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第五章居民
伦比亚
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
府颁发他离开秘鲁所必需的通行许可证。秘鲁对此提出异
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 了外交接触,并于 8月 31日签署《利马协定》,同意将争 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 院 书 记 处 提 交 了 诉 讼 请 求 书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般规则 : 国家没有允许
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外 国人也没有要求他国准 其入境的权利 持有护照或其他
有效旅行证件,并办理
签证手续。
(二)外国人居留的一般 规则:国家没有必须接受 外国人居留的义务
遵守居留国的法律,
服从居留国的属地管辖。
(三)外国人出境的一般规则 :一国不得阻止外国人 的合法离境。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教学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同学们了解国籍的作用
及中国关于国籍和外国人地位的规定。理解国籍的抵触及 解决;外国人的概念、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掌握国籍的概念、作用、取得和丧失;外国人的待遇和外 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制度。
【重点难点】 外交保护制度,引渡和庇护制度
一、引渡制度的法律依据:国际条约 二、引渡主体:原则上为主权国家——包括被请求引 渡国和请求引渡国
受害人所属国 被 请 求 国 决 定
请求引渡国
犯罪行为发生国
罪犯本人所属国
三、引渡客体: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包 括请求国国民、被请求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本国国民 不引渡原则。 四、可予引渡的罪行: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被 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 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 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第五讲 国际法上的居民
五、庇护
(三)关于域外庇护的问题 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是指在驻在 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内给避难者 以庇护,即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 外交庇护是与他国主权相对立的,除区 域国际法有一些例外规定外,未被国际社会 普遍接受。
庇护权案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次未遂政变。 但该政变当天就被镇压下去了。秘鲁共和国总统下 令取缔组织政变的“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宣布对 该联盟的领导人进行刑事审讯,并发出逮捕令逮捕 该联盟的领导人托雷。托雷到哥伦比亚共和国驻秘 鲁利马的大使馆请求避难。哥伦比亚大使馆接受了 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刑 事犯罪分子,没有权享受庇护,更不可能获得安全 离境的权利。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的看 法,为了明确庇护权的行使问题,两国把争端提交 国际法院解决。
六、难民
(一)难民的定义和范围 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 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 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 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联合国条约规定,难 民是指因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 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 害而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 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 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 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何为政治犯?该原则的弊端。 排除对象:战争罪、破坏和平罪与反人类罪; 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 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侵害应受 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劫持人 质和恐怖主义罪行;酷刑罪、贩卖奴隶罪、 贩毒罪以及海盗罪等。
3.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 4.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 5.双重审查原则 6.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居民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一节国籍一、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1、取得:我国采取因出生获得采取混合制,因加入获得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制。
A.因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B.因加入取得:申请入籍、法定事实引起2、丧失:A.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B.非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事实出现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A.国内立法B.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解决。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A.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①护照签证制②接受安全卫生检查B.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C.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二、外国人的待遇。
在我国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某些方面规定了差别待遇,某些领域高于中国公民的优惠待遇,在特写领域和范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差别待遇,国际法承认,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D.互惠原则与普惠制三、外交保护1、外交保护性质:A.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B.在国家间进行C.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D.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2、条件A.由所在国的国家不得行为所致B.国籍持续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3、范围A.国民被非法逮捕B.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D.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第三节引渡和庇护一、引渡1、引渡主体:国家2、引渡对象: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第三国人,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3、可引流罪行:一般接受的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A.战争罪、反各平罪、反人类罪B.各族灭绝或各族隔离罪C.非法劫持航空器D.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4、引渡程序:请求的提出、答复、文件材料传送、移交引渡人二、庇护1、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2、国家只要不违背国际义务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3、不得庇护的罪行:战争、各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被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外国侨民待遇5、庇护是基于领土行为,不等于不引渡。
