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实施细则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实际表现和素质水平,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及《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评分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综合考评的内容与方法(一)综合考评实行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以定量的形式来体现。
1.定量综合考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分、学业表现分与文体表现分三大类。
三大类考评指标、权重及其做法见《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评分细则》。
定量综合考评采用现成考试成绩直接填写计算和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评议小组两方面测评计算的方法。
奖励分、扣分根据学生的突出表现或明显错误按规定标准评定。
任何人不得随意给学生加减分。
(1)班级评测:班级的班长、支书加上班级内部通过投票选出的10名其他同学对每位班级成员的表现进行考量,打出思想政治表现分和文体表现分的基础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评测每项的最后得分。
(2)年级评测:年级辅导员、年级两委、各班班长、支书对参考班级评测的分数,对部分同学的分数进行讨论后,若认为有必要,可进行调整。
不同班级基础分因各班级同学评分标准不同做适当调整。
2.定性综合考评(1)定性综合考评内容:学生一年来德、智、体、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成绩、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努力方向。
(2)定性综合考评办法: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登记表>>中定量考评的有关指标,草拟鉴定或综合评语,由年级辅导员审核,并向学院领导汇报同意后填入<<学生素质综评>>栏目。
(二)几类特殊学生考评积分的处理1.对于具有特殊才能、突出专业特长或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的学生,经学生申报,学院审核上报,学校同意后,其毕业总评直接进入优秀等级。
2.因学业成绩原因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其毕业总评成绩不能进入该年级毕业总评成绩的优秀等级。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第九条规定,对取得突出业绩或者作出突出奉献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奖励,通过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鼓励广大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成果。
业绩奖励津贴分为科研业绩、本科教学业绩与研究生教学业绩三部分。
一、科研业绩奖励部分注: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
奖励标准仅指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合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我校列名第二单位按奖励标准50%计,第三单位计30%,此外名次计10%。
未设等级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注:1.被各收录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情报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同项成果发表、不一致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2.A、B类权威刊物(包含教学研究刊物并有所倾斜)、SCI分区收录、国家级出版社目录另文下发。
3. 艺术类作品折算细则待校科研工作委员会制定后另文下发。
4. 通讯作者或者指导学生并署名发表论文的责任者享有该成果的业绩奖励,由第一作者或者导师自行分配。
二、本科教学业绩奖励部分设立本项目旨在鼓励教师致力于本科一线教学,积极承担公共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含实验课),特别是要优先推荐本科教学工作量多、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率高的教师。
具体评选办法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
4.指导学生课外各类竞赛2.参与政府举办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大赛,由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认定办法。
三、研究生教学业绩奖励部分1.指导各类研究生优秀论文获奖四、发放办法1.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同类别同一项目、成果均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原则上均按年度或者半年度进行结算,跨年度项目、成果奖励津贴的申报与变动应说明理由,并以所在年度标准进行追补或者补差。
2.教学科研业绩津贴的发放由学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协作完成,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每年1月份或者6月份,教师将获奖的项目、成果向所在学院申报,由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报送相应职能部处进行审核确认,经职能部处确认后,报财务处。
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建立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学校实际,对现行校内津贴进行适当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分配制度改要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水平、办学效益和增强学校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上水平,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稳定高素质人才,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
(二)坚持强化岗位、淡化身份、按岗定酬、责权利相统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合理拉开教职工的收入档次。
(四)坚持量入为出,随办学效益浮动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全校在编在岗人员、借调人员。
三、校内津贴的构成(一)岗位津贴。
包括管理岗位津贴和教学科研岗位津贴。
根据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任务确定岗位津贴分标准,岗位津贴分值根据每年的办学效益确定。
(二)课时津贴。
包括专任教师超过教学基本工作量以外的课时津贴和管理人员课时津贴,根据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核算。
(三)特殊津贴。
