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自产产品发给员工是否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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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

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

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中,无偿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而上述行为的有偿,则一般界定为销售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而对于有偿与无偿的概念,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清晰的政策进行界定,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实务中一般按照有利于征管的简便原则处理。

案例案例1:甲企业进行促销活动,顾客关注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得产品一件。

案例2:甲企业销售货物100件,销售额为10万元,同时赠送10件同类型货物。

案例3: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甲乙为关联企业。

案例4: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因提供租赁服务,甲企业从乙公司购买货物可以享受1%的折扣。

案例5:甲企业向公益机构赠送自产衣服一批。

上述案例中,哪个是有偿?哪个是无偿?相关文件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单小结上述文件的含义,以取得经济利益为有偿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笔者认为,取得的确定价值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中有偿的概念。

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的会计处理

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的会计处理
四、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非 货币性福利发放对企业会计信息 的影响
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 发放给职工, 虽然增加了职工的福利待 遇, 但企业毕竟丧失了获得现金流入的 机会, 对企业来讲是一种损失。 尽管如 此,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以自产 产品发放给职工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现 象还是十分普遍。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 企业用于发放给职工作为非货币 性福利的产品多为滞销或接近于有效使 用期的产品, 虽然发放给职工会使企业 遭受一定的“损失”,但却 可 减 少企 业 的 无效库存,节约存储费用;同时,非货币 性福利的发放也可以使企业在没有实际 现金流出的情况下,对职工的负债减少, 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压力;第二,由于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以自产产品发 放给职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 可以确认 主营业务收入。 因此,当企业主营业绩欠 佳,而使营业利润偏低时,可以通过非货 币性福利的发放,而增加当期会计利润。
计算基础。 例如,甲企业将商品提供给职 工时,按照 20%的商业折扣计算销售额 , 那么甲企业的销售额正好与其成本相 同。 甲企业以此为基数计算出的应缴纳 增值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当是 甲企业产品成本中未缴纳过增值税的价 值所应当缴纳的部分。 这样处理既可以 减轻企业的负担, 也使业务更符合经济 实质。
借: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非货币性 福利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 额 )17 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讲 解 2008》下 ,企
业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非货币性福利的 会计分录进行修正后, 可以真实的反应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 避免企业在 没有实际现金流入的情况下, 缴纳企业 所得税,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但以于无论 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增值税法都将该类 业务作为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因此虽然 企业不会由于此类业务带来现金流入, 却会引起实际的现金流出, 给企业的财 务管理造成一定的压力。 蒉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 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 视同销售”。

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制度依据(1)税收制度规定。

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 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自产自用应视同销售, 应正常缴纳增值税, 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

如果自产自用产品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即上述自产自用行为应当作为收入处理, 应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

(2)会计制度规定。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并没有专题予以明确统一规定, 只在各相关准则中有所表述。

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均有相关规定, 其中具有核心指导地位的是收入准则, 其对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有助于会计处理中判断收入是否确认。

二、会计实务界对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的不同会计处理上述税收制度规定, 直接、具体指导和规范了税收实务。

在税收实务界, 对于自产自用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毫无争议的, 即都是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并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增加应税收入, 计入应税所得。

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对自产自用行为的账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致使缺乏理论指导的会计实务界产生了对自产自用行为的不同账务处理且各自为政。

具体表现在:(1)只需按自用产品的成本转账, 不确认收入。

原因是自产自用只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 不存在销售行为, 不符合正常销售的条件, 没有产生现金流量。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摘要: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为广大会计工作者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指明了方向。

就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正常销售的各个方面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浅析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视同销售”的含义“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税法中的名词。

“视同”意指“看做”,主要是指从会计角度看不是正常的销售行为,而税法在税收意义上要求纳税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管理部门等不作为销售处理,用于其他方面则要求企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缴纳相关税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本文就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

对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工程,则直接按库存商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转销库存商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视同销售”的计税价值确定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入账[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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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入账[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用途又可以分为个人福利和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个人则属于个人福利,企业将自制成品用于内部的集体福利事项(如企业内设的福利部门)则属于集体福利。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8〕828号的补充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一方面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需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另一方面是因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而需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问题。

即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均需视同销售。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在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要求中已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十章“职工薪酬”中也明确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因此,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实际上已不存在差异,即无需再专门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处理,此情形下企业应分3步作如下会计处理:决定发放福利时,借记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福利时,借记。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入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入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入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用途又可以分为个人福利和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个人则属于个人福利,企业将自制成品用于内部的集体福利事项(如企业内设的福利部门)则属于集体福利。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8〕828号的补充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一方面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需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另一方面是因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而需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问题。

