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
第六条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
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
第三章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第七条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
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八条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调整程序为:(一)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动议,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论证报告;(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整方案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
第六条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
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
关于公布武汉大学2011年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武汉大学2011年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的要求,根据我校学科整体发展需要,有关单位经过充分论证,开展了2011年自主设置目录外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的申报工作。
经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届六次会议审核通过,现将获国务院学位办备案的新增设目录外的二级学科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质量保障的制度,认真做好导师遴选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2011年武汉大学自主设置目录外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表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
2011年武汉大学自主设置目录外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施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施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1.28•【文号】学位[1990]030号•【施行日期】199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施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通知(学位[1990]030号1990年11月28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9次会议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议批准,从即日起正式施行。
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此专业目录中各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此专业目录拟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专业目录是在原《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下简称试行草案)的基础上修改拟订的。
关于专业目录与试行草案的对照表以及学科、专业简介,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后另发。
现将专业目录发给你们,望转发所属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说明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
同时,学位授予单位也按此目录中各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此目录拟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是在原《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下简称试行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目前和长远的需要,以及科学、文化和技术发展情况,为适应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形势经过修改拟订的。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凡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并完成其它要求的各项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1、课程不低于28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8学分,课程总GPA和学位课程GPA均达到2.50以上(含2.50)。
2、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实践环节、中期检查等环节,积极参加学术活动。
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且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提出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
合作研究的课题,应分别撰写论文,论文内容应基于本人的研究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研究内容应加以说明。
具体要求如下:(1)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3个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应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其它一级学科硕士生的学术论文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
(2)申请1项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完成发表研究论文的要求。
(3)综述文章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会议文章应被SCI、EI或ISTP收录。
(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定义为以北京化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广西师范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师范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广西师范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结构,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加快创新人才培养。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0?12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原则(一) 在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必须是已具有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二)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有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
(三)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条件,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社会需求旺盛、就业前景良好的学科要优先发展。
(四)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满足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条件,统筹规划,严格论证,避免二级学科设置的随意性和短期行为,应体现科学性、稳定性的原则。
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范围及类型(一) 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二)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三)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设置的学科为交叉学科,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
高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二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包括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
第三条我校可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第四条为规范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授权点建设,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五条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要结合学校的学科基础和研究生培养现状,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
要坚持质量第一的观念,避免盲目地追求学科数量,要注重学科点的内涵建设,形成学科特色和优势,扩大学科影响力,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和最低要求第七条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
二级学科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4.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八条二级学科博士点自主设置的最低要求1.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其中主要在该专业开展工作的教授(本人第一专业,下同)不少于3人、副教授不少于4人,具有博士学位者不少于5人。
201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新学科目录【最新精选】

德修养,班主任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形之中会成为全班几十个 孩子的榜样。因此,在班级工作中我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事事从我做 起,以良好的形象率先垂范,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的学生。凡要求学 生做到的,教师首先自己做到,而且做得更好。要求学生讲卫生,不 随便乱扔垃圾,自己就做到随手捡拾垃圾。要求学生不迟到,在我的 带动下,我们班的大多数学生都能做到讲卫生不迟到,个个讲文明守 纪律。
会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的及时教 育,给他们讲明道理及危害性,从而使学生做到自觉遵守纪律。
二、细处关爱,亲近学生
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一个班主任要做好本职工作,首先 要做到爱学生。“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工作中,我努力做到于细 微处见真情,真诚的关心孩子,热心的帮助孩子。我深信,爱是一种 传递,当教师真诚的付出爱时,收获的必定是孩子更多的爱!感受孩 子们的心灵之语,便是我最快乐的一件事!”
1256 工程管理
0851 建筑学
1351 艺术
0852 *工程 注:名称前加“*”的可授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建筑学 ”可授予学士、硕士专业学位;
其它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
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
班主任工作总结专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8 篇
第一篇:班主任工作总结 小学班主任特别是一年级的班主任,是一个复合性角色。当孩子 们需要关心爱护时,班主任应该是一位慈母,给予他们细心的体贴和 温暖;当孩子们有了缺点,班主任又该是一位严师,严肃地指出他的 不足,并帮助他改正。于是,我认为班主任工作是一项既艰巨而又辛 苦的工作。说其艰巨,是指学生的成长,发展以至能否成为合格人才, 班主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说其辛苦,是指每天除了对学生的学习负 责以外,还要关心他们的身体、纪律、卫生、安全以及心理健康等情 况。尽管这样,下面我就谈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常规习惯,常抓不懈 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不是一节课、一两天说说就行的,它 必须贯穿在整个管理过程中。于是我制定出详细的班规,要求学生对 照执行,使学生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由于低年级学生自觉性和 自控力都比较差,避免不了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因此这就需要 班主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操之过急。于是,我经常利用班
中国农业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实施办法(试行)研生 [2017]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为规范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仅在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包括增设二级学科,撤销二级学科和二级学科更名等三种方式。
第三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
目录内二级学科指拟设置的二级学科在教育部定期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二级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是指拟增设的二级学科不在《学科目录》内。
第二章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原则和要求第四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基本原则是服务需求、科学论证和公开公正。
1. 服务需求。
主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适时调整学科设置,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突出学科和办学特色,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2. 科学论证。
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特色,对学科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宁缺毋滥,避免盲目增列和重复设置。
3. 公开公正。
审核工作要严把质量关,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做到程序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第五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2. 目录外设置或更名二级学科,要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教育部印发实施细则 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

