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The Masefield v Amlin 案看英国法下支付海盗赎金的合法性
海商法若干问题研讨会
海商法若干问题研究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2012年5月23日一、关于“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问题和影响二、货代司法解释关于责任主体认定带来的影响三、海盗相关法律问题最新进展2011年1月,英国上诉法院就the Masefield AG v. 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 [2011] EWCA Civ 24关于支付赎金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被海盗劫持的船货能否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最新判决。
现将英国高等法院David Steel法官和上诉法院Rix法官观点总结如下:1.关于支付海盗赎金是否合法,在英国乃至世界航运界曾经一度争论不休,英国的一些律师认为在英国法下赎金的支付并不非法1。
但是,该案是英国法官第一次就该问题明确做出积极表态:英国高等1参见李连君、刘洋《英国法下海盗行为及海盗赎金的评析与最新发展》,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9期,第52页。
法院David Steel法官认为“支付赎金的行为在英国法下并不非法”2,上诉法院Rix法官认为“没有英国法律规定不得向海盗支付赎金,因此支付赎金的行为也就不存在违法的情况”3。
2.关于支付海盗赎金是否违反公共政策,David Steel法官认为支付海盗赎金违反公共政策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为尽管支付赎金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海盗袭击事件的发生,但为了拯救船上人质的生命安全,鉴于政治或军事介入在目前并不总是有效的情况下,支付赎金可能是船东所能采取的唯一手段4。
而Rix法官在上诉判决中根据the Royal Roskalis Westminster NV v. Mountain ([1999] QB 674) 认为支付赎金并不违背公共政策5。
3.关于船货被海盗劫持是否构成实际全损6,David Steel法官认为货物所有人非常有可能通过赎金的谈判和支付从而重新控制货物,而海盗除了索要赎金外不存在其他意图,因此这种劫持不能影响保险标的所有权利益,进而本案中并不存在实际全损。
论海盗劫持案中船员赎金支付责任
主分摊这笔赎金损失 , 而且实践中海盗赎金一般也
是通过共同海损分摊的形式由船货双分摊的, 在
海商法 理论上 一般 也认 可这种形 式 。但是 , 船员赎 金部分 应 由谁 承担 , 理论 界 以及 航运 实务 中一直 存 在争议 。有人认 为应 该 由 国家 承担 , 由是 国家 主 理 权并 不 只是 意 味着 对 其 领 域 内 的人 或 事 物 的管辖
c ri l e tr a o a t ay, a o a l a djr p u e c , dt e g . s o l b r o e o t f rw p t a o d gt r a i e t nl r t n t n w i r d n e a r n o e t n n i e d i l a n us n h r1  ̄m u e at f h s o e s ear h d p t c c r i
[e w r ] Ky o s d
论 海 盗 劫 持 案 中 船 员 赎 金 支 付 责 任
胡 斌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湖南 湖南 湘潭 [ 摘 要] 管 自20 年 以来 , 尽 08 国际社会一直在加强对 410 ) 115
索马里海域 的护航 , 然而 , 仍时有商船被 海盗劫持 , 并且 大 多数船舶劫持事件最终都 以向海盗支付 赎金 的方式得到解
上而言, 海盗赎金包括船货赎金和人命赎金。海盗 赎金中的船舶赎金和货物赎金损失相对容易确定, 其完全可以根据船舶和货物价值 比例由船东和货
问题 , 对保护船 员权 益无疑具有 重要 意义 。根据 有关船 员
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问题归谬
赌债 一样 , 应被认 定 为非法 财产 , 不能 以法律 的形式 肯 罚和预防犯罪 的 目的。 海 盗通过 劫持船 舶的行为勒索赎 定 其效力 。但面对海盗 的武力挟制 , 如果 被劫持者拒绝 金 , 使用暴力手段扣押船舶和货物、 囚禁船员作为人质, 支付赎金 , 则海上 财产和海上人命 将会面临危 险。基 于 侵犯 了船 货双方 对船舶 和货 物所 享有 的财产权 以及 船
意 涵和表现形式 。
当性进行论证 , 是讨 论海盗赎金 的法律性质 所不能搁 置
( 一) 海盗赎金不 同于传统刑 法理念 中的赎金
进入 2 1 世纪 , 随着全球经济 形势 的不 断恶化 , 海盗 或 回避 的基础 。
行 为 日益猖獗 。 海盗劫 持船 舶的行 为不仅 严重威胁 到了 国际航运 安全 , 同时由此 产生的海盗赎金 的支付 问题还
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随着近年来海盗劫持船舶现象 的 日益频发 , 由船东支付赎金换取船货获释 以应对海盗行 为、 保障船货安全 , 并 由船货双方 分摊海盗赎金 以加强对船东利 益的保护 , 成为了当前航运实践发展 的趋势。 然而, 支付海盗赎金行为的合 法性以及 海盗赎
从传统刑 法理念 上讲 , 立法 者从 来不保 护在人质 遭
对 海上货物 运输 当事人 的权利义 务分担 、 责任的划分和 到绑架后支付 赎金的行为 ,因为从 立法者 的角度看 , 向
船 货双方利 益的平衡造成 了十分重大 的影响 。然而 , 由 绑架者 支付赎 金的行为显然是对犯 罪行为 的纵容 , 因而
行为 , 或者 即便 肯定 支付 海盗 赎金 的合法性 , 却 又将海 付赎金行 为的非难在 当今世界各 国的立法 中仅 占少 数 ;
海盗赎金保险赔付问题
海盗赎金的保险赔付问题摘要:索马里海盗的出现给航运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他与历史中出现的其他海盗有一点显著的不同,即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和货物的目的不是为了掠夺船上财产和变卖船舶,而是通过向船东和货主索要巨额的赎金来获得经济利益,而赎金就成为当今唯一可以解救船员和释放船货的方法。
