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范本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范本
在教育领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是保护学生权益的重要举措,旨在预防和杜绝师生之间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压迫。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种不当的教育手段,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尊严和人权,也阻碍了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因此,建立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的范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背景介绍
体罚和变相体罚在教育领域屡禁不止,孩子们在学校中遭受到了身体和心理的伤害。面对这一问题,制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只有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公正的学习环境。
二、定义和范围划定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其定义和范围。体罚是指教师或任何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进行肉体上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拳打脚踢、用绳子、棍棒等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是指使用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心理上的压迫和侮辱,如辱骂、威胁、霸凌等。明确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定义和范围,有利于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三、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法律依据
要制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国家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原则,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同时,可以参考国际公约和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为制度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四、责任主体的界定和权责明确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的界定和权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校建立健全的体罚预防和应对机制。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体罚预防和应对团队,负责对体罚行为进行监测和处置。另外,教师作为学生的引路人,应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不得使用体罚手段作为教育手段。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
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制度的严 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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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各界的呼吁与倡议
共同关注
01
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的有效实施,为
保障学生权益贡献力量。
倡导文明教育
02
倡导实施文明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和素质,减少不良行
为的发生,从根本上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行为。
增强法律意识
03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
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危害和后果,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THANKS.
定期报告
监督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汇报 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对制度的定期评估和修订
定期评估
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以了解制度的有效性 和适用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和改进。
修订和完善
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 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提高制度的有效
性。
案例分析与应用
成功案例表明,制度的落实需要各级部门的协作和共 同努力。同时,只有不断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 和素质,才能真正实现制度的推广价值。
结论与展望
05
对制度的总结与评价
制度内容
该制度明确禁止了体罚和变相体 罚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体罚与惩戒
四、相关法律法规对体罚的界定与处理
• 1、《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 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 格尊严的行为。” • 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 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 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 2、《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 3、《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 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五、教育惩戒应遵循的原则
• 教育不能没有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教育,教师也拥有合乎规范的惩戒权,但应遵循 以下几个原则: • (1) 惩戒必须合法 • (2) 惩戒必须要有教育性 • (3) 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 (4) 惩戒必须公正、合情、合理 • (5) 惩戒要以人道主义原则为根本指导原则
结束语
习总书记号召广大教师争做“四有”教 师,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做“有仁爱之 心的教师”,县局“一个中心三个抓手” 也明确提出要抓好“贯穿德育思想的教师 队伍建设”。我们只有从自身做起,不断 提高自己的师德修养,走进学生的心灵, 才能真正成为学生的“心灵工程师”。
体罚、变相体罚的界定
体罚、变相体罚的界定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
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范文(二篇)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范文
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一种不合理的教育方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益和心理健康,对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制度。下面将从法律层面和教育层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原则。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任何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都不得对学生进行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这一规定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进行批评、教育、诫勉、罚款,但是不得屈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劳动者。这一法律规定不仅适用于劳动领域,也适用于教育领域。同时,我国还通过相关教育法规和惩戒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并规定了违反此规定的严肃处理措施。
从教育层面来看,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体罚和变相体罚容易造成学生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学生正处于身体和心理发育的关键阶段,任何身体上的伤害都可能导致长期的不良影响。而变相体罚,虽然没有直接的身体伤害,但却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尊严,给他们留下深深的心理创伤。
其次,体罚和变相体罚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校氛围。学校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场所,营造良好的学校氛围对学生的发展非常重要。而体罚和变相体罚会使学生感到恐惧和抵触,丧失对学校的信任和归属感,无法积极投入到学习和活动中去。
初中生体罚问题:如何避免?
初中生体罚问题:如何避免?