包括学校文件规定的学位津贴、骨干教师津贴、学科带头人津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津贴分标准(一)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分标准(略)(二)政管理岗位津贴分标准(略)(三)工勤岗位津贴分标准(略)(四)根据学校目前财力情况,每分值暂定为币50元。
(五)适当增加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每月增加标准(略)五、校内津贴发放办法(一)岗位津贴发放办法岗位津贴的发放与每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年度考核的情况紧密挂钩。
受聘人员只有全部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并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方可全部享受岗位津贴。
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岗位津贴停发、缓发或部分计发。
1.教学科研(教师)岗位人员的岗位津贴按照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情况核发。
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由教务处和科研处另行制定下发。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第九条规定,对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奖励,通过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鼓励广大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成果。
业绩奖励津贴分为科研业绩、本科教学业绩和研究生教学业绩三部分。
一、科研业绩奖励部分1.科研项目(以我校为主持单位)注: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
奖励标准仅指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合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我校列名第二单位按奖励标准50%计,第三单位计30%,此外名次计10%。
未设等级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注:1.被各收录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情报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同项成果发表、不同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2.A、B类权威刊物(包括教学研究刊物并有所倾斜)、SCI分区收录、国家级出版社目录另文下发。
3. 艺术类作品折算细则待校科研工作委员会制定后另文下发。
4. 通讯作者或指导学生并署名发表论文的责任者享有该成果的业绩奖励,由第一作者或导师自行分配。
4.研究咨询报告(需提供采纳部门的有效文件证明)5.授权专利成果(职务发明)二、本科教学业绩奖励部分2.教学论文及教材3.各级教学奖说明:本科课堂教学优秀奖每年评一次,评选比例占当年任课教师的3%。
设立本项目旨在鼓励教师致力于本科一线教学,积极承担公共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含实验课),特别是要优先推荐本科教学工作量多、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率高的教师。
具体评选办法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
4.指导学生课外各类竞赛注:1.上表中涉及多人指导的情况,由第一负责人分配。
2.参与政府举办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大赛,由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认定办法。
三、研究生教学业绩奖励部分1.指导各类研究生优秀论文获奖四、发放办法1.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同类别同一项目、成果均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原则上均按年度或半年度进行结算,跨年度项目、成果奖励津贴的申报和变动应说明理由,并以所在年度标准进行追补或补差。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实施细则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实际表现和素质水平,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及《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评分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综合考评的内容与方法(一)综合考评实行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以定量的形式来体现。
1.定量综合考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分、学业表现分与文体表现分三大类。
三大类考评指标、权重及其做法见《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评分细则》。
定量综合考评采用现成考试成绩直接填写计算和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评议小组两方面测评计算的方法。
奖励分、扣分根据学生的突出表现或明显错误按规定标准评定。
任何人不得随意给学生加减分。
(1)班级评测:班级的班长、支书加上班级内部通过投票选出的10名其他同学对每位班级成员的表现进行考量,打出思想政治表现分和文体表现分的基础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评测每项的最后得分。
(2)年级评测:年级辅导员、年级两委、各班班长、支书对参考班级评测的分数,对部分同学的分数进行讨论后,若认为有必要,可进行调整。
不同班级基础分因各班级同学评分标准不同做适当调整。
2.定性综合考评(1)定性综合考评内容:学生一年来德、智、体、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成绩、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努力方向。
(2)定性综合考评办法: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登记表>>中定量考评的有关指标,草拟鉴定或综合评语,由年级辅导员审核,并向学院领导汇报同意后填入<<学生素质综评>>栏目。
(二)几类特殊学生考评积分的处理1.对于具有特殊才能、突出专业特长或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的学生,经学生申报,学院审核上报,学校同意后,其毕业总评直接进入优秀等级。
2.因学业成绩原因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其毕业总评成绩不能进入该年级毕业总评成绩的优秀等级。
学校内奖金、津贴考核发放实施办法模版(三篇)
学校内奖金、津贴考核发放实施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内奖金、津贴的考核和发放工作,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学校内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金发放第二条学校设立的各类奖金按照特定的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并由学校奖励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三条奖金发放方式包括货币奖励和非货币奖励。
货币奖励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非货币奖励发放实物或代金券等形式。
