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房地产行业常常会通过赠品来吸引客户购买房屋。
然而,就如何确认这些赠品的收入,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保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原则来确认赠品的收入。
首先,要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在赠品赠送的同时,购房合同已经签订并且标明了赠品的类型和数量。
这是确认赠品的重要依据,可以证明赠品与房屋的销售是一起发生的。
2. 赠品与购房合同有直接联系,并且不能单独出售。
赠品必须是作为销售房屋的一部分提供给客户的,而不能单独以货物或服务形式交付给客户。
3. 赠品的成本能够明确确定并且能够可靠地计算。
开发商需要能够准确确定赠品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并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成本计算。
基于上述条件,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具体步骤如下:1. 开发商需要根据购房合同和相关文件,确认赠品的类型、数量和成本。
2. 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赠品收入的确认时间点。
通常情况下,赠品收入应该与房屋销售收入同时确认,即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后,赠品也同时交付给客户。
3. 确认赠品的销售收入金额。
赠品的销售收入可以通过赠品的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率计算得出。
4. 将赠品销售收入计入财务报表中的相应科目。
通常情况下,赠品销售收入应该计入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营业务收入中。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时要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商应该保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夸大赠品销售收入或者误导投资者。
此外,在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如果赠品是以实物形式赠送给客户的,开发商需要妥善处理好赠品的库存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2. 如果赠品是以服务形式赠送给客户的,开发商需要确保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将服务成本纳入相关的成本科目中。
3. 在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后,开发商需要及时将相应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纳入财务报表中,确保税务合规。
为客户提供样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
为客户提供样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负担和纳税义务。
在此篇文章中,我将详细探讨为客户提供样品时,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确认收入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样品的性质。
样品通常是企业向潜在客户或现有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
它们是为了展示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特点而提供给客户的,目的是让客户对产品或服务产生兴趣,并最终购买或订购。
因此,样品并不是公司出售的真正产品或服务,它们只是作为市场营销的一种手段使用。
基于样品的性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无需确认样品收入。
这是因为样品不属于实际的销售交易,而是用于促进销售和市场推广的一种策略。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应该是与实际交易相关的。
样品的提供并不符合“实际交易”的定义,因为它们并没有导致现金流入企业或实质性的资产交换。
然而,作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样品的成本应计入企业成本。
尽管样品不需要确认收入,但企业在提供样品时产生的成本应该计入企业成本,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这包括直接与样品制作相关的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以及与样品提供相关的销售和市场费用。
第二,企业应合理控制样品的数量和性质。
样品的提供是为了吸引客户,并促使他们购买产品或服务。
然而,过量的样品提供可能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策略合理控制样品的数量和性质。
第三,企业可以通过样品提供获得其他经济利益。
尽管样品本身不需要确认收入,但企业提供样品的过程可能带来其他经济利益,比如客户关系的建立和巩固,口碑的提升等。
这些经济利益可以反映在企业的整体经营表现中,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情况。
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全面考虑这些经济利益的影响。
最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遵循相关的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
尽管样品收入不需要确认,但根据当地税法规定,企业可能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说明样品的相关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对申报表进行审查和核对。
视同销售如何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三种方法确定销售额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以上业务,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下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赠送样机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赠送样机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标 签】视同销售,应纳税所得额,赠送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业2011年6月将13台自产的备用机作为样机赠送给客户,单台备用机含税售价1520元,财务人员认为该笔费用应作为广告费在销售费用中列支,没有缴税。
税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上述赠送客户的样机应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及成本,该备用机含税销售价格1520元(增值税率17%),赠送13台,视同销售收入16888.89
元(1520/1.17×13),视同销售成本11324.81元,应调增视同销售所得5564.08元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会实操-赠品的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赠品的账务处理
如下:
第一种: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方式。
如果是将商品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对商品买M赠N,属于捆绑销售。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库存商品—赠品,
第三种:直接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
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
在购进该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第四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方式,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是外购的商品做赠送加一笔购进库存商品的分录即可。
样品收入该如何入账会计分录怎么做
样品收入该如何入账会计分录怎么做?如果样品展示后无法再做销售,则做以下会计分录?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果样品不影响以后的销售,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假设是主营业务收入,则根据公司交税的税率计算税。
当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别人的欠款时,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帐款、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税率进行计算)假设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则应当进行处理: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贷: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税率按其他业务收入税率来处理)假设碰到其他情况,再单独进行处理。
知识延伸:样品的会计分录案例:A公司给客户寄样品100元,公司开了一张100元的发票,那么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呢?根据有关规定,样品费应当视同销售来进行处理。