国际法上的居民
• “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 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属国;而刑事犯罪外逃人员, 多是没有正当合法永久居留他国的权利和身份,为了取得 所谓的居留国身份,往往通过申请难民身份,或者提出所 谓的受到国籍所属国的“政治迫害”,而申请取得合法居 留身份。由于遣返的程序类似引渡,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 在适用遣返程序时,许多国家都参照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 和做法,但与真正的引渡制度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因为它毕竟不是严格意义的国际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 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及说明其从所属 国非法出境即可,并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出逃前在本国 所犯的犯罪事实。因此,在目前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还存 在许多障碍和困难的情况下,采用遣返等非刑事司法协助 的措施,是比较务实的。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
• 一、居民与国籍 • 居民与国籍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管辖的关系 • 国籍问题的性质:不仅是国内法也是国际法上的重 要问题。 •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 1、国籍的取得方式:出生、入籍(狭义的入籍是根 据当事人的意愿入籍;广义的入籍是指根据法律规 定入籍,如婚姻、收养、认知、领土转移、接受公 职或因领土变更等)
• 既然赖昌星的行为符合引渡的前提条件,为什么 对他不适用这种国际法意义的引渡程序,而适用 难民遣返程序呢?这主要因为,引渡的适用,除 了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外,还必须依照双方国 家签订的引渡公约、条约或协议才能进行。而我 国与加拿大并无引渡条约或协议,虽然国际上存 在不以引渡条约或公约为前提的无条件引渡,但 只适用劫机、毒品、洗钱等少数国际犯罪,一般 犯罪并不在此列。在双方国家没有引渡条约的情 况下,运用“难民遣返”程序比较务实,易于• 2005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 国引渡条约》在马德里正式签署。按照中国的法律, 条约生效还需通过最高立法机关的批准。2006年4 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 • 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第一个生效的引渡条 约,是中国在与发达国家开展引渡国际合作方面的 一次历史性突破。 • 根据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 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 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 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 方“应当拒绝引渡”。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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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 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二、国籍的取得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 1.血统主义原则
2.出生地主义原则 3.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制原则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1.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Antonio Cassese , International Law (Second Edition)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 4.邵沙平著:《国际刑法学》(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 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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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西班牙政府的说法,在该案件被提交给国际法院之前,西班牙法 院就该案已发布了2763个命令,低级别的法院做出了494个判决,高级法 院则做出了37个判决。巴塞罗那公司开始在西班牙国内对破产程序寻求救 济措施。但由于巴塞罗那公司没有收到关于破产程序的法院通知,因而其 没有在雷乌斯地方法院出庭,并且其在6月18日之前也没有在西班牙法院 提起诉讼。而按照西班牙法律的规定,在破产判决公布之日起8日内可以 对破产判决提出反对之诉。但比利时政府声称,法院通知和判决的公布均 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要件,因而这种8天的时限从未启动。在破产宣告做出 后,英国、加拿大、美国和比利时政府均向西班牙政府提出了请求。加拿 大政府在1948年3月27日到1952年4月21日之间向西班牙政府提出了一系列 的外交照会,最近的交涉则是在1954年7月和1955年3月。加拿大政府先是 认为 巴塞罗那公司在西班牙遭受了拒绝司法的情况,但随后加拿大主要是 以西班牙对另一家加拿大公司——埃布罗(Ebro)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两国 之间有关条约的相关规定为由进行交涉,该公司与巴塞罗那公司所遭受的 待遇时相同的。西班牙政府并没有理睬加拿大关于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要求, 直到加拿大完全停止了干预之时,西班牙的努力只停留在由有关当事人私 了的层面上。
国际法上的居民
1.庇护:国家对因政治行为,而受到其本国政府通缉或追诉,而向该国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住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2.引渡:一国应外国政府的要求,将在自己领土之上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3.域外庇护:有些国家在自己的军舰,军用航空器,领馆以及使馆内庇护政治犯,为域外庇护。
1.什么是国籍?国籍的意义是什么?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意义:1)国家确定某个人是其国民或公民的依据2)是确定某个人法律地位的依据。
3)对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4)国籍是个人与国际法之间的重要联系。
2.何为外交保护,行使外交保护要具备那些条件。
外交保护:一国通过外交或法律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条件:1)被保护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2)洁手原则: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侵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而受害国民本身无过错;受害国民在请求外交保护时,未违反当地法律和国际法规则,未隐瞒其外国人身份或做不实的损害报告。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用尽所在国行政和司法上的全部实质性保护办法和充分确切的利用当地国规定的一切程序上可以利用的办法。
