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VTS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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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引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对航行中的船舶进行监控、安全引导及管理的系统。

为了保障航行中的船舶和人员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关管理规则对于船舶交通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从VTS安全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系统阐述VTS的管理规则和具体实施细则。

系统管理规则根据VTS的性质与功能,科学合理地制定管理规则是保证VTS安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运行监督管理规定VTS的运行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运行备案手续应该与海事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做到符合国家相关准则与规定。

2.组织管理规定VTS由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负责VTS设备的维护和运行、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服务航行的通信引导、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

3.机构人员管理规定VTS人员需受过高等教育,其中至少有一人获得航海技术专业本科或相当学历,并持有相应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

同时,需要依据规定进行严格的甄选、考核和培训,保证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4.设备管理规定VTS的维护和运行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需要按照设备管理规范,建立监测、维修、记录和周检等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设备具备可靠性与安全性。

具体实施细则除了系统管理规则外,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是保证VTS安全管理与运行的重要保障。

根据VTS的特点与工作需要,实施细则的核心是让所有VTS人员和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监督规定需保证VTS设备正常运行,建立专用医疗卫生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进行专项监督,防范和处理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等事件。

2.工作规定工作内容需与VTS职责相符,制定严格的交通管制规定和安全预案,确立独立的服务体系,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和可靠。

3.信息采集规定建立信息采集、处理和管理等规范制度,保证VTS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可靠,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强化信息保密与安全。

中国港口VTS 报告制度一网打

中国港口VTS 报告制度一网打

中国港口VTS 报告制度一网打尽,让你一路驾驶无忧中国港口船舶报告线受话机关VHF频道、电话报告门线。

1, 营口VTSVHF CH690417/615142762694616269564(FAX)以营口鲅鱼圈台子山灯塔(40°17.772′N/122°06.407′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抵达营口港区1号灯浮(40°31.883′N/122°00.933′E);所有在港船舶应守听CH69;营口港区的船舶应在CH09上保持守听。

进港航速不超过8kn,出港航速不超过9kn。

2. 锦州海事局VHF CH060416/3586151船舶动态报告区域:A点(40°49′N/121°02′E) 、B点(40°13′N/121°02′E)、C点(40°13′N/121°30′E)、D点(40°55′N/121°30′E)四点与陆地所围区域。

◎须向VTS中心报告的船舶:一切外国籍船舶;2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船舶在锦州港水域航速不得超过9节。

3. 秦皇岛VTSVHF CH080335/30948323412067(FAX)以秦皇岛南山头灯塔(39°54.647′N/119°36.960′E)为圆心,1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锚位用南山头灯塔方位距离法表示。

◎船舶在距秦皇岛南山头灯塔10海里水域内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0节。

4 。

唐山VTSVHF CH09/120315/2913211管理区域:以京唐灯塔(39°12.750′N/119°00.750′E)为基点,18.5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

进入管理区域前2海里,向VTS报动态。

锚位以京唐灯塔方位距离法表示。

5.曹妃甸VTSVHF CH08东报告线:118°55′.000E西报告线:118°15′.000E南报告线:38°43′.000N◎锚位以曹妃甸灯塔(38°55.100′N/118°30.370′E)方位距离法表示。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服务区域(以下简称VTS服务区)内的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在VTS服务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该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三)客船、客滚船;(四)5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报告。

第五条船舶代理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抵、离港计划。

船舶抵、离港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码头、船坞的经营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靠、离泊计划。

船舶靠、离泊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引航部门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引航计划。

船舶引航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条在VTS服务区船舶通过报告线(点)、靠(离)泊、移泊、锚泊以及引航员登、离船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船舶抵达VTS服务区报告线的进口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交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船舶靠泊后或者锚泊前的抵达报告,内容包括:船名、泊位或者锚位。

船舶离泊或者起锚开航前的开航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开航申请。

船舶离开VTS服务区报告线的离港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

对于客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对于客滚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车辆数。

