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21日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各项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和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规划条件(意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进行的以批后公告、验线、±0阶段复验、竣工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确认行为。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辖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持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通知单,委托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持放线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至±0阶段,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规划验线通知单等测绘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蚌政〔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要求,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16〕19号)中青苗、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新标准进行公告、补偿。
二、本通知下发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公告征地但未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积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依据蚌政〔2013〕38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好新的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2.怀远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3.五河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4.固镇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9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一、青苗费青苗补偿费按1100元/亩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年)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2016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15
•【字号】蚌政办〔2016〕50号
•【施行日期】2016.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蚌政办〔201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367件,废止的98件,宣布失效的79件,拟修订的24件,现予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1。
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以“363”框架为引领推进城市集

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以“363”框架为引领推进城市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以“363”框架为引领推进城市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6月3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部署,扎实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着力打造皖北中心城市,依据《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和《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秉承科学有序、积极稳妥的建设理念,围绕城市发展轴、功能环、产业带,凸显城市空间骨架,推进城市集约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1.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皖北中心城市,顺应经济社会转型规律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坚持引河入城、拥河发展、环湖集聚、显山露水,立足现有基础,突出城市特色,确立发展框架,集约资源配置,推动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区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奠定坚实基础。
2.发展原则。
--以人为本、生态文明。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建设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突出生态文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充分考虑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保持城市可持续发展。
--立足实际、提升能级。
科学把握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律,正确处理主观与客观、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传统特色与现代文明的关系,从蚌埠现阶段发展特点出发,注重规划建设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实现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的布局优化,促进城市能级提升。
--梯次推进、重点突破。
按照由老城区、核心区向外,由发展框架向周边的建设顺序,统筹推进城市发展。
保持土地利用与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集中力量优先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城中村、城中“企”、城中“市”,稳步推进城市转型升级。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蚌政办〔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其中,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决定废止和修订的文件2018年2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决定废止和修订的文件一、决定废止的文件《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2〕23号)。
二、决定修订的文件(一)《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蚌政办〔2010〕154号)。
将第四条第(三)款第2项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公示,公告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修改为“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公示,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51号)。
删除第九条中的“(二)实行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制度。
会同招标单位对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的资金额度、缴纳及返还方式、没收等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进一步加大项目投标和项目承接中的风险控制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三)实行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备案制度。
招标人及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原件及相关担保文件报市招标局、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履行合同后,经招标人确认,应办理保函释放手续,解除担保义务;”内容。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蚌政办[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6〕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依据。
为加大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面,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做好我市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一、规划编制的总体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科学确定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规划编制中要强化设计与管理结合、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指标。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项目:(一)龙子湖区项目:1.东西芦山和龙湖之间地区控规:结合龙子湖风景区总体规划,对该区域内具体建设项目、保护项目进行统筹安排;2.凯盛工业园区控规:位于锥子山东侧,东海大道与胜利路之间;3.滤清器产业园区控规:位于老山路以东,东海大道北侧;4.高速铁路站前地区控规:东海大道以南,包括高速铁路站西和站东两块区域;(二)蚌山区项目:5.姜桥物流园区控规:位于姜桥车站西侧,黄山路和南环路之间,结合未来姜桥车站等级提高而形成的蚌埠南站、铁路专用线及货场的建设,将该地区建设成为蚌埠市一个新的物流加工区;6.燕山路和黄山路之间生态廊道控规:结合生态保护,明确生态廊道内具体保护和控制内容;7.淮河路、二马路地区控规:整合现有商业资源,强化老城商业中心地位,重点研究淮河路商业步行街的规划和实施步骤;(三)禹会区项目:8.禹会工业园区控规:位于东海大道以南,八里沟西侧;(四)淮上区项目:9.淮河北岸地区控规:位于淮河朝阳路桥和解放路桥之间,丰乐路以南,结合淮河北堤整治,打造河北新的商业居住中心;(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目:10.小黄山地区控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小黄山周边,以商住、研发为主;(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项目:11.戴湖地区控规:东海大道以南、解放路以西、燕山路以北、虎山以西;12.