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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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一、民法总则的概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对民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系统性、完整性的总述,具有统领和约束作用。

对于理解我国民法体系的框架、原则和基本规则至关重要。

二、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和灵魂,它承担着对未来制定的各个分编、分章的指导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总则也是判断具体案件的原则性依据。

三、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分析1. 法律适用在民法总则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特别是关于不以过去或者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颇具争议,需要认真分辨和理解。

2. 民事主体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非常细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其中,法人的成立、存续和终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难点。

3.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两项概念,对其界定准确与否在实践中非常具有关键性。

需深入理解其规定和适用。

4.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是要认真理解自愿、真实和合法等原则,在具体情况下判断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5. 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尤其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在实践中常有争议,需要透彻分析。

四、民法总则解析中的难点在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例如不以过去或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法人的成立和终止、行为能力的界定等。

针对这些难点,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答。

五、结语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和灵魂,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中的规定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各类民事案件至关重要。

希望通过本文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对民法总则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的重点及难点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简答论述与重难点-PPT精选文档

民法简答论述与重难点-PPT精选文档


9、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0、共有的概念?特征? 11、论相邻关系? 12、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13、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14、质权的的概念和特征? 15、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16、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7、简述缔约过失责任。 18、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 19、简述先履行抗辩权? 20、简述不安抗辩权? 21、简述债权人之代位权? 22、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4、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25、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26、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27、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8、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 (一)总论部分 1.民法的本质。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5.民事法律行为。

6.代理。 7.诉讼时效。 8.民事责任。 (二)物权法部分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物权的种类。 3.物权的民法保护。

4.所有权。 5.他物权。 6.共有。 7.相邻关系。
(三)债法部分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法部分。
二、民法学复习的难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表见代理。 4.物权和债权的比较。 5.所有权的权能。 6.善意取得制度。 7.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8.合同的效力。 9.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责任。 10.合同法分则。 1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四)人身权部分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人格权。 3.身份权。

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债权本身即为请求权;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

一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

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区别主要意义:(1)首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法律保护。

(2)支配权权利之权利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无需义务人的协助,因此义务人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

相反请求权之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即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历年真题中的考查:这一考点主要是通过客观题的方式考查,考生需要掌握民事权利这一分类,并能将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如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

民法考试重点整理

民法考试重点整理

民法考试重点整理引言民法考试是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对法律感兴趣的人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考试。

由于民法所涉及的内容繁多,考试难度较大。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本文将整理民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并提供相关案例以加深理解。

重点内容1: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是民法的基本要素之一,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类型。

例如,在“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这个案例中,王某和A公司是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

考生需要了解王某和A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和类型。

重点内容2:物权与债权物权和债权是民法的两个重要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和债权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例如,在“张三拥有一块土地,李四在上面盖了一栋房子”这个案例中,张三对土地享有物权,而李四对房子享有物权。

如果李四要出售该房子,他需要得到张三的同意,因为张三对土地享有物权。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个案例。

重点内容3:继承权与婚姻关系继承权和婚姻关系也是民法考试的重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继承权的类型、继承顺序、遗嘱等法律规定,以及婚姻关系的要素、结婚条件、离婚程序等。

例如,在“王老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这个案例中,考生需要了解继承权的类型、继承顺序以及遗嘱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纠纷。

再比如,“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发现对方有赌博成瘾”这个案例中,考生需要了解婚姻关系的要素、结婚条件以及离婚程序等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总结以上是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整理,包括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与债权、继承权与婚姻关系等方面。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该注重理解各个知识点的概念、特征和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思考和分析。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民法考试中的难点,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实务等方面,要多做题、多实践,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和实践能力。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1、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但是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2、物权客体是物或法定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单纯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进行赔偿,例外:法律明文规定(比如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

4、6-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6、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捐献其遗体。

(原则上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不能被随意处分)7、民法题目一定要注意的基本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诚实信用(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争取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平等不能让任何一方过于吃亏有偿行为不能显示公平)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变更撤销和撤回8、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人(父母健在和去世)遗嘱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9、合伙人责任风险最大:对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之外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0、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1、“亡”者归来的,其财产怎么被分配的,就怎么吐出来。

12、受委托开发作品的著作权,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委托者所有。

1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损毁灭失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性,原则上不能继承和让与。

例外:加害人已经明确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已经提起向法院起诉的。

15、宣告失踪,宣告期为三个月(财产代管人,若有争议,则有法院指定)。

宣告死亡:一般为下落不明达到四年,意外事件为两年。

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两年期限的影响(此宣告期为三个月)。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学科。

在法学专业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期末考试中常见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重点一:债法债法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期末考试的重点之一。

债法主要涉及到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债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债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特征包括请求性、平等性和强制执行性。

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等。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的转移: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

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债的消灭有多种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重点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合同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

合同生效则要求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合同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变化。

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学(2)重难点分析最新

民法学(2)重难点分析最新

民法学(2)重难点分析(3)一、留置成立的条件有哪些?1.知识点:留置2.参考答案:留置成立的条件有:(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3.常见错误:(1)回答不全或表述不准确(2)不清楚留置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1.知识点:民事责任2.参考答案:民事责任的特征是:(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故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适应。

