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及辨析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及辨析徐得均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部主任一、几个常用的法律术语1.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的精神实质,是对有关行为进行社会性的价值判断,是“应受谴责”抑或“可以原宥”。
2.过错推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负担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
按照该原则,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负民事责任。
3.诉讼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会计责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承担着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能,应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5.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执业准则和专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6.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民法通则》第87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8.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发表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9.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的事实;损害的结果;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金融机构为虚假验资人同时又是债权人的情况下其虚假验资的过错不影响出资人在欠资范围内对其承担民事

在金融机构为虚假验资人同时又是债权人的情况下其虚假验资的过错不影响出资人在欠资范围内对其承担民事金融机构虚假验资人债权人出资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二庭庭推精要)在金融机构为虚假验资人同时又是债权人的情况下其虚假验资的过错不影响出资人在欠资范围内对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在金融机构为公司出具不实的虚假资金证明,使公司得以成立,当该公司资不抵债时,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债务在虚假资金证明金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法》及本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均规定在公司的出资人或企业的开办者出资不足时,应在其出资不足范围内向所成立公司的债权人或开办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般情况下,在此类纠纷当中,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金融机构与此后向所成立企业发放贷款的债权人不是同一当事人(如由另一家向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向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向本院提交的请示中,提出下列问题:企业成立后,曾为该企业提供虚假验资证明的金融机构向该企业发放了贷款。
当金融机构向企业的出资人要求其在补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时,出资人的责任能否因债权人(金融机构验资时)的过错而免除或减轻?民二庭审判长会议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分析情况简述如下。
一、出资不足与虚假验资的责任性质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成立的企业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其出资人均应履行其法定的出资义务。
当企业资不抵债时,企业出资人的出资义务产生了向企业的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责任在其本质和法律依据上不同于金融机构承担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的责任。
前者源于《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的直接规定,其责任既有依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而产生的出资人对企业承担的违约责任内容,又包括了《公司法》、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认的出资人应在其补资范围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法定责任内容。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证明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doc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证明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如何追究法律
责任?
在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中,都需要有一些法定的评估、验资、验证机构,依法进行相关事项的评估、验资、验证,如果这些机构违背自己的法定义务,背弃公正、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原则和执业规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规定: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财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56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缓解企业债务负担,盘活社会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商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政部银监会2015年6月9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规范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经营行为,促进资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运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办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后继续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指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
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8(000)003
【摘要】(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鲁法经第7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总页数】2页(P88-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J],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解释说明 [J], 叶小青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J],
5.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承担法律责任 [J], 关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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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慎重出具验资资金证明的法律风险提示

关于慎重出具验资资金证明的法律风险提示
验资资金证明是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了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构成对债权人担保。
实际操作中,如果金融机构碍于情面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完全准确或不属实的验资资金证明,导致企业注册资金或偿债能力不足,第三人基于对该验资证明的合理依赖而与该企业进行交易,由此遭受损失,金融机构可能因此被要求承担责任。
为规范出具资金证明的操作管理,规避隐含的风险隐患,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严格审查申请人及账户信息。
对客户申请出具验资资金证明的账户,应严格审查存款人及账户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对应账户时点余额及账户状态,出具的验资资金证明必须符合条件规定。
2、出具标准化存款证明书文本。
应按照格式文本出具验资资金证明,以规范存款证明书的效用、格式。
3、明确资金证明时点或时段。
出具时段资金证明,必须同时办理账户冻结手续,证明书有效期必须与存款申请的冻结有效期一致,否则只能出具时点存款证明。
4、严格证明书出具流程。
为防止内部人员违规出具证明书引发操作风险,应严格管控存款证明的申请、审核、开具等环节,严格执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双人复核办理”的办理原则。
未经有权人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具任何资金证明书。
略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

略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的财务咨询机构,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企业提供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而在企业融资、上市等业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则可以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是企业融资、上市等业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在企业融资、上市等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则会对企业的融资、上市等业务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危机。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对自己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法律后果验资证明是企业融资、上市等业务的必备条件之一,而验资证明的真实性则是企业融资、上市等业务的基础。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1. 责任范围根据《会计法》、《审计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所出具的财务、验资等证明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被证明虚假,会计师事务所将会面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企业带来了损失,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和数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根据《企业上市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企业在融资、上市等业务中出现了虚假验资证明的情况,那么企业必须停止业务,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如果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出现了虚假验资证明的情况,那么企业可能面临配股、停牌、退市等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和倒闭。
二、防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制度。
因此,为确保企业融资、上市等业务的真实性,防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金融机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民事责任的依据

