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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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转变三服务”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的实施意见.doc

关于开展“一转变三服务”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的实施意见.doc

青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青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展“一转变三服务”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的实施意见(2012年2月9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干部作风,提升工作标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在开发区集中开展以“转变干部作风,全心全意为项目服务、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一转变三服务”机关作风整顿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一转变三服务”机关作风整顿活动,使全体机关干部紧紧围绕开发区2012年工作部署,严格遵循“忠于职守、用心用力、少说多干、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务实、高效、精细、一流”的工作标准,推动开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实现新跨越。

二、目的要求开展这次“一转变三服务”机关作风整顿活动,主要是解决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纪律、素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机关干部珍惜岗位,扎实工作,倾力“三个服务”,形成创先争优、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浓厚氛围,重点做好“五个坚持、五个反对”。

一是坚持大局意识,反对自由散漫。

各部门单位和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工委、管委会保持高度一致,形成一个步调,保持一种声音,做到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干,不利于干事创业的话不说,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到令行禁止。

坚决反对不顾大局,部门主义、个人主义严重,为了部门和个人利益无视开发区发展全局的倾向;坚决纠正少数干部存在的自我膨胀、目无组织、无视纪律的现象;坚决打击传播流言蜚语,制造散布不利于团结、不利于稳定、不利于发展言论的行为。

二是坚持创先争优,反对不思进取。

各部门单位和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崇尚埋头苦干、争创一流的工作作风,倡导一往直前、一抓到底的实干精神,自觉树立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创先争优的意识,在工作中比为全区项目建设的贡献大小,比工作境界、工作标准的高低,比是不是忠于职守、用心用力。

政务大厅管理制度

政务大厅管理制度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制度汇编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效能,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全县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或公共行政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中心是县级人民政府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全县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行政服务职能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和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政务大厅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职责和权限(一)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窗口的行政审批、公共行政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县直部门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的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三)负责进入中心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四)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心各项业务运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对各部门进入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监督;(六)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派驻中心人员的党团组织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由中心协调有关部门提出进入到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六条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审批部门和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向中心申报;(二)中心和行使审批权的部门、行政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审批项目运作情况,提出进入或退出中心的调整意见;(三)设立、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或进入和退出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均需由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在中心设“窗口”,就行政审批服务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六个方面的事项进行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桂政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4]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严格规范行为,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公众提供服务;(三)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必须将公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四)严格执行首问服务制度,对首问的服务事项,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五)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六)依照职责积极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七)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热点难点问题;(八)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秉公执法,坚持原则,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九)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处理群众关心关注的事情,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改进服务方法,采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十一)严格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提供公共服务;(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5篇】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5篇】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5篇】篇1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自学校开展学习"六条禁令"活动以来,我进一步认识到“六条禁令”是规范学校办学、校长履职、教师从教的“高压线”。

同时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加强师德修养是多么的重要。

通过认真学习,我反思了自己的行为,我对师德师风及工作作风建设有了更清晰、更深刻的认识。

下面就谈谈我对这“六条禁令”的几点体会。

首先,“六条禁令”对教师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补充,是每一名教师都应该禁止做的,也是最基本的行为品质。

有人说:“如果一个教师把热爱教育和热爱学生结合起来,他就是一个完美的教师。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只知道教书而不知道育人,那么,只能称其为“教书匠”,所谓“人类灵魂工程师”也是空有其名。

由此看来,“德”是赋予人灵魂的基石。

道德的培养和提高,不管是对教师自身还是对学生都是尤为重要的。

在思想上崇尚、遵守师德,在行为上,体现师德。

做到将“六条禁令”的内容熟记于心、铭记于脑、落实于行。

其次,“六条禁令”规范了教师的工作行为。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

大至一个国家,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小至一个单位,需要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成员的举止。

我们教师的行为更应该受到规范的约束,因为我们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因此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

教育部颁布的“六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教师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广大教师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我认为颁布“六条禁令”,是对广大教师真正的关心、爱护。

因为,我们教师也是人,也存在着人性的弱点,也有可能会犯错。

与其犯错后惩罚、整顿,不如未雨绸缪,加强教育、约束。

因此我们要认真钻研和探索教育教学的新理念,新方法.随时随地以"六条禁令"告诉自己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以《教育法》,《教师法》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对待每一个人.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育好人是师德的归宿.因此,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是在学生心灵上精心施工的.这样才能完成传道授业解惑这一光荣的任务,托起明天的太阳.最后,认真落实“六条禁令”是教师的职责。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总结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总结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总结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2007年,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整合机关管理资源,优化机关管理要素,规范机关管理行为,改善机关运作方式,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我局今年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汇报如下: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政风行建设工作,为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的领导,切实把效能建设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科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参与”的工作机制,为效能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广泛动员,统一认识为克服厌倦、畏难、无所谓等消极思想,增强抓好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扎实实地抓好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我局精心安排部署,多次在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上进行强调、动员,学习传达市机关效能建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

