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15080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粤府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措施:一、着力稳定出口(一)加大力度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2015年5月底前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境内外重点展会计划,做好150场左右境外展会、140场左右境内展会参展组织工作,推动企业与境外经销商的直接对接。
鼓励企业深入开发欧、美、日等传统市场。
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传统平台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以及网上交易会、采购商考察交流会等新平台拓展企业外销渠道。
打造“中国商品(印度孟买)展览会”等境外展会品牌。
(省商务厅、贸促会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二)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鼓励企业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及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拓展境外仓储、物流和销售等业务。
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
发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带动效应,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主品牌。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从委托加工制造向委托设计制造和自主品牌制造一体化转型,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高本地增值率和配套率。
发改委关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发改委关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经济转型升级是当前我国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
为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于近期发布了《发改委关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旨在引领经济发展新方向,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以下是本文对该指导意见的概述和解读。
一、指导意见背景和目标指导意见首先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背景进行了阐述。
经济全球化、技术创新、人口结构变化等多重因素加速作用下,传统发展模式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转型升级。
针对这一背景,指导意见提出了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目标:加快形成适应新时代需求的发展新动能,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
二、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在指导意见中,高度重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性。
鼓励优先发展科技创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建设创新型国家。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
三、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为了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指导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和高技术制造业的发展,增强传统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链优化和升级。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提供了具体的政策支持。
鼓励发展绿色产业,推动节能减排,加强对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的监管力度,强化环境保护的法治保障。
指导意见还强调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促进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
五、深化改革开放指导意见提出了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产权制度,降低市场准入壁垒,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同时,鼓励外商投资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动贸易便利化,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沪府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家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上海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目标要求,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按照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要求,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举措,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互动发展,着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以下简称“四新”),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整体素质和能级水平,推动制造业能级提升,不断提高上海城市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改革开放。
尊重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律,创新制度供给、公平市场准入、改革监管模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空间。
2.注重创新融合。
推动云计算、物联网、导航定位、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应用,鼓励企业发展“四新”经济。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119【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5]3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4.27【实施日期】2015.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促进我省国家级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形势下的发展定位(一)明确发展定位。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促进“六大发展”和实施板块经济的重要载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二)转变发展方式。
开发区应积极转变发展理念,努力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改变依靠资源要素粗放投入带动的发展模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体系和企业主体,加快培育技术、品牌、质量、服务等核心竞争力。
开发区管委会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建章立制、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上,逐步将园区开发、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给市场主体,实行企业化和市场化运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市场活力。
坚持规划引领,促进开发区科学制订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打造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形成各开发区之间功能互补、区域平衡、差异化发展的新格局。
鼓励开发区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高效优质的政府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川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充分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产业聚集和示范效应,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有效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逐步提升现有国家级经开区的综合竞争力,使其成为我省优势产业的集中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7年底,成都经开区、德阳经开区在全国国家级经开区综合评价的排位分别上升到前20位、前50位;将其余国家级经开区建成西部地区极具活力和竞争力的国家级经开区。
全省国家级经开区营业收入超过8000亿元,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60亿美元,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5亿美元,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
二、工作重点(三)强化规划引领。
各国家级经开区要重视规划工作,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认真编制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探索建立多规划衔接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与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建设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
国发〔2015〕1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口岸快速发展,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外开放步入新阶段,这些都对口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现就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口岸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在现有基础上再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建立规范口岸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
