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学年论文
刑法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
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
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
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
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但是,随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
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刑法学年论文
刑法学年论⽂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的意志,规定哪些⾏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当代,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价值,特别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新时期、社会结构深化调整的重要阶段,对刑法谦抑性与价值进⾏研究与分析,有利于刑法谦抑性相关价值的顺利实现。
从刑法的宽容性和有限性⾓度对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进⾏了解读,研究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体现,进⽽提出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的实践策略。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价值分析 引⾔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社会管理⼿段之⼀。
刑法谦抑性不仅是其内在的需要也是民主政治及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刑法的谦抑性也会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适应性的调整并不能以任何理由进⾏盲⽬的范围扩⼤或相对弱化。
刑法谦抑性的调整与改⾰,必须以服务于社会整体的管理为中⼼。
同时应保证刑法谦抑性价值在维护社会利益、保护个⼈基本权益等⽅⾯的最⼤发挥为前提。
刑法最为法律的终极制裁措施,其⾃⾝的谦抑性不仅能够保证刑法本⾝的社会管理意义,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法治的科学化和⼈性化发展。
⼀、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 1、刑法的宽容性 刑法的宽容性是刑法谦抑性内涵所表现出的最基本特质。
刑法的宽容性应从⼈道主义视⾓对其进⾏理解,宽容⼀词的含义能够最⼤化的释放刑法谦抑性的内涵主旨,并通过法律实践过程来呈现出刑法谦抑性的价值。
宽容性并⾮是⽤刑法制裁措施的轻重来进⾏衡量,其主要体现在刑法制裁的⽬的性上。
法律是社会对个⼈实施管理的措施,在⽤刑法对违法者进⾏法律制裁的时候,刑法的宽容性能够调整社会与个⼈之间的关系。
所以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就是对社会与个⼈之间关系的把握。
通过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与运⽤,不仅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了法律的根本价值———平衡社会与个⼈之间⽭盾性,保证社会公正性基础上最⼤化维护个⼈的权益。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作为连接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纽带,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篇1试析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完善研究论文摘要腐败犯罪是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问题,在设置其刑罚时应当将资格刑的设置作为其基础性刑罚。
资格刑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刑罚,而应当是具有一定梯度的刑罚,其内容也应当包含单纯的剥夺、永久的剥夺以及复权等多项内容。
论文关键词腐败犯罪资格刑梯度腐败犯罪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本身则来源于社会公众这一国家公权力的赋予者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角度上看,国家公权力是公正与正义的,而当其出现不公正或者不正义的情形,并不是由于公权力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权力的执行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而导致这种不当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腐败。
从这个层面上看,要消除国家公权力执行不当状态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剥夺不当执行者的公权力,也就是剥夺其拥有公权力的资格。
但是就是这最为直接的方法,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因此,加强我国腐败犯罪的资格刑的设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资格刑,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
资格刑是针对利用某种职务或者业务上的条件来实施相应的犯罪的刑罚方式。
资格刑的设置一方面能够对腐败犯罪的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罚,同时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的再次产生。
一、资格刑设置的立法缺陷腐败犯罪是最为典型的职务型犯罪,同时这种职务型犯罪的所利用的资格是具有国家公权力特征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赋予与否直接决定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腐败犯罪的资格刑设置在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中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
就我国的资格刑的现状来看,我国腐败犯罪并没有单独设立相应的资格刑,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并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精品作文】刑法论文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性取证的禁止,“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确实有些‘崇高’”。李教授的观点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在于宣示”,“让我们的立法摆脱那些过于‘理想’,过于‘崇高’的口号宣示吧。” 〔4 〕这些学者是直接否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予以架空,是指虽然不直接否定它,但是却隐晦地使之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中央政法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后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的欺骗性取证所得言词证据如何处理的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其实是对这些证据持绝对容许的态度。这导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对欺骗性取证的禁止成为一句空话。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的吕广伦、罗国良等法官指出其中的缘由:“司法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及标准问题的确不好界定,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摧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和策略很难与之区分开来,如果这些讯问方法都被认为非法,将导致大量口供被排除,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因此,对此问题不必苛求严格,暂不作出规定。”可见,《刑事诉讼法》第50条并没有被直接否定,只是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了。〔5 〕