11月15日还专题召开有全局干部职工参加的机关效能建设动员大会,重新学习了市委〔2003〕号文件《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传达市效能办关于加强效能督查工作的通知、关于绩效评估察访核验情况的通报。

丁玉铭局长在会上指出,机关效能的强弱,不仅直接决定着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高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勤政为民的需要,是确保政令畅通,改善服务软环境,推动工作跨越式发展的基本保证,全局干部职工一定要按照市里的统一布置,从我做起,严肃工作纪律,切实抓紧抓好机关效能建设,“树一流目标、干一流工作、创一流成绩、塑一流形象”;驻局纪检组长冯爱平同志进行了动员讲话,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必须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增强抓好效能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管理,整体推进,强化措施,务求实效,确保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抓出成效。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全县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等情形。

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三)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未向申请人提供的;(四)受理时不开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时不告知具体明确理由的;(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并发放批准文件的;(七)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八)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九)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二)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许可条件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三)擅自增设或变相增设许可项目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四)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设程序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五)违反规定设立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程序的;(十六)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十七)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十八)违反规定要求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十九)其他违反许可规定,贻误许可管理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服务中心试题

行政服务中心试题

行政服务中心试题1、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4、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5、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6、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7、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另设一个内设机构统一送达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8、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9、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1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收取工本费。

(×)1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不设指定教材,但应当组织考前培训。

(×)1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数量有限的许可,同等条件下,先申请的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第三条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泸县编办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

《泸县编办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

《泸县编办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第二篇:违规审批机构编制违纪问题典型案例违规审批机构编制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一)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案[案情介绍]按照z省政府令《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和改变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发文件”。

s市为z省经济欠发达的市,xx年全市gdp列全省13个地级市的最后一位。

为了推进经济发展,xx年s市决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同时,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提出市政府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分别负责对外招商引资和对内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并当面责成市编办主任d某提出调整方案。

s市编办主任d某对此作了分析汇报:依照《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市政府设立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需报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

但是按照省里近期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的通知精神,估计报上去省里不会批。

对此,建议市里暂时不要成立这两个机构,待下一轮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

g某认为既然报给省里不会批,那就不报了,市政府直接下文则可,继续责成d某向市政府常务会提交设立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并告之此事他已与市委书记l某商量过,他也同意。

但是,d某考虑此事是违法行为,拒绝执行g某的决定。

g某非常生气,当即找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编委会委员h某,要求他起草方案。

h某见g某已经生气,未敢违抗,很快按照g某的意见草拟了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于xx年8月正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经s市政府常务会研究,xx年9月,s市政府正式发文成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

xx年10月,两个机构的领导班子配备到位,正式运转。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09•【文号】•【施行日期】2015.08.09•【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17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它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野蛮执法的;2、履行审判、裁决、处罚、调处等职能过程中显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构成错案的;3、偏袒、保护社会邪恶、黑势力的;4、违反规定查扣、处罚车辆的;5、滥用权力,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擅自使用、损毁或保管不当被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将政府职能转让给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10、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11、对投资者的投诉,不及时处理的;12、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审批的;2、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登记等事项,审批单位拖延不办的;4、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年检、认证、裁决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在执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2、继续对已经废止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3、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4、以召开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为名,强制服务对象参加并收取费用的;5、经过中介组织向服务对象乱收费的;6、收费时不开具合法凭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县商务局工作情况自查报告.doc

县商务局工作情况自查报告.doc

县商务局工作情况自查报告我县商务局组建于XXXX年,属于县政府工作部门,核定编制11名,现有在职人员12人,退休人员13人。

几年来,我县商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绿色产业兴县,生态家园富民”发展战略,坚持“扩大内外开放,引进内外资本,加强内外合作,开放内外市场,树立内外形象”的商务理念,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着力落实商贸流通、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引导消费、扩大内需、生猪定点屠宰、生活必需品的供给等事关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事业。

总的来说,我县的商务工作运行是正常的,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我县商务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建议如下:一、县商务局工作现状(一)招商引资工作“重点突出”、“增势强劲”,但后劲乏力。

