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冀劳社[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6]50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做好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意见》精神。
去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今年8月26日,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通过了我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在强化政府责任、建立扩面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办能力建设等方面突出了河北特色。
这对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必将对我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意见》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我省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工作计划。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4.06•【字号】冀劳[1998]4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各市、县劳动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及部队企业: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中人”过渡办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
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对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参保缴费政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
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石劳社[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劳社〔2007〕71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等表样,结合我市实际,对其内容进行了补充,以此作为我市办理退休手续须填写的表格,并严格按照冀劳社〔2006〕67号文件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二、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退休人员的档案要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打印页码并装订成册。
对填写表格中的内容各单位要认真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不按规定办理、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不予受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依法处理。
三、不同类别的退休分别填写对应表格。
非提前退休人员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等四种表格组合的表格,提前退休人员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等四种表格组合的表格。
四、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
参保人员的退休手续须由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办理。
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单位通知其本人(属提前退休人员应先由单位受理其提前退休申请,经单位核准后,及时进行资格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由单位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实事求是填写相关退休手续表格,按时间要求进行公示。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精)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2006-12-25 记者杨旭2006年8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字[2006]77号,以下称“新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这是自1998年1月4日冀政[1998]1号文(以下称“老办法”)执行以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方面作出的重大调整。
日前,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有关人士就《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何调整计发办法?据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综合处的封会民副处长介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随着就业方式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大量增加。
由于就业岗位经常变动,收入不稳定,其中的大多数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另一个是许多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就停止缴费,还想方设法提前退休,存在缴费年限短、领取养老金年限长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基金的收支平衡,使得制度的发展缺乏后劲,活力不足。
为从根本上扭转扩面征缴难的被动局面,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中提出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并通过改革使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将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纳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通过利益和机制的引导作用,促使职工主动多缴费,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与本人实际退休年龄的余命挂钩,遏制提前退休的现象。
为此,河北省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新办法”。
“新办法”与“老办法”的区别调整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老办法”相比主要呈现五个不同: 1、更加突出“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以及延续缴费年限”等各个方面,都增大了对这一原则的贯彻力度。
其中,在基础养老金计发上最为明显。
同样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老办法”是一律按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改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整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
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级职工月平均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1.停薪留职职工和承包土地的农场农工以及其它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下岗职工、休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长假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学习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以伤残抚恤金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亦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除第1项人员外,其他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 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调节金。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五、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精神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冀政办函[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精神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抓好贯彻《决定》的各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围绕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长效机制这一主线,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要继续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全面进行摸底调查,制定五年规划,分解下达任务,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参保人数年增长率保持在6%以上;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强化基金监管,维护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责任,强化基金的归集、调剂和管理,加大基金调剂和管理力度,实现规范的省级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抓好企业年金示范单位的启动工作,不断扩大实施范围;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开展社区管理达标活动,保证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适应业务工作的增加,优化经办资源,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流程科学、服务到位的管理服务体系。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在河北省统一企业从事工作的职工。
2.河北省统一企业指在河北省范围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个人缴费年限和月均工资确定。
个人缴费年限越长,月均工资越高,待遇越高。
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月度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养老金。
月度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次性养老金由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1.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确定,上限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标准。
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3.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1.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应在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保险费。
2.参保职工离职后,可以选择继续参保自愿缴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职工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1.参保职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定退休年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服务费用等。
七、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和考核1.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基本养老保险的考核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考核指标进行,不达标的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和培训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增强职工的保险意识和参保意识。
2.各单位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培训工作,提升职工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河北省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河北省养⽼保险领取计算⽅法是怎样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
"统账结合"后参加⼯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员,退休后按⽉发给基本养⽼⾦,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统账结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北省养⽼保险领取计算⽅法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
