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税务局讲解资料)
2013年税收新政以及政策解析汇总
2013年税收新政以及政策解析汇总1、流转环节道道征税链条机制环环相扣解读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文件摘要: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专家解读: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
据了解,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
二是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第一种直销模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第二种模式下,直销员仅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直销企业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货款确认销售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第二种营销模式下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可以区分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将营销员界定为企业雇佣的非正式员工。
“营改增”有哪些优惠政策
“营改增”有哪些优惠政策作者:李剑文张红英廖永红来源:中国税务报“营改增”税收优惠项目较多,纳税人应把握相关条件和要求,重点关注如下事项,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优惠范围“营改增”企业主要涉及的两类税收优惠18项免征增值税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10.随军家属就业;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3.失业人员就业;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1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4项即征即退增值税1.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3.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税培训2013年“营改增”专题
财税培训2013年“营改增”专题学习内容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 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 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2. 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2013年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3年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一、营业税(一)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政策(新财法税〔2011〕54号)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区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作如下调整: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500元。
同时,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由月营业额(或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或销售额)20,000元。
(二)娱乐业营业税政策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9号《公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统一适用5%税率。
(三)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且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四)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财税[2008]24号)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财税[2008]24号)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六)对个人住房转让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1〕12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七)享受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新地税发〔2010〕181号)1.持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颁发并加盖“自主择业”印章转业证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解读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整合后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第四阶段:2014年1月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试点行业:增加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即1+8 (铁路运输归入交通运输业、快速业按不同业 务——同城和异地,分别 归入物流辅助业新增加 的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 (2)试点地区:涉及行业实行全国性试点 (3)试点政策:财税[2013]106号——对财税 (2013)37号再进行完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 111号文的主要变化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111号文的主 要变化 • 五、允许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 项抵扣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 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了使 税制更加合理,并减轻纳税人负担,新的试点政策 (财税〔2013〕37号)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 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 游艇进项税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从2013年8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 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营改增相关政策讲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2012)42号公告
财税(2012)86号
财税(2012)53号
二、优惠政策种类
备案类: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政策种类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必须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和《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
05
一、营改增主要文件
财税(2012)71号 财税(201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77号公告 财税(2011)131号 财税(2011)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2)42号公告
一、营改增主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2012)43号公告
北京税务局(2012)8号公告
二、优惠政策种类
审批类: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失业人员就业。
优惠政策种类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一式一份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及复印件1份。 企业人员花名册,标注出其中的军队转业干部人员名单,并写明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职工总人数比例。 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 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解读财税(2013)37号营改增办法
解读财税〔2013〕37号——六方面梳理“营改增”试点新政变化要点2013-6-28 9:40:17来源: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作者:【大中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与之前试点政策相比,财税〔2013〕37号文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并规范了相关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营改增”试点文件整合为“一个办法,三个规定”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等8个省(直辖市)。
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营改增”最好一次性在全国、全部行业推开,那样一来税率设置比较简单,抵扣链条更完整。
而之前之所以分行业、分地区推进,则意在防范改革中不可预见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通报,通过一年的试点,总体看“营改增”渐行渐好,大部分的试点企业实现减负。
“营改增”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完善了税制,更重要的是助推了经济的增长。
为此,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从8月1日起至年底扩大到全国范围,力争让全国所有的试点纳税人都能够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
2013年5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了明确。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必然面临着试点政策的再次调整、整合。
前期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文件依据
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 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 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 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备案资料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
案登记 表》
2、 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
“营改增”优惠政策讲义
文件依据
财税[2013]10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4 号
免税内容
技术转让
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
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 为。
免税内容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
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 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 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 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 同一张发票上。
“营改增”相关文件(2013.12更新)
“营改增”相关文件(2013.12更新)分享者:walker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附件1: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2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2011年第74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附件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件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65号1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18、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77号。
2013年税收政策盘点
2013年税收政策盘点2013年,以结构性减税政策为重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系统梳理一年来税收政策调整脉络,可以帮助大家更好把握税制改革方向和重点,迎接2014年的挑战。
一、“营改增”双扩围,五大政策变化影响深远文件名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8月1日政策要点: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行,财税〔2013〕37号与此前“营改增”执行的政策相比,有五大变化。
1.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2.纳税人购进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进项税。
3.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基本淡出。
与前期试点政策相比,全国试点政策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征税政策。
4.运费抵扣政策发生变化。
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运输服务,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5.纳税人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和零税率政策有变化。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政策点评:为适应“营改增”的全国推行,财税〔2013〕37号文件整合、调整和完善了前期试点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对上海市推行“营改增”以来的一些政策进行梳理、清理,将“营改增”试点涉及的绝大部分文件汇集为一个文件,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有利于试点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营改增文件--财税【2013】37号相关政策解读的讲义
营改增文件--财税【2013】37号相关政策解读2013年7月22日一、营改增文件整体情况介绍二、财税〔2013〕37号文简述三、财税〔2013〕37相关政策要点解析一、营改增文件整体情况介绍营改增文件已失效和将失效(8个)1.被财税〔2013〕37号将失效的6个2.被财税〔2013〕9号失效的2个已生效或将生效(23个)1.方案1+办法12.一般纳税人认定(3)3.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4)4.会计处理(1)5.纳税申报(2)6.零税率及免抵退税办法(1)7.征收及预算管理(9)8.税控系统抵减税(1)二、财税〔2013〕37号文简述(一)整合、调整和完善了前期试点政策(二)新增广播影视服务税目并进行解释(三)试点应税服务销售额做出重大调整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继续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执行外,其余有关差额征税规定不再执行;(四)对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做出调整1.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是征3%抵3%;2.取消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的规定。
(五)梳理应税服务税目解释如“广告服务”税目中增加“广告代理”,删除“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将“广告设计”从“广告服务”中调出并入“设计服务”等等。
三、财税〔2013〕37相关政策要点解析财税〔2013〕37号一正文四附件正文背景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随着该文件的出台,一些相关文件将作废。