1、如果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会计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样品费100贷:库存商品85.4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2、如果单位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会计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样品费100贷:库存商品97.08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2(一)公司的门卫保安工资发放的账务处理(1)如果是物业公司的员工1、计提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营业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门卫保安工资2、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门卫保安工资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如果是其他行业公司的正式员工。
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这个外购的资产可以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曾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已失效)中有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了,但是其对于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的规定,却在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有明确体现,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该公司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应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总结,该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
视同销售如何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三种方法确定销售额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以上业务,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下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一、引言赠送样品是企业常用的一种市场推广手段,通过向潜在客户或现有客户提供免费样品,以吸引他们购买更多产品或服务。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是指在企业进行赠送样品活动时,应遵循的会计规定和原则,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1. 赠送样品的成本企业在赠送样品时,需要计算赠送样品的成本。
这些成本包括样品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运输成本等。
企业应将这些成本记录在赠送样品成本账户中,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2. 赠送样品的确认赠送样品不会直接带来现金流入,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确认。
根据会计准则,赠送样品应当被视为企业的营销费用或市场推广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3. 赠送样品的核销赠送样品在赠送后可能会出现多种情况,如被退回、被销毁、被买家收购等。
对于被退回的样品,企业应将其重新计入库存,并计入相应的赠送样品成本账户中。
对于被销毁的样品,企业应将其视为损失,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对于被买家收购的样品,企业应按照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销。
三、赠送样品的会计披露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对赠送样品进行披露,以提供给利益相关者有关赠送样品活动的相关信息。
这些披露应包括赠送样品的成本、赠送样品的数量、赠送样品的用途等。
四、赠送样品会计准则的重要性赠送样品会计准则的制定和遵循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企业合理核算赠送样品的成本,准确披露赠送样品的相关信息,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同时,它也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评估赠送样品活动的效果,为企业的市场推广策略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五、结论赠送样品会计准则是企业在进行赠送样品活动时应遵循的会计规定和原则。
通过合理核算赠送样品的成本、准确披露赠送样品的相关信息,企业可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市场推广策略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赠送样品会计准则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赠送样品会计准则的制定和遵循,以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视同销售其实是一个税法概念。
就是说对于某笔经济业务,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当然后处理现在很多情况下会计也已经作为销售处理了),但税法认为是销售行为,要产生纳税义务,因此称之为视同销售。
那么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呢?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文件2021年第27号国税函〔2021〕828号政策规定:一、企业将公司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投资回报率销售确定收入。
二、企业发生本民企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定出销售收入。
【举例】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及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广告费和宣传费已经超过当年税收扣除限额,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如下表所示。
1.会计处理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93贷:库存商品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2.税务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
税法调整事项税法调整事项1.调收入1002.调成本80税法调整事项1.调收入1002.调成本80金三系统对财务报表、课税不同税种之间申报的收入数据比对分析一、税收与财务关联性指标该类指标主要扫描申报表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的匹配情况,避免数据失真。
例如:《一般化工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收入”与《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进行比较。
二、申报表内(间)关系指标例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公允价值调整收益”如果大于0,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中“公允资产价值变动净损益”的“调增金额”比较是否一致;如果小于0,则与该表的“调减金额”比较是否一致。
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
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首先,对于样品的账务处理。
样品通常是企业为了宣传、推广产品而提供给潜在客户或合作伙伴的产品。
对于样品,企业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账务处理。
1.库存账务处理:企业需要将样品纳入库存管理体系中,记录样品数量、成本等信息。
当样品提供给客户或合作伙伴时,需要从库存中扣减相应的数量。
2.成本核算:企业需要根据样品的成本,对样品进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间接成本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3.收入确认:当样品提供给客户或合作伙伴时,企业需要确认相应的收入。
收入确认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市场价值确认收入,一种是按照实际成本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收入确认。
其次,对于礼品的账务处理。
礼品一般是企业为了赠送给客户、供应商、员工等人员而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对于礼品,企业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账务处理。
1.礼品采购账务处理:企业需要将礼品的采购纳入到采购流程中,记录采购数量、价格等信息。
同时,需要对礼品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对购买礼品的用途进行分类,如用于客户关系管理、员工奖励等。
2.礼品发放账务处理:企业需要记录礼品的发放情况,包括发放给哪些人员、数量等信息。
同时,需要将礼品发放与相关的活动或事项进行挂钩,确保礼品发放符合企业的策略和目标。
