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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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豁免●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的要素——构成国家的必要条件“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马恩选集》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1.定居的居民 (第一要素)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组成国家。

没有定居的居民,国家就不能形成和存在。

2.确定的领土 (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有了确定的领土,居民才能聚居,才能生产居民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国家才能在领土上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

没有领土,居民便没有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便没有管辖的空间。

3.政府(组织上的体现)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没有政权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至于政权组织采取何种形式,则是各国自己决定的内政问题,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根本属性即:与他国进行交往的能力)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还不能构成国家,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其他政治实体。

只有同时拥有主权才能构成一个国家。

以上四个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给国家下定义,国家是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二、国家的类型国家的概念:国家——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1、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分:(1)单一国(2)复合国:联邦、邦联2、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1)独立国:完全主权国(2)附属国:附庸国、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主观方面(自愿)、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认)三、不同类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结构形式:A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际法主体B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联合体。

第四讲: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四讲:国际法上的居民

(二)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个特 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身份。根据一般 国际法的实践,国籍的取得有出生和加 入两种方式。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取得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根据本人的意志 或某种事实,并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 的某些条件之后取得国籍。通过加入而 取得国籍的主要情况有申请入籍、婚姻 和收养等,其中个人自愿申请入籍是狭 义的入籍,而由于婚姻、收养等因素取 得国籍是广义的入籍。
在国际上,目前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些为各国普 遍接受并采用的原则合做法。 1、政治犯不引渡。这是18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 国际法原则。 2、本国公民不引渡。 3、双重审查制度。 4、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 5、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对外国人的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三)外国人的待遇
三、庇护与引渡
(一)庇护(asylum)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 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入境和居留,给以保 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 以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为依据的。 (二)引渡(extradition)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其他国家 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 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三)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特定国 家的国民或公民资格。各国国籍法一般 都有关于国籍丧失的规定。
(四)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 由于各国的国籍立法所采取的原则和 具体的规定不同,个人的国籍常常发生 冲突。有的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籍,有的人则不具有任何国籍。这种现 象称为国籍的冲突。一般将国籍的冲突 分为积极的国籍冲突和消极的国籍冲突。 (1)积极的国籍冲突 (2)消极的国籍冲突

国际法:国际法律责任习题与答案

国际法:国际法律责任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国际法上的居民中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

A.外国专家B.外交人员C.在华的外商独资企业D.领事官员正确答案:A2、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外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

A.国籍管辖B.保护性管辖C.普遍管辖D.领域管辖正确答案:B3、国家的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B.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但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与外国财产C.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D.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条件是外国人在领土外侵害该国重大利益的行为同样必须也侵害了行为地国的重大利益正确答案:D4、有些国际文件虽然不是条约,但其中所载的一些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原则和规则是()。

A.习惯法规则B.协议法规则C.软法规则D.自然法规则正确答案:A5、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B.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C.国际法具有约束力,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是有强制性的D.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正确答案:B二、多选题1、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有()。

A.交换领土B.添附C.收复失地D.公民投票正确答案:A、B、C、D2、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

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项判断是错误的?()A.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B.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正确答案:A、B、C3、国际人道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国际法》考点整理

《国际法》考点整理

《国际法》考点总结第一章导论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等。

(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而国际法没有这样的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

国际法的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三)国际组织。

(四)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一)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二)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三)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法院之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中的渊源:(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抵触的解决
国际法方法。国际社会为解决双重、多重国籍问题以及 无国籍问题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30年海牙《关于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 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另外,有关解决双重国籍 问题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条约中也有规定,如1954年的 《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和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 员国签定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多重国际时兵役义务 的公约>》。 • 有关国家也通过缔结双边条约途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如 195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成功地解决了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 国内法方法。从根本上说,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 的方法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国家在制订国籍 法时应尽量避免导致国籍冲突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 原始取得原则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 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 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第 6条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 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 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13条)。
2.2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2013国际法练习题3国际法上的居民

2013国际法练习题3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上的居民中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

A.外交人员 B.领事官员C.在华的外商独资企业 D.外国专家2.下述哪种情况下的犯罪是可引渡的?()A.依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B.依被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C.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D.依第三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3.我国国籍法采取的原则是()。

A.血统主义与居住地主义相结合 B.血统主义C.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D.出生地主义4.甲国公民在乙国将丙国公民杀死后逃入丁国,现甲、乙、丙三国均向丁国要求将其引渡。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A.丁国应将其引渡给甲国 B.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乙国C.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丙国 D.由丁国自己决定将其引渡给哪个国家5.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6.庇护权属于()。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7.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8.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