尽管伦敦保险市场上已出现了”绑架和赎金险”,但由于其风险大且保费过高,所以无法成为解决赎金问题的通用方法。
本文即是探讨在没有”绑架和赎金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支付海盗赎金后能否从保险人处得到赔付以及如何索赔问题。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上保险承保风险一、支付赎金是否合法保险人赔付赎金的前提是支付赎金属于合法行为,各国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实践中容易争议。
但法律往往会对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做出概括性的规定,即否认违反公共政策行为的合法性。
认为支付赎金违反公共政策的一方主张赎金能够起到鼓励海盗行为的负面作用,是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禁止。
在英国判例masefiled ag v 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 中,steel法官就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并作出了判决。
本案中,马来西亚籍的船舶bunga melati dua于2008年8月19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原告即船上两批柴油的货方masefield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
2008年9月18日,原告向保险人发出了委付通知。
但在10天后,船东与海盗谈妥了赎金并进行了支付,船货都被释放并继续开往目的地。
原告认为货物在2008年9月18日已经构成了推定全损,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进行赔付。
诉讼中,原告提出支付赎金的行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
但法官不同意将支付赎金定性为违反公共政策,原因是一方面英国法并未规定支付赎金违法,另一方面支付赎金也许的确会鼓励悲剧重复上演,但是如果船上的船员被武力劫持,唯一有效且合理的办法就是支付赎金,外交和武力介入通常并不可靠。
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
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作者:————————————————————————————————日期: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企业管理论文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徐依琳(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摘要:随着海盗行为的愈发猖獗,海盗劫持船舶已经成为国际航运安全的一大威胁。
而目前国际法律对海盗赎金的法律属性仍无定论,船东、货主及保险公司之间经常因此引起纠纷。
因为支付赎金是船东在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之外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基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由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成为了航运实务发展的趋势;而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的理论依据则在于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定性为共同海损。
关键词:海盗赎金;合法性;共同海损性质;实践意义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2-0264-01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海盗行为日益猖獗。
对海盗赎金的研究会对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如何划分责任、分担权利义务、平衡船货双方利益造成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所以,界定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并确定因支付所引起的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有必要。
一、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1.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分析构成要件主要为:必须是同一海上航运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必须采取措施是合理并且有意;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一定影响;支付的费用和作出的牺牲必须是特定的,但如果船东在向海盗支付了赎金之后,就其所支付的海盗赎金向货主主张索赔,则依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E(1)的规定,船东负有举证责任,即船东要证明其所支付的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2.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首先,支付海盗赎金的前提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货遭遇“共同危险”。
“共同的危险”就是指如果一方受到损失,则全船都将受到危害的状态,处于此种状态,只有处于对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的考虑,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和承担的特殊损失才能被认定为共同海损。
海盗赎金案判决翻译
