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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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管理工作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引进人才按学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从人才引进专项预留房源中分配住房。

引进人才只享受一次人才引进优惠住房政策,凡自愿放弃的,不再享受人才引进住房优惠政策,分房时参加教职工正常排队。

第四条住房管理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改委),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离退休办公室负责人、学院代表、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房改委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校房改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2、提出制订或修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意见;3、主持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工作;4、听取、审定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5、监督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房改委的执行机构。

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和校房改委会议决定;根据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方案,报请校房改委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教工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对教职工住房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接受教职工举报并进行调查监督。

第九条学院(部)、处室等各处级单位成立住房管理小组。

住房管理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住房申请工作,并依据《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住房资格的认定第十条凡我校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标准价、成本价、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及未享受货币化分房,均有资格申请学校住房。

教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教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教职工宿舍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介绍教职工宿舍管理制度是为了优化教职工居住环境,提高工作效益而制定的一项规范性文件。

本制度的出台旨在为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条件,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宿舍分配规定1. 宿舍分配原则:根据身份、职级和工作岗位等因素,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宿舍分配。

2. 宿舍面积分配:根据教职工家庭人口数量,合理分配宿舍面积,保证每个家庭成员有充足的居住空间。

三、宿舍使用规定1. 宿舍设施维护:教职工应当爱护宿舍内设施和物品,不得随意损坏或移动。

2. 保持环境整洁:教职工应当自觉保持宿舍内外环境整洁,不乱扔垃圾,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四、宿舍安全管理1. 防火安全:教职工应当注意用电安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2. 防盗安全:教职工应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并定期检查宿舍门窗的安全性。

五、晚归与请假1. 晚归规定:教职工如需要晚归,应提前向宿舍管理员说明并登记,以避免管理上的不便。

2. 请假规定:教职工如需要请假离开宿舍一段时间,应提前向宿舍管理员请假并说明离开时间和原因。

六、卫生保健1. 卫生管理:教职工应定期开展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宿舍内地面、墙壁、家具等清洁卫生。

2. 保健知识宣传:学校应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活动,提醒教职工关注个人卫生,预防疾病。

七、邻里关系维护1. 互相尊重:教职工应尊重邻居,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和休息。

2. 协助疏导:教职工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处理宿舍内发生的邻里纠纷,保持良好的邻里关系。

八、违规处罚1.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奖金等处罚措施。

2. 违规记录:对于多次违规的教职工,应记录相关违规情况,作为今后宿舍分配和奖励惩罚的依据。

九、宿舍改造与维修1. 定期维保:学校应定期对宿舍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宿舍设施的正常使用。

2. 改造升级:根据需要和经费情况,学校可对老旧宿舍进行改造升级,提升居住条件和设施。

教职工周转房分配及管理办法

教职工周转房分配及管理办法

教职工周转房分配及管理办法运职院字[2010]60号各处(室)、系(部)、直属科(中心):一、住房人员范围(一)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和协议、非运城市区居住的全体教职员工。

(二)与学院有特殊约定的人员。

(三)工作需要,必须住校人员(由院长审批)。

二、分房办法(一)已婚正科级以上干部、研究生学历和中职以上职称的教师,及夫妇双方均与学校签订合同和协议的双职工可计分排队参加单套住房分配。

(二)未婚正科级干部、研究生两人分配一套住房。

(三)其它与学院签订协议的教职工3人分配一套住房(四)选房按职务、年龄、工龄计分排队。

1、基础分:副院级、正教授30分;副教授、正处级25分;讲师、科级以上人员20分;其它人员15分。

2、年龄分每一年0.5分。

3、工龄分(宏源司龄+学院校龄),每年1分。

4、夫妇两人按一人最高计分。

5、未列职务,按上述相应职务计分(具体由人事处确定)。

6、选房一次选定,没有特殊理由,不再调整。

三、住房管理规定(一)本人到后勤处填写住房申请表。

(二)由分房领导组审查住房人员资格及职务、职称、年龄、工龄,进行计分排队后报院分房委员会研究批准,并在全院公示三天。

(三)公示结束,确认无误,开始选房并发放钥匙入住;(四)住宅楼实行福利型有偿住房,具体租金标准为:二、三、四层每月180元;一、五层每月160元;六层每月120元;(五)水、电费自付,标准按学校规定收取;(六)租金、水费每季度由后勤处造表报院领导签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七)房屋必须自己居住,不得随意调配、更不得出租他人,否则除立即收回外,租住期间每平米按20元收取房租;(八)住房人员调离时,要即时交清房屋的财产、钥匙和租金、水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财物损坏照价赔偿。

