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会计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执行口径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更好地服务我省光伏扶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现将开票名称、开票对象、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统一如下:(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开票时,光伏发电上网电费,应命名为“光伏电力”;光伏发电补贴电费,应命名为“光伏电力补贴”。
光伏电力和光伏电力补贴对应的税收编码均为“1100101010600000000”,商品和服务名称为“太阳能发电”。
(二)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村委会、教会等非企业、非自然人组织购买光伏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三)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供电单位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简说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简说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 我局针对各地反映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提交总局有关司,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城乡用电同价后,部分地区在目录电价以内,根据城乡全部用电量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征收的对象扩大了,但征收的总量没有扩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数,并且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为专款专用,符合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政策目标,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分类规定为标准)(三)关于窃电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窃电罚款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因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增值税条例规定不是在购买时而是向购买方,只要购买关系成立,什么时间收都是价外费用)(四)关于电表改造工程材料进项的处理电力企业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如按照规定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电表、表箱、开关等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主要看设备的使用在哪里,如是作为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则转出)(五)关于电量互抵缴税的问题电网公司和小水电等纳税人应按照各自实际销售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不能按互相抵减后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
纳税人可以就该部分销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对方抵扣。
(收入应该按还原法计税,不得相互冲销,与会计准则债务债务核算原则一致)(六)关于专用间隔费和电能表收费的征税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29a8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8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11.19
施行日期2009.11.19
文号国税函[2009]641号
主题类别增值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行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结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8]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3.26
【实施日期】200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8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 / 1。
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二:发票抬头可以是空白吗?三: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四:发票抬头可以是车牌号码吗?五:发票抬头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吗?六:未领取营业执照发票抬头怎么开?七:发票抬头写错了可以修改补充吗?八:代开发票抬头错了怎么办?九:发票抬头开老板的名字或开公司的都可以吗?十:发票抬头开个人可否税前扣除?十一:发票抬头开具英文可以吗?十二:客户不要发票的时候,自行开具如何填开?注:答疑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1:发票开具填写单位简称可以吗?(发布日期:xx-09-09 发布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2:请问普通发票单位名称写成了简称,现想改为全称,是否将简称划去,写成全称后,再在修改处盖章,这样做是否可行,请回复,谢谢!(发布日期:2016-04-12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答:应重新开具。
3:发票抬头为单位的简称是否可以入账?(发布日期:2016-06-07 发布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f543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a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9日国税发[1998]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汇总纳税电力企业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三条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华东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四)华中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6﹞168号
【发文日期】2006-04-21
【实施时间】2006-04-2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注释:
(国税函﹝2006﹞322号)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