龙子湖西岸地区控规:东海大道以南、解放路以东、龙子湖以西;三、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按照“统一组织,分头实施;集中招标,各区付费;统筹兼顾,形成一体;各自推进,分批评审”的程序进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蚌政办[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 6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蚌埠市整顿关闭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09]52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蚌埠市整顿关闭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09]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ea21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17.png)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蚌埠市整顿关闭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蚌埠市整顿关闭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09〕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皖节能办〔2009〕3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蚌政办〔2008〕46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为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粘土砖瓦窑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科学布局、合理开采、积极稳妥、淘汰落后”为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盘活粘土砖瓦窑企业用地,全面推进粘土砖瓦窑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2009年底前关停的粘土砖瓦窑企业范围1.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皖节能办〔2009〕3号)公布的我市14家粘土砖瓦窑企业(见附件1);2.未经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粘土砖瓦窑企业;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8门(不含18门)以下的粘土砖瓦窑企业;4.已无取土源或私下租地取土、地形地貌破坏严重,给当地群众生活带来影响的粘土砖瓦窑企业。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蚌政[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蚌政〔2009〕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规范我市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金补缴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对调整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市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三、国有土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批准后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保证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规章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实施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是政府立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负责拟定规章制定年度计划;(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规章的起草工作;(三)负责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等工作;(四)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五)与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规章草案的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八条市法制办可以通过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函和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蚌政[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蚌政〔201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蚌政办〔2008〕74号),强化了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供应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从严从紧执行用地标准,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取得了一定成效。
目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执行《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做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各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合理设定区块用地功能,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和工业基地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统筹合理利用各类建设用地,积极利用非耕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加快旧城(镇)改造步伐,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进一步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中的权重。
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保障性住房、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项目用地。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蚌政办秘〔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1月5日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业用地出让及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是指对全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实行全过程、全要素管理(以下简称“两全”管理)。
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总揽,对工业项目准入、开竣工、投达产、土地使用权续期、转让、抵押、退出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工业用地全要素管理是指通过健全产业准入、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环保等要素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工业用地竞买人应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3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入园工业项目用地“两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两全”管理协议),对工业项目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的内容、标准、方法、措施、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两全”管理协议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在土地出让时一并公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以下简称《意见》),是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意见》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化思想认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掀起学习宣传高潮,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通过学习,从思想上把经济社会的发展理念统一到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上来,把城镇化发展的用地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
要大力开展对《意见》的宣传工作,使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土地基本国情、省情,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用地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是关系我省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执行规划管控制度,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效益”的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的意见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步伐,带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发〔2013〕2号)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发〔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1.总体思路。
以促进中小企业集中集聚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导向,突出中小企业产业园特色,强化规划指导,优化产业布局,突出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力度,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提升发展实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夯实工业发展、创业富民基础,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方针,建立市级统筹推进、政策引导、考核督促和以县区(开发区)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管理运行主体的工作机制。
积极吸引民间资本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者给予政策支持。
