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思考(1)论文_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思考(1)论文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解释权利监督不够、修正程序不够规范等。
为了加强监督,可以通过完善宪法解释权利监督、修正程序、建立宪法违宪审查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和推动公民参与监督等手段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这样的完善将有助于提升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同时也能够增强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和参与感。
展望未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继续发展,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宪法的实际效力,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权、修正程序、违宪审查、多元化监督机制、公民参与、意义、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概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国家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证、维护宪法权力机关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
宪法监督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政府和国家各级宪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政治制度中重要的监督机制之一。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国家宪法权力机关和国家政府行使宪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维护和落实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2 指出当前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宪法解释权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宪法解释权的行使不符合宪法规定,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二是宪法修正程序不够规范,容易造成政治势力的干预和操纵。
一些修正案的通过过程中,缺乏充分的公众参与,导致宪法修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我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
应借鉴外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尽早建立切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性,则不仅要求宪法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及不足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
从我国现行宪法(67条)和《立法法》(88条)的规定来看,都相应地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
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现状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
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人大不会犯错误的绝对信任,以及认为人大在事实上完全能够代表民意的推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实施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的标尺,建立和实施违宪审查制度旨在加快国家民主法制进程、实现依法治国。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又称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当前,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环境下,我国亟需完善符合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立法历程回顾一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设因特殊的政治、历史和文化背景等原因起步较晚,目前还不够健全。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是从宪法监督、解释开始的,它萌芽于民主革命时期。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就曾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法令及决议之实施。
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的开始。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作出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这些规定虽然只是原则性的,但已初步勾画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构架。
1982年《宪法》大致确立了我国违宪审查的范围。
其第62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第(一)、(七)、(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确定,大大加快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创设进程。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创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政纵观世界比较发达的国家,均建设的是法治国家,我们也在强调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要实现法治,宪政是不得不提的一个概念。
有学者认为,宪政指的是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得以实现的过程或状态,在这一过程或状态中,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
豍董和平教授在其《宪法学》一书中将宪政实施的过程分为“立宪”“行宪”“护宪”三个方面。
而所谓“护宪”,主要指维护宪法权威,实施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
豎而违宪审查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豏一、当今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学界一般认为是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始形成违宪审查者这一制度的。
经过近200年左右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三种比较稳定的模式。
(一)代议机关模式代议机关模式起源于英国,且英国是实施此种模式的主要国家。
英国奉行的是“议会至上”的传统,这是英国由代议机关,即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基础。
代议机关一般采用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的方式,与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相比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目前由代议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主要有如下几个:英国、新西兰、比利时、芬兰、荷兰、卢森堡。
豐代议机关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保证了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由于代议机关一般为立法机关,因此,代议机关模式使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必要性及其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在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已达一致,毋庸赘言。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宪法在维护政治稳定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实践中无法真正得到实施。
这样一来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了空中楼阁。
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一、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当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然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是正义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因此法律、法规和政令就有可能出错,有可能不公正。
一个健全的法律秩序,显然应当设计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令发现其与宪法有违背之处时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宪法惯例,由指定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第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第二,违宪审查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第三,违宪审查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第四,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特定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合宪性,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议,公民宪法权利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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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范文篇一:《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