即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均需视同销售。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在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要求中已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十章“职工薪酬”中也明确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因此,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实际上已不存在差异,即无需再专门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处理,此情形下企业应分3步作如下会计处理:决定发放福利时,借记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福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但必须注意的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则无需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因此,对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则需考虑视同销售的问题,但必须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会计实操经验】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会计实操经验】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

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及会计处理纳税人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必须按销售额*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否确认收入则视该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引起产品的产权发生变化而定。

1、当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生产免税货物、在建不动产或者用于营业税其他应税劳务的,由于产品的产权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属于本企业,则该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并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借:生产成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当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发放福利、有业务招待、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或无偿赠送时,由于产品的产权已经转移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再属于本企业,则该视同销售行为须确认收入并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同时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或无偿赠送时,由于货物的产权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也须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开票,以及开具何种发票。

(1)当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时,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进项税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否则开具普通发票。

(2)当纳税人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行为时,由于不涉及对方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不开发票,此时,只有发货单或领料单、福利发放表等企业自制的原始凭证。

会计实务: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

会计实务: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

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1、货物在内部异地调拨(1)在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只是货物的内部调拨,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应看作销售,也不应征收增值税。

(2)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再同一县(市),而将货物从一个机构已送到另一个机构并用于销售的内部调拨,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货物代销(1)无论委托代销还是受托代销,都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如果不把这两种行为看作是货物销售,那么货物的买卖双方就会把正常的购销行为伪装成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从而逃避应纳的增值税。

3、货物的外部使用(1)这里的“货物”不仅包括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也包括纳税人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或购买的货物。

(2)当纳税人将这些货物外部使用时,都应当看作是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3)所谓货物的外部使用包括:①将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②作为礼物赠送给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③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总之,只要货物对外使用,无论货物原来是如何取得的,都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4、产品的内部使用这里的“产品”是指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其特点是本身并未缴纳过税,因此无论其外部使用还是内部使用,原则上均应纳税。

但是,如果该产品在本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因为这种内部使用的产品是作为中间产品而使用的,只要最终产品销售,这些中间产品就必然承担税负,因此在使用时就无需纳税。

总之,只要属于新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自产的产品还是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内部使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以外)还是外部使用,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将从外部取得的货物作为内部使用时,主要涉及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与视同销售无关。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财税实务: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财税实务: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同时以成本价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其账务处理为:产品
用于分配时,借“应付利润”,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售价或同类产品市场价);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成本价)。

 这一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或流出,但实际上它与将货物出售后取得
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利润给股东,并无实质区别,只是这里没有现金流入或流出,而直接以货物流出的形式,体现的是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因此,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应通过销售来处理,即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计价并计入有关收入类账户。

确认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股东或投资者为法人且为一般纳税人)或普通发票(投资者或股东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为分配货物的当天。

按分配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和按其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两项之和,借记“应付利润”;按应税
货物的售价、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天华厂将自产的甲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丁产品作为应付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甲产品售价为60000元,委托加工丁产品没有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成本。

八个案例理清视同销售问题

八个案例理清视同销售问题

八个案例理清视同销售问题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那具体到业务,哪些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又如何处理呢?目录【案例1】发放货物作为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案例2】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财税处理【案例3】将不动产用于投资的财税处理【案例4】以货物投资的视同销售财税处理【案例5】赠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案例6】代销账务处理【案例7】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案例8】无偿销售服务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案例一发放货物作为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甲企业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将自产货物发放给职工作为节日福利,该货物市场公允价值含增值税价117万元,生产成本不含税价80万元。

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等福利费 117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借:主营业务成本 80贷:库存商品 80将发放给职工福利的自产产品计入收入,但从原理来讲,该产品并未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计入收入与成本,因此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二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财税处理甲企业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生产销售土特产品为主,2017年将自产商品赠送给客户,用以维护关系。

该商品成本8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含税价117万元。

借:销售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97贷:库存商品 8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表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万元;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万元;业务招待费调增20万元。

案例三将不动产用于投资的财税处理甲企业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以自有不动产投资于乙公司,双方协商,按照该不动产的市场公允价值1050万元作价,占乙公司30%股份。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在税收领域中,将某些行为或交易视为实际
销售货物而征税。

以下是八种常见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1. 赠送,当企业将货物作为礼品或赠品赠送给客户或员工时,
税法可能会将这种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而征税。

