪法实践表明,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结果很不理想,典型表现就是1936年宪法刚通过,就发生了1937年的大清洗,大清洗的很多做法都是严重违宪的,它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却对此束手无策。

正因此,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原来实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独联体各成员国和东欧各国,大多数都改变了原来的违宪审查体制,如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十一个国家均实行宪法法院体制,爱沙尼亚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模式,哈萨克斯坦设立宪法委员会来实施违宪审查。

二、司法机关审查制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是否违宪。

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欲正确认 识英 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 首先需要对“ 宪法 ” 加 以说明。我们 认为 , 宪法不仅是通 常意义上 的一 系列法律文 件, 更包含 了体现其 本质 意义 的宪 法精神 。宪法 精神反映 了

当议会通过更 加适 应 社会 发展 的新 法 时 , 旧法 将 被默认 废 止 。虽然 自我审查是这一时期审查议会 立法的 主要形式 , 但 法院并 没有 盲 目尊崇议会 , 而是 通过 司法解 释技巧变相抵 制
突, 既充分尊重议 会主权 , 又使 任何关 于“ 院不得 审查 ” 法 的 禁令不再具有实际约束力 。 17 9 2年英 国加入欧盟 , 国法 院根据议 会授权审查 议会 英
I 收稿 日期 ]O l 0 — 1 2l一 9 1 [ 作者简介 】 李晓都( 9 7 , , 18 一) 女 西南民族 大学 管理学 院行政管理专业 2 0 级 硕士研究生。 O9
议 会的不合 理立 法。尽管变 通地 解释 法律并 不是严格 意义
个社会 中各类关系及根本制度 的价值基 础 , 人们思维 中 是
的一种 自发引导 , “ 它 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 , 也不是铭刻 在
上的违宪审查 , 但在英 国特 殊的宪 制之 下 , 种审 查既维 护 这
了议会 主权 , 又达到了审查 议会立法 的效 果。安尼斯米尼 克
确没有违宪审查制度 , 但试 图对所有可 能的宪法提 出统一 的
二 、 国违宪 审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英
早在 l 7世纪初 , 国大 法官柯 克就试 图确 立法 院的违 英 宪审查权 。在博 汉姆案件 中 柯克认为 当议 会立法违反公共
权利或理智 、 自相矛盾或不能实施时 , 普通法将会 控制它 , 并
对于赔偿申请所 做的决定 , 任何 法院都 不得 审查 ” 的规定 解 释为赔偿委员会在权限之内做事法院无权 审查 , 这一权 限 但 并不单指管辖 权 , 包括 正确理解 和执 行议 会 的法 律 , 还 因此 赔偿委员会将不得审查的范 围延伸至其所 做 出的一 切行 为 , 这是对议会立法意 图的 曲解 , 已经超 越权 限 , 应该接 受法 院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修改版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修改版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摘要]关键词: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观(一)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顾名思义,是对违宪现象和违宪问题的审查。

在现代宪政国家,违宪审查是一项专门的宪法制度,它的最基本的价值功能是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宣告违宪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效,以此实现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正确地适用宪法的制度目标。

①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违宪社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这种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是专门机关或一般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它的实施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狭义上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司法审判机关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作出的专门性审查。

在现代宪政制度下,一旦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提请审查的对象作出违宪的判断,有关被宣告违宪的行为或法律规范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作出的审查结论不得加以改变,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

与此同时,违宪审查机构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对宪法本身的规定所作出的解释也构成宪法规范的一个重要渊源,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违宪审查的主要类型特殊的宪法法院或者是专门的审查机构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司法审查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事先审查型,即在法律通过之前对法律进行审查,例如,《法国宪法》第6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41条。

《奥地利宪法》第138条第2款关于联邦或者是州的立法能力的审查;《意大利宪法》第26条等。

②第二种是事后审查型,即对已经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这两种违宪审查制度都各有利弊。