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效力等制度。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制度构建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评述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是违宪审查主体。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
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
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
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宪政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
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
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辩论,没有听证,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
论违宪审查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摘要: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也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因此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对于实现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法制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宪法监督引言违宪审查权是现代司法权的精髓,是现代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定一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它是防止立法权和行政权滥用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理念的重要表现。
违宪审查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都不能与之抵触。
作为一种有效的宪政装置,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与实施,违宪审查的结果决定着被审查的立法或国家机关行为是否有效,因此,违宪审查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宪法实施状况和宪政生活的走向,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涵义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审查或裁决特定主体的立法和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为防止违宪而设立的专门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通过违宪审查,特别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有权机关不仅可以宣告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效,还可以通过实质性判决,撤销宪法控制,以达到保障宪政秩序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其目的是让各种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活动受到宪法的约束,以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二)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
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由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一般已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了,故一般不必再包括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
审查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根据各国的实际需要有可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政治机关或其它机关,而司法审查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是司法性质的其它机构。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文紫漠吉首大学法管学院,湖南吉首416000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权威代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国宪法先后修订了五次。
为了维护根本法的权威地位,违宪审查实属必要,相关问题也将随之呈现,但由于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使得违宪审查在我国的宪法实施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运用与诠释。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并结合国外在该方面较为突出的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思考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为维护我国宪法权威增添一份力量。
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制度;模式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04-02作者简介:文紫漠(1996-),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非法学)专业。
一、我国宪法中违宪审查的现状根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所有个人、机构和团体都应该以宪法为准,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我国的违宪的审查对象并未涵盖法律以及军事法规与规章。
此外,我国所采用的审查方式主要是当前国际通用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主要表现为各级地方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生效需要经报人大常委会审批或备案以及对其他文件的改变和撤销权等两个方面。
在审查模式上,由于我国实际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因而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属于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二、国外违宪审查的现状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启动特定的案件的审查来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
[1]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既维护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又维护了司法的独立性,但其适用过程中对于违宪的判断主要基于几位法官的评判。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法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很难树立法律的权威。
随着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的提高,违宪审查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关键词:违宪审查;立法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3—01一、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一)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立法机关审查制创始于英国。
凡是承认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资本主义国家,大多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议会)行使违宪审权。
如英国、荷兰、新西兰等国家就是采用这种模式。
据了解,在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对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但同时宪法也是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适用的。
英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宪法,由议会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律于其它民事、刑事等法律一样,都是可以由法院来具体适用的。
(二)专门机构负责违宪审查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欧洲模式,它是由奥地利在1920年首创,它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
目前世界上设置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有37个。
宪法法院不同于普通法院,他们不审理普通民、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
尽管各国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略有差别,但“违宪审查权”却是各国宪法法院的共同的主要职权。
违宪审查的专门化已成为当代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联邦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适用联邦宪法、审查联邦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宣布只有法院才有权对宪法做出解释,并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而拒绝适用。
后人把普通法院型的违宪审查称为美国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法院对违宪案件的审查是在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中附带进行的。