附件:1、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住房申请表2、教职工周转房入住协议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的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租赁住房的利用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租赁学校住房的教职工需具备正式的工作身份,并在学校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五条租赁学校住房的年龄、家庭状况等条件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第六条教职工在住校期间如需终止租赁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章租赁程序第七条教职工申请租赁学校住房时,应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将按照租赁住房数量和条件进行审核,满足条件的教职工将获得租赁资格。

第九条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教职工的租赁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住房分配,并通知教职工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教职工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按照学校住房规定的租赁标准缴纳租金和押金。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应明确教职工的基本信息、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等内容。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教职工应按约定时间入住,并按时交纳租金。

第十三条教职工在住校期间,应保障房屋的安全和清洁,不得擅自改建或破坏房屋设施。

第十四条教职工在租赁期满续租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申请,并按时交纳续租费用。

第四章管理与处罚第十五条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将定期对租赁学校住房的教职工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教职工违反租赁规定的,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押金。

第十七条教职工违反租赁规定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可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的优化措施为进一步优化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住房利用率,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将采取以下措施:第二十条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将建立健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住房资源信息,方便教职工查询和申请。

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教师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他们担负着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使命。

然而,由于教师工资相对较低,住房成为了他们职业生涯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政策目标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为教师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提高他们的居住质量,从而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政策适用范围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教师职工,包括中小学教师、大学教师以及教育行政人员等。

四、住房分配原则教师职工住房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

分配时应充分考虑教师的实际需求,并尽量满足教师的住房需求。

五、住房保障政策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教师职工享有住房优先权。

国家将出台措施,优先为教师提供住房贷款、住房补贴等保障政策,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六、住房建设与维修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学校、政府等单位加大对教师住房的建设和维修投入。

国家将出台政策,加大对教师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并建立健全住房维修机制,确保教师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七、住房管理机构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专门的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教师住房的分配、管理和维修等工作。

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制度,确保住房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八、住房信息公开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住房管理机构将住房信息公开,供教师查阅。

通过公开信息,教师可以了解到各类住房的具体情况,从而做出更好的选择。

九、住房条件改善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和学校不断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

他们应尽力提供条件更好的住房,以提高教师的居住环境和幸福感。

十、住房管理法规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相应的法规,明确教师住房管理的具体规定。

这些法规将为教师住房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并规范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十一、住房管理政策宣传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教育局、学校和住房管理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工作。

他们应广泛宣传教师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政策,让教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福利。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学校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停止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后,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教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一章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条件第一条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方案发布后健在且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学校教职工。

2.XXXX年1月1日后健在至本办法发布前去世的且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学校教职工。

第二条暂不能享受住房补贴人员:1.出国逾期未归的人员;2.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的人员及现住房存在纠纷的人员;3.触犯法律,正在羁押、劳教、服刑的人员;4.学校已停发工资的人员;5.个人情况不详实,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人员;6.其他经领导小组研究暂不发放的人员。

第二章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级和住房现状的认定第三条教职工职级的认定1.教职工职级标准: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

2.教职工的职级以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的职务、职称为准。

享受单项待遇者需提供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供的享受何项单项待遇证明。

3.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人员,按较高职级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在校职务或职称低于原部队职务、职称的,按部队的原职务、职称认定,在校职务、职称高于原部队的按现职务、职称认定。

第四条住房现状的认定1.住房现状的认定:以申领住房补贴时的现状为准。

2.,无房的认定(1)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含政府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视为无房。

(2)教职工以市场价格购买或以市场租金承租,且购房资金或租金全部由个人承担的住房;祖传私房产、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所有权的住房,均视为无房。

(3)已在学校购买、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愿将住房按原价退还学校,可按照无房教职工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校内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