作废文件4个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情况4.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试点实施办法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应税服务3.税率与征收率4.应纳税额的计算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6.税收减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内容:1.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分类4.一般纳税人分类(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营改增”操作实务汇总1.5(2013_37号文版)
“营改增”操作实务小手册目录第一章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第一节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人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第二节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一、一般规定二、特殊规定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第三节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二、征收率第四节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三、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四、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五、混业经营第五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六节纳税地点第七节纳税期限第八节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一节税务登记范围第二节税务登记要求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一节资格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第二节其他规定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二、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四章 专用发票领购与代开第一节专用发票领购一、供票资格申请及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二、专用发票领购第二节发票代开一、代开专用发票二、代开普通发票第五章 纳税申报表填写第一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案例讲解一、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二、一般纳税人案例讲解第二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案例讲解一、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二、小规模纳税人案例讲解第六章 试点增值税税收优惠第一节应税服务的优惠项目第二节税收优惠的办理一、税收优惠的办理二、税收优惠的其他规定第七章 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八章 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第一节会计科目设置第二节一般会计处理方法第三节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第一节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解读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2日来源:山东省国税局字号:【大中小】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的应税服务累计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
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前,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一、一般规定(一)应税服务的征收范围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小陈税务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二条
小陈税务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二条作者:小陈税务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小陈税务解读: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俗说:就是算税的时候,基数乘于什么比例。
1、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解释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
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湿租业务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属于交通运输业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未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畴,仍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 概述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 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五、具体规程: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 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 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 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份;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 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作品或有关著作权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第一节 概述
四、立法思路:
(一)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 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 免征;
(二)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部分 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
(三)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 税收优惠。
第一节 概述
五、具体项目: 十三项直接减免税+三项即征即退+起征点 其中: 十三项直接减免税项目为原营业税过渡政策; 三项即征即退项目中,残疾人就业由原营业 税直接减免调整为即征即退;管道运输和融资租 赁为新增优惠政策,其目的是保持营改增以后这 2个行业的总体税负不上升(或略有下降)。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 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 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 得享受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 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 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 减免税不需备案)。 三、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 减免税。
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注意: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随军家属就业、军 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失业人员就业采取增值 税税额抵减的方式减免税,免税期限为3年。且享受上述1 2、13项优惠政策均有行业限制。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2.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实地核查相关资料传递 给税政管理部门; 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完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意见 通知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税收综合征 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 缴应纳税款。 三、流程图: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一、政策执行时间: 为实现我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 2013年1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 了营业税税收优惠,且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原营业税 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3年1月后的,经主管国税机关登 记备案后,可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增 值税税收优惠,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的起始日期统一为2013年 1月1日;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 需新增备案的,应按相关规定提供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备案后录入增值税减免信息。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三)税政管理部门部署核查。 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于 次月初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四)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税政管理部门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 应安排2名税收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类减免税事项 的实地核查工作。 (五)备案结果处理。 1.未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由税政 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 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 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 全、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备案, 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时将相关纸质 和电子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 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第一节 概述
三、税收优惠方式: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项目的增值税优惠 政策根据具体形式的不同,目前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 和即征即退等2种方式。 (一)直接减免税为备案类税收优惠,属即办事项; 特点:征前减免,进项不得抵扣,不得开具专票; (二)即征即退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属流转事项。 特点:在税务环节先征后退,可以开具专票,并 按规定计算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
LOGO
税收优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第六章
第一节 概述
税收优惠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
第一节 概述
一、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 《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二、我省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时间: 2013年1月1日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五、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 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 营业额)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业务合同;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并加盖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 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开发合同认 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 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省商 务厅)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查验原件后留 存复印件); 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 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七、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 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 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 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 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 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 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八、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 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 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 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是指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 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 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4.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 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纳 税 人 申 请 备 案 是
是否符合 备案条件
办税服务厅 受理并登记备案 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
否
办税服务厅 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需补正的资料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四、表证单书: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 (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三)《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 (四)《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充资料) (五)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减免税) (七)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 (八)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情况统计表
第一节 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