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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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 HSSC 检验指南

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 HSSC 检验指南

大会A.1053(27)决议(2011年11月30日通过)2011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大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5(j)条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及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规则和指南方面的职能,还忆及:(a) 1988年国际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大会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特别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分别纳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b) MEPC.39(29)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纳入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c) MEPC.132(53)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纳入MARPOL附则VI;和(d) 下列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纳入:(i)《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MEPC.40(29)决议和MSC.16(58)决议);(ii)《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MSC.17(58)决议);和(iii)《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MEPC.41(29)决议和MSC.18(58)决议,还忆及大会A.997(25)决议通过的《2007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检验指南》(检验指南),用以协助各国政府实施上述文件的要求,以及A.1020(26)决议通过的对检验指南的修正案,进一步忆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59届会议上以MEPC.180(59)决议通过的对检验指南的修正案,认识到鉴于自A.1020(26)决议通过以来上述IMO文件的各修正案的生效或实施,需要对检验指南作进一步修订,审议了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89届会议上以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62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1.通过《2011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提请各国政府在按相关IMO文件要求执行检验时实施所附检验指南的规定;3.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保持对本检验指南的审查,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正;4.废除A.997(25)、A.1020(26)和MEPC.180(59)决议。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英文) 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人权,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88.11.11•【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本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2月3日交存加入书。

我国于1995年7月1日提前实施。

本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香港)目录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的修正和补充第Ⅰ章总则第2条修正条款定义第6条替代条款检查与检验第7条替代条款客船的检验第8条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第9条替代条款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10条替代条款货船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验第11条替代条款检验后状况的维持第12条替代条款证书的签发或签证第13条替代条款他国政府代发证书和签证第14条替代条款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第15条替代条款证书和设备记录簿的格式第16条替代条款证书的备用待查第19条替代条款监督附录《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之附录的修正和补充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1974年11月1日在伦敦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认识到在上述公约中关于检验与证书的规定引入与其他国际文件中相应规定协调一致的需要,考虑到满足这一需要的最佳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议定书,特议定下列各条:第Ⅰ条一般义务1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2在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适用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时,亦应遵守本议定书列出的各项修正及补充规定。

3对于悬挂非公约和本议定书缔约国旗帜的船舶,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实施公约及本议定书的各项必要的规定,以保证不给此类船舶予以更为优惠的待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8.11.09•【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签订日期1988年11月9日生效日期1988年11月9日)目录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与证书第7条修正条款客船的检验第8条修正条款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第9条修正条款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10条修正条款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第12条修正条款证书的签发第14条修正条款证书有效期限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6条修正条款通信第10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第38条修正条款救生筏的一般要求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一般要求第Ⅳ章无线电通信(替代文本)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名词和定义第3条免除第4条功能要求B部分缔约国政府承担的义务第5条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C部分船舶要求第6条无线电装置第7条无线电设备——通则第8条无线电装置——A1海区第9条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第10条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第11条无线电设备——A1、A2、A3和A4海区第12条值班第13条电源第14条性能标准第15条维修要求第16条无线电人员第17条无线电记录第Ⅴ章航行安全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第14条修正条款助航设备第21条修正条款国际信号规则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GMDSS)修正案(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会议于1988年11月9日通过)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与证书第7条客船的检验将本条之(b)(i)和(b)(ii)中的第二句的文字“无线电设备、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探火及灭火设备、雷达、回声测深仪、陀螺罗经、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它设备”改为“无线电设备(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无线电设备)、防火和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航海出版物、引航员登船装置及其它设备”。