A.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B.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C.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9.下列关于外交保护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国家的外交保护只能应公民的请求而行使B.甲国国民在乙国受到侵害的同时具有乙国国籍,甲国不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C.甲国国民在乙国受到当地歹徒的抢劫,甲国可直接对其行使外交保护D.甲国国民受到乙国不法侵害后,无须在乙国国内寻求司法或行政方面的救济,甲国可以直接提起外交保护10.中国人同澳大利亚人结婚而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后,其中国国籍()。

A.自动丧失 B.仍然保留C.取决于本人选择 D.取决于澳大利亚国籍法的规定11.原始国籍是指()。

第三章_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三章_国际法上的个人
“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一成员国给予另一成员国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 “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国。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差别待遇 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外 国人之间所享受的待遇不同,包括: 1、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在 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国民或法人 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国民或法人给予 不同的待遇 国际法承认差别待遇,但不能因种族、 宗教、政治等原因实行歧视待遇,否 则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的意义 1、国籍是国家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主要依据; 2、国籍是一国给予它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3、国籍是一个本国向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法
国籍法是指有关国籍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但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 在国际交往日趋频繁的情况下,经常发生国籍之间 的纠纷。因此,为避免产生国籍冲突,国际社会缔 结了一系列公约对此加以规范,主要有: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 及两个议定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 公约》
→例外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双重犯罪)的规定,但缔约 国本国法律允许的,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 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 第44条第2款,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六)引渡程序: 外交途径;公安机关或警察机关执行 (七)效果: 罪行特定原则、不得转引渡、或起诉或引渡
第一节 国 籍
双系血统主义:指父母双方国籍都可对子女 的国籍具有决定作用。
单系血统主义:指以父亲的国籍来决定子女 的国籍,亦可称为父系血统主义。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 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 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 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 案 •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 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中国国籍法原则 1、各民族和男女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则; 2、 出生国籍适用出生地和血统主义相结合 的混合原则 。 3、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 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视适用自愿申请 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 (二) 取得 • 1、混合原则: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 为辅。第四条、第五条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 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 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 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二)外国人的居留 • 外国人不享有政治权利和服兵役义务
(三)外国人的出境 :有未了结的税、债或诉讼可 限制出境;特殊可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
• 特定条件下有权限令外国人出境或驱逐出 境(有规定)
三、外国人的待遇
• 1、国民待遇(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内内平等:一般限于民商事 和诉讼权利。同时,限制外国人某些权利: 如不动产的取得、谋取职业或行业方面加 以限制。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 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 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 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上的居民

1.庇护:国家对因政治行为,而受到其本国政府通缉或追诉,而向该国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住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2.引渡:一国应外国政府的要求,将在自己领土之上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3.域外庇护:有些国家在自己的军舰,军用航空器,领馆以及使馆内庇护政治犯,为域外庇护。

1.什么是国籍?国籍的意义是什么?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意义:1)国家确定某个人是其国民或公民的依据2)是确定某个人法律地位的依据。

3)对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4)国籍是个人与国际法之间的重要联系。

2.何为外交保护,行使外交保护要具备那些条件。

外交保护:一国通过外交或法律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条件:1)被保护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2)洁手原则: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侵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而受害国民本身无过错;受害国民在请求外交保护时,未违反当地法律和国际法规则,未隐瞒其外国人身份或做不实的损害报告。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用尽所在国行政和司法上的全部实质性保护办法和充分确切的利用当地国规定的一切程序上可以利用的办法。

3.简述引渡的原则和规则:4..简答人员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1)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保障。

2)国家主权的行使应有利于人权,不能危害、剥夺人权。

3)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不能以保护人权为由,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4)国家根据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承担义务与国家主权并不矛盾,是国家主权的让渡。

5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1)尊重基本人权,反对一切践踏民族自决和实行种族歧视政策。

