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比价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购比价、招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的利益,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益,规范物资采购招标、比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组织、管理。招标工作小组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或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集团监审部和集团财务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招标工作小组由承办部门、公司财务部、法务、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承办部门为工作小组组长单位。

第三条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确保招标项目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成本,实现采购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率的最佳平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物资、生产设备、备品备件及易耗品、废旧物资销售及公司建设工程等所有必须进行招标、比价的采购管理。具体招标、比价范围详见第二章要求。

第五条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在3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招标工作和评标小组必须有*****集团财务及融资部门人员参加,制定招标文件过程中必须有****集团监审部门或公司监审部人员参与。

第六条集团监审部负责公司所有招投标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以及本规定要求进行监督比价采购过程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比价范围

第七条非生产性物资(资产):技术改造,单台、单批设备的采购(包括安装费用)与租赁,

第八条生产性物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材料采购招标比价范围:

第三章招标管理

第九条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承办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项目(采购)承办部门向有资质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投标申请书,邀请参加投标。

第十条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性较强或有能力施工、生产厂家在全国少于五家或采用公开招标可能会影响供货周期的项目可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但在确定改变招标方式前必须将改变招标方式的说明由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及董事长并得到批准,*******公司监督部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招标程序

(一)承办部门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适用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二)承办部门编制或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并交工作小组审核。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标的物介绍,资格审查条件,周期要求,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交货地点,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标的物技术、质量、安全环保及证明资料。

3、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其支付、清退办法(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招标估算总金额的2%);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承诺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需要设定标底的项目由承办部门提供市场信息,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监督部门全程监督。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由承办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承办部门应将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名单及其资质、业绩情况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向被邀请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出售或分发招标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资格审查内容详见附件5《资格审查表》。

(五)需要签订技术协议的招标项目,须在资格预审前由承办部门或技术部门与厂家、供应商签署技术协议,并在预备会上通报;技术协议须由签署部门签订人员签字,并经另一名技术人员核对后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发后转交承办部门。无须签订技术协议的须在预备会上予以说明并经工作小组同意方可发出标书;

(六)招标工作小组召开预备会议,对正式开标前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审议、确定;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或分发招标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

(八)实施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如需要);

(九)投标单位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送达或邮寄投标地点。

(十)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实施承办部门对拟邀请投标的单位及其资质、业绩等情况报招标工作小组,经召开预备会议审核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

如招标工作小组审核中认为拟邀请名单中遗漏了有资格参加投标的单位,或拟邀请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或拟邀请单位数量不足或过多,应进行增补或剔除。审核、确定发标邀请单位的情况应有书面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预备会是开标会的准备会,参加人员为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型特点、技术和组织复杂程度等情况,一次或多次召开预备会。

第十四条预备会一般由实施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承办部门介绍招标项目概况、资金估算、需求时限、市场调研情况、集团其他分公司或同行业同类项目价格水平等;

(二)对拟邀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核确定拟邀请投标单位名单;

(三)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财务资信、业绩能力,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赴实地考察(考察须形成考察结果报告,由参加考察人员签字,并通报工作小组成员)。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应充分、严格,防止事前不充分、评标时再次审查的情况;

(四)通报技术协议签订情况;

(五)根据实际情况,讨论招标项目因市场波动涨跌的调整办法;

(六)研究制定评标和定标的原则、程序、办法,评标办法须写入招标文件中;

(七)通报并审核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的出售或发送方式、截止时间;确定投标单位投标标书送达的方式、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一致)。

第十五条预备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到会的工作小组成员签字,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发。与会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和表述。

预备会及开标会由实施承办部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工作小组、评标小组、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由承办部门制作签到表),会议须严肃高效,按规定到会而未到会的部门或人员应有书面说明,未到会或迟到人员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录。应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后方可发出。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在投标截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书一般应包括:

(一)投标函;

(二)设备设计方案(货物的标准及性能);

(三)投标报价、供货周期;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