海事法规介绍

海事法规介绍

2013-7-17
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21
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总体要求) (1)从事国际航行的新船(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 (2)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船舶,其龙骨在60年公约生效之 日或以后安放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即1965年5月26日或以 后至80年5月25日以前建造的船舶,适用60公约第三章对新 船的各项要求。 (3) 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船舶,其龙骨在60年公约生效之日 以前安放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即1965年5月26日以前建造 的船舶,应尽早符合60公约第三章的要求。
2013-7-17
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6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一、SOLAS74公约 附则目录
第I章 总则 第II章 构造 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VI章 货物装运 第VII 危险货物的载运
2013-7-17
第VIII章 核能船舶 第IX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 理 第X章 高速船安全措施 第XI章 加强海上安全和 保安的特别措施 第XII章 散货船安全附加 措施
2013-7-17
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16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主要内容: 该章分为四部分,讲述了船舶防火、探火和灭火的 基本原则、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设备的要 求、机器处所的消防配备和特殊布置等通用要求, 并根据各种不同种类船舶的特点,规定了船舶防火 结构的布置,具体规定了船舶防火、探火和灭火设 备布置及配置的方法。
2013-7-17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船旗国政府法定检验机构或其授权的船级社,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国际航行的货船进行检验后所颁发的证明船上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导航设备和遇险信号等符合公约要求,且导航灯、号型、声信号设备等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安全合格证书。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是主管机关的官员或主管机关所认可的组织或指定的验船师,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对从事国际航行的货船设备经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证书。

检验内容为:
(1)500总吨及以上货船的救生设备和装置,包括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属具(不包括无线电设备),以及船上应配备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抛绳设备;
(2)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
(3)船载导航设备;
(4)引航员登船装置、航海出版物;
(5)公约附则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号灯、号型、声响信号及遇险信号。

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4个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规定,证书的有效期改变为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证书有效期届满日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第二或第三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定期检验,以及证书期满日之前3个月至届满日间应进行换证检验。

检验符合规定后,应作相应的签署。

体系要求配船公约规则(国际强制性部分)

体系要求配船公约规则(国际强制性部分)
2009ED
2008,2009修正案IMO 175E 2010ED
2010 & 2011修正案IMO 176E 2011ED
2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2007ED
新出版32k小册子(补篇)
26
国际信号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Signals
2005ED
27
海上事故和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推荐做法规则
2010年1月1日
体系不要求船配
28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第三册)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 (volume III)
保持最新版
巴旗船无需配备
32
巴拿马商船通告
PANAMAMERCHANT MARINE CIRCULARS
保持最新版
巴旗船配备
33
港口国、沿岸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持最新版
34
SHIP’S ROUTEING
2010 ED
35
THE SHIPS ATLAS
2012 ED
14thED
36
GUIDE TO PORT ENTRY
2012 ED
IMO 260E
22
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BLU Code)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Safe Loading And Unloading Of Bulk Carriers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修正于1974年(SOLAS)) 1980年5月25日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amended) 1978)1981年5月1日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SOLAS PROT ( (HSSC) 1988)2002年02月03日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S (amended) 1972)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thereto (MARPOL (amended) 71/78))1983年10月2日6、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amended) 1965))1967年3月5日7、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1968年7月21日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PROT (HSSC) 1988)2005年01月01日9、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 (TONNAGE 1969))1982年7月18日10、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ies, 1969 (INTERVENTION 1969))1975年5月6日11、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污类物质污染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Pollution by substances other than Oil, 1973, as amended (INTERVENTION PROT (amended) 1973 ) 1983年3月30日1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1969))1975年6月19日1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CLC PROT 1976)1981年4月8日14、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CLC PORT 1992)1996年5月30日15、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Agreement, 1971 (STP 1971))1974年1月2日16、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Protocol on Space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1973 (SPACESTP 1973))1977年6月2日17、1971年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Civil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Maritime Carriage of Nuclear Material, 1971 (NUCLEAR 1971))1975年7月15日18、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 (FUND 1971))1978年10月16日19、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6年议定书(FUND PROT 1976)1994年11月22日20、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年议定书(FUND PROT 1992)1996年5月30日21、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 1972, as amended (CSC (amended) 1972))1977年9月6日22、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PAL 1976))1987年4月28日23、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PALPORT 1976)1989年4月30日24、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90年议定书(PAL PORT 1990)尚未生效25、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C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2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Operating Agreement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OA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27、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LLMC 1976))1986年12月1日28、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LLMC PROT 1996)尚未生效29、1977年国际捕鱼船安全Torremolinos公约1993年Torremolinos 议定书(SFV PROT 1993)尚未生效30、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STCW (amended) 1978))1984年4月28日31、1995年捕鱼船职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1995(STCW-F))尚未生效3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1979 (SAR 1979))1985年6月22日33、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SUA 1988))1992年3月1日34、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SUA PROT 1988)1992年3月1日35、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SALVAGE 1989))1996年7月14日36、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1990 (OPRC 1990))1995年5月13日37、1996年关于与危险品及有毒物品海上运输相关的责任及损害赔偿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 1996 (HNS 1996))尚未生效38、1993年海上留置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 于UN/IMO 代表大会上通过)尚未生效39、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Other Matter, 1972, as amended (LC (amended) 1972))1975年8月30日。