过境船舶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位、上一挂靠港、下一挂靠港。

第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该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黄骅VTS指南和示意图

黄骅VTS指南和示意图

页号:6
REVISION DATE PAGE NO.6
此图不用于航海 NOT TO BE USED FOR MAVIGATION

中国 CHINA
黄骅港
区域程序
版本号 001
HUANGHUA PORT AREA AND REPORTING EDITION NO.001
修正日期
页号:7
REVISION DATE PAGE NO.7
引航 Pilotage
交通服务 Prohibitions
引航锚地: 本港锚地既是检疫锚地也是引般锚地;
Pilot anchorage: Pilot anchorages of this port serve as the quar­
antine anchorage as well as the pilot anchorage;
REVISION DATE PAGE NO.9
靠离泊位及锚地报告: 发至:黄骅 VTS 中心 内容:船名、靠离泊位或锚泊时间、锚位、目的港等 时限:靠妥泊位后或锚泊后、离泊前或起锚前 通过:VHF 08 频道
Arrival at or departure from berth or anchorage report: To: Huanghua VTS center Giving:ship’s name, time of arrival at or departure from berth of anchor time, position, port of destination Time:After being berthed or anchored, before leaving berth of heaving up anchor Via:VHF CH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营口VTS)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以下简称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VTS中心对营口VTS覆盖水域船舶交通实行全面监控,船舶应服从VTS中心的管理。

必要时,VTS中心可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特殊情况下,经授权,VTS中心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章船舶动态报告第五条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按主管机关颁布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向VTS中心报告船舶抵达本港的动态。

第六条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此后二十四小时内的船舶进(出)港、移泊动态计划(以下简称船舶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计划(以下简称引领计划)书面报送VTS中心审批。

第七条上述第六条的船舶计划和引领计划内容发生变化,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以传真或电话及时向VTS中心报告计划变更内容。

第八条2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抵达营口VTS覆盖水域报告线时,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名称、国籍、呼号、吃水、船舶尺第三十九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四十条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一切外国籍船舶、2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和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营口VTS)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以下简称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VTS中心对营口VTS覆盖水域船舶交通实行全面监控,船舶应服从VTS 中心的管理。

必要时,VTS中心可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特殊情况下,经授权,VTS中心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章船舶动态报告第五条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按主管机关颁布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向VTS中心报告船舶抵达本港的动态。

第六条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此后二十四小时内的船舶进(出)港、移泊动态计划(以下简称船舶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计划(以下简称引领计划)书面报送VTS中心审批。

第七条上述第六条的船舶计划和引领计划内容发生变化,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以传真或电话及时向VTS中心报告计划变更内容。

第八条2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抵达营口VTS覆盖水域报告线时,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名称、国籍、呼号、吃水、船舶尺度、出发港、载货情况、是否需要引航员、装(卸)计划和航行意图。

第九条船舶在进入航道前30分钟应向VTS中心申请使用航道,未经许可禁止进入航道。

上述船舶如在1小时内没有使用航道,VTS中心将视情况取消其申请。

已被取消申请的船舶重新使用航道,还应按本条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船舶在港口锚地抛锚,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锚位和抛锚时间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沧政办字〔2020〕14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绿色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沧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事部门对非渔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非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的备案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作业现场检查;负责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的备案管理。

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资质备案;对经营企业在港区内作业实施行业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对岸上转移处置的船舶污染物中的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环卫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岸上转移处置的非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

海关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实施检验和卫生处理管理。

第四条船舶向海洋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编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中国沿海VTS和港口VHF报告

