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VTS监督管理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骅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冀黄海事字〔2002〕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交通管理,保障黄骅港口水域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配备雷达应答器
38°20′24.559″N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以下称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人员(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骅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黄骅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负责对VTS水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VTS水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
(一)船舶应在进入VTS水域之前2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在VHF CH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预抵港时间(ETA)、进港意图等。(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VHF CH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抛锚时间和船位(相对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吃水、上一港、载货情况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及从锚地离港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时,需至少提前20分钟向VTS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四)若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当事船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五)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20分钟向VTS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船舶在驶入航道和驶离航道时,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七)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应在作业前20分钟向VTS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告航行计划,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五条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现航道变异,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失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第七条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保持VHF CH08频道连续守听,并接受VTS中心的指挥。
(二)在航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三)严禁穿越航道和锚地;特殊情况必须经VTS中心批准。
(四)未经VTS中心批准,不得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
(五)任何船舶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抛锚,紧急情况下抛锚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六)未经VTS中心批准,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锚地内试航或测速。
(七)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及其附近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其它活动。
(八)引航员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船点上船。
(九)船舶因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船点以外水域上引航,应事先报经VTS中心同意。
第八条VTS中心根据VTS水域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以及港口船舶生产计划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可对船舶进出港计划予以调整、变更。VTS中心在进行船舶交通组织和维护VTS水域交通秩序时,相关船舶应当服从其统一指挥。
第九条当发现船舶有交通违章行为时,VTS中心将发出违章警告,被警告船舶应立即纠正违章行为,并听候处理。
第十条当发现船舶可能存在潜在航行危险时,为避免紧迫局面和交通事故的发生,VTS中心将向船舶发出紧急提示或警告,相关船舶应尽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一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北京时间每日1100-1105和1600-1605时,VTS中心将在VHF CH08频道用中文对本VTS水域船舶进行广播,内容包括本港船舶动态、航行警告、助航标志等信息;VTS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在VHF CH08频道将随时播发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应船舶请求或VTS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十三条VTS中心认为有必要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物等信息以及协调救助行动。
第十四条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服务,但申请人事先应与VTS中心商定有关事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船舶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反本细则已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在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十七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骅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