SOLAS讲义(最新版本)

SOLAS讲义(最新版本)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88 年议定书附则》注册验船师考试培训讲义第I章总则A部分适用范围、定义等1,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2,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规则范围内各词的定义如下:(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所包含的规则。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 ⅰ )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 ⅱ ) 1 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 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①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船系指在1980 年5 月25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 海里(n mile) 为1,852m 或6,080ft。

3,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ⅰ )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 ⅱ ) 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

( ⅲ ) 非机动船。

( ⅳ ) 制造简陋的木船。

( ⅴ ) 非营业的游艇。

( ⅵ ) 渔船。

4,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b) 对于具有新颖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则第II-1 章、第II-2 章、第III 章和第IV 章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性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这些要求。

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

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

船舶安全管理及防污染国际有关公约航海131班魏启威 21、《1974年国际海上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生效日期:1978年议定书于1981年5月1日;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

构架:公约正文条款,1988年议定条款,公约附则,公约附件,附属于公约的单项规则。

适用范围:(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各条所适用的所有船舶上与小于500总吨货船上的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载运;(2)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物料与设备;(3)除非符合本章的规定,禁止载运包装形式的危险品;(4)为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对涉及包装形式危险品事故应急反应与相关医疗急救的详细须知,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主要目的: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管理与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也就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

2、《1989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1989 )生效日期: 1996年7月14日构架:三十四条正文条款。

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公约所辖事项的诉讼或仲裁。

主要目的:该公约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修改原公约对救助作业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与鼓励救助人对遇险油轮及其她海上财产进行救助。

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生效日期:1977年7月15日构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与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范围:(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她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3)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均可撤销扩大适用,经1年后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4)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所递交的任何扩大适用或撤销扩大适用的通知,通知所有缔约方。

2020年(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月

2020年(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月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发布日期]1988-11-09目录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和证书第7条修正条款客船的检验第8条修正条款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第9条修正条款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10条修正条款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第12条修正条款证书的签发第14条修正条款证书有效期限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6条修正条款通信第10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配员和监督第38条修正条款救生筏的壹般要求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壹般要求第Ⅳ章无线电通信(替代文本)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名词和定义第3条免除第4条功能要求B部分缔约国政府承担的义务第5条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C部分船舶要求第6条无线电装置第7条无线电设备——通则第8条无线电装置——A1海区第9条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第10条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第11条无线电设备——A1、A2、A3和A4海区第12条值班第13条电源第14条性能标准第15条维修要求第16条无线电人员第17条无线电记录第Ⅴ章航行安全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第14条修正条款助航设备第21条修正条款国际信号规则【名称】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GMDSS)修正案【题注】(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会议于1988年11月9日通过)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和证书第7条客船的检验将本条之(b)(i)和(b)(ii)中的第二句的文字“无线电设备、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探火及灭火设备、雷达、回声测深仪、陀螺罗经、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它设备”改为“无线电设备(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无线电设备)、防火和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航海出版物、引航员登船装置及其它设备”。

船舶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试题

船舶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试题

船舶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部分试题一、是非题1、气胀式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均应定期进行检修,间隔时间应不超过12个月;但外观无异常者,经同意可展期到17个月。

