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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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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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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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的冲突:当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矛盾时,就产 生了条约的冲突问题。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有多种,如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 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 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如先后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互有交叉,而在 交叉的当事国之间两个条约均属有效时,则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先 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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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与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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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
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司法及行政管辖的权利。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管辖,该国在外国的财 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国家责任
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 为引起的。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条约的缔结方式
主要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其中,签署可以采用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待批准的签署等方式;批 准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进行;加入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条约而言,表示同意接受该条约的拘束;接受是针 对某些特定事项或特定条款而言,表示同意该事项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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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保留、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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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体系及其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国际公法-第六章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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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不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公约》不影响现有有关特权和豁免的安排,包括国家元 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 团、派往国 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及其人员,以 及国有或国营的航空器或空间物体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二是《公约》不涉及刑事诉讼豁免问题,而将此问题留给习惯 国际法解决。至于不涉及的原因,部分国家认为,不同于国 家在民事诉讼中只享有有限的豁免,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有绝 对豁免,不宜适用《公约》规定的限制豁 免;但也有西方国 家认为,国家高级官员应对国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应享 有豁免,如将该《公约》适用于刑事诉讼,可能导致这些官 员逍遥法外。 三是《公约》 不适用于军事活动。
四、国家豁免的放弃
1、明示同意 国际协定 书面合同 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参加诉讼 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 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3、反诉 主动起讼的反诉;介入诉讼的反诉;提起反诉
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 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 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 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 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 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 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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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继承第三组:曹月,李春艳,李婷,穆文龙,张安娜。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范围国家继承是指由于自身某些变化,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被另一国家取代的情形。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78年《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的《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83年《维也纳公约》)认为国家继承(state succession)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国家继承在国际实践中总是与领土的变更密切相连。
国家领土的变更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因此在国际法学领有将国家继承区分为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的。
1.从国际实践来看,全部继承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领土变更的情形下:第一,自愿合并。
自愿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新的国家而原有的国家不复存在。
另一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以上国家并入另一个国家,成为后者的一个部分,而且后者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继续存在,前者作为国际法上的人格者已经不复存在。
1958年埃及和叙利亚合并成为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则属于前者。
1990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并入联邦德国就属于后者。
第二,解体。
一个国家的领土分离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原来的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不复存在。
如1992年前南斯拉夫解体为斯洛文尼亚、南联盟、克罗地亚、马其顿、波黑等国家。
1992年捷克斯洛伐克解体而产生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新的国家。
第三,吞并。
一个国家由于被武力征服,而完全被另一个国际人格者所兼并的情况。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殖民主义时代。
2.部分继承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分离。
一国的一部分或者几个部分从该国脱离出去成为新国家,而原来的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然存在。
第二,割让或交换领土。
一个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成为另一个国家的领土。
例如,1867年俄国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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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七章国际组织法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九章国际人权法第十章国家领土法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第十二章空间法第十三章条约法第十四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国际责任法第十六章国际争端解决法第十七章国际刑法第十八章国际人道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source s of International law[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国际法渊源[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研]答:sou rce s of Inte rn ati on al l 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2国际习惯[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Intern ation al custo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研](2)C u s t o m a r y i n t e r n a ti o n al l a w[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 e ral p racti 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
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
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国际公法——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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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C. 宾刻舒克18世纪末,()首先提出编纂国际法的倡仪。
A. 边沁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确定领海宽度。
B. 大炮射程论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
B.边沁A1 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D)票决定。
D. 9 可决B1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B2 北冰洋面积约有(D)。
D 1500多平方公里B3 被称为“国际人权法案”的国际文伺:是(E )。
A.《世界人权宣言》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C.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上述四个公约B4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B5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B.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B6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B. 格老秀斯B7 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被称为是(D)D史汀生不承认主义B8 不能行使紧追权。
D. 民用商船C1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C )。
C. 内水C2 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D)。
D. 行政机关C3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B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B. 等于或大于C4 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 B )。
B. 复合国D1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D2 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 B )。
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D3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A )。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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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六至七章)§选择题第六章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的发展史一、单项选择题1. 英国的( B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C )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 一B. 二C. 三D. 四3. 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 A )A. 智利B. 美国C. 中国D. 秘鲁4. ( A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5.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D )年在日内瓦召开。
A. 1952B. 1954C. 1956D. 19586.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
A. 12海里论B. 大炮射程论C. 200海里论D. 国家管辖论7.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C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8. 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 D )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二、多项选择题1.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 BC )。
A. 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B. 大陆架公约C. 公海公约D.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ABCD )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B. 《大陆架公约》C. 《公海公约》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第二节内水一、单项选择题1.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C )。
