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新旧准则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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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实操指南财务报表列报目录1总体要求2关于适用范围3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4关于资产负债表5关于利润表6关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7关于附注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的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关于适用范围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指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四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的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由此导致的数据口径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第七条资产负债表列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一)资产;(二)负债;(三)所有者权益。

第八条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顺序进行排列。

对于以一年为报告期的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分类标准和顺序进行列报。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金额。

流动资产应当按照金融资产、存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顺序列示;非流动资产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顺序列示。

负债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以及负债的合计金额。

流动负债应当按照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等顺序列示;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顺序列示。

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列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以及盈余公积等。

第十条资产负债表上有关项目的内容,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以及前后各期一致性原则予以设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5.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

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8月17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陈瑜刘建鲁联系电话:************,68552704传真:************电子邮件:**************.cn,*****************.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邮编:100820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2.《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财政部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明细对比案例讲解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明细对比案例讲解
近期二者并存,最终以准则取代制度
完善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架构
完善后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由40余项会计准 则构成,拟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 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定、会计信息的质量要 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
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 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
4、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活跃市场中有报价、 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新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 始投资成本的处理。若为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的份额入账;若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合并》中确认的合并成本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
在资产 负债表 中的列 示
单独以“投资性房地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 上。
准则发布前实务或现行准则规 定
一般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进行核算。但对于房地产开 发企业的意图出售而暂时出 租的开发产品和用于出租的 开发产品分别作为存货和其 他长期资产列示。
后续计 量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该准则对损益、权益的影响:
交易性证券按公允价值计价,其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损益; 以前是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来进行计量,未变现的交易性 证券价格上涨不影响损益,而新准则中的规定,则未变现 的交易性证券价格上涨会影响损益。
可出售证券的价格变动直接计入权益。以前该部分也是按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来进行计量的,这一计量方式的改变直 接影响期末权益。
财务报表 要求
重新定义了财务报表,删除了财务情况说 明书;只定义了三大报表及其功能。

新旧审计准则的对比

新旧审计准则的对比

新旧审计准则的对比一、新旧审计准则的对比1. 框架结构对比原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新准则扩充到七章三十七条.新准则取消了原第二章“一般原则”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代之以“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一章,并新增了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

2。

制定目标对比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

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其实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3。

适用范围对比原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时,检查和报告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和做法。

但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而新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

”明确了不适用的情况,即专项委托审计。

4. 基本概念——“法规"与“违反法规行为"原准则第二条对“法规"作出了定义,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新准则第三条则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里有必要对“法规”的定义作些说明。

英、美等国及国际审计准则定义的均是“违反法规行为"(英文为noncompliance或illegal acts),新准则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

关于“法规”的定义,主要考虑到: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是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属于法规的范畴。

而在英、美等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属于民间颁布实施的行业规则,不属于法规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本准则适用范围和财务报表组成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的适用范围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一、本准则适用范围和财务报表组成(一)适用范围对包括一般企业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在内各类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结构和内容作了规定,适用于:1.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2.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二)财务报表组成:4表+附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5.附注注意: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成为一张主表,现行利润分配表只是报表附注。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一)列报基础1.本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报表列报2.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1)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不确定因素。

(2)判断非持续经营:企业在当期已经决定或正式决定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重要性和项目列报性质或功能不同且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判断项目的重要性:——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项目金额大小: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三、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的适用范围原则: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报表格式及附注。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以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进行必要调整。

担保公司——以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进行必要调整。

基金公司——以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进行必要调整。

四、资产负债表(一)列示原则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分别列示,金融企业如按流动性列示能提供更可靠相关信息,可以按流动性顺序列示。

财务报表列报新旧准则内容对比

财务报表列报新旧准则内容对比
第四十二条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三十一条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摘要:2006年,财政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从而规范了对企业会计报表列报的要求,如果不进行规范,对财务报表的称谓不仅不统一,而且要求与内容也不统一,不仅影响会计信息在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纵向可比性,而且影响会计信息在不同企业之间的横向可比性。

关键词:财务报表列报附注1 报表列报准则制定的背景及意义较早对财务报表加以规范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

FASB在1978年发布的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将财务报表扩展为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传输信息的手段(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预测报告、社会责任信息、致股东信函等),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1984年发布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全面描述了财务报表包含的各个层次的内容。