(√)2、对于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如果能够证明VDR与船上的现有设备的连接是不合理和不可行的。

则主管机关可以免除这样的船舶配备VDR的要求。

(F)√----《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0年修正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仅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4、““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每一年中的该月该日。

(对)5、所有内河船舶厨房排气管道的抽风机应能在厨房内予以关停。

(√)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3-28(3.4.4.6)6、国内航行海船甲板栏杆最低一档以下开口,不大于320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mm。

(X)230mm7、公司取得“符合证明”后,证明该公司所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全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错)8、已安装的磁罗经经校正后的剩余自差,标准磁罗经不超过±5°,操舵磁罗经不得超过±3°。

(X)海船04规则第四篇第4章附录1(4-142)9、审核员在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时,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确定必须要有确凿的客观证据。

(对)10、CO2系统控制装置应符合如下规定:应配置2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CO2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动作。

其中,一套控制装置应放置在控制室内,另一套控制装置应放置在驾驶室内。

(×)----海船04规范第4篇第2-2章 1.4.2(8)11、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道应使用能容纳高压管道的故障漏出燃油的套管加以保护。

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为永久性装置。

公约和议定书

公约和议定书

公约和议定书 (英文名称)公约和议定书(中文名称)生效日期缔约国数量占世界商船总吨位%*对我国生效情况IMO Convention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7-Mar-5816897.22是 SOLAS 197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5-May-8015999.04是 SOLAS Protocol 1978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01-May-8111496.16是 SOLAS Protocol 1988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03-Feb-009493.96是 Stockholm Agreement 19961996年斯德哥尔摩协定 01-Apr-97118.59否 LL 1966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21-Jul-6815999.02是 LL Protocol 198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 03-Feb-009094.25是 TONNAGE 1969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8-Jul-8215098.99是 COLREG 197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5-Jul-7715398.36是 CSC 197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06-Sep-777860.95是 1993 amendments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93年修正案- 9 6.18- SFV Protocol 19931977年托列莫利诺斯渔船安全国际公约1993年托列莫利诺斯议定书- 1719.78- STCW 1978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8-Apr-8415399.01是 STCW-F 19951995年捕鱼船职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3 5.33- SAR 1979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22-Jun-859659.48是 STP 1971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02-Jan-741723.98否 SPACE STP 1973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02-Jun-771623.33否 IMSO C 1976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及附件16-Jul-799494.71是 INMARSAT OA 197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 16-Jul-798991.63是 1994 amendments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1994年修正案 - 4026.91- 2006 amendments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2006年修正案- 10.37- FAL 1965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05-Mar-6711490.31是MARPOL 73/78 (Annex I/II)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02-Oct-8315099.14是MARPOL 73/78 (Annex III)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01-Jul-9213395.76是MARPOL 73/78 (Annex IV)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7-Sep-0312481.62是MARPOL 73/78 (Annex V)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31-Dec-8813997.18是MARPOL Protocol 1997 (Annex VI)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19-May-055783.59是LC 1972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伦敦倾废公约)30-Aug-758667.09是1978 amendments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8年修正案- 2017.49- LC Protocol 1996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年议定书24-Mar-063732.22是 INTERVENTION 1969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06-May-758674.40是 INTERVENTION Protocol1973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30-Mar-835348.67是 CLC 1969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Jun-7538 2.80作废 CLC Protocol 1976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08-Apr-815356.41作废 CLC Protocol 199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30-May-9612296.70是 FUND Protocol 1976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6年议定书22-Nov-943147.33否 FUND Protocol 1992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年议定书30-May-9610494.17否*** FUND Protocol 2000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27-Jun-01- - -公约2000年议定书FUND Protocol 2003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2003年议定书03-Mar-052620.29否 NUCLEAR 19711971年海上运输核材料民事责任公约15-Jul-751720.38否 PAL 1974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28-Apr-873240.80是 PAL Protocol 1976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30-Apr-892540.46是 PAL Protocol 1990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90年议定书- 60.85- PAL Protocol 2002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 40.17- LLMC 1976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01-Dec-865249.94否*** LLMC Protocol 1996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13-May-043742.12否 SUA 1988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01-Mar-9215694.73是 SUA Protocol 1988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01-Mar-9214589.56是 SUA 2005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 10 6.04- SUA Protocol 2005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 8 5.91- SALVAGE 1989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14-Jul-965847.33是 OPRC 1990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3-May-9510068.2是 HNS Convention 19961996年国际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1413.61- OPRC/HNS 20001996年关于与危险品及有毒物品海上运输相关的责任及损害赔偿国际公约2000年议定书14-Jun-072536.06是BUNKERS Convention 20012001年国际船舶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1-Nov-084779.35是AFS Convention 2001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17-Sep-084067.83否 BWM Convention 2004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 2020.93-公约NAIROBI WR Convention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 - 10.07- 2007HONG KONG SRC 2009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数据来源:Lloyd's Register/Fairplay World Fleet Statistics, 31 December 2008** 代替INMARSAT C 1976 ***未对中国大陆生效,中国香港适用。

