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事件的宪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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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十大宪法事例

2009十大宪法事例

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自2008年9月以来,山西省推行“煤矿兼 并重组”,两千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 号”的牌子。这场改革成为近三十年来, 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

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 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2000多座煤 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这场被誉为“国 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 大的一场变革。这意味着,这些煤老板如果不接 受被兼并,他们的煤矿将会被强制关闭。煤老板 们认为应该维权,他们联合律师、学者高举物权 法和宪法,准备诉诸法律。


第二,“躲猫猫”事件暗合了当前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事情的 真相总是在公共舆论监督介入之后才凸显出来,才得以解决。《宪法》 第41条明确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权利, 然而监督的前提在于真相、信息的公开与获取。“躲猫猫”事件发生 之初,有关部门将李荞明的事件解释为玩“躲猫猫”,实际上恰恰体 现了我们的国家的有关机关在与公众监督玩“躲猫猫”,来避免真相 的出现。事实上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的规定,即准确 公开政府信息。 不仅是网上,还有2009年以来许多的问题,包括内蒙古阿隆旗女检 察长的豪车风波、邓玉娇案件、“钓鱼执法”事件等,在官方的解释 当中都是用了一些“躲猫猫”的解释理由,在愚弄、对付民众,往往 这些在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下,最后得以水落石出。所以从这个意 义上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宪政意义上,公众监督在网络时代,过去的 “躲猫猫”事件可能司空见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2009年新的 历史时期,“躲猫猫”事件就成为宪政的一个重要事件。


1999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 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将非公有制经 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同等保护的宪法地位。在此 事件中,有关做法是否符合宪法这一规定的精神?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而真正要做到保护,就必须在征 收或者征用时,的确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 过法律程序。在此事件中,能否证明是基于公共 利益并经过了法律程序?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宪法典型案例是指在宪法领域内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案例。

以下是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 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该案扭转了美国种族隔离,宣布种族隔离违宪,对于推动美国种族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2. 德国《外国居民法案》案:该案界定了德国宪法保护外国人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德国宪法中的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 英国《拉科茨案》:该案确定了英国司法控制领导行政行为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自由和限制领导权力有重要作用。

4. 日本《戦争反対ノのタメノ申立事件》:该案确认了日本宪法第9条的和平原则,对于限制日本自卫队的使用和维护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5. 法国《拆除法案》案:该案界定了法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有重要作用。

6. 澳大利亚《强制绝育法案》案:该案宣布澳大利亚宪法中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并限制领导对弱势群体施加强制措施。

7. 印度《印度国教法案》案:该案确认了印度宪法中宗教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对于保护印度宪法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8. 加拿大《医疗保健权利案》:该案确定了加拿大宪法中公民享有医疗保健的权利,并对领导提供公平和合理的医疗保健有重要影响。

9. 南非《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正义案件》:该案界定了南非宪法中“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概念,以保护少数族群权益并促进和解。

10. 中国《孙易玲诉黑龙江省招生办公室案》:该案确认了中国宪法中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对于推动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十大宪法案例的指导意义

十大宪法案例的指导意义

十大宪法案例的指导意义宪法案例是宪法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对于理解宪法原则、宪法权利和义务以及宪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案例,并阐述其指导意义。

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国会通过的《法官法》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

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定,《法官法》违反了宪法第三条关于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和独立性的规定,因为该法案试图将联邦法院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

这个案例强调了司法独立和宪法原则的重要性,对于维护法治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美国教育领域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

该案涉及到种族隔离是否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定,种族隔离是违宪的,因为所有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论他们的种族或肤色。

这个案例对于推动种族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其他领域的反歧视和平等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三、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涉及到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问题。

该案中,萨利文因不满《纽约时报》对其的负面报道而起诉了时报。

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定,《纽约时报》的报道是合法的,因为新闻自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之一。

这个案例对于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媒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四、罗伊诉韦德案罗伊诉韦德案涉及到女性堕胎权的问题。

该案中,罗伊因怀孕并希望堕胎而起诉了德克萨斯州政府。

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定,德克萨斯州政府侵犯了罗伊的宪法权利,因为堕胎是女性的一项基本权利。

这个案例对于维护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其他涉及性别和生殖权利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五、艾德金斯诉罗伯特森案艾德金斯诉罗伯特森案涉及到选举权的问题。

