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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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 口退税款罪,是与逃税罪实行并罚还是按想像竞 合从一重处断,学界有不同认识。教材选后者。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三)刑事责任 v 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11条和212条的规定处罚。
v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 动的,依照刑法第204-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v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204-1
❖2002年9月17日 《关于审理出口退税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本 罪 提 示 :
v (一)概念和构成
v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
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的行为。
v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务机关批准的范围私自印制上述发票。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刑事责任
v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退税、抵扣 税款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伪造、
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 为。 v 伪造,是指没有印制权的人印制足以使一般人误 认为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v 擅自制造,是指发票印制的指定企业,超出税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 罪处罚。
v 刑事责任 v 根据刑法第208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 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 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 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 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章第三节 税收征管

第三章第三节  税收征管

• 答案:C
• 一、单选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 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 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之日起(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 • A.10 B.20 C.30 D.60 • 答案:C
• 3、()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 行计算缴纳税款,事后由税务机关查账核 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 A.查定征收 B.查账征收 •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 答案:B
• 四、税款征收 • (一)概念 • 税款征收,是指国家税务机关等主体依照税收法律、 法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征收入库的一 系列活动。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 全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 (二)税款征收方式 •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 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 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 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 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 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 (3)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 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 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 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 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 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 货票等。
• 3.发票的开具要求 • (1)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 (2)按号码顺序填开,发票联和抵扣联 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 制的机打发票。 •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 代开发票;

关于建立“三位一体”税收征管新格局的思考

关于建立“三位一体”税收征管新格局的思考
台 征 收 评税 两 大 部分
、 。
,
,
征 收 组负 责


建 立 纳 税 人 纳 税 档案 受 理 纳 税 申 报 办理 税 款 征 收 手 续 对逾期 未 申


二 要 大 胆 试验
征管新 格 局 是
要综 合 配套 建立 完善与之相 适 应 的
内外部 管理 机 制 才 能 保证 征管新 格 局 的健康 顺 利 实施
,

,
限期 申报 缴纳通知无效的纳税 人 进 行清查 处理 对纳税申报 不 实和帐务
不 健 全 业户的税款进行调查 评定
3
、 、 。 ,

意 克服 两 种 倾 向 一 种是 固 守 旧 模


,
式 满足 于 现状 对新 的 征 管 格 局 不 研究 不探索 停步 不 前 的 思 想 一 种 是盲目推进 心 中无数
口工 作 研 究 口
口王浩
为适 应 建 立 社 会主 义 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新税制 的需 要 国 家税 务总 局 提 出 了 努 力形 成 纳税申报 税务

李隆河
,
体 征 管格 局 与传统 的 税 务 专管 员制度的本质 区 别 即
是 前 者 以 纳 税 人 申 报 纳 税 为 基 本 特 征 而 后者则 以 税 务 下 户 稽 查 为 基 本特 征

,
我们认为纳 税 申报 税 务代 理 二 税 务稽 查 三 位 一 体 征管格局的 基 本 内 涵 是 以 纳 税 人 申报 纳 税 为 主 体 铃之 以 税务代 理 和 强 有 力 的 税 务 稽 查 三 者 构 成 一
个 相互联系 互 为制 约 缺 一 不 可 的有 机 整 体

国家房屋征收管理规定(3篇)

国家房屋征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房屋征收管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房屋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房屋征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国家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一)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建设的房屋征收;(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的房屋征收;(三)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家房屋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等要求;(四)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和就业政策。

第九条征收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二)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三)具备合法的征收依据。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十条国家房屋征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审批;(二)公示征收决定;(三)调查登记;(四)补偿方案制定;(五)补偿协议签订;(六)补偿安置;(七)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房屋征收项目立项审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四)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国家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收项目名称;(二)征收范围;(三)征收期限;(四)补偿方式;(五)补偿标准;(六)征收程序。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 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 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税务检查中的税收保全措施 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 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 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 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 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 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 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A.
B.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 :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 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 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 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 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 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 法?为什么?
二、税款征收
税款依法征税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 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税款的代扣、代收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 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税款的缴纳和延期缴纳
10、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 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 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 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该规定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 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税收征管法是国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的基础性法律,为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____字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依据《税收征管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局依法负责税收征管工作,具体实施以税务局为主,结合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