海盗赎金案判决翻译审判法院:英国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主审法官:Lord Justice Rix, Lord Justice Moore-Bick, Lord Justice Patten事实涉案船舶Bunga Melati Dua号轮是一艘原定从马来西亚航行至鹿特丹的货轮。
船上装载了货主Masefield AG公司(本案原告)的两批生物柴油,并向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保险公司(本案被告)投保了一切险(依照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2008年8月19日,Bunga Melati Dua号轮航行至亚丁湾时被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连同船员和货物被带至索马里沿岸海域,并处于海盗控制之下。
船舶被劫持后不久,船东MISC——一家马来西亚国有航运公司——便开始与海盗进行谈判支付赎金以释放船舶、船员及货物。
原告Masefield AG公司并未参与赎金谈判。
在谈判期间,原告向被告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保险公司发出了委付通知,但被告拒绝委付。
2008年9月19日,船东支付了200万美元赎金;2008年9月30日,海盗释放了船舶、船员和货物;获释后,船舶按原定航线继续航行并于2008年10月26日最终抵达卸货港鹿特丹。
由于油料市场具有很大的季节性,销售季节在9月份即已结束,因此原告的这批生物柴油到达卸货港后已经错过了销售期,不得不储存在仓库中等待下一年销售。
由于迟延导致的市场损失并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原告只能通过主张货物全损来弥补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7条1:(1) 当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或者损坏程度严重到不再是与原保险标的类似的事物,或者被保险人无可挽回地丧失了该保险标的者,构成实际全损。
(2) 发生实际全损的,无须发送委付通知。
实际全损包含三种情况:(1)保险标的被完全毁损至灭失;(2)受到严重损害完全改变了标的性质;(3)被保险人无可挽回的丧失了所有权。
关于海盗罪的国际法立法思考
关于海盗罪的国际法立法思考作者:陈茜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海盗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行为,一直是国际法关注的问题之一。
从联合国《公海公约》到《海洋法公约》再到1996年海事组织大会的决议,给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海盗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主要从海盗罪的现状、立法司法及遇到的困难出发,以期为防治海盗行为提供国际法角度的思考。
关键词海盗国际法海洋法公约作者简介:陈茜倩,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27-02一、海盗的现状海盗行为伴随着人类社会征服海洋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国际社会对海盗罪的认识始于17世纪习惯国际法,那时,在国际法领域已经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海盗被视为一种相当严重的国际犯罪。
20世纪90年代以来,海盗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其集中表现在:(1)全球海盗犯罪数量有逐步增加的趋势;(2)作案趋于集团化,组织化,国际化;(3)作案手段残忍,暴力倾向明顯。
特别是2008年开始备受关注的索马里海盗,装备精良,身份复杂,活动范围广,对传统的国际法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为了应对新的形式,安理会1816号决议基于传统国际法修改了海盗罪的相关规定,使得各国联合打击海盗取得了合法的身份。
于此同时,也使得国际社会看到了传统国际法的局限性。
二、海盗犯罪国际立法分析(一)关于海盗罪的定义根据《海洋法公约》,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而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上的船员或机员,根据上级的命令在公海上攻击船舶或飞机的,不认为是海盗行为。
但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遇到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比如某些国家与海盗勾结,有意纵容和支持私人船舶或飞机从事海盗行为,并从中获利。
这实际上是国家与海盗分子有共同实施海盗行为的犯罪故意,并且共同分享海盗犯罪行为的利益。
依照法理国家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却由于国家不是海盗罪的犯罪主体,即使抓获了海盗,承担海盗罪的也只是具体实施了海盗行为的犯罪分子,而国家并没有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分析
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分析[摘要]自金融危机以来,海盗赎金案例渐增,海盗行为已对国际航运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
据Lloyd’s List报道,2010年索马海盗所获得的赎金总共高达2.38亿美元,单艘船舶的平均赎金也从2005年的15万美元达到了2010年创纪录的540万美元。
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海盗赎金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海盗赎金应当作为共同海损。
[关键词]海盗赎金;共同海损;施救费用一、海盗赎金的性质分析(一)单独海损在我国,单独海损是指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那么海盗赎金是否属于单独海损呢?首先,空载船舶被海盗劫持只产生一方的不利益,支付赎金仅是使船舶尽早释放,但此时的赎金仍不应作为单独海损,因为单独海损指的是损失本身,而支付赎金后,船舶是完好交付给船东的。
