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模式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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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对于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以下我将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

一,美国和法国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的区别。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便建立了对美国的议会立法审查制度,从而为违宪审查提供间接经验。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监督宪法的合宪性,虽然最终美国宪法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但是汉密尔顿的主张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仍产生极大的影响。

1783年至1803年各州危险审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使得地方法院开始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马歇尔的宪法思想与汉密尔顿一脉相承。

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

800年大选以后,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终身任职。

新总统杰佛逊上台后,就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马歇尔利用对该案的判决借机阐述了自己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惯例。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杨珉沣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100001摘要:在宪法制度当中,违宪审查是重要的法律手段。

德国和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两个代表国家,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各国的宪法制度当中也是比较典型的。

但是就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说,两国的核查模式以及条例约束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通过分析德法两国违章审查制度的具体方法,总结出优质成果,为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督体系提供帮助。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诉讼;联邦法院;形式审查中图分类号:D971.2;D956.5;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203-02作者简介:杨珉沣(1985-),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产业经济学专业学生。

一、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比较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首先,规定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在明确主体之后要判断他们行使权利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

其次,要针对违宪行为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

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为止有四种违宪审查体系,英国和前苏联主要是应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美国和日本则是司法审查制,法国主要是运用宪法委员会审查制,而德国和俄罗斯是运用宪法法院审查制。

反观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确切的审查体制,但是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主要负责审查立法冲突以及违宪行为。

(二)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德国是由一个松散的联邦发展而来的,虽然它的宪法制度是全球范围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最晚的,但是宪法院最早出现在德国。

早期的德意志帝国为了实现合理的国家管理一直就有建立宪法的传统,在发展中期,由于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审查,最终引发了希特勒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在后期的发展中为了实现维护宪法的权威,才建立了专门的法院。

相对来看,法国建立宪法制度的时期较早,早期的《人权宣言》就是属于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后期法国的宪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违宪审查模式介绍 PPT

违宪审查模式介绍 PPT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的法规,都可以审 查。 《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将审查范围再扩大 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谢谢观看!
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查的一种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优点:1、专门性突出。职权、机构、人员安排上都具有专门性。 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分担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责任。 2、多样灵活。既可以是事前审查,也可以是事中审查和事 后审查;既可以是抽象审查,又可以使具体的个案的审查。 缺点:增加的相关机构会加大国家财政支出,对于司法性和政治性 相结合的专门机构的设立会影响一个国家本来的政治结构。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优点:在于能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从而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 、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 缺点: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并且它不直接撤销违 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对于那些明显违宪的法律、法规,如果没 有具体的诉案,法院便不能积极主动地去宣布某项法律、法规违宪 ,这样就会导致违宪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
复合审查模式
优点: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 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 ,配合密切,使违宪审查案件 得到有效审查。 缺点: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 一。
02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 合,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功能
审查机关
审查方式
审查内容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 三、审查方式
1、事先审查 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 关审查。即林来梵老师说的主动审查,主要是指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 告。 2、事后审查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实施后或特定 行为产生实际作用之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 进行审查。