事实证明,设计一个国家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首先在考察该国政治体制、宪法制度和法律文化源流关系的基础上,确立宪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并根据理性建构的基本原则,构建与本国的政治制度、宪法整体框架和法律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宪法审查制度和宪法审查机制。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近年来,有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虽然有宪法,但却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导致相关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是违宪审查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为了保证宪法得到遵守和实施而建立的制度。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审查法规、政策、行政行为等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是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监管机制。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下面我将举出五个例子,证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珠海市案件2019年9月,珠海市某小区因政府在不经过公开程序的情况下更改小区规划产生纠纷。
珠海市居民经过自行调查发现,政府的规划涉嫌违宪。
然而,由于当地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居民诉求长时间无人接受。
这表明,如没有监管机制,很多违宪行为可能会被“掩盖”或误判。
2.旅游文化案件2018年,某旅游文化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涉嫌侵犯公民合法财产。
可是,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该旅游文化公司继续进行其活动,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无法保障的状态。
如果政府对其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就可以及时揭露这一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司法审判案件2016年,江苏某地法院因贪污受贿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在司法过程中及时发现违宪行为,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医疗卫生案件2015年,某地医院因在手术室内私自发广告而受到罚款。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发现这一违法行为,保证医患交流的正常、良好进行。
5.政策制定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公民权益。
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若发现违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有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保障政府合法权威和公民权利。
总之,针对上述案例和问题,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显然非常必要。
宪法学课程论文
违宪审查制度之我见「摘要」:法律监督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而宪法监督制度又是法律监督制度的核心。
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产生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相继以不同的方式,建立了审查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公民权利得以正确实现,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对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加以研究,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中国的违宪审查之路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事实上,我国的违宪审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曲折发展过程。
近30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华民族的法律意识的增强。
我国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处理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时,常常会引用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一系列违宪案件的发生。
可以看出,整个社会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要求非常迫切。
例如: 2001年8月,山东青岛3名高中毕业生状告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高考录取分数线不平等一案。
令人遗憾的是,该案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属受案范围而被驳回。
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结果。
同时,法律学界对建立何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现阶段,我国的违宪审查主要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那就是;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州、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较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等都属于事先审查.而事后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消省、自治州、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消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我国]我国违宪审查的完善与不足
我国违宪审查的完善与不足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的问题,全会明确提出: 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宪法得以切实施行的重要制度。
因此,健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依宪治国和公民权利的享有。
尽管我国宪法条文中存在对宪法监督的规定,但因宪法监督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方面的规定,这导致了在法律适用中要对违宪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很难操作的。
我国自1954 年颁布了第一部成文宪法,至今早已确立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首要地位以及最高效力。
正是因为要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最高效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非常有必要且意义深远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治国,让我们看到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刻不容缓的。
将我国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与我国实际国情结合起来分析,大概有以下几点不足:第一,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过窄。
宪法与相关法律规定,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合理合法的,但由于其立法任务繁重,加之举行会议的时间间隔长,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众多规范性文件进行一一审查。
可以说这个主体的设定不够详细和具体,可操作性很难。
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即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权力上与人大常委会平行,由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
但设立宪法委员会有一定的弊端,它只能对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事前审查,做不到全面的事后审查。
而且抽象的进行法律条文的违宪审查,没有多大意义。
因为像那种公然违反宪法条文的规定很少出现,反而在具体个案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有关的某项规定,跟宪法的基本原理相违背,这种审查往往是具体且滞后的。
所以我认为,违宪审查较有效的方式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审查,如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或者建立宪法法院来审查,不论哪一种,都应该具有司法的性质。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众多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中,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最为有效的保障措施之一。
现代立宪国家无不以建构符合本国国情、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为宪政大厦之标志性建筑。
我国1982年《宪法》及2000年《立法法》顺应该立宪主义之潮流,建构了颇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条文过于抽象、概括,又缺少与之配套的相关法,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尚未发挥作用,因此,研究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尤为重要。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规范对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1]。