在我国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以及其“前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一种通行应对方式,是直接否定或者通过“无视”而予以间接地架空。比如,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何家弘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徒有虚名。坦白地说,我们连刑讯逼供都禁而不止,还说什么要严禁威胁、引诱、欺骗!” 〔2 〕龙宗智教授认为:“既然一定限度的欺骗具有实践必要性及法律许容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禁止以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3 〕李奋飞教授认为,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欺骗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剖析,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法律适用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三是伤害行为具有严重性。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1.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达到了犯罪的目的。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已经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
2.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并不能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
关于刑法的论文
关于刑法的论⽂刑法解释是刑法学⽅法论中⼀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刑法学⽅法论的⼀个主要研究对象.对于何为法律解释,梁彗星先⽣在研究德国民法解释学时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种⽅法论,认为法学⽅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的⽅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意语。
关于刑法的论⽂1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并引起了⼈们的⼴泛关注。
因此,⽴法者以及司法者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从⽽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鉴于此,下⽂针对刑法谦抑性价值和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进⾏论述,并分析了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我国社会问题中的体现,以供相关⼯作者参考。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原则刑事政策犯罪 引⾔ 刑法谦抑性理念和原则在防⽌冤假错案、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
为确保刑法正确实施,相关⽴法者以及司法者需要对刑法谦抑性的涵义进⾏辨析,对其理论基础进⾏明确,并发现该原则适⽤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刑法的谦抑性是⼀种刑法理念,虽然在刑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也贯穿于刑法的全部,⽽不是只是适⽤于刑法中的某个部分。
1.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契合。
我国刑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犯罪⾏为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应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犯罪⾏为不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不能进⾏定罪处刑。
通俗地来讲,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其实是指公民、法⼈的某种⾏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法,都必须有法律的明⽂规定,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
如果该⾏为不涉及刑法中的某⼀条例,则不能够对该⾏为进⾏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能够在很⼤程度上维护法⼈以及公民的切⾝利益。
该原则既不涉及类推,更不允许进⾏法外定罪,这也就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所在。
1.2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法律⾯前⼈⼈平等基本原则契合。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大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编辑为家人们整编的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法律论文篇一(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
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
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
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
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
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
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
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一):论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是对文化产业的重大伤害,知识产权犯罪是对文化产业的致命打击。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基本形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
