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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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练习(第9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综合练习(第9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包括(B)A.国家标准 B.个人标准 C.行业标准D.地方标准。

2.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不包括(D)A汽车B.电视机C.化妆品D.初级农产品。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B)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A.县级 B.省级C.地(市)级D.市级或县级。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C)。

A.1年 B.2年 C.4年 D.半年。

5.生产者的首要义务是(A)。

A.保证产品质量 B.保证包装符合规定C.不生产淘汰产品 D.保证标志符合规定。

6.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方式是(A)A.产品质量抽查监督 B.产品质量统一监督 C.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D.产品质量监督普查。

二、多项选择题:1.产品质量监督包括(ABDE)A.国家机关监督 B.社会团体监督 C.公安机关监督 D.社会舆论监督E.消费者、用户监督。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ABCD)A.掺杂 B.掺假 C.冒用他人厂名、厂址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E.标明该产品的认证标志。

3.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制度包括(ACDE)A.产品质量认证制度B.抽查检查制度C.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D.生产许可证制度E.产品标准化制度。

4.(ABCDE)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A.易爆B.香烟C.易燃D.易碎E.储运中不能倒置。

5.产品质量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DE)A.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B.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C.必须有人身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D.生产者主观有过错E.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6.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ABCE)A.当事人之间协商B.提起诉讼C.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D.由消费者协会责令责任人员赔偿E.调解。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的含义“产品”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

从自然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

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加工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精神物品。

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

纵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并不相同。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伤害,都可视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

”而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草案》的产品范围较小,仅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产品”。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可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多,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趋向于把产品作广义的解释。

我国的法律同样对产品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

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说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法律同时使用了概括法和排除法来界定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经过加工、制作。

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

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ppt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ppt

• 1、专职机关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2、相关政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产品 质量监督 • 3、法律授权有监督指责的机关依授权进 行产品质量监督。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食 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有药 监局来进行。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 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产品质量要求方面的义务 • 产品标识方面的义务 • 产品包装方面的义务 • 遵守禁止性规定的义务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与产质量• 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我国法排除下列产品: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 其他天然形成的物品;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 梁、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军工产品。
•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用户或消费者需要或
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 产品质量要素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两个大的方面, 即产品的适用性和安全性。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责任法 •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
• 我国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 自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 • • •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 务
• • • • 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义务 依法使用产品标识义务 遵守禁止性规定的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 法律责任
一、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 违法与违约 • 缺陷与瑕疵 二、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 产品瑕疵责任 • 产品缺陷责任 三、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四、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 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 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 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 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 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同时还应该包括精神损害 的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 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又称产品合同责任、产品违约责任,是指产品的 销售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承担的责 任。 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以合同为基础,受损害的消 费者与产品销售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这是瑕疵责 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当然,销售者对生产者和供货者有追索权。销售 者在对用户、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产品进行修理、 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就有权要求生产者、供货 者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 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赔偿之诉。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诉讼中,享有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由于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一 切人。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责任主体也不限于同受害人 有直接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还包括产品生产者、零 部件制造商和装配商、批发商和进口商等。
2、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9产品质量法课件

9产品质量法课件

9.2.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查制度管理、用工事 务管理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
9.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责任和义务
9.3.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3.不得从事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9.3.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4.不得从事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9章 产品质量法
பைடு நூலகம்
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产品及产品质量的含义 2.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3.掌握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4.掌握产品缺陷责任构成要件、责任原则、 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等规定
9.1产品质量法概述
9.1.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责 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产品质量监督 和管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9.1.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 1.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体系
9.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国务院有关部门(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置的 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置的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5)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执行。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职责 (1)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 责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职 责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经济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经济法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 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三、产品瑕疵 •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某一用法,不符合明示的
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 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 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 第十八条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监督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统一。
• 调整对象: 1) 调整产品质量的监督关系,是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与
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监 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 调整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或消 费者之间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方面的关系。
• 召回方式: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
日产全球召回13万辆 中国大陆无车型召回
• 2006年10月19日日本日产汽车公司宣布,由于汽车点火 装置存在缺陷,该公司已经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召回超过13 万辆问题车。
• 在日本市场上召回约5万辆2004年8月至2006年7 月之间生产的“奇骏”和“美伦奴”运动型多功能车(SU V),并在北美地区、中国台湾以及新加坡分别召回7万辆、 300辆和800辆“美伦奴”。此外,被召回车辆还包括 在北美市场销售的1万辆日产“千里马”轿车。
• 强制召回实施以来,药品召回数量16000余盒,包括四种进口产品近千盒。其中, 14个厂家的20个品种的违法药品在受到查处的同时,被责令公开登报强制召回。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
4、销售者对缺陷产品承担的责任(过错责 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如对食物的储存不当等。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 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
5、产品责任的赔偿 (1)请求赔偿的权利人的范围:包括直接买受缺陷产 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买受缺陷产品但是受到缺陷产 品损害的人。 (2)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一是要求生产者赔偿; 二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3)先行赔偿人对责任者具有追偿权。 (4)赔偿范围 6、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
5、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
1、不存在不合理危险 2、具备相应的使用性能 3、履行明示担保义务
(二)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责任和义务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 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用中文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期或失效期 5、特殊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概述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义务 产品质量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相关概念 (一)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天然长成的农产品、建筑工程、军工产品 (二)产品质量: 指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的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 总合。 二、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2月22日颁布,同 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并于2000年7月8日修订,同年9月1 日正式实施。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P184