校内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

校内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为了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优化学校住房资源配置,保障教职工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分配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住房分配应当公平、公正,确保每个教职工都有公平的住房机会。

(二)需求优先原则:优先满足教职工的住房需求,特别是住房困难教职工。

(三)资源共享原则:充分利用学校住房资源,实现住房资源的共享和高效利用。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

二、住房分配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

三、住房分配标准(一)学校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等因素,制定住房分配标准。

(二)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住房分配标准。

四、住房分配程序(一)教职工提出住房申请,填写住房申请表。

(二)学校住房分配委员会对教职工的住房申请进行审核。

(三)学校住房分配委员会根据住房分配标准和程序,确定住房分配方案。

(四)学校公布住房分配方案,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学校根据住房分配方案,办理住房分配手续。

五、住房分配管理(一)学校住房分配委员会负责住房分配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住房申请、审核住房资格、确定住房分配方案等。

(二)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三)教职工应当遵守住房管理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建、转租、转让住房。

(四)学校对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住房分配监督(一)学校设立住房分配监督小组,对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教职工对住房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分配监督小组提出申诉。

(三)住房分配监督小组对教职工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教职工。

七、住房分配调整(一)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住房分配政策。

(二)学校调整住房分配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学校调整住房分配政策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住房分配标准和管理规定。

学校教工住宿管理规定

学校教工住宿管理规定

学校教工住宿管理规定学校教工住宿管理规定是一套为了保障教工住宿质量和安全,建立良好住宿环境的制度。

其目的是提供舒适的居住条件,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学校教工住宿管理规定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展开回答。

一、背景近年来,大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职工数量也明显增加。

因此,学校教工住宿管理规定的出台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

为了确保教职工的生活品质和工作效率,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住宿管理规定。

这样一来既能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又可确保住宿秩序和安全。

二、内容学校教工住宿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住房分配:学校按照教职工数量和居住需求,根据一定的分配规则进行住房分配。

有权分配住房的教职工首先包括学校部分领导、特定职位的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等。

住房分配的公平和公正是规定的重点。

2. 住房标准:学校规定了教职工住房的基本标准,包括住房面积、装修标准和设施配置等。

这些标准旨在保证住房的基本功能和舒适度,满足教职工的居住需求。

3. 租金缴纳:学校要求教职工按时缴纳住房租金,并制定相应的缴纳规定。

租金的缴纳是教职工享受住房福利的条件之一。

这样一来,学校能够根据实际收入情况作出合理的租金调整,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4. 住房维修:学校设立住房维修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住房的维护和修缮工作。

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质量是规定的重要内容。

此外,规定了住房损坏责任和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式。

5. 住房安全:为确保教师住房的安全,学校加强了住房安全管理。

学校将定期检查住房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

此外,规定了住房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理的具体措施。

6. 租房违规行为: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学校规定了教职工租房的违规行为。

具体包括非法转租、擅自改建、损坏住房设施和违反住房租赁合同等。

对于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实施效果学校教工住宿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得到了教职工的积极评价。

首先,规定明确了住房分配的条件和标准,加强了住房分配的公平性。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的住房管理,优化住房资源配置,提高住房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的名称、权属(一)教师公寓1栋、2栋、3栋、4栋、5栋、6栋,产权归属学校所有。

教工1栋、2栋户型为三居室,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教工3栋、4栋户型为二居室,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教工5栋户型为一居室,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教工6栋户型为三居室,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二)南小区2栋、4栋、6栋、8栋、10栋,产权归属学校所有。

户型为三居室,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三)北小区1栋、2栋,是学校为解决教职工住房所需,长期租赁的住房,产权归属村小组所有。

户型为三居室,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四)学生宿舍为临时过度住房,产权归属学校所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由总务处、党政办、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工会、学工处、监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分管副校长任组长。

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总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全面规划和实施教职工住房的管理改革,研究与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审议住房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二)负责制定教职工住房的分配方案;(三)负责监督和检查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查处教职工违规使用住房;(五)负责办理教职工入住、退房手续;(六)负责建立、健全教职工住房档案。