违宪审查类型、原则和方式

违宪审查类型、原则和方式
十 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概念
▪ 违宪审查就是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原则或宪法 规范,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 法规、政令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尊 严,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
▪ 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宪法实施监督权的机关 ▪ 2、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公民
个体不能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
罢免: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
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 54宪法: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 委会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和 命令。
75宪法:无。 78宪法:恢复54宪法规定,增加了全国人大常
委会拥有宪法解释权。
82宪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监 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 出庭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及考虑如何处 理该案。但杰弗逊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对他的政府 下达这种强制令,因此他指示麦迪逊拒绝出庭, 拒不说明不送达的理由。而在当时的美国,最高 法院远没有建立起今天这样的权威地位。而且这 个第13条只规定了最高法院有发出强制令的权力, 却没有解决“怎么强制”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 只有那么几个大法官,既无行政分支的兵权,又 无立法分支的财权。如果大法官真的发出强制令 的话,万一行政分支不服从,那时,大法官既派 不出兵去强迫它执行,也不能以切断行政分支的 开支相威胁,他有什么办法保证强制令的执行呢?
(法监督程序规定。
2、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是专业性 很强的经常性的工作,客观上要求一个强有力的 专门机关来实施。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满 足条件:时间上,繁重的立法任务和开会时间很 短;专业上,组成人员普遍缺乏良好的宪法和法 律素养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150当代思潮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牟洪娟 严长安(中共丰都县委党校 重庆丰都 408299)摘 要: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英美两国作为同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英国建立了特殊的弱型违宪审查制度,美国建立了强型违宪审查制度,本文从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审查机关和范围、运行及实效等几个方面作了比较研究探析。

关键词:违宪审查;比较;研究违宪审查并不等于宪法监督,其属于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当今世界各国建立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三种。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与美国也存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英国曾经一度被认为未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但自1998年《人权法》颁布后,英国已经建立起了被学者称为“弱型违宪审查”的制度;美国更是以创造司法审查制闻名,司法审查制被认为是美国对政治理论的巨大贡献。

本文将简要分析,在同一法系下两国制度的区别。

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违宪的前提是存在宪法,英国至今没有宪法典,议会颁布的法律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但其中依然存在宪法规范,包括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保护人权的规范。

1998年英国颁布了《人权法》,议会虽未宣称该法为最高法,但从该法内容和实际功效看,却拥有了宪法的“刚性”,相当于半部宪法典。

该法将法律解释权赋予法院,授权法院采用扩大或限制等方法将议会立法解释得与《欧洲人权公约》一致,以保护公约权利。

《人权法》赋予英国法院解释各种法律的权力,配以不一致宣告,形成英国的违宪审查制。

美国违宪审查产生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高级法观念、权力制衡理论、以及法官的努力。

高级法观念源于自然法理论,自然法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具有永恒性、绝对性,相比于人定法更加高级。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做为国家根本法,主要发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利行使这两大功效。

然而要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具体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政党行为。

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就是判断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宪法保障制度中最主要、最具实效性的机制之一。

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式世界上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力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就明确了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和大臣必须批准和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改或废止。

这种监督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二.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甚至还可以在议会的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之 初 , 权 利请 愿 书 》 与 《 利 法 《 权
案 》就 明确 法律 由普通 法 院与 衡
平 法 院 独 立 适 用 。 英 国 的 宪 法 性
违 宪 审 查 的 含 义
所谓 违 宪 审查 ,是 指 特 定 的
国 家机 关对 某项 立 法或 某 种行 为
法律《 位继承法》 确规定 , 王 明 英
受政 党 的政策影 响 。
三权 分立 中的独 立一 部 分 , 因此 ,
具有 独立 审 查立 法 的权 力 。 这种 模 式 中 的许 多案 例是 与 判例 法 制
法作 出裁决 : 律 在公 布 前 , 由 法 可
总统 、 总理 、 会 两 院 议 长 、 会 议 议
两 院 议 员 提 交 宪 法 委 员 会 , 由 其
中 国违 宪 审查 制 度 的确 立
我 国宪 法规 定 ,国家 最 高权
力 机 关 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度相 适应 的 。启 动违 宪审 查程 序 的 主动 权 始 终 掌 握 在 公 民手 中 。
他 们 可 以通过 个 案 向任何 普 通 法 院提起 诉 讼 , 搁置 违 宪 的立 法 ; 也 可 以在 议 会走 廊说 服 议 员修 改 宪
公 民个 人提 起 的宪法诉 讼等 。 宪法 法 院 的违 宪 审查 与 宪法 委 员会 的违 宪 审 查 有 所 不 同 : 宪 法 委 员会 是政 治 组织 ,不 受理 诉 讼 案件 , 其进 行 的是 “ 前 审查 ” 事 , 经 审查 合 宪 的予 以 公布 。 而 宪法
法 院 是 司 法 机 关 , 不 仅 可 以 进 行
查, 包括 各 类组 织 法在 公 布前 、 议 会两 院 规章 在 施行 前 ,都 应 提 交 宪法 委 员会 ,由其 就 是否 符 合 宪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2004年06月29日15:55 国际先驱导报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罗锋报道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