相对于事后审查来说,事先审查进行审查的时间比较及时,能够提高立法者的权威,可以使得①莫纪宏:《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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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查模式
作者:孔雨雪
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3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122)
【摘要】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以议会主权原则为基础,发展了以议会与法院为主体的审查模式。

它立足于英国自身政治法律制度,使得议会在审查法案和法律的合宪性中起主导作用同时也发展了法院在维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地位。

但正是因为议会主权原则,也使得法院在审查议会立法这一环节处于比较薄弱的地位。

【关键词】不成文宪法;违宪审查;议会主权;议会审查;法院审查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其贯彻与实施需要各方面的保障。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立足于本国政治与法律实践,从自身宪政特点出发,建构了独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的实施。

通说认为,英国的违宪审查主要是通过议会审查与法院审查两种模式进行的。

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以不成文宪法为基础
研究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是研究违宪审查的依据问题,即违宪审查机构根据什么来行使审查权。

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首先其具有违宪审查制度,其次其违宪审查制度因为自身宪政制度的特点而具有自身特色。

(一)通说的违宪审查依据
学者研究违宪审查制度时一般将其奠定在成文宪法或者宪法典的基础上。

其基本逻辑是,一国拥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任何与其冲突的法律和行为均无效。

而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的内容体现在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原则和宪法惯例中,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议会颁布的任何法律都具有相同的效力。

立足于上述位阶的逻辑,英国是没有违宪审查的。

但是,立足于英国宪政的特点,不仅在议会颁布的基本立法和其他立法形式上有效力区别,而且在普通法律与宪法性法律之间也是有位阶存在的。

①基于上述位阶的存在,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也自然有其依据。

(二)英国违宪审查的依据
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建立在其不成文宪法渊源上的。

英国的宪法渊源主要表现在宪法惯例、宪法原则与宪法性法律中。

(1)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政治和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并为政治和法律生活普遍承认具有一定效力的政治、法律制度和原则。

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统而不治”而由议会来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首脑是下议院多数党领袖等都是英国在长期政治法律实践中发展而来并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宪法惯例。

(2)宪法原则
英国宪法原则中有:议会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原则等,这些原则构成了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英国政治运转的基础,体现在英国立法和政治体制之中。

议会主权原则自1688年光荣革命后逐渐被法院承认并成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主要包含三点:1、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2、议会的立法权力不受限制;3、任何人或机构都没有权力对议会制定法的效力作出裁决。

(3)宪法性法律
戴雪认为“有一部分法律所以被称为‘宪法’者并非因为该法较为神秘,或较难更改,只是因为其所有法律问题牵涉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已”。

这类法律就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

议会是英国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但并非所有议会制定的法律都是宪法性法律,只有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法律才是宪法性法律。

考察英国的政治体制,其实行以议会为中心的君主立宪制度,因而许多关于君主权力、国家机关的成立与权力行使以及二级议会权力的法律都具有宪法意义。

这类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这是违宪审查机构审查一般法律是否违宪的最主要的依据之一。

综合上述几种主要的宪法渊源可以得出,英国违宪审查是有确定的审查依据的。

这就为我们研究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之议会审查模式
议会是英国的立法机关,议会主权的原则贯穿于整个政治体制之中,因此议会审查是违宪审查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

在英国判例中,也有诸多的案例体现了议会的至高无上性,如“爱丁堡和多凯斯铁路公司诉沃乔普案”和“李诉巴德和多灵顿连接铁路公司案”中,法院不得质疑议会立法的基本立场也无权对不适当地被通过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废除。

基于此,议会在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只能由议会自己解决,其他机关是无权干涉的。

作为一种最主要的审查方式,议会的违宪审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者是议会对法案通过前的审查即立法前审查。

从性质上说议会的立法审查是一种合宪性审查,它是议会及其委员会对政府法案是否符合相关宪法原则和标准进行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活动,其审查最终决定法案是否能够获得议会的通过。

