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金融法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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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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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 际金融活动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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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 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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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的概念 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 交易关系。 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 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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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金融和金融法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 用 稳定货币,促进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 衡。 调节经济运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 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 通过银行的业务和职能,进行集中的 清算,能加快资金周转,降低结算成 本和费用,是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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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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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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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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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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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金融和金融法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 用 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可以更快, 更灵活的融通资金,调剂资金余缺, 促进资金合理流动,引导社会资源合 理分配。 通过银行对外汇,金银和涉外金融业 务的管理,促进资金的国际流动,加 强国际金融合作,为我国利用外资加 速现代化建设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国际金融法

(3)国际商业贷款(了解)
(二)国际证券融资的法律制度 (三)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
出租人A
2租赁合同
1选、订货物 4送货 3购货合同
承租人B
供货方
第四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了解)
第五节 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制度
国际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资金外逃和逃避税
国内监管
国际协作、 国际风险监管
二、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制
(一)形成:
产生原因:二战以后,为稳定国际汇兑市场、保持 各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相对 稳定 形成标志:194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签定,1945年12月以两 个协定为基础的两个国际金融组织的建立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B、世行集团贷款:
(a)世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1945 年)、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国际开发 协会(1960年)、ICSID(1966年)、 MIGA(1988年) 从事贷款业务的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 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
(b)各成员贷款的特点(了解)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 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项 目的长期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向无政府担保的发展中成员 国私人生产性企业发放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只对较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 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基金理事会于1976年4月依照其下属的“国 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的提议对《国际货 币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主要内容: 1.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 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
第九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ppt课件

金融调控法的手段
• 存款准备金制度 • 基准利率制度 • 再贴现制度 • 在贷款制度 • 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 常备借贷便利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 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 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缴存于中央银行 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 用创造能力,间接地控制社会货币供应 量
基准利率制度
• 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 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 和变动,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基准利率 的调整来实现银根紧缩或放松银根的目 的
再贴现制度
• 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 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也就是 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 资金让渡。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 制定或调整再贴现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 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应与需求,从而调 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
信用
• 在一段限定的时间内获得一笔钱的预期
货币发行的基本制度
• 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掌管全国货币发 行工作,并集中管理货币发行基金,中 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第九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 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 • 中央银行调控制度 • 其他金融调控制度
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
• 金融法与金融调控 • 金融调控法的目标与原则 • 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 • 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与程序
金融法与金融调控
金融的概念
•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即以银行 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 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 通。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调控职 能
•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金融法

金融法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领域中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法是金融市场的重要法律基础,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金融法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演变和完善的。
在全球范围内,金融法已经形成了一套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在内的体系。
这些法律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金融风险的产生和传播,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法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参与者,其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
金融机构的监管涉及到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运营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第二是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
金融产品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内容,其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期货法等。
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涉及到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交易透明度等方面的问题,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第三是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金融法旨在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产生和扩散。
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涉及到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风险管理的要求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金融法的实施和遵守需要依赖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执法。
金融监管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管理者和监管者,负责制定金融法规、监督金融机构的合规运营、处置金融风险等。
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权力平衡和有效执行能力是金融法有效实施的关键。
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高度复杂和互联互通的情况下,金融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金融法不仅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也需要各国内部的制度完善和配套法律的制定。
只有通过金融法的有效实施和遵守,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金融支持。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运作和金融业务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包括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金融合同等内容。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金融法应独立于其他法律体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适应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2. 公平性原则:金融法应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3. 保护性原则:金融法应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
4. 稳定性原则:金融法应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染和扩大,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进行规范,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2. 金融市场监管:金融法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3. 金融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对金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进行规范,包括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金融合同的法律制度。
4. 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法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进行规范,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等。
5. 金融犯罪打击:金融法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包括洗钱、诈骗、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处罚措施。
四、金融法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金融法也面临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不仅需要关注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还需要与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接轨,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金融监管。
2. 创新科技应用: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金融法需要积极适应和引导金融科技的应用,保障金融科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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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金融法概述 •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 货币与货币政策法律制度 • 证券法律制度 • 保险法律制度 • 信托与租赁法律制度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01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 称,是规范金融市场、金融机构 、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金融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投资者保护制度
03
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诉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等投资者
保护制度。
05
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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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阐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含义,以及按照不同标准划 分的保险合同种类,如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 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要素
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包括保 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概念及其权 利义务关系。
货币发行制度
规范货币发行的条件、程 序及监管措施,保障货币 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货币流通制度
规定货币的流通范围、方 式及管理措施,维护货币 流通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
货币政策目标与工具
货币政策目标
包括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 和国际收支平衡等,为制定货币政策 提供指导。
货币政策工具
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公开 市场操作等,用于调节货币供应量和 市场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监管指标与评价体系
介绍金融市场监管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 评价方法。
监管措施与手段
阐述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如现 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
跨境金融监管合作
概述跨境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合作原则及实 践案例。
03
货币与货币政策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课件

