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问题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犯罪 主观方 面表现 为犯罪 故意, 罪 目的是出于 私人 目的, 其 中财物 的行 为。 () 且犯 1 犯罪 客体为 海上 交通运 输安 全 。() 2 犯罪 这 种私 人 目的主要 体现 为意 图抢 劫和掠 夺 另一船 只或 飞机 上 的
财 物 。 些学 者呼 吁将犯 罪主 观方面 不仅 限于 私人 目的 , 包括 何 国家管辖 范围 以外 的地方 对船舶 、 ~ 还 飞机及 其所载 的人或物 实施
力的任 何非 法行为 ” 。
有相 关管辖权 的 国家 , 按照适 用的 国际法… …调 查和起诉 对索马 里沿 岸海 盗和武 装抢 劫行 为负有 责任 的人” 中 国正足 这样 的受 , 害者 。中 国的护 航 行动 , 是在 行使 国际 公约赋 予的 正 当权 利 , 此
( ) 二 国际法上 海盗 罪构 成 的特征 分析
胁迫 及其他 使人 不敢 反抗或 不 能反抗 的手段 , 行 塌 提 出政 治要求 笔者认 为公约 将依 照政府 命令 而 行事的 含有复 非法 的暴 力、 。
杂政 治 因素 的“ 治海盗 ” 政 行为排除 在外 , 免 了因各 国政 府之 间 避 较大 的有 效性和 可接 受性 。
的外延 , 以更 好的 打击海 盗行 为, 可 某些 国家 的水上 执法 人员与 完全 符合 国际法 。 海 盗相 勾结 , 一些 国家 和地 区的执法 人员 也参 与海盗 行 为 。水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定义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管辖权的冲突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
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
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而对于海盗罪它是无法行使管辖权的。
(二)国内立法与国际刑法无法接轨虽然海盗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但是至今为止世界上在国内法中专门制定海盗罪的国家也非常少。
海盗的国际法规制
试论海盗的国际法规制【摘要】近年来,海盗活动猖獗,严重威胁国际海洋和海上航运安全,给各国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笔者拟从国际法的视角,以索马里海盗为例,分析海盗行为的起因与特点,研究打击海盗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建议加强国际合作,依法防控海盗犯罪,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及远洋运输业和谐发展。
【关键词】远洋运输;海盗犯罪;国际法规范日益猖獗的索马里海盗犯罪,对远洋运输、海上贸易及海上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中国籍或中方租用商船被海盗劫持的事件屡屡发生。
与以往的海盗相比,现代的海盗装备更为先进,作案手法也更为“高明”,有些海盗活动已逐渐演变成有组织的犯罪,在某些案件还带有政治或恐怖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依法规制海盗犯罪活动不仅有利于维护各国远洋运输安全、促进海上贸易,而且有助于国际法学理论的发展。
一、索马里海盗问题溯源(一)海盗的历史索马里海盗由来已久,良好的地理位置为索马里海盗提供了方便。
“非洲之角”索马里位于非洲大陆东部,环抱亚丁湾,位于印度洋与红海之间,是印度洋通往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索马里海盗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
1991年1月,索马里国内陷入无政府状态和部族间流血冲突之中。
国内派别分化,逐渐形成多个政局并存的局面。
随后,索马里当地土匪武装纷纷乘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今天索马里海盗的前身。
除当地土匪武装外,失业渔民也是索马里海盗前身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2004年12月,索马里过渡政府成立。
由于过渡政府缺乏实力,境内的混乱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反政府武装肆意走私武器,扩充武装力量,与索马里过渡政府或其他派别反政府武装对抗。
2006年10月,美国政府支持埃塞俄比亚出兵入侵索马里,推翻了当时的索马里政府,在埃塞俄比亚军队的帮助下,索马里成立了临时政府。
贫穷和战乱让许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致使其3000多公里长的海岸线处于“失控”状态,使得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日益猖獗。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作者:计思佳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4期摘要:由于国际公约对于海盗犯罪规定地不够明确,会造成管辖权冲突。
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并没有对海盗犯罪进行规定也使得不能对海盗予以有力的打击。
所以我们在国际公约中应该明确海盗犯罪的管辖顺位,在国内法中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定专门打击海盗犯罪国际公约并且加强国际合作,这样才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关键词:海盗罪;管辖;国际合作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定义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管辖权的冲突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
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
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试论海盗罪的惩治
木} 3 卷第 3期 第 1
Vo . l No 3 I3 .