该案中,艾德金斯因被拒绝参加选举而起诉了马萨诸塞州政府。

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定,马萨诸塞州政府的选举法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因为该法案对某些人群的选举权进行了限制。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上海市电视大学川沙行政管理(2011本科)姓名:裴小利学号:1131001255097关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案例讨论报告一、案例概述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涉嫌因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

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厚华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对其进行殴打,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

李荞明身亡后,张厚华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

普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

此事一经报道,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社会反响强烈。

查清事件真相,既是对家属负责,也是任何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政府的本分,这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个人思考经过小组一番讨论后,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原则展开:第一,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由侮辱上升为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使本可追求幸福的李荞明同时也失去了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编者按:2009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

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09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1、成都自焚抗拆事■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

此事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事件回放: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

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躲猫猫

躲猫猫

“躲猫猫”事件评析范进学今年8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躲猫猫”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躲猫猫”案件与其说是一起事件,到不如说是一个2009年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符号!因为作为一起法律案件,似乎非常简单,责任查明,责任追究,整个事件就可以划上了句号。

然而,透过“躲猫猫”案件,却让人们既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希望,同时也看到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艰难。

所谓希望是:广大网民宪法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所谓艰难,是这一事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宪法问题与政府责任的担当问题。

具体而言,这一事件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一是被羁押人这种特殊群体的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以及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的责任担当;二是国务院1990年3月17日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的合法性、合宪性问题。

第一,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必须得到宪法与法律的有效保障。

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一个依法羁押人犯的机关,其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并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其生命、健康、人格人身等人权保障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李荞明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便法院宣布了他有罪,他的生命权也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

在一个看守所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危及人的生命的游戏呢?其中反映了监所工作管理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但集中一点就是政府的责任担当问题。

譬如:管理上的松散与玩忽职守,晋宁县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颇多,缺乏人性化管理,因此助长了牢头狱霸的恶性,使其有可乘之机,据说牢头狱霸的存在就是一种潜规则的产物。

近年宪法案例小故事及评析

近年宪法案例小故事及评析

近年宪法案例小故事及评析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宪法的那些事儿,可不是那种枯燥的法律条文哦,而是超级有趣的宪法案例小故事。

就说前阵子有个事儿,好比一个调皮的小怪兽在城市里横冲直撞。

有个小商贩,他呀,在路边摆摊卖小吃,那生意做得热火朝天的。

可是呢,城市管理部门突然就来了,说他这是违规摆摊,要把他的东西都没收。

小商贩当时就像一只被踩到尾巴的猫,跳起来大喊:“我这也是为了生活,凭啥呀!”这时候啊,宪法就像一个超级英雄登场了。

宪法规定公民有合法的经营权利,当然,也要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

最后啊,经过协调,小商贩找到了合适的地方去摆摊,城市管理部门也按照规定进行管理,这就像一场闹剧变成了和谐的喜剧。

还有个故事,就像一场两个小孩争抢玩具的大战。

一个公司说另一个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

一方觉得自己的商标就像自己精心打扮的漂亮娃娃,被别人抢去玩了。

双方争得不可开交,都觉得自己有理。

但是呢,宪法里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

它明确了商标权的归属,让这场“玩具争抢大战”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

如果没有宪法这个裁判,那商业界不得乱成一锅粥啊,各个公司都像没头的苍蝇乱撞,互相抢来抢去。

再说说教育方面的。

有个孩子特别想上学,但是他家附近的学校因为一些奇怪的理由不让他入学。

这孩子就像被拒之门外的小可怜虫。

可是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啊,这就像一把万能钥匙,打开了孩子入学的大门。

学校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就像一个犯了错的小朋友,赶紧把孩子迎进了学校。

这些小故事啊,就像一个个小镜子,反射出宪法在我们生活中的无处不在。

宪法不是那种高高在上、远在天边的东西,而是像我们身边的小管家,时刻维护着我们的权益。

它就像一个魔法护盾,保护着公民在各个方面的权利,不管是经济、文化还是社会生活。

如果没有宪法,那社会就像一艘没有舵手的船,在茫茫大海里乱飘,不知道会撞到什么礁石上。

我们平常可能觉得宪法离我们很远,就像星星在天上遥不可及。

但实际上,它就像我们口袋里的小糖果,在需要的时候随时能给我们甜蜜的保护。

违反宪法的典型案例4个

违反宪法的典型案例4个

违反宪法的典型案例4个违反宪法的典型案例4个一、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案案例: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

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

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

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

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评析: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破坏国空制度和国家机构案案例:孙某,男,19岁,运输公司工人。