第三条税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税期限、计税方法和计税事项自行申报、纳税,并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核实、查验、勘验等,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税务机关有权对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和审计,纳税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管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可要求暂缓执行征管决定。

第二章税收申报与核算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税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税收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途径进行申报。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准则,按照合理的会计方法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保存有关的财务会计凭证和账簿等核算材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纳税人缴纳。

第十二条如果纳税人未按照法定期限进行申报或者未履行报送核算报告等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罚款或者其他处理。

第三章税款征收和纳入国库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和方式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缴纳的税款纳入国库,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押运制度,确保税款的安全收缴和运输。

第十六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缴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的缴税凭证。

第四章税收征管措施第十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在情况需要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的区别与联系税务征管和税务管理是税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

虽然二者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1. 定义与侧重点不同:税务征管是指税务部门依法对税收征收、征纳、征管的过程,强调对税收的征收和征管工作。

而税务管理则更为综合,除了包括征收、征纳、征管等职能,还涵盖了税收政策研究、税收监管、税收服务等方面。

2. 角色定位不同:税务征管更注重执行角色,税务部门作为税收法律的执行机关,负责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履行税收职责。

而税务管理则更注重管理角色,税务部门需要对税收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税收政策的研究、规划与制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3. 执行方式不同:税务征管是通过对纳税人进行征税、征纳、征信等手段来确保税收的征收与管理。

而税务管理则更注重制度建设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将税收管理工作与现代管理理念相结合,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联系尽管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二者之间也有紧密的联系。

1. 目标一致: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的最终目标都是确保税收的平稳征收与管理,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2. 紧密衔接:税务征管和税务管理在实践中是相互衔接的两个环节。

在征收、征纳、征管的过程中,税务征管起到了衔接税务管理的作用。

而税务管理则为税务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法律依据等支持。

3. 互动循环:税务征管和税务管理是一个循环的过程。

税务征管通过对纳税人的征收与管理来实现税收的稳定征收,而税务管理则通过研究和监管工作为税务征管提供指导与支持。

二者相互促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关系。

综上所述,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在定义、侧重点、角色定位和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共同服务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需要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不断优化税收环境,提高税务管理和征管水平,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征管质量5C5r工作总结

征管质量5C5r工作总结

征管质量5C5r工作总结征管质量5C5r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征管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压力。

为了提高征管质量,各级税务部门积极推进5C5r工作模式,即“规范、严格、高效、便民、创新”的工作要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下是本单位征管质量5C5r工作的总结和反思。

一、规范。

在征管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

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各项操作流程,确保征管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同时,加强对征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二、严格。

在征管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纳税人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加强对纳税人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坚决依法予以惩处,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高效。

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我们不断优化征管流程,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征管工作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加强对征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转。

四、便民。

在征管工作中,我们始终把纳税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和合规意识。

同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服务质量,让纳税人感受到税收工作的温暖和便利。

五、创新。

在征管工作中,我们积极推进工作创新,不断探索和实践新的征管模式和方法。

加强对征管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同时,鼓励征管人员勇于创新,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征管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总之,征管质量5C5r工作模式是我们不断提高征管质量的重要抓手,我们将继续坚持这一工作模式,不断完善和提升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为国家的税收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1年3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2021年3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2021年3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在2021年3月,我们认为需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
见如下:
1. 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推动税收信息化建设,实现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模式。

通过建设全面覆盖的税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数据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2. 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强纳税人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通过优化税收政策解读,加强咨询服务,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通道,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