绥 化 学 院 学 报
J u a fS iu iest o r lo uh a Unv ri n y 1 1
试 论海盗罪 的惩治
许
( 商丘 师范学 院
硕
河南 商丘 46 0 ) 70 0
内 。I r 发 生 在 这 些 海 域 的 海 盗行 为 . 际上 称 之 为 “ 上 武 I]  ̄- X于 国 海
装抢 劫 ” 由 沿 海 国 国 内法 管 辖 。然 而 , 海 国虽 有 管 辖 权 。 , 沿 但
是 它 并 无 义 务 一 定 行 使 ,况 且 。相 关 沿海 国 国 内法 制 是 否 健 全 ,是 否 有 相 应 罪 名 以及 国 内政 权 是 否 稳 定 等 因素 都 会 影 响 对其 上 的人 员 或 财 物 所 从 事 的任 何 非 法 暴 力 、扣 留或 掠 夺 行 其 管 辖 权 的 行 使 。 据 统 计 。 盗 行 为 7 %一 0 海 0 8 %均 发 生 在 领 海 为 , 成 海盗 行 为 。根 据 此 概 念 , 们 不 难 看 出 , 据 现 有 国 际 以内 。 因 此 。 多 数 情 况 下 , 遍 管 辖 权 对其 束手 无 策 。1 构 我 依 大 普 ' - 2 1 法 规 则 , 于 海 盗 罪 的认 定 , 以说 主 体 上 限 制 并 不 大 , 对 可 主要 其次 。 即便 是 有 的 海 盗 行 为 发 生 在 公 海 , 们 也 大 多 采 取 他 在于其行 为 , 即故 意 的 、 于 私 人 目的 , 公 海 上 或 者 任 何 国 游 击 作 战 的方 式 ,从 公 海 上 实施 海 盗 行 为 一 旦 得 手 则 立 即 逃 出 在 家管 辖范 围 以外 的地 方 对 另 一 船 舶 或 飞 机 及 其 上 的人 或 物进 向公 海 以外 的其 他 海域 。这 时 , 公 海上 发现 海 盗 而 实 施 普 遍 在 行抢 劫 、 掠夺 。 管 辖 权 的 相 关 船 舶 必 然 会 对 其 进 行追 击 ,但 是 一 旦 海盗 逃 窜
浅谈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问题
浅谈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问题摘要:近年来,索马里地区军阀割据,社会动荡不安,以致海盗四起,他们劫持来往商船,绑架过往船员,勒索巨额赎金,严重威胁着国际间的贸易。
2010年11月10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新加坡籍货轮“金福号”上19名中国船员回国,索马里海盗问题再次升温,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从索马里局势入手,以国际法的角度阐述了何谓海盗,分析了索马里海盗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关于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血酬;解决方针自1991年以来,索马里国内一直战火纷飞,沿海地区也因为海盗的频繁出没而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2008年11月沙特超级油轮“天狼星”号被索马里海盗劫持;2009年11月29日,一艘30万吨希腊油轮在印度洋海域被索马里海盗劫持;据国际海事局公布的数字,2009年索马里附近海域发生海盗袭击事件214起,至少47艘船只被劫持。
而2010年共发生445件袭击案,被劫持了53只船,1 181名船员,比2009年上升10% [1]。
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本质性的问题——索马里问题近几年在持续不断的升温,严重危害着国际海上贸易的发展,威胁着局部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为了从本质上弄清索马里海盗的问题,本文首先定义何谓海盗。
何谓海盗?远在古希腊时代,历史学家普鲁塔克(Plutarch)就对海盗行为作了这样一个定义,即海盗行为是指非法袭击轮船或沿海城镇,不具有战争性质,只以抢劫钱财为唯一目的的活动。
由此也作出了对海盗最早的定义,即非法袭击轮船或沿海城镇,不具有战争性质,只以抢劫钱财为唯一目的而活动的个人或者组织。
由于经济全球化,各国海上理论和实务的水平提高,公海等概念的提出,现代在国际法上所认同的海盗,是指在非管辖的地带以私人目的对船舶或者飞机及其乘务员进行任何非法形式的扣押或者暴力行为的私人或私人组织。
1958年《公海公约》明确阐述了海盗的定义,1982世界各国签署的《海洋法公约》也仍旧沿袭了这一定义。
关于我国“海盗罪”立法问题的研究
【 关键词l: 我国 海盗犯罪 立法
一
、
关干海盗 的基本 概 述
与财 物 实施的 暴 力、 留和掠 夺行 为, 扣 未得 到法律 授权 , 不属于正 当防 也 卫、 紧急 避险 或者 其他正 当理 由。 所谓 “ 实施 暴力、 扣留或掠 夺 行为”, 是 指对船 舶、 飞机 进行破 坏或 对他人进 行捆绑、 殴打 、 害或伤害 , 杀 对船 舶、 飞机 及其 所载 人 与财 物强 行 留住不 放 , 用暴力 、 胁 手段掠 取 船舶 、 采 威 飞 机上 所 载他 人财物 。 洋法 公约 第 11 海 0条关于 海盗 行为 的规 定 中, 了包 除 含海 盗的 行为外 , 还包 括事先 无 通谋的 海 盗共5 和 海盗教 唆行 为与海 盗 巳
我国宪法宣布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宪法第2 条规 8
定 :“ 国家维 护 社会 秩序 , 压 叛国和 其 他危害 国家安 全的 犯罪 活动 , 镇 制 裁 危害社 会 治安 、 坏 社会 主 义经济 和 其他 犯 罪的 活动 , 破 惩办和 改 造犯 罪分 子 ” 5 条规 定 :“ 第 4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公民有维 护 祖 国的 安全 、 荣誉 和利 益的 义务, 不得 有危 害祖 国的安 全 、 誉和 利益 的行 为。 荣 ”第9 条第 0
为。 该法律 几乎延用 了15 年 《 9 8 公海 公约》中有 关海 盗罪的 规 定事 项 。 由 于 目前 在世 界范 围内 并没有 一个 惩治 与规 范海 盗 罪的 国际公 约, 15 故 98 年 的 《 公约*与 18 年 的 《 合 国海 洋法 公约》就 成为认 定海盗 罪的 公海 92 联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H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亚丁湾乃至整个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对海上航行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海盗行为的受害者是国际航运中过往的商船以及某些家的公民。
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打 击海盗逐渐成为一项国家义务。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将海盗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
本文概括了海盗罪的起源与发展,结合现代海盗犯罪特征,分析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的原因,并根据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规制海盗犯罪的殳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公约;国际合作;海盗立法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河北经贸大学徐子怡1海盗的起源与发展海盗是指公海上的劫掠者,其通常由不悬挂任何表明其国籍旗帜的船舶组成。
有人曾说过,自从船舶发明以后,海盗就出现了。
海盗行为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犯罪行为之一,最早记录是在公元前1350年的一块黏土碑文上。
古希腊史学家布鲁达克首次对海盗作出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叫1.1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战乱1.1.1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萌芽期海盗作为一种以烧杀抢掠为主的罪恶职业,最早的袭击对象是往返于地中海各大港口的古希腊商人。