⼆、"统账结合"后参加⼯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员,退休后按⽉发给基本养⽼⾦,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统账结合"前参加⼯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员,在发给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和过渡性调节⾦。
基础养⽼⾦、个⼈账户养⽼⾦、过渡性养⽼⾦、过渡性调节⾦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基础养⽼⾦⽉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和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参保⼈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2×缴费年限×1%(⼆)个⼈账户养⽼⾦⽉标准为个⼈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数。
计算公式为:个⼈账户养⽼⾦=参保⼈员退休时个⼈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数(三)过渡性养⽼⾦⽉标准以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四)过渡性调节⾦以当地现⾏标准为基数,2006年⾄退休的按⼀定⽐例计发。
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指数化⽉平均缴费⼯资、个⼈账户养⽼⾦计发⽉数、过渡性调节⾦计发⽐例,按《关于改⾰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冀劳社[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下发后,各市、各单位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一)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二)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1、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2、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三)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篇模板:正文:一、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1. 根据国家规定,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个人平均缴费工资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时间计算;(2)根据工作人员实际缴费月数确定缴费工资;(3)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时间和缴费工资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4)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的月均消费水平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月均养老费水平;(5)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月均养老费水平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 工作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如下:(1)工作人员应提供退休申请材料,并申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养老金计算;(2)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确认工作人员的应发基本养老金;(3)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按月发放,发放金额为应发基本养老金减去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月均养老费水平;(4)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件1.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共有:申请退休材料清单、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结算报告等。
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指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用所形成的账户;2. 基本养老金:指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养老金待遇;3. 缴费工资:指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基于的工资金额;4. 月均消费水平: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在退休后每月能维持的平均消费水平。
第二篇模板:正文:一、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1.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1)根据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金额;(2)根据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金额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年限系数;(3)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年限系数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金额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4)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和个人账户年限系数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1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1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l7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如下:一、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凡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在计发其基本养老金时,除特殊工种按国发[l978]l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其他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提前退休年限,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其中执行新计发办法的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及调节金)×(l一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职工提前退休时按统一制度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差额部分补齐后再减发待遇。
原行业统筹企业可按现行计发办法计算后再减发待遇。
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现行计发办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l一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2010-12-15 21:10:38| 分类:生活|字号订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使用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冀劳〔1998〕4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操作,但在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涉及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以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20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1.31施行日期2001.01.31文号冀劳社办[2001]20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2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使“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合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关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计算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现修改为“在计算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原行业统筹企业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凡1993年以后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作基数缴费记载清楚的,均从按本人工资收入作基数缴费之时计算,个别单位1998年1月以前对个人缴费记载不清楚的,最迟从1998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之时开始计算。
河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河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养老金是指国家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我
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因地区而异,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首先,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是基于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来确定的。
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在特定时期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而缴费年限则是指参保人员累计缴费的年限。
其次,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养老金=个人缴费基数×养老金计发比例
×缴费年限。
其中,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是参保人员的个人情况,而养老金计发比例是由国家规定的,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来确定。
在河北省,养老金的计发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来确定,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越高的参保人员,计发比例越高,也就是说可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
此外,河北省还对特殊人群提供了不同的养老金政策,比如对农村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提供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基于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来确定的,计发比例则根据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缴费年限来确定。
通过以上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对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有所了解,也希望大家能够关注养老金政策的变化,为自己的退休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工作,维护工作人员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
第三条基本养老金是指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统一的计算方法进行,具体计算方法由省人社厅制定并向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发布。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周期为每月一次,具体发放日期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
第二章养老金计发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一)年满60周岁的男性工作人员;年满55周岁的女性工作人员;(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的工作人员;(三)不享受其他退休、离休待遇的工作人员;(四)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不得再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养老金计发标准第八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第九条基础养老金根据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等因素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省人社厅制定。