为了确保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采取严密刑事法网、降低入罪标准、扩大打击范围、健全刑事罚金刑等相关举措,以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在该体系中要重点介入刑法保护,用刑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刑法保护目前,文化产业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国经济的拉动力与新的增长要素。
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无法脱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制约而孤立存在。
当今世界,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单靠民法、行政法已无法保障其健康发展。
刑法作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法的最后保障,其保障效果却没有发挥到尽善尽美。
这就需要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犯罪构成及其类型化特点,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及其解释,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所谓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发生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根据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民事权益,前述权益与其他民事权益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专有性与体系开放性、时限性与地域性等方面。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益遭受重大损害以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需要启动刑法保护,以打击该种犯罪。
1.2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1.2.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法益。
国家有根据罪名所在刑法典的体系地位来确定其保护法益的传统。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刑法是与人的性命深切相关的唯一法律,它对于正义的渴求相对于其他法律自然更加强烈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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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当时核电普遍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科技发达的象征,也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世界上拥有核电站的也仅限于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推荐文章刑法学年论文范文热度:关于坚持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毛概论文热度:有关大专法学毕业论文热度:浅谈公共关系学课程论文范文热度:有关财务论文精选热度:刑法是与人的性命深切相关的唯一法律,它对于正义的渴求相对于其他法律自然更加强烈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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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篇一论文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在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从三方面分析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深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取得的突破性进步。
论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完善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
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
在美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两种理解:一种仅指排除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实物证据;另一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不限于对“物”的排除,还包括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的排除,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都应加以排除。
这可称之为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自1996年刑讼法修改后,为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出现的刑事犯罪方面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某盗窃案的基本情况某盗窃案发生于2019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阶段,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提出要求会见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诉求。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李某的权利保障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问题(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会见律师等权利。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1. 权利告知不足:部分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
2. 会见律师难:在侦查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与律师会见,影响其权利保障。
3. 变更强制措施难: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无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辩护权受限:在审判阶段,部分被告人因辩护律师辩护能力不足或律师权利受限,导致其辩护权受到侵害。
四、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修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2.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操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1. 强化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申诉等机制,方便犯罪嫌疑人反映权利保障问题。
刑法总论论文(2)
刑法总论论文(2)刑法总论论文篇2论我国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取向引言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针对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来战胜犯罪问题,掀起了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