到了古罗马时代,由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作为海盗的背后推手,使海盗进化为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为奴隶主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
当时的海盗,以地中海地区最为多见。
1.1.2中世纪腾盗兴盛期在公元后的一段时间里,欧洲的海盗还只在地中海区域作乱。
但在进入中世纪以后,来自欧洲北部的维京人开始在英、法等国沿岸出现。
这些“北欧海盗”登陆并洗劫沿岸地区,当时欧洲各国普遍战斗力低下对海盗无力抵抗,纷纷采取缴纳赎金的方式换取一时安稳。
1.1.3大航海时期:海盗黄金时代16世纪的西半球充满着无尽的财富和机遇,随着新大陆、新 航线的开辟,在三角贸易的驱使下,当时主要海域上行驶着满载黄金和货物的商船,而处于这场罪恶贸易中心的加勒比海、地中 海、阿拉伯海和西非海岸,自然成活动了海盗掠夺的天堂。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冯晓丹 杭艳 红 东北农业大学 沈姝 哈尔滨工业大学
或 在任何 国家管辖 范 围以 外” 是指 海盗行 为 客观上 则表现 为用暴力、 , 暴力威胁或任何其它 只能 发生在公海或一 国管 辖范 围外, 而不能 发 恐吓方 式, 非法 劫持或控 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 生在一凶管辖范 围内。 根据 《 合国海洋法 公 联 器的行为。 第五 , 犯罪存在的空间范 围不同。 海 约 的 规定 , 公海 不包括国家的 专属经济 区、 . 盗 罪只能 发生在 公海上 或者不 属于任 何国 家 领 海 、 内水或 群岛水 域内的全 部 海域 。“ 或 对另 管辖 的领域内 ; 而在劫持航 空器罪的场合下, 该 船舶 、 飞机及其所载 的人或物 ” 是指 海盗行 航 空器的起 飞地 点或 降落地 点是在该 航空 器 , 为只能 发生 在另外 的船舶 或飞机 上, 而不能 发 登记国的领土以 夕0 J 、 。 生在海 盗罪犯 自己乘 坐的船 舶或飞机 上 。“ 实 2 注 意国际法上 的海盗 罪与国内法上的 、 施非 法的暴力、 扣留和掠夺 行为”是指在 未得 海盗罪的联 系与区别。 , 有的 国家 国内法对上述 到合法授权 、 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或 两者 予以分 别规定 , 如加 拿大刑 法。 大多数 但 没有 其他正 当理 由的情 况下, 对另 一船 舶或飞 国家 不加区别规 定为一 个海盗罪 , 这与国际法 机 进行破坏 或对他 人进 行捆绑 、 殴打、 害或 上的海 盗罪在犯罪地 点、 杀 犯罪动机等诸 多方面 伤 害, 船舶、 对 飞机 及其所载 的人与财物强行扣 均 有所差异。 第一 , 在犯 罪地点上 , 国际上 的海 留, 用暴力、 胁 手段掠夺 船 舶或 飞机 上 所 盗 罪只能存 在于公 海或 不属于任 何 国家管辖 采 威 载他 人的财物的行 为。“ 教唆或故 意便利 的行 的区域 内; 国内法上的海 盗罪一 般不受此 限, 而 为”, 是指教 唆帮助他 人实施海盗活 动。 在本 国领海 内同样可以 触犯海 盗罪 。 第二 , 在 ()巳 3j 罪主体是私 人船舶 或飞机 的机组 入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 国际 法 上 的 海 盗 罪 必 须 是 出于 员或乘 客。所谓私人船 舶或飞 机, 是指 军舰、 军 私 人 目 而 不能 是出于政治 目的; 的, 而国内法上 用飞机 、 海关 执行政 府公务的船 舶 、 飞机 之外 的海 盗罪不限于此 , 出于政治 目的, 亦可以构成 的民用船 舶、 飞机 。 军舰 、 政府船 舶、 府飞机 海盗罪 。 政 此外, 军舰 、 政府船 舶或飞机 由于海员 违 反国际法 , 对其他船 舶、 飞机实施 暴力、 扣留 或机 组人 员发生叛 变而同时实施 海盗行为的, 或掠 夺行为, 不构成海盗罪 , 只能要求依其国内 才 构成国际法上 的海盗罪 , 叛变行为本 身并 不 法 对有关人 员进 行惩处 。 但根 据 公约 第 l2 0 条 构成 海盗罪 。 总体而 言, 国内法 上的海 盗罪的 的姚 定, 果军舰 、 府飞 机 由于其 船员或 机 范匿 一般要比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广a 如 政 组 人员发生叛 变并控 制 该船 舶或飞 机而从事 ( 海盗罪的惩治 二) 海盗活 动的 , 应以 私人船 舶 从事海 盗活 动论 , 根 据 l8 年 《 92 联合 国海 洋法 公约 》 规 的 其船 员或机组 人员构成海盗罪。 定, 惩治 海盗 罪的 制度与规 则主要有 如下几个 () 4犯罪主观 方面 是出自故意 , 犯罪 目的是 方面: 获利、 复、 报 制造 恐怖等私 人 目 而不是 出于 的, l 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 海 政 治 目 如 果依照某一政府或某 个团体的命 盗 罪 不仅严重地 破坏 了国际海 洋法 规则 与秩 的。 令, 在公海上 对 另一船 舶 、 机及 其所 载 人员 序, 飞 而且还 严重地威 胁到 各国人民的人身和财 造成国际社会 的恐怖。 因此, 世界各 国 或财 物实 施暴 力、 扣留或 掠夺 , 则不 构成海盗 产安全 , 密切 合作 , 坚决 地 同海盗 罪作斗 争 , 对于维 持 罪。 三 盗罪的认 定与 惩治 海 海上航 行 的正常秩 序 , 障航 空 活动安 全 , 保 维 ( 海盗罪的认定 一) 护世界各 国的 共同利益 , 无疑将具 有深远 而积 联 O 条对此 l 注 意区分 海盗罪与 其它相近 的国际犯 极的意义。《 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t 0 、 所 罪 。 其是海 盗罪 与劫 持航 空 器罪 的界 限 问 尤 作了明确规 定, 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 进行合 题。 海盗 罪与劫 持 航空 器罪 在客观 表 现 上都 l作, 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可 以是采用暴力等方式 控制飞机 的行 为, 区分 的任 何地方 的海盗 行为。 近年来 , 海上恐 怖 事 各国 两者 关键 在于: , 第一 调整犯 罪行 为的国际法依 件的 频频 发生已引起 国际 社会高度关注, 重拳打击海盗成为大势所趋 。 据 不同 。 整劫 持 航 空器罪 的 国际公约 主要 联手海 上反恐、 调 惟 是《 东京公约 、 海矛公约》以 及 《 蒙特 利尔 各 国政 府 也 已经 逐渐 地 认 识到 , 有通 力 合 增加 警力, 加强海岸巡 逻, 才有可能有 效打 公约》; 而惩治 海盗罪 的法律依据 是 1 5 年 的 作、 98 《 公海 公约 埂1 8 年的 《 洋 法公约 。 92 海 第 击 来 自 上的恐 怖 威 , 海 确保 经济发 展。 得 值 提的是 , 在防 治国际海盗 罪行方面 加强国际 二 , 罪 主体 不同 。 犯 海盗 罪的 犯罪主体是 被分 还在于加强船只 自 身的防暴能 力, 割 飞机之 外的私 人飞机 上的机组 成 பைடு நூலகம்或乘客 ; 合作的同时, 罪前情 景。 国际海 而 劫持 航空 器罪的 犯 罪主 体则是 处于正 在飞 l努力消除 国际海盗 罪行的 “ 行 中的航 空器内 的任何 人。 第三 , 罪 目的不 事 组织呼 吁 会员国共同检讨 现 有的保 安措 施 犯 同。 劫持航空 器罪的 主观 目的主要是通过 劫机 f和程 序, 以免海盗 向船只下手。 2 辖 原则与 惩治措 施 Ⅸ 合 国海 洋法 公 、 联 行 为, 对飞机 外部的某 一政 权 当局提 出政治 、 经济等要 求或纯 粹是 为了叛逃 的 目的; 而实施 ]约》明确 了对海 盗 罪的 管 联 合国海 洋法 公 第 0 条规定 ,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 海盗 罪的主 观 目的是 为了掠 夺财 物。 四, 第 犯 约》 l5 罪客观表现 有所不 同。 海盗 罪在客观上表现 为 范围以外 的任何 其它地方, 个国家均可扣押 每 并在海盗 控制 对另一飞机 及其 所运 载的人 或财 物 实施 非法 J海盗船或飞机 或为 海盗 所夺取 , 的 暴力、 留或掠 夺行 为; 劫持航 空器 罪在 扣 而 ” * ”" ) 转 P ” " 16 3
浅谈索马里海盗事件之国际法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墨!圭塾垒三!!!!!!望型。
