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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监管【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0]23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7.02【实施日期】2010.07.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31号)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人身保险业务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有效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实施系统改造1、各公司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按照《办法》要求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内部流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并向我局提交《客户资料真实性管理系统验收申请》。

2、2010年10月1日-15日,我局对各公司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进行行业通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核查清理历史保单信息1、各公司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历史保单的清理工作:一是对《办法》施行前已承保但仍有未了责任的历史保单进行客户真实性资料的核查和清理;二是向未了责任历史保单的客户提供电话、网络、柜台查询服务和手机短信通知服务。

2、各公司应广泛发动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参与历史保单客户资料的核查清理工作。

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主动修正《办法》施行前提供的客户不实资料,将不追究其责任;否则将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3、各公司应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对清理历史保单过程中的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存在不足等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31日向我局报送总结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粤保监办发[2007]146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07]146号)驻粤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内容记载及管理做了新的要求。

为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从2007年9月1日起,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不再区分正本和副本,其记载内容包括:(一)机构名称;(二)机构编码;(三)营业地址;(四)代理险种;(五)行政许可决定日期;(六)有效期截止日;(七)发证机关。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目前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如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未发生变更的,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

如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发生变更及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广东保监局更换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材料变更结合《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对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材料作如下修改:(一)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代理险种时,应提供《拟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清单》(详见附件1)。

(二)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时,应提供《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内容机构清单》(详见附件2);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时应提供《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单》(详见附件3);申请补办许可证时应提供《申请补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详见附件4)。

(三)各银行、邮政局、信用联社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所提交的《申请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5);申请增加代理险种所提交的《申请增加代理险种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粤保监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1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统一和加强我省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工作,从承保前、承保后、灾害来临前、出险后等多个层次来规范我省保险业防灾防损流程,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见附件)。

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该工作指引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指引,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将各自防灾防损工作指引报送广东保监局备案。

特此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广东保险业应对重大事故灾害的运行体系,完善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标准操作,实现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重建全流程监控,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指的重大事故灾害,是指洪水、台风、地震等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灾难,具有影响范围广、影响面宽、损失严重,报损/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等特点。

第三条广东保监局是防灾防损工作监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各保险公司对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报告和理赔服务工作;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工作指引,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内部组织机构的建设,完善风险监控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将防灾防损工作贯穿于保险展业、承保、理赔的全过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十日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人通过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热线电话、网站查询系统、服务柜台等途径查询人身保险业务保单、赔案(给付)等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查询人”是指人身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驻粤(不含深圳,下同)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章查询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科学的身份审查流程,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纸质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加粗字体提示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以及服务网点地址,同时标注“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粤保监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47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团体意外保险(一)保险公司在承保团体意外保险时,应当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六条及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的规定,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事宜,不得进行不记名承保。

(二)实施系统联网出单。

保险公司承保团体意外保险时必须实施系统联网出单,但对部分学平险等以手工方式出单的业务,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手写资料,并将被保险人名单等基本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补录到公司业务系统,以实现业务与财务系统数据对接。

团体意外保险不记名承保将做为我局今年的检查重点。

自2009年4月1日起,凡存在团体意外保险不记名承保的保险公司,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关于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我局曾转发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主要对随汽车票、火车票、公园门票一起出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景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进行规范。

今后,各公司经营上述业务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保单上必须包括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乘客座位号不能替代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二是保单有关信息在合理的时间之内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粤财外[2007]9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07.10.22【实施日期】2007.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外〔2007〕9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商业保险的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商业保险,是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产品,以及经省政府或部级中央单位批准,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针对行业特点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包括社会保障机构经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二、投保的险种。

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具有分红性质),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工作职能和工作岗位有较大意外伤害风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特岗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并且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可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具体规定按财金〔2004〕88号文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粤保监发[2010]296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9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等中介业务,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相互代理等中介渠道建设。

有条件的公司应设置相应的渠道管理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推动相互代理等中介业务发展。

二、保险公司在广东省内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三、保险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应事先向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四、保险公司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在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市开展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服务方案,确保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客户服务方案应当对客户回访、保单变更、理赔服务等各项服务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处理代理业务客户退保、理赔纠纷、消费投诉等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保证服务质量,主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同时,客户服务方案应当明确每一未设分支机构地市的客户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该地市的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具体负责。

五、保险公司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在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市开展业务,应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开展业务的地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名单、客户服务方案等报我局备案。