3. 健全税收执法机制:加强税收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果。

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合作,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4. 强化税收征管监督:完善税收征管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察和评估。

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度,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5. 改革税收征管激励机制: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税收征管激励机制,激发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通过优化薪酬制度、激励机制等方式,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6.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发放税收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税收知识,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税收合规意识。

综上所述,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当前税收工作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健全执法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将有效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征管规范2

征管规范2

征管规范2.0征管规范(Version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管工作,加强国家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增长,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征管规范适用于所有征收税款单位和纳税人。

第三条征管工作应坚持依法征管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征管工作应加强信用管理,依法追究失信行为责任。

第五条征管工作应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纳税人办税环境。

第六条征管工作应完善督查监管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第七条征管工作应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税收逃漏。

第二章纳税义务第八条所有纳税人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九条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税款,不得隐瞒、虚报或者篡改申报信息。

第十条税款支付期限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缴纳,不得拖延或逾期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制度,确保财务账簿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征管措施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收征收、税收追缴等措施保障税款收入合法性。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的账簿、账册进行核实和审查。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征收已确认的税款,并在相关补税期限内追缴已确认的未缴税款。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不诚信纳税人采取限制措施,如限制其购买房产、限制其出境等。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依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十九条税收优惠政策应公开透明,纳税人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如违规享受优惠政策的,应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第五章失信行为处罚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失信行为:1.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税款的;2.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3.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4.其他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

税收征管方面的建议

税收征管方面的建议

税收征管方面的建议如下:
加强管理监督: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

加强管理手段应用: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

明确管理职责: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

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不足

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不足

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不足
1. 纳税服务不够完善:部分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纳税申报、办税流程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不够及时和有效,导致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困难。

2. 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高:虽然税务部门已经在推进信息化建设,但仍然存在信息共享不畅、系统不稳定等问题,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3. 税源监控不够严密:由于纳税人数量众多,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监控难度较大,一些纳税人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而税务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4. 税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有待提高,可能导致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不规范操作和违规行为。

5. 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一些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偏差,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影响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6. 国际税收合作不够深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和个人的税收问题日益突出,税务部门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跨境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合作仍需加强。

7. 税收法治建设有待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提高税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抓好征管的三个环节

抓好征管的三个环节

总之,重视和坚持调查研究,是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方法和工作制度,也是每个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功。

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认真提高调研艺术和决策本领,围绕工作重点,抓住工作难点,突出工作重点,不仅“身入”还要“深入”、“心入”,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大力提倡现场办公,只有这样,才能搞好调查研究,适时实施科学决策,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对税收工作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迫切要求。

从税制改革方面来看,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新税制的出台,使我国税收步入了世界先进领域;从征管模式改革方面来看,沿袭了几十年的专管员管户制度被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所取代;从征管手段改革方面来看,微机和电算化征管手段彻底改革了税收征管的手工作业方式。

可以这么说,新税制的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新的征管手段的普及,为我们确保税收征管质量、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提供了坚实可靠的基础。

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深切感到,新的征管模式的建立,不会自然而然地解决征管工作中的所有问题。

相反,它对我们的日常征管工作提出一系列更高的要求。

如果我们的一些具体工作环节满足不了这种要求,不仅征管模式改革的成果得不到巩固,征管工作质量、征管工作水平也得不到保证和提高。

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中山一分局紧紧依托新的征管模式,大力强化税法公告、微机征管功能开发、纳税稽查三个环节,使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大力强化税法公告环节,确保征管工作由“管户型”向“管事型”转变新的征管模式打破了几十年一贯制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格局,使企业依赖税务局办税的习惯和心理受到强烈冲击。