耋i.—■圈匦圈—■浅淡索马里海盗事件艺国际法问题杨漪摘要自2008年以来,索马里以北亚丁湾地区的海盗事件频繁发生,他们不仅针对他国途径该海域的他国商船下手。
由于索马里海盗的El益猖獗,海盗问题一度成为时下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
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亚丁湾国际合作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79一01一、索马里海盗的现状及成因多年以来,索马里各派系军阀为争夺权力相互混战,索马里由此陷入了动乱不止的内战。
索马里约80%人[J以畜牧业和半农半牧业为主,畜产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首位。
长年来动荡的政局雨I继续的内战,导致粮食价格飞涨,索马里人民的生活没有着落。
目前索马里已有难民110万,首度摩加迪沙每月就会新增约2万名难民。
国内频繁的暴力活动使联合囝等机构的人道二I义努力也无法实施。
难民们缺农少穿,度日如年,饥寒交迫,使得以暴力行为谋生的活动不断加剧。
而海盗只是暴力活动中的一种方式,并且这些举动得到了难以得到温饱的索马里居民及难民的支持,进而使海盗活动有了』、.‘泛的群众攮础。
二、国际海洋法海盗之概述海盗历史发展的艮河巾,围际社会并没有对海盗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
直到1958年《公海公约》第一次对海盗之定义做Ⅲ了明确阐述。
其后1982年《海洋法公约》在大体内容卜沿袭《公海公约》有关海盗事项之内容。
两人国际法公约列予海盗的定义,可表述为: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员或则物所实施的任何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等行为。
明知是海盗行为而自愿参加、教唆或敞意便利上述行为者,也视为海盗行为。
从事海盗活动的船舶或飞机即为海盗船或海盗飞机。
从国际法上有关海盗行为的定义,我们应当注意其与围内法中海盗定义的差异。
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国际法角度思考
但索 马里及其 周边 国家 国内司法 体制 无相关 条例或 装劫 持行 为是 否构成 海 盗行 为持不 同观 点 。 是“ 一 若行 为发 生在 效率 与公平 ,
一
国领海 内则 不作 为海盗 行为处 理” 依据 《 , 公约》 O 条“ 权 国 11 主
名存 实亡 , 制缺 失致使 部分 海盗 被捕后 仅解 除武装 然后释 放 , 法
国加 强亚丁湾 沿岸 各国 的司法协作 , 为海 盗的跨 国引渡及 审判扫 清障 碍 。2 0 0 8年 4月 ,法国 引渡其 抓获 的劫持 法游 船的海 盗回
家对 其领 海 内的人 、 和 事件享有 排 他的管辖 权 , 盗 行为 发生 加之将 如此 多的军 事力量 长期部 署索沿岸 的不现 实性 , 待联合 物 海 亟 的海 域仅 在公 海或 任何 国 家管辖 范 围以外 的地 方” 奥 本海 国 。《 际法》 发生 在领海 的劫船行 为类似 于领土 之 内的强盗 行为 , 国 “ 与
权 的 补充 。索 马里 海 盗 问题 中保 护性 管辖 权的 行使 上对 国家利 打击 行为 有据可 依 。 益 的解 释相 对 宽泛 。如 , 中资船舶 不一 定具有 中国 国籍 , 国两 一
制 下 的港 澳 台船 舶 、 国际组 织运送人 道主义 物 资船 舶及 它 国 已申 请 保护 的船 舶也 属 中国军 舰的护 航对 象 。
际法 无关 ” 与 之相 反 , 学者 认为“ 。 有 索海 盗行 为并 未因发 生 于领 法并 交 由法 国法 院 审判 , 是对 其普 遍性 管辖权 的宣称 。 就 但笔者 海而改 变其性 质和危 害 , 只是 因不符合 公约规 定的发 生地 点而 怀疑此 举 的可行性 , 若 因为该 举动从 打击海 盗行 为的成本上 计算不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黄立何田田【摘要】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惩治海盗的习惯法法典化。
《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上世纪80年代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关于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示范国内法》等富于操作性的法律文件。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犯罪国际公约自从有海上贸易,就出现了以抢劫商船财物为生的海盗。
一般认为,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海盗兴盛期、大航海时期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现代海盗时期。
出于对海盗犯罪的切肤之痛,以海洋文明为依托的西方国家有很多学者对海盗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深度。
我国学者对海盗罪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似无专著面世;论文也只有少数几位研究者对国际海洋法有关条款的介绍,缺乏全面梳理、分析、评价海盗罪在国际法中从无到有、从简到多、从理论到法律的发展过程的文章。
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研究不足,以期有助于对海盗行为和海盗罪的认识和惩治。
一、20世纪以前的法律规定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
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古代欧洲海盗在克里特、雅典和罗德岛横行,罗德岛人最早把海盗纳入他们的海洋法。
中世纪时,海盗成为国家间贸易的障碍,于是德国北部的城市和活跃于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和波罗的海的德国商人组成了《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9期汉莎同盟以互通信息。
随后一些国家纷纷建立海军部法庭并制定海洋法以打击海盗犯罪。
最早对海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
英国曾一度建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
不久以后,英国更主张将此管辖权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
浅谈索马里海盗事件之国际法问题
于索 马里 海盗 的 日益猖 獗 , 海盗 问题 一度成 为时下 国 际社会 的 热点 问题 。 引起 国际社 会 的广 泛关 注。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 9 05 D 2.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 1 —7 . l 1 0 . 5 22 1)02 90 享 信息 资源 , 同协调 合 , 兆 制定周 详巡逻 打击 方钊 , 从而有 效打 ( ) 强 国 内立法 , 二 加 完善 海 盗 国内法调 整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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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炎索 马 海 盗 事 件 艺 国 际 法 问 题 戈i 里
杨
摘
漪
要 自 2 0 年 以 来, 08 索马里 以北 亚丁 湾地 区的海 盗事件 频 繁发 生, 们 不仅 针对 他 国途径 该 海域 的他 国商船 下手 。由 他
索 马里海 盗 亚 丁湾 国际合作
浅议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面 理 解 这 一 定 义 : 盗 罪 的犯 罪 对 象 是 另 一 船 舶 或 飞 机 , 在 其 上 海 或 的 人 或 财 物 。如 果是 在 同 一 船 舶 或 飞 机 内 实 施 的 不 法 行 为 , 船 如 员 抢 劫 乘 客 , 客 之 间 的抢 劫 、 夺 行 为 , 员 或 乘 客 实 施 暴 动 、 乘 掠 船 劫