(4)民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3.常见错误:(1)回答不全或表述不准确(2)不清楚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3)不清楚民事责任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

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

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

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分析:1.知识点:继承人的范围与的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2.参考答案:(1)甲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民法重点难点

民法重点难点

民法重点难点和考点第一部分: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民法的适用范围1、《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号生效的。

2、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我国原则上采用属地主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上,中国民事法律发生效力。

但是,发生在我国的,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涉外民事关系除外。

当然,民事活动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可能根据国院私法规则而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由于法规的发布机关不同,法规的适用范围也会有差异。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二)基本原则的种类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5、其他。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评价及功能第二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创设具有任意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特点:广泛性、平等性。

由双方构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般具有对应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客体是内容指向的对象。

关于标的问题。

2、客体的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精神利益等。

四、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作以下分类:1、事件:人的出生或着死亡;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2、行为:有多种分类。

(三)事实构成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该事实的结合即称为事实构成。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根据内容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二)根据效力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三)根据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四)根据能否独立存在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第三部分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权利能力指的是一种资格或者法律上的可能性,和民事权利不同。

关于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

关于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一、对民法体系性的把握体系性把握在考试中非常重要,能够运用总则中的内容来解决分则中的具体问题。

民法内容围绕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来展开的。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第二、三章开始讲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公民和法人的内容,注意掌握法人与公民之间的不同。

物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还包括智力成果、人格利益以及行为),物单列为一章,需要特别关注。

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的内容。

代理制度是用来辅佐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

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为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合同法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担保法讲的是担保合同,无非是民事法律行为中间双方民事法律为的进一步细化。

婚姻在性质上都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不过有身份利益体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继承法中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内容,其中遗嘱、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注意要把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和合同法中的内容结合起来。

注意提练整个章节的结构:(1)明确哪几章是重点(2)在每一章确定的情况下,总结其到底讲了哪些内容,对其进行回忆。

二、法条的复习法条是组成民法部分的主要内容。

法条具有简洁、不重复的特点。

大量的价值性规范在法条本身是不体现的,这部分内容需要靠授课时间把其中有价值的部分注入到法条当中。

即要明确法条的意义及为什么要规定此法条等。

对于法条的记忆:掌握关键词。

三、如何看待历年真题仔细把握历年真题,体会老师出题的思路。

一般来说考试的大点基本不会变动,只有小点才会变。

甚至大点小点不变的情况下出题思路一定会变,出题角度一定会变,要注意以不变应万变。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在进行2011年司法考试复习中总结了一些初学者容易犯的错误,列举如下,供各位参考:1.买卖合同的标的(客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交付价金)而不是交易的标的物;2.胎儿继承利益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胎儿有权利能力;3.每个抗辩权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抗辩权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仅适用于一般保证,合同履行抗辩权仅仅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4.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5.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6.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基于物权的返还和基于占有的返还,前者针对无权占有,后者针对对占有的侵害。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平等关系和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民法旨在规范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交易。

民法的重点知识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婚姻家庭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合同法合同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是自愿协商的双方通过协议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合同法,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人通过赔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则由刑事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至关重要。

4.继承法继承是指在一个人死后,其财产和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继承人接续。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继承法,可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合法继承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5.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的财产,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形式、担保责任和担保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执行法执行法是指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执行法规定了违约债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强制执行程序。

通过执行法,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是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概述。

民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通过对个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民法重点难点

民法重点难点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民法通则》是 1987 年 1 月 1 号生效的。

2、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我国原则上采用属地主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上,中国民事法律发生效力。

但是,发生在我国的,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涉外民事关系除外。

当然,民事活动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可能根据国院私法规则而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由于法规的发布机关不同,法规的适用范围也会有差异。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二)基本原则的种类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5、其他。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评价及功能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创设具有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特点:广泛性、平等性。

由双方构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般具有对应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客体是内容指向的对象。

关于标的问题。

2、客体的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精神利益等。

(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作以下分类:1、事件:人的出生或着死亡;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2、行为:有多种分类。

(三)事实构成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该事实的结合即称为事实构成。

(一)根据内容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二)根据效力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三)根据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概念(四)根据能否独立存在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一)概念权利能力指的是一种资格或者法律上的可能性,和民事权利不同。

民法简答论述与重难点

民法简答论述与重难点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因欠缺有效条件,须经补正或追认后方可生效。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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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代理具有独立性,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但有些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不同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代理权滥用与保护
总结词: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点与难点问题,涉及到权利保护的时效性和期限。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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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旨在通过他人的行为实现本人的意思表示,以扩大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
代理具有有偿性,即代理人可以向被代理人收取报酬。
代理的概念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
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
代理的种类
01
02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合同及专利确权皆非主体间的关系,分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为一般,以无偿为例外。

4.列车一般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

5.税收——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平等主体)6.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与该个体工商户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民法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关系——民法PS:国家机关作为平权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是也应由民法调整。