第三章住房分配条件与标准第五条学校行政人员、专职教师、班主任及教辅人员享有住房分配权,外聘教职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人员不享受住房分配权。

第六条学校领导、特殊引进人才享有优先分配权;其他教职工按职务、职称、学历、校龄等条件分配。

第七条学校领导、教授、博士、正处级和特殊引进人才原则上安排三居室;研究生、副教授、副处级、科级原则上安排二居室;讲师、助教、班主任、科级以下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原则上安排一间或合住一套。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优化教职工住房资源配置,提高住房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有住房及其租赁住房,供教职工居住。

三、住房管理机构1.学校工会承担住房管理工作,设置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住房的申请、审批、分配和管理。

2.学校工会派出住房管理员,对住房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住房秩序。

四、住房申请与审批1.教职工申请住房需填写住房申请表,住房管理员在收到申请后,将审核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住房需求等情况。

2.住房管理员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提交住房管理办公室审批。

3.住房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住房分配通知书》。

五、住房分配1.根据待配住房的房型、朝向、地段、面积等因素,由住房管理员进行分配。

2.针对住房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职务、人数等因素,对住房进行划分。

3.住房管理办公室对所分配住房进行登记,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

六、住房管理1.教职工在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教职工需向住房管理办公室提出是否续租的要求。

2.教职工在使用住房时,应按照约定使用,不得私自转租、转借、变更用途。

3.教职工在搬离住房时,应如实向住房管理员申报,清理住房内物品,并交还住房管理办公室。

七、住房维修1.住房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维修住房设施,确保教职工安全居住。

2.教职工在使用住房时,如发现住房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住房管理员报修。

3.在住房维修期间(发现问题到问题解决并验收合格),教职工不得私自修理,不得影响其他教职工正常使用。

八、附则1.本办法有关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未详细规定的事宜,由住房管理办公室解释。

以上就是《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学校会尽力提供优质的住房资源,并同时规范住房的使用和管理,希望广大教职工在使用住房的同时,自觉遵守办法中的规定,共同维护公共住房秩序。

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规定

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规定

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规定根据学校目前实际,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宿舍管理,合理配置学校宿舍资源,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安排住宿条件外地教职员工(非咸宁籍或离校较远教职工、特殊情况教职工、具体由总务处报请分管副校长批准)。

校级领导、研究生学历、部门主管安排单间宿舍,本、专科学历者,安排双人间宿舍,专科以下者,安排四人间或六人间宿舍。

(特殊情况需主管副校长、总务处批准给予安排住房)女教职工产后在哺乳期内(18个月)需要学校安排住房的需到总务处领取住房申请表,写出申请原由,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人事处领导、总务处长、主管校长签字后,将申请表交至总务处安排住宿。

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学校工作,其中另一方在集团其他高校工作,且带有孩子,咸宁市无房者,需到总务领取住房申请表,写出申请原由,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总务处长、主管校长签字后,将申请表交至总务处安排住宿。

新聘教职工依据人事处提供住宿名单,按照总务处规定安排住宿。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其他不得占用学校住房,如有特殊情况需到总务领取住房申请表,写出申请原由,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总务处长、主管校长签字后,将申请表交至总务处安排住宿。

二、管理办法全体教职工一律按照总务处分配房间号安排住宿,被安排者不允许自行挑选,如发现安排房间与其所住房间不一致,将追究其责任,罚款500元,并搬至指定房间住宿。

外地教职员(非咸宁籍或离校较远教职工,具体有人事处、总务处报请分管副校长批准),需听从学校安排,在校内住宿。

如果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的,且夫妻双方均是研究生学历,只提供一间单间。

如果夫妻双方一方是研究生学历,另一方是本、专科学历,在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须在婚后一个月内合并宿舍,本、专科须搬至另一方宿舍,如果在一个月内未搬,或搬后私自将房间钥匙交付他人使用,学校将会给予相关责任人每人500元罚款,并取消本学期绩效考核及评优资格。

严禁教职工以各种原因,将本人宿舍借给他人(含学生)住宿,特别是非本校教职工,一经发现,将收回住房,不再提供住宿,并罚款1000元,取消绩效考核。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合理配置住房资源,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类公有住房,包括教职工住宅、学生公寓、周转房等。