其次船舶载货航行情况下,支付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其一,船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中;其二,船货面临被海盗劫持共同的危险;其三,采取的措施是额外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即海盗赎金。
其四,最终取得了效果,即船货被释放。
(二)救助报酬海难救助是对在海上面临真实危险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进行救助的行为。
由此看出海难救助的要件:其一、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其二、被救物处于真实的危险之中,其三,救助人是出于自愿行为,其四、救助取得了效果。
下面就赎金能否作为救助报酬进行分析:其一,有学者曾指出,实施救助的外来力量可以是从事救助工作的专业救助人,也可以是过往船只或者其他人。
因此救助人应该是第三人,而不是船东,而在船货被海盗劫持之后往往是由船东支付赎金,因此从这点上看不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其二,救助标的仅仅是对物的救助,而海盗赎金中不仅包括对船货的救助也包括对人命的救助。
其三,船东支付赎金并不是本身自愿行为,船东支付赎金是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这也不符自愿行为要件。
其四,海盗不是救助人,其行为也是非法的,这样的话何来的救助行为的合法?(三)施救费用施救费用制度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尽力施救,从而减少保险人的损失,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一种制度。
海盗赎金应由谁买单
海盗赎金应由谁买单李聪荣【期刊名称】《中国船检》【年(卷),期】2010(000)002【总页数】4页(P92-94,122)【作者】李聪荣【作者单位】中国太保航运保险事业部【正文语种】中文近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中,也不时耳闻航行于索马里海域的船舶被海盗劫持。
船东出于保护船员人质安全,同时也为了船货安全,不得不向海盗支付大笔赎金,而船东为向船上货物所有人摊回部分赎金,在船舶抵达下一港口时宣布共同海损,要求货主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否则,船东有权滞留货物。
这时,货主(被保险人)会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货运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并出具共损担保函,但是保险人对于海盗行为下的海盗赎金是否可列入共同海损分摊存在争议。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对该问题存在分歧,形成目前海上保险争论焦点之一,也是保险业界当前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
◎何为海盗行为?最早界定海盗行为的国际立法是1937年《尼翁协定》,称潜水艇攻击商船的行为是违反最起码的人道要求而应正当地被视为海盗的行为。
1958年《公海公约》将海盗行为定义:私有船舶或私有航空器之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公海上另一船舶或航空器或其上之人或财物,对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之船舶,或其上之人或财物,实施任何方法之强暴行为、扣留行为或任何劫掠行为的,明知船舶或航空器成为海盗船舶或航空器之事实而自愿参加活动的,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所称之行为,均视为海盗行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行为的概念,特别是行为主体的认定,仍沿袭了1958年《公海公约》相关规定。
鉴于各国保险法领域没有关于海盗行为的界定,但保险条款含有关于承保海盗风险的规定,国际立法关于海盗行为规定是否适用于保险法领域还有待商榷。
从海上保险实践而言,业界比较认同海盗行为成立条件的传统界定:1、行为发生的地理范围可以比较宽泛,只要发生在海上即可,没有领土或者国家限制;2、在行为之前或者行为当时,行为人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3、行为人的动机是出于私利。
海盗赎金应由谁买单
2 1 . C IAS I S R E 中国船检 0 02 HN HP U V Y
9 3
ns r n e & Fi an e ua c n c
保 险 与 金 融
0 C 条款 (9 2 ' / 1 和 20 年CC IC 18 / 1 o ) 0 9 I条款 0
该 危险 必 须是 真 实的 .而 非想 象 的 ,而且 必须 是 紧
鉴 于各 国保险 法领域 没有 关于海 盗行 为的界 定 .但 保 险 条 款含有 关于承 保海 盗风 险的规 定 ,国际 立法关 于海盗 行 为
规定 是否 适用于 保险 法领域 还有待 商 榷。从 海上保 险 实践而
迫的 :
3
、
牺牲 或 费用 必须 在 特殊 的场 合做 出或 发生 ,且应 超
出为履行 运输合 同所 须付 出 的范围 。
言 .业界 比较认 同海盗 行 为成立 条件 的传统界 定 :
1
、
索马 里海盗 索要 赎金是 一种 海盗行 为新 的表现 形式 ,其 与传 统 的海盗行 为及 其造成 的损 失有 比较大 区别 。在 索马里 海域被 海盗 劫持 的船舶 船 舶所 有人往 往 向海盗支 付赎金 而
行 为人 的 动机是 出于 私利 。
但近 年 的索马 里海盗 行 为同传统 海盗 行为 有些不 同 ,这 些 海盗 劫持船 舶之后 ,并 不对船 舶或 者货 物进行 破坏 ,而是 将 它们保 存完 好 .改成 向船 东 索要赎 金。 因此 ,这样 的海盗 行 为却给 保险人 确定 保险 责任带 来麻 烦。 索马 里海盗 行 为发生在 海上 他们 都使 用威胁 或使 用武 力 ,并且最 主要 的是他 们 的行 为和 目的都是 谋取私 利 .获得 不法 利益 。从本质 上 看 . 目前索 马里海盗 的 这种行 为应 该属 于海盗 行 为的范畴 。
海商法案例:海盗赎金属于共同海损吗?