摘要
体罚作为一种粗暴的教育方式,不仅严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更阻碍学生学习和成长的
积极性。近年来,初中生体罚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关注,但其根源复杂,解决措施也需要多
方协作。本文将从体罚的定义、危害、原因以及预防措施四个方面入手,深入探讨初中生
体罚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旨在为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
境贡献力量。
关键词:初中生,体罚,预防,教育,师生关系
一、体罚的定义与危害
体罚,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生实施的非教育性的、带有惩罚性的身体伤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殴打、踢踹、捆绑、罚站、罚跑等。体罚不仅是一种违反教育伦理的行为,
更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其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1.1 体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危害
*造成身体伤害:体罚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轻则皮肉之苦,重则骨折、脑震荡甚至死亡。
*影响身心发育:体罚会对学生的身体发育造成不利影响,导致生长发育迟缓、抵抗力下降等问题。
*引发慢性疾病:长期遭受体罚会导致学生出现焦虑、抑郁、失眠等心理问题,甚至引发慢性疾病。
1.2 体罚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危害
*造成心理阴影:体罚会给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使学生产生恐惧、自卑、逆反等心理,影响其正常的心理发展。
*降低学习兴趣:体罚会使学生对学习产生抵触情绪,降低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影响学习成绩。
*破坏师生关系:体罚会破坏师生之间原本的信任关系,使学生对教师产生反感和厌恶,不利于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初中生体罚问题的现状与原因
2.1 初中生体罚问题的现状
关于体罚或侮辱、侵害学生人格尊严行为性质的界定与分析
关于体罚或侮辱、侵害学生人格尊严行为性质的界定
与分析
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以下权利: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二、体罚学生犯法。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有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体罚、变相体罚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影响
体罚、变相体罚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影响
李军陈芸芸
﹙庄浪县通化教委甘肃平凉 744000﹚
摘要:近年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已成为教师管理学
生的重要手段。教师的这种错误行为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因此,这种以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代价的教育方式,我们应当禁止和反对。学生是发展中的人,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及时改正自己的阶级教育模式,走出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误区,给学生提供一种最适合他们发展的知识平台。
关键词:体罚;变相体罚;身心健康
一、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
(一)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定义
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人们从不同角度对其下了定义。《教育学词典》解释说:“体罚是不民主,不科学的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有人将体罚定义为:“由某一权威代理人使用某种手段,使某人身体受到疼痛。”方法”。《教育大辞典》注释:“体罚是以损害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也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精神及心理实施惩戒并使学生受到伤害的行为。
体罚者使用体罚往往是为了改变一定的他自己认为错误的行为和事实。因此,我认为:体罚是一种试图以使某人身体感到疼痛而影响其心理,改变其行为的惩戒方法。而,变相体罚则是指体罚者运用一些间接手段来惩戒某人的行为。
在教育界,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一种争议颇多的教育管理措施。有种观点认为:体罚是减少不良行为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体罚可能是唯一能产生积极行为的方法。他们往往举出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在教育生涯中利用体罚和变相体罚获得成功的势力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
(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
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惩罚和体罚的区分
惩罚和体罚的区分
如今社会各界之所以高声反对幼儿园里的惩罚,是因为他们夸大了惩罚对幼儿心灵的损害。这里不得不区分“惩罚”和“体罚”两个概念。
在教育中,惩罚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而“体罚”是指“学生身体遭受痛苦并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惩罚”。
它们的不同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目的上看,惩罚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再犯错误;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再犯错误;
其二,从程度上看,惩罚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而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罚中的“痛苦”一般较轻,学生较容易由于意识到这种痛苦而自行放弃该行为在以后的发生。而体罚中的“痛苦”一般较深刻,这样就容易导致学生对施罚者产生厌恶情绪,从而排斥施罚者的教育,甚至因为想报复而故意反抗施罚者或重犯;
其四,从效果上看,艺术性的惩罚加上说理教育大多能使学
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尽管也能阻止学生的错误行为,但是大多只是学生惧怕痛苦而暂时性的收敛,并不能长久地抑制其错误行为,可以说治标不治本。
在对“惩罚”和“体罚”予以了正确的区分以后,为了更好地保障教学效果,笔者呼吁适度的惩罚回到幼儿园中来。但时下许多幼儿教师还是谈“惩罚”色变,所以我国相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教师具有一定的惩罚权。同时,法律还应该规定哪些行为是属于体罚,这样,教师才有法可依,而不用整日担心学校领导批评和家长起诉。
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
每个老师的必修课: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
“33岁的我要为那个13岁的我讨回公道”,2018年12月,一则男子怒掴初中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唤醒了万千网友被老师“体罚”记忆。20 11年11月广西省钦州市,中学生吴某某因违纪被老师罚跑,两圈半后晕倒不治身亡;2018年10月青海省互助县,五年级小学生因听写生字正确率低,被班主任用教鞭抽打腿部,致全身淤青。