一、金融机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民事责任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3号)(1996年3月27日生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194号《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否承担公司资不抵债的还款责任问题的请示》已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外,还应当在该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金融机构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机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7〕10号)(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一九九七〕七十七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自2002年2月9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年来,我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及时审理关于验资单位因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法律责任

20 0 0年第 4季度应付利息 , 造成 少 计 利 息支出 1. 4 5万 元 , 虚 增 盈 余业 资本金额在设立 时如实到位 ,法律特赋予具备专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师事 务 所 为 企 业 申 请 登 记 设 立 验 资 的权
一
、
对农村信用社应付 未付利
息进行 一次彻 底清查 ,找 出差额 , 摸清底数 。即按照权 责发生制核算 原 则 ,依 据 科 学 方 法 ,选 择 一 个 时 点, 逐笔进 行测算应付 未付 利息到
底 有 多少 。
登记 注册资本入资 的真实性 , 是具有 法律效力 的民事 法律行为 , 因此 , 金融 机构应 当真实 、 观地 根据 申请 登记企业 的资金数额 , 实填 写 客 据
提供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 当承担责任 问题 的批 复》 指出 : 金融机 “ 构根据 行政机关 出具 的注册资 金证明 , 为该行 政机关批准开 办的公司 出具 不实 的验资报 告 , 司因资不抵债无 力偿 还债务 , 公 给债 权人造成
一
二是 有 的 农 村信 用 社 对 应付
利 息 想 提 就 提 ,不 想 提 就 不 提 ,随
意性很 大 ,严重 背离了 《 农村信 用
社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规 定 的 提 取 方
法, 造成年度 中间利息支 出计付 不 正确 , 盈亏 不实 。如某农村信用 社
在 20 0 0年 度 的 会 计 核 算 中 , 未 提
资金 证 明 。 融 机构 向具 有 验 资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金
出具 了虚假的资金证 明 , 后果将 直接导致验 资报 告 的虚假性 ,使不 其
担保机构减少代偿损失的途径

担保机构减少代偿损失的途径之一——向案外人追偿代偿是担保机构都不愿意发生的情况,但是由于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代偿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在发生代偿之后,如何进行有效追偿,尽量减少担保损失是担保机构十分关注的问题。
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通常并不是足值的,当债务人、反担保人无能力清偿债务的时候,担保机构往往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此时,担保机构能否成功追加债务人、反担保人以外的其他案外人承担债务,就成为债权能否实现的有效救济手段之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将可以追加案外人承担债务的常见情形总结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一、可以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常见情形(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76-82条的规定,除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外,在执行中还可以直接追加或变更以下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更名后的企业、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的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立或合并后应承担义务的企业、存在注册资金不实问题或有抽逃注册资金问题的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无偿接受歇业后的被执行人财产的主管部门或其开办单位。
(二)开办单位(投资人)增资不实的,需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开办单位(投资人)增资不实的,能否直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执他字第33号)规定,如果债权发生在增资之前,不能将开办单位(投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债权发生在增资之后,则可以将开办单位(投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该函对此的解释是: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
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
但是,公司设立后增资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
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浅析

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浅析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浅析随着现代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商业活动逐渐增多,公司以及个人的申请贷款、融资等需求也日益增多。
在此过程中,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各种审核,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验资。
验资是指金融机构对申请人资产状况的核实和评估,是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防范欺诈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有一些申请人为了获得贷款、融资等,会采用虚假验资的手法,其后果不仅会对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信心。
那么,虚假验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一些浅析,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虚假验资行为的法律性质虚假验资行为是一种违反金融机构信任原则而实施的欺诈行为,既有民事法律责任,也有行政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在民事法律上,虚假验资属于恶意欺诈行为,在商业合同中属于一方恶意隐瞒事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强迫另一方误认行为,同时也构成合同违约行为。
在行政法律上,则属于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若被发现,金融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纪律处罚,包括暂停或终止授信等措施。
二、虚假验资行为的危害虚假验资行为的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损害金融机构财产,造成财务损失。
虚假验资的申请人,通常通过放大资产和收入状况来获得较大的贷款或授信额度,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欺诈金融机构,极大地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用和公信力。
如果发生逾期还款或违约情况,金融机构将面临巨大的资金损失。
而这种损失通常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和发展均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对申请人自身财产安全性也造成威胁。
虚假验资的申请人虽然可能获得了相应的授信额度,但实际上他们已经超过了自身还款能力。
一旦发生逾期还款或违约,其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安全将受到威胁。
3.抑制银行业发展。
虚假验资行为会导致银行业各方面的成本增加,降低金融机构的获益能力,同时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对整个市场产生影响。
浅析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

