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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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条款(3篇)

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行政管理,规范林业行政行为,保护林业资源,维护林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处理和裁决。

第三条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案件受理与立案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二)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三)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林业行政案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二)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真实;(三)调查取证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三)现场勘验;(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告知被调查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调查取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并有权要求查阅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处理与裁决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林政案件,即涉及林业管理、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林政案件,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政案件的法律定义林政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林业法律法规,侵犯森林资源,破坏林业生态环境,扰乱林业管理秩序,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

三、林政案件的主要类型1. 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损坏或者林地资源流失的行为。

2. 违法采伐、毁坏林木案件: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采伐、毁坏林木,造成林木资源损失的行为。

3.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木材案件:违反木材流通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木材,扰乱木材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 违法使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药品案件: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规,非法使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药品,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

5. 违法使用林地资源案件:违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林地资源,造成林地资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林地资源损失的行为。

四、林政案件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吊销、暂扣许可证件;(4)行政拘留;(5)其他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1)故意毁坏林木罪:违反森林法规定,故意毁坏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占用林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是维护林业生态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制定明确的程序规定至关重要。

一、立案当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破坏林业资源的线索、举报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条件通常包括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该违法行为属于林业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在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现场的情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植被状况、破坏程度等。

同时,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作为证据留存。

收集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如无法获取原件,可以提取复印件、照片等,但应当注明出处和提取时间,并由提供者签字或者盖章。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审查决定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1、盗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森林法第43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擅自开垦林地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6、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7、非法收购木材案()。

(1)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案;(2)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或者超数量收购木材案;(3)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案;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8、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案(森林法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一、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是指无证或违法用途进行砍伐、采伐、破坏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违反林业法规、法律的行为,造成对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

1. 非法砍伐行为:非法砍伐行为包括无证砍伐、越权砍伐、砍伐超过许可范围等情况。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归还非法砍伐的木材;(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证照。

2. 毁坏森林资源行为:毁坏森林资源行为包括非法采集、破坏植物栖息地、损坏自然景观等情况。

处罚标准:(1)非法采集:罚款2000-5000元,并责令停止采集,返还采集物;(2)破坏植物栖息地: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恢复植物栖息环境;(3)损坏自然景观:罚款500-2000元,并责令修复景观。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和设施违法搭建建筑物和设施是指未经审批或超过许可范围,在林区内建设房屋、设施或进行土地开发等行为。

1. 违法搭建建筑物:违法搭建建筑物是指在未经审批的地区内搭建房屋、棚户区或非法露天采矿等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2. 违法设施建设:违法设施建设是指在林区内未经审批建设道路、桥梁、管道、堤坝等设施的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三、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是指在林业区域内滥伐年轻树木,占用天然造林道路的行为。

1. 滥伐年轻林木:滥伐年轻林木是指滥用砍伐权力,过度砍伐林木,破坏年轻林木的生长。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砍伐,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停止砍伐,并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许可证。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调查
先行登记保存
发现
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进行登记保存 证据持有人在场
告知证据持有人查点清楚;拍照、必要时录像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持有人,一份附卷

现 场 勘 验 检 查

拟定勘查计划
请(专业技术人员、见证人)(制作聘请书)准备用具
问 (勘验地点特性、注意事项)

林政案 件类型
资源林政类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自然保护区管理类 森林防火类 造林绿化类 湿地保护类 林木种苗管理类 植物检疫管理类
资源林政类
盗伐林木 非法收购 非法经营木材 无证运输 非法开垦林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非法猎捕 无证狩猎 非法出售/收购/动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制品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
是指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有关林业 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 为。
林业主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 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 实施法律的活动。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 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二、情节复杂的案件。即经过调查才能查清违法 事实并做出处罚的案件。
三、对当场处罚有分岐,无法做出的。
受理
是林业 行政案件 查处的开始, 是起动整个行政
处罚程序的前提。
受理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群众扭送等违反林 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受理。
(进入现场)