3.简述引渡的原则和规则:4..简答人员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1)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保障。
2)国家主权的行使应有利于人权,不能危害、剥夺人权。
3)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不能以保护人权为由,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4)国家根据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承担义务与国家主权并不矛盾,是国家主权的让渡。
5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1)尊重基本人权,反对一切践踏民族自决和实行种族歧视政策。
2)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3)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
国际法上的居民
• (五)中国对庇护问题的原则立场 • 1. 中国的外交实践和有关立法已向世界昭示,中 国承认和尊重各国的领土庇护权。 • 2. 对于所谓的域外庇护,我国不仅未同任何国家 订立承认此种庇护权利的条约,而且在实践中明 确表示反对任何国家在中国领土内的任何地方庇 护人犯。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难民
• 一、难民的概念和种类 • (一)国际法上的难民是指由于种族、宗教、国 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 因受到迫害或畏惧受到迫害而迁移或滞留于本国 或以前的经常居住国境外并因上述迫害或畏惧受 到上述迫害而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以 前经常居住国的人。 • (二)这种广义上的难民可分为灾害难民、战争 难民、政治难民等。
• (三)引渡的基本条件 • 1. 可引渡的罪行。 • (1)可引渡罪行的概念――条约规定、互惠原则、 国内法规定。 • (2) “双重犯罪原则”。 • (3) 列举法、概括法、综合法。 • (4) 政治犯罪不引渡。 • 2. 可引渡的人。关于本国人的引渡问题 • 3. 引渡的犯罪地。
• 二、庇护 • (一)庇护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 1. 庇护(Asylum)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 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 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 法制度。 • 2. 庇护行为涉及的国家有两种: • (1)庇护国。 • (2)追诉国。 • (二)庇护权及其性质
• (三)无国籍的产生和解决 • 1. 无国籍是指某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状 态。处在无国籍状态下的个人被称为无国籍人。 • 2. 导致无国籍现象出现的具体事由可分为两种: • (1)由于出生。 • (2)基于出生以外的事由,包括因婚姻、收养和 剥夺国籍。 • 3. 解决之法律措施
• 五、中国的国籍立法与实践 • (一)《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 1.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 • (二)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的基本原则 • 1. 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 则。 • 2. 一人一籍原则。 • 3. 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 • 4. 平等原则。 • 5. 反对强迫入籍原则。
国公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ppt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社会秩序,公共道德或其他利益的外国人,可限令其离境,或驱逐出境。 外国人待遇的形式。在国际实践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a国民待遇。即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以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亦即在同样的条
件下,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其范围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 讼权利方面。 b最惠国待遇。即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 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其范围一般限于经济贸易等领域。 c 互惠待遇。即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 d 差别待遇。即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对于不同国家的外国人 给予不同的待遇。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 a 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 有关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的法律和法规。中国宪法规定了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原则。 我国还制定了一些规定外国人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和法规。此外, 我国还同有关国家缔结了一系列双边条约和普通性国际公约,规定缔约方国民在对方 境内的待遇。 b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管理制度。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挂你办法》,该法于1986年2月1日生效。 国务院于1986年12月3日颁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7月13日进行了修订。 这两个文件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制度作了规定。
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 国籍取得的含义。即指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资格。 国籍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 a因出生而取得国籍。这是最主要的一种取得国籍的方式。在
此问题上,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有别,大致有三种:(1)血 统主义原则;(2)出生地主义原则;(3)血统主义原则和出 生地主义原则相结合的原则。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籍立 法所采取的原则是第三种。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上的居民一、判断题 (每题1分)1. 国际法上的居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受该国管辖的人。
对错2. 所有居住在一国境内的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受该国法律管辖,他们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对错3.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对错4. 国家对于外国人,既无权予以外交保护,也无义务接纳其入境。
对错5. 按照现行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
对错6. 最早用单行法方式规定国籍问题的法律是普鲁士国籍法。
对错7. 单系血统原则通常是指以母亲的国籍决定其子女的国籍,故单系血统原则又称为母系血统原则。