杨某,男,20岁,红星变压器厂工人。

高某,男,21岁,仪表厂工人。

孙某、杨某、高某从1984年4月起,多次共谋策动劫持飞机,准备外逃投敌。

7月25日,他们利用骗取的介绍信,购买了机票,携带炸药、匕首、指南针、民航示意图混上飞机。

当飞机抵无锡上空时,他们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冲进驾驶舱,威逼机组人员改变航向劫机外逃,并刺伤机组人员和旅客,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呼喊批革命中号。

经机组人员和旅客奋起搏斗,罪犯当场被抓获。

评析: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孙某等劫机投敌的行为,是仇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并且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威逼驾驶员改变航向,呼喊反革命口号,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这种行为实属对国家和对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我国司法机关对其必将依法惩处。

“躲猫猫事件”案例分析

“躲猫猫事件”案例分析

政府如何应对网络舆论危机事件------对云南“躲猫猫”事件的思考肖丽【案例】2009年1月29日,云南玉溪市北城镇村民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

2009年2月12日,李荞明在看守所死亡。

据当地媒体报道,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

事件发生时在网上看到这则新闻的网友,绝大多数表示出的是强烈的质疑。

在一门户网站上,该新闻有3.5万多条,其中多数都在谈论“躲猫猫”说法的合理性。

网络媒体也纷纷发表评论提出疑问,“躲猫猫”成为流行词语,甚至被网友评为“年度雷词”。

一时之间,网友质疑之声铺天盖地。

可以看出大家对政府给出的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的官方解释感到难以理解,并形成了探讨“躲猫猫”事件的真实性与真相的意见趋势。

网友的质疑直接导致当地政府组织网友组成网友调查委员会调查事件的真相。

2月19日下午3时,云南官方网站刊登了一份由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布的公告,面向社会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4名,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

结果社会各界的报名异常踊跃,网友对此发表议论,开始转移舆论焦点。

2月20日,晋宁县公安局公布调查结果。

网友开始质疑报告,舆论压力再次形成。

2月22日下午3时,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躲猫猫”调查委员会的创意人伍皓、“躲猫猫”调查委员会主任风之末端、市民蒋月蓉等嘉宾做客云南网,向网民讲述开展“躲猫猫”调查事件的前后始末,并在线回答质疑。

多数网友看后表示理解,舆论压力减少。

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检察机关调查结论。

公众普遍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结论。

至此,事件结束。

【案例思考】“躲猫猫”事件本身是一个刑事案件,但是因为警方对死者死亡原因的结论不能让网民们信服,或者说一边倒的都是质疑,引发成网络舆论危机事件。

法律运行过程中的缺位与越位——“躲猫猫”事件的法律分析

法律运行过程中的缺位与越位——“躲猫猫”事件的法律分析
代表 看 守 所一 方利 益 的公 安局 的 自我解 释 , 还是 由 网民参 与 的调 查委 员会 的调 查 ,都 是 释疑 方 式上 的一 次 法律 越位 。 “ 猫 猫 ” 事件 式 的 悲剧 还 在 上演 ,民 众真 正 的释 然取 决 于释 疑 方 式 的 程序 合 法 性 。 异地公 安 躲
速 成为网络热 点。2 1 号 , 月 9 云南省 委宣传部组 织事 『真相 调查 委员会 , 公开面 向社会邀请 网友和 牛 并
社会人士参 与调查 。2 2 号 ,由云南 省委宣传部 及政法部 门牵 头 ,4 月 0 名政 法界人 士 、3 名媒 体记者 代表和 8 名网友 与社会 各界人士 代表组 成 “ 猫猫”事件 调查委 员会进行 了一 整天 的调查 。2 2 躲 月 7日 下午 5 , 点 云南 省政府新 闻办 召开新 闻发布 会 , 李 养明在 晋宁县 看守所 死亡一事 进行通报 。 报所 就 通 公布的信息提 供 了让 人可 以接受 的事实真相 , 即李荞 明系牢 头狱霸 以玩 游戏 为名 , 打致死 , 殴 并对相 关责任 人员进 行 了处理 , 另外 , 对受 害人家属表 明 了如何 善后的态 度 , 至此 , 躲猫猫” 还 ① “ 事件 平息。
姚 岳 绒
( 东政 法大学,上海 2 2) 华 0 4 0 0
摘 要 :李 荞明 式 悲剧 的产 生 是侦 查 监督 机 制 失灵 的必 然 , 而 “ 猫 猫 ” 事件 的 井喷 缘 于 民众对 官 方 躲 信 息的质 疑 , 民众 知 情权 受 阻是 事 件发 生 的 内在原 因 , 民众 表 达扩 张是 事件 迅速 扩 大的外 在 因素 . 无论 是
( )李荞明 式悲剧 发生的必 然性 二
刑事侦查过程 中,不可避免 的存有侦查权力 与公民权 利之间的冲突 ,而侦查 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 间存有天然的不平等 。 侦查监督制度 正是为纠正这种 不平等而设计 , 其最 终 目的在于确保侦查权合法 、 合 目的地 行使 , 同时防止侦查机 关滥用其垄断的优势 侵犯 公民的合法权 利 。 躲猫猫”事件的发生源于 “