林业案件法律规定(3篇)

林业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案件是指涉及林业资源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非法占用林地案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等。

我国对林业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以下将详细阐述林业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林业案件的规定主要包括:(1)盗伐林木:违反森林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滥伐林木: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占用林地: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在林业案件中,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盗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分析报告

林业行政案件分析报告

林业行政案件分析报告1. 引言林业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林业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行政案件。

本报告旨在对林业行政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案件特点、原因以及相关对策,以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案件概况林业行政案件主要包括非法砍伐、滥伐滥砍、违规采伐、盗伐、非法占用林地等。

这些案件涉及到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通过对一定时期内的案件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案件的发展趋势和聚集区域,有助于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打击措施。

3. 案件特点3.1 高发地区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林业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一些林区资源丰富的地区。

这些地区往往存在着资源开发压力大、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容易滋生非法砍伐、滥伐滥砍等行为。

3.2 案件形式多样林业行政案件的形式多种多样,涉及到非法砍伐、滥伐滥砍、违规采伐、盗伐、非法占用林地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件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需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治理。

3.3 原因分析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原因复杂多样。

首先,一些人为因素是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例如个别人员的利益驱动、法律意识淡薄等。

此外,一些结构性问题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例如监管手段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等。

4. 案件分析4.1 案件数量分析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林业行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资源开发的需求、监管手段的不完善等因素密切相关。

需要加强预防和打击措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和处理效率。

4.2 案件类型分析非法砍伐、滥伐滥砍、违规采伐、盗伐、非法占用林地等是林业行政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类型。

其中,非法砍伐和滥伐滥砍案件占比较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的破坏较为严重。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采取相应的打击手段和治理措施。

4.3 案件处理分析案件处理不力是当前林业行政案件治理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由于案件数量庞大、涉及面广,执法力量不足导致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存在困难;另一方面,一些案件处理环节存在腐败现象,缺乏公正和透明性。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是指与林业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有关的违法行为所引发的行
政纠纷或者行政争议。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一定的证据支持。

林业行政案件的
立案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相关文件资料等。

只有有力的证据支持,才能确保案件的立案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需要明确其违法性质和违法事实。

林业行政案件
的立案必须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事实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描述,包括违反的法律法规、行为的时间、地点、主体等要素,确保案件的立案依据清晰明了。

再次,对于行政案件的立案,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包括符合行政立案的法定条件、程序要求、时限等,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此外,对于行政案件的立案,需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在立案过
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需要及时立案并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后,对于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在立案过
程中,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总之,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依照标准进行立案工作,才能有效维护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林业行政案件是指与林业管理、保护、开发等相关的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或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进行立案处理的案件。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保障司法公正和行政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立案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应当明确具体。

对于不同类型的林业行政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立案标准,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要素,以便于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立案处罚。

例如,对于非法砍伐林木的案件,应当明确砍伐数量、砍伐方式、砍伐地点等具体标准,以便于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立案标准不宜过于宽松或过于严格,应当兼顾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立案标准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充分考虑林业资源的特殊性和环境的复杂性,确保立案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次,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立案标准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

同时,立案标准应当及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社会实践的需要,确保立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立案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同时,立案标准的执行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制定科学合理、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公开透明的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对于规范行政执法、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立案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为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林业 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 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案件立案标准林业案件是指在森林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如砍伐、盗伐、非法采伐、滥伐等行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下面将介绍林业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案件受理条件。

1. 违法行为明确,林业案件的立案首先需要确保违法行为明确,包括砍伐、盗伐、非法采伐、滥伐等行为,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违法性质。

2. 案件性质严重,林业案件立案的条件之一是案件性质严重,例如砍伐大面积森林、盗伐珍贵树木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案件证据充分,对于林业案件的立案,需要确保案件证据充分,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二、案件立案程序。

1. 接报案件,当接到林业案件的报警或举报时,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核实。

2. 确认违法行为,在初步调查中,需要确认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于明显属于林业案件的,应当立即立案。