对错8. 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对错9. 我国国籍采取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
对错10. 双重国籍人,如果他具有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居留国的国籍,居留国一般不把他作为外国人看待。
对错11. 从广义上说,外国人除指自然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如外国的公司、企业等。
对错12. 当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用尽当地救济方法来获解决时,他可以获得本国的外交保护。
对错13. 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这是接受国自行决定的事,任何其它国家,不能干涉。
对错14. 外国人在居留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公职,及其他领导职务,也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
对错15. 差别待遇是国家指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歧视待遇。
对错16. 政治犯不引渡,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通过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逐渐形成的一项原则。
对错17. 在现代世界各国中,引渡罪犯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不予引渡。
对错18. 从国际法上说,庇护权是指国家给予个人庇护的权利,而不是指个人有取得庇护的权利。
对错19. 联合国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首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对难民的定义和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国际法》课件5——居民
一、国籍的概念与国籍法
(四)国籍法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范,属一 国国内法。 各国有权根据其政治经济制度、民族传统和习惯,并考虑到人口 发展和控制等因素,采用不同的立法原则和方式来制定自己国家 的国籍法。有些国家在宪法或民法中规定国籍事项,但目前大多 数国家采取单行法的形式专门规定国籍的各项制度。 国籍问题具有国际性,也是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国籍法 虽然属于国内法,但由于各国国籍法的原则和规定不同,在国际 关系不断发展,各国人民交往日趋频繁的情况下,往往产生国籍 的冲突,从而引起国家间的纠纷,因此,国家间签订有关国籍问 题的双边协定或制定国际公约成为国际间避免国籍冲突的重要途 径,如1930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 的公约 》 、《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下的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 6 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等。
二、国籍的取得
(2)至于入籍的程序,一般为申请、审查和批准等几个步骤。但 究竟由什么机关批准,各国则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由国家立法机 关批准,有的由公安机关批准,有的由司法机关批准,有的由公 安机关批准,有的由政府或某一主管部门(如移民局)批准。我 国《国籍法》规定,对于自愿加入中国国籍的,由当事人提出申 请,由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2、由于某种事实而入籍, 此种入籍不是出于当事人主动的意思 表示,而是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法产生了入籍的效果。 (1)由于收养而取得国籍。 一国的公民或国民收养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为子女,因而产生被 收养人国籍变更问题。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本国公民收养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子女,因收养关系使被 收养人取得本国国籍;
3
一、国籍的概念与国籍法
(二)国籍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籍原本只涉及个人,严格地说,只有个人才是各国国籍法的主 体,但自19 世纪后半叶开始,由于私人企业活动超越国界,逐渐 频繁地向国际化发展,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和发展国际通商关 系,需要以国籍作为区分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标准,因而国籍 的概念被移用于法人,作为表示法人属于某国的依据,所属国也 因此对法人享有管辖权和有权保护它在外国的合法权益。 国际条约还规定将国籍用于船舶、航空器和空间物体等,以表示 其归属。
国际法上的居民(PopulationinInternationalLaw)
籍法》。 平等原则;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 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提问:你对我国的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
定有何评价?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 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无国 籍人也被归入外国人。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国加以 规定,但需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和国际通例。 外国人受双重管辖。
第十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Popul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节
国籍制度
一、国籍的概念
国籍(nationality)是个人作为
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 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重大意义 :
1、国籍是确定个人属于某国的公民或
国民的法律资格。 2、国籍体现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 联系。 3、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行使管辖和进行 保护的法律依据。
后果: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即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 再引渡(reextradition)问题: 可以再引渡; 根据罪行特定原则,不能引渡; 请求国同意,就可再引渡。
四、外交保护
1、概念 指国家根据属人优越权而对 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正当利益通 过外交途径所进行的保护。
2、外交保护的条件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 非法侵害。 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制度
请求国: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
包括: 罪犯本人所属国;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受害国。 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将罪犯引渡给何国。 也有的国家之间订有具体规定。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目
CONTENCT
录
• 国际法上个人的范围 • 国际法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 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地位 •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籍问题 •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际保护