对客户服务方案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广东保监局可要求公司限期修改。

六、保险公司利用相互代理等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有关规定,签定书面代理合同,按要求将合同向我局报备并在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粤保监发[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8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工作,防范账外账、小金库等资金风险,根据《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详见粤保监发[2011]67号),驻粤各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在法人机构或外地驻粤省级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开设一个营业收入专用账户,保险公司只能向此账户支付中介费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我局将在广东保监局网站首页(网址:http:///web/site15/)“办事指南”处公布《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营业收入账户清单》(以下简称《账户清单》,详见附件1),自本文下发之日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只能向《账户清单》所示各中介机构营业收入专用账户转账支付中介机构的佣金或公估费、咨询费等,不得向《账户清单》未列明的任何账户进行支付。

二、附件1《账户清单》中未纳入的中介机构,属截至2011年3月31日仍未向我局提交《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或虽已提交但未按制度要求进行账户清理的机构。

上述机构须于本文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后的《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及书面版,缺任何一项视为未提交)及整改后由所在地基本户开户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已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清单”。

我局将视中介机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将其账户纳入《账户清单》。

在中介机构的营业收入专用账户被纳入《账户清单》之前,任何驻粤省级保险机构不得向该中介机构支付佣金或公估费、咨询费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粤保监发[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41号)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管理,增强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推动我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简称《指引》,下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最新文件,按照我局制定的《指引》执行高管人员报批、报备工作。

二、各公司要加强人员培训,尤其是加强高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完善对高管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

三、各公司要促进各级高管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杜绝各种形式的挂职、兼职等现象,要定期从上到下开展高管人员任职情况自查,切实整改自查中反映出的违规问题。

四、根据《指引》要求,我局将在今后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加强对拟任职人员的考试考察和谈话考察。

各公司应增强预见性,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在上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前,必须先持有我局出具的拟任职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各公司应统筹安排好本公司参加考试考察的人员和时间,提前向我局上报考试人员名单,根据我局确定的考试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五、各公司应指定1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日常联系人,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将其所属部门、职务、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粤保监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80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手续费结算行为,增加结算流程透明度,促进广东省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一名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此项工作,对该办法执行情况负责。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及时将该办法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组织各分支机构进行认真学习,要求下属各机构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手续费结算。

三、该办法未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纳入管理范围,但各保险公司应参照该办法要求完善本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间的手续费或佣金结算流程。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该办法的试行情况,逐步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纳入该办法管理范围。

四、我局将不定期检查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对不按照该办法执行手续费结算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将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在2009年5月22日前将省级分公司以及各地市分支机构在协议银行开设的手续费转账支付专用账户和保费结算账户的账号、开户银行网点的相关信息以纸质文件形式,加盖公章后向我局报备,并将电子文件发送至我局相应处室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中。

产险处联系人:李文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寿险处联系人:郭大波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中介处联系人:吴双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特此通知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结算行为,增加结算流程透明度,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管理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22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落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含保险营销员、保险专业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执业证书相关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订购和发放工作,我局已委托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

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订购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当月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换发。

换发时须提交:(一)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二)旧的资格证书原件;(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大一寸彩照两张。

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北京金保联印刷有限公司印制。

各保险公司自行向印刷公司订购展业证,并负责核发,各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核发展业证书。

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北京金保联印刷有限公司印制。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行向印刷公司订购执业证书,并负责核发。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本机构核发的执业证书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并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核发执业证书。

北京金保联印刷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请见附件。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本单位落实资格证书、展业证、执业证书制度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0]26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69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真实性,规范保险代理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以下简称《报备制度》,详见附件一)。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报备制度》的落实工作。

各公司应立即成立《报备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各公司要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制度落实的协调联络工作。

各公司应于2010年8月19日前向我局报送工作小组名单(工作小组名单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ircgd@),并同时抄送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各公司要按照《报备制度》的要求立即开展代理合同的清查工作。

对没有签订代理合同的,要尽快签订合同;对不符合《报备制度》要求的代理合同,要尽快按要求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

各公司应于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保险代理合同的规范工作。

三、各公司应严格按《报备制度》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代理合同及《××公司保险代理合同基本要素一览表》(详见附件二)。

2010年10月20日前各公司要对2010年第二季度末保险代理合同的有关情况进行报备。

四、各公司严格按《报备制度》要求于每周一前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明细表》(附件三),2010年9月6日开始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粤保监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财产保险市场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高管人员责任(一)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高管人员应当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分管的机构、部门、人员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保监局制定的各项监管制度。

(二)明确依法经营责任。

各财产保险公司地市中心支公司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级别机构高管人员任职后,应当明确对公司内设部门、业务领域的直接管理责任。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广东保监局上报有关管理责任文件(见附件一)。

高管人员任职机构或分管范围发生变更的,所在机构省级公司应当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报告。

