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赠品视同销售
【闲言“税”语】“买一赠一”的赠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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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税”语】“买一赠一”的赠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也有段时间没写闲言“税”语系列了,主要还是年后课程紧。
今天想想还是写吧~总局忙着开会,暂时没出什么新文件,再不写专题拖延症就又要犯了~今天说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关于“买一赠一”赠品的处理问题。
虽说上增值税相关课程时总说,但是最近成品油和汇算的课上发现还有些亲对这问题的处理有模糊的地方。
既然之前没写过,那咱就聊聊这个话题,赶紧写完好去专心备课......目前对于买一赠一中赠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是比较明确的,毕竟有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买一赠一的涉税处理没什么疑义。
但是增值税方面总局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对买一赠一如何处理的具体文件,因此争议较大,甚至在很多考试的辅导材料中对买一赠一的赠品在增值税上要求视同销售。
所以我们今天的讨论重点就是买一赠一(下文简称买赠)中赠品的增值税处理。
目前对此的主流观点有两种:1、赠品需单独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以实际交易金额缴纳增值税,赠品无需单独纳税。
我们再看看各地的政策,选取两个比较典型的:河北:(赠品无需单独计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内蒙:(赠品需单独计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六)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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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在房地产行业中,赠品是开发商常用的一种促销手段,通常用来吸引购房者或
增加销售量。
然而,对于赠品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的处理,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真实。
首先,根据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商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应当将赠品视同销售
收入一并确认。
这是因为赠品的价值虽然不直接以货币形式收取,但其价值实质上是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或增加销售量而付出的成本,应当被计入销售收入中。
其次,赠品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正常市场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在公允、知情和无压力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的交易价格。
因此,开发商在确认赠品价值时,应当参考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的市场信息,以确定赠品的公允价值。
另外,对于赠品的确认时间,一般应当与主合同的确认时间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当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时,赠品的价值应当一并确认,而不应当延后确认。
这样可以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和真实,避免因为赠品的确认时间不当而导致收入的失真。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赠品的确认应当在合同的履行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进行。
也就是说,当赠品的交付条件已经满足,赠品的价值应当被确认为销售收入。
如果赠品的交付条件尚未满足,赠品的价值则不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应当作为预付款或其他应付款项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房地产赠品在销售收入确认中应当视同销售收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时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确认条件应当是赠品的交付条件已满足。
只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才能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真实,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促销赠品的知识
![促销赠品的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5a8e2a53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db.png)
促销赠品的知识
税法:
1.促销礼品的进项税能够抵扣,赠送时要视同销售缴销项税。
2.有关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赠送是要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
因此,在有奖促销活动中的用于促销用的小件物品(另行购入的小礼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于促销赠品的入账ssc
1、计划项目选择促销礼品视同销售有销项税:
a、假如立项的时候确定能拿到增票,在立项与欠付均是含税金额,报账金额是不含税的,计入费用的时候是报账金额+税额。
借:促销费-促销品(增)1170(价税合计)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170
贷: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广告费)1170
应交税金-增值税-视同销售170b、假如立项的时候确定拿到普票,在立项与欠付的时候为含税金额+税额,报账金额是含税金额,计入费用的时候是报账金额(含税)+税金借:促销费-
促销品(普)1170促销费-促销品(普)
170
贷: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广告费)1170 应交税金-增值税-视同销售
170。
随主货物销售的赠品促销财税处理的解读
![随主货物销售的赠品促销财税处理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a4746a7f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27.png)
随主货物销售的赠品促销财税处理的解读目前,随主货物销售赠送赠品或者赠送代金券、积分等促销方式较为普遍。
该类业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一、随主货物销售送赠品促销的财税处理对于随主货物销售赠送赠品促销,目前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财税处理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赠品不开具发票,只是依据含赠品的主货物销售价格开具发票,赠品不单独确认收入。
增值税税法中并没有明确随主货物销售赠送的赠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赠送行为。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赠品按照公允价值比例要求单独核算后不视同销售。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赠品视同销售要求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该种财税处理方法下企业税负较重。
第二种方法是对赠品销售收入按照公允价值比例的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但赠品不开具发票。
此种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赠品不视同销售,而在增值税税法中由于各地的税收政策和执法环境存在差异,在部分地区不视同销售,而在部分地区视同销售。
例如,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中规定,“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有一些地方,企业如果将赠品的价格在销售合同(或者协议、客户订单)中注明,并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不会要求企业对赠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做法是,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注明销售主货物的合同包含价(含赠品的销售价)和赠品价格等。
依据销售合同上赠品的价格和扣除赠品价格的主货物售价分别核算其收入和成本。
该种财税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由于受到当地税收政策和征管的影响,地区间增值税税负有所不同。
第三种方法是主货物和赠品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并单独核算。
【会计实操经验】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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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如何处理
【问题】
1、通过自制杂志刊登广告获取收入,免费赠送的自制杂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纳税?