的规 定 构 成 防 止 和 惩 治 海 盗 罪 的 一 般 国 际 法 规 则 。
根 据 《 合 国海 洋 公 约 》 关 的 规 定 , 人 船 舶 或 私 人 飞 机 的 联 相 私
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 在公 海上 从 事 未 经 许 可 的广 播 。
《 海 公 约 》 《 合 国海 洋 法 公 约 》 外 , 公 和 联 之 国际 上 还 没 有 一 个 关 于
海 盗 罪 的 国际 公 约 , 因此 , 两 个 公 约 中 关 于 制 止 、 治 海 盗 行 为 这 惩
浅 议 国 际 刑 法 中 的 海 盗 罪
朱 文 娟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中
【 摘 要】 些 年 来 , 马 里 海 盗 活 动 猖 獗 , 击 各 国 船 只 的 事 件 屡 有 发 近 索 袭
打击海盗方案
打击海盗方案海盗问题是世界范围内的一大挑战,对于国际贸易和航运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护海上安全,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打击海盗行为。
以下是一些打击海盗的方案,这些方案可以在不同层面上应用,从国际合作到培训船员,以确保海盗活动的最小化。
一、国际合作1. 加强合作: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海盗威胁。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应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开展巡逻行动,共同制定打击海盗的策略和行动计划。
2. 联合巡逻:各国海军应加强联合巡逻,围堵海盗船只。
通过合作巡逻行动,能够增加对海盗活动的监管,有效遏制其行为。
二、提高安全意识1. 建立海上安全教育体系:国际航运组织和各相关机构应加强海上安全教育,提高船员和船东的安全意识。
培训船员如何应对海盗袭击,加强演习和战术训练,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和反应能力。
2. 发展航行警示系统:各国应加强航行警示系统的建设,提供海盗活动的实时信息和风险评估,为船舶提供有关海盗活动的警示,帮助船舶避免海盗袭击。
三、加强法律惩治1. 国际合作打击海盗犯罪: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海盗犯罪。
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渠道,追捕和起诉海盗犯罪分子,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确保海盗犯罪分子受到严惩。
2. 加强本国法律框架:各国应加强本国法律框架建设,制定相关法规,明确打击海盗犯罪的刑事责任和惩罚措施。
加强边境控制,阻止海盗分子的活动和走私行为。
四、促进经济发展1. 支持沿海地区发展:国际社会应加大对沿海贫困地区的援助力度,提供经济支持和技术合作,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减少沿海居民的贫困和无法为生活提供保障的情况。
这样可以减少海盗活动的根源。
2. 增强沿海地区的经济多样性:通过多元化经济,提高沿海地区的发展活力。
这样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并减少他们从事非法行径的动机。
在打击海盗行为方面,光是采取一种单一的方案是不够的,应该综合使用上述不同层面的方案,从国际合作到法律惩治,从提高安全意识到促进经济发展,以形成一个综合的打击海盗机制。
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应对与治理
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应对与治理樊文光【内容提要】在2007—2010年期间,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之频繁、危害之大为二战以来所罕见,成为重大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问题。
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内积极应对,多国海军部署索马里海域护航并联手打击海盗,数国法院对海盗严审重判,反海盗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此类举措的效果是短期性的,其最大成效是将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降低到与世界上其他繁忙海域相当的水平。
目前,索马里海盗或潜伏待机或转移活动海域,反海盗努力依然任重道远。
其面临的现实困境是由于相关领域国际法规则的缺陷及实施机制的缺失,大量被捕的索马里海盗未经审判即予以释放,未得到相应的惩罚,也使国际社会的努力应对效果大打折扣。
要形成打击海盗的长效机制,国际社会需由目前的被动应对转为主动治理,短期内基于现有的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机制遏制索马里海盗的活动,中长期则应通过综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各自优势,制定新的打击海盗的专门性国际公约,从海盗罪界定、司法管辖、刑事定罪、审判制度、调查取证等方面完善现有机制并形成完善的海盗治理机制,从而实现对索马里海盗和更为一般的海盗问题的标本兼治。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国际应对治理困境国际法律机制【作者简介】樊文光,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信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际展望》编辑部编辑【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568-(2014)04-0134-16134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应对与治理作为全人类公敌,海盗活动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内部根源。
海盗行为是所在国政治、经济、社会、人道主义各方面深刻危机的表征:经济方面,海盗所在国经济萧条,致使海盗成为一个低成本投入高效益产出的行业;政治方面,海盗所在国政局动荡为海盗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2007年以来,武装精良的索马里海盗猖狂劫掠过往商船并勒索巨额赎金,被劫掠船舶数量之多、船货价值之高、造成船员伤亡人数之多、勒索赎金数额之高,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案例:联合国安理会打击索马里海盗决议
国际法案例:联合国安理会打击索马里海盗决议第一篇:国际法案例:联合国安理会打击索马里海盗决议案例: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决议2008年,索马里海盗在亚丁湾海域劫持了包括中国的天津、香港等地的船舶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商船,甚至还有军火船和超大型油轮,直接严重威胁到国际社会许多国家的海上安全和利益。
鉴于索马里海盗活动日益猖獗,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安全与和平发展的重大威胁,联合国安理会先后四次通过决议,世界上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印度、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派遣海军前往亚丁湾附近海面保护来往船舶和打击海盗行为。
联合国安理会在其通过的关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决议中多次提到了国际法。