第9章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9章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
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2.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损害赔偿
(三)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对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
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 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 体系认证
制度
产品标准 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 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 (二) 产品质量 (四) 监督检查 (六)
检验制度
认证制度
制度
(一)
(三)
(五)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产品质量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 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 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 量状况。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在产品生产、流通及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该法已于2000年7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修订;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上述《产品质量法》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法》颁布前后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所颁布的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

本章所称的《产品质量法》是指广义的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二个方面: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它是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与监督管理的对象即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监督方面,行政机关可以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手段监督产品的质量;认证机构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通过支持消费者起诉、反映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在管理方面,行政机关可以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奖励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它是在产品质量民事活动中,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以及受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义务而对消费者、用户应承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用户人身损害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一、概述产品质量法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该法律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管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是以以下基本原则为指导的:1.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符合标准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依法监管:产品质量法强调依法监管的原则,要求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3.完善市场机制:产品质量法鼓励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产品质量竞争力的提升。

4.公开透明:产品质量法倡导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企业应向消费者公示产品质量信息,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三、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主要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1. 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可靠性和符合标准等方面。

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必须保证产品符合这些基本要求。

2. 产品质量监管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管的主体和职责。

相关监督部门需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责任。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维权途径和程序。

3. 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相关标准应当科学合理,能够反映产品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

同时,该法律还鼓励企业自主制定更高的产品质量标准,提升产品质量竞争力。

4. 缺陷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失时,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召回产品等。

5. 产品质量宣传和投诉处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企业在产品质量宣传中的要求,要求企业向消费者公示真实、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禁止虚假宣传。

同时,该法律还设立了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鼓励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产品质量法,以下是两个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汽车制造企业质量问题某汽车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汽车存在安全隐患。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3)可靠性,即产品在要求条件下和要求时间内 完毕要求功能旳能力。
(4)经济性,即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旳产 品质量。
(5)可维修性。
二、中国旳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旳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 生旳社会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称。主要 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
(1)在国家对企业旳产品质量进行 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旳产品质量管理关 系;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本章要点
本章难点
产品质量法旳合用 范围
生产者、销售者旳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 务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 量责任旳不同
严格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
1、产品旳概念 产品是指凡与自然物相正确一切劳 动生产物,是人类用生产资料对劳动对 象加工、改造而成旳物质成果,是人们 和社会需要旳物化体现。
③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定 提升我国质量水平旳发展战略。推广先 进旳质量管理经验和措施。协调建立重 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 大产品质量事故旳调查。管理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工作。
④统一管理国标旳计划、审批、编
号、公布。组织制定国标(含原则样 品),协调和指导行业原则、地方原则 旳制定,管理行业原则、地方原则备案。 监督原则旳落实执行。管理全国组织机 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中央产品质量监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 部门
省级下列质量技术监 督系统垂直领导
1、中央对产品质量旳监督
(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对 产品质量旳监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9章产品质量法

第9章产品质量法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 其他合格标识。通过产品质量验收,可以确定产品流转过程 中产品质量状况,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也能够分清生产者 和销售者的责任。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在进货后在向用户、消费者出售产品之前的一 段时间内,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如果进货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而销售 时出现缺陷,销售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具体制度
1、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的制度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节
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 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 标准。
(三)产品责任的免除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 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 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 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 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 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 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 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 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即产品的缺陷是在流通的过程中,由于销售者或运输者、 仓储者的过错引起的,此时,应当由销售者或运输者负责。 这个抗辩所免除的是生产者的最终责任,而不是运输者、仓 储者的责任,即受害人仍有权请求生产者赔偿,生产者再向 最终责任者追偿。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是:在合同环境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是: 中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 中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 供质量担保, 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 力;在非合同环境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 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P303
• 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关系。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关系。 •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二、产品和产品质量
• 该法规范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该法规范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 工程(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工程(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 购配件和设备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 购配件和设备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 军工产品、天然产品(如小麦、棉花、 军工产品、天然产品(如小麦、棉花、 矿物质),也不包括服务。( ),也不包括服务。(第 条 矿物质),也不包括服务。(第2条) P303
(五)其它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1、报刊、广播、电视等的舆论监督。 、报刊、广播、电视等的舆论监督。 • 2、消费者协会等的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等的社会监督。 • 3、消费者和用户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申 、 诉。
4、名牌产品战略 、
•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产品质 年 月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 量法》 质量振兴纲要》制定了《 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制定了《中国 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推进名牌战略措施, 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推进名牌战略措施, 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 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 •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 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 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 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 督和管理, 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名牌产品成绩 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