二、票据行为
㈠出票 ㈡背书 ㈢承兑 ㈣保证 ㈤付款
三、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㈠票据权利的取得 ㈡票据权利的消灭 ㈢票据权利的保护
四、我国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规定
㈠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再在见票是或者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
㈡本票
三、我国的金融体制
(一)我国金融体制的发展历程 1.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 2. 混合式中央银行制 3.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体制
1、金融宏观调控体制 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分工配合、 自主经营,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法定 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2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3:49:2903:49:2903:4912/16/2020 3:49:29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12.1603:49:2903:49Dec-2016-Dec-20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3:49:2903:49:2903:49Wednesday, December 16, 2020
具备的条件:⒈⒉⒊⒋⒌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业务经营原则: 业务经营范围“
四、商业银行的管理 ㈠资产负债管理 ㈡资产风险管理 ㈢财务管理 ㈣其他管理
第四节 票据法
一、票据和票据法 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以法定形式出现,以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以流通转 让的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通过 。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 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
第九章金融证券法

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根据付款形式的不同,汇票可以 分为必须提示承兑,无需提示承 兑以及可以提示承兑三种。
(六)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
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 属票据行为。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 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 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 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 额付款。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 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
责任 (二)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 的法律责任 (三) 付款人故意压票的法 律责任
The end.
Thank you!
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和汇பைடு நூலகம்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的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 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 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 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 的,汇票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 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 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和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 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 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包括三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 5、票据是金钱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8、票据是返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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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金融法
名词解释:
1、金融:货币资金的融通简称金融。
指同货币流通与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
包括货币发行,金银和外汇管理,存款,贷款和个人储蓄,票据贴现,汇兑往来,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
2、金融法:是按照国家的意志规定有关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是全国唯一的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储蓄银行,银行的银行。
4、中央银行法:是调整中央银行组织、管理活动及其与各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6、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及与其相关的其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而作成的凭证。
8、证券市场:就是指以证券交易为媒介对有价证券的转让行为。
9、证券法:是规范证券交易和证券交易有关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券人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通称。
10、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他具有社会性,技术性,强制性的特点。
11、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置场所和设备,有严密的管理制度,以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为目的的法人。
他是会员制,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12、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3、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标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14、投资基金券:指依法批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时,由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的证明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
15、证券发行: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16、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流通和转让的行为。
17、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证券经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18、保险: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通过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事故或者特定事件导致的损失给与经济上的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19、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吸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订立保险合同而享有保险权利和承担保险义务的人。
一般指保险人和投保人。
2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和給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2、投保人: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简答题:
1.商业银行的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证券交易发行的一般原则?
(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投资者、内幕交易和操作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2)证券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按照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交易活动;
(3)证券业和银行业必须坚持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公司与银行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证券公司不得利用贷款进行证券自营业务。
3.证券业主管机关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保险业的监管部门是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
4.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5.保险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注册资本最低为2亿元人民币。
6.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商业保险是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产生,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产生,强制实施,依法承保,无需签订保险合同;
(2)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而社会保险的对象只能是人;
(3)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险只能为人的生老病死提供基本保障,超出法定基本部分由投保人自愿参加商业保险;
(4)商业保险的费用由投保人负担,而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负担。
7.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其他有关职责。
8.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有哪些?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内部设董事会,监事会,不设股东大会。
在现阶段指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2)商业银行可采取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其内部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现阶段特指新兴的商业银行;
(3)公有制法人持股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内部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现阶段指城乡合作制银行。
9.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有哪些?
(1)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即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平等原则;
(3)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原则;
(4)商业银行遵守法制原则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5)商业银行经营必须遵守分业管理的原则;
(6)商业银行的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原则。
10.商业银行的业务:
(1)负债业务,主要有吸收公众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进行同业拆借,拆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
(2)资产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业务,买卖政府债券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3)中间业务,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保管箱服务等。
11.股票和债券的异同?
债券是一种借款凭证,是筹集资金的一种信用工具,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是确立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书。
他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股票持有人在公司中投资或入股并据以取得一定收入的凭证。
股票和债券的联系是:他们都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规定本金额度,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具有流动性。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机关不同,债券发行可以是政府、企业,也可以是银行;而股票的发行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2)是否取得本金不同,债券持有人除取得利息外,到清偿期还能得到本金,而股东只能取得股息,分得红利,不能请求反还本金。
(3)利益分配不同:债券持有人——债权人不论发行债券机关收益如何,均有权请求支付利息,而股票持有人——股东只有在公司充分盈利时,才能请求支付股息和红利。
(4)是否参加管理不同,债券持有人并不参加发行债券机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而股东则要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决策有表决权,选举董事的选举权。
(5)承担风险责任不同,购买债券,债权人不承担风险责任或承担很小的风险,到清偿期限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偿还本金;而认购股份,股东一般无权要求反还本金,必须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12、我国保险法仅适用于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稳健与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增值和保值,其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13、三大政策性银行:中国国家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
14、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业务,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3)同一保险人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除了经批准,可以经营短期的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4)经核定,保吸纳公司可以经营再保险业务。
15、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行长负责制,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决定,中华人明年共和国主席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