01
国际法上个人的范围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是国际法最基本 的主体之一。
自然人享有国际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包括生 命权、人格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THANK YOU
感谢聆听
遵守法律
法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 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权利与义务
代表国家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国家对 外关系的代表,有权代表国家
进行外交活动。
保障公民权利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有义务保 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 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制定政策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有权制定 国家政策,指导国家的发展方 向。
平等权
在国际法上,自然人应享有平 等的权利和待遇,不得因种族 、性别、宗教等因素受到歧视 或排斥。
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经营权
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 享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
社会责任
法人应履行பைடு நூலகம்应的社会责任,包括维护员工权益 、保障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等。
财产权
法人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有权保 护其财产不受侵犯。
法人的国际保护
法人国籍的确定
法人的国籍是指法人所属的国家。法人的国籍可以通过注册 地、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或股东国籍等方式确定。
法人权利与义务
法人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如从事跨国经营、参与国际经 济合作等。同时,法人也需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如遵守国 际法规定、尊重他国主权等。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二节
外国人的待遇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
二、出入境、居留
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依法律或协定办理 禁止某些外国人入境
❒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刑事罪犯
→ 不准出境
❒ 犯罪嫌疑人、未了结民事案件
→ 阻止出境
❒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持 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单系血统
❒出生取得国籍 混合原则 ❒加入取得国籍
血统原则
出生地原则
双系血统
申请入籍
婚 收 姻 养
交换领土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 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 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 丁两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 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 某此时的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正确?C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一、引渡的概念及性质
引渡是指一国(被请求国)应另一国(请求国)的 请求,把在其境内的受请求国追捕、通辑或判刑 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家行为。 引渡是一种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在国 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条约另 有规定。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一国是否接受他 国的请求,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国内立法、国 家间的引渡条约、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才是 引渡的根据。(“无条约无义务”,“不得随意 转引渡”)
treatment)
❒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的待 遇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根据这个标准,国家给 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另外,外 国人不得要求比本国人高的待遇。 国民待遇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反映的。 国民待遇的给予通常以互惠为前提条件。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四、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1980 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平等原则; 双系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第3条: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 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 留外国国籍。 第13条: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3、出境 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 不准出境:未了结民刑案件,未交付应交的捐税、罚款,清偿债
务等。 阻止出境:外国人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持用 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 驱逐出境:国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 国际法还承认所在国有驱逐外国人的权利,但应有正当理由.1966 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一国对其境内 合法居留的外国人,非经依法判定,不得驱逐处境,而且除事关国家 安全必须紧急处分外,必须准许该外国人提出不服驱逐的理由,并 申请主管当局复判. 实践中,国家在遵守国际义务的情况下,通常将那些实施政治阴谋 的或侮辱居留国的人,危害或侮辱其他国家的人,在国内外犯罪的 人,危害居留国经济的人驱逐出境. 如果国家违反国际义务,专横无理地驱逐外国人,则被认为是对外 国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外国人的本国有权对它的违法行为提出抗 议,并可就其国民被无理驱逐而遭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1)国籍是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根据。
3、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国的国籍,原则上应依该
国法律决定。国籍法是国内法。但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例如,在规定入籍条件时,不能对民族、种族和肤色等 带有任何歧视。此外,一个人被批准入籍后,其效力是 否及于配偶和子女的问题,各国的立法规定并不一致。 但从一人一籍、男女平等、女子国籍独立以及国籍不能 强制给予等原则出发,配偶一方改变国籍不应直接影响 另一方的国籍。至于未成年人的国籍是否受到影响,应 视具体情况而定。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第1条规定: “每一国家依照其法律决定何人为其国民。此项法律如 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及普遍承认关于国籍之法律原则 不相冲突,其他国家应予承认。”1937年开始生效的< 关于国籍冲突的海牙公约>第1条也有相关规定。