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有:(一)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行使违宪审查权。
所谓特定的机关一般是指由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
例外情形下某国家机关虽非宪法或法律授权其享有违宪审查权,但其所行使的违宪审查权经宪法实践的认可,获得其它国家机关的尊重,也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美国。
(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公权力行为。
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其功能和价值是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功能决定了,一般情形下,只有公权力机关才能构成违宪主体,因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指公权力行为,即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
其中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违宪审查的最主要对象。
除此之外,宪法规范也具有对行政权、司法权的拘束力,因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也可以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
(三)违宪审查以裁决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的结果就是依据宪法要么做出合宪性确认,要么做出违宪性的裁定。
不论结论为何,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裁决内容不同,具体生效方式有异,有的国家对法律违宪的裁定导致法律彻底失去效力,而有的国家仅会导致违宪法律在具体案件中不被适用而已。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基本内容新中国建立后一直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
论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及其实施要素保障(一)
论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及其实施要素保障(一)内容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在违宪审查方面的立法进展,分析违宪审查对于宪政和宪法司法化的意义,最后对违宪审查实施要素保障以及在我国的适用性予以探讨,以为我国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政宪法司法化要素保障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进展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而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之一。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2003年5月,三位法学博士因“孙志刚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该事件引发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尽快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成为专家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专门审查包括国务院所立行政法规在内的全国各位阶法规是否违宪违法。
该机构由中央编制办批准,现有编制20余人,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国家法室、行政法室、刑法室、民法室等单位并列。
2005年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及公民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并就有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报送和接收、审查工作的分工负责、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的纠正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意味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已经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我国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一)违宪审查与宪政近现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一些部门制定的条例、规章与现行的宪法相悖,需要通过完善审查制度予以撤销或完善;一些部门及行政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比较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需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采取不同的对策,如: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发挥宪法监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的优势;设立专门的司宪机构,将违宪审查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按内部制约的方式,形成有活力的违宪审查运行机制。
关键词: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模式、宪法、宪法监督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违宪审查制度,《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的定义是“对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此对其是否违宪进行裁决的制度”。
概括我过学术界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观点大致有三:第一,“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是国家确立的违宪审查机关,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制度”[1]。
第二,“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做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2]。
第三,“违宪审查制度是根据宪法的规定或宪法惯例,由特定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做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3]。
综上述观点的合理内核并结合国内外违宪审查的实际运行情况,可以把违宪审查界定为:具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特定主体的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并对违宪行为和事项予以裁决的法律制度。
由此,违宪审查包括违宪判定和违宪制裁两个最基本的环节,它以违宪判定为基本出发点,以违宪裁决为最终归属。
作为宪法保障制度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
1787年美国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宪法,但这一宪法中并未提及“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最终是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对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确立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摘要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一切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往往出于法律的目的性或其它原因而违背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致使宪法根本法的地位与影响渐渐丧失,严重影响了宪法所倡导的立法原则与法制建设的实质。
对此,宪法监督制度的的产生显得非常的重要,尽管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对宪法监督的相关内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宪法监督制度在实际的运用中仍然出现了诸多的不足。
本文主要从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以及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全面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推动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和完善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涵盖了我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公众生活等各个领域,不仅涉及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与权限,而且还涉及到公民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宪法的实施,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履职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则能够有效地推动宪法的实施,有助于宪法在社会中发挥出其根本法的作用。
一、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指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所赋予的职能与权限对各种立法活动与行政活动所实施的合宪性审查与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一,实施主体的特定性。