各国逐渐纠正刑法万能、迷信刑法的倾向,不再把刑法视为支配的工具和日常使用的统治工具,而是把它看作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最后手段,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等反映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措施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主题与新內容。
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指出:“刑罚有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基于这种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认识,刑法谦抑性的意义得到充分彰显。
随着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的完善,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我国刑事法治的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的趋于理性化,比如近些年,严峻的犯罪形势使重刑和死刑广泛适用,国家也一再“严打”,但是,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到遏制,一定程度上反而陷入了罪刑对抗的局面。
而要化解这种对抗与冲突,必须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引导进行法制的改革。
刑法的谦抑性也越来越受到中国法学家的重视和倡导。
近几年,刑法理论界对谦抑性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是还有许多有关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究。
在我国,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内容、根据、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仍在研究中,培植该价值的实践土壤也并不深厚。
笔者拟在探究刑法谦抑主义思想历史嬗变的基础上,试图廓清刑法谦抑性的本质与价值取向,寻求刑法谦抑性存续的法理和社会根基。
1.刑法谦抑性的内涵界定刑法的谦抑性不是刑法典中的概念,而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
从哲学的角度说,概念既是人类思维的语言形式,又是认识事物本质的成果。
人类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以概念内涵和外延相统一的方式构成主体对客体的规定性把握;以概念的方式,将缤纷具象的世界摄入大脑,实现在思想中对世界的高度而抽象地囊括与分析。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谦抑性”概念进行历史性探源以及现实性的界定,以此作为探寻刑法谦抑性价值取向的出发点。
1.1观点综述谦抑,即有谦和、抑制之意。
刑法论文——精选推荐
刑法论⽂论⽂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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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1 ⽬前,妨害信⽤卡管理罪存在着三个问题备受争议,第⼀,这种罪⼊刑的原因,第⼆司法实务当中⾯临着较多认定地难点。
第三,这种罪和相关罪名怎样界分还有怎样弄清楚犯罪的形态。
⾯对以上三点问题,笔者将会在原有刑法典上司法解释框架中基于主动学理探究以及实践反馈。
进⽽希望能够给妨害信⽤卡管理罪的刑法研究⽅⾯提供⼀定的帮助。
⼀、⼊刑的重要意义 妨害信⽤卡这种⾏为对于社会造成⼗分严重的危害与影响。
信⽤卡主要是使⽤延期付款这种形式给持卡者以及消费者提供信⽤。
进⽽将信⽤⾏为从⽣产到消费这⼀领域上延伸。
对于社会再次⽣产以及发展发挥着促进以及推动的作⽤。
但是,⼀旦发⽣了信⽤卡犯罪这种⾏为,将会使⾦融管理秩序遭到破坏,同时还会对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将会造成直接实际的危害。
针对其所造成的危害情况,必须要把这类违法⾏为纳⼊到刑法规范当中。
⼆、认定其犯罪⾏为的⽅式 (⼀)第⼀种认定⽅式 虽然学术界⽅⾯对于持有这⼀词的理解⽅⾯存在着⼀定的不同,但是其主流上的观点均觉得应该对伪造信⽤卡以及伪造空⽩⾏⽤卡实施严格的控制。
简单的说,就是实际的⼀种占有与⽀配。
通常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持有进⾏判断,不需要对其⾏为持续以及时间维度进⾏考察,同时也需要对⾏为⼈以及对象⼆者空间维度进⾏考察。
只需要拥有实际上地占有与⽀配即可。
持有也许是静态,例如固定存放,或许是动态,例如转移存放。
⽬前,实施法律⽀配说属于通说主张。
主要的观点就是⾏为⼈其法律或者是实际上的⼀种控制以及⽀配物的状态。
信⽤卡不仅有伪造的情况,同时还有变造的情况。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晚上,王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现金5000元。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被李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为了逃避追捕,持刀将李某刺伤。
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三、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李某家中,秘密窃取李某的现金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盗窃罪的犯罪形态1.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前,已经做好了潜入李某家中的准备,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发现,由于李某的阻拦,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未能成功盗取李某的现金,但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
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篇1浅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刑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国民身体健康,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并没有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依然存在犯罪归属体系错误、主观罪过范围过窄、犯罪行为规定的不全面等各种问题。
本文分别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与方法、犯罪主观方面等角度分析了刑法条款的适用方法,有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周全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群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乎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保障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能够不断向前发展的基本指标。