中国沿海VTS和港口VHF报告
鲅鱼圈港区在ab浮报告交管进出港19三秦皇岛vts管理区域工作频道港口调度以南山头灯塔为中心18海里半径水域内ch08ch14ch06所有在港船舶ch09四天津vts管理区域工作频道港口调度船闸大桥以vts为中心半径20海里的水域内ch09ch25ch71到港以书面形式交vts离港离泊同样要有书面的离泊离港通知单五黄骅vts管理区域工作频道海事局频道备注以黄骅南侧防波堤堤头灯3820245n11755226e为圆心28海里半径扇形水域内ch08ch16港调ch13六烟台vts管理区域工作频道以烟台山灯塔3732519n12123459e为圆心半径15海里水域内ch09
工作频道:CH01/21
工作频道:CH01/21/64
船舶报告
报告类别
报告线及报告时间
报告方法
预抵报告
在预计到达VTS区域前不少于24h (或航程不足24h,在离港后)
书面报告广州VTS
进口报告
从外海进口抵达距桂山锚地10海里处的水域
VHF呼叫桂山VTS
动态报告
进口船:经伶仃水道17#、18#浮连线时或经矾石水道细丫航标或
港口调度
备注
以南山头灯塔为中心,18海里半径水域内
CH08
CH14/CH06
所有在港船舶CH09守听
四、天津
VTS管理区域
工作频道
港口调度
船闸/大桥
备注
以VTS为中心,半径20海里
的水域内
CH09
CH25
CH71
到港以书面形式交VTS,离港/离泊同样要有书面的离泊/离港通知单
五、黄骅
VTS管理区域
工作频道
中国沿海VTS和港口VHF报告(版本号-002 /2006-10-30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大连海事局交管部门,即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和大窑湾交管台,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在大连港VTS管理区域,船舶位于(或驶往)大连湾及附近水域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船舶位于(或驶往)大窑湾、新港及附近水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船舶动态。

在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船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第五条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人应按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交管中心报送航行计划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舶总长、总(净)吨、最大吃水、来自港、驶往港、预计到港时间、载货种类和数量、船员和旅客等其他有关信息。

(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驶往港(泊位)、预计开始时间。

航行计划报告的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

第六条船舶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以及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船舶驶离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

第七条船舶正横H0灯浮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船名、动态。

第八条船舶锚泊或靠泊,应提前向交管部门报告。

驶往大连湾水域的船舶,应在正横H0灯浮时向交管中心报告;驶往大窑湾水域的船舶,应在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2020年1号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2020年1号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正文:----------------------------------------------------------------------------------------------------------------------------------------------------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VTS中心”)依职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中心可以实施有效交通组织的天津港航道、锚地、引航员登离轮水域以及VTS门线内其他通航水域。

(二)航道:是指在VTS区域内设置的航道,包括天津港主航道(含30万吨级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小船航道、闸东航道、海河下游航道、大沽沙航道、大港港区航道、高沙岭港区航道、中心渔港航道等。

(三)VTS门线:是指以地理坐标(38°58′31.471″N/117°47′12.461″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海上圆弧线。

(四)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是指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定义的污染类别为X类、高粘度或凝固性Y类散装液体化学品;3.载运闪点(闭杯)23°C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4.散装液化气体;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江苏各港口VTS

江苏各港口VTS

江阴VTS简介
张家港VTS简介
张家港VTS由张家港VTS中心、福姜沙雷达站、焦港雷达站、开沙雷达站组成。
图7.1 张家港VTS中心大楼图7.2 张家港VTS中心
图7.3 福姜沙雷达站图7.4 焦港雷达站
张家港VTS简介
系统概况
张家港VTS中心
组成(四站一中心)。
图 4.1 镇江VTS中心图4.2 世业洲雷达站
图4.3 大沙雷达站图4.4 征润洲雷达站
镇江VTS简介
镇江VTS简介
图4.5 富德圩雷达站图4.6 六圩河口微波中继站
系统概况
镇江VTS中心
邮政编码:212002
通信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长江8号
图文传真:+86-511-85306100
3)车牛山(34°59′45″N,119°49′17″E)
4)达山岛(35°00′30″N,119°53′26″E)
5)34°50′28″N,120°01′57″E
6)34°40′36″N,119°45′00″E
7)34°40′36″N,119°27′10″E
管理与服务依据
连云港VTS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
第1类船舶第2类船舶
所有外国籍船舶和3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
船舶。
除第1类船舶之外的其
他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
2
)客船;
(3)1000GT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
货物船舶;(
4
) 1600总吨及以上其他内河船舶
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拖轮船队(港作
拖轮除外)。