2、商家促销时赠送的商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会计收入?【背景】
1.A杂志社主营收入系刊登广告收入,目前单位将大部分自制杂志无偿赠送给酒店、高级会所等单位。
现单位账务处理为针对杂志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入销售费用,在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2、某发行公司经营零售业务,其中:外购大桶水通过存货核算,销售时存在赠送业务(比如订大桶水赠送小桶水、订奶赠水业务等),对于赠送的水按照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销售费用,并结转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解答】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具有经济利益流入”是“收入”这一会计要素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能否确认收入的基本判断标准。
因此,本案例中能否就无偿赠送的杂志确认收入的问题需要考虑杂志社的盈利模式。
如果杂志社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是广告费收入,大部分自制杂志系无偿赠送(即不获取杂志的销售收入),则可以将杂志的无偿赠送视为做广告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为其获得主。
销售赠品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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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赠品的会计处理方法商家作为促销手段的赠品形式是多样的,很显然,其会计处理方法绝不同于我们的商业折扣,而且目前的各种会计制度和准则中又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发生赠品的企业应该如何对赠品进行会计处理呢?根据现有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其核算方法,笔者对此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的处理关键就是赠品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所谓确认就是在什么时间入账,计量就是以什么样的金额入账。
按照税法上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
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但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然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具体处理是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培硕百货公司为促销,2007年3月推出沱牌白酒买一赠一活动,即买一大瓶(500ml)赠送一小瓶(50ml),沱牌酒的进价是0.9元/50ml,销售价是1.6元/50ml,某一天共销售240瓶,增值税率为17%。
对于发生的赠品应作会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272贷:库存商品21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2 赠送确定商品这种促销方式也是最常见最实用的,赠送商品多为低值物品,如笔、小挂件、小玩具等,他们随同产品的销售而赠出,赠品数量确定,赠完为止。
在这种方式下,赠品的赠出也是为了销售商品而发生的,因此对于赠出商品的处理应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账户。
在销售商品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赠品在购进然后赠出过程中,进项税和销项税相抵消,不存在多交税金的问题。
例:培硕公司2004年3月对所有购买沱牌酒的客户每人赠送签字笔一只,总赠品数量为10000只,全部赠完。
会计实务:将物品无偿赠送他人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会计实务:将物品无偿赠送他人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https://img.taocdn.com/s3/m/5b74df56168884868762d698.png)
将物品无偿赠送他人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对于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赠送,是否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各财税论坛屡有探讨,一般人的理解是公司购入的此类物品是直接费用化的,并没构成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不会构成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主要是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内部使用,增值税链条到此结束,无下一抵扣环节,进项税应转出,计入企业资产成本或费用。
需视同销售的情形主要是购进的货物产权发生转移,(无论是给其他单位还是个人)都不是在企业消费掉的情形,而是有了一个流转延伸,如果转移给外部单位,下一环节还可以继续抵扣增值税;如果转移给个人则是最终消费环节,国家需征收此项增值税。
因此,如果企业将购进的物品用于员工集体福利或员工个人消费,则应做进项税
转出;用于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则需视同销售,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注释:需把握一个重要原则,如果视同销售,则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不能抵扣进项税,则不需视同销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最新知识]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最新知识]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https://img.taocdn.com/s3/m/c6c73795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dc.png)
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内容。
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包括进项税转出)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不可能向受礼人索取个税,只能自己垫付)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销售费用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活动有关的费用,但不包括销售商品本身
的成本和劳务成本,这两类成本属于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应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销售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
好了,关于上述”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小编就暂时解答到这里了,不知道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样了呢?如果大家对上述问题还有疑问,可以多多咨询小编哦!。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https://img.taocdn.com/s3/m/0eeae567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68.png)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一般需要经过多重经销商,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为了促销,部分厂家直接对终端客户(消费者)赠送外购的物品。