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二,监督的对象为与宪法规定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其三,监督的实质是合宪性监督,即对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监督,以提高宪法的权威地位。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体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内容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律制度以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权威地位,任何法律制度与行政活动均不得违法宪法的规定;其二,对宪法监督的总体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三,对宪法监督机关以及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四,在宪法监督体系上主要以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其五,对监督方法进行了明确,主要以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为主。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1008016 10级法英一班侯佳敏【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宪法实施中起着独特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有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种种弊病。
本文在梳理美国、德国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得建议。
【关键字】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宪法法院历史告诉我们,法治优于人治。
而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以法去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孟德斯鸠有言曰:“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因此,以法去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的意义在于,基于国家权力的扩张性和易腐败性,需要对其加以防范和限制。
而在法的各种形式中,宪法居于最高的地位,它在根本上界定着国际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界限,而成为最大的控制国家权力的法。
因此,在这一意义上,所谓法治,主要是宪治。
制宪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宪法。
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些制度中,违宪审查制度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违宪审查即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对直接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及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①。
世界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审查制;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一、美国的司法审查制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先河。
在本案中,马歇尔大法官指出:“极为明显而不容置疑的一个结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案。
”而判定何者符合宪法,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该案确定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备实际效力;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的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这些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违宪。
某项法律一旦被宣布违宪,下级法院便不能再援用。
浅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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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完善
作者:刘岩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06期
[摘要]为建立民主宪政国家,保障宪法的实施与宪政的实现,保护公民的权利,应当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肇端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三种不同的模式,并仍在不断发展完善中。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过程,立法法施行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同时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仍不健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模式。
[关键词]违宪审查;现状;实践;完善
[中图分类号]F239.4;D921
[文献标识码]A。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或法律法规的修订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制裁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就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论述,并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首先,论述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
通过审查违宪行为,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宪法的稳定和权威。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
它可以防止立法者和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力度不够。
违宪审查的力度不足,导致很多违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裁。
其次,审查程序不规范。
现行的违宪审查程序条文较为简略,程序不够详细,导致审查过程的透明度不高。
第三,公众参与度不高。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不够,导致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
第四,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
目前对于违宪行为的制裁手段相对较弱,无法有效震慑违宪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首先,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
通过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力度,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严厉打击违宪行为。
其次,规范审查程序。
制定具体细致的审查程序,明确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违宪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提高公众参与度。
鼓励公众及专业机构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通过公众的参与来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
同时,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提高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
建立健全的违宪行为制裁机制,对违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另外,为了确保违宪审查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
如加强宪法法院和宪法监督机构的建设,以确保其独立行使审查权力。
同时,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需加强宪法和违宪审查教育的普及,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培养专业的违宪审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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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宪法是人权宣言的保障书,制定一部符合国情、形式完备的宪法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监督与保障宪法的全面贯彻与执行。
违宪审查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有效措施,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违宪审查体制的创新与完善,世界各国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违宪审查模式。
通过这些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可参考的思路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宪法监督20世纪以来的中国处于时代的不断变迁之中,每一次社会转型都伴随着观念的嬗变和利益的整合。
宪政意识的树立唤醒了沉睡已久的公民权利意识,然而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却又成为横亘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喜马拉雅山”,一时间难以逾越。
本文将通过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提出一些个人的观点和建议。
一、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法研究违宪审查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特定主体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真正实施,内容包括违宪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程序及制裁结果等。
1787年美国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宪法,但在这一宪法中并未提及“违宪审查”。
这一制度是在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中开始出现的。