船舶管理常用公约

船舶管理常用公约

船舶管理常用公约班级:航海132班姓名:潘晓辰学号:201310111040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①英文名: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②生效时间:SOLAS 1974的78年议定书和88年议定书分别于1981年5月1日和2000年2月3日生效。

③主要目的:一个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管理和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也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

④适应范围:SOLAS 1974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适用于总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货船、军用舰艇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

SOLAS 1974各章节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需见各章节的具体规定。

⑤结构:公约正文条款、1988年议定书条款、公约附则、公约附件、附属于公约的单项规则。

SOLAS 1974的附则共十二章,即:第Ⅰ章总则;第Ⅱ章构造;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Ⅳ章无线电通信;第Ⅴ章航行安全;第Ⅵ章货物装运;第Ⅶ章危险货物的装运;第Ⅷ章核能船舶;第Ⅸ章船舶安全运营管理;第Ⅹ章高速船的安全措施;第Ⅺ-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Ⅻ章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附属于公约的单项规则包括: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CSS规则)、船舶装运木材甲板货安全操作规则(CTDC规则)、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IBGC 规则)、散货船安全装卸操作规则(BLU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规则)、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完整稳性规则(IS规则)等。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1.11.2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1981年11月20日海上人命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本修正案于1984年9月1日生效)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替换文本)A部分-通则1.适用范围2.定义3.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B部分-分舱与稳性4.客船可浸长度5.客船渗透率6.客船许可舱长7.关于客船分舱的特殊要求8.客船破舱稳性9.客船的压载10.客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轴隧等11.货船的防撞舱壁12.客船双层底13.客船分舱载重线的勘定、绘划与记载14.客船和货船的水密舱壁等的构造与初次试验15.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16.载运货车和伴同人员的客船17.客船限界线以下外板上的开口18.客船和货船的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19.客船和货船的水密甲板、围壁通道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20.客船限界线以上的水密完整性21.舱底排水设备22.客船和货船的稳性资料23.客船破损控制示意图24.客船水密门等的标志、定期操作及检查25.客船航海日志的记载C部分-机器设备26.通则27.机器28.后退措施29.操舵装置30.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补充要求31.机器的控制32.蒸汽锅炉和给水系统33.蒸汽管系34.空气压力系统35.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36.噪音的防护37.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38.轮机员的警报装置39.客船应急装置的位置D部分-电气设备40.通则41.主电源和照明系统42.客船应急电源43.货船应急电源44.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45.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E部分-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补充要求46.通则47.防火措施48.防止浸水49.驾驶室推进机械的控制50.通信51.警报系统52.安全系统53.机器、锅炉和电气装置的特殊要求54.关于客船的特殊考虑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替换文本)A部分-通则1.适用范围2.基本原则3.定义4.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5.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6.灭火机7.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8.机器处所的固定式低膨胀泡沫灭火系统9.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膨胀泡沫灭火系统10.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11.机器处所内的特别布置12.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4.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5.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16.载客超过36人客船以外船舶的通风系统17.消防员装备18.杂项19.国际通岸接头20.防火控制图21.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22.代用品的采用B部分-客船的消防措施23.结构24.主竖区和水平区25.主竖区内的舱壁26.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27.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28.脱险通道29.起居处所与服务处所内梯道与升降机的保护30.“A”级分隔上的开口31.“B”级分隔上的开口32.通风系统33.窗与舷窗34.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35.构造细节36.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或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37.特种处所的保护38.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的保护39.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装置40.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4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别要求C部分-货船的消防措施42.结构43.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舱壁44.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45.脱险通道46.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内的梯道与升降机围壁的保护47.阻火分隔上的门48.通风系统49.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50.构造细节51.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52.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53.装货处所内的固定灭火装置5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D部分-油船的消防措施55.适用范围56.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57.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结构、舱壁及构造细节58.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59.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60.货油舱的保护61.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62.惰性气体系统63.货油泵舱第三章救生设备等对第一条的修正-适用范围对第二十七条的修正-救生艇、救生筏与救生浮具对第三十条的修正-甲板、救生艇与救生筏等的照明对第三十八条的修正-应急照明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对第四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四条甲-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用新的条文取代第七条-无线电话值班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八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值班对第十条的修正-无线电报设备对第十六条的修正-无线电话设备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十七条-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对第十九条的修正-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十二条-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对第十六条的修正-救生信号删去第十八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台对第十九条的修正-自动操舵仪的使用对第九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十九条甲-操舵装置的操作对第十九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十九条乙-操舵装置-试验及操演第六章谷物装运用新的条文取代第一条-适用范围对第二节的修正-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五条之一和之二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Ⅱ-1章的原有文本用下文代替)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1.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关于PSC