马工程 国际公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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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简称,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基础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工程。
《国际公法学》是马工程重点教材之一,它系统地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以及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海洋、国际法上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法上的人权、国际法上的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法上的条约、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本书的特点是: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案例分析,语言通俗易懂,适合广大读者学习和参考。
本书可供高等院校国际法专业的师生使用,也可供从事国际法研究和实践的人员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会因版本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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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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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又称或“主权豁免” (sovereign immunity)或“国家管辖豁免”(state immunities from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 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具体地说,就是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在 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 的的诉讼 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此时,该法院可受理 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国家豁免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代表权与投票权 本国文字 外交礼仪 司法豁免权 侨民间的平等待遇
三、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国防权:国防建设的权利 自卫权: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 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国际习惯法
二、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人民拥有统一国籍、中央政 府行使最高的立、司法和行政权力
复合国:联邦、邦联、其它特殊的国家集合体,如英联邦 永久中立国: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附属国:现今已不复存在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 干涉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 独立自主 不受干涉 内容从政治上的独立扩展至经济上的独立
二、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 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 行为。 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与作用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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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割让 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转让 两类,通常含义为狭义的强制性割让。
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
• 强制性割让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 要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 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的区别
• 征服是永久的取得,而军事占领只是暂时 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领者并不 享有主权
依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需满足一定 的条件 • 征服国要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 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 • 战胜国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 以武力兼并他国领土,依据现代国际法, 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1967年以色列侵占阿拉伯国家领土及整 个耶路撒冷, 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后, 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均通过决议明确宣布以、 伊的行为无效。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 之事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 秩序,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 而稳定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 或停止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四)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s)是 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特定领土的主权的一种 特殊限制。 属于国家属地最高权受的一种特殊限制, 它使国家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永久为另一个国 家某种利益服务。也可能为国际社会或多数 国家利益服务。如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设定的内 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上也属国际 地役。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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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二)领水 (三)领空 (四)底土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
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三、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边境地区的利用
1.对于河水的利用。 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
(三)边境居民往来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地理概况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南极条约体系
1.1959年《南极条约》 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 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
(五)征服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
(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 地的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 必须完全停止。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 方式
(一)全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来自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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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六至七章)§选择题第六章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的发展史一、单项选择题1. 英国的( B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C )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 一B. 二C. 三D. 四3. 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 A )A. 智利B. 美国C. 中国D. 秘鲁4. ( A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5.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D )年在日内瓦召开。
A. 1952B. 1954C. 1956D. 19586.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
A. 12海里论B. 大炮射程论C. 200海里论D. 国家管辖论7.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C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8. 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 D )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二、多项选择题1.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BC )。
A. 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B. 大陆架公约C. 公海公约D.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ABCD )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B. 《大陆架公约》C. 《公海公约》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第二节内水一、单项选择题1.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C )。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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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国家责任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定义、国家责任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类型以及国家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详细介绍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国际社会共同承认并遵守的法律规则。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其中国际公法是国家间关系的基础,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外交等方面的规范。
二、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其国内行为或国际行为中违反国际法规定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体现了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类型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国家间责任:当一个国家的行为导致其他国家遭受损害时,该国将承担国家间责任。
例如,国家A的军队越过国家B的边界并对其进行侵略,国家A将承担国家间责任。
2. 国家对个人的责任: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国民或外国个人的行为负有责任。
例如,如果国家A的警察对国家B的公民进行非法拘留和虐待,国家A将承担国家对个人的责任。
3. 国家对国际社会的责任: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国际社会负有责任。
例如,如果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发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导致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遭受损害,该国将承担国家对国际社会的责任。
四、国家责任的适用条件国际法规定了国家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国际法规定: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国际法的规定,才能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责任。
国际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2. 直接原因关系:国家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如果国家的行为只是间接导致损害发生,那么国家责任可能不成立。
3. 损害发生:国家的行为必须导致具体的损害发生,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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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第二节 空中劫持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海牙公约在处理劫持上比东京公约前进了一步,但对象只限于 “空中”劫持则存在不足,因为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威胁不限于航 空器的飞行中,而且不限于直接对航空器本身。如对地面没施进行的 攻击为此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 同海牙公约相比主要是扩大了空中劫持罪行的适用范围。如在地面上 破坏飞机,在飞机上放置装置或有害物质等。
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2、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 D、国家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国家领土上空属于国家主权,是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地面的管辖和支配,代表英国人赫兹尔坦。 E、有限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 权,但外国航空器享有无害飞越权。 3、以上学说没有一致的看法,由于国际航空活动的迅速发展, 在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 国家对其领土的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这是历史上第一次规 定国家领土主权及于领土上空。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也如此规定。1982的海洋法公约也有如此规定。可见,国家对其领土 上空享有主权是毫无疑问的,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 一部分已形成一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领土上空有多高呢?这个问题随着航天的发展而提出。联大1961 年12月20日通过的第1721号决议明确规定,外层空间由所有国家按 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而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从此空气空间 被明确为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空间,有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为了便于登记国行使管辖权,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对航空器 内的犯罪,为引渡的目的,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 也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但同时规定,任何条款不应当被解释 为规定引渡的义务,即引渡不是缔约国的义务。经国际实践很快发现 了东京公约使用中的诸多问题。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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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国际公法学(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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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国际法”名称