观点二:
1. 合理性费用分割困难。没有统一标准, 费用的合理性有质疑。
2. 分摊困难。赎金总是以一口价的形式 出现,不会按船舶赎金、人质赎金、 货物赎金来进行分别开票收取;
3. 人质赎金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财产范畴; 4. 向海盗支付赎金有纵容犯罪之嫌。
谢谢
四、赎金是否构成共同海损
观点一:
1. 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 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 3. 财产的牺牲和费用的支付是特殊的; 4. 采取的措施有效果。
14
观点二:
1. 从主观上看,海盗其并没有要破坏 或损毁船货的故意;
2. 从性质上看,赎金更多涉及船员人 身安全,类似绑架性质,非抢劫;
二、赎金是否构成单独海损
海盗赎金不构成单独海损:
1. 从单独海损的定义上来看,单独海损一般是指由于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承保财 产的有形损害,但是海盗并未对船舶和货物造成有形的损害,而恰恰相反, 船舶和货物都被非常完好地保存,并且在获得赎金的情况下被安全释放。
2. 从产生单独海损的实际后果来看,单独海损中标的物的损坏只能由所有人单 独承担,但是船东缴纳的赎金是为了解救船舶以及其上的船员和货物,而货 物并非属船东所有,因而赎金不能构成单独海损。
观点一:
国外有些法律明确了赎金的合 法性:荷兰《海商法》、《德国商 法典》作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 在海盗同时劫持船员时,赎金即使 有包含人质的部分,仍可以纳入共 同海损,由获救的船、货、运费等 进行共同分摊。
13观Leabharlann 二:将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在 法律上没有依据。相关国际法未 对海盗赎金作出明确规定。我国 法律没有关于海盗赎金的规定。 向海盗支付赎金或将海盗赎金分 摊作为赔款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或 公共利益,也无明确的判断标准。
国家海盗,为钱而战 私掠般的前世今生
g u n f ir e公/版画,描绘1581年4月4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亲自驾临“金鹿”号,当场授予德雷克爵位的情形。
德雷克是英国著名的私掠船主,被西班牙人称 之为“海狗”,并悬赏捉拿,女王之所以赐其爵位,自然是因为他上缴的利润可使女王金库瞬间充盈起来国家海盗,为钱而战^掠is的前世今生文i 白孟宸丫 ^掠船与海盗的最大区别,在 7于前者拥有特别的“执照”。
西方历史上最初的私掠船执照,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私掠许可证是 由英国王室创立的。
海军史学家通常 认为,丨243年英国的亨利三世颁布了 最初的私掠许可证,这些许可证允许 配备有武装的民船为国王而战,合法 地掠夺与国王为敌的船只。
国王颁布私掠许可证一方面可以召集自带武器 和船只的海上力量,另一方面也能将 私掠船夺取的相当一部分财富归入国 王那永远填不满的金库。
国王的海盗从词源上来看,古英语的私掠许 可证与印欧语系的“边界”“界标”等词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究其原 因,私掠许可证的前身是英国国王忏 悔者爱德华发明的“海运许可证”。
时 至今曰,英吉利海峡东端的黑斯廷斯、 新罗姆尼、海斯、多佛、桑威治等一系列沿海港口仍然被称为“五渔港区”。
这一名称源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这些拥有强大海上船队的港口城市每 年需要选出15艘船只,为国王无偿122国家人文历史服务15天,以换取国王赋予的免税、自治、司法以及追捕走私船等各方面 权力。
但据历史学家研究,1100年前后 五渔港区形成前,这里已经是英吉利 海峡乃至北海的海上走私中心。
历代 英王都很重视五渔港区提供的海上作 战力量,例如“长脚”爱德华一世在1282年征服威尔士的战争中始终依赖 五渔港区提供的武装船只。
到1297年 爱德华一世将《大宪章》变为成文法颁 布时,走私和海盗利益带来的巨额财 富已经使得五渔港区发展为一个由42 个乡镇组成的庞大沿海同盟,并在英 国的上议院拥有高于各郡代表的独特 地位。
1354年,爱德华三世首先在英国 成文法中定义了海上私掠行为,并将 其称为“大规模报复”。
试论海盗赎金问题的法律救济
试论海盗赎金问题的法律救济作者:孙诗惠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近几年来,海盗劫持人、船、货的时间屡有发生,海盗以此为胁迫来获得高额的赎金。
船东为了保障人命和海上财产的安全,不得不向海盗支付赎金。
可是到底谁应该为了海盗勒索的赎金买单,争议一直存在。
本文从人命安全和海上财产安全的角度,分析哪方当事人应该为海盗赎金来买单。
关键词:海盗;赎金;合法性;保险中图分类号:D993.5;D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68-01近几年,时常会听到在某某海域,某国船舶被海盗劫持的事件。
对于此类事件一般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最终80%都以向海盗支付赎金的方式来解决的。
在国际上,对于海盗强索赎金的问题,尚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法。
但是,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这个行为不能划分为民事赔偿的范畴,也不能要求船东全部承担,还不能要求海盗所属国家负责。
那么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买单呢?一、赎金的性质界定赎金,从法律来讲是非法财产。
但是,支付赎金的方式可以挽回人命及财产损失时,从道德层面无法完全断言其理论上的争议。
在国际上,每个国家对于海盗索取的赎金看法是不一的。
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认为海盗赎金的行为违法无疑。
例如,美国将海盗行为也认定为是恐怖组织的一种,美国总统奥巴马颁布了总统13536号令,认为赎金的行为很可能会助长恐怖主义的气焰。
新加坡也把赎金完全认定为是非法的。