1、重点突出,增势强劲。

过来,县委、县政府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第一抓手,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了“四文明”建设和“一岗五责”考核内容。

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施处理处分的有关规定》、《关于印发&;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文件等。

我县“四大家”主要领导坚持亲自上门招商,亲自参加招商经贸洽谈会,亲自引进客商,亲自洽谈项目,亲自联系招商项目,亲自解决具体问题等“六个亲自”,初步形成了“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一套具体政策措施(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县委常委会议纪要),一个责任部门跟踪,一抓到底,即“五个一”工作机制。

同时,从XXXX年起,县财政把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纳入了预算。

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几年来,我县的招商引资增势强劲,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自XXXX年以来,我县共引进招商项目58个,实际到位资金67443万元,特别是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招商成功,如红石林旅游景区开发项目、恒源锰业项目、原县茶叶总厂项目、城北竹溪湾开发项目、卓良木业细木工板项目、青林化工松脂油开发加工项目、常青磷矿精选项目、年产10万吨硫酸项目等,极大地促进了我县经济发展,为财政增收、下岗职工安置、农民工就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民政局机关效能总结

民政局机关效能总结
民政局机关效总结
近年,我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依法行政和规范办事行为为重点,以建设一支“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民政干部队伍为目标,加快机关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一加强对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提高机关效能,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新世纪发展目标的需要,也是从严治政的需要。搞好机关效能建设,有利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全面贯彻落实,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综合治理的标本兼治,有利于强化民主监督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基于以上认识,为了保证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以局党总支书记黄宝胜为组长副局长徐邦丰为副组长有关股室下属单位和办事窗口为成员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室,制定了局年度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同时我局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目标责任制,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局监察室具体抓落实,领导干部对分管股室和下属单位联系挂钩,使全局形成领导负责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并在实际工作中将效能建设和行评工作结合起,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局里多次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动员大会,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效能建设的和会议精神,主要领导多次在召开的会议上就我局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强调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局干部进一步统一了的思想认识,明确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确保了效能建设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实施。二强化素质教育,进一步扎实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基础。多年,我局坚持以素质教育为先导,注意发挥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把机关效能建设与本局年度业务工作发展目标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局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凝聚力量,增强信心。局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一次,主要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大家一致认为,必须始终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淡泊名利,廉洁奉,甘当人民的仆。二是利用每周二早会学习时间,将效能建设的有关精神政治理论列为学习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向谷昌郑培民等先进人物学习的活动,深入开展了宗旨意识党性党纪职业道德法制教育活动,并通过典型宣传和对“热点”问题的引导,有针对性有说服力地向全局干部职工宣传科学理论,真正使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三是不断充实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增强做好民政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四是利用一些触目惊心的反面教材,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警示干部职工自觉的遵纪守法,尤其是发生在我们自己本局内部的吴昌桂挪用贪污款的案,对全体干部职工触动很大,大家认为,只有在思想上真正地筑起拒腐防腐的牢固防线,才能做到清正廉洁。五是以推进实施《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切入点,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激发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奉献民政工作的热情,增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自觉性,促进工作作风的根本好转,扎实了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基础。三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加强单位内部管理。机关效能建设领域十分广阔,内容极其丰富,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事关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因此,我局在机关效能建设中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从一开始就落实到行动上。加强机关考勤工作,实行机关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不断强化考勤制度。我局对考勤工作确定了专人负责,并制作了工作人员去向表,做到上班有签到请假有手续差明去向。局领导对考勤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并通报,局办室按月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布,年终将考勤与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紧密结合,有效地控制了个别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迟到早退现象。抓好机关各项制度建设。制度规范是效能建设的基础和根本保证。为建立办事效能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从我局基本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事项出发,我们建立健全了《沙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和岗位目标责任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错案追究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示制等,同时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制定了有关规制度。这样,使岗位职责划分更加合理岗位权限更加明确具体履行职责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不断实现以制度管事管人。开展优质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机关各股室和下属各事业单位都进一步增强仆意识,摆正位置,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想问题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为民政对象服务的水平。局里开通局长每周五为民解难电话,布电话号码并及时督办反馈民政对象提出的问题。我局作为社会联动成员单位之一,积极参与报警联动服务,并在每周六每周日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值班,做到“有难必帮有求必应快速反应热情服务”的承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县政务中心开设民政办事服务窗口,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管理福利企业审核等工作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同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办事窗口直接面对群众面向基层服务,倾听群众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使我们的服务水平不断上新水平。