历史上第一位被介绍到中国的西方法学家是瑞士的著名国
际法学家瓦泰尔(Emerich de Vattel),1839年林则徐主持 翻译了《国际法:适用于各国和各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
法原则》中的几段,内容涉及战争、敌对措施,如封锁、禁运
等。 1864年(同治三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认为瓦特尔一书
(二)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从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来划分,国际法是由普遍国际法(或一
般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构成的规范体系。 1.普遍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 所谓普遍国际法就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国际 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1970年《国际法原
则宣言》指出,每一国家均有责任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
论》中最早提出“国际法”这一名称。由于这个名称中包含 “inter”(之间)的意思,恰切地体现了国际法的特征,因此
,“international law”作为国际法的名称被国际社会广泛地
采用。
【习题】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正式使用国际法名称的学者是 ( B )。 A.沃尔夫 B.边沁 C.奥本海 D.宾刻舒克
案例:国际法有用吗?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 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 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 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 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 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 ,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 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 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 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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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权
管辖权(又称“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 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它反映了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 属地管辖权: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艾希曼案;受到外交豁免权、主权 豁免、领海无害通过权等的限制
• 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 国内还是在国外
三、政府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 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政府承认的条件 1.有效统治 2.“正统主义”“托巴主义”“威尔逊主义”“艾斯特拉达主义” 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类似于国家承认 注意:一国新政府一旦获得承认,对该国原政府的承认就自 动终止和撤销。并且,承认的效果原则上可追溯到新政府成立 之时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 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继承的主体有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的发生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涉及国家政权性质发生 重大变化的新政府的产生、国际组织的改组或解散
• 保护性管辖权: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 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 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 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 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四、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三部分(第10条至
第16条)列举了国家不得援引管辖豁免的八种情况
商业交易:除了从交易性质判断外,还应考虑交易的目的 雇佣合同 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参加公司和其他集体活动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仲裁协议的效果
二、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 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 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条约的继承
1.“人身条约”不予继承 2.政治性条约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继承 2.“非人身条约”应予继承 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1.国家财产的继承:与领土关联、“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 则 2.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继承、恶意债务不继承 3.国家档案的继承:通常通过协议解决
参考文献
1.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7页。 2.黄瑶著:《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法理分析》,北京 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322页。 3.龚刃韧著:《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1— 412页。 4.朱文奇:《国际刑法的最新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 2002年第5期,第58—59页。 5.Hazel Fox and Philippa Webb, The Law of State Immunity(《国家豁免法》),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48. 6.James Crawford, 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布朗利国 际公法原理》), eigh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129. 7.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 sixth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645. 8.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 eds. ,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奥 本海国际法》), ninth edition, Vol. 1, Longman, 1992, p.122. 9.See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与方式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如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等)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 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承认的特征:对象为国家和政府、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产生 一定的法律效果 承认的方式
1.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2.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erits, ICJ Reports, 1986, pp.103-104, para.195.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台湾地区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 2. 自卫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3. 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为什么? 4. 何谓普遍管辖权?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 5. 国家豁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哪些? 执行豁免的放弃能否采取默示的方式?
三、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原因、主体、范围 政府继承的一般规则
1.新政府根据条约的具体内容来决定是否继承 2.旧政府的一切国家财产及权益都应转属新政府 3.对旧政府的债务不予继承或者根据善意或恶意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 1.条约:承认、废除、修改或修订 2.国家财产 3.国家债务 4.国际组织的代表权
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 原则,即所谓的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格言。 绝对豁免主义: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 相对豁免主义:产生于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1、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享受豁免 2、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不享受豁免 有关国家豁免的法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体 1、国内法层面:国内立法或判例法,如美国1976年《外国主 权豁免法》等 2、国际法层面:习惯国际法或普遍性条约,如《联合国国家 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上的国家有基本 的认识,了解国家的要素与类型与国家豁免,并对国际法承认 与国际法继承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学习重点:国家的要素与类型、国际豁免。 学习难点:国家管辖权的类型、国家豁免制度。
二、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 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 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与作用
1.构成说:流行于19世纪欧洲 2.宣告说:体现在国际法院的裁决中 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合并、分离、分立和独立 国家承认的效果:对新国家承认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 1.两国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但并不等于建交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 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4.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
二、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人民拥有统一国籍、中央政 府行使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
复合国:联邦、邦联、其它特殊的国家集合体,如英联邦 永久中立国: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附属国:现今已不复存在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 干涉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 独立自主 不受干涉 内容从政治上的独立扩展至经济上的独立
三、国家豁免的主体
根据根据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条, 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中国学界和实务界的看法
大纲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家豁免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 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定居的居民:永久性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无论大小,其地位在国际法上均平等 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有效政府 主权: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又称或“主权豁免” (sovereign immunity)或“国家管辖豁免”(state immunities from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 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具体地说,就是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在 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 的的诉讼 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此时,该法院可受理 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国家豁免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
另外,在区分国家行为是否具有主权性时,主要是根据国
家行为的性质,但在有关情况下,也可考虑国家行为的目的。
五、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同意在外国法院不援引管辖豁 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明示放弃: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 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默示放弃:该国本身提起诉讼、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 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提起反诉 注意: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 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做明确的表示