一方面,教师的体罚行为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因公众对教师惩戒的过激反应,法律法规对体罚的明令禁止,老师又对调皮顽劣的孩子无计可施。
那么如何厘清教师“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和边界呢?教师怎样运用自己的惩戒权才算合理呢?教育法学对“惩戒”和“体罚”有着较为明确的理论界定。
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从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和惩罚力度判定
从广义上讲,我们平时所说的“惩戒”和“体罚”,其实都属于惩戒范畴之内。广义上的“惩戒”,是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使学生不再犯错。
而日常生活中更狭义的“惩戒”,是教师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为干预,使得学生自发摒弃旧习。
实际教学中,“惩戒”和“体罚”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二是惩罚力度是否适中。
“惩戒”和“体罚”在字面上的意义就有所不同。教育法学对二者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在惩戒过程中,惩戒行为直接针对失范行为,其严厉程度与失范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的严重程度相一致。’惩戒’中,’惩’是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1]
如何理解体罚与变相体罚
如何理解体罚与变相体罚
虽然我国法律明⽂禁⽌体罚与变相体罚,但由于未对⼆者做明确的定义,致使在适⽤和实施⽅⾯产⽣诸多疑问和摩擦。为了避免概念不清的困惑继续影响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当前确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深⼊研究并在适当时候由权威机关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
体罚,英⽂为corporalpunishment,是各国教育制度中具有悠久历史⽽今却普遍被教育法禁⽌的⼀种纪律执⾏措施。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体罚是⼀种区别于⾦钱或财产惩罚的形式;意指任何对⾝体实施的惩罚或击打。在美国,体罚在某些时候可能包括关禁闭。在⽇本,也可根据具体情形将端坐、⽴正等长时间保持特定姿势、或是超过吃饭时间仍留在教室的惩罚归⼊其中。但我国由于同时存在体罚与变相体罚两个概念,因此体罚所指的范围相对较窄。我国辞海对体罚的解释是:"成年⼈(如⽗母或教师)对⼩孩⾝体使⽤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到打屁股不等"。但笔者认为,从准确明晰概念内涵的⾓度来看,可将体罚的概念这样界定:"为惩罚某⼈亲⾃或指使他⼈以暴⼒⽅式接触被罚⼈⾝体的⼀种惩罚。"因此,⽆论是教师亲⾃接触学⽣⾝体还是指使他⼈接触学⽣⾝体,其⾏为均可构成体罚,但前提是其接触⽅式必须属于暴⼒⽅式。是否属于暴⼒⽅式既可依其⾏为的后果判断,如是否产⽣了⾝体的伤害,还可以从⼀般的社会认知和接受程度判断。如果教师踢学⽣⼀脚,那么这个⾏为属于体罚,但如果在学⽣演讲⽐赛的前⼣,教师指导完某学⽣之后重重地拍了⼀下他的肩膀说:"加油!"这⼀拍虽然⼒度较⼤,但却在⼈们⽇常可以接受的尺度内,所以很难与体罚挂起钩来。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办法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办法
引言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违背教育教学
的初衷,更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加强和社会对教育的重视下,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进行了规定和界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以确保教育教学的安全、顺畅和合法。
本文将介绍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以及针对这类事
件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界定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指教师在教学、管理等过程中,采用肢体暴力、殴打、辱骂、惩罚、恐吓、剥夺自由等极端手段,对学生进行强制约束、体罚或其他不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均属于教师体罚、变相
体罚学生:
•用拳打、踢、棍打、板子打等肢体暴力的方式惩罚学生;
•基于教师权力、地位,采取嘲笑、辱骂、威胁等精神上的暴力;
•让学生弯腰、跪地等不适当姿势,以及长时间站立、闭门思过等行为;
•剥夺学生参与集体活动的权利,如不让参加体育课、课余活动等;
•剥夺学生与同学交流、交往等基本权利;
•强制学生吃辣椒、芥末等食品,或者禁止学生饮水、上厕所等基本生活需求。
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
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管理和规定,主要包
括以下处理办法:
第一种情况:警告、批评教育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
第二种情况: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重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范文(3篇)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维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法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和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体罚,是指教育机构或教育工作者在管理和教育过程中,以过度严厉的态度、方式或手段进行的对学生身体或心理的体罚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变相体罚,是指教育机构或教育工作者以其他名义或方式对学生进行侮辱、恐吓、歧视或虐待等精神或情感上的伤害行为。
第五条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遵循科学、文明、人道的教育原则,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条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罚和变相体罚防治机制,并进行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宣传,全员参与。
第二章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
第七条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毒打、鞭笞、棍棒等殴打学生身体的行为;
(二)强迫学生做伤害身体的操纵或镇静剂,或开展伤害身体的竞赛;
(三)使用言语、行为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恐吓、歧视或侮辱;
(四)剥夺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和休息权利,或以不合理的要求形式逼迫学生完成任务;
(五)对学生进行人身侵害或虐待,包括但不限于绑缚、麻醉、注射不明药物等行为。
第八条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政教处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制约措施
积极制止
政教处将采取积极措施制 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益。
严肃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政 教处将严肃处理,依法依 规追究责任。
02
政教处对体罚或变相体罚 学生的制约措施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1 2 3
明确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定义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界定体罚和变相体罚 的含义和表现形式,以便于教师和学生了解并 遵守。