关于PSC

口国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起到了重
要作用。
低标准船的判定
• 一般来说,船舶的船体、机 械、设备或操作安全明显地 低于相关公约的标准或船员 与安全配员文件不一致时, 就被认为低标准船。
低标准船的判定
1、公约要求的重要设备或系统的不足; 2、设备或布置不符合公约的有关规格要求; 3、船舶或其设备由于缺乏保养等原因而造成状态明 显恶化; 4、船员不能熟练或不熟悉船舶的基本操作程序; 5、配员不足或船员证书不齐。
典、英国。另外,美国、日本和克罗地亚作为合
作当局参加有关活动。注意其中包括加拿大和俄 罗斯。
世界主要PSC组织
1993年亚太地区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亚太地 区港口国检查谅解备忘录,又称为东京备忘录。 现有成员:澳大利亚、中国、斐济、印度尼西 亚、香港、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瓦 努阿图和越南国家。
电设备;系泊设备及主、辅、舵机;报警设备,
货物及装卸设备;船员工作、生活条件及食宿
设施等。
检查内容
• (3)操作性检查,即对船员的行为能 力等进行检查。包括对设备--主要 设备、应急设备、防污设备等的操 作、演习等。
缺陷的处理
• (1)对一般缺陷,采取本港纠正、下港纠 正、限期纠正。 • (2)对明显证据表明存有重大缺陷,采取
(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78年、
1988年议定书(SOLAS);
控制条款:Regulation I/19
(3)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MARPOL);
控制条款:Article 5
检查依据
(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控制条款::Article X (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 纳入SOLAS(Regulation I/7、8) (6)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控制条款,Article l2 (7)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70(79))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70(79))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70(79))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04.12.09•【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2004年12月9日以海安会第MSC.170(79)号决议通过2006年7月1日生效)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2条-定义1 在现有第13款后新增第14款如下:“14散货船系指第XII章第1.1条定义的散货船。

”第18条-客船和货船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2 该条第2款由下文代替:“2 在客船和货船上,水密门应作水头分别高达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的水压试验。