近些年来,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等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断挑战着社会公众的底线,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发生促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20XX年,我国刑法修订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修改和增补,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从整体来看,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的研究寥寥无儿,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详细阐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群体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含义食品安全犯罪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定义与概念,有些法律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因为过失或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行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一些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检验检疫、认证、销售等各种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故意或过失造成不特定人员的人身伤害。
在我国的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罪、非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罪等一系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总称。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探讨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的主观要件等方面的问题,并对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本文旨在为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期对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公司仓库,秘密窃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2.盗窃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3.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4.盗窃罪的主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
刑法法学论文
刑法法学论文摘要:非法证据排除,需要考虑到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这两方面问题,它属于两个方面的交叉问题,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如果使用刑法客观主义思考,将会有新的收获与启发。
排除非法证据需要从诉讼法角度及刑法客观主义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将其之间的联系探讨分析出来,为基于刑法客观主义下的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一些参考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刑法客观主义;非法证据;排除刑诉讼法进行修改之后,取证就有了比较完善科学的制度体系,这个体系主要有三方面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非法取证现象减少或者是杜绝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成功的标志;刑法基本立场转变及证据意识等转变是杜绝非法证据出现的核心与关键。
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的制定规定程序是必要的,但是刑法基本立场转变对排除非法证据也具有很大作用与影响,也就是转变为刑法客观主义来分析思考问题。
一、刑法客观主义内涵分析刑法客观主义指的是客观认定犯罪,从刑法客观主义角度分析,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某种行为产生了法益性侵害,从其行为或者是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来看,这两个因素都是客观的,因此如果从表面上就能够判断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那么这并不能称之为犯罪,也不能够将其视为犯罪处理。
由上述我们能够推理出:使用刑法客观主义处理案件时的依据不能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应该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
反之,如果从刑法主观主义出发,就会很容易混淆法与伦理间的关系,法官甚至会出现妄断的情况。
因此从刑法客观主义来思考来看,其更加重视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司法机关人员侦查过程中侦查的行为实际上是现实行为,并且如果其为外部表现,那么行为人在你客观上是不能够被处罚的[1]。
例如,证人对事实是了解的,但是在举证时没有阐述事实真相,那么从刑法客观主义看来,证人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伪证罪,刑法有关机关也不能采用刑讯逼供方式追究其犯罪。
二、刑法客观主义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路径(一)重视行为对法益的客观性危害从刑事责任程度思考来看,应该从其社会危害性方面考虑其犯罪本质,在我国法律理论体系下,社会危害性由主客观统一构成了其内部结构,也就是从客观来看行为人具有侵害或者是威胁他人合法权益时,并且从主观看具有侵害或者是威胁法益罪过时,才有了犯罪社会危害性。
2021年刑法法律论文
刑法法律论文刑法法律论文范文论文格式刑法法律论文范文刑法法律论文范文管制刑的立法缺陷加大惩罚力度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与西方国家的做法相去甚远。
英美国家存在类似我国管制刑的限制自由刑,如保护观察、社区服务令等,其内容是判令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美国刑法把此类刑罚归入赔偿这一大的刑罚种类之中,使罪犯通过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向社会弥补因其罪过所造成的损失。
国外刑法中限制自由刑要求劳动的,要么是无酬的,要么是低酬的,而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管制犯一般应遵循的基本条件,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群众监督;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性、威慑性的制度保障,这些规定就只是摆设而毫无意义。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别国的先进方法。
其次,适当延长管制的刑期。
我认为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有助于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管制刑制度。
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一来可以增强管制刑的刑罚惩罚性,二来可以给与管制刑的执行机关更长的时间来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改造工作;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也有助于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这一刑法改革的实施,可以将罪行稍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也归于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对象首先,扩大适用范围。