3. 收集证据,在立案后,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

4. 提取鉴定,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相关物证,进行鉴定。

5. 提起公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将违法犯罪行为送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案件处理原则。

1. 依法处理,对于林业案件的处理必须依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严惩不贷,对于严重的林业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绝不姑息。

3. 教育改造,对于一些轻微的林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改造的方式,引导违法人员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

四、案件处罚措施。

1. 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轻微的林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林业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刑事处罚。

3. 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民事赔偿,恢复受损的森林资源。

林业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林业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存环境的基础产业。

林业案件的查处,对于维护林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针对林业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阐述,旨在提高公众对林业法律的认识,加强林业案件的法律监管。

二、林业案件的概念及分类1. 概念林业案件是指在林业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木材、非法采集野生动植物资源等。

2. 分类根据林业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可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林业案件:指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重大林业案件:指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大损失,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3)特大林业案件:指违法行为极其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可能引发区域性生态灾难的案件。

三、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其中,与林业案件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二十一条:禁止非法占用林地,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第三十六条:禁止滥伐、盗伐林木。

(3)第四十一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木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林业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

其中,与林业案件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第三百四十三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第三百四十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林业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

其中,与林业案件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二十二条: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林业法律案件分类标准(3篇)

林业法律案件分类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法律案件是指在林业领域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涉及林业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处理林业法律案件,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本文对林业法律案件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应的分类标准。

二、林业法律案件分类标准1. 按案件性质分类(1)林业资源管理案件:涉及林业资源规划、征用、占用、开发、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2)林业行政执法案件:涉及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3)林业行政赔偿案件:因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需要赔偿的案件。

(4)林业民事案件:涉及林业经营主体之间因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发生的法律纠纷。

(5)林业刑事案件:涉及林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纠纷。

2. 按案件来源分类(1)行政案件: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案件。

(2)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

(3)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

3. 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分类(1)林业用地案件:涉及林业用地权属、使用权、租赁权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2)林业资源案件:涉及林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3)林业生态案件:涉及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补偿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4)林业产权案件:涉及林业产权转让、变更、抵押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5)林业生产经营案件:涉及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4. 按案件处理方式分类(1)调解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林业法律纠纷的案件。

(2)仲裁案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林业法律纠纷的案件。

(3)诉讼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林业法律纠纷的案件。

5. 按案件影响范围分类(1)个案案件:仅涉及个别当事人利益的案件。

(2)群体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利益的案件。

(3)重大案件:涉及林业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林业法律案件分类的意义1. 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通过对林业法律案件进行分类,有助于案件审理人员迅速了解案件性质,从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林业法律案件分类(3篇)

林业法律案件分类(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法律案件是指在林业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林业资源保护、林业权益维护、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经济纠纷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林业法律案件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林业领域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林业法律案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二、林业法律案件分类1. 林业资源保护类案件林业资源保护类案件主要涉及森林资源、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等方面的保护。

以下是具体分类:(1)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修建房屋,被林业部门查处。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林地。

(2)非法采伐、毁坏林木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自家的林木,被林业部门查处。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伐、毁坏林木。

(3)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张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林业部门查处。

经调查,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2. 林业权益维护类案件林业权益维护类案件主要涉及林业权属纠纷、林业承包经营纠纷、林业投资纠纷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具体分类:(1)林业权属纠纷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林地权属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对涉案林地享有使用权,张某无权干涉。

(2)林业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后因经营不善,王某无力履行合同,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支付违约金后,村委会同意解除合同。

(3)林业投资纠纷案件案例:某市某林业开发公司投资某地林业项目,后因项目经营不善,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发生纠纷。

经仲裁,仲裁机构认定被投资方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3. 林业行政管理类案件林业行政管理类案件主要涉及林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办理林业案件的相关法律(3篇)