vts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vts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 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 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 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交管中心值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执法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给予其他责任人记2~3分或 者执法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临时收存或者暂扣海事
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临时收存海事执法证: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港务监督应在VTS系统试运行一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务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正式对外公布运行 第十条 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VTS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一)未按规定保持值守的; (二)对船舶报告的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船舶发布通航管理或者安全信息的; (四)发现交通秩序问题或者航行、停泊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进 行处理的; (五)擅离值班岗位的。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协调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各港务监督依据本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VTS中心的工

沧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2012

沧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2012

沧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沧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沧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港口(含货主码头、船厂等)生产调度部门应当每日0900时和1500时前将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按统一格式书面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至交管中心。

如有变更,应当至少提前2小时将变更内容书面传真至交管中心。

交管中心对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航行安全条件和靠泊条件的船舶动态计划,不予实施交通组织。

第五条 VTS区域实行船舶报告制度(渔业船舶和军事船舶除外):(一)船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位置、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通过VHF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当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二)船舶在进入VTS区域之前2海里向交管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吃水、载货情况及航行意图等。

(三)船舶抛锚前,应当向交管中心申请拟锚泊位置,抛锚后应当立即向交管中心报告如下内容:船名、国籍、呼号、抛锚时间和锚位(相对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上一港、载货情况及交管中心询问的其它情况。

(四)船舶起锚前应当向交管中心申请,并报告起锚意图,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船舶锚位发生变动,应当立即向交管中心报告。

(六)船舶进港驶入航道、靠妥、移泊、离泊、及出港驶离航道时,应当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沧州黄骅港实施方案20170616

沧州黄骅港实施方案20170616

目 录编制依据 (III)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1项目基本情况 (1)1.2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1)1.3 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第二章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5)2.1风险分配原则 (5)2.2 风险识别 (6)2.3风险分配安排 (7)第三章 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方式 (9)3.1基本原则 (9)3.2运作方式 (9)3.3项目结构 (11)第四章 项目交易结构 (12)4.1投融资结构 (12)4.2回报机制 (12)4.3 相关配套安排 (13)第五章 项目财政补贴测算 (13)5.1测算方法及结果 (13)5.2测算结果说明 (15)第六章 项目合同体系 (17)6.1总体合同体系 (17)6.2权利义务边界 (17)6.3 交易条件边界 (21)6.4 履约保障边界 (23)6.5 调整衔接边界 (24)第七章 监管架构 (25)7.1监管主体 (25)7.2监管方式 (25)第八章 采购方式的选择 (26)8.1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26)8.2采购方式选择 (27)8.3资格审查方式 (29)8.4投标保证金 (30)8.5招标标的项目报价 (30)8.6评标办法 (30)8.7合同签署 (30)第九章 项目主体权责(工作界面) (31)9.1沧州市黄骅港务局 (31)9.2财政部门 (31)9.3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32)9.4沧州渤海新区规划建设局 (32)9.5项目公司 (32)第十章 合作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33)10.1移交内容 (33)10.2 移交标准 (33)编制依据1、《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2、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3、《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6、《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8、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9、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第一章 项目概况1.1项目基本情况1.1.1项目名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港综合港区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中国沿海港口进港注意事项及港口资料

中国沿海港口进港注意事项及港口资料

中国沿海港口进港注意事项及港口资料正和船队常到港口概况一、黄骅港1.VTS管理。

通信联络,黄骅港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通讯系统为国内外各种进出港口、锚地水域的船舶提供船岸通信业务及公众通信业务。