明确审查标准,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违法提高审批门槛、延长审批时限。
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核批程序,减少审核环节,在改进服务、高效便民的同时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研究探索实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
尽快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规范并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口岸通关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改进口岸通关服务。
加强口岸执法政务公开的系统性、及时性,进一步规范和公布通关作业时限。
推进口岸监管方式创新,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
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拓宽企业集中申报、提前申报范围,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增加进口。
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
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
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
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生产加工的符合我国要求的产品进口,予以通关便利。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豫政[2015]3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6.29【实施日期】2015.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加快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生产性服务业涉及三次产业诸多环节,处于产业链两端和价值链高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融合性和创新性,是区域竞争的制高点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增速换挡、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更好地依靠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引领产业层次提升,实现经济发展动力转换;有利于弥补服务业发展短板,推动服务业扩规模、提水平、强支撑,助推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激发内需潜力,促进创业创新,改善就业和民生,将巨大需求潜力转换为现实生产力,对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大省、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和现代农业大省,促进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先进制造业大省、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和现代农业大省建设,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以产业服务能力提升为核心,以技术智力支撑、载体平台建设、产业互动融合、企业品牌培育为抓手,强化创新驱动,深化改革开放,完善保障政策,全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实现三次产业在更深领域、更高层次互动融合,构建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体系,为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泰州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泰州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泰政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泰州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5〕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泰州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6日关于推进泰州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泰州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和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推进项目大突破,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落户的属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市产业引导基金可按项目注册资本金的5—10%投资参股;其终端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市内工业企业采购其产品且年采购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当年软件业务开票销售首次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对工业设计及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提速项目,符合条件的,经审核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入3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含自制和联合研发设备)投资额4%的比例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战略,企业购买智能机器人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
以上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上市重组对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或与境外保荐机构正式签约启动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券商辅导费等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企业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5]3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7【实施日期】2015.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5〕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精神,推动我省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增创发展新优势,充分发挥经开区带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省级以上经开区工业增加值占全省的比重由2014年的8.5%提高到10%以上,进出口总额占全省的比重由12.8%提高到15%以上,财政收入占全省的比重由4.8%提高到7%以上,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以上规模经开区由1家增加到2家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雁阵”型经开区体系。
优化区域布局,深化整合提升,高起点、高标准调整完善经开区总体发展规划。
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产业园区,通过精心培育和资源整合升级为省级经开区,力争经过4-5年努力,使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拥有省级经开区;选择一批特色鲜明的省级经开区,通过扩区发展和提升质量,适时呈报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努力形成国家级经开区引领、省级经开区奋飞、省级以下园区跟进的“雁阵”型经开区体系。
(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引导和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经开区聚集,提升园区公共创新平台。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发展创新孵化器、生产力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等创新服务体系。
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支持骨干企业构建高水平研发平台,支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省级重点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进一步发挥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作为经济发展主力军、对外开放排头兵和深化改革试验田的作用,促进我省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崛起,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推动经开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提高经开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经开区要在发展理念、运行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型,努力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速度和质量并重转变、由政府主导向政府推动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转变、由注重硬环境向软硬环境并重转变。
(省商务厅,排在首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省经开区GDP达到20000亿元以上,经济总量比2014年翻一番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均实现翻番,外贸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增长速度保持高于全省平均增速,力争实现翻番;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研发能力大幅提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减排、污染物处理率等指标达到较高水平;实现产业、生态、社会和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5〕3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5〕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充分发挥开发区改革试验田、开放排头兵和发展主力军的作用,现结合实际,就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努力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竞争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高端制造、食品、冶金、石化等重点支柱产业调整升级,着力培育智能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通讯导航、航天航空、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到“十三五”末,使开发区成为引领全省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先导区;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优化升级基地和新兴产业的聚集区;环境友好型城市、循环经济发展区域的试验区。