截止目前止,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共受理婚姻登记对离婚登记例受理补领结婚证;接受群众咨询服务次,拒收红包次,多次被评为明窗口。抓好机关投诉的工作。加强对投诉工作的领导,我局根据县效能办的要求和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能,在局监察室内设立投诉办,赋予必要的职权,创造必要的工作条。局投诉办通过接待访接受信函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箱等方式,受理对本局机关效能建设问题的投诉,并向投诉单位和投诉人反馈投诉办理结果。机关和各窗口单位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目前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没有发现接待群众“四难”现象,没有接到群众效能投诉问题。四以政务开为重点不断深入开展效能建设工作,努力建设民政部门新形象。因地制宜,狠抓政务开的载体建设。为保证政务开效果,我们因地制宜地抓载体建设,以最简捷的方式让群众了解政务开的内容,初步形成比较系统的政务开载体建设。一是抓示类载体建设。主要是开栏办事程序图投诉箱胸卡桌牌等开设施。截止年月,我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通过开展效能建设活动,共建立政务开制度项,建立开栏个,程序图个,设立投诉箱个,建立了政务中心民政窗口社团登记殡葬服务低保管理个办事窗口,设立投诉电话台。二是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接受社会监督。我们把重点窗口政务开的内容方法及监督措施通过有线电视台广播电台向社会开。三是开通群众意见反馈渠道。通过召开党风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发放政务开测评表等形收集吸纳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救灾救济社区建设殡葬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局广开门路,广泛征求社会群众的意见,开展民意调查,如年征集的意见建议多条。经归纳,需解决的问题分别落实到各位局领导班子成员身上,跟踪督办,现已基本办理。四是充分发挥投诉箱和投诉电话的作用,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结合民政局长为民解难电话,认真办理群众投诉,办复率%。五是组织群众监督评价。我们坚持做到,在办理救灾款发放低保审批等事项时,做到开正平,从村到镇到民政部门,整个申报审批工作都请群众监督,防止出现厚此薄彼和群众误解。对民政重点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都要经局长办会议研究,在全局干部职工广泛深入酝酿,征求群众意见后形成,这已成为民政政务向群众开的必备程序。在县政府纠风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以征求意见函形式请社会各界对政府各部门政务开工作进行评价时,民政部门的满意率居前列。六是将开的项目面对群众。我局通过简报等形式,将政务开项目方法开通过办事窗口印发,让群众知道民政各项业务办理及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加大力度,规范政务开内容。我们紧紧围绕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各项规制度及政务开内容进行规范,并沿系统向下延伸,直到各基层行业窗口单位及各乡镇社会事务办。一是规范审批内容。为接受监督,方便群众,县民政局及各下属单位全部设立了投诉电话和投诉箱,开单位领导的联系电话,局机关设立了局长为民解难电话,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二是规范财务收支开,财务管理是政务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为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做到政策开结果开处理开,群众对这些事项的满意程度普遍提高。四是规范收费开内容,全面开收费依据标准。强化措施,保证了政务开工作的全面落实。一是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在政务开工作中,我们从加强政务开制度建设入手,努力建立政务开的运行机制建立了与政务开有关的岗位《责任制》《绩效考评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使政务开工作逐步向规范运行的方向发展。二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落实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效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高效、正确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实行查实待岗处理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乡镇、街道及其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或严重影响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程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有错必纠、惩教并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过程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07•【字号】川委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委发[2002]1号二00二年一月七日)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和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的软环境,严肃党纪政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有关决策和规定,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违反中央和省关于改善对外开放的政策及法制环境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一)继续或者变相使用已失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中央和省已宣布废止的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或者继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中已宣布删除或已修改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擅自或者越权制发违反中央和省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决策和规定的政策、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擅自出台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的政策、法规、规章相违背的招商引资政策,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行政措施不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或者备案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坊子区德廉知识考试 多选题(已排序)

坊子区德廉知识考试    多选题(已排序)

多项选择题《b 《八项规定》明确提出,要轻车简从,(),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宴请。

答案:ABCD《d 《党章》总纲指出,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

答案:ABCD《d 《党章》总纲指出,全党同志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B、推进现代化建设C、完成祖国统一D、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答案:BCD《d 《党章》总纲指出,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A、科教兴国战略B、人才强国战略C、可持续发展战略答案:ABC《d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方式、()。

答案:ABCD《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辞职包括:()答案:ABCD《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辞职包括:()答案:ABCD《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答案:ABCD《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答案:ABCD《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公开选拔应当经过的程序是:()答案:ABCD《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公开选拔应当经过的程序是:()答案:ABCD《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领导班子换届,应当事先向()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A、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B、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C、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参考答案:ABC《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领导班子换届,应当事先向()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A、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B、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C、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答案:ABC《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根据()制定。