宪法学视角下的范跑跑事件评析

宪法学视角下的范跑跑事件评析

2009年第3期(总第72期)罢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es A nd LawN o.32009(Sum N o.72)宪法学视角下的“范跑跑事件"评析王立兵(黑龙江工程学院管理系,哈尔滨150050)摘要:“范跑跑事件”的评价角度是多元的,各有其独特意义,但从平等对话,理性分析,将问题引向深入方面看,宪法学视角不应缺位。

基于该视角,事件中当事人范美中虽受到网民的道德谴责,但并未遭遇不民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需要救济的问题,其言论自由没有也不能被限制,相反,却在现代媒体的作用下得到了充分实现;作为一名教师,其人身自主权依法本该受到限制,但遗憾的是,至今媒体所披露的其可能被解聘的理由却只是。

没有教师资格证”。

从技术角度看,这是稳妥可行的,但该事件的宪法学意义却被消弭掉了。

关键词:宪法学;“范跑跑事件”;道德;民主;自由中图分类号:D lZ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3一0013—042008年5月12日下午,在四川省汶川大地震中,都江堰市光亚中学教师范美中不顾学生,独自(第一个)冲到足球场逃生。

事后其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题为。

那一刻地动山摇——汶川地震亲历记”的文章,坦言自己心迹,由此引发网民激烈讨论,其中有网民戏称其为“范跑跑”,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斥之为“不道德,而且无耻!”非常耐人寻味的是,一方面,教育部修改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下简称《规范》),明确了教师。

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另一方面,据光亚中学校长说,都江堰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意光亚中学解聘范美中,而理由却是他没有取得教师资格。

由该事件(以下简称“事件”)所引发的讨论热度虽有所下降,但并未结束,毋宁说刚刚开始。

宪法分析法律案例(3篇)

宪法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时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期即将结束时,李四突然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认为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款,要求法院依据宪法精神审理此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三、宪法分析1. 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宪法第四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财产权。

张三的房屋租赁权属于其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2.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张三的房屋租赁权是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受到保护。

李四在合同期限内,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

3.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本案中,张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侵犯。

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租金,损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

同时,李四的行为也损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支付张三剩余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经典案例宪法评析

经典案例宪法评析

经典案例宪法评析宪法规定着我国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经典案例宪法评析,希望大家喜欢!经典案例宪法评析(一)个人自由的宪法保护事件概要:1976年4月,政府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旨在搜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授权法案的法律草案,内政部长伯纳多斯基(Poniatowski)先生表示,为了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议会授权司法警察为调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搜查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力。

该草案在1976年11月提交国民议会讨论时遭到诸多异议。

后移交参议院审议,参议院经过两次审议后否决该法律草案。

1976年12月20日国民议会最终单独通过了该法案。

以皮埃尔-若克斯先生(M. Pierre Joxe)为首的130名国民议会议员于1976年12月21日,以亨利-卡亚韦先生(M. Henri Caillavet)为首的79名参议员于1976年12月22日和1977年1月11日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对该法案的审查申请。

该单一条款的内容为: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或者上级指令的执法人员,可以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