当然也有承认赎金其合法性的国家,如英国等。
可以从英国很有名的“the Masefield MG V.Amlin Corporate Member”一案,中看出英国对海盗赎金合法性的倾向。
特别的是,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海盗索取赎金的行为,即不违反英国法律的规定,也不与国家政策相悖。
当在海上人命和船货被劫持时,当然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支付赎金,平安的将人和货赎回。
2009年10月我国在索马里被劫持的“德新海”轮最终以支付赎金的方式了结。
海盗风险下外派船员权利保障问题的初探
海盗风险下外派船员权利保障问题的初探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只存在雇主和雇员两部分,雇主直接雇佣并使用劳动力。
而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中存在三方主体两个法律关系,即在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由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从而使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完成对劳动力的派遣。
通俗的说,就是派遣机构“招而不用”,用工单位“用而不招”。
劳务派遣的最本质特征是劳动力雇佣和使用的分离,同时也是将标准劳动关系下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分离。
船员劳务派遣是以船员劳动力为对象的商品交换行为。
根据《1992 年交通部外派海员管理办法》第3 条的规定,外派海员是指由外派单位根据有效海员劳务合同,派到外籍船务公司担任船上职务并提供劳务服务,由船东支付劳务费用的船员。
外派船员虽然与外籍船东之间名义上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实际上是为外籍雇主所用,为外籍船东服务的,因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外派船员和外籍船东之间存在着实际上的雇佣关系。
船员外派单位、外籍雇主及外派船员三个主体间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二元主体的新型多边法律关系。
一、外派船员权利保障现状。
( 一) 外派船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我国目前没有单行的船员法,不存在船员法意义上的船员基本权利,船员的基本权利只能是船员作为“劳动者”在《劳动法》中享有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 3 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鉴于劳动者权利蕴涵的基本人权价值,我国把劳动者基本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子以确认和保护。
如,《宪法》第43 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44 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英国普通法下被海盗劫持货物的全损认定
英国普通法下被海盗劫持货物的全损认定赵亮;胡晓强【摘要】@@ 远洋运输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险、船舶险和船东责任险.在货物保险中,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可以认定为全损,包括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期刊名称】《世界海运》【年(卷),期】2010(033)008【总页数】4页(P38-41)【作者】赵亮;胡晓强【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正文语种】中文赵亮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海商法硕士,香港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为海商法和贸易法。
胡晓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海商法硕士,2004年至今先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从事海上保险工作。
在索马里海盗行为发生后,对于被海盗劫持的货物能否认定为全损,英国法院给予了最新的解读和判决。
英国法院认为,暂时地丧失占有权但不是货物所有权,不构成货物不可挽回的丧失。
索马里海盗占有货物目的是索要赎金,货物可以通过支付赎金而被返还。
因此,由于索马里海盗扣押货物而主张货物全损不能成立。
After the appearance of Somali pirates, UK courts provided a new understanding and judgment for the total loss of goods seized by the pirates.The court held that the temporary loss of possession but not the property in goods does not amount to the goods irretrievably deprived. The possession of goods by Somali pirates aimed for the ransom and the goods were forecasted to be returned through the payment ofransom.Therefore, the total loss claim was denied due to the seizure of the goods by Somali pirates.远洋运输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险、船舶险和船东责任险。
海盗赎金的保险赔偿问题
否能够得到保险赔付?