2. 赠送样品,企业赠送给客户的产品样品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因为这种行为涉及到货物的转移和使用。

3. 自用或私人使用,如果企业将货物用于自身或员工的私人使用,税法可能会视之为销售货物并征税。

4. 转移用途,当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的货物转为其他用途,例如作为礼品赠送或用于员工福利时,税法可能会将其视为销
售货物。

5. 资产转移,在企业内部,将货物从一个部门或子公司转移给
另一个部门或子公司,税法可能会视之为销售货物而征税。

6. 委托加工,当企业将原物料委托加工成成品并取回时,税法可能会视为销售货物,因为货物发生了所有权和实际控制的转移。

7. 资产出租,在某些情况下,将货物出租给他人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尤其是当租赁期限较长或租赁协议中包含购买选项时。

8. 虚拟销售,在电子商务或跨境交易中,一些虚拟货物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例如虚拟商品、服务或数字产品的交易。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税法对于这些情形的界定和征税方式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规操作。

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பைடு நூலகம்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 程】 【问】单位在节日给职工发放福利,分别以自产产品、外购产品、购物 券等形式发放,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增值税? 【解答】贵公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不同形式的福利,应按规定做不同 的税务处理: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8年第 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 538号)第十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解析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解析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解析企业资产用于职工奖励,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时按照'工资薪金'扣除即可,在发放时要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一般不是很多,除视同销售的问题外,税会差异也相对较少。

容易产生较多税会差异的是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在会计准则上也称为非货币性福利。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委托加工加工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是属于'职工薪酬';但是,在税务上由于涉及实物等,非货币性福利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一、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发放给员工做奖励或福利决定发放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产品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产品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意:如果是应税消费品,还可能涉及消费税)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存货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发放给员工做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时是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因此不需要再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二、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购买后直接就发放给职工,第二种是从库存的外购商品中发放给职工。

以做福利为例:1.外购商品购买后直接发放给职工决定发放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外购并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银行存款等2、从库存的外购商品中发放给职工决定发放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存货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甲手机公司2019年度部分财务数据如下:1.全年工薪支出账载金额和实际支出都是5000万元;2.职工福利费账载金额和实际支出都是650万元;3.非货币性福利单独记账,未包括在'职工福利费'账户内,详情如下:(1)端午节外购了一批粽子等节日礼物发给员工,计税合计5.6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中秋节外购了一批月饼等节日礼物发给员工,计税合计6.78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公司决定:凡是在厂工作满3年的员工,均有权半价购买出厂价4520元(含税价)的手机一部,手机成本每部2500元。

会计经验:自产或外购商品作为员工福利如何记账

会计经验:自产或外购商品作为员工福利如何记账

自产或外购商品作为员工福利如何记账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例】乙公司为一家生产彩电的企业,共有职工200名,20x1年2月,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10000元的液晶彩电和外购的每台不舍税价格为1000元的电暖气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

该型号液晶彩电的售价为每台14000元,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购买电暖气的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假定200名职工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分析: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按照成本结转,但要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应当将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彩电的售价总额=14000x170+14000x30=2380000+420000=2800000(元)彩电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0x14000x17%+30x14000x17%=404600+71400=476000(元)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生产成本2784600管理费用49140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276000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276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6000实际发放彩电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0贷:库存商品2000000电暖气的售价总额=170x1000+30x1000=170000+30000=200000(元)电暖气的进项税额=170x1000x17%+30x1000x17%=28900+5100=34000(元)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生产成本198900管理费用3510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34000购买电暖气时,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34000贷:银行存款2340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2022年02月23日来源:中国税务报朱晓东黄跃文日前,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有样品送达客户测试及试用,生产线预计在今年上半年建成投产。

实际上,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并不少见。

但是,许多财务人员对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了解得不够,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

案例: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税务部门对A公司开展税务风险排查时,发现企业2020年的一份记账凭证中,借记“销售费用”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经过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为扩大市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

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

针对这项业务,A 公司会计人员制作了上述凭证,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万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

此外,A公司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900万元,另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

A公司认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属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栏次时,填写了200+90.4=290.4(万元),并确认扣除限额1900×15%=285(万元),据此纳税调增290.4-285=5.4(万元)。

A公司的涉税处理并不准确。

风险点一:按成本价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具体规定。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

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按照该产品的成本80万元申报视同销售额,计算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80×13%),导致税额计算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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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发给员工是否要视同销售
自产产品发给员工是否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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