除非涉及明显属于抛弃车辆。

本案的争执点在于,行政警察能否行使搜查权?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是1、宪法第64条;2、宪法委员会组织法决定内容:宪法委员会经审查认为:1、个人自由原则构成为共和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宣告,为1958年宪法序言所确认;2、宪法第66条重新确认了该原则,并授权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保护人;3、交由宪法委员会审查的法律文本旨在:将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力交给执法官或执行其命令的执法人员;4、除上述两个条件外,该条款授予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的执法人员毫无限制地行使搜查权,即使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控制的情况下;5、由于转移给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的扩大,而其性质又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权力行使时,很容易导致检查界限不明确,从而损害那些基本原则以及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的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宪法案例 躲猫猫事件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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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建设“阳光型政府 ”—公安监 公安监 管工作要通过对社会开放进一步打 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破神秘感 ,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加强监督
侦押分离
让看守所“侦押分离 ”,成为一个专 让看守所“ 门履行羁押职能的中立机构。 门履行羁押职能的中立机构。 超期羁押、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会见被告 难、限制条件多等 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适应刑诉法的修改的需要
为什么会受到舆论的抨击? 为什么会受到舆论的抨击?
在与检察机关共同调查时, 在与检察机关共同调查时,发 现看守所的监控设施损坏达半年 未进行修复。 未进行修复。公安机关在案件中 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监管不力 普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 普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 查取证的情况下, 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 的情况下 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 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是 极不负责任和极不慎重的。 极不负责任和极不慎重的。
进入词条:拘留所和看守所?
一、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看守所《刑事诉讼法》 看守所《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 二、性质 看守所条例》 界定不同。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 界定不同。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看守所有刑 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三、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治 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 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 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 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 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法律监督不同《 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四、法律监督不同《看守所条例 》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 第八条规定: 律监督。 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宪法学案例教学探讨(共五则范文)

宪法学案例教学探讨(共五则范文)

宪法学案例教学探讨(共五则范文)第一篇:宪法学案例教学探讨宪法学案例教学探讨摘要:宪法学案例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案例教学是指在宪法教学实践中,教师依据宪法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宪法教学需要,以案引法,以案学法,进而由法设案,以法辩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活学活用宪法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在教学实践中,存在对案例教学重视不够,定位不清等问题,应加大加强案例教学的力度。

关键词:宪法学;案例教学;时事热点;宪政思维;案例数据库宪法学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专业课程,是法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案例教学是指在宪法教学实践中,教师依据宪法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宪法教学需要,以案引法,以案学法,进而由法设案,以法辩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活学活用宪法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宪法学由于具有政治性、理论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在法学学科中,其理论性是仅次于法理学的一门学科。

因此,学生难学,教师难教,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就可能较差。

其中,案例教学是激活宪法教学的一种方法,本人就案例教学方法,结合教学的一点实践经验,谈谈一点初浅的认识。

一、宪法学案例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的模式是以问题为中心,以实务为导向,以讨论为教学手段,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教学目的。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综合学科。

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对实现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传统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

教师对教学进程能给予较好的控制,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

特别是由于法律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教学内容以及教材也就具有了较好的稳定性,教师准备一门课程几年内都可以保持基本结构上的稳定性,有利于教师熟练地系统地传授法律知识。

这种教学方法在象我国这种属于成文法体系的国家中的确有其特定意义,也是其优点所在。

22年十大宪法案例

22年十大宪法案例

22年十大宪法案例摘要:一、引言二、2022 年十大宪法案例概述1.案例一:全国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2.案例二:李某迪涉嫌嫖娼案3.案例三:某市政府强拆民居案4.案例四:张某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案5.案例五:王某侵犯烈士名誉案6.案例六: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7.案例七:赵某破坏疫情防控案8.案例八:周某虐待子女案9.案例九:陈某破坏公共安全案10.案例十:林某环境污染案三、案例分析及宪法原则体现四、结论正文:一、引言2022 年,我国司法领域涌现出许多备受关注的宪法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人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疫情防控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十个案例,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

二、2022 年十大宪法案例概述1.案例一:全国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该案涉及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和安全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2.案例二:李某迪涉嫌嫖娼案该案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问题,引发了社会对名人权益保护的关注。

3.案例三:某市政府强拆民居案该案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问题。

4.案例四:张某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案该案涉及到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关系问题。

5.案例五:王某侵犯烈士名誉案该案涉及到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问题,体现了对历史和先烈的尊重。

6.案例六: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该案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7.案例七:赵某破坏疫情防控案该案涉及到疫情防控政策与公民个人权益的平衡问题。

8.案例八:周某虐待子女案该案涉及到家庭暴力问题,关注儿童权益保护。

9.案例九:陈某破坏公共安全案该案涉及到公共安全与个人行为的关系问题。

10.案例十:林某环境污染案该案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公民社会责任问题。

三、案例分析及宪法原则体现通过对这十大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原则在各个案例中都有所体现。

例如,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如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如疫情防控、环境保护等;在保障言论自由方面,如网络言论、新闻报道等。