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扩大可适用管制的罪名范围上。
我认为,除了极少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必需予以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外,对于绝大多数犯罪都应该设定管制刑。
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罪犯的主观恶性不大,特别是有些过失犯罪,现行刑法规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都可以考虑增加管制的刑种,以便进一步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也可以将适用管制的罪名大大增加,从而促使刑罚结构趋轻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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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目录一、“性贿赂”的定义 (2)二、“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 (3)三、我国“性贿赂”的现状及法律规制 (4)四、“性贿赂”的立法争议 (5)五、本文对于“性贿赂”的司法态度 (6)1、从刑法理论和心理学来考察 (6)第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特征。
(6)第二、“性贿赂罪”符合犯罪构成。
(6)第三、设立“性贿赂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6)第四、“性贿赂”符合心理学理论。
(6)第五、从立法本意来讲。
(7)2、从司法实践来考察 (7)六、在刑法中把“其他非物质利益”作为贿赂罪行为对象的立法设想 (7)七、对性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 (8)[参考文献] (9)论“性贿赂”的法律化摘要:近年来,“性贿赂”行为泛滥成灾,几乎到了凡有腐败,必有性贿赂的地步,这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已经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对象。
本文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谈起,通过思考它的刑法规制、犯罪构成、立法争议及其立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等要点来探究关于“性贿赂”的法制化问题。
【正文】近年来,在全国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中,权色交易案件逐年上升。
一个个好色贪官在“金弹”加“肉弹”的攻击下,前“腐”后继,一幕幕石榴裙下的罪恶丑剧在官场上反复演绎,色情成为腐败的催化剂。
有关方面消息称,在所查处的部级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这些腐败分子与情妇狼狈为奸,胡作非为,籍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随着色情腐败现象的日益猖獗,尤其是在一系列典型大案暴光之后,许多人士开始呼吁通过立法,在贿赂罪中增加“性贿赂”的内容,以制裁该类行为。
一、“性贿赂”的定义对贿赂行为的界定不能只看行贿人送了什么或受贿人得到什么,更重要的在于该行为使国家和社会受到什么样子的损害,尽管贿赂物的具体形式不同,但在能够满足受贿人的某种需要,从而起到收买作用这一点上是共同的。
因此,一切能够满足受贿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财物、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都应当视为贿赂。
“性贿赂”是指请托人(行贿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经济的或者政治的、正当或不正当)而不惜牺牲自身或他人的肉体及其色相进行性服务,从而达到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其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目的。
这里所指是性服务与卖淫嫖娼中的性服务有着重要的区别,后者的服务对象是一般人员,其目的是唯一的,就是获取金钱或享受,且不需要对方利用职务的便利。
但如果他人利用卖淫者,即由他人直接付钱给卖淫者,而由卖淫者向权利人提供性服务后,由权利人向他人谋利,这一类行为应属“性贿赂”中的性服务。
从实践来看,将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物,其收买性远非特定数额的财物所能比较,从而具有更为严重的腐蚀性和危害性。
如江苏省如东县有个“养鳗大王”顾成兵,在不到四年内获得贷款竟达12亿元之多(其中有1.8亿元无法追回),被他拉下水的干部中有一名副厅级、3名县处级、21名乡科级及20多名一般工作人员。
一个鱼贩子有如此大的能耐?他靠的是“两弹”:“金弹”和“肉弹”,前者是重金贿赂,后者则是色相勾引,色情攻关,这一招数尽管低劣,居然百发百中,一帮贪官污吏都成了他从银行捞钱(贷款)的工具。
更有位至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成克杰,拜倒在情妇李平的石榴裙下,最终走上了人生不归路1。
此外,“性贿赂”还应与非法同居、通奸等非法、非道德性生活区别开来,这类行为是因为双方为着生理的、感情的需要而发生的,但如果是以此为名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谋利,则也能转化为性贿赂,这种行为比较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在经济发展,价值重组和利益多元的今天,“性贿赂”是腐败日盛的重要诱因,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它的蔓延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带来严重阻碍。
性贿赂扭曲政府职能,降低政府行政效率,进而会危及国家政权。
腐败官员本是政府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一旦染指性贿赂,就授人以柄,不得不滥用权力,成为邪恶势力的“保护伞”。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的职能在不断发生变化,但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仍然非同寻常,我们对各级官员的监督机制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
基于以上原因,为求得不法利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性贿赂者。
随着权色交易的频频发生,国家在经济上也频频蒙受巨大的损失。
性贿赂行为破坏了传统的道德观,致使人们道德沦丧、伦理失范、精神匮乏。
首先性贿赂的泛滥颠覆了我国传统的性道德观,破坏了正常的家庭生活。
其次性贿赂极大的冲击社会伦理,使社会伦理规范被淡化,价值标准被模糊,使人们的世界观扭曲,人生观错位,伦理精神被放逐,进而会助长了社会腐朽阶层的形成和发展:再次性贿赂在社会上起到了恶劣的示范效应。
性贿赂比财物贿赂更具诱惑性,性贿者利用某些腐败分子的好色心理,使其坠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之中,从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性贿赂以其行为的诱惑性、持续性严重危及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可以预见,如不及时进行立法规制,使之犯罪化,性贿赂行为不仅不能遏制,甚至会大有泛滥之势,结果必将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出现难以收拾的局面。