3.礼品成本核算:企业需要根据礼品的成本,对礼品进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间接成本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最后,无论是对于样品还是礼品,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例如,对于样品,企业可以建立样品发放审批程序,确保样品的发放符合企业的政策和规定;对于礼品,企业可以建立礼品发放的审计制度,确保礼品发放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总之,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进行具体的设计和实施,通过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2022年02月23日来源:中国税务报朱晓东黄跃文日前,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有样品送达客户测试及试用,生产线预计在今年上半年建成投产。
实际上,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并不少见。
但是,许多财务人员对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了解得不够,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
案例: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税务部门对A公司开展税务风险排查时,发现企业2020年的一份记账凭证中,借记“销售费用”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经过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为扩大市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
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
针对这项业务,A 公司会计人员制作了上述凭证,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万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
此外,A公司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900万元,另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
A公司认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属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栏次时,填写了200+90.4=290.4(万元),并确认扣除限额1900×15%=285(万元),据此纳税调增290.4-285=5.4(万元)。
A公司的涉税处理并不准确。
风险点一:按成本价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具体规定。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
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按照该产品的成本80万元申报视同销售额,计算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80×13%),导致税额计算出现差错。
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上旬·37·□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杨焕云(聊城大学山东聊城252059)在商品品质比较复杂、描述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凭样品交易相对可信,所以这种模式在现实中经常被用到。
另外,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一些样品也有利于打开销路,提高市场占有率等。
制造业企业对外提供样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笔者分别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无偿赠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要计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即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类经济组织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相互之间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劳务提供、财产转移不视同销售,而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视同销售应该是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三类情况的总称。
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视同销售”范畴。
从表面上看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在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销售费用的支付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而免费提供样品则能抵偿这种流出,是一种变相的经济利益流入或负债减少,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是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是指记录公司向客户发送样品的成本和收入的会计记录。
这通常涉及到两个账户:存货账户和销售收入账户。
我们记录公司存货的减少。
假设公司向客户送出了价值1000元的样品,该样品属于公司的存货,因此需要从存货账户中减少相应的金额。
我们将此金额记为借方。
我们记录与样品相关的收入。
当送出样品后,如果客户决定购买产品,公司将从客户收到货款。
这笔收入应该被记录到销售收入账户中。
我们将此金额记为贷方。
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账户 1000元
贷:销售收入账户 1000元
这样,会计记录就反映了公司送样品给客户所带来的成本和收入。
这个会计分录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对送样品给客户的成本和收入进行准确记录和核算。
通过这样的会计分录,公司可以了解到送样品给客户所带来的成本和收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影响。
同时,这也有助于公司进行成本控制和收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管理业务和做出决策。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工作,它能够准确记录
公司的成本和收入,并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正确记录这些会计分录,公司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业务。
合同赠送视同销售怎么做账
一、确定视同销售的商品或服务首先,企业需要明确哪些商品或服务在合同中作为赠品提供给客户。
通常情况下,这些赠品的价值较小,不会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二、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视同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确定同类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即企业在正常销售情况下,销售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2. 根据同类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三、会计分录1. 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以反映视同销售的收入。
2.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以反映视同销售的成本。
3.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以反映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具体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四、会计处理特殊情况1. 如果赠品的价值较大,企业可以将赠品作为单独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然后按照正常销售流程进行会计处理。
2. 如果合同中规定赠品的价值超过了企业所收取的合同费用,企业可以将超出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 如果赠品是自产商品,企业可以将自产商品的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将销售价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五、税务申报在税务申报时,企业需要将视同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计入增值税申报表中,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总结:合同赠送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会计处理方式,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合法合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应关注合同条款,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分录。
