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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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5-12-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变化前 变化后
规定
依据
第三条
国税发〔200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 8〕116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层面确立 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 号的出台 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 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 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 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 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
依据实操经验,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一)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2015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具体细化、落 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新政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税2015 119号

财税2015 119号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费加计扣除解读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加计扣除解读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加计扣除解读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文件,以下第一至第六项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范围,第七至第十项为特殊关注事项。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要点提示:可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里只包含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劳务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三项。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要点提示:对于直接投入费用中的租赁费只有“设备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房屋建筑物的租赁费被排除在外。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要点提示: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要点提示: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以上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后,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类型有限定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后,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行业有限定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新文件对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做了哪些调整?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比,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上有如下变化:(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8项范围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5项范围变化为以下7项: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收政策之一。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财务支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这些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无论是科技型企业还是传统企业,只要其具备研发活动,均可以享受到这项政策带来的优惠。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一般为150%。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增加50%后进行扣除。

以一个研发费用为100万元的企业为例,其可以将实际研发费用增加50万元后在纳税时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

须注意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

首先,企业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其次,企业所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创造性。

即研发活动必须是能够创造新的科技成果,提供新型产品、技术或者服务的。

此外,企业还需将其研发费用列入其成本费用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方面,该政策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水平,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另一方面,该政策还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节约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税收透明度和合规性。

企业在享受该政策的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如实申报、公开披露研发费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这对于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规范税收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企业在实施研发活动时,往往面临技术难题、资金短缺等困难,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尤为突出。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于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研发经费和技术支持。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指引(政策、实务、会计、申报)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指引(政策、实务、会计、申报)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指引(政策、实务、会计、申报)第一章政策要点一、享受主体(一)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财税〔2017〕34号规定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优惠内容(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享受条件(一)研发活动的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总局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详细解读

总局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详细解读
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
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
算加计扣除。
97 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 2015 年 12 月购入并投入使
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
1200 万元,会计处理按 8 年折旧,税法上
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不考虑残
加计扣除 75 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 4 年
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 2016 年企业
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 300 万元
(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
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 200 万元
(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
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
定: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
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
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
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在税前扣除。在 97 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
除。但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
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如追
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年度,需要修改以
前年度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操作,公
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
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
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
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
第 18 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
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
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
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 119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 119号
(二)后续计量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环节,主要涉及摊销及减值准备。
1.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
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摊销时,应当考虑该无形资产所服务的对象,并以此为基础将其摊销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残值为零。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
1.直接相关的人员用工费用
可以扣除的人员用工费用必须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且仅限于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不含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新增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可以加计扣除。
2.与研发活动有关的直接投入费用
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6.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的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的基础上,可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解读财税〔2015〕119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解读财税〔2015〕119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解读财税〔2015〕119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齐洪涛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文公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文),重新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相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116号文),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简化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减少了审核的程序、增加了负面清单等,并明确了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并废止了国税发〔2008〕116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0号文),大大利好纳税人。

一、政策出台背景在10月21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

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国税发〔2008〕116号颁布后,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

主要是政策口径还不完全适应企业推动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

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管理和审查程序上,相对比较复杂一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后,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类型有限定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后,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行业有限定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新文件对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做了哪些调整?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比,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上有如下变化:(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8项范围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5项范围变化为以下7项: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完整word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全套政策整理),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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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摊销。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和适用范围演变(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比例为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一款第二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比例为50%《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三)适用范围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比例为50%,且可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款: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不适用 税前加 计扣除 政策的 行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 6. 娱乐业。 7. 财政部和国家
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并随之更新。
GB/4754 -2011 )》为准,
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行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 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
管理事 项及征 管要求
业。
2.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
可以转请地市级 (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允许加 计扣除 的研发 费用。
3. 折旧费用 4. 无形资产 摊销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 检验费。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 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租赁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 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财税 [2015]119 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
(图解)
财税 [2015]119 号 文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 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国税发〔 2008〕 116 号、 财税〔 2013〕 70 号 同时废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解读11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操作办法。

119号文的出台,也意味着此前业界期待已久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整政策终于靴子落地。

在中国经济逐步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下,119号文的出台,可以说是国家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结构性减税方式推动企业创新性投资的一项重要举措。

实际上,今年6月,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已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随后,在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一步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定下基调和方向,会议确定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允许追溯调整、简化审核等相关政策。

119号文的出台,则是这种基调的直接反应。

那么,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方面,119号文有哪些调整值得企业关注?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又该注意什么?针对此,普华永道中国研发税务服务市场主管合伙人邸占广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出台背景《新理财》:此次119号文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原先所实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都有哪些不足?邸占广: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曾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后,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财税[2013]70号又分别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不得不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活动确实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008年,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总支出为4616亿元,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54%;2013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11846.6亿元,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2.08%,五年间增长15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2(二)政策调整与以往政策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1.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

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

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3.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4.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

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

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5.减少审核程序。

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

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精心整理导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或“新政”)。

新政一公布,立即在微信朋友圈处于刷屏的状态,可见新政的受欢迎程度。

但是,大家在欢迎与高兴之余,一定认真阅读全文,不要只看到了“红包”,而还要看到可能的税务风险。

119号文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因此,1.2.3.4.在研发项目立项前,技术研发部门须进行项目立项调研。

项目立项调研的主要任务包括:1.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2.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公司研发该项目的技术优势;2.论证发展该项目技术(或产品)的资源(含物资、能源、设备、外协配套等)条件可行性。

(三)编制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立项调研结束后,技术研发部门须编制和提供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和技术水平;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专利申报情况,科研成果的生产或应用方向等;5.已有条件分析,包括现有的技术基础、知识产权拥有、科研手段、人才储备等情况;6.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计划;7.项目预算及其经费来源;8.项目预计主要参与人员及其简历。

企业应组成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外部专家参加。

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负责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技术研发部门报告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会陈述和答辩;经评估后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参会人员在评估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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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特别事项的处理
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团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财税[2015]119号文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事项
关键点
定义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创意设计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会计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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