1陈凌燕:《关于性贿赂的问题》,《江苏纪监》第二期(总第192期)第35页三、我国“性贿赂”的现状及法律规制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恶性,指的是行为人通过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恶劣的思想意识和品质,它反映了行为人思想上反社会的程度,亦即“蔑视社会”的程度,并表现为应受道义上和法律上责难的程度。
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罪过这一概念上。
罪过(故意与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无罪过即无责任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刑法的共识。
罪过主要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这两个是纯主观,必须外化为具体的危害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从认识因素方面说,性贿赂行为的实施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都有明确的认知,即明知自己所实施的性贿赂行为是以色相与公权力交换的行为,是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从意志因素方面说,性贿赂行为的实施者在实施性贿赂行为时,往往考虑周密,盘算细致,权衡利弊,显然是在努力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
总起来看,性贿赂行为的一方主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克尽职守,却为外来利益所诱惑,置大义于不顾,明知对方以美色换取的将是自己手中的公权,却希望或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
性贿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危害结果,而追求行为及结果的发生,并且有期待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主观恶性极大。
三、我国“性贿赂”的现状及法律规制近年权色交易大有蔓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用女色甚至不惜花费巨资雇佣风尘女子,直接取媚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迫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据有关部门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在某年的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中,100%包养了“二奶”。
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到情妇。
某省领导在接受某女子“性贿赂”后答应委派她担任该省驻港办事处的领导。
该女子之弟以其姐与这个领导肮脏勾当的录像带为要挟迫使该领导多次为其走私犯罪大开绿灯。
贪官的色情腐败已疯狂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2。
性贿赂实质上是典型的权色交易,也是一种新型的腐败现象,令人深恶痛绝。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的治罪条款。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也就是物质性利益。
但在实践中以非物质利益行贿、受贿的现象却愈来愈烈,特别是权色交易日趋严重,由于我国刑法对此无任何规定,2海纳川:《“色情腐败”面面观》,反腐倡廉四、“性贿赂”的立法争议因此这一现象成了法律的空档与死角,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3。
四、“性贿赂”的立法争议因为性贿赂的危害性很大,所以将“性贿赂罪”纳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能否在《刑法》中规定“性贿赂罪”,法律界尚有不同的观点。
赞同者认为,应尽快立法制裁“性贿赂”。
因为将权色交易定为性贿赂罪符合立法本意。
1、性贿赂与财物贿赂所侵犯的客体相同。
权色交易侵犯的客体与财物贿赂一样,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权色交易与权钱交易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2、性贿赂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权色交易比权钱交易的危害更大。
因为权色交易策划于密室,行事于床第,手段隐蔽,不留痕迹,作用持久,且滋生腐败,使权力变质,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3、惩治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因为性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道德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故必须用刑律加以约束。
反对者则认为,性贿赂究竟是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司法实践会不会有问题,尚有待商榷。
1、从现行《刑法》看,贿赂行为的罪与非罪,贿赂罪的量刑轻重,都依贿赂的财物数额大小而定。
但是,由于“性贿赂”的贿赂物是无法量化的“性”,如果设立了“性贿赂罪”,如何取证定罪显然是一个难题。
法律从来都是重证据轻口供的,因“性贿赂”的证据难以取得,因此很难定罪。
2、“性贿赂罪”操作很难。
从一些案件的查处来看,权色交易大多是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成分出现的。
因此,“性贿赂罪”如果作为单独罪种存在,还容易发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问题。
对于那些犯有贪污、贿赂罪的官员和官员的情人,“性贿赂罪”或许可以成立。
但是,对于尚未定为贪污、贿赂罪的官员和官员的情人,“性贿赂罪”又将如何存在?必须承认,一个没有经济问题的官员养情人,不能轻易地上升为法律问题,即使官员送的是公款公物,情人如果不知情也不能认定为有罪。
争议声中,有人甚至提出用“权力强奸罪”替代“性贿赂罪”。
许多权色交易中,女人是被动的,是迫于淫威而就范。
即使行为是主动的,也是迫于权势压力的主动,在心理上却是被动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权色交易可以论定为强奸。
但是,《刑法》中的“强奸”是指男性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3《触目惊心的权色交易——关于“性贿赂”问题的调查报告》载自《工人日报》,李英,2001年1月19日五、本文对于“性贿赂”的司法态度行与其性交。
在性贿赂中,女性为了获得其利益,虽然心里或许不愿意,但实际上采取了配合男性的“性主动”完成交易。
既然没有真正违背妇女意愿,又怎能定为“强奸”,证据又如何取得?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男性背着妻子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以通奸论处,不负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至多根据新《婚姻法》规定负一定民事责任。
五、本文对于“性贿赂”的司法态度1、从刑法理论和心理学来考察第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特征。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
不同历史时期,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
就“性贿赂”而言,在社会经济不发达阶段,贿赂的范围以财物等财产性利益为主,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和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非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