符合产业定位的入园中小企业和项目,优先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扶持政策。
(2)需求在前,明确定位。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先行开展调查摸底,了解企业需求。
要明确园区的产业定位,突出产业特色、产业集聚、产业协作和产业配套,着重培育发展高成长性产业、配套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原则上每个中小企业产业园确定的主导产业应少于3个,入园项目要与园区产业定位相吻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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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现就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一)突出规划刚性约束。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和耕地异地代保制度。
严格执行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见附件1)和道路标准(见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设立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节。
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
农转用计划指标、各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有偿调剂。
用于调剂的指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在省级统一平台上挂牌交易,交易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收益纳入同级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二、强化建设用地管理(三)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蚌政秘〔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2日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蚌埠市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开发利用管理及不动产登记,适用本办法,但属于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蚌埠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视为结建地下空间;同一项目既有结合地表建筑开发的,也有独立开发建设的,视为结建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场(库)、仓储、人防、商业及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建设的起止深度范围内的地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层高2.2米是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计算建筑面积的高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皖政[2006]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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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挂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市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挂靠,是指法人、团体组织或自然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和打击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
市招标局负责查处和打击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挂靠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挂靠行为有权举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挂靠行为:(一)以转让、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他人资质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二)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三)投标文件等技术性文件非本单位编制或非本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的;(四)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建造师(项目经理)、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技术、质量、安全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为非本单位的注册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的;(五)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等不在本单位核算,而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的;(六)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而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七)其他应认定的挂靠行为。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蚌埠市城区新一轮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蚌埠市城区新一轮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蚌埠市城区新一轮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尽快完成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6〕1255号)等要求,我市开展城区新一轮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蚌埠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1月29日附件蚌埠市城区商服用地土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土地级别一级地凤阳路—解放一路—蚌埠市交通医院—京沪铁路—延安路—南山路—中荣街—胜利中路—升平街—凤阳路二级地治淮路—解放路—胜利路—马场湖路—涂山路—航华路—货场二路—光彩一路—朝阳路—纬四路—淮河路—朝阳路—淮河—铁路线—堤下路—国安路—治淮路三级地区域1:淮河—解放路—沿淮路—珠城路—新淮路—龙河路—仇岗路—珠城路—永平路—雪华路—环湖西路—文政东路—文政路—解放路—货场三路—航华路—货场四路—虎山西路—兴中路—张公山路—东海大道—华光大道—涂山路—圈堤西路—滨河大道—朝阳路—淮河区域2:望湖路—学翰路—东海大道—京沪高铁—学苑东路—曹山路—望湖路四级地区域1:双墩路—马园街—滨河路—延安北路—双墩路区域2:淮河—仇岗路—曹山西路—胜利路—曹山东路—铁路线—胜利路—锥子山路—高铁路—定级范围线—黄山大道—龙子湖—环湖西路—燕山路—陶山东侧道路—黄山大道—迎河路—兴和路—中粮大道—淮河五级地区域1:龙华路—盛中路—淮河—淝淮新河—龙华路区域2:淮河—京沪铁路线—治淮路—中环线—曹山东路—铁路线—司马庄路—胜利东路—铁路线—工农小学—胜利东路—李楼路—黄山大道—解放路—姜桥三路—燕山—迎宾大道—柳工大道—规划道路—禹会路—胜利路—淮河六级地区域1:淝河路—京沪铁路—淮河—淮畔路—淝河路区域2:淮河—定级范围线—铁路线—中环线—定级范围线—李楼路—胜利东路—司马庄路—铁路线—曹山东路—老山路—治淮路—京沪铁路线—淮河区域3:定级范围线—胜利路—禹会路—柳工大道—迎宾大道—燕山—姜桥三路—解放路—黄山大道—定级范围线—外环路—京台高速—黑虎山—定级范围线七级地区域1:主城区定级范围内剩余区域区域2:五蚌路—306省道—宁洛高速—水系—淮河—蚌五高速区域3:046县道—马城中学以北230米道路—定级范围线—华联超市以南100米道路定级范围内剩余区域——结束——。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蚌政办[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六日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改善市容环境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工作。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管理等方面规定的违法建设与违规搭建,包括:(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占用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资源无合法手续的各类搭建。
(三)擅自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设的房屋及在河道滩地修建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拆除各类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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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蚌政办[2008]74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7
【实施日期】2008.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蚌政办〔200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皖政〔2008〕16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取得了一定成效,既有力地保护了耕地,也有效地保障了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
但是,个别地方闲置浪费、低效利用土地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变相低价出让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仍时有发生,土地粗放利用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目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刚性约束越来越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增量、内涵挖潜、节约利用和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发展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经济发展建设提供持续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国土部门要提出修改建议。
对正在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严格土地利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