产品质量法案答案

产品质量法案答案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案例答案(一)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案例1] 1994年7月10日,王某从某食品批发店购买了3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运回家中,当王某卸货至第25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酒瓶碎片飞进王某的左眼,致使王某左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王某左眼失明。

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王某向某食品批发店要求赔偿。

但批发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生产厂家生产质量不合格所致,自己并没有过错,于是叫王某向厂家索赔。

王某遂诉至法院。

经查,王某眼睛受伤致残确系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

[问题] 1.王某应向谁索赔,依据是什么?2.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3.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哪些人能成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分析] 1.王某既可向食品批发店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4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产品质量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产品本身有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在国外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

在我国,产品含有缺陷(瑕疵),:一般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缺陷是很复杂的现象,一般可将产品的质量缺陷分为四种类型:设计上的缺陷,即产品本身在结构、功能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即生产时或装配时的工艺流程或操作规程处理不当;:指示上的缺陷,且p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未作必要的警告;发展上的缺陷,即产品制造虽已符合当时科学技术标准,但由于受当时科技水平限制,仍不免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2【实施日期】1993.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责任 (一)概念: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种类与性质 1、广义与狭义(就民事责任而言) 广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违约责任(瑕 疵担保责任)+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 狭义:侵权责任。 2、按照主体: 生产者责任(危险责任,不与过错挂钩)和 销售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生产者责任的根据:在生产过程中处于主动、 积极地位,能及时认识和避免产品缺陷。 3、按照类型: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 (一)必要性: 1、合同法保护之不足:合同相对性,不能保 护第三人。 2、一般侵权法之不足: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行为不法性、加害人过错、受害人受害、 侵害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等)。 而产品责任不一定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不足:消费者缺乏专 业知识以及对整个生产过程不了解。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标 志
国外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 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我国使用的三种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方圆标志和PRC标志
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
均为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我国的质量认证 有合格(质量Q)认证和(产品的)安全(S)认证两种。 合格标志的图案为外方内圆,圆内上方有合格或 Q(英文Quality即质量)字样,下方有CHINA字样, 底色为白色,合格标志图案用红色。安全标志图案 也为外方内圆,圆内上方有安全或S(英文Safe即安 全)字样,下方有CHINA字样,底色用白色,安全标 志图案用绿色。直接用于产品上的标志不限颜色。 长城标志专门用于电工产品,PRC标志专门用于电 子元器件。
(二)电、气、水、热、光等特殊物品。 (三)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 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 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 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 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54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 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 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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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我们在理 解《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产品时,需 注意以下几点: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以销售 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和手工制作等方 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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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农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不适 用本法规定。
➢ 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 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 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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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 产品范围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因此《产品质量法》规范的 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 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种植业、 畜牧业、渔业等所生产的初级农产品、 狩猎品和原始矿产品等未经过加工、制 作,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该 产品用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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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的监督
1 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第8条对我国产品质量监
督体制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的监督体制:
➢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 监督工作;
第九章 产品质质量义务 •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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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产品与产品质量 • 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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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 产品的概念与范围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
➢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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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执法监督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克 服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大质量技术 监督力度,1999年3月国家对产品质量监 督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对全国省级以下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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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前者是指国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由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 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后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保证义 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 关系。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 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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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标准化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P35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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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 义务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产 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P36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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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 ➢可适用性 ➢经济性 ➢环保性 ➢(P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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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
1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 整两类关系:
➢一类是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 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关系。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与生产 者、销售者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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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 的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 质量责任关系。如消费者与生产者、销 售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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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是由1993年2月22日第七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 质量的其他法律规范组成的。在产品质量法体系 中,《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其他法律规范包 括《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 管理条例》、《计量法》、《标准化法》、《食 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此外,《民法 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的相关规定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 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 法》。此外,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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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或规定条件下, 满足或符合特定用途或需求所必须具备 的性能的总和。不同的产品,用途各异, 其性能也不同。 总体而言,产品质量性能要求主要有以 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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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73条对本法的适 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区域。凡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同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说明《产品 质量法》适用的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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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质量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主体。 适用主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 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这 些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一切生产者,如从事 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的单位 和个人;也包括一切销售者,如从事产品批 发、零售、进出口贸易的单位和个人;还包 括与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如从事产品运输、仓储和产品质量管理的单 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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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 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 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 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渠道,都属于 《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
• 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某些产 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 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 虽然可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 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 的,这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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