船岸之间还可以利用无线电话通过人工方式转接到有关用户或进人公众网接到全国各地。

目前黄骅港各单位及部门所使用的频道分别为:引航站VHF06船队VHF13调度室VHF14交管中心VHF08话台VHF16、79、84黄骅海事局VHF122.航道。

航行条件助航标志黄骅港助航标志主要由导标、灯桩和灯浮标组成。

航道口门设安全水域标(灯浮)。

航道上设有1?55号灯标,其中1?30号为活节式灯桩、31?55号为灯浮。

黄骅港航道两侧设1?10号防沙堤灯桩,在29号、30号灯桩两侧设防波堤活节式灯桩各1座,防波堤堤头设堤头灯桩2座。

防沙堤高潮淹没,低潮干出,船舶航行应注意。

大口河航道上设有1?7号灯浮,灯浮标位置常有变化,进出港的船舶应注意。

碍航物港口附近有4处碍航物。

30号灯桩南侧,概位坐标38°22'05"N、118°01'09"E据报该点为沉船。

30号灯桩东南.概位坐标38°22'49"N、118°01'28"E。

概位坐标38°34'15"N、118°13'20"E。

概位坐标38°32'31"N、118°16'51"E。

以上4点均设有危险物标志,来往船舶应注意航行。

航道黄骅港主要航道长42.5千米,宽140米,水深14.0米,港口航道回淤量较大。

航法外来船舶航行到安全水域标后.按照导标航行进入航道,取航向240°左右,按灯浮标航行,当驶至40号灯浮(设雷达应答器)附近修正航向至235°,按照灯浮及引导灯桩航行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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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冀黄海事字〔2002〕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交通管理,保障黄骅港口水域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配备雷达应答器
38°20′24.559″N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以下称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人员(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骅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黄骅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负责对VTS水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VTS水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
(一)船舶应在进入VTS水域之前2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在VHF CH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预抵港时间(ETA)、进港意图等。

(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VHF CH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抛锚时间和船位(相对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吃水、上一港、载货情况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及从锚地离港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时,需至少提前20分钟向VTS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四)若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当事船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五)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20分钟向VTS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船舶在驶入航道和驶离航道时,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七)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应在作业前20分钟向VTS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告航行计划,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五条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现航道变异,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失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第七条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保持VHF CH08频道连续守听,并接受VTS中心的指挥。

(二)在航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三)严禁穿越航道和锚地;特殊情况必须经VTS中心批准。

(四)未经VTS中心批准,不得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

(五)任何船舶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抛锚,紧急情况下抛锚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六)未经VTS中心批准,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锚地内试航或测速。

(七)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及其附近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其它活动。

(八)引航员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船点上船。

(九)船舶因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船点以外水域上引航,应事先报经VTS中心同意。

第八条VTS中心根据VTS水域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以及港口船舶生产计划实施交通组织。

VTS中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可对船舶进出港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VTS中心在进行船舶交通组织和维护VTS水域交通秩序时,相关船舶应当服从其统一指挥。

第九条当发现船舶有交通违章行为时,VTS中心将发出违章警告,被警告船舶应立即纠正违章行为,并听候处理。

第十条当发现船舶可能存在潜在航行危险时,为避免紧迫局面和交通事故的发生,VTS中心将向船舶发出紧急提示或警告,相关船舶应尽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一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

北京时间每日1100-1105和1600-1605时,VTS中心将在VHF CH08频道用中文对本VTS水域船舶进行广播,内容包括本港船舶动态、航行警告、助航标志等信息;VTS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在VHF CH08频道将随时播发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应船舶请求或VTS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十三条VTS中心认为有必要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物等信息以及协调救助行动。

第十四条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服务,但申请人事先应与VTS中心商定有关事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船舶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已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在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十七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骅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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