在税务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赠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了避免赠品视同销售纳税,常见处理方法如下。
一、赠品通过经销商赠送给消费者1 、制作赠品包装捆绑销售厂家可以制作赠品包装,将产品和赠品作为一件产品进行包装、规定型号、定价,即将产品和赠品作为一个整体捆绑销售,不分别体现产品和赠品的销售额,一起接转成本。
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无偿赠送的争议,不需要视同销售纳税。
2 、实物折扣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承认实物折扣,比如大连、广州等地的税务机关。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 〕304 号)规定,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但前提条件是要在销售单据(发票)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
3 、产品和赠品都作为折扣销售开具发票按产品和赠品的价格开具发票,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
例如:买1000 元的冰箱送100 元的电饭锅,发票上开冰箱1000 元,折扣额90 元;电饭锅100 元,折扣额10 元。
经销商实际支付的还是1000 元。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 号)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另外,如商家不愿意在发票上体现折扣额,发票也可以这样开:冰箱910 元;电饭锅90 元。
实际支付1000 元。
上述三种方法在税务上可以避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以下原因,后两种方案往往难以实施:1)厂家担心赠品被经销商改变用途,比如卖了,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促销,不能到达指定类型的消费者手中,达不到促销的目的。
合同销售中赠品会计处理
![合同销售中赠品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be3f15c4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72.png)
一、赠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在合同销售中,赠品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步骤:1. 购进赠品时:借: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2. 赠出赠品时: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在合同销售中,买一赠一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
以下为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方法:1. 销售商品时: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赠出商品时: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赠品数量不确定的会计处理在合同销售中,有些赠品数量不确定,如集齐瓶盖或数字等。
此时,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预计将赠出的赠品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1. 销售商品时: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预计将赠出的赠品: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预计负债3. 赠品发出时:借:预计负债贷: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四、赠送购物券的会计处理在合同销售中,赠送购物券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
以下为赠送购物券的会计处理方法:1. 销售商品时: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赠送购物券时: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预计负债3. 购物券使用时:借:预计负债贷:主营业务收入总之,在合同销售中,赠品的会计处理应遵循税法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以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问题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503636766bd97f192279e9a8.png)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问题1、通过自制杂志刊登广告获取收入,免费赠送的自制杂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纳税?2、商家促销时赠送的商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会计收入?【背景】1.a杂志社主营收入系刊登广告收入,目前单位将大部分自制杂志无偿赠送给酒店、高级会所等单位。
现单位账务处理为针对杂志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入销售费用,在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2、某发行公司经营零售业务,其中:外购大桶水通过存货核算,销售时存在赠送业务(比如订大桶水赠送小桶水、订奶赠水业务等),对于赠送的水按照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销售费用,并结转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解答】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具有经济利益流入”是“收入”这一会计要素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能否确认收入的基本判断标准。
因此,本案例中能否就无偿赠送的杂志确认收入的问题需要考虑杂志社的盈利模式。
如果杂志社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是广告费收入,大部分自制杂志系无偿赠送(即不获取杂志的销售收入),则可以将杂志的无偿赠送视为做广告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为其获得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服务的。
所以,从会计核算角度,鉴于杂志的无偿赠送不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扩大该杂志的影响从而赚取更多的广告费收入,并且杂志的无偿赠送是该杂志社正常盈利模式的内在组成部分,所以对于无偿赠送的杂志在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将其成本计入与广告费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
在税务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该杂志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故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赠送礼品、物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地方口径)