试论网络媒体的公共性——以“躲猫猫”事件为例

试论网络媒体的公共性——以“躲猫猫”事件为例

自 己 , 个 人 都 具 有 自身 的 独 立 性 , 对 社 会 问 题 提 出 自 己 的观 每 针
公 共 领 域 , 指 介 于 国家 和 社 会 之 间 的 一 个 公 共 空 间 , 定 是 假 公 民们 可 以在 这个 空 间 中 自由 参 与 公 共 事 务而 不 受 干 涉 。哈 贝 马斯 认 为 1 纪 末 新 闻 检 查 制 度 的 废 除 标 志 着 公 共 领 域 发 展 7世 到 了 一个 新 的阶 段 ,使 得 理 性 批 判 精 神 有 可 能 进 入报 刊 ,并 使 “
音 的较 为 开放 的 平 台 , 们 不 代 表任 何 组 织 和 机 构 , 代 表 他 们 他 仅
提 出 可 以 查 阅 监控 录像 , 吁 警方 公 布 更 多 的调 查 资料 。2月 1 呼 9
民族特 色。
动 画 片 《 扇 公 主 》 室 内 环 境 采 用 铁 的
使 整 个 影 片画 面 妙趣 横 生 。 孙悟 空 去 “ 如 弼 马 监 ” 任 和 后 来 闯 进 蟠 桃 园 , 途 的 景 上 沿 物 . 用画面 上的虚实变化 , 运 时而 云 彩 游
老 的 文 明 古 国之 一 , 西 方 人 眼 中 这是 个 在
神 秘 的 国度 , 京 剧 文化 又 是 这个 神 秘 的 而 国 度 中最 具 有 神 秘 色 彩 的 艺 术 。 绣 着 团 那
龙 彩 凤 的 戏 袍 , 彩 的脸 谱 , 单 而 寓 意 五 简
深 刻 的场 景 ,无 不 带 有 强 烈 的 文 化 色 彩 ,
学 子 论 文选 登
试 论 网络媒 体 的公共性
以“ 躲猫猫’ ’ 事件为例
●方 雯
【 摘要 】 本文试通过影响广泛的 “ 猫猫”事件 , 躲 探讨 网络

宪法文义解释的例子

宪法文义解释的例子

宪法文义解释的例子1以案释法:言论自由是无限制的吗?案例分析江某毕业于某航空航天大学,现就职于国家某航天航空研究中心,主要从事数据分析等工作。

一日,江某的项目完成后,江某和朋友去泰国度假,到某酒吧喝酒,江某趁着酒劲儿大肆宣扬自己的职业,说自己能力很强。

因为朋友们没有听过航空研究的内部事情,都很好奇,在朋友的追问下,江某将一些不能透露的机密宣扬出来。

言论自由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在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

在上述案例中,江某的言论泄露了国家机密,是对言论自由的不正当行使,应当加以限制。

在现行法律中,也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一般表现为:(1)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构成诽谤;(2)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否则构成侵权;(3)不得有猥亵和淫秽等违反善良风俗的言论;(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温馨提示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2)广义的言论自由除了包含狭义的言论自由外,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

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2以案释法:宪法是否保护公民的举报权?案例分析2009年4月上海青年王帅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河南违法征地,遭到河南省灵宝市公安机关的跨省追捕。

那么,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是不是有权利进行批评、举报呢?这样的权利在宪法上有依据吗?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因此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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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7日,在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刘小凯宣布:“通过法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检验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证实李荞明系多处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罪责,共谋编造了李荞明系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

”年仅24岁的李荞明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自己年轻的生命在离开这个世界之后所引起的轩然大波。

就在2月27日本周五下午的17:30,云南省检察院宣布了已经是轰动全国的“躲猫猫”事件调查的最后结果。

虽然这是在周末政府机关下班时间之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但是发布会现场却依然挤满了来自全国各地二十多家媒体。

人们迫切的想要知道,李荞明在看守所内意外死亡的事实真相。

在晋宁县公安局“2·08”案件情况通报会上,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说:“2009年,晋宁看守所,男,李荞明,该事件系在押人员趁民警刚巡视过后擅自进行娱乐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

有人说是。

有人说是躲猫猫。

”很显然,如果不是“躲猫猫”这三个字,或许李荞明根本不会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

李荞明的离奇死亡,让“躲猫猫”这个原本属于南方语系的词汇,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迅速成为2009年最流行的网络词汇。