浅析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在建设工程过程中,验资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检验工程项目的资金是否足额、预算中的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工程的合同和报价是否真实。
然而,一些验资单位可能会出具不实或虚假的验资报告,给建设工程带来风险和不良影响。
本文将分析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
首先,验资单位在出具验资报告时,应该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一旦出现不实或虚假信息,就容易导致工程项目资金不足、拖延工期或者甚至影响工程的安全性。
这些情况都会给参与项目的相关方带来不良影响,甚至会带来严重后果,如出现建筑事故。
其次,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信息,与其职业操守和道德背道而驰。
验资单位应该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并使其独立和公正的职业特点得到充分发挥。
如果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的验资报告,不仅会损害自己的声誉,而且还会损害整个建筑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再次,验资单位出具的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还会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建设工程中的验资报告是决定工程项目获得融资、合作意向和投资组合的关键因素。
如果验资报告不真实,就可能导致资金浪费、合作中断和社会资源浪费的情况发生。
这将对企业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因此,验资单位必须诚信、公正地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的验资报告,他们将面临以下责任:1. 法律责任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属于欺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欺骗行为是违法行为,可以被定为犯罪。
如果验资单位被发现出具虚假质量报告,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包括罚款或者监禁等惩罚。
2.赔偿责任如果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导致业主或投资者受到损失,验资单位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验资单位的行为造成任何财产损失,被鉴定为过失行为,验资单位需要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以下承担信誉风险的责任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将会面临信誉风险。
金融机构虚假验资责任的承担

金融机构虚假验资责任的承担金融机构虚假验资责任的承担——陕西高院判决大秦公司诉玉秦公司、工行咸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金融机构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验资证明,导致企业注册资金和偿债能力不足,第三人基于对该验资证明的合理依赖而与该企业进行交易,并因此遭受损失的金融机构虚假验资责任的承担--陕西高院判决大秦公司诉某公司、工行咸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金融机构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验资证明,导致企业注册资金和偿债能力不足,第三人基于对该验资证明的合理依赖而与该企业进行交易,并因此遭受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虚假验资责任。
案情1994年至1995年,陕西省咸阳市某石油联销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先后向农行咸阳渭城区支行借款109万元,咸阳市石油贸易公司为上述借款了连带责任保证。
履行期限届满后,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2000年5月,农行咸阳渭城区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某公司、咸阳市石油贸易公司均在债权转移书上盖章确认。
2006年1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再次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咸阳大秦投资学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
某公司成立时,工行咸阳分行为其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其150万元注册资金已到位,注册资金来源为咸阳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
该中心亦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向工商局出具资金证明,证明某公司实有资金150万元。
但在该中心向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书及某公司的章程中,对注册资金的来源均表述为企业集资、自筹。
据此,大秦公司在诉请主债务人某公司和保证人咸阳市石油贸易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要求工行咸阳分行承担虚假验资的赔偿责任。
裁判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及保证事实清楚,某公司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咸阳市石油贸易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大秦公司无证据证明工行咸阳分行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且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大秦公司要求工行咸阳分行承担虚假验资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评估机构对验资不实具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对验资不实具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丁圣翔[案件]2004年8月27日、11月25日,原告奉新县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与奉新县林旺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林旺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林旺记公司的车间、厂房等工程,工程总价值为1411140.72元。
至2005年4月,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基本完工,但林旺记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5万元后,一直未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70万元。
此后,林旺记公司的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员工四散离去。
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旺记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逾期付款银行利息。
诉讼中,建筑公司以武汉正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正兴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林旺记公司进行验资评估时所出具的投入实物设备340万元的评估报告不实,存在虚假验资行为为由,申请追加正兴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要求其在验资不实的340万元的合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04年7月18日,郭某、林某(林旺记公司的股东)为申请开办林旺记公司委托正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投资的全自动棉花糖淀粉筛粉机300型1台套对行资产评估。
正兴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本公司评估师在收集了郭某、林某提供的36份购机器的连号、小额发票及广东汾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汾煌公司)出具的一份日期涂改的有货证明后,进行评估工作,作出了武正兴评字[2004]第010A号郭铄根、林树锆投资机器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委托资产评估总值为340万元。
在此基础上,正兴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武正兴验字[2004]011A号验资报告,结论为,委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奉新县支行成兴分理处,以实物资产形式出资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
2004年7月26日,郭某、林某根据验资报告,注册成立林旺记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院调查证实销售给林旺记公司机器设备的企业即潮州市西马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
银行询证函的风险防范探析