办理林业案件的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林业案件的办理直接关系到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林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办理林业案件的相关法律,以期为林业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林业案件概述林业案件是指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林业权益,损害林业资源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破坏林木、林木种子、林木苗等林业资源案件;2. 违反森林采伐、运输、销售、加工等环节的案件;3.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植物检疫等法规的案件;4. 违反林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案件;5. 其他侵犯林业权益的案件。

三、办理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林业案件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林业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处罚;(2)林业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林业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侵犯林业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罪名:(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非法采矿罪;(3)破坏性采矿罪;(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6)非法狩猎罪;(7)非法捕捞水产品罪;(8)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事项,为林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林业案件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1)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林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当事人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合法、公开、公正。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维护林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由林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五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保障林业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六)暂扣或者吊销捕捞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等;(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九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立案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林业行政机关在立案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二)勘验、检查现场;(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委托检验、鉴定;(五)其他必要措施。

林业案件法律规定(3篇)

林业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案件是指涉及林业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案件。

林业案件法律规定是规范林业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林业案件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林业案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林业案件的范围林业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活动的行为。

(2)非法采伐、毁坏林木案件: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的行为。

(3)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木材案件: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木材的行为。

(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5)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烧毁、砍伐、采伐、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2.林业案件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林业案件当事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①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②恢复林业资源原状、赔偿损失、补种树木等行政措施。

(2)刑事责任:林业案件当事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①故意毁坏林木罪:故意毁坏国家、集体、他人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③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林业案件的管辖林业案件的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地域管辖:林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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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一览表
盗伐林木
补种10倍树木,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森林法》第39条
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或幼树不足20株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条
0.5立方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
滥伐林木
补种5倍树木,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森林法》第39条
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或幼树不足50株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
2立方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无证运输木材
1、没收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2、超证运输的,没收超出部分;证货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非法阻挠检查的,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没收运输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25条:没收所运木材并处30%至50%罚款
4、对承运无证运输的,处运费1至3倍罚款《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24条:处运费2至5倍罚款
买卖采伐证、运输证
没收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证件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2条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
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3条
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
在幼林或特种林地砍柴放牧
补种1倍以上3倍以上树木《森林法》44条
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条例》33条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处价值8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
《实施条例》34条(省实施《动物保护法》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8倍以下罚款
无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处价值5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3条
《实施条例》35条(省实施《动物保护法》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没收猎捕证件及工具
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没收实物及所得,并处价值10倍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7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证
5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8条
无繁殖证或超驯养证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许可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9条(省实施《动物保护法》办法):驯养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下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开矿采石挖沙
恢复原状并处3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自然保护区条例》35条
森林防火类
1、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用火未造成损失的;处至元罚款或警告;《森林防火条例》条
2、有火灾隐患不加消除的;
3、不服扑火指挥延误战机;处50至100元罚款或警告;
4、过失引发火灾尚未造成损失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
林地管理类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拆除没收新建设施,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省林地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43条: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10元至30元罚款
2、擅自征占用林地限期补办手续,并处每平方50元至100元罚款
3、非法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种采脂补种1倍以上3倍下树木,处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4条《森林法实施条例》41条:补种1至3倍树木,处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擅自开垦林地处每平方10元以上罚款
植物检疫
1、未办植物检疫证书行为森检机构责令纠正,处——元罚款;可以没收非法所得《植物检疫条例》条
2、虚报报检行为
3、妨害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
4、违规调运应放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责令纠正,处50——2000元罚款;
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5、违规隔离试种、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责令纠正,处——元罚款;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6、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7、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用途
8、引起疫情扩散行为森检机构责令纠正,处50——2000元罚款;
林木种子管理
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50000元罚款《种子法》59条
2、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30000元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条
3、非法销售为境外制种林木种子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20000元罚款。

4、违禁采种行为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价值1至3倍罚款。

《种子法》65条
退耕还林方面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粮食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退还冒领补助钱粮,并冒领金额2至5倍罚款。

《退还林林条例》57条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001年4月16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下发,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十九类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该文已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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