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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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发改、科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企业:现将《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

青岛市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经济与信息化委二○一○年四月十四日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种子期、创建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36个月以内,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5%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市政府负责。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08-22 16:54:12| 分类:默认分类|举报|字号订阅目录发布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展开发布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展开编辑本段发布令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青人社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其中,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

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

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青科字[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15]17号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推进创新创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11月5日青岛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和《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号)文件要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山东省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企[2015]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资金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0号)、《青岛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2015]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以国有资本为主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

重点用于引导社会资金发起组建天使投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青岛市科技孵化器及各类科技园区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基金,是指引导资金通过参股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发起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企业。

引导资金资金来源为青岛市财政科技资金出资、回收的引导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公示 、 备案后重 新核发认定证 书 , 编号与有效
期不变 。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 十 五 条 已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有 下 述 情况之一 的 , 取消其资格 : 应
本 办法 由科技部 、 财政部 、 务 税 科 技部 、 财政部 、 务总局另行 税
本 办 法 自2 0 年 1 1 08 月 日起 实施 。
总局 负 责 解 释 。
制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 指引》 。
第二十 条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创 业投 资 引导 基金 管理暂行 办法
企业 自主创新 , 根据《 国务 院办公 厅转 发科学技
术部财政部关 于科技 型 中小企业 技术创 新基金
的暂行 规定 的通 知 》 国办 发[ 917号 ) 制定 ( 1 9 9 4 , 第一条 为贯彻 《 国务 院实施 ( 国家 中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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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机 构 向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投 资 。
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
第三条 引导基金 的资金来 源为 ,中央财 政 科技型 中小 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 ;从 所支 持的
基 金管 理 中心 ( 以下简 称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 ) 负 责引导基金 的 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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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规
第十二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自颁 发 证 书
( ) 申 青认定过程 中提供 虚假 信息的 ; 一 在
( 有偷 、 二) 骗税等行 为 的;
( ) 生重大安全 、 量事故 的; 三 发 质 ( ) 环 境 等 违 法 、 规 行 为 , 到 有 关 部 四 有 违 受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建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引导基金不直接参与项目投资。

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大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四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二)其他政府性资金;(三)上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共同参与。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贯彻落实;(二)审议批准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三)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订的绩效评价办法,审议基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四)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产业政策指导,牵头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基础信息库,共同开展促进子基金与投资项目对接的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入金融托管机构;市金融局负责提供金融政策指导。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经批复的年度投资总体方案,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共同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二)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三)设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四)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向协调会议报告;(五)开展基金发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六)向协调会议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向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七)承办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支持创投风投中心建设,全面优化我市创投风投生态环境,加快聚集优质创投风投资源,推动我市创投风投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一)大力培育创投风投市场主体。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相关主体在我市发起和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

促进金融机构和专业规范的财富管理机构与创投风投机构紧密互动、合作发展。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创投风投机构。

(二)积极引进创投风投机构。

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机构。

(三)吸引创投风投机构落户青岛。

对在我市新注册或增资,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在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后,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含按照上述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奖励。

对在我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

对在我市落户的创投风投机构并且在我市有实际运营机构和常驻办公人员的,由落户地区(市)政府提供办公场所。

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青岛⾼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设⽴⽅案各部门、单位:《青岛⾼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设⽴⽅案》已经⼯委、管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

⼆〇⼀⼀年三⽉⼆⼗九⽇青岛⾼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设⽴⽅案为加快推进⾼新区科技⾦融集聚区建设,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杠杆放⼤作⽤,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新区落地产业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规范设⽴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以及《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设⽴⽅案》和管委的要求,制定⾼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设⽴⽅案如下:⼀、创业投资引导基⾦的作⽤创业投资引导基⾦是由政府设⽴并按市场化⽅式运作的政策性基⾦,⽬的在于发挥财政资⾦的杠杆放⼤效应,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引导基⾦的主要作⽤:⼀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向的作⽤,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加⼤对⾼新区落地的处于创业前期中⼩企业尤其是对科技型中⼩企业的投资,提升⼩企业⾃主创新能⼒。

⼆是促进与各级引导基⾦融合,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物与医药,逐步向⾼端装备制造与节能环保、电⼦信息等符合⾼新区产业定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开。

⼆、青岛⾼新区设⽴创业投资引导基⾦的条件⾃2005年,国家相继出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办法》、《科技型中⼩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管理暂⾏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规范设⽴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等政策,全国各地已设⽴各类地⽅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近50家,引导基⾦总规模约200亿元,对当地产业升级发挥了重要推动作⽤。

2010年,我市成⽴了第⼀⽀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总规模5亿元,⼀期1亿元,全部为财政性专项资⾦,主要通过参股模式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物医药、节能环保、电⼦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技术和新兴产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青发改外经[2015]315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外经[2015]315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保税港区发展改革局、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经济与投资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特此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附件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项目核准和备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郭向军刘健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100824)摘要:本文在对“创业投资”进行准确法律界定的基础上,阐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的立法宗旨以及政策扶持的主要方式,并就该办法为何仅调整创业投资基金以及所提供的特别法律保护、所确定的政府监管方式和研究制定有关配套规章与政策,进行了论证和解读。

关键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风险企业;创投法律作者简介:郭向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刘健钧,管理学博士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起草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于2005年11月15日发布,2006年3月1日实施。

