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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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1]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1.15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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