二、公有住房的分配(一)分配原则1、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2、按照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

3、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二)分配对象1、学校在编教职工。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因工作需要的临时聘用人员。

(三)分配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公有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分配原则进行初审。

4、学校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分配方案。

5、公示分配结果,无异议后办理入住手续。

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一)租金构成租金包括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

(二)租金标准制定原则1、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

2、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状况、配套设施等因素。

3、遵循成本补偿和合理盈利的原则。

(三)具体租金标准1、教职工住宅:根据不同户型和面积,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2、学生公寓:按照床位收取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宿舍类型而定。

3、周转房:根据使用期限和房屋条件确定租金。

四、租金的缴纳(一)缴纳方式1、教职工可通过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租金。

2、学生通过学校指定的缴费渠道缴纳租金。

(二)缴纳时间1、教职工租金每月缴纳一次,于当月工资发放前扣除。

2、学生租金按学期缴纳,开学时一次性缴清。

(三)逾期缴纳的处理1、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按每日____%收取滞纳金。

2、连续逾期____个月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五、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一)使用规定1、住户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和公共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赔偿。

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制度

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制度

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教师作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主力军,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然而,长期以来,教师职工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困扰他们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制度,旨在促进教师队伍的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

二、住房分配政策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各地区制定了不同的住房分配政策。

一般而言,教师职工住房分为两类:公共租赁住房和购房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刚毕业的新教师,提供低租金和良好的居住环境,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购房优惠政策则针对有购房需求的教师,提供贷款优惠、购房补贴等政策,鼓励他们购买自己的房屋。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要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般来说,教师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分配。

分配依据一般是教师的职务、工龄、家庭情况等因素,确保住房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给教师职工。

四、配套设施建设除了住房本身,配套设施的建设也是教师职工住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区政府需要投入资金,建设教师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提供良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满足教师的各种需求。

五、购房优惠政策实施对于有购房需求的教师,各级政府实行了一系列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包括购房贷款优惠、购房补贴、房贷利率优惠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教师购房负担,鼓励他们稳定长期地居住在所在城市,为学校和社区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六、住房改善计划为了提高教师住房条件,各地区还开展了住房改善计划。

这些计划主要针对住房条件较差的教师,通过政府购买、租赁、改建等方式,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改善教师的居住环境。

七、住房管理服务为了保障教师的权益,各级政府还加强了住房管理服务。

完善住房信息登记制度,建立教师住房管理系统,提供便捷的住房查询和申请,解决教师职工的住房问题。

同时,加强住房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八、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了帮助教师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很多地区还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校内教职工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房屋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工住房,是指校园内用于教职工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校内住房根据建设年代、结构、区域、性质、现实条件和学校规划,划分为房改房、集资房、周转房、不宜居住房屋等四类。

(一)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是指根据湖北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的教职工住房。

(二)本办法所称的集资房,是指根据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规定,按“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的办法在学校自有土地上兴建的教职工住房。

(三)本办法所称的周转房,是指按照湖北省住房改革相关政策和校园总体规划不宜出售的教职工住房。

(四)本办法所称的不宜居住房屋,是指因建设年代久远、结构老化和学校规划已列入危旧房或拆除范围的教职工住房。

第二章住房管理的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房改领导小组”),其组成包括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工会、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工会主席。

日常办事机构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挂靠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教职工住房改革的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修订和诠释教职工住房的调配政策、管理规定及办法,指导住房管理部门开展全校教职工住房的调配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改办负责校内教职工住房的统一管理。

未经房改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内各类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用途,不得改变住房结构。

第六条教职工住房的分配、调整由房改办按照《住房分配调整管理条例》组织实施。

校工会、监察处负责住房分配、调整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基建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立项、报批、设计、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教职工住房结构安全鉴定等工作。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公有住房及其租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分配
第四条大学公有住房的分配应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年限、职称、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五条住房分配应优先满足新进教职工和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六条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应向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住房的地理位置、面积、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租金的收取应遵循透明原则,明确告知教职工租金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时间。

第九条教职工应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住房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教职工在使用公有住房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用途。