赠送样品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赠送样品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1、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2、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
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为此,要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
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销售领用样品的会计处理
销售领用样品的会计处理1. 介绍销售领用样品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向销售人员提供的产品样品。
销售人员可以使用这些样品展示给客户,以便促成销售。
销售领用样品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如何确认、计量和核算这些样品的成本和销售收入。
2. 确认销售领用样品销售领用样品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确认和登记,以便跟踪和控制样品的使用情况。
通常,企业会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流程,要求销售人员在领用样品时填写领用单,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3. 计量销售领用样品成本销售领用样品的成本计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企业需要确定样品的成本,并将其记录在会计凭证中。
一般来说,销售领用样品的成本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计量:3.1. 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法是指根据事先设定的标准成本来计量销售领用样品的成本。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和成本结构,设定一个标准成本,用于计量样品的成本。
标准成本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适用于成本结构稳定的企业。
3.2. 实际成本法实际成本法是指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来计量销售领用样品的成本。
企业需要记录样品的实际采购成本、运输费用等相关费用,并将其作为样品的成本进行核算。
实际成本法的优点是准确性高,适用于成本结构波动较大的企业。
4. 核算销售领用样品的销售收入销售领用样品的销售收入需要在会计上进行核算。
销售人员在使用样品促成销售后,需要将销售收入记录在会计凭证中,并按照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和确认。
销售领用样品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核算:4.1. 实际销售收入法实际销售收入法是指根据实际销售金额来核算销售领用样品的销售收入。
销售人员需要将实际销售金额记录在会计凭证中,并按照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确认和核算。
4.2. 标准销售收入法标准销售收入法是指根据事先设定的标准销售收入来核算销售领用样品的销售收入。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和市场情况,设定一个标准销售收入,用于核算样品的销售收入。
5. 会计凭证的处理销售领用样品的会计处理需要将相关的业务事项记录在会计凭证中。
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
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关于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的个人看法应当根据赠送样品的性质,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赠送的样品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产品、商品情况下,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因此,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当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因此,所得税应当以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计税依据保持一致。
第二种是在赠送的样品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产品、商品,完全是为了广告宣传、推广活动而专门外购物品情况下,增值税视同销售时因为纳税人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以进价作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即以进价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是指企业为了促进产品销售和市场推广,向潜在客户或现有客户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会计准则,赠送样品的成本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认和核算。
赠送样品的成本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确认。
企业在赠送样品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成本,如制作费用、包装费用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确认。
同时,间接费用也可以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核算。
赠送样品的成本应当在赠送时确认为费用,不得计入存货。
赠送样品不具备经济利益的可预期流入,因此不应当计入存货。
企业应当根据赠送样品的成本确认相应的费用,并在利润表上体现。
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谨慎性原则。
在确认赠送样品的成本时,企业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避免低估成本、高估收入。
如果赠送样品的实际成本高于预计成本,应当及时调整,并在利润表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公允性原则。
企业在确认赠送样品的成本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
如果赠送样品的公允价值低于成本,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并在利润表上体现损失。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规定了赠送样品的成本确认和核算的原则。
企业在进行赠送样品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成本确
认为费用。
同时,企业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和公允性原则,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这样既能满足企业的市场推广需求,又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的个人看法应当根据赠送样品的性质,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赠送的样品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产品、商品情况下,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因此,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当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
“(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
因此,所得税应当以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计税依据保持一致。
第二种是在赠送的样品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产品、商品,完全是为了广告宣传、推广活动而专门外购物品情况下,增值税视同销售时因为纳税人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以进价作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即以进价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所得税确认收入时,因为购买该物品就是为了宣传、赠送,不是以销售为目的,因此以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计税依据保持一致。
对于样品赠送对应支出所得税扣除问题,首先要明确为广告、
宣传而发生的赠送与捐赠不是同一概念,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可以看出广告、样品支出与捐赠是分别做出规定的,而且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一、对外捐赠的定义和途径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的规定,明确表明为广告宣传、经营需要而发生样品赠送不属于捐赠,所以样品赠送支出应当属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范畴,应当在考虑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前提下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