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称为“财务报告”,同时发布的行业会计制度中对其称为“会计报表”,但《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均改称“财务会计报告”,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

除此之外,还有财务决算报告、财务会计报表、财务报表等不同表述,至于包含的内容更是千差万别。

因此,我国在实行新会计准则体系之前,对财务报表的称谓不仅不统一,而且要求与内容也不统一,对财务报表列报没有统一的要求,不仅影响会计信息在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纵向可比性,而且影响会计信息在不同企业之间的横向可比性。

此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要求,将现行法规制度及不同行业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内容和要求加以提炼,整合归纳出通用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及其组成,为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提供指引。

新准则既适用于工业企业,也适用于商业企业等其他行业;既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也适用于金融保险企业。

这是因为,归根结底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内容与要求是一致的。

30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30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第一部分概述5%在国际协调框架下孕育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与其他37个具体准则与一个基本准则共同组成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系列。

现对本准则的重点内容进行归纳和分析,并与原有准则和国际准则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于读者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本准则的精神实质。

首先需要说明,由于本准则不涉及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所以。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直接影响。

积极效应在于:一是更加重视现金流量表编制,有利于投资决策;二是增加了股东权益变动表,更加全面反映主体权益变动情况;三是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并为营业收入,更加符合市场变化和时代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应付职工薪酬”等项目,使资产负债表内容、结构更加完整合理。

第二部分讲解内容70%本准则总共六章、三十五条,经过对其整体内容与逻辑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将该准则之关键知识点归纳为六个方面即关键知识点。

基本上是每章自成一个重点。

(一)财务报告列报的基本定义、构成与要求1.财务报表及其列报财务报表是指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描述,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列报是指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

由于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不同企业同一期间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性的极端重要性,使得财务报表列报必须通过独立准则来加以规范。

2.财务报表的构成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附注。

关于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内容和格式,准则规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执行。

同时,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执行。

(二)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从总体上看,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持续经营的编制基础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列报【发布】(完美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列报【发布】(完美版)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 1 —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2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2014-10-16 作者:佚名评论:0阅读:9517•[文库]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讲义•[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文库]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查看更多相关文章>>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新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

新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

财务报表列报总则与基本要求
总则
1.新准则制定的目的 1.新准则制定的目的
旧准则 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 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 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 制定本准则。 则》,制定本准则。 新准则
财务报表列报相关规范的变迁
2000年12月29日 年 月 日
发布
2006年2月15日 年 月 日
发布
《企业会计制度》统 企业会计制度》 一了对财务表表列报 的处理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企业会计准则第 ——财务报表列报 财务报表列报》 号——财务报表列报》 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加 趋同
施行
2001年1月1日 年 月 日
财务报表列报总则与基本要求
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 附注 适用《 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31 31号 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 和其他相关会 计准则
财 务 报 表 组 成 部 分
财务报表列报总则与基本要求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财务报表列报 财务报表列报
曲靖师范学院经管学院 卢佳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财务报表列报
新旧准则概览 列报总则与基本要求 资产负列报业务流程
财务报表 的目的
新旧准则对比分析
(一)财务报表的定义 旧准则 新准则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新准则突出现金 流量。 流量。 (二)财务报表的内容 旧准则 财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 产负债表、损益 表、财务状况变 动表( 动表(或者现金 流量表)、 )、附表 流量表)、附表 及会计报表附注 和财务情况说明 书。 新准则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及附注。 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及附注。权益的增减变动 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 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新准则 增加此部分更全面地反映了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 增加此部分更全面地反映了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 新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 新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为财务情况说明 书涉及的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 书涉及的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不宜通过会计 准则来规范。此外,新准则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 准则来规范。此外,新准则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 要求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 要求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

财务报表列报新旧准则对比

财务报表列报新旧准则对比

财务报表列报新旧准则对比
2014-11-25 11:59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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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对应原准则(财会[2006]3号)同时废止。

新旧准则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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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新)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新)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 1 —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2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年0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年0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年07号)文号:财会[2014]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4-1-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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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日期][键入文档标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对比Administrator李龙君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原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1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三条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七条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十条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十一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十二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对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会计准则规定。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第十条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十一条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第三章资产负债表第十六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方式。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

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

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第十八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第十四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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