二、强化规划引领。
坚持以产业规划引领开发区发展。
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立足当前实际,与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战略规划相衔接,遵循产城一体发展方向,充分考虑要素保障,科学确定园区主导产业。
以规划引领大企业、大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提升开发区内产业关联度。
各地在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要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项目。
经过审批的规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规划执行力,维护规划严肃性。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5〕8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做大总量提升质量,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高端产业聚集上率先突破,在经济发展模式上率先转型,增强开发区对区域经济的引领、服务、辐射和带动功能,将开发区打造成为转型升级的先行区、创新驱动的引领区、科学发展的示范区。
按照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释放发展活力、有利于集聚集约发展的原则,突出特色和比较优势,科学规划“两轴三组团”空间布局。
“两轴”:即依托黄河路、南一路两条交通主轴线,沿线布局产业链条项目,形成产业经济带。
“三组团”:即主体产业区、东八路东工业园和空港产业园、广利港及临港产业区三个城区组团。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开发区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体制机制更具活力,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比重达到55%,实现年进出口总额7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总额6000万美元;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25%;研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节能减排超额完成任务,单位GDP能耗较2015年降低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实现由一般性工业园区向复合型开发区转变,综合实力跨入国家级开发区第一方阵,成为环渤海地区最具活力的重要增长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机械工业管理【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5]16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振兴,切实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产业创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定向精准调控、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整合工业、科技、民营等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设立10亿元的长春市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股权债权投资、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二、加快工业项目建设加大对创新驱动、重大补链、龙头产业、新兴产业、大众创业、特色园区、产业集群、淘汰落后产能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列入《长春市工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重点项目支持力度;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对调整工业结构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由政府政策性投资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对当年竣工达产达效且工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三、推动大企业稳增长集中要素资源,全力保障在稳增长中起关键作用的重点增量企业生产运行。
帮助一汽集团开拓市场,消化库存,实现产销平衡;支持一汽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对一汽轿车公司双燃料出租车给予节能减排补贴,对一汽大众公司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给予专项补贴。
帮助大成集团尽快恢复生产,推动大成集团与中粮集团等实现战略重组,在玉米竞购、搬迁改造等方面给予必要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9•【文号】国办发〔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服务业。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成为国民经济和吸纳就业的第一大产业,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作用持续增强。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更多依靠消费引领、服务驱动的新特征。
但总体看,我国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有效供给不足、质量水平不高、消费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突出,迫切需要加快发展。
与此同时,国民收入水平提升扩大了生活性服务消费新需求,信息网络技术不断突破拓展了生活性服务消费新渠道,新型城镇化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扩展了生活性服务消费新空间,人民群众对生活性服务的需要日益增长、对服务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生活性服务消费蕴含巨大潜力。
生活性服务业领域宽、范围广,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是推动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的重要途径,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举措,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为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以增进人民福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性服务需要为主线,大力倡导崇尚绿色环保、讲求质量品质、注重文化内涵的生活消费理念,创新政策支持,积极培育生活性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质量和效益,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支撑和持续动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5]9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9.30【实施日期】2015.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山西金融振兴的意见》,顺应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新趋势,充分利用我省建立综改试验区的有利时机,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立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众筹融资平台等为主体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融资和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我省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本省经济,推进企业融资、上市、挂牌、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上看,各方面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仍然存在认识不足和利用不充分等问题。
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惠民生,需要创新投融资机制,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充足动力。
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扶持培育机制(一)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加快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融资公司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融资公司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8【实施日期】2015.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融资公司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投融资公司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自身也得到了较好发展。
但同时也应看到,政府投融资公司还不同程度存在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投融资创新不足、运营模式老化等问题。
特别是按照国家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加快重点建设领域投融资改革创新的新要求,我省政府投融资公司迫切需要通过转换功能定位、激发内部活力谋求转型发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发〔2014〕25号),促进我省政府投融资公司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部署,以转变发展方式、激发内在活力、增强投融资能力、有效防范风险为改革目标,以推进运营模式、融资模式、公私合作模式、资产证券化运用等改革创新为着力点,以完善政府部门政策支持体系、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风险监控与防范体系为保障,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融资公司服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投融资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15]82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04.21【实施日期】2015.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82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政府投资使用方向。