人们无法相信因为玩“躲猫猫”,一个年轻小伙竟然会当场丧命。

对于公安机关公布理由的强烈质疑,直接导致了更大范围的全国关注。

而此时人们才得知,李荞明这个云南玉溪的小伙子,其实只是为了积攒结婚的费用才一时糊涂偷偷去砍伐山上的林木而被刑拘的。

然而,令李荞明自己和家人都始料不及的是,就在进入看守所11天之后,因为所谓的“躲猫猫”,李荞明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而离开的这一天,距离他和女友约定的婚期2月16日仅仅还差四天。

消息传出,网络报纸对所谓的“躲猫猫”一片讨伐之声。

如果不是这个“躲猫猫”,死者家属的疑问也不会最终演变成一个全国性的公众追问,甚至惊动了云南省委、云南最高检察院以及众多媒体。

然而现在,根据云南最高检察院最终的调查结果,李荞明的死因并不是来自晋宁看守所以及晋宁县公安局公布的“娱乐游戏玩躲猫猫时,发生意外致死”,而是被晋宁看守所内“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从“躲猫猫意外死亡”到“殴打致死”,仅仅15天,李荞明的死因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而在这样的转变过程中,有一种力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萍说:“我们也看到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案件侦办工作的极大关注,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也真诚地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继续给予广泛、深入的关注与监督,谢谢各位。

”面对李荞明的死因调查,新闻发言人的感谢并非是一种常规的客套。

因为就在“躲猫猫”事件迅速引起轰动之后,有两个完全不同的调查组在对李荞明的死因进行调查:一个是来自当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调查规格从县检察院一路升级到了省检察院;而另一个调查团则来自民间,是由省宣传部副部长伍皓一手组织和策划的网友调查委员会。

网络舆论,也是民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对网络舆论,心存敬畏之心。

/尤其是对已经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我们必须积极主动及时地回应。

4名政法界人士、3名媒体记者和8名网友组成调查团,在短短几小时内就从上千名的报名网友中挑选出来。

而这个委员会在组织者宣传部官员伍皓的协调下,在事发一周之后,得以实地走访了案发地点——晋宁县看守所的9号监室,而这也就是藏有李荞明真正死因的案发现场。

网友调查委员会副主任边民说:“有人怀疑有什么黑幕,我也怀疑啊,我甚至希望揭出黑幕来。

”另一位网友风之末端:“我们要先提问,这是第一个步骤。

第二个我们要去看看守室现场,第三步应该和看守民警询问一些情况。

”边民透露:“我们要求会见的时候,检察长就出来发表检察意见,阻止,反对,阻止,反对。

所谓事实真相这一点,很失望,而且呢,在去之前,就抱着很多疑问,调查之后呢,是疑问更多。

”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说:“说实话这个事情毕竟是首次做,大家都没有经验。

我当时确实想得也比较简单,我觉得能让我们的网民和社会公众进入到现场,就可能最大限度地探寻到真相,能够接近真相,能够给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但是我确实也没有想到会有一些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

”网友调查委员会几乎是被云南省委宣传部恭请进去的,又被云南警方礼送出来的。

这个一度身负众望和备受赞赏的真相调查团,由于最终没有接触到真相,而遭遇了来自法律瓶颈和网友质疑的双重尴尬。

“民间调查团”是否在干预司法?业余人士是否有能力揭露真相?仓促组队仅仅半天的调查过程是否有闹剧走秀之嫌?然而就在这一切的争论还未休止,甚至已经超越对李荞明死因本身的关注之时,颇为耐人寻味的是:在民间调查团结束调查的一周之后,云南省检察院就于本周五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伍皓认为,“我想通过这一次,有社会公众和网民参与的调查委员会,虽然说他们没有得出一个司法结论,但是对司法的公开透明,对司法进程的加快,将会起到一个促进的作用。

”2月27日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萍宣布“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的相关负责人被问责,公安厅向死者家属公开致歉,而李荞明的死因最终也以一种严肃的方式向公众宣布。

当“躲猫猫”这个充满离奇色彩的事件在经历了整整15天的纷扰和戏剧性变化后,最终以一份来自云南最高检的司法鉴定而尘埃落定时,人们所赢得似乎并不是轻松和欣慰。

“为什么在李荞明的躲猫猫事件中,公众对于司法机关报有如此强烈的不信任感?”“为什么在民间调查团之外应有的监督机制,没有起到应尽的作用?”甚至“为什么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给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在一片的议论纷纷之中,一场发布会似乎并不能结束由李荞明所引发的所有疑问。