银行询证函的风险防范探析在银行业务中,经常有开户单位要求出具银行询证函的情况。
尤其是客户在季度末、年初编制会计年报时或客户被审计时,为了对其有关资金情况进行核实,银行需要协助对其存款、贷款等相关事项进行询证证明。
笔者认为,银行在受理询证函业务时,对于客户提供的询证函文本,应注意认真审核,如实出具,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一、经办人员要对银行询证函业务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有明确认识,严禁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证明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XX〕21号)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损失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或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银行要对询证函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接受询证后,应认真审核询证函内容并出具意见,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把握、据实出具,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注意询证函内容的认真审查、全面准确表述。
一是审查询证函抬头的银行名称、开户单位的名称是否准确,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使用全称,力求做到准确无误;同时注意审查帐户情况,应与在银行开户的实际情况表述一致;二是注意资金数额应用大写表述,明确人民币单位;三是落款处申请人应为客户公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四是询证函中的空格应做相应处理,划去或填写“无内容”;五是明确具体的截止日期准确到最后一笔或明确出具时点,以防出具后当日客户的资金余额发生变化形成不实出具的情况;六是相关存款、贷款、抵押、保证等情况表述应全面、准确,与实际一致,避免简单表述、部分表述而引起歧义,承担不实出具的责任。
三、注意询证函应以开户客户的名义进行。
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询证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以自己名义提出询证要求。
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查询存款职能,银行无协助义务,否则银行可能会因未尽到保密义务而承担相关责任。
虚假资金证明和扣划还贷问题的法律规定[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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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资金证明和扣划还贷问题的法律规定[讲稿]虚假资金证明和扣划还贷问题的法律规定[讲稿]一、虚假资金证明[一个兄弟联社真实的案例]A信用社为张某成立X公司在没有存款的情况下出具180万元的资金证明,该公司拖欠同一联社辖区的B信用社贷款本息200余万元,后该市C公司以A信用社出具虚假资金证明为由起诉,要求A信用社承担180万元的还款责任。
请问:(1)A信用社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如何利用法律规定,免除A信用社对C公司的赔偿责任?(3)你作为信用社工作人员如何为客户出具资金证明?(一)主要法律根据:1、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3月27日《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2月9日《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二)虚假资金证明的特征:1、完全没有资金;或者2、夸大资金余额[营业部为各社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证明](三)两个司法解释的对比1、适用范围上,前者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后者为一般企业;对象上,前者仅涉及验资报告,后者除验资报告外,还包括资金证明。
2、在效力上,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后者应当优于前者,两者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两者不冲突的,前者仍然有效。
3、按照1996年解释,只要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金融机构就要承担责任;按照2002年解释,企业无力偿还的,还应当向出资人追索,只有在企业及出资人均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承担责任。
4、1996年解释只规定金融机构承担责任,未规定法定程序,2002年解释明确规定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承担责任的条件:1、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2、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3、对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政责任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政责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不惜采取虚假手段来提高自己的信用和竞争力。
其中,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那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政责任究竟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指企业在实际投资完成后,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的一份报告,用于证明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额。
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可以保障企业和政府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为了获得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他们不惜采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手段。
虚假验资报告的出具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那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政责任是怎样被界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因此,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着一系列的行政责任和法律制裁。
企业将面临着各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着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企业和责任人可能会面临着经济赔偿责任。
虚假验资报告的出具会给其他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补偿他人的损失。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企业和责任人还可能会面临着诉讼风险。
被误导或受到损失的其他企业和投资者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一旦诉讼发生,不仅会对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除了行政责任和法律制裁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企业和责任人还将面临着社会声讨和道德谴责。
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将会使企业和责任人在社会上失去声誉和信任,严重影响其今后的经营和发展。
最高院: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的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最高院: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的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裁判要旨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黄河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1056号】争议焦点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最高院认为:首先,关于建行黄河路支行向汇通公司发放案涉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农行郾城支行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建行黄河路支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向汇通公司发放贷款时使用了农行郾城支行出具的询证函、现金缴款单和进账单等资金证明材料,现其主张已提交证据证明在对汇通公司授信贷款时使用了上述资料,与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不符,建行黄河路支行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建行黄河路支行的损失与农行郾城支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发〔2002〕21号)第一条的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即相关当事人的损失应当与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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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法[2002]21号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02-2-9
实施时间:2002-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年来,我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及时审理关于验资单位因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
为正确执行我院的司法解释,规范金融机构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三、未经中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