第四条各类奖金的发放日期由学校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津贴发放第五条学校设立的各类津贴按照特定的条件和标准发放,由学校奖励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六条津贴发放方式包括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
一次性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按月发放通过工资单核算发放。
第七条各类津贴的发放日期由学校奖励委员会根据津贴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考核和评选第八条奖金、津贴的考核按照学校制定的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包括个人考核和团体考核。
第九条个人考核主要根据个人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学术成果、教学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条团体考核主要根据团队工作协作、项目成效、团队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奖金、津贴的评选包括自荐和推荐两种方式。
自荐需由申请人提交个人材料和个人评价报告,推荐需由推荐人提交推荐材料和推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奖金、津贴的评选结果由学校奖励委员会进行综合考虑和确认,并向申请人或推荐人发放评选结果通知。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虚报奖项等违规行为,学校奖励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奖金、津贴发放资格,并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奖励委员会所有。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时请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改和发布。
以上是一个学校内奖金、津贴考核发放实施办法模板的草稿,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学校内奖金、津贴考核发放实施办法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的奖励和激励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规范学校内奖金、津贴的考核发放工作。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体制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和服务海西能力,根据国家、省(部)有关财经法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经费.第四条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五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经费中列支的预算应用于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管理费等。
福建省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福建省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福建省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福建省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福建省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同时,统筹解决中小学教师待遇,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津贴补贴。
在这次增加的教师津补贴工资中,分为基础性津补贴和奖励性津补贴,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工资,奖励性津补贴作为教师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管理支配,以体现岗位责任和工作业绩。
为了调动我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根据《福清市教育系统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在上级核拨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以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科学安排,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二、分配原则1、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对教师工作量、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适当拉开分配距离,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岗位及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
2、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绩效工资的分配关系,科学安排,建构符合我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安定、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三、领导机构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领导、中层干部、工会及其他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对教师工作量、管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的考核,以及绩效工资的分配、发放、解释等方面的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公平、公正地发放。
四、发放对象本校在编在岗教师。
五、工资构成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教师新增工资性津补贴中月人均400元作为绩效工资。
由工作量补贴、管理岗位补贴、业绩奖励三个部分构成。
其中工作量补贴占60%,管理岗位补贴占20%,业绩奖励占20%。
六、分配额度及办法工作量补贴的分配:该项目的总金额为:400元×人数×60%×6个月1、出勤补贴:实行每天签到制,出满勤者每月补贴80元/人。
音乐学院教职工超工作量酬金发放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超工作量酬金发放办法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职责”、“福建师范大学教师工作规范”和学校定编定岗的要求,结合我院“创收”实际情况,制定音乐学院超工作量发放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范围与标准1、凡列入学院统一安排的全日制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任务(包括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任务(包括函授、自考)及培训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任务均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范围。