《国际法》课件5——居民110页PPT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Hale Waihona Puke 、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国际法》课件5——居民
31、园日涉以成趣,门虽设而常关。 32、鼓腹无所思。朝起暮归眠。 33、倾壶绝余沥,窥灶不见烟。
34、春秋满四泽,夏云多奇峰,秋月 扬明辉 ,冬岭 秀孤松 。 35、丈夫志四海,我愿不知老。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国际法第五章 国际法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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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禁止下列外国人入境: 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的;可能进行恐怖、贩 毒、卖淫活动的;患有传染病的;不能保障 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被认为可能进行 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等等 外国人。 ★案例:“无冕之王”被驱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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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外国人不得出境: 1.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 犯罪嫌疑人; 2.有未了结的民事、刑事纠纷案件; 3.有未纳捐税或未偿的债务; 4.有非法入境、出境、非法居留、未持有效 证件等情况。
5-21
外国人进入一国家,要尊重该国家的法律; 也应尊重该国家的风俗。 用尽当地救济是实行外交保护的重要条件。 当外国人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发生冲 突时,依据这一条件能解决这样的冲突。 ★案例:安巴蒂洛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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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一个国家有权自行决定 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 在国际实践中,因为国家之间有交往,国家 一般不会拒绝外国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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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的国籍立法与实践 1980年《中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一)混合制双系血统主义。 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因 出生地也可自动取得外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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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承认双重国籍 1、外国人在中国所生子女具有外国国籍。 2、在外国取得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3、本人因出生而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 国籍。 4、取得中国国籍后即丧失原有国籍。
5-34
1794年,英美两国签订了具有现代引渡条款 的《杰伊条约》。 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大纲》,是迄今所 知的最早的引渡立法。 1870年英国的《引渡法》对可引渡的罪行及 程序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 约》,确定了有关引渡问题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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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难民
(一)难民的定义 1951《公约》和1966《议 定书》 (二)难民的确定:由某人的所在国政府或由 负责难民保护和援助的国际机构,所在国 1. 已经离开其原国籍国 2. 具有正当理由担心遭受迫害 3. 担心基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社 会团体、政治见解 4. 由于担心受迫害,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 或者返回该国 终止性条件和排除性条件
• 2. 最惠国待遇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a. 施惠国给予其邻 国的优惠 b. 自由贸易区、 关税同盟、经济共同体的 优惠 c. 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 3. 指一国给予外国国家或国民某 种优惠待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和国民同 等的优惠待遇为前提。
(三)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1. 国籍的丧失: 自愿 非自愿 2.国籍的恢复 (四)双重和多重国籍、无国籍的产生及解 决 解决:1. 国内立法 2. 国际条约 3.订立双边条约
• ( 五)中国现行的国籍制度: 1. 在出生国籍上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 地主义的原则。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 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 具有中国国籍。 2. 中国不承认中国人 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 中国人 3.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 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申请退出中国 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 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 合的原则。 5. 在国籍的取得上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 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 籍。
二、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 (二)外国人的待遇: 1. 国民待遇: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a. 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商事权利和 诉讼权利,不适用于政治权利 b. 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 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体现了国家之间 的平等关系 c. 国家可以对外国人的民商事权利 做出某些限制。
第五讲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一、国籍