公务员绩效考核标准

公务员绩效考核标准

公务员绩效考核标准公务员绩效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勤政、优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行政执行力,建设符合我市科学发展要求,适应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14〕2号)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组发〔2014〕6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各级机关中除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考核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意见;(二)负责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三)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不服提出的申诉;(四)负责公务员考核结果及按考核结果实施奖励、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相关事宜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各考核单位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公务员参加的考核委员会,负责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分解与审定、平时考核的管理与督查、年终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等。

第五条公务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绩效考核以目标考核为主要形式,切实加强平时考核和督查管理;以创新创优为主要导向,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以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为目标,把效能考核与公务员管理紧密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七条公务员绩效考核,通过机关内设处(科)室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进而实现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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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为强化监督、规范管理、严肃纪律,保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央、省、烟台市、招远市等各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公务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对我市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和责任相适应、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被追究责任的过错责任人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整改过错行为,避免或尽量减少不良后果和影响。

二、追究责任的行为范围
1、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对按规定应纳入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仍在原单位办理,或对已纳入并完全授权市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仍实行“双轨制”办理的;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或对已依法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许可的;不按规定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服务承诺事项的;擅自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或环节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未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推诿扯皮或刁难行政许可申请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
2、在实施收费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不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而进行收费的;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对已废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收费、借年检之机搭车收费,或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擅自把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业务变为有偿服务并实施收费的;违反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或截留市委市政府给予项目、企业优惠政策和待遇的;以行政手段通过中介组织、协会、学会等向管理服务对象收费的;其他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收费行为;
3、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处罚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或不按照法定依据实施执法检查、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处罚的;违反规定对企业滥执法、滥检查、滥处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对企业进行调帐检查,调帐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借审批、执法、检查之机,刁难勒索项目单位和企业的,其他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执法检查、处罚行为;
4、在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挂牌和持证上岗制等工作制度,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便或影响工作的;工作不负责任,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或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给项目、企业造成延误或损失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利用职权在项目单位、企业报销不属于项目单位、企业支出的费用,或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回扣的;利用职权强
制项目单位、企业购买商品,向项目单位安插人员,插手工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参与、组织或怂恿他人强买强卖、强包强建、强装强卸,对企业围门堵路或阻挠项目的建设、拆迁的;利用职权向项目单位、企业摊派钱物、借人、借款、借物、拉广告、违规推销报刊、杂志的;对管理服务对象有吃、拿、卡、要行为的;违反规定对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考核、评比、达标、表彰,违背管理服务对象意愿组织参加会议、培训、学术研讨、参观考察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其他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政事务管理行为;
5、在推行政务公开中,未将政务公开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未按规定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且未在限定时间内加以改正的;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逃避监督的;违反政务公开管理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6、在行政收费和执法检查、处罚管理工作中,向基层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指标、罚没指标的;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引发基层和群众集体访、越级访,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软环境造成影响的。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三、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
1、投诉受理的原则: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投诉受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投诉,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

2、投诉案件的查处:(一)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受理的投诉案件,一般要在5个工作日处结;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及案情复杂的,可上报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处理;(二)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的一般性投诉案件,可视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向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结果。

不能如期处理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并向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按期办理,但最多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

对较复杂的案件,由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调查处理,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处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

对实名举报投诉的,要向投诉人反馈结果;(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转办、交办的投诉案件推诿或拒不办理的,按规定给予承办部门和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实施
凡被投诉并经查证属本暂行规定中“追究责任的行为范围”所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其所在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同时,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根据其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实施责任追究:(一)对于情节较轻,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后果和影响较小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培训,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二)对于情节较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告诫1次,责令换岗,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年度内被有效投诉2次或行政效能告诫2次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对科室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三)对于情节严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连续两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对科室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效能告诫1次,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取消
单位的年度评先资格。

损害后果和影响特别严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四)违反党纪政纪条规的,给予纪律处分,年度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执行;(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行政执法案件被认定错案的,对有关人员的追究适用《招远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招政办发[2006]74号)。

以上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对垂直管理的单位,按上述原则,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对过错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和单位应与被告诫的对象进行诫勉谈话,并以《行政效能告诫书》的形式送达被告诫对象,责成被告诫人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给予待岗培训、责令换岗或辞职、予以辞退的,按照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由具有处分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和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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