2、教学工作量是指以每节课为计算单位的教学时数。
4、教学工作量中的大课:一般指理论课人数≥30人。
中课:一般指理论课人数在20-29人之间,技能课、研究生课人数在5-10人之间。
5、教师每学期规定工作量为:以学校规定的每学期教学周数乘以学院规定的教师每周应承担的教学标准工作量。
(例:一名讲师在2007-2008学年上课,该学年教学周为40周,则其工作量为:大课6节×40 = 240节或中课10.5节×40 = 420节或小课15节×40 = 600节)。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1、全日制本科(含函授、自考、培训班)教学工作量A1 = B×C×D×E(式中:B为周节数;C为实际教学周数;D为学生人数(当学生人数<60时,D = 1.0;当学生人数60—100时,D = 1.1;当学生人数﹥100时,D = 1.2);E为补贴系数,新开设课程E = 1.2,计算周期为一学年。
)2、研究生大课(人数≥10人)工作量A2 = B×C×D(式中:B为周节数;C为实际教学周数;博士D = 2.0,硕士D = 1.6 。
)3、研究生中课(人数5 — 9人)工作量A3 = B×C×D(式中:B为周节数;C为实际教学周数;博士D = 1.7,硕士D = 1.4。
)4、研究生小课(人数≤4人)工作量A4 = B×C×D(式中:B为周节数;C为实际教学周数;博士D = 1.4,硕士D = 1.2。
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岗位专项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岗位专项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中共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学校党委会会议纪要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决定,激励广大辅导员认真履行立德树人的崇高使命,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二、发放对象在我校一线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含学院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心理专职辅导员。
三、发放标准结合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在绩效总量内,安排专职辅导员基础性工作补贴和激励性绩效津贴。
四、基础性工作补贴基础性工作补贴按月发放,每个月500元/人。
具体发放名单由领导小组审定后交人事处执行。
发放需满足以下条件:1.认真履行《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规定的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严格遵守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2.当年度未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
3.辅导员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五、激励性绩效津贴激励性绩效津贴实行积分制分配,总积分100分。
在师德师风考核中存在“一票否决”的情况则该项津贴不予发放。
(一)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所在单位一线专职辅导员的平均积分视为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的激励性绩效积分。
(二)一线专职辅导员一线专职辅导员的积分由日常工作绩效积分(60分)和奖励积分(40分)组成。
1.绩效积分主要考察辅导员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每周与学生谈话、每周下宿舍、每周下教室及每学期召开主题班会情况。
少1次则扣1分。
2.奖励积分主要考察辅导员年度工作取得的优秀成绩(见附件1),由辅导员个人申报,相关部门认定。
(1)思想引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助学金管理条例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助学金实施管理条例目的意义:福建师范大学支教受援地之一的甘肃省漳县,地处条件恶劣的甘肃省定西地区,全县总面积为2,164.4平方公里〔折合324.6万亩〕,是一个山区穷县,多年来一直靠国家财政补贴过日子,经济文化落后,连年的大旱使得农村家庭贫困居多,加上孩子众多、观念落后,初中生,尤其是女孩子辍学的现象非常严重。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之下,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队通过积极同社会各企业界事业团体、出版社、各民间志愿者团体和个人联系,取得现金资助。
所有助学款均用于设立“福建师范大学助学金”,开展助学活动,主要用于奖励好学或帮助家庭贫困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以期有效地缓解贫困学生的辍学现象,并激励学生们的求学热情。
资助对象:主要针对福建师范大学支教受援学校,为该校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或因家庭贫困面临辍学的学生。
申请条件:思想上进,品德高尚,行为端正,无任何不良品行。
学习刻苦,求学愿望强烈,成绩较好者。
学习成绩优异,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团员”“优秀班干部”等奖励的优先考虑。
单亲家庭或父、母亲有残疾以及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而造成家庭困难者优先考虑。
由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十分贫困,且家长供学生上学热情较高者优先考虑。
已经享受其他各种救助的学生,不予资助。
〔特殊情况者另行考虑。
〕申请程序:准备好一份申请书送呈各班班主任审核。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家庭情况,学习成绩及申请助学金的原因。
班主任根据该学生各方面综合表现审核决定该学生是否有申请权,符合推荐条件的由班主任向该校团委书记或支教队员领取福建师范大学助学金申请表。
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后,由班主任填写审核意见,交给该校支教队员。
支教队员将待审定名单公示一周,接受监督。
支教团复核。
内部运作方式:支教队员负责对申请助学金的学生的成绩、家庭等综合情况进行复核。
成绩和平时表现评定应征求各科任老师的意见,并结合公示结果,不能单方论断。
最新整理学校津贴工资实施细则.docx
最新整理学校津贴工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关于津贴发放的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常熟市深化中小学校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借鉴兄弟学校经验,经校行政研究,教代会讨论通过,自20xx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本方案,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政策,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充分发挥劳动分配的激励功能、强化考核。
使学校劳动分配实现与业绩、贡献挂钩,向教学第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优秀人才倾斜,建立富有生机的学校分配管理机制,增强办学活力逐步增加教职工的劳动报酬待遇,充分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xxxx化,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二、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