![赠送礼品、物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地方口径)](https://img.taocdn.com/s3/m/99cd0a38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9f.png)
赠送礼品、物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地方口径)银行、保险机构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各地国税地区口径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标注:河北国税在解释的时候,大家可以关注,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这是前提。
不过我们知道,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服务的,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比如贷款。
那此时如果是客户来办理存款时,是不是提供金融服务呢?有的人士认为存款并没有产生收入,只是产生了成本,我们认为产生的成本是基于取得的资金价值,可以间接产生收入,因此我们理解也宜属于提供服务的过程,大家可以看看,因为竞争的存在,存款人在银行得到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的,这当然是属于服务的竞争表现。
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八)5月24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标注:同河北国税的意见。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8月3、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需要交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标注:无偿的赠送那就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这个答复没有问题,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同时是可以作抵扣进项处理的。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https://img.taocdn.com/s3/m/22727a4d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d5.png)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导语: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房地产销售中,开发商通常会提供一些赠品,例如家具、家电、车位等,以增加购房者的购买欲望和吸引力。
然而,对于这些赠品的确认方式,一直存在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对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探讨其中的利弊。
一、房地产赠品的确认方式1. 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做法一种常见的认识是,房地产赠品应当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确认。
按照这种做法,开发商将赠品视为实际销售的一部分,与房屋销售收入一并计入财务报表中。
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赠品作为销售的附带条件,可以吸引更多购房者参与,并提高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
2. 将赠品作为成本确认的做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赠品应当作为成本进行确认。
按照这种做法,开发商将赠品的成本作为开发成本或营业成本进行核算,不计入销售收入。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赠品的成本对于购房者来说并非实质性的支付,因此不应当计入销售收入;将赠品作为成本确认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开发商的真实盈利能力,避免了销售收入的虚高。
二、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利与弊1. 利益方面的考虑将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可以带来以下几点利益:赠品可以吸引更多购房者参与购房活动,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增加销售额和利润;赠品作为销售的附加条件,可以提高购房者满意度和品牌形象,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方式可以在财务报表中更准确地反映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业绩,为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2. 弊端方面的考虑然而,将赠品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确认也存在一些弊端:这种做法可能导致销售收入的虚高,难以准确反映企业真实的销售能力和盈利水平;赠品的确切价值往往难以界定,可能导致对赠品成本的合理计量和核算困难;将赠品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消费者,让其产生一种虚假的购买感受。
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
![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60a147cc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ec.png)
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税务处理方法,指企业将一些与销售相关的交易视同为销售,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利润。
下面将介绍八种常见的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
1.赠送视同销售:企业可以将赠送的商品或服务视同为销售,这样可以增加销售收入。
比如,企业可以赠送一些样品给客户,然后将这些样品的成本计入销售成本,从而减少纳税额。
2.代销视同销售:企业将代销的商品或服务视同为自己的销售,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代销是指企业将自己的产品委托给其他企业销售,销售企业可以通过将代销商品的销售额计入自己的销售收入,从而减少纳税额。
3.委托加工视同销售:企业将委托加工的产品视同为自己的销售,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委托加工是指企业将生产任务交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加工企业完成加工后将产品交给企业,企业可以将委托加工的产品的销售额计入自己的销售收入,从而减少纳税额。
4.联营视同销售:企业将联营企业的销售收入视同为自己的销售收入,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联营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经营一个项目或业务,企业可以将联营企业的销售收入计入自己的销售收入,从而减少纳税额。
5.委托销售视同销售:企业将委托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视同为自己的销售,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委托销售是指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销售,销售企业可以将委托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计入自己的销售收入,从而减少纳税额。