与此同时也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对企业的纳税辅导由谁来做和怎么去做。

专管员管户制取消后,企业如果不能及时了解新的税收政策、新的税法规定,错缴必然增加。

因此,大力强化税法公告环节,是确立新的征管模式、真正实现征管工作由“管户型”向“管事型”转变的关键一环。

税收三单管理制度

税收三单管理制度

税收三单管理制度税收三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减少税收漏税、规范税务行为,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税收三单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销售统一发票管理销售统一发票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在发票开具的过程中,一般纳税人需要遵循以下几点:1. 发票开具的资格: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才有权开具销售统一发票。

2. 发票开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必要的信息,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3. 发票开具的时间: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应当及时开具销售统一发票。

4. 发票保管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开具的销售统一发票,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5. 发票使用的限制:一般纳税人在使用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私自篡改或伪造发票。

二、购买统一发票管理购买统一发票是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向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凭证。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购买统一发票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发票收取的过程中,一般纳税人需要遵循以下几点:1. 发票收取的资格: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合法权利,才能向销售方要求开具购买统一发票。

2. 发票收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收取购买统一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购买统一发票的合法性。

3. 发票收取的时间: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后,应当及时要求销售方开具购买统一发票。

4. 发票使用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在使用购买统一发票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发票,不得擅自转让或出售。

5. 发票报销的限制: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发票报销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认真核对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报销行为合法合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方开具的用于纳税申报和抵扣税款的凭证。

三节税收征管P147

三节税收征管P147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P147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家征税机关依 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 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 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 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人 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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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向原税 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B、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C、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D、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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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①申请。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 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 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具体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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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③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 及提交的附列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 审阅,在符合要求及资料证件提交齐 全的情况下,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 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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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b、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c、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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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要办 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B、税务登记证原件(正副本) C、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C、其他有关资料

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制度是指在进行某些重要事项时,对于涉及的三方(国家发展计划、国家税收征管和国家外汇管理)进行报备的制度规定。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国家对重要事项的监管,确保国家的发展目标、财政收入和外汇管理的稳定。

一、制度背景和目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制度的实施旨在完善国家的管理机制,确保重要事项的合规性和监管性,并提高国家发展计划、税收征管和外汇管理的效率。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该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1. 确保国家发展计划的顺利实施。

国家发展计划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对于一些重大项目和重要决策,需要报备中央相关部门,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2. 确保国家税收征管的有效进行。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追溯性,一些涉及重要税收信息的事项需要进行报备,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3. 确保国家外汇管理的稳定。

外汇管理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部分,为了加强对重要外汇信息的控制和管理,一些重大外汇交易和汇款事项需要进行报备,以确保国家外汇管理的稳定性。

二、报备事项的范围和要求: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制度适用于涉及国家发展计划、国家税收征管和国家外汇管理的重要事项。

具体的报备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发展计划的报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领域和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决策,需要报备相关的中央部门,以保证其合规性和实施效果。

2. 税收征管的报备:涉及重要税收信息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涉税资金的流动、重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等,需要报备税务部门,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3. 外汇管理的报备:涉及重要外汇交易和汇款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外币兑换、重要外汇汇款等,需要报备外汇管理部门,以确保国家外汇管理的稳定性。