(一)国籍 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属于某 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a. 国籍是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公民或国民的 根据。 b. 国籍是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依据 c. 国籍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二)国籍的取得: 1. 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原始国籍) a. 血统主义:单系或双系 b. 出生地主义 c. 混合主义 2. 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 a. 申请入籍 b. 因婚姻而取得国籍 c. 因收养而取得国籍
诺特鲍姆案
• 1881年出生时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到 危地马拉居住,1939年申请取得了列支敦 士登的国籍。
• C. 引渡效果: • 罪名特定原则:请求引渡国只能以请求引 罪名特定原则 渡时所指控的罪名进行审判 • 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引渡人转引 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 4. 中国关于引渡的规定: a. No. 4 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b. No. 7 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均 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执行刑罚而 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时,为服完的刑期 至少为六个月 b. No. 47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出境的, 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c. No. 50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 不损害主权的,由外交部做出承诺 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检决定 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法决定
•
赖昌星遣返案回放 ●1999年8月,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从香港逃到加拿大; ●2000年3月赖昌星旅游签证到期,加拿大发出有条件离境令,同年6月, 赖昌星提出“难民申请 难民申请”; 难民申请 ●2000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 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 非法移民罪 ●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温哥华难民法庭驳回赖昌星及其家人的难民资 格申请; ●2002年6月25日,加拿大皇家骑警在温哥华第一次审讯听证会上,控告 赖昌星自逃至加拿大以后,企图以中国假护照骗取加拿大难民身份。警方还指 控赖昌星卷入了洗钱的犯罪活动; ●2002年6月28日,加拿大移民局就是否继续关押赖昌星夫妇作出决定: 有条件释放赖昌星夫妇,两人要缴交80000加元保释金; ●2002年8月26日,赖昌星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 2002 8 26 ●2004年2月3日,加拿大法院再次驳回赖昌星一家提出的难民申请; ●2005年6月10日,赖昌星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寻求政治庇护 政治庇护; 政治庇护 ●2005年9月1日,加拿大驳回赖昌星的上诉,这意味着赖昌星未来的去向 将由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决定。赖昌星在加拿大申请难民的美梦彻底破碎; ●2006年2月,赖昌星因涉及一诈骗案而再次成为新闻人物。有人质疑这 可能是赖昌星试图拖延被遣返的其中一招; ●2006年4月中旬,赖昌星试图更换遣返风险评估机构的努力受挫; ●2006年5月16日,赖昌星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拘捕,并在5月18日出庭接 受被捕后48小时内的拘留聆讯。赖昌星将继续在家中接受有条件的软禁; ●5月18日加拿大移民部已完成对赖昌星遣返前风险评估。
三、 引渡和庇护
• (一)引渡 extradition 一国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 1.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本人所属国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受害国 2.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 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 第三国人 本国人不引渡” “本国人不引渡”
• 3. 可引渡的罪行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实践中认定政治犯 a. 政治犯不引渡 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 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 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 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 非法劫持航空器 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 员罪行等 b. 双重犯罪 双重犯罪原则 :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 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 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 由引渡引起纠纷的原因很多,一是“政治犯不予 引渡”的原则,二是“双重归罪”的原则:两个 国家对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被请求国 有可能以有关罪行在该国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引 渡。三是多数国家承认“本国公民不予引渡”的 原则,但有些国家则不承认这一原则。最典型的 例子是“洛克比空难”案。美国和英国要求利比 亚引渡涉嫌制造1988年12月21日“洛克比空难” 的两名利比亚人,但利比亚认为他们是本国人而 拒绝引渡。英美为此对利比亚实施了多年的严厉 制裁。四是陷于长期法律诉讼当中。一些罪犯在 被要求引渡后提出诉讼,而诉讼案的审理有可能 旷日持久,使罪犯迟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 (二)庇护 1.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国家一般还庇 护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到迫害的人, 对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 2. 庇护包括允许居留,对其进行保护 对尚不在庇护国领土内的避难者,庇护还 包括准其入境 3. 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 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 4. 域外庇护:在本国的军舰、军用航空器、 使领馆内,不存在可以进行域外庇护的一 般规则
• (三)难民的待遇:“禁止驱逐、送还原则 赋予难民的权利延伸至他的家庭成员 五、外交保护: (一)性质: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 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二)条件:1. 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 不当行为所致 2. 国籍继续原则 国籍继续原则: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 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 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4.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国民或法人权益被侵害的情况 不适用于国家本身权益受侵害或国家之间有另外协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