2)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3)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上的居民
8.从国际法上说,庇护权( )。
A是个人的权利
B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中引申出来的权利
C是指个人有受庇护的权利
D是国家给予个人庇护的权利
E是国家的主权权力
9.根据我国法律,可禁止下列人员入境:( )。
A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B艾滋病患者
C被认为人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活动的
D被我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二、单选题: (每题1分)
1.国籍法是( )。
A国家间解决国籍问题引起争执的法律
B国内法
C国家确定外国人地位的法律
D具有国际公约性质的法律
2.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是根据( )。
A出生地原则
B血统原则和居住地原则相结合
C居住地原则
D继有国籍原则
3.最惠国待遇( )。
A是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
B是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D既是国家的一项权力,又是公民的权利
三、多选题:(每题2分)
1.通过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情况有( )。
A因收养
B因婚姻
C因长期居住
D因自愿申请
E因出生
2.国籍法是( )。
A国际法的一部分
B国内法
C国家间解决国籍问题引起争执的法律
D国家确定认为是其国民的法律
3.对于合法进入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按照国际实践一般享有( )。
C是没有范围限制的
D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4.差别待遇( )。
A是违反国际法的歧视待遇
B是指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
C属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待遇
D是给第三国以优惠待遇
5.国际法上的居民中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 )。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3)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3)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才能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不具有这种能⼒,就不能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 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它们互相交往中必然产⽣各种权利和义务,这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要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就必须具有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如果没有这种能⼒,就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三)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 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它们相互交往中,不但承担义务,也享受权利。

要⾏使这些权利,就必须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没有享受这些权利的能⼒,是不可能⾏使这些权利的。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从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来看,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国家、争取独⽴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这些主体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是有差别的。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和⾏为能⼒,其他的主体只具有部分的权利能⼒和⾏为能⼒。

因此,它们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不能等同的。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的民族,只有在⼀定条件下和⼀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第⼆节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国家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决定的。

具体来说,是由以下三种情况决定的: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这种特殊重要的地位,就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为能⼒和权利能⼒,国家这种能⼒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特性决定的。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 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1、因出生而取得(原始取得)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3)混合主义。
2、因加入取得国籍(归化或继受取得) (1)自愿申请入籍; (2)选择入籍; (3)因涉外婚姻、收养、认领入籍; (4)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某一个人失去了他曾 经具有的某一特定国家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1、自愿丧失国籍; 2、非自愿丧失。
四、国籍的抵触 (一)概念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 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
(三)关于华侨国籍问题的处理 1、解决华侨双重国籍的问题 解决我国与印尼等国的华侨国籍问题 2、处理边民国籍问题 我国与缅甸的边民问题的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概念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某一特定国家本国国 籍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 籍人,且不论该人居住在何处)。 二、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原则与规则 (一)概述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一国入 境、出境、居留和从事各项活动方面享有法 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二)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国籍 (1)自愿申请退籍 (2)自愿选择别国国籍 2、非自愿丧失国籍
四、国籍的抵触 (一)国籍抵触的概念 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或不 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 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称之为国籍的积极 抵触; 不具有任何国籍称之为国籍的消极抵 触。
(二)双重国籍的产生和解决 1、产生 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对 国籍取得、丧失的具体规定和认定不同。 因出生或其他事由导致产生双重国籍 2、解决 国内立法 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居民和国籍

国际法练习题

国际法练习题

国际法练习题第一章导论1.中国第一本全面介绍国际法的著作是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的中文本。

A. 《万国公法》B. 《各国律例》C.《战争与和平法》D. 《国际法原理》2.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形成的标志是()。

A. 法国大革命B. 《战争与和平法》C.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D. 第一次世界大战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的决定,批准和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国务院C. 外交部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首次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

A. 格老秀斯B. 边沁C. 凯尔森D. 卡尔沃5.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C.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互相补充、互相渗透的D.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渊源E.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6.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归结为“国家同意”的学派是()。

A. 自然法学派B. 实在法学派C. 规范法学派D. 社会连带法学派7. 二战后,主要主持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A. 国际法研究院B. 国际法协会C. 联合国D. 国际法委员会8.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A. 国际法基本原则B. 国际法强行规范C. 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D. 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9.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见之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B. 《中日联合声明》C.《中美建交公报》D. 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10. 下列()把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归结为人类良知。

A. 自然法学派B. 规范法学派C. 社会连带法学派D. 政策定向学说E. 权力政治学说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12.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如何证明?13.如何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4.简述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国籍 (一)国籍概念及作用 国籍是指个属于某国的国民的标志,是个人与 某国之间的一种长久的法律关系。国籍对个人和 国家均有重要作用,对个人,他有了某个国家的 国籍,就具有了该国国民的资格,因而受该国的 管辖,他可以享有该国的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在 外国也可受本国的保护,本国有接纳他的责任。 对国家来讲,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 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 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二)难民地位