例如,2008年12月16日通过的第1851号决议,声明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外,还要求各采取行动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尊重苏马力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并授权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镇压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不过条件是根据本段的授权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
这里又提到了“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它们是国际法的两个分支。
所以,一个看似简单的索马里海盗活动与国际法是紧密相联的。
解决如何打击索马里海盗活动问题,必须首先了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
我国政府也决定派遣海军护航舰队,在该海域实施打击海盗的行为。
这与以往我国的外交政策等都有了重大区别。
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没有说我们是在侵略索马里呢?我们说我们是依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出兵的。
要研究国际法,就要首先了解国际法是什么,也就是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
这涉及国际法的一些基本概念与原理。
这对于深入学习和理解整个国际法体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新闻中的国际法】中国海军舰队远征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2008年12月26日下午,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编队从海南三亚起航,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
海盗审判问题之探讨
当 措 施 , 制 止 海 盗 行 为 和 海 上 武 装 抢
或 国内法启动法 律程 序 ,保 障海盗的 各 类诉讼 权利 和人道 主义待遇 ,为他
里海 盗之后 ,可 以将 其移 交索 马里政
府处理 。 ( 2)抓 获 海 盗后 带 回 本 国 审
劫 行为 ”。索马里 过渡联 邦政府 也呼 吁各 国进入 其领海 打击海盗 。由于索 马里长 期处 于战乱状 态 ,过 渡政府 根
律 “ 真空 ” ,致使一 些 国家 抓到海 盗 后无法 起诉 ,不得不 将其释 放 。如何
将 海 盗 绳 之 以法 ,是 解 决 海 盗 问 题 的 关键 之一 。
一
、
现行海盗审判方式
后 通 过 第 1 I 、 I 3 、 14 、 15 号 86 88 86 8 l
目前 , 一 旦 抓 获 海 盗 ,各 国通 常 会 采 用 三 种 方 式 进 行 审 判 : ( ) 由 1 交 索马里 政府审判 。此方 式仅适 用于 目 前 的 索 马 里 海 盗 。各 国军 舰 抓 获 索 马
四项 决 议 ,授 权各 国根据 《 联合 国宪
章 》第 七 章 采 取 行 动 ,在 l 个 月 内 可 2
以 在 索 马 里 境 内 “ 取 一 切 必 要 的适 采
审判 、服刑 期间 ,需要 国家提供完善
的司法审判 程序 和人 道主 义环境 。一
个 国 家 要 审 判 海 盗 ,必 须 按 照 国 际 法
的惩治海 盗 的司法体制保 障 。由于存
在 惩 治 在 公 海 海 域 被 捕 海 盗 的 相 关 法
二 、现行海盗审判方式存在 的
临时看 守所 。其次 ,海 盗罪是一 种海 上 犯罪行 为 ,收集证据存 在 困难 ,尤 其 是在海 盗实施抢 劫后抓 获 的,只能 通 过事后询 问 、物证和人证 的调查 才 能确定 犯罪 事实 ,而这些对 于一个执 行跨 国缉捕 任务 的外 国军舰 或是远隔 下里 的另一 国法 庭来讲 ,都是一 个困
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
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海洋法是一门涉及国际水域和海洋领土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与海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约。
其中,对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尤为重要和严格。
海盗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所关注和打击的对象,因为海盗活动给海上贸易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国际海盗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国际海盗行为指的是在海上进行的、具有掠夺性质的非法活动。
海盗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进行的地点在国际水域,即没有归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域;2)目标是商船、渔船等海上载货船只;3)通过武力、威胁、敲诈勒索等手段实施劫持行为;4)以非法获利和财产为目的。
二、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定1.《国际海盗遏制条约》《国际海盗遏制条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于1982年通过,是国际社会共同对付海盗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条约规定国家有权利捕获和起诉海盗,并就海盗的拘留、起诉、判决和处罚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2.海上搜查、拘留和逮捕权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110和第111条,任何国家的船只在海上发现可疑的海盗船只时,有权搜查、拘留和逮捕涉嫌从事海盗行为的人员,并将其交由相关国家进行起诉和判决。
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多个针对海盗行为的决议,包括对单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制裁措施,以及授权各国联合打击海盗等。
这些决议对于打击和遏制海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定除了国际法的规定之外,各个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以进行管理和打击海盗行为。
1.刑法规定不同国家的刑法对于海盗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为海盗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措施。
例如,英国《海盗罪法》规定海盗行为为一种严重犯罪,对海盗的起诉和判决提供了具体依据。
2.海上安全管理机制各国海图制定机构、港口管理机构等都对海洋安全进行了管理和监控,通过发布警报信息、建立联合巡逻机制等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海盗行为。
海盗与海上恐怖主义的防范与管理
海盗与海上恐怖主义的防范与管理近年来,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问题在国际社会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海盗活动主要发生在海上交通繁忙的地区,给国际贸易和航运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同时,海上恐怖主义的崛起也对海洋安全造成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的防范与管理措施。