(三)加强违法责任追究。

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依法经营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广东保监局依法追究分管高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下级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广东保监局依法追究上级机构分管高管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完善现场检查机制(一)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机构,广东保监局启动现场检查:1、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等三项指标,其中一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广东保监局进行的行业内部测评显示,市场反映较差,测评结果排名靠后;3、机构分类监管评价为D类;4、群众举报,有初步证据或明显线索反映,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21号)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2009年10月,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合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该制度,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对防范化解中介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要求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各中介机构应予以高度重视。

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二、保证金注意事项(一)缴存比例1、2009年10月后经中国保监会或我局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均按照注册资本的5%缴存。

2、2009年10月前批准设立的中介法人机构,缴存的保证金超过注册资本5%的部分,可以申请动用。

3、当中介机构注册资本增加时,应当及时增加相应的保证金数额,确保缴存比例符合保险专业中介监管规定的要求。

中介机构保证金缴存数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二)缴存形式及协议特别约定1、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其他形式缴存的,应事先获得我局认可。

2、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在具体协议中用机构的全称代替)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保证金。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保监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

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保险机构合规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保险机构合规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保险机构合规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粤保监发[2013]1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保险机构合规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3]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广东保险机构做好普法合规工作,提高广东保险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六五”普法规划》的精神,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规工作是指驻粤各保险机构结合保险业务实际,学习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依法合规和诚信经营意识,减少违规经营风险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成立满一年的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各公司”)。

新开业的保险机构,于次年参加合规工作考评。

第四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各公司合规学习教育工作内容、工作保障、工作成效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各公司考评基准分均为100分,在基准分基础上进行加减分,评出最后考评得分。

因相同事件扣分或加分的,按照就高原则扣分或加分一次,不重复累计扣分或加分。

第二章考评扣分指标第六条各公司应建立保险合规学习教育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一名合规宣传员,并制定合规学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工作总结。

无合规学习教育组织领导机构、五年规划的缺一项扣10分,无合规学习宣传员、年度实施计划、总结的缺一项扣5分。

计划不完善或未落实的,扣1至4分。

第七条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带头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

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合规知识培训应不少于2次。

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合规知识培训少一次扣5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3•【文号】国税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2004年5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中介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

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二、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

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

保险公司以收到的《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

三、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

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4•【文号】保监发〔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保监发〔2015〕10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现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监发〔2014〕90号)作出如下修改(修改后全文见附件):一、将全文中的“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替换为“从业人员”。

二、将第一部分“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第(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本通知中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

”三、将第一部分“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第(二)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四、将第一部分“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第(六)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要求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其不得从事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五、在第一部分“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第(六)条与第(七)条之间新增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本通知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业务的,应当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行为实行严格隔离,并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近年来,我省及其他省市发现一些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以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名义从事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或销售虚假保单等重大违法违规活动。

这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损害了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形象,给中介行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反映出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管理薄弱,经营风险极高。

为加强和规范中介机构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我局决定在全省保险专业中介行业开展一次风险排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排查重点和相关要求(一)机构管理方面1、机构许可证下落不明,未补办新证。

各机构应对本部及分支机构许可证进行实物清点,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补办新证申请。

2、已退出市场的分支机构未及时收回许可证。

各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清查。

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机构,应及时办理市场退出手续,并及时收回许可证,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将许可证交回我局。

3、将分支机构许可证出租他人使用。

各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经营方式进行自查。

发现存在该情况,应当立即与相关人员终止出租协议。

中止协议后分支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及时收回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将许可证交回我局。

(二)资金管理方面股东或其他方长期借款不还,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各机构(外地驻粤机构除外)应对自身的资金状况进行自查。

若存在股东或其他方无正当理由或规范程序向公司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情形,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资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08]12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3.25【实施日期】2008.03.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发[2008]129号)驻粤各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10月22日,我局下发了《关于落实广东省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7]224号),要求各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积极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继续教育。

《通知》下发后,大部分保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营销员继续教育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对落实继续教育制度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制定翔实可行的落实方案,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进展缓慢。

为进一步落实我省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制度,切实提高保险营销员整体素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尽快制定落实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各保险公司要尽快制定本公司落实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

2008年4月15日前,要将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报送我局。

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落实继续教育的整体方案及组织流程;(二)督促所属保险营销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措施;(三)本公司营销员落实继续教育计划表(详见附件1)。

二、及时督进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进展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对本公司营销员继续教育情况及时进行督进。

从2008年5月开始,各保险公司要于每月5日前逐月向我局报送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截至上月底公司所属保险营销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3);(二)上月公司督促保险营销员参加继续教育及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措施;(三)本月督促所属保险营销员参加继续教育及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措施;(四)组织落实继续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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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有关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退出市场有关程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8﹞540号
【发文日期】2008-09-01
【实施时间】2008-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保监会广东保监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有关程序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对于尚未注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先向广东省保监局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税务机关也要通过广东省保监局的相关公告进行跟踪。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联知识:
1.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有关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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