津贴工资是工资制度改革后教职工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工资发放以考核为依据,与教职工岗位、实际工作数量、质量挂钩,适当拉开差距,多劳多得,不搞平均分配。
2、调动积极性原则。
实施津贴工资后既能保证聘用上岗人员多劳以后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又能保证一线教师在达到基本工作量和基本工作要求后的最低收入不少于改革前的工资奖金总收入,从而保护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3、分段测算原则。
整个津贴工资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国家下拨的30%(简称“津贴一”);第二部分是学校自筹、镇政府补贴部分(简称“津贴二”)。
学校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授课时数、质量等方面对“津贴一”和“津贴二”分段测算和分段考评分配。
试用期内人员、内退人员、三产创收人员、外借人员、待岗人员、临时工不实行津贴工资。
三、实施办法:(一)教职工报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固定工资,包括:职务工资中的70%的固定部分;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教龄津贴;煤气、住房、午餐补贴等。
固定工资按月发放。
第二部分为浮动工资,包括:职务工资中的30%活的部分;岗位奖;学校自筹资金。
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校本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一)非毕业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1.校长特别奖学金,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每人10000元/1学年;2.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2000元/1学年;3.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0%,每人1000元/1学年;4.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5%,每人500元/1学年;5.单项奖学金⑴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200元/1学年;⑵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200元/1学年;⑶创新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⑷文体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
(二)毕业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1.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1000元;2.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0%,每人500元;3.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5%,每人300元;4.单项奖学金⑴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100元;⑵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100元;⑶创新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⑷文体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
(三)国家基地班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分别为3%、15%、20%;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和免监考班级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分别增加1%、2%、3%;单项奖的评定比例不变,奖学金金额与相应年级各等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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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漳州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
根据《漳州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改革试行方案》第八条规定,对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奖励,通过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鼓励广大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成果。
业绩奖励津贴分为科研业绩、本科教学业绩和研究生教学业绩三部分。
一、科研业绩奖励部分
注:科研项目奖励先预发一半,待按时结题后发给另一半;如逾期没结题停发另一半。
注: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
奖励标准仅指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合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我校列名第二单位按奖励标准50%计,第三单位计30%,此外名次计10%。
未设等级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横向到位经费总费提取15%作为学校管理费。
不同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2.艺术类作品折算细则待校科研处制定后另文下发。
3. 理工科、文科B类理论成果每人每学年上限5篇兑现奖励,超过篇数的论文按相应的奖励标准转为科研经费。
4. 0.05万元/篇的理论成果奖励仅限于中级职称(含)以下或未取得职称的硕士学位(含)以下者,而且每人每学年限2篇。
二、本科教学业绩奖励部分
一半。
说明:本科课堂教学优秀奖每年评一次,评选比例占当年任课教师的10%(其中一等奖占4%、二等奖占6%)。
设立本项目旨在鼓励教师致力于本科一线教学,积极承担公共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含实验课),特别是要优先推荐本科教学工作量多、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率高的教师,其中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处级领导一般不参与评奖。
具体评选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注:1、上表中涉及多人指导的情况,由第一负责人分配。
2、参与政府举办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大赛,由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认定办法。
3、指导学生发表论文的责任者享有该成果的业绩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科研业绩奖励部分理论成果奖励方法。
已享受科研业绩奖励部分理论成果奖励的不能重复享受,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漳州师范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