报备事项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填写报备表格,详细说明事项的基本信息,包括事项的背景、目的、经济效益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报备事项需经相关方面审核和批准,确保其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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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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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案例: 1、技术优惠的政策导向及执行中的高新,技术加计与转让免 税的难点把握? 2、耐克两免三减的稽查认定 3、从歌尔与九阳看西装改马褂(外资转内资)的思路与出路 4、企业可否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 之概念明确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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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优惠:盛宴or烫手山芋 新税法优惠: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策导向优惠政策归集: 1、技术创新:科教兴国规划(1研发加扣、2技术转让、3高 新技术,4创投抵扣) 2、粗放向集约:节约能源,保护环境(1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免税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 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2资源综合利用减 计收入,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抵免) 3、发展不均衡:雁阵模式(产业:农业,地区:民族自治、 西部,规模:小型微利企业,项目:公共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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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配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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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配套案例:预缴—汇总---核定—稽查 1、季度申报是否可以弥补亏损?下位法政策变化让纳税人迷 惑 2、季度所得税申报调节进度,是否征滞纳金,是否罚款 3、汇总纳税案例看征管难点:(味千拉面, **股份) 4、建筑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争夺战 5、大连陈德惠律师核定征收第一案 6、查补税款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7、造成少交就是偷税吗?白条列支造成少交是否偷税吗? 8、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还是下位优于上位的问题
总结: 1、对研究项目的要求更高, 2、研究费用的归集更明确, 3、扣除的要求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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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耐克两免三减的稽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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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歌尔与九阳看西装改马褂(外资转内资)的思路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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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的风险控制4、优惠是否可以重叠享受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 策存在交叉,可以叠加享受吗? 1、过渡政策外资投资企业,同时又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对于税 率过渡的优惠和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收入减计收入的优惠是 否可以交叉享受? 2、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又处于外资企业两 免三减的减半期,这两种优惠可以同时享受,优惠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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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的涉税风险: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3、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 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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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度申报的风险把控—— 所得税季度预申报,利润总额是会计利润?是否对会计和税 法差异做纳税调整?是否可以弥补上年度与以前季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 “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而“实际利润额”是 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 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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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季度申报的风险把控——
季度申报错误造成少交是否定性偷税?是否有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6]008 [1996]008号 国税函发[1996]008号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 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 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 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 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问题。因此, 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 593号 国税函【1995】第593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 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 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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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申报的风险把控—— 季度申报错误造成少交是否定性偷税?是否有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2009〕34号 〔2009〕34号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 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 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季度申报技巧 1)会计利润游戏---利润不均衡合理利用预提 3)季度超交如何办理退税?没有退税指标如何处理?
6
3、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下列费用未在116号文中提及: ·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 务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 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2)116号文同时取消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开放性规 定,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的限定在列举的八类费用中。(差旅费 的扣除问题???) 3)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需从总研发费用中 扣除。 4)“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 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 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7
3、研发费用检查要点具体范围 企业发生的下列符合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费用支出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一)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 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包括奖金不含五险一金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 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 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 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四)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五)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 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 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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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单位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09年正值 定期减免税的减半征收期。请问,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否 可以享受7.5%的优惠税率? 4、某企业是软件企业,并且2009年正值定期减免税的减半征收 期,又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20%的 减半,还是25%的减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 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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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开发新技术 具体什么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 2、具体什么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 3、相关材料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相关产出如何处理? 4、相关产出如何处理? 对应哪些要资本化? 5、对应哪些要资本化? 6、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如何把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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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的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有有效期的,不是终身制 ,08年已经认定的高新,09年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才能享受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 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 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要求企业的高新技术 产品在开具发票、账务处理的时候,必须与企业有关证书、认定资料等信息中 的高新产品名称相符才作为高新产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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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申报的风险把控——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季度申报?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 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 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 “减免所得税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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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的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截止2009年10月底,全国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8301家。 审计署审计抽查了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16户享受 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企业,其中85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36.31亿元 财政部专员办对北京,上海,广东,辽宁,海南(五个地 方)检查,检查结果即将公布。大批企业被摘牌。 实质性把握: 1、毛利率,体现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3、人均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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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 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 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第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 专项拨款”,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实际工作中,研发过程中,有材料等有形产品的投入,却忽视了其产出。 例如某钢厂针对某种新型特种钢开展研发,当年进行试制,投入了矿石、 石灰石、煤、电等直接材料,当期按要求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机 关审核后发现,尽管该厂的试制失败,但其产出的钢仍是特种钢,而且 当期还销售了,其利润甚至远远超过当期研发费支出。最后,税务机关 将这部分试制投入的直接材料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金额中进行了剔 除 3、需要提供受托方的开支明细,开支明细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4、人员和立项书保持一致 5、严格按照试验过程中消耗的材料,严格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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