7.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8.绝对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条件可以转化为相对法律关系,但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只有在所有权的损害已经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可发生。

9.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应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0.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暂时中止”而非“终止”。

11.侵权行为 (所以贷款无力偿还不算,应自己承担) 发生时<18,诉讼>18,有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仸;无经济能力——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仸致人损害时> 18,有经济能力——本人承担责仸;无经济能力——抚兹人垫付(垫付有困难则延期给付) 12.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 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1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仸,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14.监护资格不能因为监护人的自行辞职而终止必须经由人民法院裁决撤销方可。

民法重点难点学习资料

民法重点难点学习资料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债权关系①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之债甲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甲赔偿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丙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引言民法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

在民法考试中,考查的重点知识包括基本原则、债法、物权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特别规定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本文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简要归纳和总结。

第一部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制度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原则: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从事不愿意从事的活动。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等价有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从事显失公平的交易。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公平正义。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诺言、履行约定,不得欺骗他人、恶意违约。

第二部分:债法债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标的、债的期限、债的履行和债的担保等。

以下是债法的主要内容:债的成立:债的关系必须具备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要素,同时还需要有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债发生的最常见原因,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终止都与债密切相关。

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等。

违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债的转移:债可以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发生转移,例如债务承担和债权转让等。

债的消灭:债因履行、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三部分: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是对物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以下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学科之一,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备考法考的重点学科之一。

熟练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法考的顺利通过至关重要。

以下是民法备考的一些重点知识点,希望能够对广大法学学子有所帮助。

一、人民币的货币地位在民法中,人民币的货币地位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具有法律支付能力,广泛用于经济交易和各种合同的履行。

了解人民币的货币地位,包括其法定支付范围和法定支付方式等内容,有助于理解法律对于货币交易的规范和约束。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民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包括要件、订立、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在备考中,需要熟悉每种类型合同的特点和要求,了解合同成立和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的撤销、解除、修改等问题。

三、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备考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物权的取得和保护涉及到物权的设立、转让、限制、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备考时需要熟悉各种物权的特点和要求,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了解物权的取得方式和物权的保护措施。

四、民事责任与赔偿在备考中,民事责任与赔偿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

民事责任的产生和赔偿的方式是备考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理解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和赔偿的范围,了解不同类型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限制,例如损害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等。

五、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是民法备考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备考时需要了解法人的设立条件和法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熟悉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和法律地位,例如合伙、社团、基金会等。

六、继承与遗赠继承与遗赠是民法备考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了解继承与遗赠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包括继承的顺序、继承权的行使和遗赠的效力等。

此外,还需要掌握继承与遗赠的特殊情况和相关争议问题,例如遗嘱的效力、遗产的分割等。

总结: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包括人民币的货币地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民事责任与赔偿、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以及继承与遗赠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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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 (1)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汇总 (2)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难点汇总 (5)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

考生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

下面是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错误的地方。

1。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

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

考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4。

代理人和代表人。

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

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5。

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它和民法总论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联系。

考生在复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特别要注意,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权就产生,而且代理权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识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根据委托合同可能产生代理权,但受托人的权利并不一定是代理权。

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取得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非法律行为,而代理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

6。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义,考生要准确理解它们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适用条件。

7。

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不同。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具体分析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时,应当看该意思表示是否是向特定人的发出、意思表示人是否具有缔约目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等。

8。

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合称人身权,它们有不同的含义。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而身份权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依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考生不仅要理解它们的不同含义,更要知道它们分别包括的不同类型。

如荣誉权究竟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这是考生应当注意的问题。

9。

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都能理解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但容易忽视著作权的主体还包括作者以外的人。

但作者以外的人要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这些条件,考生要准确掌握。

比如职务作品,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不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只有在两种情况下,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均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

这两种情况包括:一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10。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比较相似,但也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

它们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第二,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在成立时即生效;第三,遗嘱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的效力,在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生产抵触时,遗嘱无效;第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且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汇总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二)物权法部分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2.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5.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6.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7.相邻关系.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三)债法部分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四)人身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此外,对人身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2.人格权.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3.身份权.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五)知识产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与时间性三大特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的作用也要掌握.2.著作权.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作者以外的人.考生应当了解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考生应当掌握作品的概念、范围和我国法律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考生应当掌握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著作权的取得时间和保护期.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考生应当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考生应当掌握各种邻接权的内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2.专利权.考生应当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以及对专利权的保护.3.商标权.考生应当掌握:商标的概念作用;商标的种类;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商标权的转让程序与要求、使用许可和变更;商标权的争议、无效和终止;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六)继承部分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2.继承权.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3.法定继承.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4.遗嘱继承.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5.遗产的处理.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难点汇总民法学的特点最主要体现为其理论性强、系统性强、知识点多,正如以上所指出的那样,民法学内容的重点并不只是体现在某个部分,可以说,大纲中所列出的知识点都是考试重点,考生在复习时,要做到准确、全面、深入,只有这样,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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