刚刚于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政策”,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为便于创业投资界、科技创业界、企业界、保险界、证券界等社会各界全面而深入地理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就其六个方面的要义,作个简单解读。

《办法》以发展的观点理解创业投资制定任何法律性文件的前提是对所调整对象加以准确界定。

在对“创业投资”进行法律界定的问题上,《办法》较好地遵循了以下三大原则:一、遵循语义学原理,统一使用“创业投资”称谓由于在英语中已经习惯于用“venture”(其最初含义为“冒险”)一词来指称“创业(活动)”及其结果“企业”,所以,在英语环境中,将“创业投资”俗称为“venture capital”,自然有其合理性。

但是,由于不同民族的语言习惯不同,而所有的俗称并不是经过严格推敲的学术概念,更不是经过准确界定的法律概念,因此,在翻译这类俗称时,一定要遵循现代语义学的原理,“结合受语国的语境,翻译出符合受语国习惯的实际意义”。

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这两个概念究竟该如何界定,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同时,为了能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清晰地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九项措施构建保护机制《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创业投资扶持机制的法律基础,因此,《办法》中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九条特别法律保护措施尤为引人关注。

有关负责人介绍,九个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主要是:(1)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做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

(2)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

(3)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

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

(4)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5)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6)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9日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省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省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特设立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两部分。

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省财政支持工业、服务业、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安排额30%左右的比例,用于增加引导基金规模。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省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青科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科字〔2024〕15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西海岸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和《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科字〔2024〕7号)文件精神,分类实施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拨改投”改革,探索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新模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领域和科技型企业积聚,助推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提升,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市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2024年9月27日青岛市市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通过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领域和科技型企业积聚,做好市级财政科技股权资金专项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科字〔202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

市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专项是青岛市分类实施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拨改投”改革,探索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新模式,旨在强化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突出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产业科技创新,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以及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风险,以股权投资方式助推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提升,推动形成财政资金有效循环使用机制和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为全市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项金融创新,在管理模式、制度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通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承诺参股、融资担保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

下面对这三种模式及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简要介绍。

一、承诺参股承诺参股模式的是引导基金运作最基本模式,引导基金通过承诺参股方式,支持民间机构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被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一般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是指创业投资机构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公司制度是在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所没有的优点,成为当今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

公司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稳定性。

公司具有永久存续的制度基础。

也可以根据投资者要求事先设定好存续期限。

2、公司全面实行有限责任,所有出资人都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

3、公司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约束来防经理人员的“部人控制”;而且可以更灵活、更多样化地对经理人实行业绩激励。

4、公司部责、权、利划分明确,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当然,公司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公司的多重制度设计(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可能给公司运作带来较大的制度成本。

对于一些原本不需要太多制度安排的财产组织形式而言,公司的制度优势就很可能成为一种制度包袱。

2、公司需要承担双重税负。

合伙由于被视为“人的聚合”,而不是独立法人,故通常被当作免税主体对待;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则被当作纳税主体对待。

这样公司便必然面临一个双重纳税问题。

(二)有限合伙制1、有限合伙制的产生与发展第一个有限合伙形态(Limited Partership)的创业投资机构,是Draper,Gaither & Anderson于1958年成立的。

但总体而言,在60年代和70年代,有限合伙形式在美国整个行业中比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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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发改、科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企业:现将《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

青岛市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经济与信息化委二○一○年四月十四日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种子期、创建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36个月以内,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5%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市政府负责。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

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创投机构进行决策。

成立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事会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与义务。

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之前,其有关工作暂由理事会办公室代办。

根据有关规定,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告资金情况。

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运作原则及方式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一)参股。

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二)跟进投资。

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创建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四章对外投资及程序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发起人中至少有1家是在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其中: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投资领域明确;(三)至少配备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基金投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实收资本的70%;(二)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基金投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国家与市级引导基金实际比例之和。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按规定在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三)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以内;(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报批程序:(一)公开征集。

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

各区市可以推荐报送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

(二)受理。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后,确定初步名单。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报送具体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方案,应充分论证引导基金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和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固定收益回报的保障措施等。

同时还应体现对社会资本的杠杆放大作用,非国有社会资本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三)考察。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初步名单中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参股方案,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

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一定的淘汰率,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机构提出的申请参股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决策。

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做出决定。

(六)公示。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将决策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

(七)实施。

理事会办公室将理事会的决策意见下达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和托管银行;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理事会决策意见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并负责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股权的监督、管理、转让、退出等事项;托管银行根据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拨款通知向创业投资企业拨付参股资金,并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

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的申请、报批,按照受理、考察、评审、决策、公示、实施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收益分配与股权退出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收益为投资分红收入与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年度分红。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可适时转让,转让收益一般不高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其他超额收益主要由非引导基金股东分享。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为体现市级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可考虑对创投企业提高对我市种子期、创建期企业的投资比例进行奖励,该比例较规定的最低标准每提高1%,引导基金让渡10%的收益给创投基金管理公司,最高可奖励引导基金收益的50%。

引导基金可从年度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作经费。

跟进投资的收益按《股权托管协议》确定的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一并纳入引导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后形成的结余,继续作为引导基金进行运作。

第六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向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和检查。

对审计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采取终止协议、收回资金和以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引导基金申请等处置措施。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根据审计检查结果,理事会对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如考核不达标,理事会责成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予以限期整改。

托管银行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根据托管银行的履行协议情况和服务质量,理事会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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