如因可能损坏绝缘件或舾装件而未对个别门作试验,可代之以按门的类型和大小对个别门作原型压力试验且试验压力应至少与预定安装位置所要求的水头相符。

原型试验应在门安装之前进行。

门在船上安装的方法和程序应与原型试验所用安装方法和程序相符。

每扇门在船上装好后,应检查其是否在舱壁和门框之间正确就位。

”第45条-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3 在标题后增加以下文字:“(本条第10和11款适用于2007年1月1日后建造的船舶)”。

4 现有第10款由下文代替:“10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任何可燃混合物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内,例如,主要用于储存蓄电池的舱室、油漆间、乙炔储藏室或类似处所,除非主管机关认为,这些设备:.1 是操作所必需的;.2 属于不会点燃有关混合物气体的类型;.3 适合于相关处所;和.4 经适当证明在可能遇到的尘土、蒸汽或气体中使用是安全的。

”5 在经修正的第10款之后增加新的第11款如下:“11在液货船上,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得安装在危险场所,除非它符合不低于本组织接受的标准(注:参考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的标准,IEC60092-502:1999‘船舶电气装置-液货船’。

)?”。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 (MARPOL 73/78)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 73/78)
MARPOL 73/78公约各附则的生效情况
4.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 (SAR 1979)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1979
公约的主要内容
• • • • • •
附则部分经修改后共有五章: 第一章,名词与定义 第二章,组织与协调 第三章,国家间的合作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五章,船舶报告制度
2.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STCW 78)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 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STCW 78/10公约主要内容
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COLREG 1972)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COLREG 1972
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
附则
公约的主要内容 • 公约附则——即避碰规则是公约的核心内容。该规则共分5 章38条,外加4个附录。 • 第一章为总则 • 第二章是驾驶和航行规则 • 第三章为号灯号型 • 第四章为声响和灯光信号 • 第五章为豁免条款 • 4个附录分别为: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在相互邻 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遇险信号

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

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
主要目的:
旨在对船舶及设备, 船员操作, 公司管理和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 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 也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 最重要的公 约。
2.《1989国际救助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1989)
生效日期:1996年7月14日 构架:三十四条正文条款。
附则一: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三: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六: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
主要目的:
各缔约国意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 认识到船舶故 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 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 也认识 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希望通过 公约的制定实施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 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生效日期:1977年7月15日
构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适用范围:
(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 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 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 ),将本公约扩大适 用于该领土;
(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 扩大适用于通知 中所述领土;
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劳工保护•【公布日期】1997.11.2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在现有附则第Ⅺ章之后增加新的第Ⅻ章如下:第Ⅻ章关于散货船的补充安全措施第1条定义就本章而言:1.散货船系指第Ⅸ/1.6条定义的散货船。

2.单舷侧结构散货船系指货舱边界为舷侧壳板的散货船。

3.散货船的船长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中定义的长度。

4.固体散装货系指液体或气体以外的一般由细粒、颗粒或较大块材料组成的货物,其成份一般较均匀,可以直接装入货物处所而不需利用任何形式的中间容器。

5.散货船横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系指于1997年11月27日召开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第4号决议通过的“用于评估最前部两个货舱间横向水密槽型舱壁构件尺寸和估算最前货舱许用载货量的标准”。

该标准可由本组织按照本公约第Ⅷ条规定的适用于除第Ⅰ章以外的附则修正程序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6.建造船舶一词的含义与第Ⅱ-/11.1.3.1条中的定义相同。

第2条适用范围散货船除满足其他章节的适用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的要求。

第3条实施计划(本条适用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第4条或第6条适用的散货船应按下述计划,并参照第Ⅺ/2条要求的加强检验计划的规定实施这些条款:·1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为20年及以上的散货船,在1999年7月1日以后第1次期间检验或第1次换证检验到期时执行,取早者;·2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为15年或以上但不满20年的散货船,在1999年7月1日以后第1次换证检验时执行,但不应晚于2002年7月1日;·3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不足15年的散货船,在其船龄达15年之日以后的第1次换证检验时执行,但不应晚于船龄满17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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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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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1974年11月1日在伦敦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认识到在上述公约中关于检验与证书的规定引入与其他国际文件中相应规定协调一致的需要,考虑到满足这一需要的最佳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的议定书,特议定下列各条:第Ⅰ条一般义务1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际担义务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2 在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适用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时,亦应遵守本议定书列出的各项修正及补充规定。