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

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

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

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

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内容提要: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审查,德国宪法法院管辖权的范围远比美国宽泛,但两国的宪法都没有“私法化”;两国的违宪审查都已经介入政治问题,而且这种介入都有加强的趋势,只是介入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美两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借鉴什么?怎么借鉴?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法院,政治司法化,借鉴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毕竟两国国情不完全相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有差异,因此,其违宪审查制度又各有千秋。

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德国则成为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而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德国宪法诉讼的范围极其宽泛,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立法(包括联邦国会立法和州立法)的司法审查;两国的违宪审查都涉及到、并且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政治领域,只是涉及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都展示了自己独特的魅力,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还没有建立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这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地研读它们的制度,探讨这些制度背后的思想,以及这些制度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得以成活……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毕竟研究他们是为了启示我们,是为了有助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当然,文本绝对承担不了这么宏大的使命,笔者在此只是从一个侧面比较了德美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某些特点,以期对建立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有些许启示。

一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一)德国宪法诉讼的独立性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建 立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违 宪审 查 制度 在 理 论 界 存 在 着 广 泛 的 争 议 在 尊 重 我 国现 有 的 宪政 制 度框 架 的基 础 上 , 比较
西 方 国 家违 宪 审查 制 度 的 共性 、 本质 , 别是 价 值 层 面 的 一 些共 识 , 以 为构 建 我 国的 违 宪 审查 制 度提 供 借 鉴 。 特 可 关 键 词 :违 宪 审查 : 法监 督 ; 宪 宪法 法 院 ; 宪法委 员会 中 图分 类 号 : D91 1 收 稿 日期 :0 00 —7 2 1 —6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l 2 1 0 — 1 6 0 0 9 6 5 ( 0 0)4 0 2 —4
无 论 从 观 念 、 识 上 还 是 制 度 设 计 上 , 是 得 到 肯 法官 享 有崇 高 的法 律地 位 和礼 会威 望 ,他 们 一言 意 都
定 的。但 事实是 , 频繁发 生 的宪法 争议案 件没有 一 九鼎 , 身 任职 。这 种 独立 性 、 终 超然 性 使人 们放 心 件是 通 过 违 宪 审查 制 度 的 有 效运 作 得 以解 决 的 。 地 把违 宪审查 权交 给法 官 。另外 , 同是普通 法系 美 我 国宪法 和 法律所 确 立 的违 宪审 查制 度 还不 够 科 国家 , 通 法 的基本 形式 是 判 例法 , 同法 官 有造 普 美 学和规 范 . 无法 进行 实际 的运作 。
摘 要 : 宪 审 查制 度 作 为 维 护 宪 法尊 严 、 证 宪 法 实施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宪法 制 度 , 然在 我 国 的 法律 文本 中得 违 保 虽 到 确认 , 由 于不 够 科 学 和规 范 . 上 相 关 制 度 中也 存 在 各 种 阻碍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现 实化 的 因素 , 但 加 因此 , 我 国该 制 在 度 还远 未进 入 实 际 的运 作 阶段 这 导致 现 实 中违 宪现 象频 繁 发 生 , 宪法 成 为许 多人 心 目中“ 无所 事 事 的 闲 法” 如何 。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_1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_1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壹、前言一般来说,台湾的政法学界,大有将「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视为同义词,大陆政法学界似乎也有这样的趋势。

