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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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的监督
1 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第8条对我国产品质量监
督体制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的监督体制:
➢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 监督工作;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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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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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产品与产品质量 • 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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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 产品的概念与范围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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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 的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 质量责任关系。如消费者与生产者、销 售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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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是由1993年2月22日第七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 质量的其他法律规范组成的。在产品质量法体系 中,《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其他法律规范包 括《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 管理条例》、《计量法》、《标准化法》、《食 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此外,《民法 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的相关规定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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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 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 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 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渠道,都属于 《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
• 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某些产 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 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 虽然可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 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 的,这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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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 ➢可适用性 ➢经济性 ➢环保性 ➢(P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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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
1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 整两类关系:
➢一类是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 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关系。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与生产 者、销售者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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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 产品范围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因此《产品质量法》规范的 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 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种植业、 畜牧业、渔业等所生产的初级农产品、 狩猎品和原始矿产品等未经过加工、制 作,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该 产品用于销售。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 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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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 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 法》。此外,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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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或规定条件下, 满足或符合特定用途或需求所必须具备 的性能的总和。不同的产品,用途各异, 其性能也不同。 总体而言,产品质量性能要求主要有以 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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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73条对本法的适 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区域。凡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同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说明《产品 质量法》适用的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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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质量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主体。 适用主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 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这 些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一切生产者,如从事 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的单位 和个人;也包括一切销售者,如从事产品批 发、零售、进出口贸易的单位和个人;还包 括与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如从事产品运输、仓储和产品质量管理的单 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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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标准化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P35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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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 义务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产 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P361-365):
➢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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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执法监督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克 服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大质量技术 监督力度,1999年3月国家对产品质量监 督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对全国省级以下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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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前者是指国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由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 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后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保证义 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 关系。
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我们在理 解《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产品时,需 注意以下几点: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以销售 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和手工制作等方 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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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农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不适 用本法规定。
➢ 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 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 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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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的监督
1 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第8条对我国产品质量监
督体制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的监督体制:
➢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 监督工作;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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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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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产品与产品质量 • 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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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 产品的概念与范围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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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 的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 质量责任关系。如消费者与生产者、销 售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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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是由1993年2月22日第七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 质量的其他法律规范组成的。在产品质量法体系 中,《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其他法律规范包 括《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 管理条例》、《计量法》、《标准化法》、《食 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此外,《民法 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的相关规定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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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 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 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 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渠道,都属于 《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
• 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某些产 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 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 虽然可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 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 的,这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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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 ➢可适用性 ➢经济性 ➢环保性 ➢(P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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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
1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 整两类关系:
➢一类是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 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关系。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与生产 者、销售者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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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 产品范围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因此《产品质量法》规范的 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 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种植业、 畜牧业、渔业等所生产的初级农产品、 狩猎品和原始矿产品等未经过加工、制 作,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该 产品用于销售。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 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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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 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 法》。此外,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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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或规定条件下, 满足或符合特定用途或需求所必须具备 的性能的总和。不同的产品,用途各异, 其性能也不同。 总体而言,产品质量性能要求主要有以 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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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73条对本法的适 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区域。凡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同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说明《产品 质量法》适用的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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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质量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主体。 适用主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 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这 些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一切生产者,如从事 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的单位 和个人;也包括一切销售者,如从事产品批 发、零售、进出口贸易的单位和个人;还包 括与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如从事产品运输、仓储和产品质量管理的单 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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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标准化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P35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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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 义务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产 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P361-365):
➢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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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执法监督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克 服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大质量技术 监督力度,1999年3月国家对产品质量监 督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对全国省级以下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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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前者是指国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由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 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后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保证义 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 关系。
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我们在理 解《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产品时,需 注意以下几点: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以销售 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和手工制作等方 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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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农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不适 用本法规定。
➢ 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 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 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