首先,针对海盗活动,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海盗出没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亚洲、非洲和南美洲等地,国际社会通过加强海上巡逻、提高船舶安全设施、加强情报共享等方式来应对。
同时,一些国家还积极参与联合巡逻和打击行动,如联合国海盗问题特别代表团和北约海上打击海盗行动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海盗活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问题仍然存在。
其次,海上恐怖主义的威胁也日益凸显。
恐怖分子利用海上交通工具进行袭击,不仅对船只和船员构成威胁,还可能对港口设施和沿海城市造成严重破坏。
为了应对这一威胁,国际社会加强了对海上恐怖主义的监测和打击。
一方面,各国加强了海上安全设施的建设,提高了港口和船只的安全防护能力。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加强了情报共享与合作,加强了对恐怖组织的打击力度。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加强边境管控和人员筛查等方式,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海上交通工具进行潜入。
然而,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的防范与管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海盗活动的范围广泛,涉及的海域面积庞大,使得防范任务异常艰巨。
其次,海盗和恐怖分子的手段和技术不断升级,对传统的防范措施构成了新的挑战。
例如,一些海盗组织开始使用无人机和高科技设备进行侦察和袭击,这使得传统的巡逻和监测手段变得不够有效。
此外,海盗和恐怖分子的组织结构复杂,难以彻底铲除。
因此,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管理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国际社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情报共享与合作,建立起多边和双边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获取相关情报,加强对海盗和恐怖组织的监测和打击。
其次,加强海上巡逻和监测力量,提高海上交通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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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面临的海盗问题和解决方案国际面临的海盗问题和解决方案【摘要】海盗作为非传统安全中的一个危险因素已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海盗事件频繁发生给世界贸易和海上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分析现在的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为题和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海盗问题解决方案一、海盗定义的演进海盗是伴随着人了是社会征服海洋过程中产生发迹的,自从有了海上贸易,就出现了以此为生的海盗。
对海盗认知及定义,都是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根据海盗对本国利益所造成的实际威胁程度几经反复而确立的。
这些定义迄今仍为各国所沿用。
海盗的出现依据文字记载大概已有3000年左右的历史,最早对海盗进行文字描述大概是在古罗马之前。
公园前140年,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奥斯第一个使用海盗一词并对其进行了描述。
公元100左右,古希腊历史学家普鲁塔克首次对海盗做出了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
”此外,据其他相关书记记载,对海盗的描述最早出现在荷马史诗中的《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之中。
此后很多年,对于海盗也就一直没有新的定义或概念出现在历史上,北欧对海盗一直没有准确的定义。
公元9-11世纪时,人们通常称海盗为“丹麦人或斯堪的纳维亚人”或“威金人”。
中世纪时,欧洲对海盗比较贴切的称谓则是英国所称呼的“海上盗贼”,这是最接近现代意义的海盗的定义。
“海上盗贼”之称是将海盗的行为定义为“非法的凶残的海上进行的甚至连平民等非战斗人士都杀害的行为”。
当时,欧洲一些国家的政府为在对敌战争中取得胜利,甚至授权海盗攻击对方即通过办法私掠许可证件雇佣一些海盗攻击对方的商船队或海军。
这给18-19世纪海盗的猖獗和泛滥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海盗的成因当前全球海盗事件是伴随着东南亚海盗事件的上升而急剧增加的,因此对其成因来说,既具有全球性的因素,也有地区性的因素;既有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又有地理位置等原因。
可以说,当前海盗犯罪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重因素的集合体。
海盗行为的重新抬头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根源,这就有国际的原因,也有国内的原因,还有船方以及技术的因素。
1.冷战的结束从客观上给全球海盗提供了实施海盗犯罪的空间。
在冷战时期,两大军事组织在全球频繁开展各种军事活动,而在东南亚和东亚海域更是有大量的军舰在巡逻,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海盗的发展。
在冷战结合后,各国军舰巡逻范围和次数大幅度减少,而许多沿海国受国力,军力等限制更是放松了对海上安全的监控,这使得海盗再次获得了成长的空间。
2.各国经济的衰弱与社会的动乱是海盗猖獗的社会政治经济根源。
20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东南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印尼,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经济严重衰退,失业率剧增,贫困人员增加,各国政府无暇也无力顾及海上航道安全,这就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铤而走险,纷纷加入海盗队伍以及获得非法收入来改善经济状况。
而其他海盗多发地区也出于同样的经济状况。
3.现在航运的进步及船方应归海盗的不力客观上又发了海盗的攻击行为。
随着大量先进设备的运用,船上配备的数量骤减,如过去2万吨左右的货物一般要配备50名船员,而如今只需要一般甚至更少,这样的船舶在遭受海盗攻击是往往会缺乏人力抵抗。
此外,船方往往忽视对船员抗击海盗能力和方法培训无法采取正确的方式来抗击海盗。
三、海盗的现状现代海盗与历史上的海盗有相同之处,也因时代特点呈现出不同发展趋势,这主要体现在其活动状况,种类和威胁上。
现代海盗的活动状况。
现在海盗的活动区域与历史上相比并没有发生很大变化,主要聚集在从非洲通往亚洲的航线上,另外历史上海盗猖獗的南美和加勒比海也是海盗经常出没之地。
一般来说,现在海盗的主要活动海域,分别在西非海岸,索马里半岛附近水域,红海和亚宁弯附近,孟加拉湾沿岸和整个东南亚水域,其中东南亚水域最为危险,以往世界上的恶性海盗案例多发于此。
尽管有时遭到一些政府及警察部队的围剿,但海盗倚仗着快艇和对地形的熟悉基本都能轻易逃脱。
海盗使用的武器杂乱无章,通常以自动步枪和道具为主,他们抢劫的目标主要是贵重货物和现金有时也捎带着一些衣物,绳索,毒品,香烟,电脑,录像机,电视机等日常用品。
国际海事组织根据过去10年的海盗案例,统计出海盗的攻击目标分别为油轮25%,货船23%,大型散伙货轮13%,集装箱船只11%,渔船16%,沿岸船只或游艇12%。
海盗的攻击案例在1989年之前一般较少,多年都维持在年均7起左右,但1989年上升到28起,1991年为50起,就整个20世纪80年代来说,尽管发生的海盗攻击事件很少,然而其危害性已逐渐显露。