3 对于悬挂非公约和本议定书缔约国旗帜的船舶,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实施公约及本议定书的各项必要的规定,以保证不给此类船舶予以更为优惠的待遇。

第Ⅱ条以前的条约1 在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本议定书代替并废除关于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2 尽管本议定书有任何其它规定,某一缔约国根据和按照公约规定所签发的任何证书及根据和按照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规定所签发的任何证书的补充,在本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时在使用中,应继续保持有效,直至按情况根据公约或公约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有争议的每一方各指定仲裁员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这两名仲裁员协议指定并将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四条(1)如自指定第二各仲裁员之日起满60天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仍未指定时,经当事的任一方请求,本组织秘书长应在以后的60天期间内进行这项指定,其人选从本组织理事会预先拟定的合格人员名单中择定之。

(2)如当事的一方在接到请求之日起60天内仍未指定应由其负责指定的仲裁员时,当事的另一方可直接通知本组织秘书长,秘书长应在60天内指定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其人选从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名单中择定之。

(3)首席仲裁员经指定后,应要求尚未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一方,以同样的方法并根据同样的条件指定仲裁员。

如果该当事方不进行所需要的指定,则首席仲裁员应要求本组织秘书长按前款所规定的形式和条件指定仲裁员。

(4)凡根据本条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不应是或曾是当事一方的国民,但经当事的另一方同意者除外。

(5)如果经当事的一方负责指定的仲裁员死亡或缺席,该当事方应在该仲裁员死亡或缺席之日起60天内指定接任的仲裁员。

倘使该当事方未伯这种指定,则应由其余的仲裁员进行仲裁。

如果首席促裁员死亡或缺席,应按照上述第三条的规定指定接任的首席仲裁员,但是,如果仲裁庭的成员在首席仲裁员死亡或缺席后60天内不能就其接任人选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按照本条规定指定接任的首席仲裁员。

第五条仲裁庭可审理并裁决由争议事项所直接引进的反诉。

第六条当事的每一方应负担其仲裁员的报酬和相关的费用,以及为准备他自己的案件的开支。

对首席仲裁员的报酬和仲裁的全部经常开支应由当事各方平均分担。

仲裁庭对其所有开支应有记录,并应提出结算单。

?第七条任何缔约国,如在该案件中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并可能受到其决定的影响者,在以书面通知原来提出该项仲裁的当事各方后,经仲裁庭的同意,可参加此项仲裁程序。

第八条凡根据本议定书规定设立的仲裁庭,应自行决定其议事规则。

第九条(1)仲裁庭对于其议事程序,审理地点以及所需审理的任何问题的决定,均应以其成员的多数票通过之;经各方负责指定的仲裁员,其中有一人缺席或弃权,不得妨碍仲裁庭作出裁决。

如果表决的票数相等,首席仲裁员的一票,应为决定性的。

(2)当事各方应为仲裁庭的工作提供方便,特别是应按照其法律并尽其可能:(a)为仲裁庭必要的文件和资料;(b)使仲裁庭能进入其领土,询问证人或专家,以及视察事故现场。

(3)当事一方缺席或不履行责任,不应妨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条(1)仲裁庭应在设立之时起5个月内提出其裁决书,除非在必要时它决定延长这一时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

仲裁庭的裁决书应附有裁决理由的说明,此项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不得上诉,并应将其通知本组织秘书长。

当事各方应立即按裁决书执行。

(2)当事各方之间对于裁决书的解释或执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可由当事的任一方提请作出该项裁决书的仲裁庭进行裁决,但如该仲裁庭业已撤销,则可提交为此目的而按原仲裁庭的同样组成方法所组成的另一仲裁庭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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