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刘小凯向媒体透露:“检察机关在对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将进一步加大对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

”直到新闻发布会已经结束的本周,李荞明对于很多人来说还只是这张身份证上一个平淡无奇的名字。

而在晋宁县看守所的9号监室里曾经所发生的一切,也由于这里的摄像头损坏长达半年,而无法向人们展示事实的全部真相。

对于年纪轻轻却已遭遇不幸的李荞明来说,如果摄像头没有损坏,也许就不会发生所谓的“躲猫猫事件”,而对于希望真相大白于天下的公众来说,恐怕在李荞明之死的背后所需要修复的不仅仅是一个小小的摄像头,而所需要留下的也不仅仅只有这张已经褪色的身份证。

法治语境下的“躲猫猫”事件杨玉成【学科分类】法律社会学【出处】本网首发【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被监管人员李荞明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里和普华永玩“躲猫猫”游戏而死亡,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寻常百姓家小孩子玩的“过家家”把戏中,我想不会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

俗话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则就是新闻了。

原因是人咬狗违反常理,超出了人们可预期的常识和心理承受度。

一则那“躲猫猫”游戏地点是人们躲之尤恐不及的因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看守所(见文末注),在看守所里能“闲情逸致”地玩“躲猫猫”游戏并非常人所能为;二则看守所乃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看守所里发生如此蹊跷的死人事件,引起公众的广泛置疑实则是必然的常态。

谁都知道看守所要依法司法与行政,所谓依法司法与行政就是司法行政机关任何一项行为都有要有法律的授权。

法律规定应为而不为是违法,法律规定不应为而为之或法律没有授权而为之也是违法。

李荞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玩的“躲猫猫”游戏?“躲猫猫”游戏是看守所组织的活动,还是李荞明和普华永“心情舒畅”到自发地而为之?监管的警察是否在现场?是否有失职行为?抑或是其他“不当”行为?在国家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在法治语境下审视“躲猫猫”事件,作为行政机关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应当接受和经得起民众的这种扣问。

第一,“躲猫猫”游戏是否存在?普华永是否真是在“躲猫猫”游戏中过失致李荞明死亡?在此过程中,作为司法行政当局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是否有过失?抑或是违法甚至是相关司法行政人员存在犯罪行为?因为关涉相关证据的取得,也因为在相关证据的取得过程中,关涉到晋宁县看守所即云南省晋宁县公安机关的利益,也更因为“躲猫猫”事件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控制和司法行政的场所和范围之内,根据现代法治的回避理论,晋宁县看守所即云南省晋宁县公安机关有回避的必要,应当由有权威性的第三方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对“躲猫猫”进行独立的调查,只有这样的调查结论才更有权威性和更令人信服。

第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代议机关处于核心地位。

就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威性最高。

就“躲猫猫”事件来讲,由全国人大牵头,例如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一位委员任主任,组成包括由具有代表性的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民意代表等参加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就权威性来讲,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恰当的。

第三,在“躲猫猫”事件中,民众所关心的是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司法当局是否存在违法行政问题,抑或是相关人员处置不当的渎职问题,甚至是犯罪问题。

据《新京报》2009年02月24日报道(特派记者涂重航),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处刘震说,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内“躲猫猫”游戏致被关押人员李荞明死亡事件发生的当天,就由晋宁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涉嫌伤害致人死亡的普华永伤害致死案进行立案调查。

无论调查的结论如何,按照司法案件的刑事管辖权,晋宁县公安局应当给出案件的调查结果。

但是,无论云南省晋宁县警方何时公布调查结论,对这种“结论”真实性的调查和审查才是民众所关心的。

因为事关云南省晋宁县警方的利益,当事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是现代司法的常识,云南省晋宁县警方不能在关涉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由此也说明组成独立有权威性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必要。

第四,关于云南省委宣传部组建的网友和社会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2009年2月19日在《参与调查“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名单公告》中称:“自从《关于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参与调查“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的公告》刊发,社会各界踊跃报名,至截止时间,共有510余人通过电话和网络进行了报名。

我们从报名人员中随机进行了选择,组成了“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

我们相信委员会能够独立、公正地完成调查,不负众网民和社会公众的重托。

”公众和广大网友注意到,网上目前已有“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活动的视频存在。

视频显示,“真相调查委员会”基本是在云南省晋宁县警方安排的情况说明会上听情况介绍,“真相调查委员会”没有接触到当事人,也没有到看守所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是云南省晋宁县警方的“一面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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