6.研发费用视同销售:企业将研发费用视同为自己的销售成本,从而减少纳税额。
企业在进行研发时,可以将相关费用计入销售成本,从而减少利润,减少纳税额。
7.打折视同销售:企业将给客户的打折视同为自己的销售收入,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给客户打折,可以将打折金额计入销售收入,从而减少纳税额。
8.费用入股视同销售:企业将一些费用入股视同为自己的销售,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企业可以将一些费用入股,然后将入股金额计入销售收入,从而减少纳税额。
这是八种常见的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来减少税负,提高利润。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https://img.taocdn.com/s3/m/64e42a21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5d.png)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一、背景介绍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常常会提供一些赠品来吸引购房者,例如装修、家电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对于这些赠品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常常存在争议。
这也引发了关于房地产赠品是否应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的讨论。
二、房地产赠品的定义需要明确赠品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赠品是指企业为促销目的而向顾客免费赠送的商品或服务。
而赠品的确认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相关交易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及能够可靠地分辨、计量和确认。
三、房地产赠品的确认标准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提供的赠品是否应当被视同销售收入的一部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实际控制权的转移:赠品是否与房地产产品的销售具有实质上的联系,是否与购房者享有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有关。
2. 可靠计量和确认:赠品与房地产产品的价值是否可以被可靠地计量和确认。
3. 一体性原则:赠品是否与房地产产品形成了经济上的一体性,是否与房地产产品在销售上具有必然联系。
四、房地产赠品确认的会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房地产赠品的确认,开发商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1. 分开确认:将赠品的价值单独计入成本或费用,并在相关的会计期间确认。
2. 视同销售处理:将赠品的价值视同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将赠品的价值计入负债,随后确认为费用。
五、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的争议对于房地产赠品是否应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存在一些争议和观点分歧。
认为赠品与房地产销售具有必然联系,应当被视同销售收入的一部分。
另也有认为赠品与房地产销售是两个独立的交易,不应当混淆对待的观点。
六、对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的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房地产赠品应当根据赠品的性质和实质联系进行确认。
如果赠品与房地产产品形成了经济上的一体性,具有实质上的联系,且其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和确认,那么可以将其视同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确认,同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负债确认。
谈商场买赠销售中赠品的视同销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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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阴谈商场买赠销售中赠品的视同销售问题深圳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徐彬一、问题提出或积分之后的赠送或抽奖赠送。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促销活动及(4)从赠送物品的来源上看,有商场外购赠品,还有厂家手段越来越多,其中买赠销售是目前采用较多的促销手段之提供赠品而由商场经办赠送。
一。
对于买赠销售中的赠品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5)从赠送物品的形式上看,有货物赠送,也有非货物赠值税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争议。
送(如赠送保险、旅游、延长保修期等)。
企业(纳税人)认为,所赠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所售主2援分析。
商品的价格中,并依据主商品价格计缴了增值税,对于赠品不(1)对于商场因消费者购买商品而赠送的保险、旅游、延能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则认为,买赠活长保修期等,因为不属于商场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动中的赠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
所以,对于买赠活动所以无须视同销售而计缴增值税。
中的赠品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的问题有必要(2)对于厂家提供赠品而由商场经办赠送的,因为不属于分析清楚,否则企业可能存在涉税风险和损失。
商场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所以无须视同销售而计缴二、现有规定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3)从上述买赠销售中的法律关系及商场对赠品承担的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行法律责任可以看出,买赠销售中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赠送,赠为,须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与行为是以买卖行为为前提条件的。
就商场而言,是为卖而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赠,销售主商品是目的,赠与商品是实现主商品销售的手段;这种规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就消费者而言,是因买而获赠。
买赠销售中的赠送行为并非的实施,不致因无偿赠送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无偿赠送,而是附有条件和是避免因无偿赠送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负不平衡的矛盾,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没有将主商防止以无偿赠送行为逃避纳税。
【实务探讨】赠送客户的礼品要“视同销售”!