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投资要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社会资本创造更广阔的投资空间。
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林水利、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要创新投入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引入社会资木的项目,引导带动更多社会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
二、制定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
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本部门、木地区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明确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主要原则、重点领域、预定目标、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统筹协调各类财政投资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拔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5]3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0日山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积极扩大出口1.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加快实施市场开拓境外百展计划,组织全省1000家外贸企业参加巴西山东出口商品展、俄罗斯国际食品展、尼日利亚山东商品展、澳大利亚农业展、世界博览会等重点国际性展会,推动外贸企业抢抓进出口订单。
对参加今年下半年百展计划展会的所有企业给予统一的政策支持。
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加快推动山东装备“走出去”。
(省商务厅。
只列牵头单位,协作单位由牵头单位确认,下同。
)2.推动中小企业和重点企业扩大出口。
按属地原则将目前没有进出口业绩的2.3万家企业分解到各市和县(市、区),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拓展外贸新的增长点。
发挥大企业拉动作用,对全省出口过亿美元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增加出口规模。
(各市政府)3.扩大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支持各类外贸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注册、体系认证和专利注册,到境外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和建设境外生产基地。
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加工制造向委托设计和自主品牌一体化转型,力争加工贸易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占比由目前的16.3%提高到25%以上(省商务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上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上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沪府办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上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上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努力打造以开放型经济为特征的国家级经开区升级版,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在体制机制改革、利用外资、产业转型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使其在上海贯彻落实国家战略、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发展目标推动国家级经开区率先实现转型发展,将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绿色生态发展的示范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承载地、装备产业“走出去”的重要基地和标准引领的质量高地。
提升国家级经开区的品牌影响力,形成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开发区。
大力推进综合实力强、产业集群优、发展质量高的市级开发区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推动国家级经开区的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
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一)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国家级经开区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理念、办区模式和管理方式,精简整合和科学设置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加强发展规划、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综合管理职能,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陕政发[2015]5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5.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要求,促进我省资本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拓展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促进资本形成和股权流转,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二)主要目标。
加快建设多渠道、广覆盖、高效率的股权市场,积极推进企业债券融资,规范发展期货市场和权益类交易场所,着力完善规范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制度,优化资本市场运行机制。
到2020年,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均有上市公司,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县级市、市辖区和各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基地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三)深化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加大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力度,每年新增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不少于20家,争取到2020年每年新增重点上市后备企业30家以上。
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版、影视、旅游、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企业,医疗养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和高成长、创新型农林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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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吸引和鼓励投资,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兵团相关政策,在借鉴有关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政策。
一、以促进投资为核心,增强开发区快速发展动力(一)提升招商引资吸引力。
支持材料、化工、食品饮料、装备制造及现代服务业等支柱产业发展壮大。
对新引进协议投资2000万元-50亿元(含2000万元,不含50亿元)、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根据投资进度、预期综合贡献、产业联动效应、科技含量及投资强度等,给予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6%的奖励。
(二)增强新企业发展动力。
对新注册的开发区工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企业(不含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视其每年对园区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贡献,给予适当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
二、以强化管理为重点,激发企业节能减排降耗提质增效活力(三)鼓励企业节能减排降耗。
对年消耗5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企业,有行业标准的,凡当年实际能耗比标准能耗低10%及以上的,给予实际节约标准煤20元/吨的补贴;无行业标准的,以上年实际能耗为基数,每降低10%,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每户企业每年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生产性企业,视规模大小给予一次性5-20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自治区、兵团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和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企业,按其实际完成的厂房、设备等投资的3-5%给予奖励。
每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后,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且效果显著的,按实际增加的安全生产设施投资的5-1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能力。
企业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继续增加投入对原有环保设施进行技术改造的,经有关部门确认,按环保设施实际投资的1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企业提升管理能力。