例如龚祥瑞便说:「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亦称违宪审查[1]」;陈业宏、唐鸣亦直陈:「违宪审查制度,也有人称之为司法审查制度」。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两者仍有所区别。

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书中,便指出:「违宪审查也可以被称为是合宪审查或者宪法审查,英文是’ConstitutionalReview’,其本意是宪法性审查。

有些国家由于普通司法机关履行这个职责,因此又被称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

在中国正式的叫法是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实施的保障,学术界和社会人士一般叫做违宪审查」。

李步云教授也认为:「在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把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等同,…这种说法有欠妥当」。

因此,在探讨中国大陆的宪政改革时,必须先行区别「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意义。

二、「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异与同一般来说,「违宪审查」系指拥有司宪权力的国家机关,无论是立法机关、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审查或裁决一切法律、地方法规、命令或是行政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并对违宪的样态做出具有司法判决或宣告其效力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然而,「司法审查」却意指专门由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前述之「违宪审查」以外,并得对「命令是否抵触法律」加以审查。

换言之,「司法审查」的机构仅限于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的负责机构尚包括立法机关;「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都包括了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的范围,但「司法审查」所管辖的范畴往往包含了「命令是否抵触法律」的部分。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违宪审查」的外延广,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互有交叉,不能等同。

但是,由于各国宪政制度、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的差异,世界各国在「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内容上也不尽相同。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

然而,宪法的实施和保障需要一套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来确保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和裁决特定法律规范、法律性文件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

通过对我国现有违宪审查制度的梳理和分析,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各种违宪审查模式的优缺点,以期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介绍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然后分析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接着探讨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推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违宪审查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宪法保障机制,其基本理论主要围绕宪法至上、权力分立与制衡、人权保障等核心原则展开。

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国家所有立法和行政行为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至上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对可能违宪的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从而维护宪法的至上性。

权力分立与制衡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多数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中,违宪审查权通常由专门的机构行使,如美国的最高法院、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防止某一机构或部门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刘仁文许士友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和处理。

纵览现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一、立法机关审查制即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该模式源于英国的议会监督制度,其审查方式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也就是当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发现有违宪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废除。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宪法的国家。

在英国,议会决定内阁政府的组成,内阁只是议会的办事机构。

议会行使立法权,可以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法律。

英国法院的组成和职能直接由议会决定,法院对议会负责,因此,法院不能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若有违宪,只能通过议会自己来修正或废止。

源于英国的这一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历史上曾被意大利、德意志、东欧、苏联等诸多国家所效法,但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殊性是该国资产阶级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结果,几乎难以成为他国成功仿效的榜样。

例如,苏联1917年、1924年和1936年的三部宪法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违宪审查机关,也就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享有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皆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司法机关无权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宪。

但苏联七十多年的宪法实践表明,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结果很不理想,典型表现就是1936年宪法刚通过,就发生了1937年的大清洗,大清洗的很多做法都是严重违宪的,它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却对此束手无策。

正因此,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原来实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独联体各成员国和东欧各国,大多数都改变了原来的违宪审查体制,如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十一个国家均实行宪法法院体制,爱沙尼亚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模式,哈萨克斯坦设立宪法委员会来实施违宪审查。

二、司法机关审查制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是否违宪。

论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选择

论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选择

论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选择2019-10-13【摘要】正如古语所说:“徒法不⾜以⾃⾏”,任何法律,⽆论其⽂本制定的多么精妙,如果不能有效执⾏,就难免沦为⼀纸具⽂。

法律实施的监督⾮常重要,⽽宪法监督就更是重中之重。

在宪法监督制度中,违宪审查制度是⼀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本⽂即希望对违宪审查制度做肤浅的探讨,以期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违宪审查 模式 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概述违宪审查是指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规则或宪法精神及宪法惯例,通过法定程序,遵循⼀定的模式、规则对⽴法、⾏政及其他特定国家机关⾏为和政党⾏为进⾏审查并对其合宪性作出判断的活动。