自己的非法行为负责 。一方无权 以
自己的欺 诈 或违 法行 为 为依 据 ,提
支 付赎金 时的保险赔偿 问题
一
出请 求 或 者 反 驳对 方请 求 。可 见 ,
对 支 付 海 盗 赎 金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探
、
赎金 支 付的合 法 性 与公 共
讨 ,是讨 论 海盗 赎金 所 涉保 险法 律
法 院并不 会执 行这 样 的合 同。 除 了 对 海 盗 赎 金 合 法 性 的 考
量 外 ,也 可 能 存 在 公 共 政 策 上 的
考 量 。上 述 的 Ma s e f i e l d v Aml i n
一
样受到法律的责难,显然并不合理 。
二是 2 0 0 9 年的 “ 德新 海” 轮被 海盗劫
口
盗劫持船货索要赎金 的事件
被保险人违反了合法性保证,自然 也就无法获得保 险赔偿 。但需注意
的 是 ,根 据 MI A1 9 0 6 第4 l 条 的 规 定 ,被 保 险人 的合 法性 保 证义 务 仅 限于 “ 被 保 险人 能控 制 的 问题 ” ,即 使 支 付 赎 金 的 行 为被 认 为 是 非 法
政策 赎 金是 否可 以在 保 险合 同 下 以 海 盗 风 险 为 由得 到 赔 付 ? 回答 这
一
问题 的基础。
自英 国 1 7 8 2 年 赎 金法 案 》失 效 后 ,赎 金 的 支付 并 非 必 然违 法 。 但 是在 适 用英 国法 时 ,支付 赎 金 的
允许任何美国人士资助一些会直接 或间接影响索马里和平、安全与稳
进行梳理。一是如果支付了海盗赎
金 ,海 盗赎 金 能否 根据 保 单得 到赔 付 ? 二是如 果 未 支付海 盗 赎金 ,导 致 船舶 或者 货 物 灭失 ,此 时损 失 是
海上保险下海盗赎金问题
浅论海上保险下的海盗赎金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索马里海盗的日渐猖狂,为了减少船东或货主的损失,海上保险界对此极为关注。
本文主要围绕海盗赎金的界定,性质,可否赔付进行讨论。
关键词:海盗赎金施救费用共同海损一、海盗赎金的界定海盗赎金是指在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其他财产以及海上人命被海盗占有、控制和胁迫,由船东或货主向海盗支付的用以赎回被控制的财产和人命的价金。
海盗行为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即使不属于承保风险,只要投保特别附加险即可。
然海盗赎金是否属于承保风险,是否可索赔呢?2005年伦敦保险市场新条款将包括海盗、盗窃、船员自盗等在内的一些风险从船壳水险中删除,而与恐怖风险一起列入特别战争险条款和罢工、暴动、民变险条款。
这主要是由于海盗赎金,尤其是索马里海盗行为不同于传统海盗行为。
目前船东所面临的海盗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赎金,它不是由海盗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有形财产损失,船舶、货物和人命通常不会受损。
二、海盗赎金索赔的理论基础(一)从近因原则上分析英国法院认为①:”确定近因的真正并具有决定意义的原则是将保险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并确定双方真实意图。
……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
”支付海盗赎金的因果链如下:船舶被劫持→海盗索要赎金→支付赎金→损失。
可见支付赎金是船舶被海盗劫持所决定的,船舶被海盗劫持才是真正的近因,并没有其他具有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介入。
(二)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1海盗赎金是否是救助费用救助费用得以请求的构成要件为:(1)被救财产必须是法律认可的海上财产,包括船舶及属具、货物和其他海上财产(2)救助标的处于海上危险中。
(3)救助遵循”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4)提供的救助服务必须是自愿的,即救助人为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
显然船货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被海盗劫持,自然是处于危险之中。
索马里海盗只要支付赎金,赎金经过谈判,不可能高于船货的价值,由此可见,支付赎金是有效果的。
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
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海洋法是一门涉及国际水域和海洋领土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与海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约。
其中,对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尤为重要和严格。
海盗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所关注和打击的对象,因为海盗活动给海上贸易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国际海盗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国际海盗行为指的是在海上进行的、具有掠夺性质的非法活动。
海盗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进行的地点在国际水域,即没有归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域;2)目标是商船、渔船等海上载货船只;3)通过武力、威胁、敲诈勒索等手段实施劫持行为;4)以非法获利和财产为目的。
二、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定1.《国际海盗遏制条约》《国际海盗遏制条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于1982年通过,是国际社会共同对付海盗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条约规定国家有权利捕获和起诉海盗,并就海盗的拘留、起诉、判决和处罚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2.海上搜查、拘留和逮捕权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110和第111条,任何国家的船只在海上发现可疑的海盗船只时,有权搜查、拘留和逮捕涉嫌从事海盗行为的人员,并将其交由相关国家进行起诉和判决。
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多个针对海盗行为的决议,包括对单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制裁措施,以及授权各国联合打击海盗等。
这些决议对于打击和遏制海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定除了国际法的规定之外,各个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以进行管理和打击海盗行为。
1.刑法规定不同国家的刑法对于海盗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为海盗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措施。
例如,英国《海盗罪法》规定海盗行为为一种严重犯罪,对海盗的起诉和判决提供了具体依据。