1.难民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对此掌握三项原则:一是对于未经许可而入境或逗留 的难民,只要他及时说明了正当理由,国家就不应处罚 他,如果不接纳他则应允许他有一定的时间寻求第三国 的接纳,并提供必要便利;二是对难民,除因国家安全 或公共秩序的原因不得驱逐。即使驱逐也要依法决定和 给予他一个寻求第三国接纳的时间;三是除非难民危害 了所在国的国家安全或犯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罪不得将其 推回他畏惧迫害的国家。 2.难民待遇的原则 难民在接受国的待遇一般以三项原则确定: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四、难民

(一)难民的范围和取得难民地位的条件 按照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 定书》的规定,难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国际联 盟主持缔结的各种有关协议、公约、议定书及国际难民 组织章程被认为难民的人。另一部分是有正当理由畏惧 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 政治见解的原因而遭受迫害而在其本国之外,或在其经 常居所地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回其本国或其经常居所地 国的人。难民中的前一部分人仍保持他们的难民地位。 后一部分是取得新的难民资格的人,它们必须符合公约 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二是栖身 于其本国或经常居所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返回。

国际公法学(第三章)

国际公法学(第三章)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 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 辖的权利。一般地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领域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 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 辖。其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
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构成要素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 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 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 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 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 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 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 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 设国际法院,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
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 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在国际上都是国际法主体。 (2)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由于帝国主义 、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 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现已不存在。 如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护的安道尔共和国。

国际法核心概念与难点导读第三章

国际法核心概念与难点导读第三章

国际法核心概念与难点导读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名词解释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法——是有关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内容主要是: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国籍的变更等。

原始国籍——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取得一国的国籍。

各国国籍立法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立法原则是不同的,有的采取血统原则,有的采取出生地原则,有的采取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

继有国籍——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

“入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入籍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按一国法律之规定,通过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而取得该国国籍。

广义的入籍还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准婚生、领土变更等原因而取得某国国籍。

双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可由于出生、婚姻、收养、认领、入籍而产生。

无国籍——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无国籍是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因出生、婚姻、收养以及剥夺等原因而产生的。

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包括享有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外商、外侨和在该国旅游的外国人。

享有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官员和领事官员,他们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不在一般外国人之列。

外交保护——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这是国家属人优越权的重要内容。

但是国家为其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二是在所在国已用尽当地救济。

国民待遇——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这种待遇通常只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惠国待遇——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国家之间通常是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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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法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 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 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 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 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 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 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 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因此,英国政府反 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 仲裁。法国拒绝交付仲裁。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 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 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 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鉴 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 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 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 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具有两个或多个国籍
需确定其有效(优先)国籍
消极抵触
无国籍:不具有任何国籍
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解决
四、我国的国籍立法及实践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基 本 原 则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 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平等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避免国籍冲突原则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常设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咨询意见的结论 是:根据国际法,英法间的争端并不纯属于 法国国内管辖的问题。 本案涉及国际法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 的事项 国籍随着国家的产生并随着国际关系的发 展而发展。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本国的历史 传统、政治制度、人口政策、国际关系等因 素,根据其本国法律而确定谁是它的国民, 所以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国内法。国籍是涉 及国家主权和重要利益的问题,各国力图把 国籍保留在国内管辖的范围之内。
1.基于国家的属人管辖进行 2.在国家之间进行,本质是处理国家关系的制度 3.无论其国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均可自行决定 4.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三)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

1.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所在国的 非法侵害。
外交保护原则上适用于一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必 将侵害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 实践中主要包括: ①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 ②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③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④国民被“拒绝司法”等。
(二)国籍并不纯属于国内法


国籍问题直接影响着国家之间关系,因而与国际 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国籍冲突问题,这不仅是 国家之间关系中应注意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法的一 个公认的问题。所以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 权的事项,但又涉及国际条约,故与国际法有密切的 联系,尤其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不断发展,调整 国籍问题的原则和规则中的国际法因素将进一步增加 。 因此,国籍问题虽然属于每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 但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国的两个国籍命令并不 是针对在法国自己领土内出生的人,而是针对在它的 保护国家尼斯和摩洛哥境内出生的人,关于法国同突、 摩两中的保护关系,条约对于英国法律上的价值问题, 只能依靠国际法解决。
指在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或在不同国籍的外国 人间给予不同的待遇。
它包括两个方面: ①指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 公民或法人; ②指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如果所采取的差别待遇不含任何歧视,则为国 际法所许可;相反,如果采取歧视性的不合理 的差别待遇,则是违反国际法的歧视待遇。
国际法院判决
国际法院将列支敦士登的起诉驳回。
理由:


法院不否定国籍主要是国内法上的一个制度。但当一国主张其 它国家应当承认它所赋予的国籍或主张国际法院应承认这个国 籍时,即承认这个国籍的国际效力时,应按照国际法的标准来 解决这个问题。 法院认为,列支敦士登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制定法律并根 据其法律授予国籍。 因此,诺特鲍姆的入籍,是列支敦士登 行使国内管辖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确实使诺特鲍姆取得了列国 籍,因为他已加入列籍,并同时丧失德国国籍。但是,这并不 能证明列可以对他行使外交保护权。行使外交保护权,须以他 国承认这个国籍的国际效力为条件。法院判称:国籍是一个法 律上的纽带,其基础是关于联结的社会事实,关于生存、利益 和情感的实际连带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性;取得国籍 的人与授予其国籍的国家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应比与 其他国家的人民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这样的国籍才是有效国 籍。外交保护权的基础是有效国籍。
注意:任何国家或其国民都不得主张 必然在另一国的居住权。
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三)出境


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 须了结民刑案件,交付应交的捐税、罚款, 清偿债务,并办理了出境手续。 国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
注意: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出境必须遵守 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吴弘达案: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庇护和引渡 难民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与国籍法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指一个人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 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 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 权的法律依据。 2.意义 (1)确定属人管辖的依据 (2)国籍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三)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
2. “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 则”—— 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实际国籍(effective nationality)原则指的 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 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通常根 据个人的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 系地、参加该国的公共生活、对该国的热爱 或依恋和对子女的灌输等判定。
普惠制(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又称普遍优惠 制,指为减少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发 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单 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不 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
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五)差别待遇
四、外交保护
(diplomatic protection)
(一)概念
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 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 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 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泛指一国通过外 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 的保护。
(二)性质
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 民的优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 利益或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 利益惠制

在外国人待遇中,互惠原则是基础性原则。但 国家自愿同意的片面优惠待遇不受互惠原则限 制,普惠制即为典型。
第一节 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因出生而取得
①血统主义原则 ②出生地主义原则 ③混合制原则 ①申请入籍 ②婚姻入籍 ③收养入籍 ④因领土交换而取得国籍
(一) 国籍的 取得
因加入而取得
第一节 国籍
①自愿退籍 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二) 国籍的 丧失
②自愿选择放弃
①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 ②剥夺国籍
三、国籍冲突及解决途径 积极抵触
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公民或法人的待 遇,在现在或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 三国公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 受惠国
施惠国
‖ ↘ 第三国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三)互惠待遇
列国于1951年12月10日向国际法院对危国 起诉,请求发还他的财产,并且赔偿损害。列国 政府的理由是:危国政府把他逮捕、拘留、驱逐 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 是违反国际法的,而且它拒绝为实施这些非法行 为给予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 危国指出,尽管列国已赋予诺特鲍姆以国籍, 但危没有对此加以承认的义务。国籍是个人与国 家联系的基础,赋予国籍的前提是个人与国家之 间有某种密切的联系。危国并不认为在本案中列 国与诺特鲍姆之间有任何密切的联系,而国籍是 外交保护的基础,所以,列不能以国籍为由对诺 特鲍姆提供外交保护,而国际诉讼是外交保护的 方式。因此,法院应驳回列国的起诉。
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 1943年11月19日,他被危国警察逮捕,并被 移交给美国军事当局。后者将他送到美国境内拘 留起来,直到1946年1月22日才将他释放。同 时,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被危政府依照处理敌 国人的法律扣押和没收。1946年1月,他向危 国驻美国的领事申请准许他回到危国,但危政府 予以驳回。1946年7月24日,他又请求危政府 撤销1944年12月20日所作出的取消把他登记 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危政府也驳回。
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treatment of aliens)

(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指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 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 人相同;同时,外国人也不能要求比本国人更多 的权利。
注意:
①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相 互给予的。 ②国民待遇仅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不包 括政治方面的权利。
(Legal Status of Aliens)
一、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 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也被归入 外国人。 外国人受双重管辖(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国加以规定, 但需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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