第十一条住房的日常维护由教职工自行负责,重大维修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离职、退休或调离时,应按规定办理住房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收回住房等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予以公示,以示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订权归学校所有。

(最新版)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寓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学校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省市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公寓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解决校内新职工临时居住困难的XX校区E6、E7、E8三栋周转房(以下简称公寓)。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学校发展需要及师资建设计划,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房源透明,分配公开,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本办法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法规制度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寓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和调配,其承担的主要职能有:1、负责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和执行;2、受理公寓入住或调整申请;3、代表学校与入住的教职工签订公寓使用协议,告知入住教职工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协助办理入住和退房手续;4、调研市场租房租金情况,提出学校公寓基础使用费用标准;5、负责对违规住户进行住房处理和清退;6、协调校内各职能机构保障教职工入住期间公共设施设备、配套家具、电器的完好。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公寓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违规住户的思想教育工作,直至违规者的行为得到纠正。

第三章公寓房的申请条件和使用期限第七条公寓房的使用申请按照“房源公开、申请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分普通过渡使用、短期借用和部门使用三类。

第八条教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普通过渡使用:1、申请人来校工作不足五年;2、申请人非南京籍(六合、高淳、溧水除外);3、申请人家庭在南京地区无住房(六合、溧水、高淳除外);4、未在我校其他区域安排宿舍。

每位教职工只能提出一次普通过渡使用申请,申请截止于申请人工作年限满五年为止,但过渡使用期内住户个人情况出现变动,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学校并提前终止协议。

第九条外地籍贯、在南京地区无住房的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两年期内免租金单间公寓过渡居住;女教工孕期上下班不便等其他特殊原因需申请短期借用,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视公寓房源条件,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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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住房使用效益,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分配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房改政策的原则;公开、公正、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和规章分配与管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工作大局,服务教职工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分配和管理实行学校集中统一领导和按校区(南校区、工学院、医学院)分区分配和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随着条件的成熟,从目前以校区分配、管理为主,逐步向以学校集中统一分配、管理为主过渡。

附属单位(一附院、二附院、三附院、四附院、护理学院、医科所)的住房分配与管理相对独立。

第二章分配办法
第四条住房的分配权在校分房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

在校分房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三校区分房委员会继续行使分房职权。

原三校区分房委员会成员因缺额太多不能行使职能的,暂由校工会、人事处、监察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在各校区的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名教职工代表组成住房分配职能机构,代行分房委员会职能。


职工代表的产生由校工会推荐,报请校长办公会同意。

分房委员会(含代行职能机构),参照原三校区分房办法,采用计分排队的方式,进行住房分配。

原三校区分房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引进人才和对学校建设、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住房分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附属单位的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应保持与学校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同时其单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由于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的教职工,可参加新工作地点所在校区的住房分配。

第七条教职工工作地点与实际住址较远的,学校不安排休息用房(指床位、单间等住房)。

第八条凡夫妇双方为X大学正式教职工(包括附属单位)或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在分房中按双职工对待。

第九条本校教职工调出学校、自费出国,租住公房者应交出原住房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交出住房者,须签订借房过渡协议,并由学校正式教职工担保,交押金XXX元,过渡期最长不超过X个月。

第十条为方便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不同校区之间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在住房面积相当的情况下,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其住房可以互换。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三校区住房的分配与调整采取月报表制。

三校区在每月X日以前把上个月住房分配与调整、租金收缴等有关房产管理的详细情况报后勤管理处。

第十二条租住的公有住房和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不能随意出租和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有关住房分配与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对本单位出现的违反房产管理制度的不良现象,有责任积极配合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个别单位如不承担应负的工作责任,有姑息违规现象存在,学校将暂停该单位人员的住房分配。

第十四条对下列情况,学校将采取措施强行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拆除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一)教职工宿舍楼的公共部分(楼梯、走廊等)应保持畅通,任何住户均不得随意占用、封堵,严禁在过道上停放车辆。

(二)家属区内的土地任何住户不得随意占用。

(三)严禁在家属区内私自扩建庭院、花园及乱搭乱建临时用房。

第四章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对住房分配与管理的意见,及时解决教职工在住房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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