据联合国的文件统计,在1980-1985年间,海盗攻击至少造成2283名妇女强奸,592名人员被绑架,而这只是海盗攻击所造成的人员伤害中极小的一部分。
在1992-2001年间,全球海域大概发生2375起海盗攻击或师试图攻击事件,平均每年约为215起左右。
其中东南亚水域是全球海盗攻击频率最高的地区。
1991-2001年间共发生了1567起海盗攻击事件,约占全球海盗攻击案例总数的66%左右,而这个统计数字是不全面,因为上有许多攻击案例根本无法或难以统计在内。
传统海盗的攻击方式主要是掠劫船员财务,而现代海盗的攻击案例大约85%是针对船上的货物,同时也有将一些船员扣押作为人质以换取赎金,海盗从中获得大量现金后进而购买先进武器及其他必需品,这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导致世界航运更加不安全。
四、对海盗问题的解决对策与管制随着现代社会海盗时间的日益频发,海盗问题作为传统问题的一个重要威胁因素已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
2001年7月26红日,国际海事组织表示将海盗问题了日入联合国大会议程,这显示出了联合国对打击海盗的决心。
各国也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对策,完善了立法,并积极的进行地区性合作。
国际海事局成立“海盗报告中心”。
1992年10月,联合国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为了遏制海盗,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协助下,国际海商会下属的民间性机构——国际海事局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成立海盗报告中心(The IMB Piracy Reporting Centre).该中心由相当数量的海上保险公司和船东自愿捐助资助,免费为所有船旗国提供服务,主要任务是收集可疑船只的动向和海盗袭击商船的情报,通过国际海事卫星发布有关海盗的情况简报。
2000年国际海事卫星局与卫星服务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反海盗工具—船舶定位跟踪系统,它可以每天6词发送卫星信号,向船主报告他们的船只所在的位置,速度和航向。
此外国际商业犯罪局等机构也对海盗问题十分重视。
海盗多发区域的国家,地区及其政府应该是反海盗犯罪的最主要的力量单纯依靠少数国家恐怕无法胜任目前的反海盗犯罪的历史重任。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立法以及国际间的合作就成为当前打击海盗犯罪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国际上有关组织和打击海盗的法律行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的克里特岛及罗德岛(在希腊东南端)在他们的海事法律中就列有打击海盗行为的条款。
在中世纪,为打击海盗行为,保证正常的商业交往,德国北部的一些港口城市与荷兰,比例是,卢森堡,英格兰及一些波罗的还国家共同组成了“汉莎同盟”,并建立了海上法庭以强制执行海事法律。
尽管这些举措都旨在打击海盗,但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能够被各国普遍接受的有关海盗的定义迟迟没有制定出来,直到1958年才有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有关海盗的国际定义。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5条和1982年《国际海洋法公约》第100—107条对海盗行为,合作打击海盗,打击措施与方法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海盗罪作出明文规定,并对其设定了严厉的刑法措施。
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中铭文规定,国会有权明确界定并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与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加拿大刑法第2章中规定有海盗罪看,构成可诉罪,可处终身监禁。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海盗罪,犯海盗罪者,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值的注意的是,东南亚地区关于海盗犯罪的立法极为薄弱,其大多数国家本国法律中并没有对其海盗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以至于许多国家并不愿意起诉那些在另一国的司法体系内犯下的海盗罪行而在本国境内抓获的海盗,这就是在客观上是的许多海盗成了漏网之鱼,削弱了打击海盗的力度。
但是最为一种国际性的犯罪行为,海盗罪早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通过国际公约建立反海盗犯罪的国际合作,实现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的目的已成为各国之共识。
1958年有关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公海公约》将19世纪以来习惯国际法对于惩治海盗犯罪的一贯主张予以明确化,形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再次基础上,重新明确了海盗犯罪的定义,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至此拉开国际社会的共同协助打击海盗犯罪的新局面。
此外,1988年罗马会议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海安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起成为了反海盗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目前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缅甸,老挝和越南已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且新加坡已加入了《罗马公约》。
上述国家应该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一切手段来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行为。
从历史经验看,打击海盗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多国合作进行。
目前,在国际上有关合打击海盗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联合国主导下进行;二是进行地区性合作。
在国际层面,海盗问题已被列入联合国大会讨论议程。
联合国远洋及海商法非正式咨询程式会议曾讨论如何加强地区见沟通与合作,预防海盗行为,并协助建立了一套更强有利打击海盗犯罪法律。
会议建议航海组织,海事保险代理及商会组织与国际海事组织加强合作,全力支持打击海盗行为。
同时,会议还要求各国政府必须加倍谨慎处理船舶注册事项,避免海盗以欺诈手段轻易取得船只的航行牌照。
日益猖獗的海盗犯罪活动,令各国及船东货主们苦不堪言,打击海盗犯罪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国际海事组织呼吁会员国共同检讨现有的保安措施和程序,以免还海盗和恐怖分子向船只下手,或是将船只,货物作为进行袭击的目标。
国际海事组织还推行了环球培训计划,以及提高海事和码头员工鉴定船只与码头船只安全的水平,并要求官方严格鉴定在码头和船只上工作人员的身份,确保他们不会利用这些设施来进行的恐怖活动。
2003年,海盗问题已被泪如联合国大队的议程。
国际海事组织赈灾研究现行的国际船员值班,训练和发证标准,国际公约立法要求加强海员警戒及有关发生海盗罪行及时反应的训练。
一些国际组织也被积极策划对策,技术部门试图高科技消灭海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