总结语
维护学生身心健康
政教处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和遏制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的行为,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强化法制意识
政教处通过开展法制教育、加强教师培训等措施,提高师 生对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认识,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
建立制约机制
政教处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制约机制,包括设立举报电话、 加强巡查和建立处罚制度等,以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体罚 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体罚
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公务人员以及学校、家长等在履行职责或教育学生 的过程中,对违反纪律或行为规范的学生进行惩罚,包括身体上的惩罚。
变相体罚
指以其他形式惩罚学生,如言语侮辱、孤立、歧视、超过正常限度的体力惩 罚等。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危害
01
02
03
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体罚或变相体罚会给学生 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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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一、关于体罚的概念与定义
(一)概念:体罚就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
直接的肉体打击就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罚抄写就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就是变相体罚,甚至就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就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她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就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二、禁止老师体罚新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与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体罚,就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就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与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
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与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学生法不容
三、相关报道:《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博士谭晓玉》
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就是违法侵权行为。
首先,教师体罚学生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体罚就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与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实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就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其次,教师体罚学生就是对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与人格权的侵犯。学生作为一个自然人享有宪法与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当然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教师体罚学生形式各异,花样翻新,罚站、罚跑、面壁而立、头顶烈日、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单词做习题;揪耳朵、扇耳光、用脚踹、教棍抽、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无论哪种形式,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学生身体器官,影响学生心智发育,甚至造成学生终身残疾、死亡。这些行为都就是对学生人身权的侵害。特别就是当前在大城市中,教师对学生采取的体罚方式,并非亲自动手,拳脚相加,充当打手角色,而就是讽刺、挖苦、孤立、冷落、揭短、奚落、使其出丑等,从表面上瞧,在这种文明都市学校里的“文明体罚”中,“文质彬彬”的教师并没有动学生一根毫毛,似乎没有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而实质上,这种“文明”体罚要比亲自动手打学生的“野蛮”体罚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更重,如果说教师动手打学生就是“体”罚的话,那么“文明体罚”则就是对学生的“心”罚。体罚伤及学生肌肤,而“心罚”则伤及学生心灵。这种精神上的体罚常常会导致学生心智失常,丧失生活勇气,对一个学生来说往往就是致命的一击,必须严厉禁止。
侵权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就是其在履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这种违法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她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育行政处罚条例实施办法》第9条与18条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可给予撤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机关对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但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教职员,可予以行政拘留。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会造成学生身心损伤、残疾,甚至生命消失,这就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害赔偿。需要指出的就是,教师体罚学生,就是改造教育教学职务期间的侵权行为,而不就是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学校承担,因职务行为给她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承担,但教育机构可向有过错的行为人(实施体罚的教师)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同时体罚多名学生,多次体罚同一学生,造成学生残疾、死亡,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可能只承担上述一种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几种责任。如,某教师体罚某学生致残,学校将其开除,教育行政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学校向学生支付赔偿再向教师行使追偿权,分别包含了3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中国教育报》2001年7月10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