当时任该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认为:“应该强调的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在于确定法律是什么。
将规则适用于特定案件的人必须要阐明和解释该规则。
如果两项法律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判定两者的效力”。
为保护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应由谁来审查特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合宪性呢?这是所有制定宪法的国家都必须考虑的问题。
纵观西方的违宪审查模式,以审查主体为标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其始于英国,英国人认为议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有权对任何法律解释、监督和实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要遵循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戴雪在《英宪精义》一书中精确地表达了议会主权的英国观念,他把英国宪法的根本特点归结为“议会主权”,其含义为:“议会有制定和不制定法律的权力,英国法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力”。
换言之,议会至上,统治一切。
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以外,什么权力都享有。
因此,立法机关享有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的全部权力。
英国属于典型的权力机关审查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保持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最高地位,保证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但在实践中,这种模式注定流于形式,原因在于:(1)理论上的质疑:议会本身就是立法机关,在通常情况下其所立之法一旦通过就必然被它认为是合宪的,再由它自己负责审查所立之法是否合宪,就丧失了违宪审查的必要性;(2)实践中的可行性:议会主要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如果单纯依靠议会来做一切审查工作,违宪审查势必不能很好地落实。
所以,目前只有很少国家仍采用这种制度。
2.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由一般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在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下,宪法存在于整个司法系统,与普通的司法审查并无本质区别。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的优点在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遭受侵犯以后可以在各级法院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救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立法和行政机关的作用。
但其一出现就招致各方的批评,至今一些疑点尚未消除。
(1)合法性问题: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司法审查权,实际上使其拥有了部分修宪权,侵犯了权力机关的修宪权;(2)合理性质疑:就美国的违宪审查实践来看,也不难看到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专横和阻滞社会进步的影子。
如1918年的哈默诉达格哈特案(即著名的童工案)、1935年的谢克特家禽公司诉合众国案以及1936年合众国诉巴特勒案。
因此如何防止司法能动主义的扩张是实行司法审查模式国家必须解决的问题。
3.宪法法院审查模式。
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最早提出了这种模式的构想,1920年奥地利首先设立了宪法法院,开创了专门机构审查模式的先河。
在宪法法院制国家,宪法法院既能行使抽象审查权,还能受理宪法控诉,兼具了议会型和普通法院型违宪审查制度的优点。
而且违宪审查权由一个机关行使,保证了违宪审查权的统一。
此外,涉及公民宪法权利受侵害的案件由专门机构审查,突出强调了基本人权的保障问题,有利于增强公民和政府机关的权利意识和宪法意识。
不过,尽管宪法法院型审查制度兼具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例如:和普通法院型审查模式一样,宪法法院型审查也缺乏理论依据,不符合权力分工原则;其次由于宪法法院不采取司法审级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缺乏有效的制衡因素。
在实践中宪法法院组成人员往往来自总统的任命,这样在裁决中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党和国家政策的影响。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中国适用问题 (一)现状考察自从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做出司法解释以后,又发生了一些以推动宪法实施为目的的案件和事例。
这些事例包括:2002年,四川大学生用宪法平等权条款状告峨眉山公园门票价格歧视案;2003年4月,因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站被打死一案而引发三位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对国务院《收容遣送办法》实行违宪审查;2003年7月,浙江杭州和金华市分别有116名和1300多名市民联名提出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违章建筑”的强拆事件再一次引发了《拆迁条例》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存在矛盾的探讨。
由这些案件和事例引发的宪法实施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梁慧星先生在2011年3月5日政协社科31组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中发言指出:“大学生孙志刚,就因为没有证件被抓起来。
抓就抓吧,现在通讯发达,你拨个电话到单位,是好人、是坏人一下子就弄清楚了。
孙志刚却被活活打死了。
就是坏人、犯罪分子,你也不能打,他虽然犯法,但他的人身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再说拆迁,即使他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被征收、被出让给企业了,只要还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房屋的所有权就是他自己的,怎么就给强拆了?人民的政府,是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怎么一屁股坐到商人一边,用公权力、公务员去替商人拆老百姓的房屋?由此可见,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存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1.一些部门制定的条例、规章与现行宪法相悖,需要通过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予以撤销或完善;2.一些部门及行政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比较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需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中国宪政实践路途中不能回避的选择。
(二)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分析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中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大部分学者认为:从广义角度上,这种模式是由最高权力机关自行实施的“宪法监督”模式;(2) 实践运行中的缺陷: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监督由于人大工作的复杂与繁重而无法实施,加之由其自己审查自己制定法律的合宪与否,无异于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这一悖论导致我国违宪审查落空;(3)审查对象的局限和审查程序的不完善致使宪法监督在运行中难以收到实效。
《立法法》90条规定:公民可以提出审查的(只有)法规和条例。
既不包括适用范围广泛的法律,也将极易造成权利受到侵害的部门规章排除在外;2002年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立法条例只规定了对公民的审查建议必须受理不能拒绝,但审查程序不公开、不辩论也不听审,并且是否要将研究结论告诉建议人也没有规定,这就使得建议书常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所以这种有限的建议权虽然使公民获得了一定的启动法规违宪审查程序的权利,但由于程序不完善又使得建议者的预期目的往往无从实现。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关于这个问题中国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胡锦光主张设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机构;程湘清认为,地方人大和常委会应间接享有宪法监督权;李忠认为应分阶段建立复合监督模式。
当然,这些学者的观点确实值得借鉴,笔者将在此基础上补充一些个人看法:首先,在建立模式提出构想之前,还是要关注产生民主催生宪政的土壤,在民权意识尚未根深蒂固之时培养权利意识可能优先于模式的构建,怎么培养呢?显然大多数习惯了自上而下地接受和教育的中国民众应有足够多的渠道来理解宪法的实质内涵。
因此,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也应伴随着民众对其认识的深入,而不断由初级层次走向高级阶段。
早已告别了暴力革命的时代,就更应该懂得和平改良的技巧,每一步都要小心翼翼地在公权与私权中寻找平衡。
或许这就是我们为何至今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审查宪法,或许这也就是我们为何到目前仅仅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所以我们不必斥责今天的进步是如何地微不足道,只要进步就好。
那么我想,目前最有可能实现的即是建立与《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相应的回复制度或对回复的上诉制度,无论哪个机构接受诉讼,只要能公开审判、公开评价,在现阶段来说就已足够。
因为制度的微调不必大动干戈,不必非得争出谁是谁非,但进步了就有了加强民权意识的可能。
步幅小了不一定就等于保守,不断地解决了实践中的问题就把历史向前推进了一步。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让我们在宪政道路上小心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