2.海上安全管理机制各国海图制定机构、港口管理机构等都对海洋安全进行了管理和监控,通过发布警报信息、建立联合巡逻机制等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海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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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he Masefield v Amlin 案看英国法下支付海盗赎金的合法性
【摘要】当前,支付赎金已经成为解决日益严重的索马里海盗捕获和劫持问题的重要手段。
国际社会,尤其是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和保险人对赎金的法律性质相当关注。
本文根据英国上诉法院在2011年初对the“Masefield vAmlin”案的二审判决,对海盗赎金的合法性进行阐述。
【关键词】海盗;赎金;合法性
现代海盗以索马里海盗为代表,其行为较几百年前的传统海盗有很大不同。
传统海盗的劫持目的在于船舶本身以及船舶所载货物。
索马里海盗的目的不在于船或货本身,其主要目的在于向船舶所有人及相关利益方索要大笔赎金。
例如,沙特超级油轮“天狼星”号于2009年1月9日被索马里海盗成功劫持,海盗在收到高达300万美金的赎金后释放了船货。
①由此可见,现代海盗行为主要是劫持人质及船舶和货物,并以此为要挟,索要赎金。
此种异于以往的海盗行为给海上保险和海商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现代海盗袭击商船,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海盗试图袭击船舶,成功后登船将船员扣为人质,控制船舶;第二阶段,海盗向船舶所有人及货物所有人索要赎金来换取船员、船舶和货物;第三阶段,海盗在收到赎金后释放船员及船舶。
典型做法就是索马里海盗在捕获予扣留船舶货物之后,向船舶所有人开出一个赎金的数目,然后双方的代表会进行谈判,谈判成功后就会支付赎金,然后将船舶和货物以及人质释放。
英国Lloyd’s List的报道载明:2010年向索马里海盗支付的赎金,总额高达238亿美元;单艘船舶的平均赎金在2005年为15万美元,而在2010年则达到了创纪录的540万美元。
②面对如此现实情况,支付巨额的赎金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政策的问题,就成为了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人等相关的利益各方关注的焦点。
如果支付赎金是不合法的,用不合法的方法取回保险标的的成本就不能用以认定是否构成全损。
因为谈不上是不可扭转地被剥夺所有权或不大可能将货物取回的情况。
2011年1月,the “Masefield AG v 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案(简称the“Masefield vAmlin”案([2011]1 Lloyd’s Rep 630)在英国上诉法院(English Court of Appeal)审理。
法官们在判决书中,对向海盗支付赎金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问题作出了说明。
The“Masefield vAmlin”案先后经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两次判决,就判决书的内容而言,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英国法院认为向海盗支付赎金并不非法:高等法院的David Steel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明确写道“支付赎金的行为在英国法下并不非法”([2010]1 Lloyd’s Rep509 P520),这是英国法官第一次就该问题作出
的积极表态。
理由是伦敦保险市场,2008年8月就开始提供“Kidnap & Ransom cover”,即绑架与赎金保险③,为船舶和货物所有人提供更多更明确的保险。
有意见认为,支付赎金满足了海盗的要求,是对海盗行为的纵容,在某种程度上鼓励更多海盗袭击事件的发生。
但David Steel法官表示支付赎金违反公共政策的看法是“完全不能接受”(wholly unpersuaded)的,并随后在判决书中分析了违反公共政策的检验标准④。
该法官认为,现实的情况是政治或军事的介入并不总是有效,为了挽救被海盗劫持的人质的生命安全,支付赎金是船舶所有人唯一能采取的有效做法。
在案件的上诉庭审中,被保险人的律师提出主张:赎金对公共利益和道德原则而言是“不受欢迎的”(undesirable),被保险人因为已经完全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而有全主张货物全损。
这一主张被审理本案的三位法官驳回。
主审的Rix法官引用the“Royal Roskalis Westminster NV vMountain”案([1999]QB 674)的判决,论证支付赎金并不违背公共政策。
Rix法官在判决中还引用了名为Combating Somali Piracy:the EU’S Naval Operation Atlanta的报告。
该报告是该案一审判决后,英国上议院欧洲委员会出台的有关索马里海盗的报告。
在报告有关索马里海盗的赎金支付问题段落中,委员会建议道“在英国法下,支付赎金并非刑事犯罪”,同时认为“利用谈判专家的高超技术,可以将人质和财产面临的威胁降到最低,同时有可能将赎金的金额降低到最少”。
此外,在英国法下还有两部法律:《2000年反恐法案》(Terrorism Act 2000)和2002年《犯罪收益法案》(Proceeds of Crime Act),主要限制的是“向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提供金钱支持的行为”。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现代海盗的行为是否能被定义为恐怖活动?威廉·沃德上将(美国非洲司令部司令)曾表示:现时,没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索马里海盗与基地组织或其他恐怖组织有联系。
⑤由此,仅就索马里海盗的行为,目前为止很难被定义为恐怖活动。
从而也难以适用船舶险或货物险所排除的政治、宗教、意识形态风险⑥来排除保险责任。
注释:
①TANKER SFree off Somalia[,EB/OL](2009—01—09)[2011-02—27]http:newsbbccoUk1hiworldafrica782O311stm
②李连君,刘洋英国法下海盗行为及海盗赎金的评析与最新发展[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22(3):52
③杨良宜海上货物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67
④如果一项交易对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是“不容置疑的严重”(substantially incontestable),那么该项交易就应该因为违反公共政策而被判决非法。
⑤李连君,刘洋英国法下海盗行为及海盗赎金的评析与最新发展[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22(3):53
⑥如,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03)第30条、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A)第73条和第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