这⼀制度起源于西⽅资本主义国家,在当代社会得到了⼴泛认同和进⼀步发展。

这项制度的完善与否。

已成为检验⼀国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标志之⼀。

(⼀)违宪审查的范围1、审查国家⽴法⾏为的合宪性。

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件的有关内容,以及根据被质疑的法律、⾏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件⽽做出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为进⾏审查,判断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对被确认为违反宪法的原则、精神与内容的审查对象,由违宪审查机关宣告其⽆效,从⽽不发⽣法律效⼒。

2、审查国家具体⾏为的合宪性。

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国家机关在⾏使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为,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国家委托的社会组织侵犯个⼈宪法基本权利的⾏为进⾏合宪性审查,并对被确认是违反了宪法基本规则、精神与内容的审查对象,由有权机关宣告其⽆效,不发⽣法律效⼒的制度。

(⼆)违宪审查的价值违宪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项制裁违宪⾏为、保障宪法得以实施根本性宪法制度,对于保障⼈权、实现宪法体现的⽴宪主义价值发挥着重要的作⽤。

具体说来,违宪审查⾄少具有以下⼏种价值和作⽤:1、保障宪法的实施。

确⽴违宪审查制度的⾸要价值毫⽆疑问是更好地保障宪法的实施。

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及问题

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及问题

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及问题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而宪法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的保障和监督。

我国设立了审查违宪制度,旨在保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1. 审查机构我国设立了两种审查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则主要负责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2. 审查程序宪法规定,对于任何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公民都有申诉权。

公民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公民认为处理决定不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审查。

3. 审查标准我国违宪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二是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三是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我国违宪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机构权力过大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拥有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机构的权力往往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2. 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在我国,申请违宪审查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一定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程序往往不够透明,容易导致程序不公、申请难度大等问题。

3. 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在我国,违宪审查标准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标准并不够明确具体,容易导致判决结果不确定、判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4. 审查效果欠佳虽然我国设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由于审查机构权力过大、程序不够透明等问题,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判决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容易导致违宪行为得以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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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该审查方式对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法院的威信要求高,不是所有国家都能采用的;
2事后审、被动审,违宪审查依赖于公民提起诉讼具有消极型。
3不彻底性,不明确宣告违宪法律、法规无效;
4.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宪法法院审查制
宪法法院
2.立法机关事务多,难以切实履行违宪审查的职责
2.不直接针对公民宪法权利受侵害提供救济
普通法院审查制
普通法院
1.具体审:个案中附带审
2.事后审
2.被动审:依赖于公民提起诉讼
美国
1.保障了违宪审查的经常性与有效性:宪法的实施被置于法院的经常地和有效地监督之下
2.公民宪法权利得到了救济,促进了宪法意识的形成,形成了尊重宪法的习惯
3.容易导致审查机关凌驾于其他机关地位之上的结果。
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宪法委员会(行政机关)
1.事前审:法案通过前必须报批
2.只能抽象审
国家提供法律咨询
法国
1.专门性
2.及时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咨询,减少立法的违宪性
1.事前审时立法周期过长,立法效率低下
2.宪法委员会易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违宪审查模式
审查主体(性质)
审查方式
代表国家
优点
缺点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国家立法机关
1.抽象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事前(报批)或事后(报备案)审查
3.主动审/被动审
1.英国(议会至上)
2.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最高权力机关监督,监督具有权威性
2.直接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等无效
1.自我监督,难以保证审查的有效性
1.事前与事后审查结合
2.具体审与抽象审结合:抽象审法律等规范,又可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诉讼
德国
1.专门性,由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
2.违宪审查机关独立性,防止立法、行政干预
3.公民的宪法权利能通过宪法诉讼得到全面救济
1.脱离或干扰司法实践,导致普通法院法官审查案件不得不依赖于宪法法院的判决的状况。
2.容易对立法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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