对企业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FDA(美国食品药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每项认证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七)鼓励师市企业开展经济协作。
师市企业采购开发区非本企业关联单位产品(煤炭、能源等除外)或服务,年交易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当年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以后年度给予超过上年度采购额部分的6‰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八)鼓励信息技术应用。
各类企业投产后,利用信息技术、装备,提升管理水平和提高装备水平作用显著、且信息技术或装备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5%的奖励,每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创品牌。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开发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得“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鼓励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
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或单位面积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的项目,在企业投产后,视投资、产出和预期综合贡献等情况予以1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增资扩建。
企业完成《协议书》或《承诺函》约定的建设规模或投资总额后,再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新产品,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且达到原有固定资产投资额30%及以上的,给予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5%的奖励;对于不新增建设用地扩建的项目,奖励金额增加10%,每户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3-5%的奖励,每户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建设工业标准厂房。
各类企业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建筑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出租给工业企业使用,且生产经营正常后,视租赁面积及产业门类给予一次性80-120元/平方米的财政奖励,每户企业、每期开发的工业标准厂房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
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区内企业,视具体情况分阶段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在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辅导验收予以50万元奖励,证监会受理予以50万元奖励,挂牌上市予以100万元奖励。
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视具体情况分阶段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在股改结束予以20万元奖励、过券商内核并向证监会报送挂牌申请文件后予以30万元奖励、正式挂牌予以50万元奖励。
三、以科技进步为支撑,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十五)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视级别高低和企业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国家级50-100万元,自治区或兵团级10-20万元。
(十六)鼓励创新成果产业化。
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及自治区、兵团实际支持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兵团及师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自治区、兵团及师市实际支持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列入《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目录》的开发区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
(十七)鼓励科研人员创业。
对科研人员携带自主知识产权自办或与他人联办科技型工业企业,给予可研、环评、安评、能评等项目前期费30%的补助,待项目投产后支付,每户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八)鼓励建设科研成果或企业孵化器。
建设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的各类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投入使用并经开发区管委会验收认定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10-15%的财政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入园“孵化”。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业机构在开发区范围内按市场价格租赁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自租赁房产之日起第1-3年,给予其实际房屋租赁费50%的财政补助。
以生产性为主的,可享受补助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以办公和研发为主的,可享受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每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各类企业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和财务结算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
投入使用并按优惠价格向师市企业提供专业性公共服务的,一次性给予相关投资20%的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师市及以外公共或非公共服务平台向开发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前三年,按其实际收取开发区企业科技服务费的10%予以补助,每户企业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
鼓励开发区企业使用师市及师市以外公共或非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研发、试验和测试等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不包括常规检测)的20% 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十一)鼓励落户开发区的企业获得知识产权。
国家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万元/项,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奖励0.5万元/项,外观设计专利0.3万元/项。
取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次性奖励1万元/项,省级科技成果一次性奖励0.5万元/项。
给予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或兵团级5万元,师市级2万元。
在开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年代理开发区企业申请专利且被授权数量超过30件的(其中1件发明专利按3件专利折算),给予每户代理机构1万元补助,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0.5万元,每户机构当年补助不超过4万元。
(二十二)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经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企业规模等情况,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鼓励企业引进各类人才。
在开发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天山英才”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十四)鼓励企业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对在区内租赁符合规划、并经审核认定许可、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对开发区的综合贡献给予其前三年实际支付租金(不得高于当地标准厂房平均租金水平)20%的补助,每户企业每年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已获得租赁补助的企业,3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转租,如提前转租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停止财政补助,并收回已获得的财政补助。
(二十五)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对开发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其他(二十六)开发区财政局牵头,经济发展局等部门配合,根据需要对各项奖励资金使用编制财政预算,报开发区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十七)本政策所称“企业”指税收解缴关系在开发区的企业,所称“项目”指在区内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相关政策就高不就低,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二十八)对产品技术含量高、拥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投资规模大、装备水平高、预期贡献多、联动效应强且计划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九)凡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受到开发区、师市及以上安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被处罚当年不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十)国家、自治区、兵团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一)如遇国家、自治区、兵团重大政策调整,本政策涉及的相关内容随之调整。
(三十二)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根据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同时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年度评估。
(三十三)本政策经师市批准,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