第十条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所形成的账户资金,根据账户余额和财务状况等因素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省人社厅制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省级标准和工作人员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计发标准由省人社厅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养老金计发程序第十二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程序如下:(一)工作人员正式提交基本养老金申请材料;(二)机关事业单位审核工作人员的申请材料,确定其符合养老金计发条件;(三)机关事业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省人社厅;(四)省人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制定具体的计发方案;(五)省人社厅将计发方案反馈给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并通知工作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日期;(六)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省级计发方案发放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2010-12-15 21:10:38| 分类:生活|字号订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使用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冀劳〔1998〕4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操作,但在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涉及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以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市社保局负责人解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算算退休后您拿多少养老金——市社保局负责人解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便于参保人员熟知掌握该办法内容,记者日前采访了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同志,请其就《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答: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每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按照去年之前的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
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
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应当改变。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更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新人”的养老金如何计发?答:建立个人账户后(1996年1月1日)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称为“新人”。
“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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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2010-12-15 21:10:38| 分类:生活|字号订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使用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冀劳〔1998〕4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操作,但在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涉及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以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按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足1年的,将月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三、对符合享受优异待遇的劳模、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以及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等,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提高优异待遇人员范围和提高比例仍按冀劳〔1998〕47号、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满1年增发%的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
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退休和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以上特殊工种的,不再增发此项待遇。
四、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调节金以130元为基数,2006年按90%计发,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历年调节金标准确定后,按新办法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另加其他费用。
历年调节金发放标准见下表:┌──────────┬──────────┬──────────┬──────────┐│年度│调节金数额(元)│年度│调节金数额(元)│├──────────┼──────────┼──────────┼──────────┤│2006│117│2011│52│├──────────┼──────────┼──────────┼──────────┤│2007│104│2012│39│├──────────┼──────────┼──────────┼──────────┤│2008│91│2013│26│├──────────┼──────────┼──────────┼──────────┤│2009│78│2014│13│├──────────┼──────────┼──────────┼──────────┤│2010│65│2015│0│└──────────┴──────────┴──────────┴──────────┘五、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其中,本人退休时上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实际指数;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至1993年当年,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低于或本人缴费记载不清楚的,按取值,高于的,按实际指数;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R=[(〖SX(〗X1C1〖SX)〗+〖SX(〗X2C2〖SX)〗+……+〖SX(〗X n C n〖SX)〗)+(〖SX(〗X′1C′1〖SX)〗+〖SX(〗X′2C′2〖SX)〗+……+〖SX(〗X′93C′93〖SX)〗)+(N2×]/(N+N1+N2)式中:R为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X2……X n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前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历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年度内月实际缴费基数之和与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值;C1,C2……C n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前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公布;X′1,X′2……X′93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至1993年历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C′1,C′2……C′93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至1993年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退休前一年计算指数的年限;N1为参保人员1993年当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计算指数的年限;N2为参保人员参加工作当月至1992年底计算指数的年限(年限取整);当〖SX(〗X′1C′1〖SX)〗……〖SX(〗X′93C′93〖SX)〗的值小于时,按计算,应缴费未缴费年度不计算指数,也不按取值。
六、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本人不再延长缴费年限的,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下同)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以及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不再发给其他一次性待遇。
八、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在转制后过渡期内退休的,先按原规定计算转制过渡期内退休待遇,确定后,再与新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进行比较确定最终待遇。
2006年1月1日以后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过渡期内退休的,仍按冀劳社[2000]68号和冀劳社办[2001]275号文件规定,封定档案工资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算待遇后与新办法计算的待遇对比,按规定确定最终待遇。
九、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由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负责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女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按女工人退休年龄退休、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经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后,由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再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各单位不得强迫职工提前退休。
十、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
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
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
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或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应及时写出一次性结清或延长缴费年限的书面意见,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实行个人缴费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等折算的工龄。
参保人员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对账通知单后,在60日查询期内提出缴费基数不实并查实的,可以补缴;超过查询期和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由此造成参保人员待遇受损的,由参保人与企业协商解决。
实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单位负责其养老问题。
十二、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由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书面通知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性破产等提前退休的,由企业申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退休待遇。
扩权县职工提前退休可由扩权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十四、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职工或参保人员经核准或批准退休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向企业申请借支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并从批准计发养老金之月起补发。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已按过去规定办理的,不再按本规定重新办理。
附件:1、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表样)(略)2、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表样)(略)3、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表样)(略)4、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表样)(略)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个人社保编号姓名性别照片社会保险号码(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年月(举证材料:本人档案类页)参加工作日期年月(举证材料:本人档案类页)参加工作时用工形式□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原临时工□个体自由职业视同缴费中断记录年月至年月举证材料本人档案类页年月至年月举证材本人档案类页本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单位)、个人档案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