教育部印发实施细则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中新网12月30日电教育部日前印发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以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
具体细则如下:《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
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五、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各位学院、研究所: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特此将有关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进行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是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自主设置能够更好地适应学科建设的需求,增强学科的独立性和特色,提升学校整体水平。
因此,我们决定推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工作,以满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原则和方法1.自主设置的原则:高起点、高定位、高标准、高质量是我们自主设置的基本原则。
要注重培养具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层次人才,使其在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领导和推动作用。
2.自主设置方法:学院和研究所可以根据学科实际情况自主提出自主设置的需求,并提交申请。
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终确定是否批准自主设置。
三、具体程序1.提出申请:学院和研究所根据自身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拟定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目录,并结合申请书提交至学校科研处。
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自主设置的学科名称、起点、方向等基本情况;(2)自主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3)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和目标;(4)设置自主学科所需的师资力量和实验平台等资源保障情况。
2.专家评审: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从学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学科发展前景、学科特色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并对学院和研究所现有的学科基础、师资队伍、研究平台等进行调研和评估。
3.审批和批准:经过专家评审,学校将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审批,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自主设置。
对于通过评审的学院和研究所,学校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并鼓励其积极开展科研和学科建设。
四、支持和保障学校将为自主设置的学科提供以下支持和保障:1.教学资源:学校将提供一定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师配备、实验设备、实验室等,以保障学科的正常运转和学生的学习需求。
按一级学科进行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

按一级学科进行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摘要:文章基于国家学位制度调整与研究生教育改革政策的演进脉络,系统梳理了国内按一级学科进行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的历史背景、改革进程和课程特色,从中发现课程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二级学科特色面临危机、课程设置“拼盘”现象严重、不同群体课程诉求未得到解决。
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文章从现有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培养的需要和教育教学规律角度入手,提出了研究生课程改革需要做到明确课程设置目标、构建合理课程体系和加强素质教育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按一级学科进行学位授予已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向,硕士研究生的一级学科培养还需相关学者的深入探索。
课程建设和学习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核心,学科环境的变化为其带来了新的机遇,需要在新的理念和实践模式上继续深化改革。
为理清这一改革的政策背景、发展历程和未来的发展方向,笔者对其进行了系统梳理。
在理论层面,从国家政策和学术研究两个层面出发,理清按一级学科进行课程改革的历史发展进程,把握一级学科研究生课程改革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培养需要和教育教学规律对其提出建议,对这一改革方向的深入研究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在实践层面,为一级学科硕士点的课程改革提供一些指导,促进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
一、按一级学科进行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的进程重视课程建设和学习是研究生阶段人才培养的核心部分,按一级学科进行课程改革是在按一级学科行使学位授予权的基础上进行的,课程改革与学位授予权改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以重大国家政策的发布为依据,对按一级学科进行改革做了阶段性划分:(一)初期探索阶段中国的研究生教育于1977年开始恢复,1981年学位制度被重新建立,此后研究生教育经过不断地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
然而研究生教育原本的体制已经不能继续满足中国社会和研究生进学的需要,并衍生出许多新问题。
基于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了学科评议组会议,颁布了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和学科名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研厅[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
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五、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本单位归档、备查。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及本细则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七、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六)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由教育部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学位授予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十、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十一、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定及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
十二、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