![【实务探讨】赠送客户的礼品要“视同销售”!](https://img.taocdn.com/s3/m/fd769a01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6d.png)
【实务探讨】赠送客户的礼品要“视同销售”!问:我公司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值得注意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将烟酒消费掉所得税上也属于视同销售。
看来,赠送真的不如吃掉、喝掉和用掉。
问题来了,假如购入礼品100元,增值税17元。
上述业务该如何做账:第一种作法:(1)购进时:借:库存商品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贷:库存现金 117(2)赠送时: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贷:库存商品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第二种作法:(1)购进时:借:库存商品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库存现金 117(2)赠送时:借:管理费用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库存商品 100第三种作法:我有自己的想法(请在下方写留言)。
【好会计】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是进项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畅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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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会计】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是进项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畅捷服务今日问题公司买礼品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处理是应该做进项转出?还是做视同销售?这个问题的答案无非就三种:①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做视同销售;②进项正常抵扣,同时做视同销售;③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做视同销售。
可以说这三种答案,在笔者实际工作中都有见过,当然让大家觉得最不可思议的肯定是答案③了。
那我们首先就来分析答案③,这种处理是否合适?首先,铺垫两个概念,一个是需要做进项转出的情形,即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另一个是视同销售的概念。
按照最新的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只摘录我们需要用到的部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对于视同销售,赠送礼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判断,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故我们找到相关描述:“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回到答案③,其实从增值税原理出发就能对答案③做出判断:这种做法欠妥。
因为增值税的基本原理,说的就是以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整个增值税链条来看,每个流转环节都可能产生增值税,最终一个环节是到消费者,最终消费,不再产生增值,因此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
从上面摘录的36号文那一段,我们可以知道消费者不仅仅说的是咱们每个自然人消费者,企业也可能作为最终消费者,那就是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了就属于最终环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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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赠品视同销售
、销售过程的赠送是不是捆绑销售?
很多促销过程的所谓赠送其实不是赠送,而是“捆绑销售”。
典型的如购买笔记本电脑送电脑包;购买大盒洗发水送小盒洗发水。
捆绑销售的关键判断要点是销售和赠送的均属于企业自身经营的产品或商品,那么这种所谓赠送其实应将两件产品或商品合并计算收入,合并计算成本。
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
上面案例中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显然不属于捆绑销售,他们销售的是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赠送的都是外购的产品或服务,这种外购的促销礼品、油卡、电器均不属于三方经营范围的内容,而是纯粹为了促销发生的赠送。
二、促销中的赠送是不是无偿赠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无偿赠送认定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同样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对于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无偿赠送服务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这里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税务机关的分歧也正在于此。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无偿赠送,以河北、山东、河南国税为代表。
如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显然这里没有采纳无偿观点,认为客户实质上已经为行车记录仪这种赠品买过单了,不应视同销售。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就是无偿赠送,必须视同销售,典型的如内蒙、湖北和海南国税。
内蒙古国税营改增指引文件为例:
10、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内蒙古国税文件实质上就是认定为无偿赠送,然后视同销售处理。
三、销售中的赠品能否抵扣进项?
无论是需要视同销售还是不需要视同销售,赠品作为一种促销手段,都不属于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的情况,因此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抵扣进项的合规票据,均可抵扣进项。
但即使这个问题,在个别地方居然也存在争议。
吉林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8月10日》中:
5、金融机构给客户赠送的加油卡,商品劵等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规定,对于“无偿赠送”商品,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因此,是否视同销售,重点要判断该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
金融机构给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的商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应视为“有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用于赠送客户的外购商品取得的进项税也应区别处理。
如果该商品构成其销售服务的主体(如电信公司存话费赠手机,手机与话费形成一份“合约套餐”),则该商品购进的进项税允许抵扣,但销售额要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税。
另一种情况是,该商品不构成销售服务的主体(如金融机构赠送客户的加油卡、商品券等),该部分商品不构成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成本,属于赠送回馈客户,性质上与“交际应酬类消费”相同,比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类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
这里居然将金融机构赠送客户礼品部分理解为交际应酬支出,纳税人表示欲哭无泪!
销售过程中的赠送行为在很多行业非常普遍,但最基本的视同销售问题截至今日还是一笔糊涂账,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实务中左右为难,期待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对这个领域的赠品视同销售进行统一。
1、销售同时给予赠品(不属于本企业产品或商品)不需要视同销售,
2、无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赠品的进项税应可以抵扣。
3、在本省有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按照本省规定处理。
本省无规定,可酌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