履行立法前审查职能的主要机构是议会委员会,包括检查法案是否授予了不适当权力的上议院委任权力与规制改革委员会,审查提交到议会的所有公法案的宪法含义的上议院宪法委员会,审查下议院提出的立法性文件的行政立法性文件联合委员会以及负责审查欧洲共同体和欧盟法律草案的委员会和人权联合委员会。

在英国立法制度中,各个委员会各司其职利于宪法审查工作的落实和专门化。

二者是议会对法案通过后的审查即立法后审查。

这种方式关侧重于立法的法律效果,是指议会对法律通过后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合宪问题进行修改或废除。

这种审查后果包括明示废除和默示废除,基于议会立法至上原则,议会不受前任议会的约束,因而明示废除不存在约束。

默示废除是指新颁布的法律自动废除以前法律中与新法不相容的内容,因此这种废除严格来说不是议会自觉主动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上述两种审查方式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或者不通过法案或者对有问题的法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已经通过的法律予以废除。

因为议会主权原则赋予了议会较高的法律地位,因此议会审查的范围及于各类法律、法规,对于宪法的保障具有相当大的意义。

三、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法院审查模式
除议会审查之外,英国另外一种审查机制是法院审查。

这种审查模式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的处理,对议会立法和委任立法的审查以及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等方面,通过这种审查保证宪法性法律和宪法原则的贯彻实施。

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的处理,包括对王室特权的审查,对议会特权的审查以及对中央国家机关与权力下放机关的权限争议处理。

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处理又集中体现在后两者。

议会特权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发展而来的,有学者将其归纳为言论自由、议员不受逮捕的自由、通过下议院进入政府的自由、议会管理自主权、下议院惩处权、弹劾权、控制政府财政法案的权利以及觐见君主的权力等。

英国最重要的政治原则是议会主权,因此法院可对议会审查的范围极其狭窄,主要是对议会所声称的特权是否存在及适用范围进行调查,审查方式限于对案件的受理及裁断。

中央权力的下放,主要是指对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议会的权力授予。

联合王国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权力划分,授予苏格兰、威尔士议会一定的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这使得这些议会具有相当的自主权,但是却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例如在《苏格兰法》中,法律对苏格兰议会的权力作了一般规定,但又保留了关于政党登记、外交事务、国防、叛国等事务。

当苏格兰议会制定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与联合王国议会制定法冲突时,议会就可以宣布其无效,以保证地方议会立法的合宪性。

另外一种审查方式是法院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

戴雪认为法院通过判例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比规定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成文宪法更为有效。

四、英国违宪审查的不足
综合上述两种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议会对自身即将颁布或者已经颁布的宪法性法律的审查以及法院对议会的一般审查和对权力下放机关争议的处理。

在以上论述中这两种审查方式各自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两种模式也各有不足。

(一)议会审查模式的不足
基于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对宪法性法律的审查,是主要的违宪审查方式。

但是,这种审查方式是一种自身审查,是依靠议会的自觉和主动对自己即将通过或者已经通过的法律进行的审查。

议会以同一种方式通过普通法和宪法性法律,因此议会需要在明确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审查,甚至纠正自己不适当通过的法律,这本身就是一种“运动员”与“裁判员”的矛盾。

(二)法院审查模式的不足
法院审查中有一种是对议会特权的审查。

在英国普通法中,有关议会特权的许多规则是在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

基于议会权力的至高无上性,法院对其特权的审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关于法院特权的局限和排他性管辖权问题长期处于一种含糊的状态。

”。

作者简介:孔雨雪(1996—),女,汉族,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1]童建华.英国违宪审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戴雪(雷宾南译).英宪精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Joseph Raz,“The Rule of Law and Its Virtue”,Law Quarterly Review 195(1997)93.
[4]Edinburgh and Dalkeith Railways Co. v. Wauchope(1842)8C1.&F.710.
[5]Lee v. Bude and Torrington Junction RailwayCo(1871)L.R6C.P.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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